⑴ 構成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格局以及歷史風貌的主體是 ( )
【答案】A
【答案解析】歷史建築是歷史文化街區,乃至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大量留存的建築群落,也是構成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格局以及歷史風貌的主體。
⑵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報與批准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准,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後,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准公布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准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築檔案。
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⑶ 中國歷史文化名村的評選條件
評選條件和評定標准依據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發布的中國歷史文化名村專或中國歷史文化名鎮評選辦法,
主要屬內容:
歷史價值與風貌特色:建築遺產、文物古跡和傳統文化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現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國革命歷史中有重大影響的成片歷史傳統建築群、紀念物、遺址等,基本風貌保持完好。原狀保存程度:村內歷史傳統建築群、建築物及其建築細部乃至周邊環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遠,原建築群、建築物及其周邊環境雖曾倒塌破壞,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復;或原建築群及其周邊環境雖部分倒塌破壞,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築細部亦保存完好,依據保存實物的結構、構造和樣式可以整體修復原貌。現狀具有一定規模:村的總現存歷史傳統建築的建築面積須在5000平方米以上。已編制了科學合理的村鎮總體規劃;設置了有效的管理機構,配備了專業人員,有專門的保護資金。
⑷ 村莊規劃中的歷史文化和環境景觀資源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村莊復中的歷史文化,無非是兩個層面,制第一是村莊發展過程中間所積累的比較好的優良傳統,第二是村莊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間所形成的一些名人和名人的事跡。
而村莊的環境資源指的是村莊所在的地理位置,地理人文景觀,風景,地貌,氣候,以及因此所形成的村莊,所獨有的建築,或者是名勝方面的資源。
⑸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條例解讀
國務院通過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為准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保護好這些歷史文化遺產,是保持民族文化傳承、增強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各地城鎮化進程明顯加快,建設與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由於一些地方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二是,保護規劃的編制、修改工作滯後,忽視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整體保護,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需要提高。
三是,保護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重開發、輕保護,不注重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許多歷史建築被損毀。
四是,保護范圍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後,歷史建築年久失修,居住環境差,不能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五是,對於破壞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的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確立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制度,並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制定保護辦法。為此,國務院制定了該條例。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有利於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問:對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和批准,條例有哪些規定?
為了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與批准,科學、合理地確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條件,並規定了申報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二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批程序和許可權。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是,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時申報。對符合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批准機關提出確定該城市、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建議。
四是,加強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責任。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問:保護規劃是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條例對於保護規劃作了哪些規定?如何保障制定保護規劃的科學、民主和公開?
為了規范保護規劃的編制、審批和修改,保障制定保護規劃的科學、民主和公開,條例具體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保護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時限和審批主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保護規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是,明確保護規劃的內容、期限和編製程序。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三是,強調保護規劃的權威性。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並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四是,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問:目前由於一些地方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請問條例採取了哪些方面的措施加強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條例確立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實行整體保護的原則,強化了政府的保護責任,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明確了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重點加強了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條例具體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是,強化政府的保護責任。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三是,在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四是,禁止在保護范圍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活動;進行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的活動的,應當制定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五是,明確對核心保護范圍的保護要求。對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並要求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同時,對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明確了審批程序,要求審批機關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
六是,強化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措施。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檔案。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對歷史建築原則上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問:對於違反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造成破壞的行為,條例設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為了切實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有效遏制破壞歷史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對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並注重行政處罰種類和法律責任的多樣化。
一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違法審批以及其他瀆職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對在保護范圍內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以及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等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罰款。
三是,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主體,對單位違法行為和個人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是,把行政處罰與承擔民事責任相結合。在對有關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同時,明確違法者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增加其違法成本。
此外,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⑹ 什麼樣的村可以作為歷史文化名村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且具有重大歷史 價值或紀念意義的,能較完整地反映一些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
⑺ 有哪三部國家法規和技術標准涉及歷史文化名村名鎮保護區劃的
這三部最抄重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文物古跡准則》其實還有一些別的法律、法規、行業條例也涉及,如《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規。
舉例說:
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內通常都有相當數量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這些文物保護單位存在另一套保護區劃。《文物保護法》(2007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十五條明文規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第十八條則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⑻ 做國家級歷史文化名村旅遊發展規劃的單位需要什麼資質
根據2008年4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的版申報條件,申報國家級需具權備下列條件:
(1)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2)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3)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4)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過程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⑼ 如何使村莊規劃既符合村民意願又體現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傳承
村莊規劃與設計方面,浙江明確提出:必須立足鄉村發展,按不同地域、特色回、歷史文化保護要答求分類編制,並充分考慮群眾意願、產業發展、公共服務等內容。對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要予以重點關注,注重保護村莊完整的傳統風貌格局、歷史環境要素、自然景觀等,引導村民慎砍樹、禁挖山、不佔河湖水域、不拆有保護價值的房屋。農房設計是村莊規劃中的核心環節,必須堅持傳承創新和彰顯特色的農房設計理念,積極探索村莊整體風貌下的單體設計,處理好傳統與現代、繼承與發展的關系,有序構建村莊院落、住宅組團等空間,著力探索形成「各地民居」新範式。
⑽ 申請歷史文化名村全套資料,謝謝!
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2、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3、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4、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另外,如果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二、具備上述條件,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2、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3、保護范圍;
4、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5、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三)審批部門: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依據條例規定,凡是具備條件的城市、鎮、村都可以向主管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為了更好地保護這些可貴的資源,《條例》還規定:對於符合歷史文化名城申報條件而沒有申報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於符合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地申報條件而沒有申報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准,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