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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特點:(1)以復刑為主,制諸法合體
(2)科條簡要,刑罰適中
(3)依禮制律,禮法合一
(4)立法技術空前完善
唐律的影響:唐律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到鼎盛階段的產物,它對當時社會經濟的繁榮、政治的穩
定和文化的進步起了極大的推動和保障作用,不僅在中國,而且在世界法律制度發
展的歷史上也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② 唐律的主要特點和歷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點與歷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點
從唐律的篇章結構和主要內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以刑為主,諸法合體
唐律繼承了中國封建法律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傳統,在唐律中,制裁各類犯罪的刑法規范仍然是其主要內容,同時,兼有民事、經濟、行政、軍事、訴訟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唐律對許多涉及婚姻、債務、財產、繼承以及經濟、行政上的違法或過錯行為也都以刑罰手段予以懲罰。中國自第一個統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來,一直實行中央集權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藉助於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實行嚴厲的鎮壓,以維持統治秩序的安定,而強化立法正好順應了這一要求。
2.科條簡要,刑罰適中
中國封建法典的編纂和法律的修訂經歷了一個從繁雜到簡要的發展過程,唐律繼承了北齊「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傳統,共十二篇500條,律文之下附有準確而嚴密的註疏,是中國封建法典中最為簡要、精練的一部,成為後世歷代封建王朝法典編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術的成熟。
中國封建刑罰制度也經歷了一個從殘酷、繁雜到輕緩、規范的演變過程。唐朝處於中國封建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鼎盛時期,高度發達的社會文明在刑罰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規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罰種類、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從輕為原則,作了嚴格細致的規定,如關於如何確定老疾犯罪的年齡標准及對"十惡"中"謀叛以上"重罪的處罰等,都體現了立法者欲以"寬仁治天下"的精神。
3.依禮制律,禮法合一
依禮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張的綱常禮教作為法律的指導原則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據,禮法合一是指禮的要求與法的規范互相滲透,水乳交融,這一特點是唐律發展到成熟完備階段的典型標志,也是中華法系區別於其它法系的最顯著特徵。這一特點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1)所有條文都以封建的「三綱」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具體為了體現「君為臣綱」,規定了一系列嚴懲危害皇帝安全、尊嚴和專制統治的犯罪以及議、請、減、贖、當等一整套條款,以確認和維護封建皇權以及相應的官僚貴族特權;為了體現「父為子綱"」和「夫為妻綱」,規定了對不孝、惡逆、不睦、不義、內亂等行為的嚴懲以及七出、義絕等一系列原則制度,以確認和維護以父權和夫權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許多法律條文都直接淵源於禮的規范,如大不敬、八議、同居相隱、五服制罪等許許多多規定,都將禮的精神與律的形式緊密而完美地結合為一體,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準乎禮","失禮之禁,著在刑書"。
(3)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唐律條文的"疏議"部分。唐律繼承了西漢以來禮律融合的傳統,使封建的禮教綱常進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4.立法技術空前完善
制定唐律時,唐初統治者充分借鑒了以往歷代統治階級豐富的立法經驗,繼承和吸收了歷代法律發展過程中的優秀成果,立法技術臻於成熟、完善。在法典體例篇目上,結構嚴謹,排列有序,篇條之間,聯系清晰;在律文內容上,所涉廣泛,但多而不亂,文字簡約,卻保證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術語的使用准確而規范,律文與律疏有機配合,注釋確切,舉例恰當。唐律代表了中國封建立法技術的最高成就,在中國法典編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義。
③ 《唐律疏議》的內容結構和歷史意義是什麼 《唐律疏議》的內容結構和歷史意義是什麼
唐律疏議》以《唐律》律文為經,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順序,對502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詮解和疏釋,並設置問答,辨異析疑。其疏其議,皆編列於律、注之後。問答,則是作者對律文的疏議感覺可能出現疑問的地方,對問題作出更深入的闡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議序》中指出:「名疏者,發明律及注意;雲議者,申律之深義及律所不周不達,若董仲舒《春秋決獄》、應劭《決事比》及《集駁議》之類。」顯而易見,長孫無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議》之中僅反映在疏、議、問答三個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屬疏解之列。這一提醒,並非完全沒有必要。
《唐律疏議》作為一代法典,浸透著濃厚的封建意識,體現著封建統治階級的意志:它在宣布對「謀反大逆」之人「除惡務本」時是那樣的兇狠殘忍;它在維護尊卑、貴賤、長幼之別時是那樣的嚴峻周密;它在貫徹「刑不上大夫」原則時是那樣的曲盡其微;它在聲稱「奴婢賤隸,律比畜產」時是那樣的直言不諱。它以禮為中心,以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為支柱,構築著全部封建法律理論體系;它把鋒芒毫不掩飾地指向破壞封建經濟基礎和封建統治秩序的言論和行為。
《唐律疏議》(自然涵蓋《唐律》),集中國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國法制史上承前啟後,影響深遠。正因為它總結了以往各代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成為維護封建經濟基礎、上層建築和調整各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因此,歷代「承用不廢」,同時又成為五代、宋、元、明、清編制和解釋律例的藍本。清代大學者紀曉嵐認為:「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採用之。元時斷獄,亦每引為據。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宮進講《唐律》,後命劉惟謙等詳定《明律》,其篇目一準於唐。」紀曉嵐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的這一評說切實而又中肯,絕無徇情溢美之意。《唐律疏議》(含《唐律》)對唐後各代封建法律影響深遠,直到清末編制《新刑律》,在原有封建主義法律中,溶入資本主義法律的因素,上千年來以《唐律》為依據的立法傳統方被打破。
《唐律疏議》集權威法典、官員法律教材、司法考核大綱、人事任免規章於一體,充分展現了唐代高超的封建立法水準,體現了中華法律制度的強大生命力與中華民族的聰明才智。正如日本學者瀧川政次郎強調的那樣:「唐律在東亞法制史上所佔的地位與羅馬法在西洋法制史上所佔的地位相似。」 可以說,《唐律疏議》對世界法制的發展、尤其是亞洲地區各國的法制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指導作用,為人類文明的進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④ 《唐律疏議》有什麼樣的地位和歷史意義
《唐來律疏議》的律文和疏文反自映了唐代社會各階級、各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以及某些政治經濟制度,是研究唐代歷史的重要文獻。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家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系的主要工具,為以後歷代刑律的藍本。通過唐朝與周邊各國頻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議》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亦產生重大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立法,大都摹仿《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並視之為古代「中國(華)法系」的代表著作。
⑤ 唐律的基本精神和歷史地位
歷史地位——
《唐律疏議》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義、故唐律疏義,是東亞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答.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編,亦為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唐律疏議》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會各階級、各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以及某些政治經濟制度,是研究唐代歷史的重要文獻。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家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系的主要工具。為以後歷代刑律的藍本。通過唐朝與周邊各國頻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議》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亦產生重大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立法,大都摹訪《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並視之為古代「中國(華)法系」的代表著作。
基本精神——
《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色:第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倫理道德和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條文,減輕刑罰。
⑥ 唐律的基本精神和歷史地位
唐律的篇目及其主要內容《唐律疏議》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
唐律的歷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備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長的封建法制發展史中,處於承先啟後的重要歷史地位。(2)唐律對東亞許多國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範作用。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唐律名例篇對於罪與非罪,輕罪與重罪的認定及如何量刑基本上作了明確規定。其主要內容有嚴懲直接犯封建王朝的統治秩序和綱常名教的十惡犯罪;貴族官員犯罪享受八議,請、減,贖,官當等特權,減免刑罰;親屬相犯,准五服論處;良賤相犯依身份論處;老小病殘犯罪減免刑罰;劃分公罪與私罪;區分故意與過失,故意加重,過失減輕;共同犯罪以造意為首;同居有罪相隱;自首減免刑罰;更犯罪科,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論;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本條別有制,與例不同首依本條;涉外案件,在維護國家主權的同時尊重外國習俗;關於類推,斷罪無正條,應出罪者興重以明輕,應入罪者舉輕以明重。唐律中貴族、官員犯罪減免刑罰的規定唐律名例中規定貴族,官員犯罪可以享受八議,請,減,贖,當等優遇。八議的對象是親故賢能功貴勤賓,上術烊個有特殊身份的人犯列罪時,司法機關直接審理,必須上報皇帝裁決,八議,者犯流罪以下通例減一等處理。請是低於議一等的法定優遇辦法,有三種人犯罪時可以享受此等特權,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屬,二是應議者妻以上親屬及孫,三是五呂以上官爵,這些人犯死罪應報請皇帝裁決,得請者犯流罪以下照例減一等。適用減的對象主要有二類,一是六品、七品官員,二是上述得請者的直系親屬以及兄弟、姐妹和妻這兩類人犯流罪以下,照例各減一等處理 。適用贖的對象有三烊,一是上述具有議請減特殊身份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員,三是六品、七品官員的直系親屬和妻。此外, 還有五品以上官員的妾,這些人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以交銅收贖。當,即官當,指官員犯罪,可以用官品抵不尋,有議請減身份者,若是官員,可以其官品抵當徒罪或注罪,貴族官員犯十惡者,不準享受上述議請減的優遇。唐律刑罰制度唐律承用隋 律的刑罰制度,將刑罰定為笞,杖,徒,流, 死五種,稱為五刑。五刑各分若乾等,以示輕重有別。唐太宗時增設加役流 ,作為對革些列刑的一種寬宥處理。五刑均可交銅收贖,但並非任何人、任何犯罪都可以贖。五刑二十等,加減刑若乾等指從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但死刑二等和流刑三等在遞減量刑時都作為一等計算。除非律條有特別規定,一般遞加不加至死刑,加入絞者,不加至斬,總之,唐代法定刑罰比以前的各朝大為輕省,除涉及在禮教的犯罪處刑較明清較重外,其它方面的刑罰,也比以後各代輕省。但唐後期因多種矛盾日益突出,為了擺脫困境,統治者在司法實踐中法外用刑 ,比法定刑更加殘酷,如將仗刑作為附加刑,判處徒流刑者往往因決仗而死。死刑犯也先決杖再處死,另外,不出現了腰斬、梟首等法外列刑方式,還常以軍法戮人。
唐代繼承製度關於家庭繼承,隋唐沿襲兩漢以來諸子均分原則,家庭的不動產和動產,由兄弟均分,但從妻家所得之財,不得分割。兄弟中有死亡者,由死者之子代位繼承。若兄弟皆亡,則由兄弟之子諸子均分,即由孫輩均分,未婚兄弟除均分家財外,尚可另得一份聘財,未婚姑及姐妹也可得一份妝奩,以示平均,但其數值為聘財之一半,守寡的妻妾如無兒子,可繼承其夫應分的家財。養子與親子享有同等民事權利,戶絕資產的繼承,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多外,余財並與女,無女均人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若恨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死商錢物的 繼承,唐主客式規定,商旅身死,勘問無家族家屬者,其所有財物, 由官府收管,其後如遙認領才,經查明確是其父兄子弟等,依數酬還。唐代科舉制度 1、 簡述唐律的基本精神和歷史地位基本精神: 1、護皇權專制,確保君主尊嚴。如「十惡」中的「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等等。 2、維護封建特權制度。如議、請、減、贖、官當等。 3、維護封建家庭倫理。如「十惡」中的「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等。4、維護封建政權的經濟基礎。表現在戶籍、徭役、賦稅等有關制度中。 5、懲治官吏犯罪。如嚴格官吏編制、嚴懲瀆職與貪污(受財枉法,一尺杖100,一匹加一等,13匹絞)。 6、保護官、私財產。如賊盜律的有關規定。歷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備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長的封建法制發展史中,處於承先啟後的重要歷史地位。(2)唐律對東亞許多國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範作用。
⑦ 簡述唐律的特點與影響和歷史地位
一、 唐律的特點:
唐朝是我國歷史上一個繁榮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別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後,總結隋朝滅亡的教訓,勵精圖治,採取了許多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農業、手工業、商業、對外貿易、科學文化等,得到空前發展。唐朝成為繼兩漢之後強大的封建王朝,也是當時最大的文明國家。唐律就是在這樣歷史條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國古代封建政治經濟文化繁榮發展時期的產物,從唐律的內容看其有以下特點:
第一,體例完善,結構嚴謹,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的特點。體例完善是說一部唐律,幾乎把當時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法律關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之所以有這樣完善的體例,並不是偶然的,因為唐初社會穩定,封建政治、經濟、文化蓬勃發展,封建社會進入鼎盛時期,封建社會所有的各種社會關系都已呈現出來,而且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整,同時,自秦漢以來,近千年的封建統治和法制建設,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極為豐富的經驗。
結構嚴謹主要表現在《名例》篇與各篇的關系,以及律條彼此之間的照應,特別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統治者運用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中的輕重緩急,使人看了一目瞭然。科條簡要,寬簡適中表現在以往秦漢法律,向以繁雜著稱。西漢武帝以後,因一事立一法,導致律令雜亂。西晉修律對漢律令作了大幅度縮減,北齊律定為12篇,949條,較前又有所進步。唐沿隋制,實行精減、寬平的原則,定律12篇,502條,並為後世所繼承。僅以太宗修《貞觀律》為例,「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足見唐律的上述特點。
綜觀唐律篇目體例排列的邏輯次序,結構嚴謹,一環扣一環,科條簡要,寬簡適中,反映了唐代立漢技術已達到相當成熟階段。
第二:禮刑並用,禮法合一。禮法結合,德刑並用,肇始於漢代武帝時期,以後歷經魏晉南北朝,禮法進一步結合。於唐代,禮的基本精神,成為立法的理論基礎。唐律《名例律·疏》雲:「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皆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說明德禮與刑罰作為統治手段,相輔相成,二者不能分離的關系。唐統治者藉助《疏議》,把德、禮都賦予法的內容。例如為解釋「謀反」引《公舉傳》雲:「君親無將,將而必誅。」以此論證謀反罪必須在「將」行未行時,即嚴加鎮壓。因為按照德禮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會,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標准。忠君、孝親,是維護封建統治的最高准則,把它賦予法律的內容,違犯這最高准則,便構成嚴重的犯罪,處以相應的刑罰。這種精神幾乎貫穿於唐律的第一條文。
第三:寬仁慎刑。史書記載,唐太宗李世民「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寬仁,就是提倡用輕刑。唐初,統治者親眼看到隋朝實行嚴刑峻罰,激化了社會矛盾,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潰」的局面。他們以此為鑒,從長治久安的目的出發,在貞觀年間修訂舊律時,降死刑為流刑者九十二條,降流為徒者七十一條。其它削去煩苛,變重為輕者,不可勝記。綜觀中國古代刑罰制度,惟有唐律規定者最輕。主要表現在:(1)唐律規定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種,分二十等。死刑處決方法只用絞、斬。(2)基本上一罪一刑。唐以前或以後,有時一罪二刑、三刑。(3)刑罰加減方面以從輕為原則。例如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絞為止,而不加至斬。(4)加役流取代可殺可不殺而不殺的死刑犯,這是唐太宗時創設的。凡死刑犯可不殺者則流三千里,一般流刑到流放地後,在那裡加役一年,而加役流多勞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總之,一部唐律都貫穿著輕刑原則。
慎刑,是指對犯罪者處刑時,取慎重態度。唐太宗曾對他的臣下說:對待一般犯罪「當審事理之輕重,然後加之以刑罰。」對於死刑,因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規定:對判處死刑的罪犯,在執行前要反復審核,反復向皇帝奏報,在京師的「二日中五復奏」,各州則「三復奏」,表示慎刑的態度。史載由於實際此制,而使「全活者甚眾」。在一定程度上自能減少冤獄。
二、唐律在法律文化發展史上的重要地位
唐律,由於它產生的歷史條件,使它在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發展史上,上承戰國時期的《法經》,歷經秦漢魏晉,至唐而集其大成,成為典型的封建律典。從而也使它成為唐以後歷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清代大學問家孫星衍曾說:「不讀唐律,不能知先秦歷代律令因革之宜。」換言之,讀了唐律,就能夠了解歷代律典之擅遞關系和來龍去脈。縱觀中國歷代律典發展變化的事實,誠如孫氏所言。
由於唐朝高度發展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成為當時世界上文明先進的國家,與各國的經貿關系和友好往來,非常頻繁,許多國家特別是東亞各國,派遣使節和大批留學生來唐,學習中國的先進文化和各種典章制度。唐律設有「化外人」文條,調整外國人居唐期間的法律關系,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統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們在學習中國文化的同時,也把唐律引進本國,結合本國情況,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亞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國著名歷史學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兩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侶學生,來到中國留學,把中國的文化,各種上層建築的意識形態,差不多和盤地輸運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學者桑藏所說:「我國大寶律大體上是採用唐律,只不過再考慮我國國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將唐律中的「八議」省為「六議」,刪去「議勤」、「議賓」。將「十惡」改為「八虐」,刪去「不睦」、「內亂」。刑罰制度大寶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計里數,而分為近流、中流、遠流三等。大寶律所規定的罪名,如闌入宮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關等,皆與唐律相同。朝鮮古代律典,據《高麗史》記載:「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於唐。至於刑法,亦采唐律參酌時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參用隋唐」。可見,唐律的影響,不僅及於唐以後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於日本、朝鮮、越南等東亞各國,在世界幾大法系中,成為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它對世界封建律典的影響,堪與羅馬法媲美。因此,說唐律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遺產中保存至今的瑰寶,應該是非常恰當的。
⑧ 結合史實論述唐律的歷史地位(l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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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目錄
唐律一詞的由來:
唐律包括哪些:
唐律的介紹
編輯本段唐律一詞的由來: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
編輯本段唐律包括哪些:
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編輯本段唐律的介紹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⑨ 唐律疏議的主要內容及當時的社會影響
《唐律疏議》的主要內容。
《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條(一作五百零二條)。其篇名及主要內容為:①《名例》,闡明唐律基本精神與立法意圖、原則,相當於近代刑事法典的總則。其中規定五刑、十惡、八議、自首、過失、累犯、共犯、時效、並合論罪、責任能力、對外國人犯罪的處理原則以及法律用語的解釋等。②《衛禁》,是有關保衛皇室宮殿、 廟、 苑和州鎮城戍、關津要塞與邊防安全的法律規定。③《職制》,是關於官吏設置、失職、貪贓枉法、違犯禮制、毀損公物和交通驛傳等方面的規定,類似近代刑法分則與行政法規。④《戶婚》,是有關戶籍、賦稅、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類似近代民法分則、土地法、婚姻法以至戶籍法、勞動法規。⑤《廄庫》,是有關公私牲畜的養護、倉庫管理、官物的保護和出納之法,相當於近代行政法規和民事的賠償規定。⑥《擅興》,其前半部屬於兵防,後半部屬於工程,是有關軍隊征調、指揮、行軍出征和興建工程等方面的法律,類似近代兵役法、軍事法規和工程建築法規。⑦《賊盜》,類似近代刑法分則。「賊」指賊害,包括反逆、謀叛、殺害人命、掘墓殘屍、造畜蠱毒等;「盜」謂盜劫,概括偷竊、強盜以及略誘、拐賣、贓物等。⑧《斗訟》,分斗與訟兩部分,是關於斗毆、殺傷、保辜、誣告、教唆訴訟、投匿名書、違反訴訟程序等的處刑,相當於近代刑法分則和刑事訴訟法范圍。⑨《詐偽》,規定對詐欺和偽造的懲處,相當於近代刑法分則的范圍。⑩《雜律》,是拾遺補闕,將不能歸納於某一類的犯罪行為,匯成一篇,包括國忌作樂、 私鑄錢幣、奸非、失火、賭博、借貸、僱傭契約、商品價格與質量、市場管理、堤防、水運、醫療事故、城市交通、公共危險等項。《捕亡》,是追捕逃亡罪犯及有關事項的法律。《斷獄》,是關於審訊、判決、囚禁、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長孫無忌等對《永徽律》的精神實質和律文逐條逐句進行疏證解釋,以闡明律條文義,並通過問答形式,剖析內涵, 說明疑義, 撰成《律疏》三十卷, 永徽四年頒行。《律疏》與《律》合為一體, 統稱《永徽律疏》(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明末清初始名為《唐律疏議》)。《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後《律》文無甚改動,諸帝的增損、編纂多為「令」和「格」、「式」, 可謂《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議》和《唐六典》傳世,余均亡佚。
影響
《唐律》之義疏自高宗時作成頒行後,終唐之世,一直沒有廢止過。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令格式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刪修,結果是「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義疏仍與單行律並行。其後,義疏以兩條渠道發揮著影響。
其一,義疏被後世徑直沿用。五代後梁太祖時,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舊;後周世宗時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當時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舊典;甚至到顯德年間《大周刑統》(即《顯德刑統》)編成,仍然是「與律疏、令、式通行」,義疏並未廢除。宋代建隆年間制訂《宋刑統》,鑒於《大周刑統》未能遍引《唐律》之義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從而使《宋刑統》成為《永徽律疏》的翻版。竇儀在《進刑統表》中所說的「舊(指《大周刑統》)疏議節略,今悉備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據《金史·刑法志》說:「歷代采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厥,取《刑統》疏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則唐律之義疏,經宋而再傳於金。明代置元代之後,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條文,義疏也多本於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記曰:「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辭簡意賅,容致舛訛,於每篇正文後,增用總注,疏解律義。」當然,這已經是新的「義疏」了。
其二,義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後周的《大周刑統》,據載:「其所編集者,用律為主,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於令,該說未盡者,別立新條於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別以朱字訓釋。」這個「朱字訓釋」,就是新的義疏。《宋刑統》仿照此法,也增加「釋曰」條目訓釋難解者及需參見者。至於《清律》的「總注」,實亦此類也。
總之,由唐代首創的義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會之季世。道理在於義疏是使律文具體化、細密化的一種必要手段,是統一理解和執行法律的有力保證。而實際上,律文必須是「辭簡義賅」的,這就是使疏解成為經常的、當然的要求。《唐律》義疏的得力之處正在這里。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變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現象存在。
⑩ 試述《唐律疏議》的篇目和主要內容,並說明唐律的主要特點及其歷史地位
主要內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了刑罰制度和基本原則; 第二篇《衛禁律》,主要是關於保護皇帝人身安全、國家主權 《唐律疏議》
與邊境安全; 第三篇《職制律》,主要是關於國家機關官員的設置、選任、職守以及懲治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戶婚律》,主要是關於戶 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證國家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篇《廄庫律》,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庫藏管理,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興律》,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擅自興建和征發徭役等,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手中,並控制勞役征發,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篇《賊盜律》,主要是關於嚴刑鎮壓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訟律》,主要是關於懲治斗毆和維護封建的訴訟制度; 第九篇《詐偽律》,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人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篇《雜 律》,反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證封越國家兵役和徭役征發和社會安全; 第十二篇《斷獄律》,主要是關於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家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系的主要工具。
《唐律疏議》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唐律疏議》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 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議》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同時,因此前的《貞觀律》等至今都已軼失,所以,《唐律疏議》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佔有最為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