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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法的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2021-02-04 06:59:29

1. 經濟法的發展有何規律

經濟法產生背景問題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論題之一,然而,我國以往對該論題的探討存內在標准不一、容各行其是的缺陷,動搖了經濟法體系的根基。事實上,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只能是國家針對市場缺陷進行干預,謀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益協調共生的歷史產物。在此前提下,各國經濟法產生的具體歷史背景又不盡相同,中國的經濟法產生背景尤其復雜:一方面,市場經濟以及相應的私法精神不夠發達,另一方面,缺乏自律的干預又時有發生。

2. 我國經濟法部門里首先應該制訂的是什麼法

那就該是經濟法了因為經濟法是法律、法學體系中最年輕的"法種"。就世界范圍看,不過八九十年的歷史,在我國也只有十多年的歷史。無論是奴隸製法,還是封建製法,都有不少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甚至還有一些單行法規。但它們充其量也只是廣義經濟法的某種歷史形態。它們既不是現代的經濟法,更不是獨立科學意義上的經濟法。現代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社會,繼而發展於社會主義國家。資本主義經濟法理所當然地應發生在資本主義矛盾最集中最激化的地方。一般都認為它最早產生於德國,時間大約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經濟法經歷了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的"戰備經濟法"("經濟統製法"),30年代的"危機對策法",以及二次世界大戰後"復興經濟法"幾個階段。20年代,俄國在十月革命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適應國家組織管理經濟生活的需要,於頒布《蘇俄民法典》前後,也頒布了許多經濟法規。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二、經濟法調整的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各類經濟實體在組織領導、經營管理和協調發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
(一)國家經濟管理關系
經濟管理關系即縱向經濟關系。包括國家(國家機關及其授權組織)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宏觀經濟管理關系以及企業等社會組織自身的微觀經濟管理關系,比如稅收、金融、物價調節、土地規劃等等。
(二)經營協調關系
經營協調關系,即專指經濟法所調整的那部分橫向經濟關系。這一概念與經濟協作關系概念不同,它包含著經營過程中必然發生的經濟競爭關系。大體上說,經濟法主要調整由國家計劃制約的、由國家直接管理的,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關系國計民生的經營協調關系。橫向經濟關系包括經濟聯合關系(如企業間的合並、兼並),經濟協作關系(聯營中的合同型聯營)和經濟競爭關系。
(三)組織內部經濟關系
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是指在企業等組織內部各組織之間所發生的一些重要的縱向經濟關系和橫向經濟關系。主要指有關內部領導體制、經濟責任制、內部承包、內部經濟合同、經濟核算制等方面發生的關系。
(四)涉外經濟關系
涉外經濟關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比如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五)其他應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

三、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的本質有兩層含義,一是指一般意義上的階級性;二是指它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法律屬性。中國經濟法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在總體上也體現著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於剝削階級法律的應有的階級性。我們所述的經濟法的法律屬性,是經濟法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本質和功能。
(一)經濟法是綜合、系統調整法:首先,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包括了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環節和部門。其次,在調整方法上綜合運用行政的、民事的乃至刑事的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調整具體經濟關系,促進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比如稅收的法律規定。
(三)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 :經濟法是保護個體利益和社會全體利益相結合的法律。
(四)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傳統的行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權力本位"。傳統民法是以個體為本位,以權利為主導,即以"個體權利本位"作為自己的主旨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的。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要首先對社會負責。在對社會盡責的基礎上享受權利、獲得利益。社會責任本位絕不是什麼"企業義務本位"。因為它要求國家和企業都要對社會負責。"社會責任本位"思想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符合社會發展的方向。

四、經濟法的形式(經濟法的淵源)
(一)憲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規
(四)地方性法規
(五)部門規章
(六)司法解釋
(七)國際條約或協定(限於我國參加制定或認可的)

五、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大致分為三大部分:經濟組織法、市場運行法、經濟保護法和經濟監督、調控法。

3. 我國到底有沒有經濟法

我國的經濟法尚未法典化,即沒有一部稱為《經濟法》的專門法律。只是按照法律類別的劃分,將所有屬於經濟法一類的法律、法規合起來稱為經濟法。

4. 經濟法的完善經歷了哪幾個階段

按照歷史和邏輯的一致,經濟法的發展可以概括為由低到高的三個階段,版1、戰時經濟法。它於淺權表層次和以野蠻的方式回應著不期而至的社會化要求,是初級經濟法。 2、危機對策經濟法。它是為應付經濟不景氣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機而被動制定的經濟法,具有相當的盲目性。 3、自覺維護經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它是以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較為成熟的經濟法。其形成的主要標志是經濟法據以解決社會經濟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已由干預、管制市場主體的自由意志和行為,轉向盡可能創造充分、適度、公平的競爭環境以維護這種自由上來。

5. 試述經濟法產生的歷史必然性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經濟法從產生到發展已有近百年的歷史.盡管如此,法學界對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仍然爭論不休.否定派認為由於經濟法不存在獨立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因此它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肯定派則主要從社會實踐角度尤其是克服市場失靈來論證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從表現上看,兩大不同觀點的爭論似乎只是局限於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問題上;其實,從更深層次上看,二者實際上是對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認識上存在截然相反的觀點.本文擬對傳統經濟法理論有關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研究進行修正與完善來進一步論證經濟的產生與發展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一、市場失靈現象分析
(一) 市場存在失靈情形
市場,原本意義上是指人們交換物品的場所,後來逐步演化為一種社會資源配置機制.偉大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將它比作

「看不見的手」,並且認為如果沒有任何外力的干預,這只手可以引導人們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社會利益最大化,這就是所謂的無形之手理論.[①]雖然市場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發現的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它並不像無形之手理論描述的那樣是萬能.以庇古等人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家通過規范分析得出,由於壟斷、外部性和社會不平等是內生於自由競爭市場卻又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市場是存在缺陷的,無形之手是會失靈的.[②]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又翻譯為市場失敗,它一般是指市場機制在一定場合下會導致資源不適當配置,使自由的市場均衡背離帕累托最優狀態.市場出現失靈的情形並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從哲學角度來講,事物的兩面性以及發展變化原理說明市場不可能一直是完美無暇的,當市場運行環境變化發展達到一定階段時,市場本身存在的缺陷必然會暴露出來,市場也就出現失靈情形;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也證明:在現代經濟環境下,由於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包括自然壟斷)、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均衡等因素的作用,單一的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不可能完成良性市場秩序的建設任務.[③]現代市場失靈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⑴收入與財富分配不公;⑵外部負效應問題
;⑶競爭失敗和市場壟斷的形成 ;⑷失業問題 ;⑸區域經濟不協調問題 ;⑹公共產品供給不足
;⑺公共資源的過渡使用等等.這些表現形式都是市場內部矛盾激化的必然產物,市場失靈也是客觀存在的經濟規律之一.

(二) 市場失靈是一種抽象的表述
市場失靈是人們對市場無法完成全部社會資源配置的經濟現象所作地一種抽象語言概括.它雖然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的,但其各自內容卻往往具有相對的特定性.這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不同階段的市場失靈的程度與具體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的配置機制,市場本身的功能是有限的.當市場運行的環境對市場本身的要求越來越高時,市場的相對缺陷也就暴露的越多,市場也就越發顯得失靈甚至出現完全的癱瘓.西方國家的的社會發展過程就是最好的證明.當西方資本主義剛剛擺脫封建制度的約束時,由於當時的經濟運行環境要求相對較低,市場幾乎能夠完成所有的社會資源的配置.正是在這種特定的社會環境下催生了亞當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它濫觴於整個古典經濟學時代.好景不長,伴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的發展,市場失靈日益嚴重,例如弱性的交易規則導致欺詐泛濫逐步上升到商行為的不規范導致交易費用的大幅度增加直至出現1933年資本主義的經濟大危機.第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市場失靈也有差異.由於各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有所不同,因此市場失靈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間表現的也有很大的差異.有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失靈已經達到了政府公權必須赤裸的光明正大的進行干預的地步,目前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或者地區大部分屬於這種類型;而有的國家或者地區尚還處於市場自由配置的末期階段,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經濟比較落後的中小國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經濟發展水平基本處於同一層次的國家或者地區,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它們之間市場失靈具體情況也是不盡相同的,往往表現出帶有個性色彩.研究市場失靈的相對特定性對於我們界定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發產生與發展有著深刻的意義,它表明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具體時間是不盡相同,對經濟法產生時間進行籠統下結論的做法是不科學的.

市場失靈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現象的抽象表述,它本身具有客觀性,它不以人們的發現與否而改變存在.人們能夠認識到市場也會失靈的意義就在於能夠充分發揮人類的主動性去創造條件來逐步改變市場失靈的存在形式,逐步減輕其給社會帶來的副面影響.但人類不可能徹底的消除市場失靈,除非人類社會不存在商品交換.認識與肯定市場失靈的客觀性對於我們研究經濟法的產生必然性具有根本性的意義.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一般都是以公共福利理論的「市場失敗」論作為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的最基本理由.筆者認為,雖然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基本上清楚闡述了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但是其本身的表達方式和推理邏輯上需要進行局部的修正與完善,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學科之間的爭論.
二、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
(一)市場失靈催生相應的法律部門產生
市場失靈是對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機制的反動,它往往會給經濟的發展帶來巨大的副面影響.因此當市場秩序與社會經濟發展出現明顯的不協調時,政府必然會採取一定的措施與手段進行的干預,制定相應的法律便是其中重要手段之一.由於市場失靈在不同階段有著不同表現,因此不同時期針對市場失靈的立法也有所不同.有的學者對此進行作了一定的歸納與總結,他認為「伴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發展,交易費用逐漸增大,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產生.其產生的軌跡具體呈現為:首先,平等交易主體之間因欺詐、違約等行為導致的交易費用增加,不具體強制性的交易規則演變成具有強制性的民法規范,以保證交易規則被遵守,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費用;其次,市場主體規模擴大,內部交易費用增加,商行為不統一、不規范導致交易費用增加,商法產生並從民法中獨立出來;再者,交易費用繼續增加、市場經濟秩序崩潰,以政府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交易行為和間接調空宏觀經濟的經濟法產生.」[④]依據上述觀點,我們可以得出市場失靈催生了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的相繼產生這樣的結論.
(二)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門
通過前面的分析,市場失靈理論已充分的證明了相關法律部門產生的必然性.目前,雖然法學界對民法與商法的關系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總體上還是沒有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爭論的那麼激烈.肯定派與否定派是針鋒相對,各執一詞.從爭論的結果上來看,如果從純粹的傳統理論分析,否定派則佔有很大的優勢;如果從社會實踐來看,肯定派則佔有上風.這場爭論實質反映了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因此,不少學者對此進行了深刻反思與檢討並試圖尋求新的理論來論證經濟法部門的存在.筆者認為,既然市場失靈理論已經證明相關法律部門產生的必然性,那麼我們就應該從社會現實來討論經濟法的存在情況,而不是固守和套用傳統的理論.由於所謂的法律部門本質上只不過是學者根據大量已經存在某類法律規范而在理論上對它們所作的一種抽象上的歸納與表述,因此討論一個法律部門是否存在,其最直觀有力的依據就是看看相關法律規范是否大量存在;如果社會現實客觀存在大量的某類法律規范,那麼該法律部門就是獨立存在的.民法和刑法兩個法律部門的形成與發展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此為標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則是客觀存在的,因為從目前社會現實來看,無論是我國還是其它相對發達國家都現實的存在數量相當多經濟法律規范.理論源於實踐.既然社會實踐中客觀的存在經濟法部門,那麼理論上則一定可以得到論證.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市場失靈必然催生一大批法律和一系列法律部門的產生與發展,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新老法律部門的分離和新興的法律部門的獨立.雖然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個發展過程;但也正是在這些過程中,法律部門體系逐步發生巨大演變.從諸法合體到刑民分裂,進出現民商分離…….社會環境的變化發展註定法律部門體系不是一成不變.當社會發展到傳統的法律部門無法包容時,新興的法律部門則應孕而生.民法如此,經濟法亦是如此.自19世紀後半葉開始到20世紀30年代,西方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傳統現存的法律對現實的調節與控制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社會現實呼籲新類型法律的產生以彌補現存法律的漏洞與不足.這種現象最先出現在美國的1933年的經濟大危機中,羅斯福新政就是最好的證明.在羅斯福新政時期,美國政府制定了大量的與傳統立法風格迥異法律.學者將這些眾多而且帶有政府幹預內容這一共性的法律籠統稱為經濟法.經濟法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本身的內容都是民法、商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無法包容.對於這點,我國很多學者的著作已經做了很多的比較與論述,這里就不贅述了.但值得補充的是有關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在討論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時,我國曾經出現經濟行政法論之說.筆者認為,該理論的最大缺陷就在於混淆經濟法與行政法產生的根源.行政法產生的根源與刑法一樣,主要基於顯示國家主權;而經濟法的產生則是基於市場失靈.政府因市場失靈而所做的行為與政府基於國家主權而所做的行為在本質上有著根本的差異.前者是政府與市場的博弈;而後者是政府對公民的統治.所以,我們不能因為活動主體的競合而否定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對其它否定法律部門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降低交易費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種選擇.作為市場失靈催生的法律部門,民法、商法、經濟法有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
(三)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與相對偶然性
市場客觀上是會失靈的,市場失靈需要大量的法律來矯正,而這些法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傳統的法律部門所無法涵蓋,這些法律又被很多學者命名為經濟法.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經濟法的產生是客觀必然的,而且具有絕對性.它是市場失靈的抽象普遍性的重要表現和必然結果.只要當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失靈達到一定的程度時,經濟法必然應社會發展需求而產生.認識到市場失靈與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對於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超前立法有很大的指導意義.但值得指出的是,超前經濟法立法並不意味著對市場失靈導致經濟法產生理論的否定,因為超前的經濟法立法目的還是在於規制市場失靈.
哲學原理告訴我們,絕對的必然性與相對的偶然性是有機統一的.肯定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並不能否定其產生的相對偶然性.所謂經濟法產生的相對偶然性是指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法產生時間和方式往往因各種具體因素的影響呈現很大的差異,它是市場失靈的相對特定性的表現與必然結果.認識到經濟法產生的相對偶然性對於我們解決經濟法產生的時間爭議問題有很大的現實意義.經濟法產生具有相對偶然性說明了籠統討論經濟法產生時間的做法非科學性.

結束語
掐指一算,有關經濟法獨立性之爭已有將近上百年的歷史.適度的理論崢嶸能夠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但如果忽視現實而過度的進行理論爭議則適得其反.客觀規律和現代社會實踐已經證明了經濟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必然性.因此從理論研究的社會目的角度來看,有關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有必要畫上一個相對完美的句號.

摘自網路網友,謝謝。

6. 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經濟法從產生到發展已有近百年的歷史。盡管如此,法學界對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仍然爭論不休。否定派認為由於經濟法不存在獨立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因此它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肯定派則主要從社會實踐角度尤其是克服市場失靈來論證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從表現上看,兩大不同觀點的爭論似乎只是局限於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問題上;其實,從更深層次上看,二者實際上是對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認識上存在截然相反的觀點。本文擬對傳統經濟法理論有關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研究進行修正與完善來進一步論證經濟的產生與發展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一、市場失靈現象分析
(一) 市場存在失靈情形
市場,原本意義上是指人們交換物品的場所,後來逐步演化為一種社會資源配置機制。偉大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將它比作 「看不見的手」,並且認為如果沒有任何外力的干預,這只手可以引導人們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社會利益最大化,這就是所謂的無形之手理論。[①]雖然市場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發現的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它並不像無形之手理論描述的那樣是萬能。以庇古等人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家通過規范分析得出,由於壟斷、外部性和社會不平等是內生於自由競爭市場卻又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市場是存在缺陷的,無形之手是會失靈的。[②]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又翻譯為市場失敗,它一般是指市場機制在一定場合下會導致資源不適當配置,使自由的市場均衡背離帕累托最優狀態。市場出現失靈的情形並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從哲學角度來講,事物的兩面性以及發展變化原理說明市場不可能一直是完美無暇的,當市場運行環境變化發展達到一定階段時,市場本身存在的缺陷必然會暴露出來,市場也就出現失靈情形;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也證明:在現代經濟環境下,由於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包括自然壟斷)、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均衡等因素的作用,單一的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不可能完成良性市場秩序的建設任務。[③]現代市場失靈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⑴收入與財富分配不公;⑵外部負效應問題 ;⑶競爭失敗和市場壟斷的形成 ;⑷失業問題 ;⑸區域經濟不協調問題 ;⑹公共產品供給不足 ;⑺公共資源的過渡使用等等。這些表現形式都是市場內部矛盾激化的必然產物,市場失靈也是客觀存在的經濟規律之一。
(二) 市場失靈是一種抽象的表述
市場失靈是人們對市場無法完成全部社會資源配置的經濟現象所作地一種抽象語言概括。它雖然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的,但其各自內容卻往往具有相對的特定性。這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不同階段的市場失靈的程度與具體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的配置機制,市場本身的功能是有限的。當市場運行的環境對市場本身的要求越來越高時,市場的相對缺陷也就暴露的越多,市場也就越發顯得失靈甚至出現完全的癱瘓。西方國家的的社會發展過程就是最好的證明。當西方資本主義剛剛擺脫封建制度的約束時,由於當時的經濟運行環境要求相對較低,市場幾乎能夠完成所有的社會資源的配置。正是在這種特定的社會環境下催生了亞當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它濫觴於整個古典經濟學時代。好景不長,伴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的發展,市場失靈日益嚴重,例如弱性的交易規則導致欺詐泛濫逐步上升到商行為的不規范導致交易費用的大幅度增加直至出現1933年資本主義的經濟大危機。第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市場失靈也有差異。由於各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有所不同,因此市場失靈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間表現的也有很大的差異。有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失靈已經達到了政府公權必須赤裸的光明正大的進行干預的地步,目前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或者地區大部分屬於這種類型;而有的國家或者地區尚還處於市場自由配置的末期階段,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經濟比較落後的中小國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經濟發展水平基本處於同一層次的國家或者地區,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它們之間市場失靈具體情況也是不盡相同的,往往表現出帶有個性色彩。研究市場失靈的相對特定性對於我們界定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發產生與發展有著深刻的意義,它表明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具體時間是不盡相同,對經濟法產生時間進行籠統下結論的做法是不科學的。
市場失靈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現象的抽象表述,它本身具有客觀性,它不以人們的發現與否而改變存在。人們能夠認識到市場也會失靈的意義就在於能夠充分發揮人類的主動性去創造條件來逐步改變市場失靈的存在形式,逐步減輕其給社會帶來的副面影響。但人類不可能徹底的消除市場失靈,除非人類社會不存在商品交換。認識與肯定市場失靈的客觀性對於我們研究經濟法的產生必然性具有根本性的意義。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一般都是以公共福利理論的「市場失敗」論作為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的最基本理由。筆者認為,雖然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基本上清楚闡述了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但是其本身的表達方式和推理邏輯上需要進行局部的修正與完善,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學科之間的爭論。
二、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
(一)市場失靈催生相應的法律部門產生
市場失靈是對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機制的反動,它往往會給經濟的發展帶來巨大的副面影響。因此當市場秩序與社會經濟發展出現明顯的不協調時,政府必然會採取一定的措施與手段進行的干預,制定相應的法律便是其中重要手段之一。由於市場失靈在不同階段有著不同表現,因此不同時期針對市場失靈的立法也有所不同。有的學者對此進行作了一定的歸納與總結,他認為「伴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發展,交易費用逐漸增大,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產生。其產生的軌跡具體呈現為:首先,平等交易主體之間因欺詐、違約等行為導致的交易費用增加,不具體強制性的交易規則演變成具有強制性的民法規范,以保證交易規則被遵守,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費用;其次,市場主體規模擴大,內部交易費用增加,商行為不統一、不規范導致交易費用增加,商法產生並從民法中獨立出來;再者,交易費用繼續增加、市場經濟秩序崩潰,以政府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交易行為和間接調空宏觀經濟的經濟法產生。」[④]依據上述觀點,我們可以得出市場失靈催生了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的相繼產生這樣的結論。
(二)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門
通過前面的分析,市場失靈理論已充分的證明了相關法律部門產生的必然性。目前,雖然法學界對民法與商法的關系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總體上還是沒有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爭論的那麼激烈。肯定派與否定派是針鋒相對,各執一詞。從爭論的結果上來看,如果從純粹的傳統理論分析,否定派則佔有很大的優勢;如果從社會實踐來看,肯定派則佔有上風。這場爭論實質反映了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因此,不少學者對此進行了深刻反思與檢討並試圖尋求新的理論來論證經濟法部門的存在。筆者認為,既然市場失靈理論已經證明相關法律部門產生的必然性,那麼我們就應該從社會現實來討論經濟法的存在情況,而不是固守和套用傳統的理論。由於所謂的法律部門本質上只不過是學者根據大量已經存在某類法律規范而在理論上對它們所作的一種抽象上的歸納與表述,因此討論一個法律部門是否存在,其最直觀有力的依據就是看看相關法律規范是否大量存在;如果社會現實客觀存在大量的某類法律規范,那麼該法律部門就是獨立存在的。民法和刑法兩個法律部門的形成與發展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此為標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則是客觀存在的,因為從目前社會現實來看,無論是我國還是其它相對發達國家都現實的存在數量相當多經濟法律規范。理論源於實踐。既然社會實踐中客觀的存在經濟法部門,那麼理論上則一定可以得到論證。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市場失靈必然催生一大批法律和一系列法律部門的產生與發展,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新老法律部門的分離和新興的法律部門的獨立。雖然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個發展過程;但也正是在這些過程中,法律部門體系逐步發生巨大演變。從諸法合體到刑民分裂,進出現民商分離……。社會環境的變化發展註定法律部門體系不是一成不變。當社會發展到傳統的法律部門無法包容時,新興的法律部門則應孕而生。民法如此,經濟法亦是如此。自19世紀後半葉開始到20世紀30年代,西方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傳統現存的法律對現實的調節與控制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社會現實呼籲新類型法律的產生以彌補現存法律的漏洞與不足。這種現象最先出現在美國的1933年的經濟大危機中,羅斯福新政就是最好的證明。在羅斯福新政時期,美國政府制定了大量的與傳統立法風格迥異法律。學者將這些眾多而且帶有政府幹預內容這一共性的法律籠統稱為經濟法。經濟法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本身的內容都是民法、商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無法包容。對於這點,我國很多學者的著作已經做了很多的比較與論述,這里就不贅述了。但值得補充的是有關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在討論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時,我國曾經出現經濟行政法論之說。筆者認為,該理論的最大缺陷就在於混淆經濟法與行政法產生的根源。行政法產生的根源與刑法一樣,主要基於顯示國家主權;而經濟法的產生則是基於市場失靈。政府因市場失靈而所做的行為與政府基於國家主權而所做的行為在本質上有著根本的差異。前者是政府與市場的博弈;而後者是政府對公民的統治。所以,我們不能因為活動主體的競合而否定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對其它否定法律部門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降低交易費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種選擇。作為市場失靈催生的法律部門,民法、商法、經濟法有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
(三)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與相對偶然性
市場客觀上是會失靈的,市場失靈需要大量的法律來矯正,而這些法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傳統的法律部門所無法涵蓋,這些法律又被很多學者命名為經濟法。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經濟法的產生是客觀必然的,而且具有絕對性。它是市場失靈的抽象普遍性的重要表現和必然結果。只要當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失靈達到一定的程度時,經濟法必然應社會發展需求而產生。認識到市場失靈與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對於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超前立法有很大的指導意義。但值得指出的是,超前經濟法立法並不意味著對市場失靈導致經濟法產生理論的否定,因為超前的經濟法立法目的還是在於規制市場失靈。
哲學原理告訴我們,絕對的必然性與相對的偶然性是有機統一的。肯定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並不能否定其產生的相對偶然性。所謂經濟法產生的相對偶然性是指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法產生時間和方式往往因各種具體因素的影響呈現很大的差異,它是市場失靈的相對特定性的表現與必然結果。認識到經濟法產生的相對偶然性對於我們解決經濟法產生的時間爭議問題有很大的現實意義。經濟法產生具有相對偶然性說明了籠統討論經濟法產生時間的做法非科學性。

結束語
掐指一算,有關經濟法獨立性之爭已有將近上百年的歷史。適度的理論崢嶸能夠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但如果忽視現實而過度的進行理論爭議則適得其反。客觀規律和現代社會實踐已經證明了經濟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必然性。因此從理論研究的社會目的角度來看,有關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有必要畫上一個相對完美的句號。

7. 論述西方國家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經濟法可分為西方經濟法和東方經濟法兩家,中國經濟法屬於東方經濟法。東西方經濟法由於興起的歷史背景不同,從而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總的來說,中西方經濟法的基本特徵是相同的,二者都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矯正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干預、協調、平衡和調節,最終實現社會公平和效率的兼顧,實現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但是,由於中西方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異,從而決定了中西經濟法在產生發展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經濟法的生成背景看。我國經濟法不是生成與於自由競爭的經濟環境,不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我國的經濟法是政府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作為法制建設的一部分而主動的建立起來的,同時,經濟法也是國家作為主體,在應對外部挑戰與時代要求的一種回應。所以,中國經濟法不是在社會內部自發產生,而是政府自覺地「從治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與中國相比,西方經濟法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一開始,出現市場失靈的狀況,這種情況用普通的民商法無法彌補,但是必須限制自由主義,由此,國家開始進行干預。可見,西方經濟法的產生,實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其次,從經濟法生成的法制環境看。我國由於2000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及相應的自給自足封閉的經濟形式,以及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扼殺市場經濟的觀念的影響,我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橫向經濟關系萎縮」,「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微觀經濟日漸放開,政府職能也在不斷轉變,民商法經濟法等幾乎同時上馬」。回頭看西方,西方的市場經濟是不斷發展逐漸自然成熟的,所以與中國相對應,各種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律制度也經歷了從孕育分離,到獨立成熟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發展之後,經濟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最後,從經濟法生成的路徑看。在中國經濟法體系中,最先產生的是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是在經濟法得到初步發展後才產生的。而在西方經濟法體系形成過程中,市場規製法先於宏觀調控法產生,市場規製法產生於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宏觀調控法產生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完全不同,體現在:「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另外,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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