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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律儒家化的歷史意義

發布時間:2021-02-21 23:16:03

1. 為什麼漢朝的法律是儒家化的法律

漢代儒家思想成為中國的統治思想或者說是其統治了中國人的思想及行為,那麼儒家思想又是如何達到這一登峰造極之效果的呢?這便是漢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統思想並為漢武帝採納,進而董仲舒更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而又為漢武帝採納開始的。

(1)漢律儒家化的歷史背景

經歷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漢之爭的多年戰亂,漢初統治者著重於重建社會生產力,實行以「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為中心統治,經過七十年的恢復發展,生產力和社會財富世大的發展和積攢,而漢初分封的諸侯王也因此而勢力強大起來,構成對中央集權的威脅,至此漢初「無為而治」的思想對這種威脅似乎有些力不從心,而單純依靠法家思想的統治又會引至秦朝滅亡悲劇的重演。據此,統治者急需一種比黃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溫柔的手段來施行統治。漢武帝提出「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的詔書,而董仲舒對以《春秋》大一統之思想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並大德施教化,輔之以刑罰,即德主刑輔,為武帝採納,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國政治歷史舞台。

(2)漢律儒家化的思想背景

漢初七十年,統治者施行以黃老思想為主,以法家思想為輔的統治,終於達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但在豐富的物質基礎之上,舊有的法律已不足以調解基於人們豐富的物質財富上的復雜的社會關系,而各諸侯實力的強大,而又各自為政甚至蠢蠢欲動對中央集權統治的威脅更是愈演愈烈;針對這種形勢,董仲舒指出了這種思想上的混亂應以儒家經典《春秋》統一思想,「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並以儒家禮治思想鉗制社會思想和行為。另外,又結合秦朝滅亡的歷史教訓,看到法家思想只能「誅惡」而不能「勸善」的弊端,提出了《春秋繁露·基義》中「聖人多其愛而少其嚴,厚其德而簡其刑」即「德主刑輔」之說。以順應統治者的需求。

董仲舒看到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思想不為重視的歷史,於是將儒家的五常「仁、義、禮、智、信」和法家的「三綱」結合,更系統地將「三綱」論述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等思想賦之以陰陽家神秘化的表述結合起來滿足統治的需要。

也就是說董仲舒以儒家經典思想為基礎,結合了法家、陰陽家和道家順應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並將儒家的家庭倫理、理想社會形態納入了統治思想的范疇,進而在法律上影響了漢律以至歷朝歷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習慣、道德規范,進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 中國法律儒家化表現在漢代法制的那些方面

中國法律儒家化起始於西漢。西漢初期,中國經歷了秦王朝多年的嚴刑峻法加之秦末聲勢浩大的農民起義以及隨後的楚漢戰爭。可以說,這是中國的經濟特別是農村經濟遭到巨大的破壞。漢帝國統治者在一個凋敝的百廢待興的廢墟上建立自己的政權。他們吸收了秦朝統治者嚴刑峻法、實行暴政的二世而亡的教訓,採取了「與民休息」的黃老「無為而治」的思想來治理國家。這實際上是用道家學說來彌補法家學說的不足。清凈無為繼而無為而無不為,漢朝也終於在這樣一個相對寬松的時期使帝國的的經濟力量得以恢復、階級矛盾得以緩和,於是便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治世「文景之治」。
到了漢景帝御宇期間,形勢已經在逐步發生變化。在內部,文景之治為帝國的經濟復甦做出巨大的貢獻,但繁榮的背後也存在著許多棘手的問題。例如,西漢初期實行的國家結構和組織形式是一種「郡國並行制」。地方諸侯的勢力削弱了中央皇帝的權威。終於,爆發了「吳楚七國之亂」。「七國之亂」雖被平息,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不和諧直至武帝初期仍比較嚴重。在外部,北方游牧民族匈奴的崛起對大漢帝國的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在各種內外因素的影響下,統治者急需一種更為穩定、更為有效的思想和制度來安邦定國,而中國法律儒家化也就是在這樣一個歷史背景下、順應時勢地展開。
西漢大儒董仲舒無疑是這運動的重要貢獻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為中心,雜以陰陽五行說再結合部分法家思想,創造了一種左右中國封建社會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觀的初級形態。在漢武帝的支持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在帝國展開,進而產生了對中國古代法律具有重要意義的「德主刑輔」原則。「德主刑輔」的理論根源來源於董仲舒的「天人三策」即「天人感應說」、「人性論」、「犯罪根源說」。他認為「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罰。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不順於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天子之所宜法以為制,,大夫之所當偱以為行也。」董仲舒有天道大者在陰陽進而認為天之任徳而不任刑,為「德主刑輔」找到了哲學上的依據;同時由「犯罪根源論」推出統治者應該寬緩刑罰、重視教化。
在漢代,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首先把儒家的倫理綱常樹立為立法的根本依據和原則。最具典型的就是確立了所謂的「三綱五常」的法律地位。三鋼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在法律中規定了冒犯皇帝尊嚴的罪名有不敬、大不敬、誹謗、非所宜言、不道;還規定了危害皇帝安全的、權威以及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如矯制、僭越、大逆不道等均體現了「君為臣綱」。漢律中還規定了「不孝」罪以體現「父為子綱」。而「婚後女子若有不孝。無子、淫亂、嫉妒、多言、惡疾和盜竊行為中一種者,即可被其夫休棄」。所謂五常,即仁、義、禮、智、信。漢朝統治者將這些注入法律之中,視違反這些所謂倫理綱常之行為為犯罪。
法律儒家化還重點體現在適用原則上。具體說來,包括:尊老憐幼原則、親屬相隱原則、貴族官僚有罪先請原則。「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系之」代表了統治者所謂的:「仁政」,體現了「尊老憐幼原則」。而法律允許親屬間互相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負刑事責任。這正符合孔子所說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至於犯了法的貴族官僚,必須先向皇帝報告,由皇帝決定刑罰的減免與否。如此維護貴族官僚之特權,明顯違背了法家「刑無等級」的原則。
漢朝法律的儒家化還體現在司法制度的儒家化。例如在許多訴訟制度如告劾、逮捕、鞫獄、覆案方面均可以體現司法程序上的儒家倫理規范的特點。而真正在司法制度的層面上的重要舉措在於「春秋決獄」、「秋冬行刑」和「錄囚制度」。董仲舒認為「世衰道微,邪說暴行又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春秋決獄,把儒家思想內容和精神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把犯罪者的心理狀態和動機作為斷案的依據體現了儒家倫理道德對法律的滲透。漢代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起點,它為政治上早熟的中國粗略地穩定了內政外交的格局和模式。儒家的思想逐步與法律相結合是這一時期法律儒家化的典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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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漢律儒家化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至文景時期,國家經濟繁榮,國力鼎盛。然而,內有「七國之亂」之餘患,外有匈奴之威脅,統治者急需一種更為穩定、更為有效的思想和制度來安邦定國,中國法律儒家化正是在這樣一個歷史背景下展開的。
這一時期,董仲舒在《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為中心,雜以陰陽五行說、道家學說及部分法家思想,創造了一種左右中國封建社會數千年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觀的初級形態——新儒學,其要旨是天人合一的君權神授和三綱五常理論,以及「大德小刑」學說。君權神授和三綱五常理論極力鼓吹君權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以維護皇帝統治。「大德小刑」主張「好德不好刑」,並由此演變為「德主刑輔」思想,強調統治者應該寬緩刑罰、重視教化,這些思想對後世都產生了深遠影響。漢朝法律的儒家化還體現在司法制度的儒家化,「春秋決獄」、「秋冬行刑」和「錄囚制度」正是漢朝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層面上的重要舉措。「春秋決獄」把儒家思想內容和精神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把犯罪者的心理狀態和動機作為斷案的依據,這充分體現了儒家倫理道德對法律的滲透。「秋冬行刑」理論把司法鎮壓與陰陽運行、四季變化聯系起來,藉助天威和實際生活感受來加強司法的嚴肅性,改變了秦以來的司法暴虐,標榜了德政慎罰,為後世封建法律所繼承。「錄囚制度」對平反冤獄,改善獄政,監督司法及統一法律適用具有積極意義,體現了儒家之慎刑思想,亦為後世所沿用。漢律儒家化除了司法制度外,還體現在刑罰適用原則上的儒家化。恤刑原則、親親得相首匿原則、上請原則都是漢律儒家化的重要內容。漢代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起點,它為政治上早熟的中國粗略地勾畫了內政外交之格局。儒家的思想逐步與法律相結合是這一時期法律儒家化的典型特點。
漢代以降,歷史進入三國兩晉南北朝這樣一個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動盪時期,然而,法律儒家化卻並沒有停滯而是繼續發展深化。儒家思想繼續向法律全面滲透,開辟了儒法結合的新途徑。在刑罰結構方面,初步形成了以勞役刑和身體刑為主的封建五刑制度。在封建等級特權方面,出現了「八議」之法和「官當」制度。在罪刑確立標准方面,出現了「准五服以治罪」和「重罪十條」。兩者包含了儒家倫理綱常的基本內容,其目的在於維護封建王朝的專制統治和封建倫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秩序。三國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發展階段,有著承前啟後、繼往開來的意義。從西漢的「納禮入律」到這時期的「引禮入法」、「禮律並重」開始,法律儒家化已經經歷了500多年的時間,儒家的思想體系和道德觀念從影響司法實踐到全面融入律法當中,對中華法系的形成有著巨大的作用,對隋唐產生了深遠影響。
到了隋唐時期,隋《開皇律》使中國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確定了封建法典體例、封制建五刑和「十惡」,並進一步擴大貴族官僚特權。但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則在唐代。唐代法律的最大特點在於「德主刑輔、禮法並用」,其宣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強調「一準乎禮」。統治者力圖做到德刑相濟、禮法並用,既重視「德」的指導作用,又不放棄刑罰的使用。唐代是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時期,中國封建法制在這一時期最終完成了禮法合一。唐律儒家化與前朝各代法律儒家化的最大不同在於:先前各朝尤其是漢朝常常是以禮代律,依禮斷獄,並沒有將禮與律完整地融合。而唐律則終結了「引經決獄」的時代,而是將儒家的倫理道德完全融進法律之中,將禮與法合為一體,使唐律處處滲透著禮教色彩,結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儒家倫理道德在唐代成為人們的行為規范。可以說,禮是唐律之靈魂,唐律是禮之法律化。唐律的「禮法合一」是兩漢以來儒家引經斷獄、以禮入法的必然結果,它標志著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終完成。唐以後歷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準乎禮」為指導原則和核心思想,只是側重點根據當時的社會狀況有所不同。
中國法律的儒家化起始於漢代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禮入於法」、「引經決獄」,歷經三國魏晉南北朝時期大量吸收儒家思想使禮法律化,及至隋唐的「禮法合一」、「以禮釋法」,並最終在唐代完成法律儒家化,最終成為古代封建社會的正統法律思想,並全面貫徹到立法和司法領域。

4. 求問如何理想漢刑法的儒家化

是寫論文嗎 以下僅供參考 希望對你有幫助儒家思想產生於先秦時代的春秋戰國時期,是中華文明智慧的明珠,構成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內核,同樣它也是維護封建君主專制的理論基礎。伴隨著百家爭鳴的出現,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各自得到長足的發展,兩者經歷了相互對立、斗爭與彼此融合,最終形成了以儒家思想文飾政治、依法家思想支持政治的治國模式。這些思想領域的動態相應的影響著現實法律政策的衍化和改革。我們在這里將對這一法律變革的起源——漢代刑法儒家化進行探討,進一步分析其本省包含的深刻歷史緣由,掌握它的發生發展過程,更深層次的理解其所具有的歷史意義。 一、引禮入法和儒家化 (一)引禮入法。 1、禮與法 儒家思想根本否認社會是整齊劃一的,認為人有智愚賢肖之分,社會就該有分工,「君子勞心,小人勞力」01就是這樣的狀況。社會也應該有貴賤上下的分野;在家庭中相應的該有親疏、尊卑、長幼的差別。貴賤上下之間決定每一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與行為,尊卑、長幼、親疏之間決定其在家庭的地位和行為。兩種差異為維持社會次序所不可或缺,而「禮」則是維護這種社會差異的工具。「禮則,君臣父子之交也;貴賤賢不肖之所以別也」。 法家並不否認也不反對貴賤、尊卑、長幼、親疏的差別,但認為這些與治國無關、無足輕重,甚至是妨害治國的。他們注重的是法律、政治次序的維持,認為國之所以治,端在於賞罰,完全是取決於一種客觀的絕對的標准,不能因人而異,「聖人之為國,一賞、一刑、一教」[1]。 總之,儒家著重於貴賤、尊卑、長幼和親疏等階差異,故不能不以富於差異性、內容繁瑣的、因人而異、個別的行為規范禮治;法家欲以統一的、單純的法律約束全國人民,著重於統,故主張法治,反對因異而施之禮。 2、德與刑 儒家要維持社會的次序維持禮,使人人受禮不違紀,則需要一種工具,同時他們認為無論人之善惡,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受潛移默化的功效。使人心良善知恥而無邪惡之心,最徹底最根本最積極的辦法是道德化的德的作用,「有恥且格」斷不是法律可以做到的。 法家則完全與儒家立於相反的立場,否認社會可以以道德化的力量來維持,更不可能因一兩人的力量轉移社會風氣。反對有治人無治法,人存政存人忘政忘的辦法,常以規矩擬法,以為主觀的判斷是有出入的,法家主要注重刑的作用。 3、引禮入法 儒家以「禮」為維持社會次序的行為規范,法家則以「法律」為維持社會次序的行為規范,儒法之間的對抗已如上述。但兩者並不是不可調和的,事實也並非如此。隨著社會上各種思想的發展進步,兩者相互融合出現「引禮入法」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有:學術界的派別由繁入簡有意趨同,各種思想也在學術中相互融合吸收;從制度設計的角度看,儒法之爭也已失去存在的意義;讀書人考試做官後,便不能不懂法律不能不用法律,也可漸漸消弭兩者的差異。這些社會的趨勢都加強這「引禮如法」的深入。 (二)法律的儒家化 所謂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將儒家的精神注入法律法規之中,使封建的法律具有道德立法的性質,即以儒家思想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實踐中決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從總體上來看,通過「引經決獄」、「引禮入法」的方式,將儒家思想貫徹到立法、守法的整個實施過程,使儒家思想成為各個法律部門的基礎,獲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權威。表面上是為明刑弼教,骨子裡是為怎麼將禮的精和能容寫入法律里,換句話說就是怎麼將統一性的法律成為有差別性的法律的問題[2]。 二、漢代刑法儒家化的背景 (一)漢代刑法儒家化的社會背景。 公元前207年,農民起義推翻了苛暴的秦王朝的統治,之後又經幾年的楚漢戰爭,劉邦得以統一天下,建立漢朝,史稱西漢。王朝建立初期,面臨一個經濟凋敝、國庫空虛、流民四散、民不聊生的局面,如何擺脫困境恢復經濟完善制度建立穩定的國家成為首要問題,漢代的統治選擇著重重建社會生產力,並且與此同時,秦鑒未遠,「一夫作難而起描繪,身死人手為天下笑」[3]的慘烈教訓,使漢代初期的統治者選擇:「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為統治中心。 經過七十年的社會恢復,生產力發展與社會財富積攢。這些也導致一些不法的現象出現:地方豪強嬌縱不法,宗族貴族兼並土地、鉗制約束擴張的政治慾望,諸侯王擁兵自重,地方勢力對中央構成威脅的危險等,然而這些並不是「無為而治」所能承載,一種新的理論思想呼之欲出。如果僅靠法家的思想又顧及到秦朝滅亡的悲慘教訓不能重演,統治者需要一種介於儒法兩者之間的手段來維護統治。因而,漢武帝提出「舉賢良方正」之言急之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統的思想為藍本,精心詮釋後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治國策略並要求「大德施教化,輔之以刑罰」。這一學說被漢武帝採納,先秦儒學在秦朝經歷短暫的沉寂後,被漢代的思想家選用並賦予新的內容重新登上歷史舞台。 西漢末年,社會矛盾尖銳,外戚王莽篡奪皇位,建立「新」朝。然而其殘暴的統治僅存17年就於公元24年被推翻。政權被劉秀奪取,史稱東漢。東漢的法律基本沿用稀罕的舊律。初期,新統治者設於西漢末年農民起義的威力,曾「儀省刑法」,解王莽時期的繁密,還漢世之輕法,緩和階級矛盾,幾次頒布解放和禁止殘害奴婢以及廢除可可法律的詔令,經幾世的變遷,法律的儒家化進一步加深。 (二)漢代刑法儒家化的思想背景 漢王朝建立的初期,統治者實行黃老之學無為而治的思想,以其清靜無為,還民以休息,約法省禁的精神特徵。按其理論引導,統治者制定「休養生息」的政策,「從民欲而不擾亂」。但是與秦朝相較,漢代的黃老之學還是具有新的特點,它吸收了儒家的思想並高揚「仁義之禮」,使其上升至與道、法並重的地位,使冷落排斥的儒家思想得以復甦,為西漢中期的政治法律思想「以儒為本」完成了鋪墊。 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資財富的積累,西漢中期出現復雜的社會矛盾,漢武帝重用董忠舒,提倡「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順應統治的需要。這一時期,以儒家思想為主,並輔之以法學思想,他把儒家思想與陰陽學思想結合,使之神秘化。在解釋「德」與「刑」關系時,認為「德」為陽,「刑」為陰,兩者的關系是「刑者,德之輔也,陰者,陽之助也」,先用德禮進行教化,教化無效再輔以刑罰,把德刑結合。同時,他又把儒家的「五常」:仁、義、禮、智、信,與法家的「三綱」相結合,更為系統地把「三綱」解釋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將儒家的家庭倫理、理想社會形態納入統治思想的范疇,在法律上影響漢律,進而使儒家的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東漢時期基本沿用西漢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同時對一些內容又給以相應的擴展和深化,可以看作是漢代刑法儒家化的總結階段。《白虎通義》中總結了政治法律思想體系的核心——三綱六紀,即「三綱者何謂也?謂君臣、父子、夫婦也;六紀著,謂諸父、兄弟、族人、諸舅、師長、朋友也」[4];「何謂綱紀?綱者,證也,紀者,理也。大者為綱,小者為紀。所以整理上下,整齊人道也」[5]。另一個不可忽視的現象是東漢儒生主動介入律學,律令章句盛行,經學與律學的關系密切,律令成為東漢時期人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學習內容。這樣的思想、行為就使儒家化進一步加強。 三、漢代刑法儒家化的歷史進程; 漢代刑法儒家化開始於漢武帝時期,這是中國歷史上以儒家思想成為主統思想的開端,它開啟一場幾乎貫穿於整個封建社會的法律改革趨勢。不過,僅就漢代一朝而言,大致可以將其儒家化的進程分為西漢中後期與東漢時期兩個階段。兩者相較就成果論西漢中後期成就更加輝煌,東漢時期雖沒有更多突破性的進展,但其間的總結性的理論整合及對法律的解釋都對後世有著重要的啟發作用。 (一)西漢中後期的刑法儒家化 1、西漢自董仲舒提出「天人感應、德主刑輔」等理論並被漢武帝接納,其思想深刻影響到立法治國的決策,指導律法的大方向,引導律令體系進一步完成儒法結合改造,在刑事立法有著明顯的表現: (1)「天人感應」論把君權皇權深化,是皇帝中介於上蒼和百姓之間,是可以代天行賞和行罰的[6]。因而皇權的至尊和權威不可侵犯。否則刑律將給與最嚴厲的制裁。凡侵害皇帝個人安全、皇權統治的行為均表現為構成重罪。 危害中央集權制的犯罪主要的規范有:阿黨、附益、事國人過律、非正僭越、出界、泄露省中語等。 危害君主專制的犯罪主要有:欺謾、詆欺、誣罔、非議詔書毀先帝、怨望誹謗政治、左道、廢格詔書等。 危害皇帝尊嚴與黃帝安全的犯有:不敬、大不敬、闌入宮殿門等。 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有:大逆不道、群飲酒罪、首匿罪、通行飲食、見知故縱等。 (2)除去這些神化皇權的規定外,在道德與法律的條文上也表現出禮與法的融合,將整個社會的行為規范與價值取向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 西漢刑法上關於形勢年齡劃分及刑事主體給於不同的規定。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即:幼年、成年、老年,並且給於不同的禮遇,只有成年而沒有步入老年的人才富有刑事責任能力;對於不同的主體,規定了老、幼、廢、疾的減免制度:老年人分為八十以上逾七十以上兩種減免制度,未成年的幼弱人則分為未滿七歲者、八歲以下者、十歲以下者三個不同的減免標准。這些規定正是儒家思想理想化的社會狀態的法律價值觀的體現。 親親得相首匿[7]原則規定。這一原則最早見於「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具體是指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隱匿犯罪行為,而且減免刑法處罰。儒家的家庭、家族、倫理觀念在這里以法律的形式得以明確的表達,個人與家庭的倫理關系直接演變為國家社會管理職能的法律手段。 先自告除其罪[8],是原情定罪中的一種情況。原情定罪是指在定罪量刑的過程中,不只是根據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更注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動機,據其善惡來確定罪否及大小,並以刑法輕重加減決定。漢代法律中先自告除罪則帶有儒家注重內省內修的成分,反映儒家參與立法所導致的法律價值取向即教育目的的學說而非懲罰目的的學說。 貴族官員有罪先請[9]的規定。漢代公侯及其子嗣與官員俸祿在三百擔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有有罪先請的特權,凡經上情,一般都可以減刑與免刑。這也是基於儒家思想中分為「君以禮事臣,臣以忠待君」的學說,這是就把君臣之綱的賞罰制度與儒家士大夫的社會等級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現得淋漓盡致。 在立法技術上,也有了「造意」和「非造意」[10]之分的規定,其思想的根源直至儒家注重的心性的區別。在刑名的設計上則依造儒家思想中的「三綱五常」之說。 (2)司法則時是漢代中後期的立法中儒家化的另一個顯著特徵,在刑罰的過程中選擇秋冬行刑、司法。這是董仲舒新儒學思想吸收陰陽家學說在法律上的表現。他將人類的喜、怒、哀、樂四氣與自然界的春、秋、冬、夏四季結合,將人體的四肢的不可移易性與四季時令的規律性相比,最後將刑、德比作陰、陽。陰開始於秋,陽開始於春,秋冬行刑則不言而喻。這種秋冬行刑的理論不僅體現於理論上,更在事實上實現制度化、法律化,成為指導司法制度的規范,這也是後世「秋審」的最早的淵源。 (3)春秋決獄[11]也稱經義決獄地提出。伴隨著儒家思想對法律的滲透,一種以儒家經義為指導的思想的審判方式也在西漢的中期產生,這就是所謂的春秋決獄,即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如果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則以儒家的經義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這一學說形成與漢武帝時期,受此影響,法律裁決上也受到傳統主流禮法文化精神的影響,儒家化的痕跡進一步加深。 (二)東漢時期的刑法儒家化 東漢時期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刑事司法上大多沿用西漢的律令制度,故而於西漢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它的特點也是明顯的,總結性的整理以及承上啟下的功用也是值得肯定的。這些久賦予東漢的儒家化進程是前代的完善深化的功效。主要的表現有: 1、經典《白虎通義》的制定 漢章帝建初四年,在洛陽北宮白虎觀召開會議,當時社會著名的各派諸儒均有到場,會議上研討五經等儒家經典經義的解釋和適用,結論由班固整理著就《白虎通義》。這本書舉凡社會制度、風土人情以及用近似法典化的語言統一思想,提煉經學結論,規范人們的思想言行,核心闡述了「三綱」、「六紀」[12]。這些就標志東漢時期的立法的儒家化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和加強。 2、律章句學的盛行。 東漢刑法儒家化的另外一個顯著的特徵是漢儒主動介入律學、律令,章句學的盛行,經學與律學關系的密切。這一現象的出現導致私人注律的增多,然而這些注律的人大都是有學識的儒家門徒,從西漢的「張杜律」為起點,到東漢出現蔚為大觀的局面,主要有叔孫宣、郭令卿、鄭立等諸儒章句有十餘家。這些人的注律屆時如果符合了統治者的要求和規定皆可以被官吏斷案所採用,具有很強的法律使用價值。這些微觀的現象的出現呈現出東漢的法律儒家化經過從立法思想到法律條例再到法律條文的解釋,進而更一步加深,儒家化從宏觀到微觀,從抽象到具體,從理論到實踐得到升華,也為漢代作一總結為後世的完善坐下鋪墊。 三、漢代刑法儒家化的歷史意義 漢代刑法儒家化是中國封建社會刑法儒家化的開端,自此歷朝歷代無不禮法並用,在後世的幾千年封建社會里,雖有輕重緩急程度上的差異,但這「三綱五常」之道一直是行為規范的核心無一例外的照搬,「引禮入法」未有更改的繼承。這些足以看出漢代刑法儒家化的深遠影響。 漢代刑法儒家化給古代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找到一個思想政治的基點,維持著中國封建制度的完善,並進一步引導社會制度的進步,給與人們一種恆久的深入人心的行為准則。無論是「三綱五常」還是「陰陽天人」均是歷經數世而恆遠。這些就確立了一個中國化的法律指導思想,同時也為法律的確定一些基本原則,再加之「春秋決獄」「引禮入法」的進程,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形成具有儒家風氣的法律觀念。這些思想上的儒家化進程,同樣也促成了漢代及後世的司法隊伍的儒家化,有利於提高封建官吏的經義素養,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社會的次序地維護,推動古代律學的進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和階級矛盾的激化,一定程度上造就封建盛事,實現封建統治的發展完善[13]。 但看到這些優點的同時,我們也該清新的知道這些背後所承載的階級屬性問題。漢代刑法儒家化在法律上肯定了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帶有極強的階級歧視,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對人民剝削的合法化,歸根到底是為取得政權的強勢統治者服務,這是漢律儒家化的本質。我們只有認清這些才可以更全面地分析把握儒家化這一趨勢的歷史意義,准確評析它的歷史功過。

5. 漢代法律儒家化影響到哪個朝代

一直影響到復明清代
大體可分制為三個階段。一是兩漢時期,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開始階段。春秋決獄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二是魏晉南北朝時期,這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階段。《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為一體,從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體系。另外,從兩漢至隋唐,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是逐步深入到最後完成的過程。

6. 漢朝法律怎麼儒家化的

漢朝贖刑沿襲秦制,除以錢?谷?縑等贖抵本刑外,還有罰俸入贖之法,以處罰某些犯法官吏?尤其當時還新創女徒顧山之制,又稱雇山,即允許女勞役刑徒每月繳納300錢,由官府僱人砍伐山林,從事勞作,以贖抵其應服刑役?故該制也屬一種贖刑?

隨著漢朝法律開始儒家化,為了維護和加強專制皇權與君主集權,漢律規定了一整套相應的罪名與刑罰?漢律規定的罪名,把專制皇權與君主集權的地位提升到迷信神化的高度?比如:矯制?矯詔罪,即假託或詐稱皇帝詔旨發號施令或實施行動?

犯蹕罪,皇帝出行所經之處,要清道開路,嚴禁外人通過,稱為蹕,凡沖撞皇帝儀仗?車騎,或迴避不及時者,即構成犯蹕罪?實際上,對犯蹕罪往往處刑極重?此外,還有不道罪,不敬?大不敬罪,僭越?逾制罪,誹謗罪等?

漢朝對所有權的規定,主要包括土地等各種財產的所有權?就土地所有權而言,當時仍為國有與私有並存,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不得隨意侵犯?

漢朝社會經濟迅速發展,買賣關系十分活躍,出現了訂立契約之類的法律規定?漢朝法律對正當合法的買賣關系是予以保護的?

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頻繁,漢朝的借貸關系也相當發達?根據漢律規定,凡貸錢於人,須按規定收取利息,並要交納一定稅額;違法提高利率,或逃避納稅,或逾期不償還借貸,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7. 簡述漢代的"漢律儒家化"

1、上請與恤刑 (1)漢高祖劉邦七年下詔:「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通過請示皇帝給版有罪貴族官僚某些優待權。 (2)宣帝、平帝相繼續定上請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孫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請」優待。 (3)東漢時「上請」適用面越來越寬,遂成為官貴的一項普遍特權,從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適用。為官僚貴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們免受應有的懲罰,以「為政以仁」相標榜,強調貫徹儒家矜老恤幼刑思想: A.年80歲以上的老人,8歲以下的幼童,以及懷孕未產婦女、老師、侏儒等,在有罪監禁期間,給予不戴刑具的優待; B.老人幼童及連坐婦女,除犯大逆不道詔書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監禁。 注意:給老幼以優待,以不危害統治階級的利益為限。 2、親親得相首匿 漢宣帝時期確立,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有負刑事責任: (1)來源於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對卑幼親屬首匿尊長親屬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2)尊長親屬首匿卑幼親屬,罪應處死的,可上請皇帝寬貸。 注意:反映出漢律的儒家化,並且一直影響後世封建立法。

8. 儒家思想對漢代司法的影響有哪些

淺談漢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響與意義
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1) 漢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說從陳寅恪開始,見與《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於漢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認為漢代已有端倪。美國學者布迪與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華帝國的法律》一書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觀點,他們指出,雖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內容為中國法律所保留,但在整個帝國時代,真正體現法律特點的是法律的儒家化。關於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認為,在秦漢時代,中國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漢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為法律不能被隨意變化,從而採用了以經義決獄的方法。梁治平卻認為,董仲舒的引經斷獄往往不是因為當時缺少可資援用的法律規范,而是另有緣故。這緣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們在適用法律過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純正精神,卻很難歸結為當時的法律是非儒學的乃至反儒學的。董仲舒援引經義都只是辨明事實,而不曾以經義否定成法。另外,漢代的大儒都寫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對者,他們為什麼對寫法律章句感興趣呢?究其因,這是他們以此對法律的適用施加影響,用儒家的思想觀點左右法律的實施的積極方式。梁治平等學者認為,古代的律學,不論採取何種形式,其要旨在於發掘律文的道德意蘊,其結果,一方面是保證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強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統傾向,通過儒法合流形成了一個法制多元主義架構。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產生於先秦的春秋戰國之際,其締造者是歷朝歷代中國文人膜拜的孔子,當時社會處於從奴隸制走向封建制的劇烈動盪時期。在思想領域,西周以來的天賦神權觀念已經動搖,反映並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的周「禮」也已崩潰。孔子對這些變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復周代以禮為准則而構築起來的社會制度,及其於這種制度而產生的社會秩序。為了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義禮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愛之心,施於政治便成為仁政,「義」指的是公直、正義;「禮」則指的是一種社會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規范,「智」則指的是智慧及其運用,而「信」則指信用、信譽。該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後世儒家弟子奉為常理,常理——即不可違反的真理,時時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後世從政的儒家學者更是將這種信條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現了後面的「引禮入法」。但以「禮」做為社會行為規范在那個思想動盪,戰亂紛爭的時代顯然是不實際也不可能的。於是經過戰亂過後,秦因其商秧變法而產生的強大國力統一中國脫穎而出,秦統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給其帶來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統治的殘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統治者傾向於法家思想也同時給儒家思想以——「焚書坑儒」這一重創,到了漢代,經大儒董仲儒,才又將儒家思想重新振作,並成統治者和社會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為思想統治之工具。
二淺談漢代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始於漢武帝期,這是中國歷史上儒家思想成為主流思想的開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國歷史上影響范圍之大,歷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無可比擬。從法律到社會思潮,從人們的社會行為規范到家庭倫理甚至個人行為無處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紀上半葉,一直影響著絕大多數中國人的思想和行為。
1)漢代法律儒家化開端與背景
儒家思想成為中國的統治思想是從漢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統思想並為漢武帝採納,進而董仲舒更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而又為漢武帝採納開始的。
儒家思想成為統治思想的原因在於經歷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漢之爭的多年戰亂後,漢初統治者著重於重建社會生產力,實行以修養生息為主的「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作為統治。經過七十年的恢復發展,生產力和社會財富世大的發展和積攢,達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而漢初分封的諸侯王也因此而勢力強大起來,構成對中央集權的威脅,至此漢初「無為而治」的思想對這種威脅已沒有較強的約束力,而單純依靠法家思想的統治又會引至秦朝滅亡悲劇的重演。因此,統治者急需一種比黃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溫柔的手段來施行統治。這就孕育出順應當時時代潮流的中庸化的思想,儒家思想。漢武帝提出「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的詔書,而董仲舒對以《春秋》大一統之思想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並大德施教化,輔之以刑罰,即德主刑輔,為武帝採納,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國政治歷史舞台。
董仲舒將儒家的五常「仁、義、禮、智、信」和法家的「三綱」結合,更系統地將「三綱」論述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等思想賦之以陰陽家神秘化的表述結合起來滿足統治的需要。也就是說董仲舒以儒家經典思想為基礎,結合了法家、陰陽家和道家順應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並將儒家的家庭倫理、理想社會形態納入了統治思想的范疇,進而在法律上影響了漢律以至歷朝歷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習慣、道德規范,進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漢代法律儒家化的具體表現
1、在立法指導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君權神授思想,將皇權神化。認為「天子受命於天,天下受命於天子」皇帝是百姓與上蒼的中介,可以代天行賞或行罰。皇帝的至尊權威不受任何侵犯,並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最嚴厲的刑罰。凡是侵害皇帝個人和皇權統治的行為均視為最嚴重的犯罪,均構成「死罪」。如「欺漫」、「詆欺」、「誣」、「誹謗」甚至「腹誹」和「阿黨」,等罪名。即皇帝個人代表了國家意志。這與以後儒家強調皇帝的權威是分不開的,而董仲舒則利用神化將其合法化。 本來法律是用以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漢律則首先賦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規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以行,甚至心理活動都不可以,如「腹誹」罪即在心裡誹謗朝政。這正是儒家重視內在修養這一特點在立法上的表現,而儒家化後的漢律也將心理因素做為犯罪與否和犯的是什麼罪的依據。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輔」的思想。他主張以教育和法律的手段相互補充,減少肉刑,給犯罪者以改過機會,而非將其處死做為處罰目的。以德教為主,興辦學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頭從心理上消滅掉。而刑罰只是輔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統治以刑罰多、刑罰重,一味強調「刑以殺為威」,並且以刑罰做為目的而忽視教育的作用。這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殘酷統治的歷史教訓,結合西漢初年統治階層無為而治的統治思想,取其中間位置的德主而刑輔,即不單純採取法家單純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懲罰目的學說,又不單純的以教育為唯一方式,而是採取了儒家所謂中庸之說有主有輔。孔子的刑罰教育目的學說在這里發揮了極大作用。孔子的認為教育以德禮教化百姓,便可達到「禮儀之邦」無為而治的目的。因此以德禮教育為主,刑罰為輔即可將統治推向仁政。所以在漢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傾向於統治階級利益的維護和家庭倫理觀念的約束。其思想實質便是儒家的「三綱、五常」思想,這便引出了——禮律融合,三綱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導立法或者說是指導了法律的價值取向。
第三,「三綱五常」思想的形成。三綱二字最早見於《韓非子》這一法家著作,而「三綱五常」連用則是在董仲舒之後的《白虎通義》中。不過對「三綱五常」作全面、系統論述的還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經典為基礎,結合了法家、陰陽家及道家之說,並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順命》中說「天子受命於天,諸侯受於天子,子受命於父,君妾受命於君,妻受命於夫」,這種思想指導在很多漢律的條文都體現了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綱」除了做為一種道德規范外,更成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規范。 「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漢武帝一次策問中提出,其服務對象主要是維護大一統政治局面,他說:「夫仁義禮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當修飾也。王者修飾,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靈,德施於外,延及群生也」(《漢書·董仲舒傳》)。可見「三綱」是用以約束臣民,而「五常」則延及范圍包括君主,以禮區分社會等級的尊卑制度和行為標准,而「仁、義、禮、智、信」則是整個社會的倫理本位和道德價值標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董仲舒是以重道義,輕功利的思想來影響整個社會的價值觀,統治者講求仁政,而對百姓施以德教、禮教,淡化功利之心。至此,由董仲舒根據儒家思想構建的整個社會的行為規范和價值雛形取向便初步顯現。
2、在律法方面的表現第一,刑事立法方面。在刑事立法的原則上,與現代不同,漢朝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年齡與現代大有區別,它將年齡劃分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負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根據《漢書、刑法志》記載,「耆老之人,發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暴逆之心」,而七、八歲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氣未脫不明世事,皆無刑事責任能力。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規定了卑幼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匿卑幼除死罪上請減免外,不負刑事責任。儒家的家庭、宗族倫理觀念在這里以法律原則的形式得以明確表達。該原則拋棄了法家「一斷於法」的觀點。而是從個人與家庭的倫理綱常關系直接演變成了國家社會管理職能的法律手段。 「先告自除其罪」原則,這象現代法律中的自首情節,但不盡同,現代自首情節只做為一個可減免的酌定情節,不至於因自首而免除刑罰,但在漢律中先告自免其罪原則就帶有儒家注重內省內修的成份。對於一個犯了罪的人,儒家認為這是內修出了問題,只要能夠「先告」則已經從根本上解決了問題,因此也就可以免除對其的刑罰。也就使之近乎法定情節。
「先請制度」原則,兩漢時期公侯其子嗣和官史俸祿在三百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受有罪「先請」的特權,凡經上請,一般都可以減刑或免刑。
「造意」與「非造意」的原則。在漢律立法中開始在「故意情節」中區分出「造意」與「非造意」,而究其思想根源,仍直指儒家的注重的心性之區分,「造意」即指犯罪前即有謀化、策動如何實施犯罪行為,即蓄謀;而「非造意」則指事先無計劃預謀的故意犯罪行為,從而可以看得出,而區分的目的直指主觀惡意的程度,而主觀惡意則直接表現了其心性的「惡」與「善」的區分。第二,刑罰方面,漢朝多次減輕刑罰,與秦朝廣泛使用死刑連以肉刑為主的刑罰制度形成了鮮明對比,並且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礎。在刑罰上,漢代不依靠司法程序,而在儒家「三綱」「五常」的思想指導下,禮法合並,崇尚忠孝,對君要忠,對尊長則以孝為先,即百善孝為先。以禮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禮入律」後的結果。其直接後果是將法律的行為與後果對等這一法律內在價值破壞無遺。
,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導的重道義輕功利思想,直接影響了漢代統治者重農輕商,形成了仕、學、農、工、商的階級秩序,進而在民商立法上產生了很大的導向作用。如漢代在財產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其取向並不重視規范市場秩序而是在交易合同方面依慣例或民間習慣,因此商人的社會地位極低(連馬車都不可以用)。漢代身份法律制度方面也多是將儒家的倫理綱常觀點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現。漢律劃分了社會等級制度,最上層是特權階層,即皇室親屬均封為貴族,還有軍功爵位制,官吏等級制,按照軍功大小不同可分為二十等爵位,爵位也可以錢糧換取;官吏按職位高低賦以不等的俸祿,平民可以通過學習或辟舉的途徑成為官吏;而犯罪也會使爵位、官職受到削減。家庭制度上 「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封建家長制在漢代家庭法中表現的淋漓盡致,在漢律中對家長不孝或觸犯父權者,要處以極刑,而家長毆打晚輩則一般不受法律管轄。在婚姻立法方面漢律規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女之間在婚姻家庭權利上得不到真正的平等,婦女只能「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在繼承方面,財產的繼承與現代區別不大。
可見,漢律在民商法律中傾向於宗法家庭立法,重視倫理綱常的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輕視了商業秩序的制度化、規范化,這與儒家重義而輕利的思想是分不開的。
3在司法制度方面
漢代司法制度已擁有較完備的司法機構和訴訟程序,但在訴訟方面有幾點較明顯的封建禮教色彩。重大疑難宗件的最後裁決權,由皇帝獨攬,特別是涉及「先請」宗件則一律奏請皇帝,君權神授,君為臣綱的董氏儒家思想又次體現出來。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規定卑幼不可告發尊長,否則以不孝論處,則體現了父為子綱的倫理觀,在這里,倫理綱常、禮制大於法律。 「春秋決獄」它是指在審判案件時,如無法律明文規定,則以儒家經義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如董仲舒的《春秋決事比》,「比」是漢代的一種法律形式,類似判例法,以及《春秋決獄》232事等等,都可以看得出漢代在司法斷案在無律可引時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奪。 三漢代法律儒家化的影響與意義 1) 法的失敗與儒的勝利,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第一,法的勝利。從儒家學說與法家學說的內容本身,我們就能看到這兩個派別後來的遭遇。秦國採納了法家所提倡的那種充滿活力,並具有殘酷性的理論,從而在與諸侯國的競爭中,取得勝利,並於公元前221年,建立了第一個統一的封建集權制國家。法家所倡導的法變成帝國全境通用的法律。公元前213年,強制推行「焚書坑儒」政策,凡不屬於法家的著作以及秦國歷史以外的所有歷史書籍,一概焚毀。焚書坑儒標志著法家學說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第二,法的失敗與儒的勝利。令人驚訝的是,法家的勝利頗為短命。公元前210年,秦朝覆滅後,漢朝國對於秦朝所保留下來的官僚政府體制進行了改造和重建。與此同時,另一件令人驚訝的事是:歷史出現翻轉,儒家學說取代法家學說,而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到公元前100年,儒家學說已開始獲得作為正統官學的承認。從此以後,法家作為一個獨立的學術派別,在中國社會消失了。法家與儒家在秦朝與漢朝短短幾年中出現翻盤這實在讓人回味,還是讓我們先看看什麼是法的本質思想。第三,法的本質思想。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戰國時期的「新學」。所謂「新學」是相對以儒家為代表的「禮治」主義的「舊學」而言的。「新學」與「舊學」的分歧歸結為「法治」主義與「禮治」主義、「德治」主義、「人治」主義的分歧。法家的「法治」主義有其特徵:主張干涉而反對放任;排斥「人治」主義而獨任「法治」主義;排斥「禮治」,不承認自然法的存在;主張國家至上,社會團體甚至血緣親屬團體的利益都得服從君主的國家利益;反對徒任「勢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論」為出發點,常常注意此時此地的環境,又深信政府萬能,而不承認人類個性的神聖。它的政治主張嚴格的干涉,但干涉須以客觀的「物准」為工具。這一「物准」就是被視為「規矩、權衡」的法律,不容許統治者任意的論心定罪。人們只有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義的精神實質就是「物治」,所以又稱「法治」主義為「物治主義」。一方面,是用客觀的標准如規矩、權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樣的客觀的、人設的、固定不變的法來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當物來治理。也就是把人當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觀的規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確無礙地衡量的東西,而不考慮人的特殊能動性。同儒家的「禮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對宗法等級制和世襲制,要求平等守法,並且主張制訂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第四,儒的勝利,法律儒家化的原因。儒法的本質不同在於所以說「禮治」和「法治」,其主要分歧不在於制裁手段,而在於行為規范的內容本身。也就是講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之「異」的差異行為規范與一斷於法的統一行為規范之間的分歧。同「德治」相比,「法治」主義輕視或完全否認道德教化的作用,這和儒家多數主張人性善而法家主張人性惡有關。法家的「法治」主義,首先值得稱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歷史進化的法則,並且順應歷史進化的法則來創造,反對保守和空想。它的「實踐精神」和「功用主義」都由此而產生。但其缺陷也即其失敗的原因除了本文第一部分第2節的社會原因以外,其內在原因還在於過分忽略了「禮」、「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輔的作用。「法治」主義曇花一現,原因有二:一是由於禮治主義、人治主義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義為敵。「法治」主義雖一時占上風,但最終被「禮治」主義學說所征服。二是法家極端強調國家利益,而輕視個人利益,雖能救一時之弊,但不能確保社會的長治久安。這不僅是「法治」主義思想在漢以後不發達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學不發達的原因所在。其實,無論是儒家強調的德治還是法家強調的法治,歷史上都是君主的工具,其重心不在於「德」或「法」,而在於「治」。德、法其實都是「術」,「治」才是目的。而傳統中國的「治」是君主的治,是治民的「治」。民主即是民治,而不是治民。因此,民主時代必須超越傳統意義上的德治、法治。要實現從治民到民治,也許我們非得在儒法兩家之外另闢蹊徑,在傳統意義上的德治、法治之外謀求另類思維。
2)漢代法律儒家化的影響與意義
1、漢代法律儒家化的思想構成了中國封建統治思想的基礎。漢律儒家化是中國封建社會法律儒家化的開端,歷朝歷代統治者無不禮法並用,只是禮法何重何輕根據各歷史時期的社會情況有所不同,可「三綱五常之道」成為行為規范的核心這一點照搬不誤,引禮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變,如「親親得相首匿」等。儒家思想不僅成為中國封建社會主流思想,更直接將其經典條文化,法律化,「三綱五常、綱常倫理」近乎成為指導中國封建社會人們行為規范的習慣法,君權、父權、夫權、成為封建社會的權力核心,而法律對其維護倍至,「仁、義、禮、智、信」則成為人們的行為准則,這與封建制社會的經濟基礎基本適應。但到封建制後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有些內容已不盡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時有少部份改動,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綱五常」之道,「綱常倫理」之說和「陰陽天人」之論均未受到動搖,如清律中的「秋審」和家庭制度等。 2、漢代法律儒家化的思想導致了法家作為獨立思想而消失,成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在漢代法律儒家化後,法家思想作為獨立的思想逐漸消失,但其並沒有被消滅,而是深入了儒家思想的精髓,逐漸成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在漢代以後各個時代的代表人物及其後世傳人也要受此大環境的影響,在其思想深處某一派學說佔主導地位,但並不影響其他學說在其思想中的存在。宋代大儒朱熹是個重刑主義者,他在湖南任上親自上陣捉獲數千農民打入牢房。而且扣押了寧宗即位頒發的大赦令,直到殺死十幾名起義農民領袖後,才予以公布。儒法兩家思想已經溶入他的血液里,只不過時代需要他以儒者的面目出現在歷史舞台上。
瞿同祖認為「秦漢之法律為法家所擬定,純本於法家精神。」以其源自是李悝、商君、李斯之法。自漢代開始的法律儒家化,制律者多為「儒家」,如賈誼、陳寵、公孫宏、鄭沖、崔浩等等,陳寅恪也說:「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造晉室,統制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以立法參與者的出身來論法律的性質是不可靠的,商鞅、李斯的法律未必「純本」於法家,賈誼等的法律也未必就反映了「儒家」精神。特別如後世的朱元璋、洪秀全所立之法並不必然代表他所出身的階級一樣。況且,上述諸儒生,本身也多有法家背景,王充即指出「法律之家亦為儒生。」 許多方面儒法是相通的,只是其主張作為治國手段時的次序不同。法家主張法高於道德教化,因為他們不相信道德教化能「禁暴止亂」;而儒家主張在於禮教優先於法或刑,「出禮則入刑」,刑是實現禮義教化的保障。並不能說儒家反對法律手段,或法家反對道德教化手段。這只是一個優先選擇的問題。可以看得出,漢代法律儒家化後,法家思想已經深入儒家思想的精髓,並成為儒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3、漢代法律儒家化的法律思想構成了中華法系的基礎。中華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個分別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華法系都已經解體,現存的共三大法系。中華法系在歷史上不但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而且對古代日本、朝鮮和越南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影響。中華法系開始形成於秦朝及漢代初期,其明顯的標志就是漢代初期的法律儒家化,直到到隋唐時期才真正成熟。最初的國家與法產生於夏朝,以後經商朝到西周時期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大變革,成文法在各國頒布,到秦朝時中華法系有了雛形。在漢代初期法律儒家化後的思想逐漸成為了封建統治主流思想。此後,經過東漢,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長達八百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體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議》,這是中華法系完備的標志。唐朝以後,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學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還用的省(相當於中國的部)、地方的縣(相當於中國的省)、府、道都是學習隋唐法制的結果。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過程中中華法系宣告解體,同時建立了中國近代法制的雛形。中華法系的特點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主。第二,禮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則。第三,刑法發達,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從這四個特點中我們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法律儒家化的影子。

9. 漢律儒家化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從漢朝刑法原則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儒家學說自孔子立,經孟子,荀子等人的發展,結構逐漸完善和豐富。在百家爭鳴的大變革時代,佔得一席之地。與此同時,法家學說也深得統治者青睞,主導著各國得法律思想。漢朝建立以後,董仲舒改造儒學,統治者將其奉為正統思想,其內容深刻影響了漢代的立法,司法。同時也開啟了中國法律儒家化。本文將以漢代的刑法為例,具體闡述中國法發展中的重要轉變。
關鍵詞:
五刑 宗法制 禮 儒 法 非同姓血緣 德主刑輔 以刑去刑 君父一體 春秋決獄

(一)漢代之前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2年,劉邦建立漢王朝,開創了漢王朝的基業。漢代初期,在法律上沿襲秦代法律的部分內容,以黃老思想作為治國思想,主張「無為而治」「道法自然」。統治者們面對長年戰爭所留下的創傷,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經過二三十年的發展,社會經濟逐步恢復,統治形勢漸趨穩定,一場深刻的變革即將開始,法律制度也開始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轉變。
於是,經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開始成為歷史的主角!代替黃老思想而成為統治思想,並且影響了漢代法律得發展方向。
研究漢代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其刑事法律制度,我們就必須了解漢代之前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1世紀前後,中國奴隸社會的第一個時代夏朝建立,完成了原始氏族公社向奴隸制君主專制的質變過程,產生了中華民族最初的國家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1],即奴隸製法律制度。
歷史演進至商代,開始出現刑名。具有代表性的是商代規定了墨、劓、刖、宮、大辟的五刑制度。刑罰方式十分殘酷,充分暴露了商代刑罰制度的野蠻性與殘忍性。此外,商代刑法嚴懲蠱惑民心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據《禮記》載:「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反映了商代刑事立法鉗制思想言論,嚴懲擾亂社會秩序的各種犯罪,確保奴隸主階級的正統地位。
西周的法律制度在夏商兩代奴隸法的基礎上,又有了較大的發展。宗法制確立,建立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族組織與國家政治相結合的政治形式。周王制禮又為「刑」的運用提供了幫助,「禮」與「刑」相互推動,「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2]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分封制、宗法制的地位開始動搖,各路諸侯自成一家,周天子失去對天下的控制,禮崩樂壞的大變革時期——春秋戰國時代到來了。
清人王國維先生在其所著《殷周制度論》中指出:「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於殷周之際。」從社會歷史形態的角度來看,中國政治與文化的巨大變革始於春秋戰國之交,家國一體、君父一體的政治被打破,百家爭鳴的時代到來了。其中,儒、法兩派最具影響力。
儒家的創始人孔子通過對宗法制度的兩個基本原則「忠」「孝」的溝通性解釋,重新彌合了家與國的分界。為確立新的非同姓血緣的君父一體制奠定了理論基礎[3]。
但是,同一時期的法家思想卻更為受到統治者的喜愛。這是因為儒家學說倡導「仁」與「德」,以無刑明德為標准,對處於各國爭霸的時期來說,這種思想十不現實的。盡管孔子周遊列國闡述其思想,但終因不適應需要而失敗。而法家學說鼓吹君主專制,嚴格君臣上下之分,嚴刑峻法,嚴厲打擊各項犯罪。因而適合當時地主階級掌權的需要。
然而歷史的來看,傳統中國的政治實踐反復證明:無德惟刑或無刑惟德都將導致社會的不安與統治的失敗[4]。由此可見,儒學早期與法家的失敗都是必然的。
(二)儒學進入法律
秦亡漢立,法家思想退出歷史舞台。對於漢代的統治者來說,選擇一種適於政治穩定、生產力發展的法制指導思想是最為基本的問題。法家失敗了,舊的儒學未行於實踐,於是黃老之術成為漢初的正統思想。這一狀況直到漢武時期董仲舒改造儒學後才得以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中國的法制史也即將開啟一個全新的歷史時期,成為中國兩千年來法制倫理化,即法制儒家化的起始。
董仲舒思想上承孔子、孟子,近取荀子,兼而吸收陰陽五行、天人合一等思想,神話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和宗法道德倫理的「三綱五常」,成為封建社會的立法、司法活動的指導性原則。在這一原則指導下,漢代刑法形成了以下幾點原則:
保障封建官僚貴族特權的上請原則。所謂上請,即某些官僚貴族犯罪後,一般司法機關不得擅自審理,須奏請皇帝,根據與皇帝關系的親疏遠近,官職功勞的高低大小,決定刑罰的適用及減免[5]。關於這一原則,在各個歷史時期都會涉及,這是為維護封建統治而設立的特權制度。在這里,將孔子的非同姓血緣的君父一體制加以貫徹,既顧及了犯罪官僚貴族與皇帝關系的前提,又為非同姓但又有功之臣的行為放寬了條件,符合儒家「孝」「忠」的思想原則。
矜老憐幼的恤刑原則。這條原則是以儒家宣揚的「仁政」思想為指導。按漢律規定,某些老弱婦孺病殘者犯罪,可減免刑罰或區別對待。如80歲以上老人,八歲以下幼兒、孕婦、盲人、侏儒等,監禁期間免加刑具[6]。這種刑法制度,既不會威脅封建統治的利益,又可顯示「仁政」。
親親得相首匿的相隱原則。意思是法律允許某些親屬間相互首謀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負刑事責任。最早提出這一原則的即是孔子。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7]。漢宣帝地節四年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妻,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間」[8]。
先自告除其罪原則。漢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發覺之前,自己到官府報告其犯罪事實,可以免除其罪。儒家學說奉行「仁」和「德」,在「法」和「德」之間,「德」是第一位的。犯罪者的自出,宏揚了道德,符合統治思想,可以穩定社會,籠絡人心。較之法家的嚴刑峻法有巨大的社會效應。在孔子、孟子等「民本」的思想指導下,確立的這一原則,對於今天的刑事法律活動也有巨大的影響力。
一般來看,漢朝的刑法原則主要是以上幾點,在這幾點中均發現了儒學的因素。將法家、道家的法律思想放到了次要的位置,德刑並用、德主刑輔的儒家化的法律開始運行。
在漢代的刑法中還有專門對於危害中央集權與危害君主專制的犯罪。
阿黨與附益。這主要限制中央之臣與外部諸侯關系的罪名。師古曰:「附益,言欲增益諸侯也。」故此犯罪皆處重法。
此外還有事國人過律、非正、出界,以及泄漏省中語罪等罪名。均是為了制止中央與諸侯的關系地位的法律。漢律中還有許多維護皇權、嚴防臣下侵犯或削弱皇權,以及危害皇帝尊嚴和安全的犯罪。儒家思想成為漢朝統治思想之後,新儒家思想的君主專製得到實現,真正意義上實現了中央集權。我們不可否認,對於中央集權的維護,漢代之前的專制社會中也十分重視,但漢朝這樣大規模立法加以維護的是沒有出現的。這一方面說明社會的發展,社會形態的要求;另一方面表現出了孔子的貴族政體和「賢人」的政治主張。為了實現「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統一局面,孔子嚴厲批評了各種危害統治的行為,提出了「正名」的主張。而儒學的改造者董仲舒則一直奉行「大一統」的尊君說,並從神學的角度來論證集權專制政體的合理性。他把先秦的「天命」觀和「天人合一」論結合起來,把皇帝神化為「天之子」和「萬民之父母」。《春秋繁露》:「聖人正名,名不虛生。天子者,則天之子也」;《為人者天》:「惟天子受命於天,天下受命於天子,一國受命於君」。這樣,封建皇帝便以天之子的地位行使權利,又以天下人之父的身份被置於天下至聖至尊的神壇上。以此背景制定的刑法必然更具有說服力和威懾力,儒家的思想被貫徹的更加的徹底!
在漢朝的法律制度中,由董仲舒首倡的「春秋決獄」對漢代的刑法制度產生了巨大影響。盡管在漢代的刑事制度中沒有直接的規定,但卻在實踐中出現了。這一制度使以儒家經義裁決案件的做法成為習慣。將儒家經義大大的開發了,如「原心定罪」「奸以事君,常刑不舍」「功在元帥,罪止首匿」「罪以功除」等等。春秋決獄的出現,實際上宣布儒家經義具有等同於現行法律的價值,從而使儒學完全進入了法制的各個領域,使儒學從書齋走向實踐[9]。
(三)法律儒家化的意義
儒學介入法律以後,中國法律步入了以儒為主的時代,這個時代就是法律的儒家化時代,也可以說是法律的倫理化時代。對於這一變化,從社會結構的觀點來看,從漢代的法律實踐來看,儒家化的中國傳統法律是中國政治體系中合理又合適的一部分。合理性在於是當時社會既定條件在法律領域內共同作用的必然結果;合適則意味著它適應並推動了孕育它的那個社會的發展。但是法律的儒家化使的中國的法律喪失了作為法的價值、功能和品格,傳統的儒化為中國法的滯後與枯竭埋下了伏筆。回首歷史,展望今日,盡管西方法律文化成為現實世界法制的主流文化,盡管西學東漸依然迅猛,但中國的法律實踐並未停止,古老的文明也未完全死去,中國特色的法律實踐就是現代化中的活力的體現。在法律儒家化兩千年後的今天,通過我們對其辨證分析,必將為我們新時期的法務活動提供有益的借鑒,為中國特色的法制建設提供寶貴經驗!

10. 跪求求論述題答案: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歷史過程和思想內容!

內容: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將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倫理法的性質,即以儒家思想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實踐中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從總體而言,就是通過引經決獄,引禮入律的方式,將儒家思想貫徹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個法律實施過程中,使儒家思想成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訴訟的等各個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和靈魂,也就是說儒家倫理道德獲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權威。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禮法合一的特色,影響深遠。
思想歷程: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運動由董仲舒等人發起,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兩漢時期,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開始階段。春秋決獄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二是魏晉南北朝時期,這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階段。這一時期,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掀起了引經注律的高潮。這樣的律文與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向縱深邁出了具有實質意義的一步。三是隋唐時期,這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最後完成階段。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過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為中國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議》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為一體,從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體系。另外,從兩漢至隋唐,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是逐步深入到最後完成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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