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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的主要內容和歷史意義

發布時間:2021-02-21 18:54:19

Ⅰ 《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法經》的主要內容: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結構共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

(2)《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系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復和抵牾。

(4)將實體法和程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於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Ⅱ 法經的內容歷史意義

《法經》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Ⅲ 《法經》的主要內容、階級本質和歷史意義

《法經》的主要內容有六篇,即《盜法》、《賊法》、《網(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的《法經》以《盜法》、《賊法》為首,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是指竊取財貨,"賊"是指對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亂。有財貨怕被人竊取,當然是地主階級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亂,是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這都是統治階級所大防的。由此兩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經》是為地主階級的利益,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為出發點的。《網法》即囚法,是為了囚捕盜賊而設的,即"盜賊需刻捕,故著《網》、《捕》二篇。"據《唐律疏議》說,《囚法》講的"斷獄",即審斷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關"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雜法》據《晉書·刑法志》記載,是包括對"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種違法行為的懲罰。"輕狡"是指對輕狂狡詐行為的處罰,"越城"是對不從城門進入而翻越城牆出入城。《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載,梁車為鄴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鄴天晚城門閉,"因逾郭而入,車遂別其足。"梁車姐"逾郭"即翻郭城牆而入,她的弟弟以為犯禁而被刑。"博戲"即是聚眾賭博。假即豭,指公豬。"借假"指男子寄宿於女子家,或稱為"妻有外夫"。"不廉"指貪財受賄。"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為。"逾制"指器用超過了規定的封建等級制度。這些規定,是為維護封建秩序而設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為加減",即是根據犯罪情節和年齡情況,對判罪定刑加重或減輕的規定。

《法經》的階級本質是反映了當時的貴族及新興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強、維護其地位的意志。法經》產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時期,可以認定《法經》及《法經》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興的封建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其內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經濟關系所制約的。

法經的歷史意義是《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也大都為後世法典所繼承與發展。
最後《法經》是維護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保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後來商鞅在秦國的變法,以及漢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極大影響,它為歷代封建法典所宗。

Ⅳ 《法經》具有怎樣的歷史地位

《法經》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立回法史上具有重答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是戰國時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李悝制訂的《法經》既是推行變法的有力工具,也是變法的一個重要內容。

其次,《法經》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自春秋戰國以來,取得政權的各國新興地主階級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對於法制理論與法制實踐已經逐漸成熟。李悝就是集各國立法之大成。他在各國新興地主階級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法經》。再次《法經》的體例內容,為後世進一步完善封建成文法典奠定了重要基礎。著名的商鞅變法,大略就是取自《法經》,所謂「衛鞅受之,人相於秦。是以秦魏二國,深文峻法相近。」商鞅實行的「連坐法」就是《法經》中「徙禁」的進一步發展。《唐律疏議》中具體闡述了《法經》對以後封建法律發展的影響:「魏文侯師於李悝,集諸國刑法典,造《法經》六篇……商鞅傳授,改法為律。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由此可見李悝《法經》的巨大歷史影響。

Ⅳ 1954年憲法的主要內容和歷史意義是什麼

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並頒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正式的憲法,是在對建國前夕由全國政協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一部較為完善的憲法。

因此,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並頒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正式的憲法,是在對建國前夕由全國政協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一部較為完善的憲法。

Ⅵ 法經的歷史地位

法經是中復國歷史上第一制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經》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過不太完善。《法經》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它的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戰國時期各國的變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
《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也大都為後世法典所繼承與發展。

Ⅶ 試述《法經》的主要內容及其意義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1、(1)《法經》是我抄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法典,由戰國初期魏國的李悝制定。《法經》共有盜、賊、囚、捕、雜、具六篇。
(2)階級本質:鋒芒指向勞動人民,《法經》開宗明義規定盜、賊兩篇,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表明鎮壓盜賊是地主階級專政的主要任務;維護君主專制;維護封建等級制。
(3)《法經》在我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是後社封建法典的藍本;其次,《法經》對當時封建經濟的形成和鞏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2、(1)律。是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2)制、詔。是皇帝針對某事發布的帶有規范性質的命令。
(3)式。即格式、程式,是關於國家機關在某些專門工作中的程序、原則及有關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4)法律答問。是以問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對法律內容、法律適用及訴訟程序等問題作出具體說明。
(5)廷行事。是一種成例,是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的先例.它可作為審理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

Ⅷ 《法經》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是什麼

李悝總結了新興地主階級在各國的立法經驗,為了推行「法治」,編著了《法經》,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原文早已失傳,《晉書·刑法志》只保存了其篇目,共有六篇:《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

據歷史資料的考證,李悝的《法經》可分為三個組成部分:

前四篇「正律」,主要內容是懲辦「盜」、「賊」。《荀子:修身篇》說:「竊貨日盜」,「害良日賊」。可見《盜法》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的法律,《賊法》是防止叛逆、殺傷,保護地主階級人身安全和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法律。唐朝以前,「盜」、「賊」的涵義是有明確的區分的。《網法》也稱《囚法》,是關於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成網法》、《捕法》多屬於訴訟法的內容。

第五篇為《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罰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第六篇為《具法》,也稱減法,是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於現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從極其簡單的歷史資料記載來看,《法經》具有如下的特點:一方面《法經》是維護和鞏固封建專制政權的暴力武器;另一方面《法經》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和維護封建等級特權的暴力工具。在《法經》中體現了法家的「重刑輕罪」的精神。並且,《法經》在嚴厲打擊奴隸主貴族勢力的同時,還保留著大量奴隸制殘余。

Ⅸ 簡述《法經》的內容和歷史意義

《法經》
《法經》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基本原則,是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標志著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成為後世立/法的濫觴。
(2)《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系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復和抵牾。
(4)將實體法和程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於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秦孝公時,商鞅攜《法經》入秦,主持過兩次變法,是法家變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開始於公元前359年,主要內容是:(1)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加以修訂、擴充,制定了秦律,並制定了連坐法,頒行秦國,勵行法治(2)獎勵軍功,禁止私鬥,取消世卿世祿及一切特權(3)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第二次變法開始於公元前350年,主要內容是:(1)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縣制,縣令、縣丞等地方官由國君直接任免,集權中央,並統一度量衡制度(3)按戶口徵收軍賦,以利開墾荒地和增加賦稅收入。
參考資料:www.civil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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