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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發展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21 17:55:42

『壹』 歷朝酷刑

剝 皮

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為皮膚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油,不好分開。

另外還有一種剝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裡,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 把頭皮拉開以後,向裡面灌水銀下去。由於水銀比重很重,會把肌肉跟皮膚拉扯開來,埋在土裡的人會痛得不停扭動,又無法掙脫,最後身體會從從定的那個口「光溜溜」的跳出來,只剩下一張皮留在土裡...

皮剝下來之後製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剝皮是死後才剝,後來發展成活剝。

腰 斬

由於腰斬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斬完以後還會神智清醒,得過好一段時間才會斷氣。

明成祖殺方孝孺就是用腰斬,傳說一刀下去之後,方孝孺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篡」字,一共寫了十二個半才斷氣

車 裂

即五馬分屍,很簡單,就是把受刑人的頭跟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快馬拉著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塊。 記得商鞅就是受五馬分屍之刑。

要把人的頭跟四肢砍下來都得花不少力氣,更何況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處更可想而知。真到撕開的時候,恐怕受刑人已經不會覺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時候。

俱五刑

把砍頭,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塊」,通常是把人殺死以後,才把人的頭、手腳剁下來,再把軀干剁成三塊。

漢高祖死後,呂後把他的寵妾如意夫人抓來,剁去手腳,割掉鼻子耳朵舌頭,眼睛挖出,丟在豬圈裡喂養,取名「人彘」.結果呂後自己的兒子看到,給活活嚇死...

凌 遲

最早是把人殺死之後再剁成肉醬,稱為「醢」,受過此刑的記得有子路,還有周文王的長子伯邑考。

後來發展更加精細,目的還是要讓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時候施刑,還要求受刑人必須身受多少刀以後才死。

據說發展到後來,每次凌遲要由兩個人執行,從腳開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斷氣。而據說犯人若未割滿一千刀就斷了氣,執行人也要受刑。發展成死刑的藝術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劉謹,聽說一共割了三天才讓他斷氣...

而最慘的是明末抗清名將袁崇煥,因為崇楨皇帝中了反間計,誤以為他通敵賣國,判他凌遲處死,行刑前以漁網覆身(讓肌肉突出以便下刀),遊街示眾,被北京城無知的民眾沖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塊一塊咬下來...那種心理的痛恐怕遠高於生理的痛。

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縊 首

在國外,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罰。

中國人的絞刑是用弓弦縊殺...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開始旋轉那張弓, 弓越轉越緊,受刑人的氣就越來越少,最後終於斷氣...

岳飛父子就是這樣死在風波亭,(因為他是功臣,不能斬首,要留全屍)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這樣給吳三桂親手縊殺...

烹 煮

即「請君入瓮」那是唐朝時代,武則天當皇帝的時候,朝中有位酷吏叫來俊臣,崇尚嚴刑峻法,對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對待。方法是找個大瓮,把人塞進去,然後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熱。溫度越來越高,受刑人也越來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話,往往就被燒死在瓮里...後來武則天聽說了這件事,就把來俊臣找來,問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麼辦?來俊臣很得意的把這個方法說了出來,武則天就淡淡的說了句:「則請君入瓮」,把來俊臣燒死...

宮 刑

司馬遷就是受了宮刑,才會寫出史記,也才會在「報任少卿書」里寫出「身直為閨閣之臣」這樣的句子。 中國人的閹割可講究了。首先要拿繩子把小弟弟綁起來(包括子孫袋)讓血液不流通,自然壞死,後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後拿香灰一蓋,止血,還得拿根鵝毛插在尿道里。等過了幾天把鵝毛拿掉,如果尿得出來,閹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來,那個人就算廢了,大概最後會死於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閹來當宦官的話,最好趁年紀還小就閹掉,年紀大了危險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貴族沖抵死刑。相對的女性為幽閉

刖 刑

關於刖刑,大家的說法不太一樣。有人說是把膝蓋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說是把膝蓋骨削掉,以後者比較可信。總之,刖刑是一種類似截肢的酷刑。

戰國時代,孫臏受師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聽說他名字本來叫孫賓,受刑之後,才改為孫「臏」。

如果是把膝蓋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間失去了保護,這個人可能連站都站 不起來,所以稗官野史上說,孫臏受刑之後,上陣打仗連騎馬都沒辦法,必須要坐車(馬車或人力車)。

插 針

用針插手指甲縫。常用於女囚。

活 埋

活埋是戰爭時常用的手段。因為省力,速度也快。

戰爭里的活埋,都是叫戰俘自己挖坑,有時會先殺死俘虜再把他們推下去,但時間不夠的時候(或是要省子彈時),就直接把他們推進去以後蓋土。中國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過沒聽過有什麼名人受過這種刑罰。比較狠一點的,會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裡,只露出一個頭,然後開始凌虐..

鴆 毒

鴆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較人道的方式....

中國古代的毒葯中,最有名的應該是「鴆」這種毒葯,成語中的「飲鴆止渴」便是源自於此。

常用於賜死情況

棍 刑

即木樁刑. 這里要說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這里說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從人的嘴或肛門里插進去,整根沒入,穿破胃腸,讓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沒有看過用這種刑罰的記載,不過金庸小說「俠客行」里有提到,還給這種酷刑起了個美名叫「開口笑」。

鋸 割

把人用鐵鋸活活鋸死,其慘狀似乎與凌遲、剝皮也在伯仲之間,難怪在地獄酷刑中,就專門有把人鋸開的酷刑。然而,鋸死活人不僅在傳說的地獄中存在,在人間也是確確實實存在著的。據《三國志.吳書.孫皓傳》記載,三國時,吳帝孫皓的愛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搶奪百姓的財物,主管集市貿易的中郎將陳聲原是孫皓的寵臣,他捕獲搶劫者繩之以法。愛妾告訴孫皓,孫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陳聲,命里武士而燒紅的大鋸鋸斷陳聲的頭,把他的屍體投到四望台下。

斷 椎

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仇恨之極時,往往會想到要打斷他的脊椎骨。打斷脊椎骨確實是一種很解氣的行為,因為人的脊樑骨若是斷了,他也就一命嗚呼了。在中國歷史上,斷椎也是一種很重要的酷刑。據《商君書.賞刑篇》載,春秋時姬重耳打算明文規定刑律,使國內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們一同商議。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顛頡很晚才到,有人認為顛頡有罪,應該給以處罰。於是,姬重耳批准,將顛頡斷椎處死。晉國的士大夫們都非常害怕,他們說:顛頡跟隨姬重耳流亡列國十九年,功勞很大,現在偶爾有小過尚且受到如此嚴厲的刑罰,何況我們哪?從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 鉛

在佛教關於閻羅的故事中,有閻羅黑白二相的說法,白相即為地獄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圍侍;黑相即每天有兩個時辰,要受銅汁灌腸之苦。與此相似,人間有灌錫或灌鉛的酷刑。錫的熔點是攝氏二三二度,鉛的熔點是攝氏三二七點四度,無論灌錫或灌鉛都能把人燙死。而且溶化的錫或鉛一入肚腹就會凝固成硬塊,這種重金屬的墜力也能致人死命。

漢代廠川王劉去的王後陽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劉去寵愛另一位名叫榮愛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塊飲酒,昭信妒性大發,就向劉去說:「榮愛看人時,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誰有私情」。劉去信以為真,他見榮愛正在給他綉衣領上的花紋,就一怒之下奪過衣服投進火中燒掉了。榮愛見劉去生氣,非常害怕,投井尋死,劉去命令人把她撈出來,不幸沒有死。劉去杖責榮愛,\*\*\*她招認私情,榮愛受刑不過,胡亂說出和醫生有姦情。劉去越發惱怒,就把榮愛綁在柱子上,用燒紅的尖刀剜掉她的兩隻眼珠,再割下她的兩條大腿上的肉,最後用溶化的鉛灌入她的口中,這樣一直把榮愛摧殘至死。

梳 洗

這里說的梳洗並不是女子的梳妝打扮,而是一種極為殘酷的刑罰,它指的是用鐵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來,直至肉盡骨露,最終咽氣。梳洗之刑的真正發明者是朱元璋,據沈文的《聖君初政記》記載,實施梳洗之刑時,劊子手把犯人剝光衣服,裸體放在鐵床上,用滾開的水往他的身上澆幾遍,然後用鐵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間殺豬用開水燙過之後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盡,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後早就氣絕身亡了。梳洗之刑與凌遲有異曲同工之妙。據《舊唐書.桓彥范傳》記載,武三思曾派周利貞逮捕桓彥范,把他在竹槎上曳來曳去,肉被盡,露出白骨,然後又把他杖殺。

『貳』 歷史酷刑都有哪些

說起古代的酷刑,中國的酷刑可謂源遠流長,從夏桀、商紂的炮烙(將版人綁在燒紅的銅柱子權上,烤成灰燼。),蠆盆(裝滿蛇或各類毒物的坑,將人置於坑裡),剜眼、剜心,到先秦時期的車裂(五馬分屍),腰斬(從腰部將人斬成兩段。),剝皮(將人埋於土中,只剩頭部露在地上,用刀將人的頭皮割開一個口,灌入水銀,水銀的重量會一點點的將人皮剝下。),寸截(將人一寸一寸的砍斷。)。再到漢朝時期出現的宮刑(斬掉男性生殖器。)、人彘(砍斷人的四肢,剜去雙眼,置於酒缸中慢慢泡製而死,傳說呂後,武則天,慈禧都用過這種刑罰對付自己的情敵。),以及發展到頂峰時期的凌遲(千刀萬剮)。可謂千奇百怪,五花八門。
外國的酷刑比較出名的有古埃及的蟲噬(將人捆縛起來,置於容器內,將一罐罐的聖甲蟲倒入容器,直到聖甲蟲將人啃食干凈為止。),匈奴王阿提拉的人串(把人用一根削尖的木樁子從下體穿進,再從口腔穿出。)

『叄』 刑訊的歷史發展

在中國古代的司法審判中,用刑具對受審的人進行肉體折磨,以此強取口供作為定罪的證據,即為刑訊。奴隸社會時期,例如西周、春秋,未發現刑訊的史料。但秦朝的刑訊即榜掠已經比較明確,刑訊最早入律就在秦朝。李斯就是被趙高用榜掠逼供被迫認罪的。到了漢代,刑訊已經制度化。 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刑訊的弊端得到一些抑制,統治階層提出了依法刑訊的主張,對於刑訊的刑具和規格都做了規定。北魏時還規定禁止對五十歲以上的人施加刑訊,這和秦漢相比,有了很大進步。但在實踐中也經常遭到破壞,沒有嚴格地得到執行。
唐朝時,刑訊制度基本法制化,唐律規定,官僚貴族和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人,還有殘疾人和孕婦可以免於刑訊。如果需要刑訊,要兩個以上的司法官在場,而且不許超過三次,總數不得超過二百,還要根據案情輕重選擇使用不同的刑具。受刑部位也限制在腿肚、臀部、背部。如果違法刑訊,要受到笞三十到徒二年的處罰。唐朝之後的宋元明清都繼承了唐朝的刑訊制度。為了防止法外刑訊激起民眾反抗,皇帝中有的頒布詔書,嚴禁非法刑訊,並對違法官吏處以重刑。
但是,封建社會的皇帝自己也經常使用法外酷刑來處罰大臣,所以法律里邊所規定的刑訊制度也經常被破壞。武則天時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她重用的酷吏來俊臣、周興等人就用自己發明的酷刑來折磨犯人,逼供定罪。明朝的魏忠賢也對東林黨人使用多種酷刑,明清時期還對婦女使用一種叫拶指的酷刑。
封建時期的法官為了投機取巧,就利用法律對刑訊的規定,逼供定罪,而不是認真分析疑難案件的案情,秉公斷罪。只要犯人招供畫押,就等於是得到了定罪的證據。封建時期的這種對刑訊合法的規定,是歷代刑訊泛濫的根源。

『肆』 歷史上最殘忍的是什麼刑訊室

是404刑訊室,其中在一本刑訊日誌中清晰的記載著,404日軍把銅棍放在鐵爐子裡面燒得火紅滾燙,然後再放在被俘女兵身上滾來滾去,聽到這些女戰俘發出的震耳欲聾慘叫聲,日軍士兵們發出陣陣大笑,變態神態一覽無遺。

404刑訊室中:李景堂被灌涼水、辣椒水,肚子灌滿後,再上去人踩,把水踩出來再灌。谷慶山被過電、坐老虎凳、灌煤油折磨致死。

在這次審訊中,有一名叫高忠士的群眾被連續上了九天的"大掛"、"過電"、"坐老虎凳",但人還沒有斷氣,今枝恆士就叫士兵放狼狗將其活活咬死。

在這次慘案中還有一名婦女徐氏被抓,當時徐氏懷孕在身,她遭到了日本人的多次姦汙,最後也被毒打而死。徐氏死後,日本人竟將其腹部用刺刀剖開,挑出嬰兒。



(4)刑訊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實施原理:

烙刑的原理就是用高溫或者有暗火的物體,接觸人體,從而在人身上造成燙傷,給受刑者帶來巨大的痛苦。用作烙刑刑具的有專門的烙鐵,也可以是其它的鐵器(如火鉗)、燒紅的木炭,或者是香燭、煙頭等。

從這可以看出烙刑的刑具可以說是信手拈來,不過專門的刑訊室一般都是用的烙鐵。烙鐵的形狀各異,不過一般都是三角形,所以在南方有一種頭呈三角形的毒蛇被民間稱為烙鐵頭。烙鐵頭的面積一般都不大,因為燙傷面積過大會使受刑者有生命危險,而這是刑訊要盡量避免的。

烙鐵頭有的和柄在同一平面內,這種烙鐵一般要施刑者在側面用刑,有的烙鐵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把烙頭和柄垂直,這樣就可以正面用刑了。

『伍』 中國古代18酷刑的由來

酷刑,指的是通過對人身體的肆意摧殘,引起被施刑人的痛苦、恐懼、乃至死亡,以達至心布刑人某種目的的一種行為。古今中外,幾乎每一個民族都有實施過酷刑的歷史。在中國歷代,酷刑之盛行,酷刑種類之繁多,更是令人匪夷所思。
早在中國古代的堯舜時期,就有了有關「酷刑」的記載。當時的「五虐,之刑,就包括著「截人耳鼻、琢陰黔面」。夏代的「五刑包括「大辟、殯辟、宮辟、劓、墨」,其中的宮辟是指「丈夫割其勢,女子閉於宮」,是閹割男子生殖器、破壞女子生殖機能的一種肉刑。舜時的宮刑,當時只對俘虜的「蠻夷』使用,而對於本部落的罪人並沒有使用。舜以後,禹才開始正式施行官刑。我國古代著名的史學家司馬遷,就曾被
施以宮刑。劓就是割掉人犯的鼻子,在夏商時劓刑已被普遍使用,據說,夏時受過劓刑人就有上千人,到了春秋戰國時,劓刑更是一種很普通的刑罰。秦滅六國時,把俘獲的六國軍士和百姓大都實施劓刑,竟然使社會上沒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還多,甚至人們以沒有鼻子為美,有鼻子反倒覺得丑了。墨刑也叫黔面,就是在人犯的臉上刺字,一是表示懲罰,二是留作羞辱的紀念。墨刑自堯舜時開始興起,到了西周時其刑法已規定「墨罪五百」,即列舉應處以墨刑的罪狀有500條之多。周代,奴隸主們常把受過墨刑的人充作守門人,即「墨者使守門」。因為這些人的臉上帶有記號,走到哪裡都會被認出來,所以這些人一般都不會逃跑。而且,受墨刑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響勞動。春秋戰國時,許多受墨刑者都被用作修護城牆的苦役工。在秦末農民大起義的隊伍中,就有許多受過墨刑的囚徒。漢初被劉邦封為淮南王的英布,就在年輕時因犯小罪而受墨刑。
隨著歷史的發展,酷刑也越加名目繁多起來。像置人於死地的有凌遲、車裂、斬首、腰斬、剝皮、炮烙、熟煮、抽腸、剖腹、射殺、沉水、紋殺、鵡毒、火焚、釘顱、活埋等多種酷刑,聽來心膽俱裂,令人發指。
在中國古代的各種酷刑中,最慘無人道的要屬於凌遲。凌遲原被寫作陵遲。荀子雲:「三遲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切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這里的陵遲是指山丘的緩延斜坡。後來人們將陵遲作為刑罰的名稱,僅取其緩慢之義。就是要用緩慢的速度將人犯處死。凌遲的關鍵點就是要體現「慢」,就是要一刀一刀地割人犯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了才剖腹斷首,使人犯斃命。將凌遲作為正式的刑
罰,應始於五代時期。
其他致人於殘的酷刑同樣令人慘不忍睹,有割舌、挖目、砍手、刖足、枷項〔戴大枷)、苔杖、廷杖、鞭打、獸咬、火炙、割乳等等。施刑人還為各種酷刑起了許多生動形象的名子,像「老虎凳」、「披麻戴孝」、「仙人獻果」、「老鼠彈箏」、「紅綉鞋」等等,比如「老虎凳」酷刑,就是將人犯平放在一條板凳上,用繩子捆牢後,往人犯的小腿下或腰下塞磚,由於人犯已被捆緊在板凳上,所以被塞到三至四塊磚後,人犯的腰、腿便會痛不欲生,甚至能腰腿骨折。《紅岩》中就曾對此有過描述。
酷刑無疑是極野蠻、極不人道的殘酷行為,那它為何能產生,而且在中國歷史上為何能存在如此久長呢?
有學者認為:「酷刑的產生,主要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的利害沖突和社會中的等級制度」像中國歷史上有名的暴君商封因為大臣比於對他暴虐百姓的行為不忿而直言面諫,商封感到自己的「天威」被犯,於是他對比干說:「人們都說聖人的心有七個孔竅.你如此仁善,是不是也長了一顆七孔的心呢?我們一定要看一看」於是商封便命武士剖開了比乾的腹,挖出了比乾的心臟。
在《三字經》開篇,即言「人之初,性本善」,而酷刑反映的則是人類的殘酷、野蠻和醜陋的一面。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酷刑終將會退出歷史舞台。在1988年,聯合國擬定了一項《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公約》,得到了全世界所有倡導文明、倡導人與人相互尊重的人們的贊同與響應。

『陸』 刑訊的刑訊歷史發展以及原因

《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載:「治獄,能以書從跡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為上,笞掠為下,有恐為敗」,大意是說,審理案件,能根據記錄的口供進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上策,施行拷打以取得真情的,是下策,這是因擔心屈打成招造成錯案。又說,凡審問案件,必須先聽完口供並加記錄,使受訊者各自陳述。雖然明知他是在說謊,也不要馬上反問。供詞記錄完畢而問題尚未交代清楚,於是對應加訊問的問題進行訊問。再把供詞記錄下來,再看有無沒交代清楚的問題,再繼續訊問,直到犯人詞窮。對多次說謊還改變口供,拒不服罪的,依法律應當拷打的,就施行拷打。拷打時必須記錄:因某人多次改變口供,無從辯解,拷打了某人。
「其律當笞掠者」,是說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刑訊的才可以刑訊。可以想見,何種情形可以笞掠,以及笞掠的刑具、笞打的數量、程度,都應有具體的規定。可惜秦簡中沒有具體的條文可查了。盡管如此,「笞掠」作為審判的一種合法手段,是被法律加以確認的。 在秦代,刑訊不僅施用於一般案件當事人,還施用於高級官吏,這一點與儒家主張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大異其旨的。《史記》載:趙高誣陷李斯謀反,將李斯關進監獄,並「榜掠千餘」,使他「不勝痛,自誣服」。漢承秦制,其中也包括刑訊。《史記》載,劉邦對貫高「榜掠數千」,打得他「身無完者」。西漢初像法家一樣主張「刑無等級」,當時的刑訊曾使位尊的大臣感到惶恐。大將軍周勃被誣謀反下獄,後被平反釋放。他說:「吾曾將百萬兵,而今始知獄吏之貴也」。東漢也是「掠拷多酷,慘苦無極」。至魏晉南北朝時,刑訊逐步規范化。如北魏規定,對年滿五十以上者不得刑訊,體弱者可酌減,而且對拷打用的刑具尺寸和拷打的數量都作了限定。唐代對刑訊的限制較嚴,官吏非法刑訊要嚴加懲處。《唐律疏議·斷獄律·訊囚察辭理》:「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察辭理,反復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訊。違者杖六十。若贓狀露驗,理不可疑,雖不承引,即據狀斷之」;《拷囚不得過度》:「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拷滿不承,取保放之。若拷過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數過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但實際上這些規定得不到真正遵守。非法刑訊、法外施暴的現象層出不窮,合法的刑訊僅成例外。至於周興、索元禮、來俊臣那樣的酷吏,更是想出各種酷刑手段製造冤獄。明代法外用刑更為慘烈,直至清朝,非法刑訊依然盛行不已。 大體而言,中國古代的刑訊是和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的官僚政體共生共存的。早在西周春秋時代,刑訊即使存在過,也遠沒有形成一種制度。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西周春秋的審判實行的是貴族共審制,即由五名貴族共同審斷案件。如《訓銘》載:審問案件時,有伯楊父、格、嗇、謙五位貴族組成「合議庭」共審。其次,西周春秋的審判是論辯式的,即當事人均到庭,就爭訟當面訴辯。《左傳·襄公十年》載王叔與伯輿之訟,《左傳·昭公七年》載章華宮吏與芋尹無宇之訟,雙方均到庭訴辯。這種審判方式即《尚書·呂刑》所謂「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即原告被告均應到庭,法官居中審判。這種審判方式是原被告之間沖突,法官觀戰,因此就杜絕了法官斥令打手去刑訊一方當事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三,西周春秋的審判是注重證據的。《尚書·呂刑》所謂「師聽五辭」,「五辭」即具有文字形式的訴訟材料,包括誓辭、起訴辭、答辯辭、證辭、判辭。《左傳·文公六年》載「董逋逃,由質要」,即處理走失的奴隸、牛、馬所有權而引起的爭訟,要以購買奴隸牛、馬對立的契券為憑證。 綜上三點,西周春秋的審判是共審制、辯論式、注重證據的。因此在總體上杜絕了糾舉式審判,從而也就杜絕了刑訊的方式。 秦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的第一個集權制王朝,其專制政體一直延續至清末。刑訊制度為什麼與封建專制制度同生共存,自有其歷史文化原因。 我國封建社會雖標榜孔孟的「仁德」、「愛民」之類,但這種政治倫理理想,一方面在官僚們日常瑣碎的政務當中顯得黯然失色,另一方面又因為缺少宗教信仰的支持而顯得毫無生氣。南宋時,不少官僚受佛教「因果報應」、「六世輪回」之說的影響,對囚徒每存善念,對罪犯每施寬貸,以求來世善報,從而受到朱熹的嚴厲批評。我國古來有種觀念,只愛其祖,親其族類,不及其他。又有華夷之辨,視四邊之族為異類。這種藐視人格的冰冷心態,正是酷刑和刑訊得以存在的民族心理方面的原因。

『柒』 酷刑的來歷

早在中國古代的堯舜時期,就有了有關「酷刑」的記載。當時的「五虐,之刑,就包括著「截人耳鼻、琢陰黔面」。夏代的「五刑包括「大辟、殯辟、宮辟、劓、墨」,其中的宮辟是指「丈夫割其勢,女子閉於宮」,是閹割男子生殖器、破壞女子生殖機能的一種肉刑。舜時的宮刑,當時只對俘虜的「蠻夷』使用,而對於本部落的罪人並沒有使用。舜以後,禹才開始正式施行官刑。我國古代著名的史學家司馬遷,就曾被 施以宮刑。劓就是割掉人犯的鼻子,在夏商時劓刑已被普遍使用,據說,夏時受過劓刑人就有上千人,到了春秋戰國時,劓刑更是一種很普通的刑罰。秦滅六國時,把俘獲的六國軍士和百姓大都實施劓刑,竟然使社會上沒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還多,甚至人們以沒有鼻子為美,有鼻子反倒覺得丑了。墨刑也叫黔面,就是在人犯的臉上刺字,一是表示懲罰,二是留作羞辱的紀念。墨刑自堯舜時開始興起,到了西周時其刑法已規定「墨罪五百」,即列舉應處以墨刑的罪狀有500條之多。周代,奴隸主們常把受過墨刑的人充作守門人,即「墨者使守門」。因為這些人的臉上帶有記號,走到哪裡都會被認出來,所以這些人一般都不會逃跑。而且,受墨刑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響勞動。春秋戰國時,許多受墨刑者都被用作修護城牆的苦役工。在秦末農民大起義的隊伍中,就有許多受過墨刑的囚徒。漢初被劉邦封為淮南王的英布,就在年輕時因犯小罪而受墨刑。 隨著歷史的發展,酷刑也越加名目繁多起來。像置人於死地的有凌遲、車裂、斬首、腰斬、剝皮、炮烙、熟煮、抽腸、剖腹、射殺、沉水、紋殺、鵡毒、火焚、釘顱、活埋等多種酷刑,聽來心膽俱裂,令人發指。 在中國古代的各種酷刑中,最慘無人道的要屬於凌遲。凌遲原被寫作陵遲。荀子雲:「三遲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切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這里的陵遲是指山丘的緩延斜坡。後來人們將陵遲作為刑罰的名稱,僅取其緩慢之義。就是要用緩慢的速度將人犯處死。凌遲的關鍵點就是要體現「慢」,就是要一刀一刀地割人犯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了才剖腹斷首,使人犯斃命。將凌遲作為正式的刑 罰,應始於五代時期。其他致人於殘的酷刑同樣令人慘不忍睹,有割舌、挖目、砍手、刖足、枷項〔戴大枷)、苔杖、廷杖、鞭打、獸咬、火炙、割乳等等。施刑人還為各種酷刑起了許多生動形象的名子,像「老虎凳」、「披麻戴孝」、「仙人獻果」、「老鼠彈箏」、「紅綉鞋」等等,比如「老虎凳」酷刑,就是將人犯平放在一條板凳上,用繩子捆牢後,往人犯的小腿下或腰下塞磚,由於人犯已被捆緊在板凳上,所以被塞到三至四塊磚後,人犯的腰、腿便會痛不欲生,甚至能腰腿骨折。《紅岩》中就曾對此有過描述。

『捌』 中國酷刑 歷史意義

在現代人看來 由於相隔久遠 某些過去的事物就無所謂對錯了 因為對於今人而言回 我們從未親眼目睹過從前的時答代 雖然身處歷史長河之中 但歷史是陌生的 但不等於就此可以將某些已被淘汰的事物合理化漂白 如果沒有不斷的自我否定 不斷翻新對世界的認識 人類歷史就不會有發展

就酷刑來說 今天來看 酷刑本身跟懲罰犯罪已經沒有直接關系 它跟任何事物都沒有關聯:「 酷刑實際上是死亡的藝術」 它是獨立存在的 自然界中只有人類(尤其是中國人)會以道德以及法律的名義行獸性之舉 發明出比動物界都野蠻殘忍的摧殘同類的方法 酷刑存在的最大意義就是滿足了人類的嗜血慾望 酷刑本身就反應了人性中邪惡原始的部分 是撒旦的那一面 它跟犯罪其實是一回事 依靠酷刑解決犯罪是驅虎吞狼 是以懲治罪惡為名釋放更大的罪惡 酷刑本身是沒有是非觀的 古往今來 多少仁人志士死於酷刑之下 他們的流血犧牲換來了文明的進步 人類歷史大致可以歸為三個階段 —— 1.暴力統治 2.資本統治 3.自治 酷刑是暴力統治階段的符號 那個時期的產物 已經不適用於今天

『玖』 勞動改造的發展歷史

勞改的法律化
中國對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並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實行強制勞動和教育,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的刑罰執行制度。1951年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出現了一大批應判徒刑的犯人。為了解決監獄、看守所擁擠和犯人坐吃閑飯的問題,國家組織犯人從事生產建設勞動,並促使犯人在勞動中得到改造。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使這項改造犯人的政策法律化。
勞動改造方針
勞動改造機關對罪犯在勞動改造中,貫徹「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既對罪犯實行軍事管制、強迫勞動,同時又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給予革命人道主義待遇,促使他們改惡從善,重新做人。嚴禁虐待、肉刑。
犯人管理
勞動改造機關對已判決的犯人,按照犯罪性質和罪行輕重,分設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給予不同的監管。對少年犯設置少年犯管教所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改造機關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判決有錯誤或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對於服刑期滿的犯人,應發給釋放證明,按期釋放。對於確有悔改表現的犯人,應當給予表揚、物質獎勵、記功、減刑或者假釋等獎勵。但減刑或假釋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犯人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報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根據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規定 :勞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執行外,加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逃跑的,加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勞改犯逃跑後又犯罪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刑滿釋放後又犯罪的,從重處罰。勞改期滿釋放後有輕微犯罪行為但不夠刑事處分的,給予勞動教養處分。對於行凶報復的勞改罪犯,依法從重或者加重處罰(見量刑)。
權利與義務
犯人在服刑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①選舉權,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人可以行使選舉權,但不享有被選舉權;
②人身不受刑訊體罰和侮辱虐待權;
③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權;
④合法婚姻家庭不受侵害權;
⑤申訴權、辯護權、檢舉權、控告權。
但犯人不得借口行使權利無理取鬧,或者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犯人在服刑期間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①嚴格遵守監規紀律;
②服從勞改工作幹部的管教;
③積極參加生產勞動;
④接受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術教育;
⑤揭發檢舉監內外的違法犯罪活動。
勞動改造的作用
組織罪犯勞動是實現監獄宗旨的主要途徑,同時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養勞動觀念,矯正自身所存在的惡習,掌握一定的勞動技能,解教以後能夠自食其力。
對罪犯進行的勞動改造,造成了兩方面的直接後果:一是罪犯通過勞動改造,自身素質和思想意識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過勞動活動,創造出了一定數量的具有社會價值的產品,帶來了相當一部分的經濟效益。
雖然很多專家學者對這部分經濟效益有爭議,然而卻能夠對監獄經費不足進行一定的補充,保障監獄硬體實施建設的同時,提高了幹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質生活和改造條件,因而我們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勞動改造質量同時,促進這部分經濟效益的增長。
勞動教養的廢止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全文發布,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這標志著中國法律體制的發展和完善。2013年12月28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廢除勞教制度對中國的法治建設意義重大。它不僅加強了人權保障憲法原則的力度和廣度,是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驟,也是對多年來民意呼聲的全面回應,而它的更直接後果則是讓中國法治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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