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一、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數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徵
(一)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一。
(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一。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准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
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B. 商法的起源問題
般認為,現代意來義的商法源起源於歐洲中世紀商人法,而歐洲中世紀商人法興起之日恰是羅馬法復興之時.羅馬法是調整私有制條件下商品生產者和所有者之間各種關系的完善法律,其中的原則和制度,特別是萬民法內容所包含的商法規則是公認的國際商法准則.歐洲中世紀商人法正是在"揚棄"羅馬法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得以發展和完善的.歐洲中世紀商人法對羅馬法的繼受主要表現在具體制度和法學理念兩方面.
C. 論文題:商法在中國的起源及歷史沿革(包括古代、近代、現代)
商法的歷史發展與獨立成因
商法,又稱商事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事交易主體及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關於商法的起源,現代大多數民商法學者通常認為,近代商法實際上形成於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其最早的形成是商人習慣法,即商人法。
(一)中世紀的商法
商人習慣法是商法的最初形式,但這一制度的形成有著特定的社會根源④。中世紀的歐洲(約395—1500)處於封建專制統治之下,商品經濟極為潺弱,主要表現為自已自足的手工業經濟,同時也是農業社會。11世紀後期,以農為本的歐洲進入了發展時期,伴隨著十字軍東征的勝利,使歐洲大量的剩餘商品湧向東方市場,商品經濟開始迅速發展活躍。這種東西方貿易的發展促進了地中海海上貿易的發展和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新興城市的商業貿易的繁榮,隨著地中海沿岸城市的成長,行業分工細化和商品交換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了調整商人內部經濟關系的自律組織——商會。此間,數個單一的商人基於共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已成為眾多階層中的一個獨立階層,他們迫切需要對其利益給以法律上的保護,以實現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的自由。然而,中世紀的歐洲大陸實際上仍是處在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很多商業城市的貿易狀況與封建法制的實際狀況,極端的不協調,有關保護商業活動的一系列條件均缺少必要的法律反映,許多國家的法律甚至對商人還加以種種歧視。正是貿易發展與封建法制處於尖銳的矛盾斗爭之中,商會不得不另立規范以求發展。在商會自身的發展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權和裁判權,有條件的利用商事生活習慣訂立自治規范,並實施於本商會內,於是該種規范經11世紀至14世紀實行數百年後,終於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即商人習慣法。
(二)近代商法
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為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進入16世紀後,孕育已久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開始萌芽,並顯示出了蓬勃的生機,與此相比,歐洲一些國家的封建割據勢力日漸衰落,這促使統一的民族國家逐步形成。與此相適應,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開始被廢棄,這就形成了民族國家制定統一法律和商人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條件,新生資產階級必然首先要關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在這一形勢下,歐洲的德國、法國率先開始了本國商事法律統一運動。與此同時,同處歐洲的英國和其他歐陸國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動了國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國民化」的過程。
(三)現代商法
18世紀末期,資產階級革命在歐洲如火如荼並逐個成功,封建專制的社會關系被徹底粉碎,整個社會隨之發生了根本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完整的商品市場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19世紀初,歐洲大陸國家相繼開始了大規模的法典制定活動,至此以後,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⑤。
可以看出,商法的產生,決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產生的根據原因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掌握了一定經濟基礎、積累相當物質資料的商人形成一種勢力,他們要求脫離封建領主的司法管轄及宗教勢力的支配,對商品生產交換用一個統一的社會規則進行概括,以保護和發展自由貿易,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商品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使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必然發展成為國家制定的統一的商事法律。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於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地中海海上貿易隨之遍及世界角落,各國政府為了發展本國經濟,大力推行促使經濟發展的重商主義政策,這一政策導致了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商業活動的特殊化。於是,商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各國紛紛制定了商法。由此可見,商法只所以迅速在各國法典法,只不過是各國重商主義政策的法律化。
法國學者丹尼斯·特倫曾指出:商法的形成實際上來自於實踐,它們的系統化過程不是民法學者的傳播,而是由於推行者的努力⑥。
D. 中國第一部正式商法的內容是什麼
中國自戰國秦漢以後,在長達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歷來是「諸法合體」,不存在任何專門的商法。至20世紀初年,清政府為了維護其統治,先後採取了一系列旨在獎勵工商實業的政策。光緒三十年(1904年)頒布了由。商部奏定」的《商律》,是中國第一部正式的商法。
《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2部分組成。《商人通例》共9條,比較具體地規定了商人的身份及經商權力。《公司律》共131條,分11節。詳細規定了貿易公司的組織形式,創辦方法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宜。
編纂《商律》這在舊中國幾無先例可尋,因而基本上是對外國(主要是德、日等國)的抄襲,體例上亦屬德國法系(如將公司法作為獨立的一章規定在商法典中)。所以這部《商律》雖系清朝封建統治者所制定的專門商法,卻具有十分濃厚的資本主義色彩。
清政府制定《商律》的目的,從根本上來講,當然是為了控制日益發展的民族工商業和民族資產階級,進一步廣辟利源,擺脫日益嚴重的財政危機。同時我們又必須看到,制定商法本身,在當時又是順應歷史潮流的,因而具有某些積極的意義。其一,有助於改變傳統的賤商風氣,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商人的社會地位;其二,為商人的經商活動和權利提供了某種法律保護,並為解決商事訴訟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根據,其三,《商律》的頒行與其他獎勵工商實業政策互為補充,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
20世紀初年清政府在極短時間內,由重農抑商的傳統政策過渡到頒行商法,勸辦商會,獎勵工商實業,改革陳舊格局,以試圖作某種調整,產生了《商律》專法。這雖然是來得太晚的反省,但亦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歷史的客觀進程,信得我們重視和作進一步的研究。
E. 從極端意義上講,商法歷史是由商業習慣演變為商事制度法的過程嗎
是的。商法,又稱商事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事交易主體及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關於商法的起源,現代大多數民商法學者通常認為,近代商法實際上形成於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其最早的形成是商人習慣法,即商人法。
(一)中世紀的商法
商人習慣法是商法的最初形式,但這一制度的形成有著特定的社會根源④。中世紀的歐洲(約395—1500)處於封建專制統治之下,商品經濟極為潺弱,主要表現為自已自足的手工業經濟,同時也是農業社會。11世紀後期,以農為本的歐洲進入了發展時期,伴隨著十字軍東征的勝利,使歐洲大量的剩餘商品湧向東方市場,商品經濟開始迅速發展活躍。這種東西方貿易的發展促進了地中海海上貿易的發展和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新興城市的商業貿易的繁榮,隨著地中海沿岸城市的成長,行業分工細化和商品交換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了調整商人內部經濟關系的自律組織——商會。此間,數個單一的商人基於共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已成為眾多階層中的一個獨立階層,他們迫切需要對其利益給以法律上的保護,以實現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的自由。然而,中世紀的歐洲大陸實際上仍是處在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很多商業城市的貿易狀況與封建法制的實際狀況,極端的不協調,有關保護商業活動的一系列條件均缺少必要的法律反映,許多國家的法律甚至對商人還加以種種歧視。正是貿易發展與封建法制處於尖銳的矛盾斗爭之中,商會不得不另立規范以求發展。在商會自身的發展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權和裁判權,有條件的利用商事生活習慣訂立自治規范,並實施於本商會內,於是該種規范經11世紀至14世紀實行數百年後,終於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即商人習慣法。
(二)近代商法
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為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進入16世紀後,孕育已久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開始萌芽,並顯示出了蓬勃的生機,與此相比,歐洲一些國家的封建割據勢力日漸衰落,這促使統一的民族國家逐步形成。與此相適應,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開始被廢棄,這就形成了民族國家制定統一法律和商人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條件,新生資產階級必然首先要關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在這一形勢下,歐洲的德國、法國率先開始了本國商事法律統一運動。與此同時,同處歐洲的英國和其他歐陸國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動了國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國民化」的過程。
(三)現代商法
18世紀末期,資產階級革命在歐洲如火如荼並逐個成功,封建專制的社會關系被徹底粉碎,整個社會隨之發生了根本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完整的商品市場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19世紀初,歐洲大陸國家相繼開始了大規模的法典制定活動,至此以後,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⑤。
可以看出,商法的產生,決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產生的根據原因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掌握了一定經濟基礎、積累相當物質資料的商人形成一種勢力,他們要求脫離封建領主的司法管轄及宗教勢力的支配,對商品生產交換用一個統一的社會規則進行概括,以保護和發展自由貿易,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商品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使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必然發展成為國家制定的統一的商事法律。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於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地中海海上貿易隨之遍及世界角落,各國政府為了發展本國經濟,大力推行促使經濟發展的重商主義政策,這一政策導致了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商業活動的特殊化。於是,商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各國紛紛制定了商法。由此可見,商法只所以迅速在各國法典法,只不過是各國重商主義政策的法律化。
F. 歐洲商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
我覺得根本上還是當時經濟的發展,也就是資本主義的出現,資本主義出現回的話,肯定就需要有相應的答法律體系去保障資本主義的一個發展,這個也就是當時的社會現實決定的,會出現這種法律,最早我覺得應該是在12世紀,然後到15,16世紀時期,由於資本主義的發展,進一步完善。
G. 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台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
H. 商法的演化發展過程
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雖源於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義上的近代商法版卻是始權於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於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商法極不發達,20世紀初以來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進借鑒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國改革開放後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鑒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I. 誰知道國際商法的發展歷史 現狀 前景
國際商法是一門古老的法學學科,並且不斷發展。其調整范圍由原來的商事交易范圍擴大到貿易管理規范,從性質上已不再限於私法;由貨物買賣擴大到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國內法相比,其淵源不僅包括國家立法、國際條約,還包括沒有當然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商人之間的國際貿易越來越受到國家乃至國際組織制定的規范的影響。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國家、國際組織,都是國際貿易舞台上的主角。
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後產生的。11世紀起,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裡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於當時佔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體系。後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英國、德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佔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成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具有國際性的商人法被納入主權國家國內法體系後,使得各國國內商法成為調整本國對外商事關系的重要規則。但是,各國的商法不但很難充分涉及國際商事方面的問題,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傳統的國際商事慣例背道而馳。國家法越多,各國交往中的法律沖突也越多,在發展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障礙也越多。盡管這些法律沖突可以按照國際私法規則予以解決,但畢竟給順利進行國際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煩和障礙。因此,從19世紀末起,在國際商事交易活動日益發展的形勢下,各國政府都積極介入了統一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工作,使國家成為推動傳統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國家參與制定的條約、公約已取代國內立法和國際商事慣例成為國際商法最重要的淵源,正是在國家的推動下,各國之間涉外商法的差異日漸縮小,國際商法的內容也不斷豐富和完善,國際商法統一化進程日益加快,為適應並促進國際經濟一體化發揮了積極作用。國際商法淵源結構的變革推動了傳統法學的變革,正是在國家成為推動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的歷史背景下,二戰後興起了一門專門研究國際經濟關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關系,即以國家為主體的法律關系的新興的學科———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將會推動國際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變革與統一化進程。目前,國際商法在法律淵源方面已形成了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兩者我們可合稱為國際法淵源)、國內法並存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