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海口海關的歷史沿革
海口海關的前身是成立於1876年的瓊州海關(簡稱「瓊海關」)。早在宋代,海南島的海上貿易已較發達,南宋乾道年間(1165-1173年)在海南設立瓊州市舶分局,此為瓊海關之雛形。康熙年間,清政府廢除了市舶司制度,設立了江、浙、閩、粵四海關。粵海關下設總口七處,海口總口是其中之一。
第二次鴉片戰爭後,海口港作為對外通商口岸首先向英、俄、法、美以及歐州各國開放。清光緒年間,瓊州海關在海口正式成立(簡稱「瓊海關」,俗稱「洋關」)高級職務由洋人擔任。瓊海關全面推行洋關制度後,唯總稅務司之令而行,為帝國主義列強傾銷商品,掠奪中國資源,大開方便之門。
新中國成立後,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口海關,在海關總署集中統一領導下,擔負起把守國家經濟南大門的重任,認真履行國家賦予海關監管、征稅、查私三大任務。「文革」期間,海口海關的工作受到嚴重影響,1971年海南區革委會甚至批准撤銷海口海關,1972年才得以恢復。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海關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中央決定加快海南的開發建設,建立了海南經濟特區,在政策給予很大的優惠,海南的經濟展現出勃勃生機,海關業務量隨著海南對外貿易和經濟建設的發展而急劇增長。1984年,經國務院批准海口海關升格為廳局級海關。
海口海關將全面、准確地執行「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的海關工作方針,方便合法進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按照「政治堅強、業務過硬、值得信賴」的要求扎實做好各項工作,為海南的對外貿易發展作出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口海關是直屬海關總署領導的正廳(局)級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關區范圍覆蓋海南省全境,總關位於海南省海口市濱海大道61號。
海南省位於中國最南端。北以瓊州海峽與廣東劃界,西臨北部灣與越南民主共和國相對,東瀕南海與台灣省相望,南(南海)與菲律賓、汶萊和馬來西亞為鄰。全省陸地(主要包括海南島和西沙、中沙、南沙群島)總面積3.5萬平方公里,海域面積約200萬平方公里。海南島的環島海岸線長1528公里,沿海大小港灣68處。
早在宋代,海南設有瓊州市舶分司,隸屬廣州市舶司,管理海南島海上貿易活動。主要門戶為瓊山、澄邁、臨高、文昌、樂會等口岸。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設立江、浙、閩、粵4個海關。海口總口為粵海關7處總口之一,設於今海口市新華北路,專司檢查進出海南島貨物、徵收關稅、船稅和規禮等職能。咸豐八年(1858年),第二次鴉片戰爭失敗,清政府被迫簽訂《天津條約》,開辟海口為通商口岸,向英、俄、法、美等西方列強開放,洋貨長驅直入。進出口船舶主要來自英國、美國、德國、法國、丹麥、荷蘭、瑞士與挪威。光緒二年三月初七(1876年4月1日),瓊州海關稅務司公署(簡稱「瓊海關」,俗稱「洋關」)在海口正式成立,設於今海口市中山路尾南側。瓊海關實行外籍稅務司制度,洋人把持海關主權,奉總稅務司之令行事。瓊海關職能廣泛,除監管進出境船舶、貨物和物品、稽查稅務、徵收關稅和查緝走私外,還兼負港務管理與建設。瓊海關內設港務課,負責管理船舶進出港口,對海口河道和瓊州海峽以及沿海進行測繪,建立和管理燈塔、浮標、礁標等助航設備。光緒二十三年(1897)至宣統三年(1911年),還包攬郵政業務,處理海口市和瓊州的郵政業務。
瓊海關成立後,為區別洋關,原設立的海口總口及其分口統稱「常關」,直到民國20年(1931年)5月常關撤銷,海南口岸長期存在洋關、常關並立局面。從光緒二年(1876年)到民國30年(1941年)的65年內,先後有英國、德國、美國、俄國、日本、丹麥、西班牙、葡萄牙、挪威等9個國家的外籍人士擔任稅務司職務,歷任38人。其中以英、德兩國人居多,分別為21人和9人。
瓊海關成立後,海南對外貿易日漸繁榮。宣統元年(1909年),對外貿易總值達756.7萬海關兩、徵收稅款28.3萬海關兩,為此前歷年之最。其中,鴉片進口占相當大比重。光緒十二年(1886年)徵收稅款13.3萬海關兩中,單鴉片稅即達5.8萬海關兩,占當年徵收稅款43.6%。民國28年(1939年),日軍佔領海南,對外貿易大為減少。民國31年(1942年),瓊海關被日本人占據,稅務司改稱「海關長」。之後,除日貨輸入海南外,海南與其他各國貿易基本中斷,稅收寥寥無幾。民國34年(1945年),抗戰勝利,國民黨政府接管瓊海關。不久內戰爆發,對外貿易陷於癱瘓。
1950年5月1日,海南島解放,海南軍政委員會派出軍事代表接管瓊海關。同年6月1日,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口海關,地址在今海口市得勝沙路4號。海口海關在海關總署統一領導下,按照「完整接管、逐步改造」方針,逐步對舊海關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造。對無直接關系的港務工作移交給港口管理部門,認真履行國家賦予海關的監管、征稅、查私等職能,配合國民經濟的恢復與建設。
1958年9月,全國海關關長會議提出:「海關作為把守國家大門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之一,必須以經濟政治保衛為自已的工作中心」。海口海關職能也從主要經濟方面的監督管理擴大到同各種政治破壞活動進行斗爭,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檢查,在現場採取翻箱倒櫃、包包打開、罐罐過機的細檢細查措施。同時嚴格執行《海關檢查揭發進出口貨運事故辦法》,把檢查揭發貨運事故作為主要任務之一。 「文化大革命」期間,海口海關業務和規章制度遭到嚴重破壞,機構被打亂,不少業務骨幹被下放農村或調走,業務基本陷於癱瘓。1953年~1972年,海口海關行政隸屬關繫上幾經更迭,曾隸屬於外貿、港口等部門。自1976年10月起,海口海關開始逐步恢復海關各項業務。1983年4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加快海南的開發建設問題討論紀要》,在政策上予以放寬,給予海南較多自主權。海南利用外資項目發展迅速,各種新型貿易方式不斷出現。但1985年底,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停止執行大部分優惠政策。
1988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通過《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決定》和《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定》。同年4月14日,國務院批轉《關於海南島進一步對外開放加快經濟開發建設的座談會紀要》。同年5月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給予海南諸多進出口優惠政策,海南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1994年~1996年,海南經歷特區政策大調整,經濟上出現過大起大落。但隨著海南省委、省政府不斷開拓進取,創造區域經濟優勢,到2008年,海南國民生產總值為1466億元,較1987年建省辦特區前的57.3億元增長24.6倍。海口海關各項事業也獲得快速發展,進入嶄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❷ 世界海關組織的歷史沿革
當在歐洲經濟合作的委員會里代表的十三個歐洲政府同意設定學習小組時, WCO的歷史在內1947年開始了。 這個小容組審查了建立根據關於關稅和貿易的總協議的原則的一個或更多相互歐洲關稅同盟的可能性的。
1948年,學習小組設定了二個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和關稅委員會。 經濟委員會是經濟合作與開發組織的前輩(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稅委員會適合關稅合作理事會(CCC)。
1952年,正式地建立CCC的大會生效了。 委員會是CCC的執行機構,並且委員會的就職演說會議在1953年1月26日的布魯塞爾舉行了。十七個歐洲國家出席了CCC的第一個委員會會議。
年會員資格成長,在1994委員會被採取運作的命名世界海關組織,對更加清楚反射它的與一個真實地全球性政府間機關的轉折。 它現在是起作用所有大陸並且代表經濟發展所有階段174個海關局的聲音。21世界後WCO成員負責處理超過98%所有國際貿易。
❸ 深圳海關的歷史沿革
深圳海關的職能是:依法對經深圳口岸進出境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郵遞物品等進行監專管;徵收關屬稅和其它法定由海關徵收的稅費;查緝走私;開展貿易統計並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深圳海關旅檢業務佔全國55%,加工貿易監管佔全國1/5,快件監管業務佔全國1/3,稅收征管約佔全國9%,運輸工具監管約佔全國70%。
深圳口岸是全國最繁忙的口岸之一,深圳海關也是全國任務最繁重的海關之一,深圳海關以自身特有的位置,在新中國經濟和社會建設的各個時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深圳海關主動適應經濟特區發展需要,深化業務改革,加強隊伍建設,不斷完善和改進自身工作,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❹ 濟南海關的歷史沿革
濟南海復關於1987年制3月籌備,1990年2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正式開關,對外開辦業務,隸屬於青島海關。2012年5月9日,經國務院和中央編委批准,濟南海關由原青島海關隸屬海關調整為海關總署直屬海關,2012年12月13日正式掛牌 。濟南海關位於濟南市英雄山路288號,主要業務是貨運監管、 國際快件監管、國際郵件監管、加工貿易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人員和行李物品監管等,是青島關區業務結構較為全面的隸屬海關之一,還是山東省公安廳走私犯罪偵查局濟南支局的主要辦公地點,是一個綜合性的辦公場所。
濟南海關內設機構從建關初1室3科發展到目前8處(副處級)19科,人員由28人發展到98人。業務門類由過去單一的保稅和貨運監管逐步形成了貨運監管、國際快件監管、國際郵件監管、加工貿易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人員和行李物品監管等門類齊全的業務體系,是青島關區業務結構較為全面的隸屬海關之一,海關業務監管轄區為濟南市全境,國際郵件監管轄區為11地市72個市縣。濟南海關緝私分局現有緝私警察33人,緝私轄區為濟南、德州、泰安、聊城、萊蕪五市地。
❺ 中國近代海關發展史
一、中國近代海關的建立
1840年.中英鴉片戰爭戰爭爆發。兩年後,中國戰敗,被迫簽訂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中英南京條約》。條約規定: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中國需與英國商定。這標志著中國的關稅自主權開始喪失。《南京條約》劃出的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5個通商口岸,原本就有海關設置。開埠通商後,雖已失去關稅自主權,但海關行政仍由中國管理。然而,列強們的最終的目的是奪取中國海關的控制權。通過1853年9月的小刀會事件,1858年清政府與英、美、法簽訂的《通商章程善後條款》對這一辦法作了修改:「任憑總理大臣邀請英(美)人幫辦稅務,毋庸英(美)官指薦干預」,並「各口劃一辦理」。[1]1859年江海關英籍稅務監督李泰國被委派為總稅務司,負責募用外國人在各口岸任稅務司,從此,外籍稅務司管理中國海關便成為制度了。1861年1月,總理衙門成立後再度任命李泰國為海關總稅務司。1861年4月李泰國返英,是年6月,清政府任命廣州副稅務司英國人赫德署理總稅務司,1863年赫德正式擔任海關總稅務司,開 始了對中國海關近半個世紀的管理。至此,在西方列強的「幫助」下,以外籍總稅務司制度為核心的中國近代海關制度,終於建立起來了。
二、組織結構
在晚清的行政體系中,由外國人擔任行政首長的中國海關是一個十分特殊的機構。從1861年起,海關開始由新設的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統轄,庚子年以後,清政府將總理衙門改組為外務部,於是海關也就跟著轉變成外務部的下屬機構。1906年清政府為節制海關,設立由外務部、戶部聯署辦公的稅務處,海關總稅務司及各關稅務司均轉隸稅務處。清政府的做法自然受到了英國的強烈抗議,使得原定職權並未實現。辛亥革命後,海關繼續由外交部管理。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此後,海關後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統轄。
中國近代海關的最高機關是總稅務司署,設總稅務司、副總稅務司,下設六個辦事文案。中華民國建立後,總稅務司署組織改為五科三處,隨即又改為九科二處。總稅務司署直轄全國各稅務司署,即各口海關。
三、特點及影響
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本國情,決定中國近代海必然會關呈現出一些 「中國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海關最高領導由外國人擔任,海關的高級職位也被外國人壟斷。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於列強為便於對華進行經濟掠奪,而強迫清政府任用他們的「自己人」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由於經歷了幾百年閉關鎖國的中國嚴重缺乏懂得近代海關管理的人才所致。在筆者看來,後一種情況所佔的比例可能更大。因為,這不僅導致了中國自身海關管理的腐敗、混亂,更重要的是,給了外國人干涉中國海關自主權的絕佳介面。事實上,西方列強也正是以此為借口竊取了中國的海關管理權。
第二、海關自成系統,清政府難以駕馭。從一開始,總理衙門就規定了,凡在海關工作的外國人包擴各口海關,均歸總稅務司選拔、統轄,這就為海關總稅務司操縱全國海關行政提供了條件,而清政府所設立的各口海關原本都是有地方督撫管轄的。赫德在時任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碼的幫助下,利用支付《北京條約》賠款的契機,成功的將全國海關的控制權納入自己囊中。此後,海關系統成了一個「針插不進、水潑不進」的獨立體系。清政府想要對各口海關發布命令,必須通過總稅務司,否則根本得不到執行。而總稅務司為了強化對海關的控制,將海關中的外籍工作人員從清政府的官僚體系中剝離出來,使其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即便是中國籍工作人員犯了法,也要先通報總稅務司,才能抓人。這一切,使得作為總稅務司,同時也是外國侵華勢力的代理人的赫德,不僅在這個體系內享有「上帝「般的權威,在這個體系之外,也能夠對清政府的內外政策施加較大影響。
此外,中國近代海關除了收稅以外,還承擔著其他一些功能。例如,1862年成立的京師同文館就是由總稅務司赫德任監察官並實際操縱館務,教習也在總稅務司署編制內;1896年,清廷又發布上諭,令總稅務司兼辦郵政事務,赫德遂兼總郵政司,並設郵政局總辦、副總辦。直至1901年同文館並入京師大學堂,1911年郵政為郵傳部接管,二者方才脫離海關。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還是人才匱乏所致。京師同文館抓主要教授外文,培養翻譯和外交人才。可在1862年,全國也找不出幾個會外語、懂外交的人,除漢文外其它課程都要尋找由外國人擔任教習,同時中國也缺乏辦理近代教育的人才,這也需要外國人幫助。而在當時,懂外語、近代科學和管理學的外國人基本上都集中在海關總稅務司。這些因素使得京師同文館這個中國第一所近代教育機構從一開始,就被控制在海關總稅務司手裡,郵政事務的情況也大體如此。
中國近代海關的這些特點本身是由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本國情決定的,反過來,又對中國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從負面來看,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海關關稅自主權的喪失和海關稅款保管權的喪失。這兩者的危害無需多言,對中國近代史有一定了解的人都十分清楚。然而,有一件事或許出乎人們意料,那就是這個有外國人操縱的機關,居然是清政府唯一沒有貪污腐敗的衙門。在那個「一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時代,中國海關卻因廉潔而著稱,甚至被認為是「世界行政管理史上的奇跡之一」。雖然這一功勞首先應歸於外國人,但不管怎麼說,也多少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榜樣作用。
四、近代海關的主權回歸歷程
中國人當然不甘心將自己的海關主權拱手讓給外人,因此,從19世紀70年代起就有一批較早「開眼看世界的知識分子」反對協定關稅,主張收回關稅自主權。鄭觀應中國近代資產階級改良主義思想家。他長期活動於東南沿海地區,較早認識到收回關稅自主權的必要性,認為「其定稅之權操諸本國,雖至大之國不能制小國之輕重,雖至小之國不致受大國之撓阻.」
最早採取實質行動的是張之洞。1902年9月7日,張之洞通電軍機處、外務部、劉坤一、盛宣懷,痛陳我國海關主權喪失的危害,並提出收回關稅主權的兩步計劃:第一步,與赫德定明,海關總稅務司等高級職位,應兼用中國人;第二步,選派人員到海關學習,最終以華人取代洋人。張之洞的計劃被清政府採納,1906年,清政府設立稅務處,1908年設立稅務學堂,收回關稅主權的意圖十分明顯。盡管這些動作沒能實現收回關稅主權的願望,但卻導致了海關職權的削弱,從此以後,海關開始走上了下坡路。
清政府垮台後,為了維護中國的國際聲譽,保證中國能繼續償還外國戰爭賠款和貸款,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授權當時擔任總稅務司的安格繼續掌管海關。從1911年到1928年間,中國的海關關稅,除去必要的海關運營費用外,全部交給在上海的一個國際銀行業委員會,該委員會代表外國債權人的在華利益。只有在繳納賠款和貸款等費用後的剩餘部份,總稅務司才會交給民國政府。而在支付這些款項前,關稅則被託管在英國的匯豐銀行。
巨額的庚子賠款,連海關收入都難以填滿。民國政府不得不動用部份常關稅。這使得由英國人擔任的海關總稅務司取得了更多的權力,並具有了更多的獨立性。雖然海關中中方雇員不少,但直至1927年,沒有一個中國人做到海關副稅務司的位置上。
1926年北伐戰爭期間,國民政府宣告關稅自主,並在財政部下設立關務署,負責接收和管理海關事務。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當時,盡管國民政府控制了大部份省,但海關關余仍控制在北洋政府的海關總稅務司手中。
在時任關務署署長張福運的建議和運作下,海關最終被納入了民國政府管理體系。其採用的辦法是,與海關總稅務司梅樂和協作,對海關進行改革,如停止
招錄外籍人員,中外職員在權利和義務上平等,中外員工同工同酬,任命一名華人為海關總稅務司秘書,派遣中方職員出國深造,廢除總稅務司對海關關余的絕對處置權;關稅不再存進匯豐銀行,而是置於國民政府的中央銀行,政府可充分利用這部份資金;重新修訂關稅,等等。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使中國的對外貿易和海關關稅獲得了突飛猛進的增長。
在國民政府關務署成功地取得了對海關的控制權後,張福運又開始醞釀關稅自主的談判。他首先提出海關稅則及進口關稅制度制定的問題,並決定調整關稅稅率。其後,他開始就中國關稅稅率問題與各國談判,並達成了一致。
直至新中國建立,不僅宣告了中國近代史的終結,也宣告了中國近代海關的終結。新中國理所當然的將海關的一切權力收回。至此,中國海關管理權在被外國人操縱了近一個世紀以後,終於回到了中國人自己手中。
❻ 廣州海關的發展歷史
廣州海關前身是粵海關
廣州是中國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港口。唐朝開元二年(714)*(*一說唐高宗顯慶六年(661)。),在廣州首設市舶使,總管海路邦交外貿。市舶管理機構稱「市舶使院」,其職能,一方面掌管各國朝貢事宜,接待由海路來中國朝貢的各國使節;另一方面,總管海路通商,征船腳,禁珍異等。宋開寶四年(971),在廣州始設市舶司,管理商船,徵收關稅,收購進口貨物等。宋、元、明三朝均在廣州設市舶司,制度也較前完善,是集海關、外貿、外事三類性質為一體的機構。宋朝制定的《廣州市舶條》後經推廣,成為當時的全國市舶法。元朝制定的《市舶抽分則例》和《整治市舶勾當》,是歷史上較為完備的一部海關和外貿法規。明朝的廣州市舶司時建時撤,前期以處理朝貢貿易事務為主,不征關稅;後期准許中國人前往海外貿易,開始按貨價或貨量摺合銀兩計征關稅,但免去收購進口物品職責。清朝康熙十九年(1680),在廣東前山寨設市舶司機構,但僅負有徵收自澳門陸運進出香山縣貨物關稅的任務,可以稱為海關的前身階段。
清康熙二十四年,皇帝已諭准開海貿易,在廣州建立粵海關,始正式出現「海關」之名。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廷為抵制「洋船北上,移市入浙」,限定廣州為外國商船來華貿易惟一口岸。自此至道光二十二年(1842)開五口通商的80多年內,粵海關成為中國海關或大清海關的同義詞。
粵海關以徵收關稅為主要任務,有關收購進口商品和管理外商以至一部分監督管理貨物工作,均交由廣州十三行的「行商」,海關間接控制而不直接管理。清朝對粵海關稅收定有年度最低限額,康熙年間因拖延成風,粵海關上繳稅款往往不足定額,而自雍正年間整頓關政後,每年上繳稅款,均超過欽定數額,成為朝廷重要的財政收入。清朝對粵海關稅收制定了較系統的稅則,通過「行商」收繳稅款。按該稅則「應征稅額不過值百抽三至值百抽六」,但因粵海關胥吏在執行中巧立名目,中飽私囊,往往雜費多於正稅。粵海關對外國商船來華,實行嚴格的控制,只准停泊黃埔河面,不準外商接觸廣州市民,買賣貨物和辦理海關手續,也只能通過「行商」代理。其時,因關政腐敗,對禁止鴉片進口和禁止糧食出口等重要法令規定難以貫徹執行,使粵海關在對外方面,不能完全發揮「把關」的作用。
咸豐九年(1859),廣州仍被英法聯軍佔領,走私漏稅甚為嚴重,兩廣總督和粵海關監督「恐偵緝太嚴,則釁端易啟」,被迫邀請洋人來廣州「幫辦稅務」,希冀「以夷制夷」。咸豐十年,推行外籍稅務司制度的粵海新關正式成立,但稅務司只對總稅務司負責,逐步喧賓奪主,掌握了粵海關的行政管理權。粵海關稅務司貫徹總稅務司意圖,以增加上繳稅款數額,博取中國政府信賴,並參照西方管理體制,建立了監管和緝私等專職部門,陸續制定了較為規范的法規和辦事細則,同時,加強驗貨和估價力量,改善計征關稅程序,雖長期執行不平等的「協定稅則」,實征的進出口貨物稅額,都在值百抽五以下,減輕了外商稅荷,但因革除地方陋規什費,計征漏洞較少,其上繳中央的稅收總額,反較前有所增加。民國18年(1929)開始執行的由南京政府制定的「國定稅則」,經4次修改,稅率突破值百抽五范疇,然因該稅則強調其財政收入作用,而且受到列強勢力的制約,不利於發展國內工業,曾遭到廣東社會各界反對。民國20年,實施新稅則並裁撤在內地徵收的厘金子口稅後,粵海關上繳中央政府的稅款較「協定稅則」時期增加2/3以上,而廣東地方財政收入則相應減少。
粵海關稅務司自新關成立,即每年編制貿易報告及統計冊上報總稅務司,光緒八年(1882)起,奉總稅務司令每十年又編寫「十年報告」上報,內容涉及廣州乃至華南地區政治、軍事、經濟各方面情報,已遠遠超出當時的海關業務范圍。此外,粵海關稅務司以其特殊身份,不時插手干擾廣東的涉外事件,幹了不少中國人民難以容忍的勾當。廣州人民激於愛國熱情和對西方侵略者的憎恨,為收回海關主權,進行了長期的斗爭。粵海關華籍職工在此影響下,從海關內部開展收回海關主權的斗爭,並於民國14年省港大罷工期間,成立了全國海關第一個華員工會組織。
外籍稅務司掌握粵海關關政80餘年,推行一整套半殖民地的海關制度,並包攬與海關業務無直接關系的海務和港務工作,客觀上對革除清朝前期關政腐敗和維護對外貿易航道暢通有一定的作用。然而,近代以來,海關主權受不平等條約束縛,關稅不能發揮其保護和促進民族工商業和農業、手工業發展的作用。粵海關監管和緝私制度雖然較前嚴密,但因廣州毗鄰香港、澳門,政局變動又較為頻繁,境內外惡勢力互相勾結,走私時起時伏,禁而不止。特別在1946~1949年解放戰爭期間,美國貨多渠道大量走私進口,充斥廣州市場,粵海關更無法控制緝私局面。
1949年10月14日廣州解放,同月25日,廣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正式接管粵海關。從此,舊海關變為獨立自主的人民新海關。1950年1月31日,粵海關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海關」,直屬海關總署。
新中國成立後,廣州海關的基本任務是:監督管理進出國境的貨物、運輸工具、旅客行李及郵遞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法定由海關徵收的稅費,查禁走私以及編制統計。解除了與海關無直接關系的對港口設施、泊位和燈塔等助航設備的管理,把監管合法進出境和查緝走私的工作與征稅工作並列,顯示了海關把守國家大門的作用。建國頭5年,廣州海關貫徹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政策,同時依照為保護和促進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而制定的人民稅則徵收關稅。加強對私商進出口貨物的監管,便利合法進出,打擊不法分子的經濟破壞和違法行為。對國營外貿公司的貨物,則在堅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盡量簡化手續,促其快速運轉。特別在1951年「反禁運」斗爭中,廣州海關積極採取各種靈活措施,對經黃埔、大鏟等地搶運進口的大批物資,加速驗放,發揮了人民海關的緊密配合作用。
1955~1956年,廣州口岸對外貿易已由多種經濟成分逐步轉為單一的全民所有制經濟,廣州市內的外貿部屬下專業進出口公司已能控制全部進出口貨物。廣州海關適應形勢的發展,進一步簡化監管手續,便利貨運,把監管重點從進出口貨物轉移到非貿易性物品。此時,上級指示將監督進出口貨物的正確裝卸、保管、運輸、檢查揭發一切足以造成國家損失的事故增列為海關的一項基本任務。自此至1979年的20多年裡,廣州海關在貨運監管中,避免出現進出口貨物錯發錯運、包裝殘損、嘜碼混亂等不正常現象做了大量工作,減少了國家外匯損失。
50年代中期,廣州口岸進出境郵遞物品逐年增多,東南亞國家郵寄進口小包尤甚,為全國海關監管數量之冠。廣州海關從各方面提高驗包效率,按照「自用合理數量」的原則,合法合理地掌握不同對象的征免驗放尺度。
60年代初三年經濟困難時期,從國外和港澳地區郵寄進口糧油、副食品大量增加,僅1961年自廣州進口郵包即超過900萬件。廣州海關集中人力,優化組合,針對當時進口郵包小的特點,改進檢查技術,簡化驗征程序,加快了驗放。
「文化大革命」10年,廣州海關各項工作遭到建國以來最嚴重的干擾和挫折。1967年下半年停徵對國營外貿專業公司進出口貨物的關稅,中斷海關統計的編制工作;1968年年底大批幹部下放勞動,1969~1970年,廣州海關僅有200餘人維持工作,並曾一度停止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監管;1971年執行全國海關關長會議決定,將工作方針從「經濟政治保衛」改為「政治經濟保衛」,導致工作中對非貿易性的物品監管過嚴偏緊。
1979年改革開放後,黃埔分關改為直屬海關總署的獨立海關,廣州口岸遂有廣州海關和黃埔海關。由於廣州外向型經濟飛躍發展,多頭經營對外貿易業務量迅速增長。按照「依法監管征稅,方便合法進出,制止走私違法,保護促進四化」的工作方針,逐步恢復正常的監管職能,解除了檢查揭發貨運事故的職責,恢復歷史上以統一規格的進出口報關單為海關監管依據,加強貨物的合法進出。1986年後,廣州口岸海關貫徹以「促進為主」的方針,不斷深化報關、查驗制度改革,積極支持和促使「代理報關」向專業化方向發展,發揮企業自管和社會共管的力量,並逐步形成配套的前期管理、現場和後續管理的海關管理體系。廣州口岸海關各類運輸工具門類較齊,所監管的進出口貨物涉及的貿易方式較多,其數量逐年增長,居全國海關前列。同時,在檢查旅客行李物品工作中,廣州口岸海關改革監管模式,簡化通關手續,從手工操作為主發展到以技術檢查為主,從設置「免稅通道」發展到國際慣常做法的「紅、綠通道制度」,進一步加快旅客進出境的速度。
廣州口岸海關自全面恢復征稅職能後,除執行國家按國民經濟發展需要不斷修改的稅則,並加強驗貨、審價和計征各環節工作外,還依照政策,審批新貿易方式進出口貨物的減免稅工作,其所征稅款及審批的減免稅數額,均屬全國海關前列。並組織審計、財務、征稅等相關部門,堅持稅收定期檢查制度,防止漏征、錯征。
改革開放後,廣州口岸出現建國以來較嚴重的走私活動,廣州、黃埔兩關加強查私力量,取得各有關部門支持,打擊了各種渠道的走私活動,為維護廣東省經濟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廣州口岸海關恢復編制統計。為使海關統計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廣州海關積極引入先進科技設備。1983年率先以數據磁帶報送方式代替統計原始資料郵寄,1990年又以計算機網路方式代替磁帶報送,大大提高了海關統計的時效和准確性。同時積極開展統計分析,編寫統計刊物,為國家經濟部門和地方政府提供信息,發揮了海關統計的監督職能作用。
廣州口岸海關三百餘年的興替史,是廣州口岸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縮影,也是近現代帝國主義侵華歷史的見證。隨著海關主權回到中國人民手中,廣州口岸的海關歷史翻開了新的一頁,特別在國家改革開放時期,發揮了以促進為主的「把關」「服務」的作用。隨著21世紀的到來,海關將為促進國家的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❼ 從清朝到近代海關的歷史
海關第一任總稅務司 : 李泰國
李泰國父親為英駐廣州第一任領事,10歲那年,父親帶他來到中國。李泰國先後擔任過英國駐廣州、香港和上海等領事機構的翻譯秘書、代理副領事等職。
1855年6月1日,他年僅23歲,從英駐上海領事館派來接替威妥瑪,擔任江海關關稅管理委員會的英方司稅。他接任後,廣為聯絡江蘇巡撫等高級地方官員。外國使節利用他的關系,1858年6月,沖破了清政府一直拒絕外國官員商人與清政府高級官員接觸的限制,安排英法代表團順利進入蘇州城,未受阻撓,並把照會面交江蘇巡撫趙得轍,請他轉達清政府。
他在聯絡清政府官員中,廣為「洋人治關」造輿論。他主張「外洋船隻進出呈驗艙單,必須詳盡,否則處罰或沒收」,「各稅須照征照繳,掣發稅款收據」,制訂了《各國商船進出起卸貨物完納鈔稅條款》等章則條件。清咸豐九年(1859年5月),上海道吳煦奏稱,「自李泰國經理夷稅徵收之後,稅鈔大有起色,按年比較,銀數倍增。」博得清政府的信任。
清咸豐五年(1855年),洋商受戰事和海盜騷擾的影響,海運和貿易都遭困難,他利用海關職權,實施臨時性的「免稅證」(免重征憑證)辦法。清咸豐六年(1856年),市場不景氣,洋貨滯銷,他為緩解計,又推出繳納進口稅款後,發給「存票」,代替稅款收據,以便在3年內無法銷售時,准予退運,可憑「存票」退稅。
第二次鴉片戰爭時,他向英侵華軍提供漕糧北運的情報,對攻打京師,制定作戰方案作用甚大。英侵華軍統帥額爾金對他頗為賞識,請他去天津參加議和,與欽差大臣桂良談判,李泰國「言語狂悖,狡驕異常」(桂良語),極盡威逼之能事,迫使清政府簽訂中英《天津條約》。他利用議和的機會,向桂良提出了往來公文用英文;准許傳耶穌教;開放揚子江,憑護照進入內地;幫助查緝海盜;修訂稅則等五點要求。
議和間,他探悉美俄兩國在議訂條約中,都同意把鴉片列入違禁品,這對英國謀求鴉片貿易合法化大為不利,立即報告額爾金,馬上疏通美俄公使,在條約中迴避鴉片問題。
李泰國回到上海,一改前態,極力討好江蘇巡撫等地方高級官員。他不僅是英國重用的人物,在上海的清政府官員也視他為可利用的英人。清咸豐八年(1858年10月),李泰國列席修訂稅則委員會的會議,他在會議期間,表面上應付欽差大臣,實際上為英國幹事。他把江海關的檔案和統計,提供給英方,使英方能提出一份詳盡的減稅和免稅的稅率長表,還規定進口稅率以3年平均價格的5%為標准。他還根據額爾金的意志,把鴉片稱作「洋葯」,列入稅率表,再徵得欽差大臣的同意,既避免被脅迫之嫌,又體現「出於清廷的自由意志」。額爾金為使英國長期掌握中國海關行政議定各口通商口岸劃一辦理,推廣上海模式,延請洋人幫辦關務到各口岸海關。稅務司制度,就是根據這一規定設立的。
清咸豐九年(1859年1月),兩江總督兼各口通商大臣何桂清內定李泰國為總管各口海關總稅務司,於是李泰國在3月間,向上海道台呈送《江海關呈送稅務條款清折》,提出各通商口岸建立「劃一海關」的方案。為取得各海關的管理權,李泰國要求何桂清授權預選洋人,並決定洋人的去留。何桂清只許他保舉,「聽由監督延請」,他極力抗爭,並以辭職來要挾。英駐華公使卜魯斯也干預說:「各口稅務司的任免,都取決於總稅務司,清政府和監督無權過問。」最後決定,「募用洋人,上海先定上海章程,各口仿行」。5月23日,何桂清委任他為總管新關的總稅務司,並派他去各通商口岸開辦海關。7月25日,他借口無暇兼顧江海關工作,擅自指定德都德為江海關稅務司。9月,卜魯斯為他通令各口領事,強調「女王陛下政府對其成功寄以厚望」。10月,他去廣州和汕頭,創辦粵海關和潮海關。
清咸豐十年(1860年1月20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成立,委任李泰國為總稅務司,邀他去北京商討關務。他因看到太平軍的威力,「不願與可能會覆滅的王朝保持緊密的聯系」(給額爾金信中語),以傷病辭謝,請准給假去英國休養,沒有應召上京。所謂「傷病」,發生在清咸豐九年(1859年7月),因英人掠賣華工,致40多人投江淹死,上海群眾憤起譴責,他出來橫加干涉而受傷。該年10月早已痊癒,但恭親王卻於4月7日,准他請假,希望他去天津創辦海關後,推遲半個月回英國,4月他回到英國。維多利亞女王對其在華「功績」,賜以三等巴斯爵位。
清咸豐十一年(1861年7月),赫德在代行總稅務司職務時,向清政府建議,徵收「洋葯」印花稅,用以購置小火炮船,鎮壓太平軍。總理衙門據以奏准,令赫德辦理,於是赫德遂告在英休假的李泰國,李泰國對此極感興趣。早在清咸豐六年(1856年),他曾建議購炮船,鎮壓太平軍,「願立軍令狀,效力戒行」,咸豐帝硃批,「勿墮其術中,預杜患萌」,但李泰國在簽訂中英《天津條約》時,塞進一條「中英共同肅清海盜」的條款,為海關建立海上武裝伏筆。卜魯斯說得更露骨,要把海關和「現代行政制度」,「關稅徵收」和「海上巡邏艦隊為一體的合治模式的行政機構」。因此,他積極在英國購船募員,購船7隻計80萬兩,購裝備27萬兩,招募官兵600餘人。更有甚者,他沒有請准清政府,於1862年5月29日,擅自委派英國海軍官佐阿思本創建由歐洲人指揮的中國人炮艦隊。翌年,又擅自與阿思本簽訂合同(簡稱「李阿合同」),規定阿思本為艦隊司令,並只執行由李泰國傳達的諭旨等。
清同治二年(1863年5月9日),李泰國回到上海銷假,立即往謁新任江蘇巡撫李鴻章。6月和赫德同去北京,為了要控制關稅作為財源,要求撤銷南北兩通商大臣,以便獨攬海關的稅收大權。還想控制艦隊作為權力工具,催請恭親王批准「李阿合同」。他覺察到總理衙門的大臣們對他不滿,他需要提高自己的身價,要求賜給他一座王府,出門要坐轎子,與大臣們平起平坐,有利於交涉。恭親王認為艦隊的統領和支餉,由親王自行決定。同年10月5日,阿思本向總理衙門發出最後通牒,限48小時內批准「李阿合同」,否則解散艦隊,迫得恭親王不得不作出解散艦隊的決定。恭親王對李泰國的驕縱跋扈深為不滿。清同治二年(1863年11月15日),李泰國被解僱,清政府賜以退職金,格外從豐,於是他離開海關返回英國。同日清政府委任赫德為其繼任,駐在上海。
李泰國在海關工作7年,奠定了洋人幫辦關務的制度。
中國海關第二任總稅務司 :赫德
赫德,生於英國北愛爾蘭亞馬群波達當的沒落酒廠主家庭。1853年,以優異成績畢業於女王大學。1854年春,由大學保送進入英國外交部。同年6月,啟程來華,在香港受訓3個月,那時年僅19歲。9月,他被派駐寧波任見習翻譯。翌年1月,他被提升為助理翻譯。2月,赫德就以二等助理身份,實際負責駐寧波領事館的全部工作。清咸豐八年(1858年3月),赫德被調去廣州,任英國領事館二等副翻譯,10月,升任翻譯。赫德漢語流利,熟知中國人情世故,到了廣州,很快結識了當局政界人物,與兩廣總督勞崇光等人,交往密切。
清咸豐八年(1858年10月),廣州繼上海後,也設立洋關。赫德經英政府批准,於1859年5月,辭去領事職務,6月,他就被聘任為廣州新關副稅務司,不久,又被總稅務司李泰國正式任命為廣州海關副稅務司。李泰國根據威妥瑪對清朝形勢的估計,認為清朝很快覆亡,他不願無故遭殃,借口休假一年。清咸豐十一年(1861年4月),李泰國急急忙忙地離開中國。他向署理各口通商大臣薛煥推薦江海新關稅務司費士來和粵新關副稅務司赫德,會同署理總稅務司職務。當他到達北京時,英國公使卜魯斯推薦他晉見恭親王。赫德被應召趕到北京時,他呈遞7個清單,2個稟呈,對海關稅務、海關弊端闡述己見,並提出解決方案。恭親王以「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名義,頒給札諭,重新任命費士來和赫德會同署理總稅務司職務。
赫德和美國公使與總理衙門有著密切關系,實際獨掌總稅務司權力;費士來雖然在英方的資歷高於赫德,但他不懂漢語,無法和總理衙門大臣有直接接觸,被迫居於從屬地位。總理衙門對赫德好感越來越勝過李泰國,而赫德則極力爭取統轄海關的總理衙門掌權大臣,如恭親王、文祥等的信任。他經常主動地提供稅務、洋務,特別是外交方面的意見,並為之出謀獻策,在總理衙門大臣的心目中,他顯已取代了李泰國。赫德的自製沉著、圓通,而又熟悉官場禮節和中國士大夫的習氣,深得大臣們的贊揚。
清同治三年(1863年5月),李泰國休假到期,從英國返回上海,赫德結束了代理總稅務司職務。然而清政府想方設法抬舉赫德,由恭親王專門設立一個比一般口岸稅務司更大權力的職務,即赫德被任命為江海關稅務司外,還負責長江各口關務。此舉僅是削弱和抵消李泰國作用,推出赫德充任總稅務司的權宜之計。不久,恭親王就上奏:李泰國「辦事刁詐,以致虛靡巨款,實難姑容。現由臣等將其革退,還准經理稅務。該夷狡獪異常,中外皆知,屢欲去之而不能,今因辦船貽誤,正可藉此驅逐」,「其總稅務司一缺,即由赫德辦理。」同治二年十月初六日(1863年11月16日),上諭批准把李泰國革職,派赫德繼任總稅務司。這時,年僅28歲的赫德,就成為清朝中國海關的總稅務司。
赫德上台,繼續採取善變、滲透控制手段,先使清政府取得信任和好感,然後再伺機掌權,實為「大英帝國」效勞。
清光緒十九年(1893年8月),總理衙門指示赫德兼管郵政,清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海關正式代辦郵政,由赫德兼任郵政司。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赫德出版了關於中國問題的論文集《他從秦國來——中國問題匯編》。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4月),赫德參與中國政府與八國聯軍的議和談判,並草擬賠款節略,赫德向外務部提出賠款和新關兼管常關的辦法。《辛丑條約》規定中國賠償巨款,赫德所提供的關於清政府財政狀況的報告,被各國公使視為最可靠的情報。他關於賠款及其擔保辦法的意見,絕大部分被採納,寫入《辛丑條約》。
在清同治三年(1864年)訪問台灣之後,他用中文書寫了他對中國事務的建議,題目是《幫官論》。1876年,他配合李鴻章與英國公使威妥瑪爵士在煙台解決中英之間由1875年馬嘉理被謀殺案而引起的爭端,結果簽訂《煙台條約》。他參與調解中國與緬甸邊界糾紛。1907年7月,赫德與清稅務大臣共同商議,通過海關嚴厲查禁私運軍火,以斷絕資產階級革命派的武器來源。赫德到達中國時,太平天國農民起義正處於興起時期,而他成為總稅務司時,太平軍正受到戈登和「常勝軍」的扼殺。1864年戈登與李鴻章發生沖突,赫德在蘇州從中調解,使他們一起鎮壓太平軍。同年,赫德也參與了攻打駐扎常州太平軍之戰。
在40餘年總稅務司任期內,赫德為搖搖欲墜的清政府統治出謀獻策,也深得清政府贊賞,授於他多種榮譽。1864年赫德被授於按察使銜(三品);1869年被授於布政使銜(二品);1881年被授於頭品頂戴;1885年被授於雙龍二等第一寶星、花翎;1889年被授於三代正一品封典;1901年被封為太子少保銜;1904年11月20日,慈禧贈與赫德如意柄壽字一個;1911年9月20日,赫德病故後,同年9月23日,清政府追授赫德為太子太保。
赫德長期為西方列強侵略中國效勞,也受到歐洲各國政府的表彰。1870年,瑞典授於他VASA騎士勛章,法國、比利時、奧地利、義大利、葡萄牙、荷蘭、普魯士等政府,也都授於他各種榮譽。英國政府於1879年授於聖邁克爾和聖喬治十字勛位爵士,1889年授於聖邁克爾和聖喬治大十字最高級勛位爵士,並於1893年封為從男爵。
隨著個人權力高度集中,赫德開始專橫跋扈、盛氣凌人,壓制下級、歧視華人本性越趨暴露。後期,他把其弟、妻弟、外甥等親戚、熟人,安插在海關工作。1898年初,赫德自覺年老力衰,為使親信繼續占據要職,他設置了副總稅務司一職,竭力推薦其妻弟裴式楷出任副總稅務司。反對赫德浪潮,來自政府大臣、同僚及下屬,清政府不得不採取限制赫德權勢的措施。1906年,清政府設立稅務處,海關由外務部改隸稅務處,赫德卻發出第1369號通令,指示各地稅務司「工作仍按既定方針進行」。
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月27日),清政府公布赫德休假和裴式楷副總稅務司的任命,次日清政府下旨賞給赫德尚書銜。4月13日,赫德離開北京返回英國,清政府外務部和稅務處官員,各國駐京公使及代表,裴式楷和在京的海關職員均前往車站送行。翌年2月~清宣統三年(1911年)6月,清政府多次批准赫德續假醫病。同時正式任命安格聯為副總稅務司,全權負責海關各項工作,與赫德一心想扶植裴式楷相反。
1911年9月20日,赫德病死於英國的白金漢郡麻洛,至死才卸職,而且連續任職48年。
海關第三任總稅務司 :安格聯
安格聯,清光緒十四年(1888年)進入中國海關。清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曾以代理稅務司職務,負責天津海關工作。清光緒二十五年任南京海關稅務司,清光緒二十六年任江海關稅務司,清光緒二十七年再任南京海關稅務司。清光緒二十九年,任署理總稅務司署總理文案稅務司。清光緒三十二年任江漢關稅務司。
赫德曾書面記載說:「安格聯,是我們人員中最有前途希望的人」,赫德為了考驗他的能力,把他放在最大的海關——江海關、津海關以及總稅務司署任職。盡管如此,赫德卻從來沒有把安格聯作為總稅務司繼承人的意圖。由於赫德晚年在海關系統中,繼續堅持歧視華員立場,更加專橫獨斷的管理和明顯的裙帶風,不僅引起了華員職工反對,也招致英國在華上層人物非議。赫德年邁體弱時,特意增設副總稅務司職位,准備讓其妻弟裴式楷擔任。他推薦副總稅務司裴式楷接署總稅務司,極力渲染裴式楷的勞績。總稅務司請假回國後,在整個清宣統元年(1909年)期間,稅務處受到外國列強的沉重壓力,要它在總稅務司繼任人選的問題作出決定,以表達對赫德的不滿。這個壓力主要來自英國外交部和在華的英國上層人物以及海關內部的稅務司。清宣統二年春,稅務處決定「安格聯暫行代理總稅務司」。以莫理循為首的英國在華的上層人物,都極力支持安格聯。
清宣統二年(1910年),在辛亥革命爆發後15天,稅務處上奏安格聯升補總稅務司,即刻奏旨「依議」。安格聯成了第三任海關總稅務司。
安格聯上任總稅務司後,基本延續赫德所建立的制度。但在人事業務制度方面也有一些調整,各國關員比例變動,少數華籍關員開始擔任高、中級職務等,而且出現了一些與這一時期錯綜復雜的歷史背景相聯系的新特點。此時期海關稅收除支付債賠各款外,用以維持中國政府經費開支的財政作用已大削弱,海關實際成為各列強債權國在華收款和監督還債的機構,海關總稅務司成為各債權國在華的代理人。總稅務司安格聯與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一起,策劃截奪中國關稅收支保管權。
清宣統三年(1911年10月24日),安格聯拍發電報給長沙稅務司偉克非,指令「海關稅收已指抵外債,為了避免與列強發生糾紛,最好暫時將稅款交由總稅務司或領事團保管」。正是在他們策劃下,長沙英國領事首先採取行動,劫奪了關稅,接著漢口、上海、汕頭、廣州、廈門以及煙台等處的海關關稅也由各地稅務司直接扣留,存入上海匯豐銀行,造成惡劣開端。此後,安格聯為使支配關稅、控制中國財政達到「合法」的目的,建議英國公使朱爾典成立各國銀行委員會,並提出由總稅務司全權保管關稅,負責償付外債賠款。至此,中國關稅保管大權,在以「系屬權宜之計」的遮羞理由下,全部落於洋人總稅務司之手。
民國元年(1912年)1月,以英國為首的「債權」國家,商定由外交使團通知有關債權銀行,組成「各國銀行聯合委員會」,推舉匯豐(英)、德華(德),道勝(俄)三家銀行充任董事,並經外交使團參加意見,擬定了「總稅務司代收關稅代付債賠款辦法」(共計八條)。之後,又控制了海關稅款扣除海關行政經費和由關稅擔保的債賠款項後的餘款。安格聯不僅截奪了海關稅款收支權,控制「關余」,還極力把海關勢力侵入中國的財政、金融。
民國3年,袁世凱成立內國公債局,安格聯擔任協理和經理專員,開始染指中國內債。民國7年,安格聯接管了全部常關稅款和推遲賠償庚款那部分專款。
民國9年,北洋政府重組內國公債局,安格聯充任董事。
民國10年成立清理內債基金處,安格聯又管理內債基金。翌年,他又接收停付俄奧的庚款。安格聯控制的權力和款項越來越多,使海關在安格聯統治的16年間,外交方面的作用相對減弱,但在財政、金融方面的作用大大加強。安格聯儼然以北洋政府的「太上財政總長」自居,除把持海關大權外,還控制稅款、關余,內債基金等財政大權。民國16年,控制北京政府的軍閥易人,安格聯以拒收二·五附加稅被免職,後由英國人梅樂和正式接任總稅務司。
海關第四任總稅務司 :梅樂和
中國海關第二任總稅務司赫德的外甥,清光緒十七年(1891年)進海關。在煙台、牛庄海關工作4年後,被調總稅務司署6年,親受赫德的薰陶,光緒二十六年升為副稅務司,調離總稅務司署,先後在南昌、福州、廣州和江門海關工作,光緒三十二年升為稅務司,先後擔任過騰越、廣州、天津等海關稅務司,民國14~18年(1925~1929年),任江海關稅務司。
民國15年,國民革命軍發展,梅樂和為穩定員工,命令華員不得捲入帶有「政治色彩」的行動,嗣後又不準組織工會,不準干涉海關行政。民國16年3月,上海工人武裝起義成功,梅樂和挽請社會名流虞洽卿引見蔣介石總司令,表示願襄助籌款,發行二·五庫券;蔣氏承諾支持海關。4月,先後謁前敵總指揮白崇禧和財政部長宋子文,要求維護海關體制。是年春,政府徵收附加稅,洋商和領事反對,梅樂和一反總稅務司安格聯拒絕代征的做法,堅持按章辦事。梅樂和博得政府信任,但惹怒了領事,他們欲奪取江海關的管理權。梅樂和游說洋商會,取得洋商的理解,他們認為海關確為國家信用和內外貿易的要害部門,不支持奪權,才作罷。
民國17年,南京政府曾先後任梅樂和為副總稅務司,領袖稅務司、南方總稅務司。迄代總稅務司易紈土辭職,才於民國18年就任總稅務司,兼管債賠款項的職務。接任後,立即去南京,向中央政府詳述維護海關固有制度的重要,同時提出培訓華員,以備日後代替洋員管理海關的意見,既得政府的信任,又避免輿論的非難。
民國21年,英皇喬治五世念其處理中國海關有功,賜以勛爵。民國26年,抗日戰爭開始,梅樂和告誡各地稅務司要有應變能力,除涉及主權外,要避免發生不幸事件。各關請示如遇日本軍方提出強制性要求,怎樣處理時,梅樂和批復:沒有必要引起摩擦;對日方要挾時,則以國際條約與之周旋;對華員開展護關運動,密令趁機遣散半數稅警。民國30年,太平洋戰爭發生,梅樂和被日方拘禁。民國32年獲釋後去重慶,復任總稅務司,同年5月退休回英。1959年逝世。任職稅務司15年。
❽ 中國海關最早什麼時候設立的
海關古稱鈔關、常關,是一個主權國家對出入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進行監督、檢查,並照章征稅的國家機關,在國民經濟中佔有重要地位。
元朝初年,朝廷在瀛西(今武清區河西務鎮土城村)設卡徵收稅捐。元至元十三年(1276),督水監郭守敬主持開鑿通州至天津段運河(北運河),將北運河一段正式納入京杭大運河運河主流。至元二十四年(1287),置河西務馬站、漕運總司。至明洪武二年(1369),頒詔改河西務為「河西水驛」,河西務一躍成為「水陸兼責」、「極要沖」的大型驛站。後來,朝廷在瀛西城內設立了戶部分司,河西務稅關成為戶部直屬的稅收機關。
明宣德四年(1429)在北京至南京的運河沿岸設置漷縣、臨清、濟寧、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七鈔關(明朝稱紙幣為鈔,因起初以鈔交稅,故稱鈔關)。正統十一年(1446年),將漷縣鈔關移至河西務。凡進京商船均需在此領取紅單,到北京崇文門後再憑單繳納捐稅。河西務鈔關以其緊鄰京師的獨特地位,一躍成為 「燕薊舟車會,江淮貢賦多」的寶地。河西務鈔關也成為中國具有現代意義的第一批海關之一。
到清康熙元年(1667),清政府才將河西務的鈔關移到了天津,並改稱天津關(今北大關)。河西務鈔關在存在的二百餘年間,直屬中央,總轄南北,為維系明清兩代的國計民生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河西務也因為這座鈔關的存在,成為「堤連第宅功勛店,岸擁旌旗使者艖。稅榷五材充國計,商通四海足生涯。會同諸夏咽喉處,名利煙波炫晚霞」的「京東第一鎮」。
❾ 海關歷史
海關管理權的喪失 鴉片戰爭後,中國已失去關稅自主權,但海關行政仍由中國管理。1853年月,上海小刀會起義,佔領上海縣城,遷設租界外灘的江海關被群眾搗毀。英、美兩國駐滬領事遂擅行公布船舶結關暫行條例,因外國商人反對,未能施行。這時,外商船舶自由出入上海港,江海關受外國勢力阻撓無法恢復征稅工作。1854年夏,英領事阿禮國(1809~1897)提出一個中外合組海關的方案,兩江總督怡良(? ~1867)派蘇淞太道吳健彰(約1815~約1870)於 6月29日和英、美、法三國駐滬領事會晤,規定:三國領事各提名一人,由中國任命為稅務監督,與中國共同管理江海關的征稅事宜1858年清政府與英、美、法簽訂的《通商章程善後條款》對這一辦法作了修改:「任憑總理大臣邀請英(美)人幫辦稅務,毋庸英(美)官指薦干預」,並「各口劃一辦理」。1859年江海關英籍稅務監督李泰國(1832~1898)被委派為總稅務司,負責募用外國人在各口岸任稅務司,從此,外籍稅務司管理中國海關便成為制度了。1861年起,廣州副稅務司英人赫德任總稅務司(初為代理),一直管理中國海關近半個世紀。
海關機構 在中國當時的政府系統中,1861年起海關由新設的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1902年改為外務部)統轄;1906年改隸專設的稅務處;1928年後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統轄。
海關的最高機關是總稅務司署,設總稅務司、副總稅務司,下設六個辦事文案。1896年上諭總稅務司兼辦郵政,赫德遂兼總郵政司,並設郵政局總辦、副總辦。又同文館的教習也在總稅務司署編制。1901年同文館合並於京師大學堂,1911年郵政為郵傳部接管,二者脫離海關。中華民國建立後,總稅務司署組織改為五科三處,旋又改為九科二處。總稅務司署直轄全國各稅務司署,亦即各口海關。19世紀80~90年代,隨著邊疆危機和列強分據租借地,又有邊境海關(邊關)、租界地海關的設立。這些海關受到有關列強或租界地當局的轄制,享有特惠、減稅權利。1901年《辛丑條約》簽訂後,通商口岸50里內的常關改歸海關管理,總稅務司署的征稅權力又擴大了。
海關事務主要為征稅和船鈔兩大部門。征稅分內班(處理商人報關、征稅)、外班(查驗過關商貨)、海班(巡水緝私)。船鈔民國以後改稱海務,主管船政和港務事宜。人員最多時為兼辦郵政時代,1910年有19169人;1911年郵政脫離後,降至7230人;以後大體在八九千人之間。其中洋員約佔1/6,國籍最多時達20餘國,而以英人占絕對多數。海關要職都由洋員擔任,華員僅任中下級職位;華洋關員生活待遇懸殊,形成洋員統治華員局面。
收回海關管理權的斗爭 終清一代,海關管理征稅,稅款的保管則由清政府任命的海關監督掌握。辛亥革命爆發後,總稅務司夥同北京的外交團把海關稅款分存於匯豐、德華、道勝三家外國銀行的總稅務司帳戶。從此,稅款保管權也落入外國人手中,甚至連償債、賠款剩下的關余,中國政府也無權動用。1917年,孫中山領導的軍政府成立於廣州,從1918年起,要求按比例分取關余,與外交團、總稅務司進行了長期的斗爭,並逐步發展為要求關稅自主、收回海關管理權的群眾性運動。1924年開始的國民革命推動了這一運動1926年10月,廣州革命政府外交部公布《徵收出產運銷物品暫行內地稅條例》,成為第一次撇開帝國主義控制的海關,自行徵收產銷稅的行動。隨後,各地方勢力也趁機徵收貨物附加稅。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受到了打擊。
❿ 海關的來歷
一國在沿海、邊境或內陸口岸設立的執行進出口監督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它專根據國家法令,對進出國境的屬貨物、郵遞物品、旅客行李、貨幣、金銀、證券和運輸工具等實行監管檢查、徵收關稅、編制海關統計並查禁走私等任務。
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這個定義表明海關的權力授自國家,是代表國家在進出關境環節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海關法》規定,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海關機構的設置一般分為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三級。海關實行垂直領導的體制,即隸屬海關由直屬海關領導,向直屬海關負責;直屬海關由海關總署領導,向海關總署負責。海關按照《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國家賦予的職權范圍內自主地、全權地行使海關監督管理權,不受地方政府(包括同級黨的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