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哪三部國家法規和技術標准涉及歷史文化名村名鎮保護區劃的
這三部最抄重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文物古跡准則》其實還有一些別的法律、法規、行業條例也涉及,如《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規。
舉例說:
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內通常都有相當數量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這些文物保護單位存在另一套保護區劃。《文物保護法》(2007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十五條明文規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第十八條則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B. 城鎮發展模式的第十、歷史文化名鎮
歷史文化名鎮不能等同於一般的旅遊鎮,因為它的功能部分是重合的。所以,在這些村鎮尤其要注意地脈和文脈的延伸,注重這兩脈的保護。現在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每年都推選一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以此作為城市化過程中保護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資源、文化遺產,實現可持續發展,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手段。已評上的要十分注意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關系,對那些因保護不善使風貌受到破壞的,要給予除名。
參考美國的城市發展模式:美國城市發展經歷了以單核城市集中發展為特徵的傳統城市化和以中心城市與外圍地區互動發展為特徵的大部市區化兩個互相銜接但又各有特色的階段。我們需要徵引大量較新統計數據和資料,系統梳理和分析在這兩大階段中美國城市的地域分布、空間結構、產業結構、人口結構、市政管理、城市文化和房地產開發等諸方面的變化,以深層次認識大都市區化這樣一個20世紀世界范圍內新的規律性現象,修正傳統的城市化理論,有前瞻地擬定城市與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城市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標志。實現城市進一步發展,對提高各國發展水平和人類文明水平至關重要。面對21世紀新的機遇和挑戰,各國、各地區和城市應採取正確的城市發展戰略,秉持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努力實現城市發展中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一要理解、尊重城市發展模式的多樣性和文化的多樣性,相互借鑒城市發展的經驗,擴大亞太地區城市間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實現共同發展和繁榮。二要高度重視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利用,構建資源節約型城市經濟發展模式,共同解決面臨的資源約束問題。三要把保護城市生態環境貫穿到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個環節,切實減少污染排放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使居民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四要秉持以人為本的城市施政理念,努力提供更多的就業、教育機會和更好的醫療衛生等條件,更加關注社會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努力消除城市貧困,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黃菊介紹了中國城市建設和發展取得的成就,全面深入地闡述了中國城市發展理念和中國政府的政策主張。他強調,中國的城市發展戰略將全面充分地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努力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的城市發展道路。第一,堅持走以經濟社會發展增強實力的城市發展路子。繼續抓好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努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進一步增強城市經濟實力和競爭力,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第二,堅持走以改革促發展的城市發展路子。加快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為城市發展提供製度保障,為城市發展不斷注入強大動力。第三,堅持走科技自主創新的城市發展路子。繼續完善科技創新體制,增加科技投入,大力提高城市原始創新能力、集成創新能力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進一步增強國家科技創新能力和競爭力。第四,堅持走開放型的城市發展路子。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在支持城市全面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調整出口商品結構,提升出口商品檔次,提高利用外資水平,鼓勵更多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第五,堅持走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城市發展路子。堅持以人為本發展理念,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更加註重發展城市社會事業,努力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收入分配製度,切實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文化教育水平和健康水平;減少資源消耗,重視生態環境保護,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第六,堅持走具有中國特色的促進城鎮化發展路子。進一步增強大城市的綜合輻射帶動能力,注重形成中小城市的比較優勢和產業特色,引導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建設集約化發展,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格局,促進城鎮化有序推進。
充分利用鄰近大中城市的優勢,承接大中城市的技術、產業、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輻射,承擔中心城市部分功能和作用。堅持充分利用近城區位優勢,三類產業同步發展的優勢和促進城鎮建設上台階、管理上水平的優勢,從而取得發展上的優勢。
發展模式的思考
模式本身這個詞彙源自於建築,實際上作為發展的模塊化的象徵,在目前中國基層建設中被廣泛的無原則的強調了。
C.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富安2016古街保護規劃何時出台
東台重視的是安豐,十幾萬人口的大鎮辦許多事情都要上只有五萬多人口安豐去辦,你說好笑不好笑,為什麼?因富安人講的是正宗的海安方言,你說東台它能修富安老街嗎?
D.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報與批准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准,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後,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准公布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准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築檔案。
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 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是否具有等同於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
名鎮保護規劃,應該屬於地方性行政政策,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通過人大表決通過的決議才具有法律約束性,畢竟只有人大才是真正的立法機關,政府頒行的政策約束性就小了點。
F.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內產,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G. 構成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格局以及歷史風貌的主體是 ( )
【答案】A
【答案解析】歷史建築是歷史文化街區,乃至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大量留存的建築群落,也是構成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格局以及歷史風貌的主體。
H. 國家歷史文化名鎮
中國歷史文抄化名鎮是由住襲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共同組織評選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紀念意義的,能較完整地反映一些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鎮。通常和「中國歷史文化名村」一起公布。第一批2003年10月8日公布,共10個鎮;第二批2005年9月16日公布,共34個鎮;第三批2007年6月9日公布,共41個鎮;第四批2009年9月19日公布,共58個鎮;第五批2010年12月13日公布,共38個鎮。
合計共123個鎮。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單(第一批)
01.山西省靈石縣靜升鎮 02.江蘇省崑山市周庄鎮 03.江蘇省吳江市同里鎮
04.江蘇省蘇州市甪直鎮 05.浙江省嘉善縣西塘鎮 06.浙江省桐鄉市烏鎮
07.福建省上杭縣古田鎮 08.重慶市合川縣淶灘鎮 09.重慶市石柱縣西沱鎮 10.重慶市潼南縣雙江鎮
I. 如何保護和發展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認真貫徹落實《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促進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依法保護和可回持續發展答。提高對歷史文化名鎮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監管,在政府主導下,調動社會力量和廣大民眾參與名鎮保護,共享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成果。
引導和鼓勵歷史文化名鎮挖掘本地傳統文化資源,弘揚、傳承優秀文化精髓。努力促進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發展的學術研究,搭建交流與服務的技術平台,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前提下,探索歷史文化名鎮與發展的新路徑。
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原則,因地制宜,保護名鎮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保護指導發展,以發展促進保護,形成保護與各項事業協調發展的良好局面。
J. 做國家級歷史文化名村旅遊發展規劃的單位需要什麼資質
根據2008年4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的版申報條件,申報國家級需具權備下列條件:
(1)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2)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3)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4)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過程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