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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的發展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20 18:54:15

⑴ 我過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進程(歷史)

改革以來,我國過去在計劃體制下建立的以集體保障為主體,家庭保障和國家救
濟為補充的農村勞動者保障體系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基本解體,迫切需要建立一個適
合我國國情的,由於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而失去生活來源或收入不足以維持必
要的生活水平時,根據立法享受的,由社會提供必要物質幫助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以解決佔全國人口80%農民群眾的社會保障問題,免除他們生產經營的後顧之憂,維護
社會安定,調動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全面健康發展,為我國現代化
建設提供良好的環境和強大的動力。
(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呼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 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
任制在農村普遍實行,集生產功能和消費功能於一體的農民家庭替代了原來統一組織
農業生產和統一分配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而成為農業生產經營
的基本單位。過去實行的以集體保障為主體,國家和家庭保障為補充的農村勞動者保
障體系隨之解體,農村勞動者保障基本上由農民家庭承擔。實踐證明,它存在著自身
難以克服的弊端。
1.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勞動者生產經營活動日趨頻繁,他們的生、老、病、死、
傷、殘等風險明顯增加。由於我國農村經濟較為落後,集體經濟脆弱,大部分勞動者
得不到集體幫助,農民家庭經濟基礎又極為薄弱,1995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只有1578元
,單個家庭保險能力有限,一旦風險發生,個人和家庭難以抵禦。
2.勞動者保障由農民家庭承擔,將進一步強化農民「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極
不利於農民生育觀念的轉變與生育水平及出生性別比的降低。過去那種由生產隊統一
組織和調配勞動力,老年人可以由生產隊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輕活,給予一定的養老
報酬並直接分配到老年人手裡的養老方式已經消失,大部分地區農村養老已轉為家庭
成員提供。不難想像,需要依靠子女養老的農民是很難接受低生育率的。即使在政府
強有力的干預下勉強接受了,也很難長期保持。況且,僅靠政府強力控制極易引發黨
群、干群矛盾,絕非長治久安之計。從國際經驗來看,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國家
的絕大多數農村老人由於得不到任何保障,他們把孩子當作自己老年時經濟和生活保
障的重要來源,因而出現高生育率的現象。如果向人們提供養老保障,就可使生育率
降下來,這已被墨西哥的實踐所驗證。由此可見,解決我國生育率偏高的途徑不在於
收緊政策,而在於綜合治理。而綜合治理的關鍵之一是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步
破除傳統的養兒防老觀念,從而轉變農民的生育觀念。
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家庭結構的變動,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正在退化。就
一個社會而言,每一代人都是有能力為自己養老的,代際之間的再分配不可能無限制
地進行下去,它必然要受到來自家庭內部結構變動力量的抵制和社會經濟等外部因素
的制約。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
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
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
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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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www.chinaue.com/html/lunwen/14345393581140342.htm

⑵ 社會保險的發展過程

中國大陸社會保障制度
框架:1、中國大陸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及其特點2、中國大陸社會保障模式 3、中國大陸社會會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4、小組成員看法及啟示
一、中國大陸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歷程及其特點
第一階段:創建與調整階段 第二階段:停滯階段 第三階段:恢復與發展階段
創建與調整階段:
時間;新中國成立初期至1966年 內容:兩項主體,三項補充
兩項主體:
1、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
三項補充:
1、農村社隊集體保障2、社會救濟3、對革命軍人的優待和撫恤
停滯階段:
時間:1966—1978年
內容:
1、各級組織、機關被撤銷2、各項制度被否定和廢止,社會工作無法可依
3、社保變成企保
恢復與發展階段
時間:1978年至今
內容;
開始恢復國家--單位保障制(是指計劃經濟年代,建立在「單位體制」上的「低工資高福利」的社會保障體系。職工作為單位人,生老病死全部費用都由財政和企業負擔,個人基本上不用交納任何費用。)
正式進入國家-單位保障制向國家-社會保障制(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型時期,完成了國有企業改革服務的歷史使命。
成為市場經濟的主要支柱,國家---單位保障制與國家—社會保障制並存
二、中國大陸社會保障模式
--中國現階段是一個二元經濟結構的社會,二元經濟結構表現為城鄉對立,傳統農業生產方式與現代工業生產方式的對立。實施這一既定目標的前提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是中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方向。
中國城鎮的社會保障模式
城鎮社會保障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行為主體,個人是基礎,單位負有繳費責任,社會承擔補充和服務保障, 政府規范、組織社會保障。通過建立了多渠道的資金籌措方式,構成了法定的基本保險、企業的補充保險、互助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在此基礎上,逐步向社會保障社會化、一體化方向發展。
農村的社會保障模式
中國政府在農村地區推行過兩項社會保障措施 ,即合作醫療和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隨著農業互助合作化運動的興起而逐步發展起來的,而社會養老保險也逐漸得到了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現階段,我國農村的養老形式根據擔任主體的不同,主要有家庭養老、社區養老和社會養老三種形式。由此可以看出,農村的社會保障模式大部分是由國家和企業支助的,盡量保障農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制度不統一(按照《憲法》的精神和社會保障的原理,任何一個社會成員都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但是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同的項目在不同的社會成員中在制度安排上有較大的差別,一部分社會成員享有較高的社會保障,而另一部分的社會成員只能享受較低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其保障待遇有較大的差別。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城鄉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和其他勞動者之間。在城鄉之間,根據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鎮勞動者一般享有政府提供的比較完整的社會化風險保障服務,而農村就沒有這么多的保障,他們缺乏社會化的生育保障、就業保障、職業傷害保障、住房保障等。這幾年推行的合作醫療制度的保障水平很低,社會養老險實際覆蓋率和保障待遇也很低。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勞動者之間,社會保障的待遇差別也很大。養老保障方面,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一般是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的兩倍以上而在廣大的農村,其保障水平和支持力度差距更是大。)

這個稍作精簡就很好!
2、覆蓋范圍小(社會保險權是現代社會中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是覆蓋全體公民的,也就是說,社會保障制度沒有排他性。雖然說五險的覆蓋范圍基本全面,可以說是「應保盡保,」但是仍有一大批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尚未實現。從全國來看,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資金的徵集對象主要是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及其職工三者繳費。但是仍有一部分的人參保率很低,他們是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以及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的人、外地農民工。原因主要是,制度設計不合理,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適應國有企業的,二是,政府認識不到位,社會保險執法不夠。)
3、資金管理隱患大(近年來,隨著資金管理的不斷加強,行政方面的風險有所降低,但是社會保險基金仍存在著管理主體不明、投資渠道單一、效率低下等問題。在通貨膨脹的前提下,存在貶值的可能,且從長遠來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擔憂。我國的社保基金缺乏一個明確的投資運營管理主體。在我國現階段,大部分省市的社保基金是縣級統籌管理,基金結余基本只是存在銀行。我國的社保基金在投資運營渠道單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保證,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很難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存在貶值的可能,我國大部分省市的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都是用的混合管理模式,個人賬戶很大程度上被彌補於統籌賬戶在發養老金時的不足,且和統籌賬戶一並存入銀行,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基金作用。這種模式必然會影響養老保險金的投資運營效率,也會導致養老保險金的頭籌層次難以提高。)
4、社會保障法制性不強(社會保障立法不健全;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社會保障的法律監督弱)
5、社會保障社會化服務發展緩慢
對策
1、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社會保險制度健全與否的標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將應該覆蓋的保險對象全部覆蓋。從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看,社會保險的擴大應該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將已實現工業化、城鎮化的人群納入,即現在制度內的城鎮職工;第二步是將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的人群納入,包括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城鄉結合部即將農轉非的居民、鄉鎮企業及各類收入比較穩定的中小企業職工;第三步是將從事種植業的農民納入。而且應該是先易後難,逐步推進。同時,應該盡早的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2、進一步推進制度整合(我國現行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由職工醫保、城局醫保、新農合和醫療救助組成,即「三險一助」,新農合與城居醫保制度的性質完全不同,因此應該根據城市化和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發展的趨勢,按照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續性和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積極推進兩項制度的整合,逐步實現社保制度的統一性。)
3、加強社會保險資金的籌措機制(建立可靠、穩定的資金籌措機制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關鍵。一方面要繼續擴大社保基金的征繳覆蓋面和提高基金征繳率,另一方面要調整財政支出結余,努力提高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時,還要採取有效措施補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發行社會保障長期債券、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等。)
4、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應盡快加強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依法規范和管理社會保障工作,健全社會保障基本的監督和管理機制。社保基金的徵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為了保障社會保障基金的徵收及時和足額到位,必須有一套嚴格規范的徵收管理制度和強有力的措施為保障。當前,在社保費的徵收中時常出現協商繳費、拖延繳費、拒繳社保費的現象就是由於社保法律不夠健全。結局這些問題的根本措施就是實施稅費改革,盡快的健全社會保險的法制建設。同時,積極運用電子技術手段,建立統一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技術支持系統,實現現代化管理。)
小組看法及啟示
1、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的「減震」與「穩定」功能
2、重視弱勢群體與貧困人口
3、「社會保障制度」也要貫徹公平正義
4、「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建立聯動機制
1、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的「減震」與「穩定」功能
目前中國大陸的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立法缺失、社會化服務發展緩慢、覆蓋范圍有限、統籌層次偏低、資金的籌措及管理不到位等諸多問題。社會保障制度在現代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改革扣完善現行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加快社會保險各項制度建設,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發展社區化的社會保障服務等。可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在社會生活中起到「穩定器」、經濟運行的「減震器」、實現社會公平的「調節器」作用。
2、重視弱勢群體與貧困人口
重點考慮弱勢群體,要用公平的理念來推進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主張起碼在城鄉的貧困人口的救濟制度應該是統一。
3、「社會保障制度」也要貫徹公平正義
保障公平正義,一個決定性的因素是處理好分配領域中的關系和矛盾。
要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對困難群眾的救助,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注意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並積極發展慈善事業。保證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夠分享到改革發展的成果。
4、「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建立聯動機制
商業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改革的深化和推進,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亟待轉型,政府有必要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參與社會管理,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建設與創新

⑶ 闡述一下中國社會保障發展簡史。(200字)

回顧中國社會保障事業50多年發展歷史,可把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總結為3個階段:從建國初期到改革開放前,可以算作第一個階段,其特點是以國有單位為核心的單位保障;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城市為中心的改革開放以來可以算作第二個階段,其特點是圍繞國有企業改革建立以職業人群為重點的社會保險制度;以黨的十七大為標志,進入新的階段,目標是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劃分三個階段,是使所有從事社會保障工作的同志都有一種認識上的自覺:我們今天和明天從事的工作,不是過去工作的簡單 「復制」,而是站在新起點、面對新目標,去干一番造福全民的大事業。

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誕生已有120多年歷史,目前世界上近20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各種各樣的社會保障制度。雖說五色雜陳,但有一條共同規律,就是各國都依據本國國情——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社會政治制度、歷史文化背景等來選擇和調整社會保障的模式和政策架構。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張德江副總理在談到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時也提出中國特色的概念,這給我們很大的啟發。我們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也要從中國國情特點出發,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我認為,就社會保障體系而論,有5條稱得上是中國特色:

其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人口多少對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影響巨大。回顧歷史,俾斯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1883年,貝弗里奇寫 《社會保險和相關服務》報告的1942年,德國、英國的人口都僅超過千萬;即使美國1935年頒布 《社會保障法》時,人口也不過上億。而我國要建立覆蓋城鄉10多億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口量級是別人的10倍、百倍。人口眾多這一國情特點,決定了我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更應當把保障公平作為本質要求和首要原則。如果把各國比作在道路上高速行進的車輛,那麼別國是輕型跑車,至多是載重3噸的小卡車,而我國是載重13噸的重型貨車。面對各種陡坡、急彎、顛簸路況,如果沒有更強的平衡、穩定機能,我們這輛車非跑散架了不可。所以,我們不能選擇缺少互濟功能的完全個人賬戶式的制度模式,而要堅持把公平排在首位,通過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增加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加大社會財富再分配力度,努力實現人人享有基本保障,防止和消除現代化進程中的兩極分化,促進社會和諧、社會公正和社會穩定。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架構中需要有普惠式的制度安排,但我國人口眾多的國情特點,又決定了普惠制不應當也不可能成為主體的制度。試想,如果我們選擇 「從搖籃到墳墓」的高福利制度,13億人找政府、等政府,不但我國財力不堪重負,而且將造成民族創造力和競爭力的消退。所以,中國應當把繳費型的社會保險作為核心制度,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防止單位和個人對政府和社會的過度依賴。結論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要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這個公平,既包括在宏觀層面使全體人民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也包括微觀層面實現權利義務對等的規則公平;這個效率,既包括社會保障制度在宏觀層面有利於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也包括在具體政策設計上引導和鼓勵勞動者多勞多得多繳費、早繳費、連續繳費和長期繳費。

其二,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初級階段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低。這決定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只能從低水平起步,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需求,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提高水平;而絕不能脫離實際,開 「空頭支票」,吊高胃口。同時,這樣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決定了我們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路徑選擇,要把彌補制度缺失作為優先目標,先解決 「從無到有」的問題,再循序解決 「由低到高」的問題。從一個完整的國民保障體系的角度觀察,我國目前最大的制度缺失,一是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二是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這兩個問題,都與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的進程密切相關,而且日益突出。到2020年,我國的城鎮化率將達到60%以上,進城的基本是農村精壯勞動力,留鄉的多是老弱婦孺。如果現在不對農民和農民工的養老保障作出恰當的制度安排,屆時社會分化將十分嚴重,也難以真正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結論是:過去20多年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以城市為中心,圍繞企業改革的目標推進;按照黨的十七大 「覆蓋城鄉」的要求,新時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應把 「涉農」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優先目標,同時加快擴大已有保障制度的覆蓋面,從低水平起步,搭建起比較完整的體系構架。

其三,地域廣闊,差異巨大。有人說中國 「沿海城市像歐洲,內地農村像非洲」,形容差別之大。城鄉之間和地區之間巨大的差別,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兩個取向:一是要促進制度的總體性和統一性,努力縮小而不是擴大差別,對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考慮、整體設計、統一管理,防止制度設計的 「碎片化」而加大運行中的摩擦;視各保障項目的特點提高統籌層次,實現更大范圍的統一政策和社會互濟;對不同群體間有差異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要精心留好 「介面」。二是要適應我國現階段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性,在統一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規范下,充分考慮和體現這種差異,給地方一定的彈性空間;對超出基本保障水平的更高需求,以政策優惠鼓勵建立補充性保險,發展商業保險;在農村,還要繼續發揮家庭和土地保障的作用。結論是:堅持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整體性與特殊性相結合,形成可銜接、可轉移、可累計的政策和管理平台,形成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

其四,人口老齡化來勢迅猛。大多數工業化國家都已進入老齡化,在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上各有難題。而我國特色在於,特定時期的人口生育政策造成老齡化來得早——西方國家都是完成工業化之後進入老齡化,而我國是 「未富先老」;來得快——西方國家老齡化率從5%上升為10%,普遍用了40多年時間,而我國只用了18年;持續長——由於人口基數特大,預測我國在本世紀30年代進入老齡化高峰後,要有40年左右的高位保持期。這一特點,要求我們在制度設計上要有更強的憂患意識和更長遠的戰略眼光,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增進各個群體現實利益的同時,還要為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預做政策和資金准備。結論是:其一,加快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完善投資政策,實現保值增值;其二,建立健全社會化、市場化的老年人管理服務體系,並使我國的經濟社會結構更適應於老齡社會的需求;其三,延遲退休年齡的問題遲早要提上日程,但要綜合考慮就業因素。

其五,有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淀。我國有長達5000年的文明史,有2000多年基本由中央政府統一治理的社會政治史。這一極具特色的歷史文化背景,要求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特別是現階段,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必須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發揮主導作用,積極推動立法,增加財政投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那種把社會保障全面推向市場的主張並不適合中國國情。同時要發揚中華民族悠久的尊老愛幼、扶危濟困和集體主義的精神文化傳統,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發展社會慈善事業,支持志願者公益行動,鼓勵社區群體和鄰里互助,發揮社會組織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作用,提倡家庭和睦等,在政府主導下,讓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參與構建社會保障的大廈。

以上這些特色,決定著我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出發點、戰略選擇和基本原則,准確認識和把握好上述特點,才能形成認識和行動上的自覺,設計、建設、管理、實施好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並實現可持續的良性發展。

⑷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演變歷史

建國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走過了一條曲折發展之路,經歷了1949—1955年的創建時期、1955—1965年的調整時期、1966—1977年的「文革」時期、1978—1985年的重建時期、1986年至今的改革時期。

(一)社會保障制度創建時期

新中國成立後,全國社會保險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樣,得到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從1949年到1955年,一系列發展社會保險事業的政策措施開始制定施行,全國開始著手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和體系。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做出要在我國「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決定。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蓬勃開展,實踐使人們認識到在全國建立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此背景下,1951年2月,由政務院公布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工保險條例》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以前社會保險工作上「各行其是」的現象,該條例於1953年經政務院修正,進一步擴大了社會保險的范圍,並提高了某些社會保險的待遇標准。《勞保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關於社會保險的法規文件,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以及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隨後,國務院於1955年發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3個暫行辦法,確立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的制度。從1951年《勞保條例》的制定試行,到1953年經過修改後的《勞保條例》的公布,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和病假期間生活待遇3個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保險體系基本建立,從此以後,我國社會保險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1]

(二)社會保障制度調整時期

1956年,隨著社會主義三大改造的完成,社會主義制度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建立起來。為了與當時社會、經濟形勢發展相適應,從1956年到1965年,中央政府對社會保障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國家逐步修改、補充了幹部和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通過發布《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使退休制度更加健全。1958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本規定在全國工人、職員中統一了退職條件和退職待遇標准,放寬了退職條件,適當提高了退職待遇標准,使工人、職員的退職問題得到了比較妥善的解決。在醫療保險制度上,也進行了調整和完善。1965年9月,中央在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的批示中指出:「公費醫療應做適當改革,勞保醫療制度的執行也應當適當整頓。」根據中央的批示,衛生部、財政部發布《關於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問題的通知》,勞動部、中華全總發出了《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這些規定使醫療保險制度更加適合當時的實際。[2]1956年國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女工保護條例(草案)》,加強了對女工的保護。同時,我國社會保險的范圍由過去只局限在有條件的國營企事業單位,逐步擴大到商業、外貿、糧食、供給合作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質、水產、國營農場、造林等13個產業和部門,隨著保險范圍擴大,受保人數迅速增加。到60年代中期,我國已經建立起以國家和單位為核心、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三)社會保障制度的停滯期

始於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國進入「十年動亂」時期。這10年期間,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從整體上受到嚴重的沖擊,社會保障事業被當做「資本主義」、「修正主義」的東西加以批判,在曲折和動盪中艱難發展。

1968年12月國家撤消了負責救災救濟、社會福利等事務的內務部,負責勞動保險事務的工會也陷入癱瘓狀態。1969年財政部規定: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原在勞動保險金開支的勞保費用,改在稅前列支。這一規定使國家的勞動保險蛻變為企業保險,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分割為國家、企業、鄉村3個相互封閉和脫節的板塊。「十年動亂」中主管社會福利事業的領導機關處於癱瘓狀態,許多基層單位的相應機構被解散;工人文化宮、俱樂部被破壞、被搶占;許多從事這項工作的幹部和積極分子受到迫害。據統計,1978年全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只有728所,收養人員5.74萬人,與1964年相比,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下降了52%,收養人員數量下降了60%。[3]

這期間,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並沒有完全停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探索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到1976年,農民合作醫療制度的參合率已達到90%以上,在農村基本上能做到「小病不出隊,中病不出社,大病不出縣」,有效地解決了農民的看病問題。農村合作醫療模式被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譽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經費的唯一範例」。

但從整體上看,這一時期,由於受到「文革」的沖擊,各種保險設施、管理機構被取消,基金制度被廢除,職工正常的退休、退職工作被迫停止,社會保險的組織基礎和財政基礎被破壞殆盡,整個保險工作陷入癱瘓,出現停滯甚至倒退的情況。

(四)社會保障制度重建時期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結束了「文化大革命」帶來的動亂,中國進入社會主義發展的新階段。在1978年到1985年這7年期間,社會保障制度得到恢復和發展,各項社會保障工作陸續展開。

1978年2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的第48條、49條、50條分別對勞動者的福利,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物質幫助,革命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等的生活保障問題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同時國家重設民政部門,恢復其職能。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這兩個辦法的頒布標志著國家恢復重建退休制度。1980年10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確立了我國特殊的養老制度——離休制度。1980年3月,國家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關於整頓和加強勞動保險工作的通知》,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開始依照通知的相關規定對由於「文革」中斷的企業社會保險工作進行了全面整頓和恢復。在社會福利、優撫和救濟方面,1984年3月,以籌集、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舉辦殘疾人福利事業為己任的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在北京成立。1984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幫助貧困地區盡快改變面貌的通知》,扶貧工作列入了國家的最高議事日程。

這一時期所做的工作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恢復正常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文革」時期造成的某些後果進行挽救性的修補。

(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時期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隨著我國國企改革的探索發展,原有的強調由國家和單位「一管到底」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新的形勢下顯得僵化,國家開啟了建立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障制度的探索。1986年,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統籌制度,拉開了社會保險改革的序幕。改革一直持續至今,經歷了兩個不同的階段:

1.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探索階段

1993年,中國共產黨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闡述了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社會保障制度改變目標。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享有的社會保險項目作出了規定、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8年以來,我國建立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障、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這三條保障線制度,保障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及城鎮困難家庭的生活。

2.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深化階段

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共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開始進入城鄉統籌發展和制度創新完善的新階段。

我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嚴重失衡,在制度設計中長期忽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進入新世紀以來,黨和國家開始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2003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2005年國務院頒布《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2007年,國家開始在全國農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2003年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工傷保險制度。2009年中央出台了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回歸公益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並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體現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從理念到體制的重大改革。

這一時期,國家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逐步建立起了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住房保障以及慈善事業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但改革過程中出現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社會保障基金供給不足、社會保障法制化進程緩慢、轉製成本等問題也亟待解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仍然任重道遠。

⑸ 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從世界范圍來講

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詞最早出自美國1935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美國1999年出版的《社會工作詞典》將社會保障定義為:「一個社會對那些遇到了已經由法律做出定義的困難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失業的人提供的收入補助。」《新大不列顛網路全書》對社會保障的定義是:「社會保障是對病殘、失業、作物失收、喪偶、妊娠、撫養子女或退休的人提供現金待遇。」國際勞工局對社會保障的界定是:「社會保障即社會通過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對其成員提供的保護,以防止他們由於疾病、妊娠、工傷、失業、殘疾、老年及死亡而導致的收入中斷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經濟和社會困窘,對社會成員提供的醫療照顧以及對有兒童的家庭提供的補貼(1984)。——孟醒:《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第6頁,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在中國,一些學者根據自己的理解也給社會保障下了不同的定義。陳良瑾教授在《社會保障教程》中將社會保障定義為「國家和社會,通過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予以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陳良謹:《社會保障教程》,知識出版社,1990年版,第5頁
葛壽昌教授在《社會保障經濟學》中認為「社會保障是社會(國家)通過立法,採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會消費基金,對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物質上的幫助,以保證社會安定的一種有組織的措施、制度和事業的總稱。」——葛壽昌:《社會保障經濟學》,復旦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頁
鄭秉文在《社會保障分析導論》中認為「社會保障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基礎相適應,國家和社會依法對社會成員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鄭秉文、和春雷:《社會保障分析導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3頁
鄭功成教授認為「社會保障是國家依法強制建立的、具有經濟福利性的國民生活保障和社會穩定系統;在中國,社會保障應該是各種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軍人保障、醫療保健、福利服務以及各種政府或企業補助、社會互助保障等社會措施的總稱」。——鄭功成:《社會保障學》,商務印書館,2000年9月版,第11頁

⑹ 我國的社會保障發展史及特徵是什麼

 社會保障制度是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逐漸形成並發展起來的,是人類社會不斷協調發展、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
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簡史
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萌芽時期(1601—1882年)
 1、標志
 英國政府於1601年頒布了歷史上第一部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伊麗莎白《濟貧法》(舊《濟貧法》)。於1834年頒布了新《濟貧法》。

 2、背景
 英國的圈地運動和工業化。
 3、保障特點
 舊《濟貧法》:就業保障(強迫勞動)+財政補貼(福利救濟)
 新《濟貧法》:國家為責任主體的政府救濟

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時期(1883—1934年)
 1、標志
 德國俾斯麥政府於1883年頒布了《疾病社會保險法》,1884年頒布了《工傷事故保險法》,1889年頒布了《老年和殘障社會保險法》。
 2、背景
 工業化和德國工人運動
 3、特點
 針對工人實行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 問題:為什麼會在德國首先建立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
 1、經濟上:歐洲工業革命完成,德意志統一後超過英、法。
 2、政治上:
 a、德國的工人運動:一方面工人受資本家的壓迫很重;另一方面,德國盛產哲學家,無產階級思想影響工人運動。
 b、鐵血宰相開拓海外殖民地,攘外必先安內。
 3、理論上:新歷史主義的理論。

 (三)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時期(1935—1947年)
 1、標志
 1935年美國頒布 了《社會保障法》
 2、背景
 1929年到1933年的世界性經濟大危機
 3、特點
 社會保障制度從社會保險為主的保障制度步入綜合性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 為什麼美國出台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保障法》?
 1、經濟上:1929——1933年,經濟大危機導致經濟衰退,失業增加,社會危機劇增。
 2、政治上:羅斯福新政。危機→政府幹預+擴張性財政政策+提高社會總需求。
 a、舉辦公共工程 b、擴大社會保障開支 c、拉動消費 d、促進就業
 3、理論上:凱恩斯主義經濟學。



 (四)社會保障制度的繁榮時期(1948—1979年)
 1、標志
 1948年英國第一個宣布建成「福利國家」 。
 2、背景
 第二次世界大戰
 3、特點
 社會保障制度的全球化、保障范圍的全民化、保障項目的全面化、保障水平的攀升化。

 (五)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時期(1979年至今)
 1、標志
 實施福利政策的英國積極對福利制度進行改革 。
 2、背景
 20世紀70年代,石油價格兩次大幅度上升,國際金融體系瓦解 。
 3、特點
 西方福利國家紛紛提高工人和僱主的繳費比例,削減社會保障支出。
 二、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經濟條件
 (一)18世紀的歐洲工業革命,使社會生產的形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實現了生產的社會化。
 (二)社會化大生產逐步打破了農業社會人身依附的主從關系,家庭的生產職能開始退化,要求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
 (三)生產社會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社會財富大量增加,從而為社會保障提供了物質基礎
 三、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社會政治條件和思想理論基礎
 (一)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社會政治條件
 工人的堅決斗爭是把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可能性變為現實性的決定性因素。

 (二)社會保障制度產生和發展的思想理論基礎
 1、德國新歷史學派提出的福利國家理論,是社會保障制度賴以產生的直接理論基礎;
 2、英國經濟學家庇古的《福利經濟學》,為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公平化原則;
 3、凱恩斯經濟理論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制定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論依據;
 4、《貝弗里奇報告》成為西方社會保障思想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 四、對社會保障制度產生與發展的基本評論
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成果,它的發展與人類社會的發展進程與總體趨勢是基本一致的。
 1、立法先行
 這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社會政策和一種國家制度安排的特徵的具體體現。
 2、循序漸進
 大多數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方面,是採取循序漸進方式的。
 3、不斷完善
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進程一方面是在增長性地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在不斷調整。
 第四節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與變遷
 一、我國社會保障的傳統與淵源
 1、天命主義禳餌論:最原始的救災救荒思想。
 (商湯)巫術救荒「乞雨」,天子→「天帝」(萬物有靈),各種災禍皆由天帝決定,人類社會想要免除災難的侵襲,保障生存的權利,就必須向天地禳壽,以求寬恕。


 2、大同社會論:烏托邦思想(春秋戰國)
 a、孔子:大同社會《禮記•禮運》
 b、東晉《抱撲子》記載鮑敬言的話。
 另外:墨子「兼愛交利」,老子「小國寡民」,莊子「至德之世」,孟子「井四制度」。
 3、社會互助論:中國儒家思想的又一組成部分。
 4、倉儲後備論:是一種主張建立穀物繼續以備荒並救濟貧民的社會思想。
 (西周→唐→金)賈誼《論積貯疏》
 5、社會救濟論:貧困救濟→國家責任,災後救濟→皇恩。
 6、優待撫恤:

 二、新中國建立前的社會保障
 (一)國民黨:
 制度建構:1929年國民政府廣東建設廳勞動法起草委員會即起草過《勞動保險草案》,1944年國民政府社會部擬定過《社會保險方案草案》。
 (二)中共: 根據地(蘇區)1932年、1933年《勞動法》(照搬蘇聯)。
 東北解放區:1948 《東北公營企業戰士暫行勞動保險條例》。
 三、新中國建立後的社會保障
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社會保障建設時期(1949——1956年)
 這一時期的社會保障面對的主要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部分內容涉及到城鎮居民。
 1、社會保險
 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社會保險,賦予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雙重二元結構的特徵。
 一重二元是城市與農村之間社會保障制度的差異;
 另一重就是城市內部存在著企業單位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同。

 1951年政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該條例至今未宣布失效)。
 1952年6月,政務院頒布了《關於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
 1955年4月,政務院頒發了《關於女工作人員生育假期的通知》,初步建立了女工作人員的生育保險制度。
 1955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起了養老保險制度。

 2、社會救濟與社會福利
 1956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高級農業合作社示範章程》,確立了面向鄉村孤老殘幼的「五保」制度;
 這一時期中央政府或其職能部門就職工福利、社會福利事業、福利工廠、生活困難補助等社會保障問題發布了一系列的法規性文件。


 3、社會優撫
 自新中國成立之日起,政府就非常重視對於有特殊革命貢獻者的褒獎和撫恤,首先於1950年由內務部頒發了《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除此之外,內務部還頒布了4個有關軍人優撫的條例:《革命烈士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疾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和《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
 關於對於現役軍人的優待和退役安置,1955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及國務院於同年5月發布的《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決議》對其作了詳細規定。

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時期(1957——1966年)
 這一時期的重點是對勞保福利進行整頓。整頓的方針是簡化項目,加強管理,克服浪費,改進不合理的制度。
 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上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退休暫行規定》),它應該說是中國第一部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單獨立法。
 衛生部於1957年制定和頒發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犯法的規定》,首次將職業傷害列入了工傷保險的范疇,實現了工傷保險和職業病保險的融合。

 1965年9月,為了加強公費醫療的管理,衛生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了《關於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公費醫療制度作了適當改革,如第一次在醫療保險中引進了個人承擔掛號費的機制。
 國務院於1965年6月發布了《關於精簡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退職老職工的生活困難問題。
 國務院於1958年3月頒布了《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建立了義務兵退伍復員制度。

 (三)社會保障的停滯期(1966——1978)
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的十年,國家並未制定過真正的社會保障法規。社會保障進入了停滯並遭到嚴重破壞的階段,有社會統籌功能的勞動保險由此變成了自我封閉的企業保險。

 對改革前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評價
 1、國家負責
 2、單位包辦
 3、板塊結構
 4、全面保障
 5、封閉運行
 6、缺乏效率


 (四)社會保障的改革和全面發展時期(1978年至今)
 1、恢復性改革階段 (1978~1991年)
 1978年以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典型特徵是「企業保險」,而1978~1991年這一階段主要是維持、鞏固和完善這種制度模式,因此這一階段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恢復被"文化大革命"破壞的養老保障制度。

 2、探索性改革階段 (1991~2000年)
 1991~2000年這10年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探索性改革階段,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形成的重要時期。在這個時期,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主要由以下4個重要法規文件構成:
 第一,1991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始嘗試性的社會養老保險結構的改革實踐。
 第二,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正式決定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

 第三,1995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具體確定「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實施方案,確定「統賬結合」是中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
 第四,1997年7月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解決養老保險制度多種方案並存的破碎局面。


 3、 「做實」試點階段 ( 2000~2006年)
 2000年,國務院決定選擇遼寧省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頒布了《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決定從2001年7月開始在遼寧省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
 2003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黑龍江和吉林兩省進行擴大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提出在總結遼寧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兩省的試點,為完善我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積累經驗。
 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從2006年起又將試點改革擴大到除東三省之外的八個省、區、市,包括天津、上海、山東、山西、湖北、湖南、河南和新疆。

 4、 「全覆蓋」改革階段 ( 2006年至今)
 2006年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明確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 2007年中共十七大報告再次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到2020年,中國政府要在一個十幾億人口的大國做到全民保障。這不僅是中國人民的福音,也是對世界養老保障制度的一個重大貢獻。
 2007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確定了「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

 對社會保障改革的基本評價
 1、成就巨大
 2、教訓深刻
 指導思想中忽略公平、建制理念中依然採取制度分割與身份差異的取向、推進策略中缺乏對制度規律的尊重或者將制度規律與現實國情因素對立起來。
 3、任重道遠
 社會保障理念不清、體系結構殘缺、立法滯後、責任模糊。
 4、前景光明
 我國將建立一個由政府主導、責任分擔、機制健全並且能夠滿足城鄉居民全面保障需求的社會保障體系。



⑺ 我國社會保障發展歷程

(1)到2020年,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保障制度。通過強力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內障制度、醫療保容障制度與養老保障制度,即讓全體人民享有起碼的社會保障,能夠免除生存危機、疾病憂患和從制度上解除養老後顧之憂。因此,這一階段搭建的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平台,維護的是底線公平。(2)到2030年,實現社會保障全面定型及穩定發展。以覆蓋城鄉的基本保障制度為基礎,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定型、穩定發展,確保人人享有基本的社會保障,並在規范、有序的條件下實現良性運行。(3)到2050年,完成社會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向生活質量型轉變。社會保障制度的重點任務將不再是項目擴張,而是通過進一步完善制度、提升保障水平、建設發達的公共服務體系,向生活質量型保障轉化。

⑻ 社會保險的歷史發展史怎樣的

社會保障在歷史上有兩個里程碑:
第一是德國俾斯麥時期首創社會保障制度。19世紀後期,各國社會問題日益凸顯,社會矛盾逐漸激化,一些資產階級思想家開始要求政府實行社會保障制度,並改善工人的工作環境和狀態,防止社會革命的爆發。在俾斯麥的支持下,德國推出了三項社會保險。其中,1889年推出的《老年保險計劃》規定,保險計劃由國家強制實施。這種以社會保險制度換取工人階級的合作的方式,很快在全世界流行起來。
第二是1935年美國建立全面社會保障制度。20世紀初,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經濟危機層出不窮,失業人口增加,社會矛盾逐漸激化。在此情況下,美國開始考慮加大社會保障力度。1932年首次提出了事業保險金法案,奠定了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的基礎,193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社會保險法》,奠定了老年人、失業人口、兒童和殘疾人的保障,這對二戰後社會保障制度的全球化產生了很大影響。
1951年2月,我國政務院公布了《勞動保護條例》,標志著新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保障對象是企業職工;1984年,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到改革階段,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了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嘗試。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建立起了以城鎮職工為保障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

⑼ 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

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詞最早出自美國1935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美國1999年出版的《社會工作詞典》將社會保障定義為:「一個社會對那些遇到了已經由法律做出定義的困難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失業的人提供的收入補助。」《新大不列顛網路全書》對社會保障的定義是:「社會保障是對病殘、失業、作物失收、喪偶、妊娠、撫養子女或退休的人提供現金待遇。」國際勞工局對社會保障的界定是:「社會保障即社會通過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對其成員提供的保護,以防止他們由於疾病、妊娠、工傷、失業、殘疾、老年及死亡而導致的收入中斷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經濟和社會困窘,對社會成員提供的醫療照顧以及對有兒童的家庭提供的補貼(1984)。——孟醒:《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第6頁,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在中國,一些學者根據自己的理解也給社會保障下了不同的定義。陳良瑾教授在《社會保障教程》中將社會保障定義為「國家和社會,通過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予以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陳良謹:《社會保障教程》,知識出版社,1990年版,第5頁
葛壽昌教授在《社會保障經濟學》中認為「社會保障是社會(國家)通過立法,採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會消費基金,對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物質上的幫助,以保證社會安定的一種有組織的措施、制度和事業的總稱。」——葛壽昌:《社會保障經濟學》,復旦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頁
鄭秉文在《社會保障分析導論》中認為「社會保障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基礎相適應,國家和社會依法對社會成員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鄭秉文、和春雷:《社會保障分析導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3頁
鄭功成教授認為「社會保障是國家依法強制建立的、具有經濟福利性的國民生活保障和社會穩定系統;在中國,社會保障應該是各種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軍人保障、醫療保健、福利服務以及各種政府或企業補助、社會互助保障等社會措施的總稱」。——鄭功成:《社會保障學》,商務印書館,2000年9月版,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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