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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歷史文化論文

發布時間:2021-02-20 17:58:38

❶ 求一篇1000字左右的《我對德國文化的感受》的論文

德國文化,帶著中世紀日爾曼「條頓騎士團」的威嚴、峻峭山岩上古堡的神秘、科隆大教堂尖頂的至尊和勃蘭登堡門的壯闊,從青少年時期便在我的腦海中刻下了不可磨滅的印記。

印象最深的是,在寒冷的冬夜,我和妹妹坐在火爐邊,我大聲給妹妹朗讀《格林童話》中的一篇篇精彩的故事,特別是讀到《白雪公主和七個小矮人》時,聲淚俱下,此情此景,至今仍記憶猶新……

Bilnterschrift: Großansicht des Bildes mit der Bilnterschrift: 科隆大教堂的威嚴

隨著年齡的增長,我對德意志文化的精妙和深邃有了更多的了解,瀏覽過康德、黑格爾的哲學巨著,領教了馬克思《資本論》的嚴謹,對歌德和席勒文學和戲劇作品中洋溢的理性和文采更是驚喜有加。我至今還清楚地記得,1978年,「文革」浩劫剛剛過去,為了在新華書店購到一本新版《浮士德》,我早晨5:30分就起床趕往新華書店排隊,足足等到10:30分才從書店購到書,我高擎新書,滿臉泛著紅光,奮力沖出擁擠的購書人群,就像剛剛打了一場勝仗一樣。

對於德國文化,我還有一點很深的感受,近兩年,我的家鄉成都,通過細致尋覓,找到了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德意志帝國派駐中國成都的領事魏斯(音譯)留下的大量珍貴的老照片,魏斯先生的這些照片,真實地記錄了清末民初成都的山川、河流、寺廟等風土人情,使我們在相隔將近100年後還能形象地感受到辛亥革命前後激盪的社會風雲,在成都市廣大市民中引起了熱烈的反響。我認為,這是德國文化在中國土地上絕妙的折光。

對德意志文化的偏愛,還與我的家庭背景有關。聽母親講,我外公任永珍二十世紀初就讀於北京大學時,因愛好德國文化,經常到德國駐華公使家登門拜訪,與公使一家人成了很好的朋友。他畢業後,公使曾勸他到德國留學深造,但他掛念外婆一家還是毅然回到了故鄉成都,就任四川大學理學院教授。我妹妹張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有幸通過考核被選派到聯邦德國北萊茵——威斯特伐利亞州進修林業科學,是當時中國大陸為數不多赴德留學人員中的一位。這些都加深了我對德國文化的親近感。

不容諱言,在德國現代史上,以希特勒為首的法西斯分子建立的所謂「第三帝國」,給世界人民包括德國人民帶來了空前的劫難,這是德國歷史上黑暗的一頁。我從大量的二戰作品中了解到德國愛國民主人士在極其艱難的環境中,堅持反抗法西斯暴政的可歌可泣的事跡。戰後,德國文化有了長足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柏林牆」的坍塌,德意志民族的重新統一,德國文化步入了新的發展時期,我欣喜地看到這一切,我也由衷地向德國人民表示祝福,願中德兩國文化交流的紐帶越系越緊,歷久彌新

❷ 我想寫有關德國歷史的論文,但是寫哪個階段的比較好呢除了兩次世界大戰

影響較大的,
除了一二次大戰外,
就是普魯士統一全德前後唄,
這也是德國發展最快的時期之一,
在這之前,
日爾曼基本上是個很零散的概念和組合,
體現不了太多現代德國的精神 ...

❸ 如何結合德國的崛起歷史談唯物史觀大學馬哲論文

你吉大的吧。。。。。。自己寫吧

❹ 關於德國社會文化論文

德國社會文化
這寫的方面很多
你具體內容要求是什麼

❺ 求一篇關於德國的世界遺產保護論文三千字左右

你也是成職的吧?哈哈,說不上我們一個班哦

❻ 關於德國歷史的論文開頭怎麼寫

側重點從名族起源開始 日耳曼民族的歷史

❼ 德國文化簡介一千字左右

德國文化簡介:
德國在歷史上被稱作「詩人與思想家的國家」(Das Land der Dichter und Denker)。德語文學的內歷史可追溯到中世容紀,受義大利文藝復興的影響,德國的18世紀文學走向頂峰。歌德、海涅、席勒、萊辛和格林兄弟都是傑出的代表。不少德國畫家的作品享有高度國際知名度,創作形式也相當多元。源自德國地區的卡羅琳式建築及奧托式建築促進了羅曼式建築發展,之後則以哥特式建築、文藝復興建築及巴洛克建築為主。

❽ 求推薦關於德國歷史統一的文獻資料

相關書籍有丁建泓先生寫的《德國通史》
或者埃米爾.路德維希那回本《德國人》
福爾布魯答克 《德國簡史》
《大國崛起 德國篇》
《德意志——一段找尋自我的國家歷史》
《德意志是鐵打的》
R.R.帕爾默等的《現代世界史》
THE GERMANS《德國人,一個民族的雙重歷史》-艾米爾 路德維希著,楊成緒 潘琪譯 東方出版社
《德國貴族文化史》 邢來順著 人民出版社
《融入歐洲》 辛薔著 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然後我還找到了一篇相關文章僅供參考http://www.cndsw.cn/a/zheng/tongyi/200705/190.html

❾ 急!!!關於德國史的論文

一、引言
考察十九、二十世紀的德國民法學說史,需首先劃定自19世紀起德國民法學說史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數民法史家的意見,19世紀開始以後的德國民法學說史,大致可以分為四個時期,即第一個時期:19世紀前半期的「法典論爭」與「歷史法學」時期;第二個時期:19世紀後半期的「概念法學與德國民法典」時期;第三個時期:20世紀前半期的「自由法運動」與「法社會學」時期;第四個時期:20世紀後半期的「現代私法學」時期。以下分別考察這四個時期中德國民法學說的基本狀況。

二、法典論爭與歷史法學

(一)法典論爭

在19世紀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學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德國歷史法學派之登上德意志法學的歷史舞台。而導致其登場的契機,是所謂的「法典論爭」(Kodifikationsstreit),即圍繞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而展開的論戰。

圍繞應否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而展開的論戰,最初發軔於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擊拿破崙的民族解放戰爭的勝利。同年,學者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發表《論制定德國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號召編纂適用於德意志各領邦的統一的民法典。對於蒂堡的主張,薩維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發表了《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一文加以反擊。一方面認為現今制定民法典為時尚早,另一方面呼籲在進行正式的立法以前,應建立「法學理論」,即理論應當先行。應注意的是,這兩人立場的迥異,盡管直接表現為是否應當立時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但其後的背景,實際上是對18世紀以後風靡歐陸各國的「自然法」和「習慣法」思潮的不同認識。蒂堡站在啟蒙主義的立場,主張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薩維尼則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成文法與習慣法相較,實居於次要地位,故主張德意志民族的統一民法典應基於習慣法而編成。顯而易見,這是兩種截然對立的不同主張。

發生在19世紀肇端以後的這場法典論爭運動,其范圍實際上並不僅限於對於民法典編纂的各種是是非非。薩維尼志在通過對法律的歷史研究來建構民法的潘德克吞體系,他因此成為19世紀德意志法學的最高權威 .不過,蒂堡倡導的「理性法的思想」並未因此在德意志法學界銷聲匿跡,事實上,他的這一思想與費爾巴哈的刑法學及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合流,最終促成了哲學法學派的形成。以這場法典論爭為契機,19世紀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學,便以歷史法學和哲學法學為軸心而展開出來。歷史法學和哲學法學,因此成為19世紀前半期德意志法學上的雙壁。

(二)歷史法學(派)

歷史法學(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創始人,依學者通說是薩維尼。他為了法典論爭的需要而於1815年創立了用來反擊論敵的學術刊物——《歷史法學雜志》,並倡導對「法律進行歷史的研究」,及把「作為學問的法學」(Rechtswissenschaft)定為該刊的歷史使命。經過一段時期,以向該雜志投稿的學者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歷史法學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歷史法學派系由薩維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羅馬法派」,及基爾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組成。這種情況反映了德國15世紀繼受羅馬法以後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羅馬法的雙重構造格局。不過,隨著對法的歷史的探究的日漸深入,兩派之間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後走上了分道揚鑣的道路。一般認為,促使兩派之走上分道揚鑣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會。在這次大會上,兩派不僅在學問上形成了對立,而且在對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態度上也形成了對立 .

這樣一來,在外與黑格爾的哲學法學派進行斗爭,內與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對壘的論戰中,羅馬法派(Romanisten) 終於發展成為19世紀德意志法學的主流。不言自明,羅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發起並從事了德國民法典的編纂運動。饒有趣味的是,當初堅決反對法典編纂的歷史法學派,如今卻極力主張編纂民法典。歷史法學派的這種立場的轉變,表明薩維尼建構的(私)法學體系已經確立起來了。

薩維尼在《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歷史法學(派)的如下綱領:第一,法律與語言一樣,是民族的共通的確信的產物;第二,法與民族的歷史共命運;第三,法首先基於民族的習慣,爾後才基於法學而形成 .薩維尼的出發點,正在於擯除啟蒙主義的自然法,而確認民族的、歷史的習慣法。

不過,以上三點並不能完全描繪薩維尼法學的全貌。之所以這樣,是因為薩維尼還有歷史的方法和體系的方法這樣兩個法學方法論。上述所謂綱領,僅系這兩個方法中的前者即歷史的方法。薩維尼的真正意圖,是通過對「法的概念」進行「邏輯的計算」來建構自己的「體系法學」。歷史法學,盡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歷史主義,但實質上卻是懷抱創建極端抽象的論理主義法學的志向的。

如果說薩維尼在《中世紀羅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對法律的歷史研究的話,那麼在八卷本的《現代羅馬法體系》(1840年—1849年)中則是從事以概念的論理為依據的非歷史主義的研究。薩維尼運用羅馬法概念來創立現代德意志法學的信念是未曾動搖過的。對於薩維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稱為羅馬法學派的歷史主義者,德國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評論說:「這只是口頭上的歸依」 ,可見是抱有疑問的 .在整個19世紀,薩維尼法學的權威未曾動搖過,他倡導的「權利意思說」和「法域論」,對於民法學以至國際私法學均有劃時代的貢獻。1842年,薩維尼棄教從政,任普魯士修法大臣,通過對1794年《普魯士普通邦法》的修訂,為德國民法典的編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備。

這里有必要提到執著堅持和崇尚「歷史法學的歷史主義」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該人不僅以作為童話集的著名編者而蜚聲世界,而且作為薩維尼的開門弟子在法學領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內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論爭猶酣之時寫成的名著。另外,他還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習慣法判告錄》(1840—1863年)等著作。

雅各布·格林作為日耳曼法學者,主張從歷史和語言的角度來把握法律現象。倡導包括法學、歷史學和語言學的新學問的「日耳曼學」(即「德意志法學」)。可見忠實地實踐歷史法學的宗旨和綱領的,不是薩維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當然,薩維尼和雅各布·格林盡管是歷史法學派的雙壁,但無論在學問或政治立場上,兩人俱有對立的意見。另外,在方法論上,與薩維尼堅信法的概念的論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則是確信「法的語言的、詩的、象徵的風格」 .

(三)潘德克吞法學

秉承羅馬法繼受的傳統,由歷史法學中的羅馬法學者在19世紀後半期建構起來的德意志私法學,以對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進行研究為工作的中心。所謂「潘德克吞」,即《羅馬法大全》中的《學說匯纂》(Digesta),也就是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了「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集成。薩維尼的後來者們,從這個「學說法」中抽繹出法的概念,並用來建構19世紀的私法學。

潘德克吞法學,具有易於理解的特色。創建它的學者們在潘德克吞這一論題下撰寫了數量眾多的教科書,並因此使19世紀的德意志私法學體系得以形成。其中,可以以之為代表的著述有作為薩維尼的繼承人的普希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的《潘德克吞教科書》(1838年)。此外,溫德沙特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法教科書》(1862—1870)、鄧伯格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1884—1887)等等,也是這方面的重要著作。另外,作為歷史法學派的論敵的蒂堡,也在法典論爭前寫成了兩卷本的《潘德克吞法體系》(1803年) .

潘德克吞法學,曾被耶林斥之為「概念法學」而受到批判。惟無論如何,在法學史上,該概念法學的確曾經引領過德意志私法學的發展方向。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是處在潘德克吞法學的延長線上的東西 .

三、概念法學與德國民法典

(一)對概念法學的批判

對於潘德克吞法學,耶林(RudolfvonJhering,1818—1892)斥之為概念法學而加以批判 .但耶林之直接發起攻擊的,是普希塔的法學思想。

普希塔於1842年接替薩維尼在柏林大學的講座的位置,並使羅馬私法學得到了發展。不過,普希塔盡管是薩維尼的繼承人,但他受到了他的老師的最大論敵的黑格爾的影響。

如所周知,概念法學認為,法學與法典,乃是完美無缺的論理體系,通過邏輯的演繹和推論,所有的法律問題均可以得到自動的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學推崇邏輯崇拜,並以嘲弄的手法寫成《法學戲論》(,1884)一書,嘲諷當時的法學者盲信邏輯,熱衷於抽象概念的游戲,而忘卻法律對實際生活所負的使命,這猶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國」中,不知社會生活為何物,自於實際生活無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國」的第一個「入國者」並非薩維尼而是普希塔。即在他看來,正是普希塔,是造成歷史法學蛻變為概念法學的罪魁!

但遺憾的是,耶林自身卻成了概念法學的忠實信徒。在四卷本的《羅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盡管他說自己的法學抱負是「通過羅馬法而超越羅馬法」,但其中的內容仍是確信「法的構成的優位性」。他堅信「分析、綜合與構成」的三種法技術。不過,在1872年出版的《為權利而斗爭》一書中,他卻指出:權利是通過不斷的斗爭而實現的利益,將注意力由「法」移向「權利」,主張在法學中不是引入演繹的論理,而是引入歸納的論理 .

在1877年—1883年出版的兩卷本的《法的目的》(DerZweckimRecht)一書中,耶林強調法律是人類意志的產物,有一定的目的,故應受「目的律」的支配,與自然法則之以「因果律」為基礎而有其必然的因果關系,截然不同 .耶林在該書的扉頁上開宗明義地寫下了這樣的話語:「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創造者。」這一話語被認為是耶林由概念法學轉向目的法學(Zweckjurisprudenz)的「轉向宣言」 .

(二)德國民法典的編纂

遠在德國法學界掀起民法典編纂的論爭以前,主張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實現政治上的統一之前,應先期實現法律上的統一的意見。薩維尼則認為應建構作為立法前提和立法基礎的法學(理論)。其後,盡管薩維尼等人創建的法學被斥之為概念法學而受到批判,但歷史法學(派)的學術活動卻在事實上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學的學問的體系化的進程。德國在經歷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後,於1871年實現了國家的統一。這樣,制定民法典的政治與學問的基礎也就具備了,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

在作了周到的准備並經過了一段較長的時期以後,德國於1881年為編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員會。該第一次委員會的實際上的領導人,便是後期歷史法學派的重要人物溫德沙特(BernhardWindscheid,1817—1892)。該第一次委員會於1887年作成了第一草案並向社會公布 .

1892年第二次委員會作成民法典第二草案。該第二草案經聯邦參議院稍作修正後被作為第三草案提交給帝國議會,1896年公布了該草案,是為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一部內容包括五編、共2385條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這是德國歷史法學(派)誕生以來德國私法學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語的洗練和論理的精緻而對20世紀各國民法的法典化運動產生了深遠影響。總則、債法、物權法、親屬法和繼承法的編制體例,被說成是「潘德克吞模式」的典範 .其中,在法典之始便開宗明義地規定總則,更被說成是該法典的重要特色 .

順便提到,鑒於溫德沙特在德國民法典的創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負責起草的),所以後世有稱德國民法典為「小溫德沙特」之說。該人對於德國民法典的影響,除他身體力行參與民法典起草委員會的各項活動外,更重要的還在於他撰寫了《潘德克吞法教科書》,該書對於德國民法典的制定產生了重要影響,被稱為是潘德克吞法學的最稱標準的體系書,是對羅馬法理論的總決算,為現代民法立法選擇、取捨羅馬法概念提供了參照 .

(三)對於德國民法典的批判

德國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國人民在慶賀這部20世紀的大法典問世的同時,也聽到了對於這部法典的不絕於耳的批判之聲。有人認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義延期出生的溫馨兒」,也有人斥之為「19世紀的遺產兒」,絕不是「20世紀的種子」等等。當然,這些批判的聲音,遠在民法典草案階段,特別是對於溫德沙特負責起草的第一草案提出批評之時便已出現了,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學者基爾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和奧地利的安東·門格(AntonMenger,1841—1906)。

基爾克,是歷史法學派中的代表性的日耳曼法學者。主要著作為四卷本的《德意志團體法》(1868—1913年出版)。該書敘述了德意志的家族、職業組合和國家等各種各樣的所謂「同志團體」(Genossenschaft)的歷史。他指出,不是羅馬法的個人主義,而是日耳曼法的團體主義,才是適合於德國傳統的法制度。另外,他還撰寫了介紹日耳曼法學者的見解的三卷本的概說書——《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出版)和《德意志私法概論》(1913年出版) .

應當指出,團體主義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傳統。在這一點上,日耳曼法可以說是前近代的封建法。近代資本主義因以自由競爭和私法自治為前提,所以可謂是羅馬法的個人主義的復活。但隨著社會生活的斗轉星移,無論是從事資本主義生產,還是改善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個人主義俱無不表現出明顯的局限性。資本主義的矛盾,同時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為了克服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團體法理念於是可以發揮它的作用。

基爾克的團體法理論,賦予各種團體以實在的人格,並承認其有權利、義務的主體資格。這就是關於法人本質的「法人實在說」。該說暴露了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法人擬制說」的局限性。另外,團體法理論,還打破了傳統的公、私法的二元區分理論,為一個新的法域即「社會法」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1888年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經公布,基爾克便發表了《民法典草案與德國法》(1888—1889年出版),站在日耳曼法的團體主義立場,對草案的非民族性、對德國固有法的輕視,以及對該草案的強烈的羅馬法色彩等進行了批判 .

奧地利的安東·門格從所謂「法律界人士的社會主義」的角度,對第一草案進行了批判。該氏所著的《民法與無產階級》 一書,從社會主義者的視角,指明了民法典草案的階級性。

耶林和安東·門格對於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判,得到了民法典第二次委員會的重視,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導入了某些「社會主義的因素」。盡管如此,它並未從根本上動搖該草案的「十九世紀的性質」,結果使這部草案最終成為法律,並帶上「十九世紀的性質」而付諸實施了。基爾克、安東·門格等人團體的、社會主義的見解,作為20世紀的課題,被自由法運動所繼承了下來 .

四、自由法運動與法社會學

(一)自由法運動

上文談到,19世紀之時由薩維尼、普希塔和溫德沙特苦心經營而後底於成的德國潘德克吞法學,堅持認為羅馬法的概念極為精緻,任何問題均可「依概念而計算」、依形式邏輯演繹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進行機械操作時,應擯除權威,排除實踐的價值判斷,所獲答案才能期其精純。所謂「邏輯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concept),正是概念法學的生動寫照 .1896年德國民法典,正為概念法學的精華 .

但是,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開始,反對概念法學的「自由法運動」(Freirechtsbewegun)興起,並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勢,「自由法學」運動由此登場。其發起者是著名學者耶林。

作為概念法學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學」,聲稱法律的解釋,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實現何種目的,只有以此為出發點而解釋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謂目的,指解釋法律的最高准則,即目的法學 .

自由法論(包括利益法學)的主張,可以歸納為以下五點:

第一,國家的成文法,並非唯一法源,此外還有活的法律存在,而這才是真正的法源。

第二,自由法論者對概念法學所服膺的「法律體系的邏輯自足性」、「法典完美無缺」等加以批判,認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

第三,概念法學以「概念數學」(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釋進行邏輯演繹的操作,而不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認為社會上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只需要把各種法律概念進行數學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導出正確答案。這種方法最為自由法論者所責難,斥之為「法律的邏輯」(juristischeLogik)。認為它未能切合現代法學的要求。現代法學的使命,端的在於促進人類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概念法學禁止司法活動「造法」(Rechtsschopfung)。認為法典完美無缺,任何具體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內尋得正確答案。而自由法論者卻認為這純屬美夢,法律不可能盡善盡美,其意義晦澀者有之,有待法官闡釋;條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補充;情況變更者有之,有待法官為漸進的解釋(不改變法律文字,漸改其意義)等等。凡此種種,法官莫不需要憑借其智慧,而為利益衡量或價值判斷,此非「造法」而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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