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核定標準是什麼
附件1: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評估標准
一、定量評估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總分100分)
子項名稱 指標分解及釋義 分值標准 最高分值 自評分
1-1文物
保護單位 1-1-1城市或縣城關鎮建成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數量 5處起評分20分,每增加2處增加1分。 40分
1-1-2城市或縣城關鎮建成區最高文物保護單位等級 全國重點10分,省級8分,市縣級5分。 10分
1-1-3歷史文化街區內最高文物保護單位等級 全國重點10分,省級8分,市縣級5分。 10分
1-1-4文物保護單位保存情況 本體與周邊環境保護好5分,本體保護較好3分,本體年久失修1分。 5分
1-2其他
物質遺產 1-2-1城市或縣城關鎮建成區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數量 10處起評分2分,每增加5處加1分。 10分
1-2-2世界文化遺產 有10分 10分
1-3非物
質文化遺
產 1-3-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等級 世界級5分,國家級3分,省級1分。 5分
1-3-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量 5項起評分5分,每增加2項加1分。 10分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總分100分)
子項名稱 指標分解及釋義 分值標准 最高分值 自評分
2-1歷史
文化街區
的規模 2-1-1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數量 2處起評分7分,每增加1處2分。 15分
2-1-2全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佔地總面積 5公頃起評分10分,每增加2公頃1分。 20分
2-1-3最大單片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佔地面積 5公頃起評分7分,每增加5公頃1分。 15分
2-2歷史
文化街區
的完整性 2-2-1歷史文化街區不得拆除建築的用地面積總和占核心保護范圍總用地的比例 50%起評分7分,每增加2%增加1分。 15分
2-2-2 50米以上歷史街巷的數量 4條起評分5分,每增加1條1分。 10分
2-2-3 歷史街巷的原有走向、寬度和歷史鋪裝的情況 沒有改變,保存完好5分,用原材料進行了修繕3分。 5分
2-2-4 街區內歷史建築數量 10處起評分5分,每增加3處1分。 10分
2-2-5 歷史建築的保護情況 保護情況較好5分,保護情況一般3分。 5分
2-2-6 街區內歷史環境要素如古塔、古井、牌坊、戲台、100年以上的古樹名木等 5處起評分2分,每增加2處1分。 5分
(三)保護管理措施(總分100分)
子項名稱 指標分解及釋義 分值標准 最高分值 自評分
3-1保護
規劃 3-1-1保護規劃的制定 保護規劃已經批准15分,保護規劃已經編制完成,尚未批准5分。 15分
3-1-2 保護規劃的實施 按照保護規劃組織實施10分,違反保護規劃減15分。 10分
3-2保護
管理機構 已有保護管理機構,並配備保護管理專門人員 已有5分 5分
3-3歷史建築建檔掛牌 對歷史建築進行建檔、掛牌保護的比例 已全部完成15分,未完成0分。 15分
3-4法制
建設 保護條例或辦法制定情況 已頒布15分
15分
3-5保護
資金 日常管理經費 有經費10分 10分
歷史建築修繕和歷史文化街區基礎設施改造資金是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已列入20分 20分
3-6社會
監督 保護規劃公示、實施監督、意見反饋的公眾參與機制 已建立10分
10分
二、定性評估
(一)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子項名稱 內容及釋義 簡要闡述
4-1城市
的地域歷
史環境 市域中能代表本地歷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鎮,有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自然景觀,以及與古城有重要歷史聯系的區域環境要素。
4-2古
城格局 古城的選址特徵,與周邊山水自然環境關系延續的情況,古城的街巷肌理、傳統格局、城牆城門,重要的公共建築的遺存狀況,古城在城市規劃建設史中的典型性和影響力。
4-3歷
史風貌 城市整體的風貌特色,及其對歷史文化特色的體現;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的保護情況。
(二)城市歷史文化特色與價值
子項名稱 內容及釋義 簡要闡述
5-1城市
在歷史上
的地位作
用 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軍事要地,或發生過重要的歷史事件,或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歷史
文化名城
的歷史、
藝術和科
學價值 本地文物古跡遺存具有相當的久遠度與豐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築風貌、景觀特色等方面具有較為典型或是獨特的藝術表達,或是在城市的選址、建設、軍事防衛、工程設施或工商業發展等方面體現了歷史上重要的技術工藝或科學理念。
5-3歷史
文化名城
保護與當
代社會經
濟發展的
關系狀態
評估 城市的空間布局、功能組織、產業經濟等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之間的關系是否協調,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產生的影響。新的發展是否保障了歷史的延續性。
標准說明:
(一)歷史文化街區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是指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之內劃定的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
(三)歷史建築是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歷史建築以院落為單位計算數量。
(四)不得拆除建築是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在歷史文化街區內,能夠反映或襯托街區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採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藝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附表中的「2-2歷史文化街區的完整性」是評估城市中全部歷史文化街區的總體情況。
⑵ 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標準是什麼為什麼合肥不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1982年2月,為了保護那些曾經是古代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運動和重大歷史事件發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跡免受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文化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
一、我國是一個有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國家,值得保護的古城很多,但考慮到作為國家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在國內外均有重要影響,為數不宜過多,建議根據具體城市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分為兩級,即國務院公布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歷史文化名城。
二、關於歷史文化名城的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歷史文化名城應是「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在具體審定工作中要掌握以下幾點原則:
第一,不但要看城市的歷史,還要著重看當前是否保存有較為豐富、完好的文物古跡和具有重大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
第二,歷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護單位是有區別的。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的現狀格局和風貌應保留著歷史特色,並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
第三,文物古跡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區或郊區,保護和合理使用這些歷史文化遺產對該城市的性質、布局、建設方針有重要影響。
三、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保護文物古跡及具有歷史傳統特色的街區,保護城市的傳統格局和風貌,保護傳統的文化、藝術、民族風情的精華和著名的傳統產品。保護規劃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城市規劃條例》規定的程序上報審批。各歷史文化名城要制定保護、管理的地方法規,明確保護對象及其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分別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四、對一些文物古跡比較集中,或能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小鎮、村寨等,也應予以保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它們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核定公布為當地各級「歷史文化保護區」。對「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措施可參照文物保護單位的作法,著重保護整體風貌、特色。
五、繼續加強宣傳,提高廣大幹部和群眾對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重要意義的認識。開展科學研究,為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建設及其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提供科學依據。同時,加強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專門人才的培養工作。
六、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保護區需要一定的資金,中央有關部門及各級地方政府在財力可能的條件下,應給予支持;同時可依靠社會力量,開辟多種資金來源。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研究執行。
可能是以上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吧
⑶ 歷史文化名街保護規定應該怎麼寫
幫你修改了前幾條,後面自己看著改。
我覺得這個太復雜了,你可以簡化著來。
上海市徐匯區武康路歷史文化名街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街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名街,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歷史、科學、文化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街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申報和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工作。
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普查、規劃、保護等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專項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具體項目和標准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報請省級有關部門批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參與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二章 確定與撤銷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鎮、村、街區,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一)古代區域性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者交通、軍事要地等,保存有較多的歷史文化實物和遺跡,或者近現代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仍有較多數量的文化遺存;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保存較為完好,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古跡,保存有一定數量的民族民間壁畫、雕塑或者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碑刻、楹聯等;
(三)在地方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民族文化傳統保留較為完整,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築、設施、標識和特定的場所,或者在歷史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響的傳統工藝等;
(四)保存有較高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的舊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觀教堂,或者體現城市、鎮、村、街區內涵的紀念設施和經鑒定公布的優秀建築群;
(五)具有鮮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鎮、村、街區。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至少有一個歷史文化街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確定其資源狀況、特點和價值,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保護,並按照程序申報。
具備條件未申報的,上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或者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應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歷史沿革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三)反映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的音像資料;
(四)保護范圍及其說明;
(五)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及其位置示意圖;
(六)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七)有關專家的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三條 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因保護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其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確實喪失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其稱號。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各自的保護范圍劃分為三級保護區:
(一)核心保護區:指由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其所處的環境風貌組成的核心區域;
(二)建設控制區:指在保護規劃控制下可以進行適當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區域;
(三)風貌協調區:指建設控制區以外的保護區域。
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的范圍應當在保護規劃中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劃具體劃定並設立標志。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後,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保持傳統風貌和格局,維護歷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護規劃和核心保護區的保護詳細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內組織編制完成。
第十六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保護原則、重點、范圍;
(二)總體目標;
(三)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要求、實施措施;
(四)發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界線;
(六)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電力電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災、公共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業規劃,應當與經批準的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文物建築控制地帶的具體范圍;
(二)保護范圍的具體界線;
(三)保護方法、整治實施計劃和措施;
(四)建築物、構築物的年代、價值、性質、結構、風格、體量、外觀形態、材料、色彩、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建築間距、綠地等控制指標;
(五)重要節點或者建築立面整治規劃設計;
(六)歷史建築的保護名錄和保護要求;
(七)古樹名木保護檔案、保護標志、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保護詳細規劃,由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由組織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確需對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中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普查,確定公布歷史建築物、構築物,設置保護標志。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在核心保護區的主要出入口設立統一的標志牌,標明保護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全面調查,對重要的建築物、構築物建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有關技術資料;
(二)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三)修繕、裝飾裝修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四)規劃、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樣和安全的義務,在修繕和改建時不得影響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其設計方案應當徵得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徵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一般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產權人應當向產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行產權轉讓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自轉讓後15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產權人應當進行維護、修繕。產權人有能力維護、修繕而不維護、修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維護、修繕;確實無力維護、修繕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通過協商方式置換產權。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進行爆破、取土、挖沙、採石、圍填水面等;
(四)侵佔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園林、綠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壞原有建築風格、景觀、視廊、環境的整體性;
(六)設置、張貼損壞或者影響風貌的標牌、廣告、招貼等。
在核心保護區內除前款禁止的活動外,禁止除修繕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除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經批准建設的項目在施工前,由項目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和申請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三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核定建設項目用地的具體位置、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審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規劃設計總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由規劃用地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規定,提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四)審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件,確認符合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施工,並保護文物古跡及其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保護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出具規劃認可文件。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辦理存檔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不力導致已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被列入瀕危名單或者被撤銷稱號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五)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修復費用由行為人承擔,並對行為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未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未造成重大影響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組織驗收或者工程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辦理存檔手續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修繕、改建設計方案未經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改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轉讓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產權,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什麼時候制定的
1994年9月5日,建設部、國家文物局發布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1)基本要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納人城市總體規劃,對重點保護的地區應 深化。
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應收集的資料包括:城市歷史演變、建制沿革、城址興廢變遷;城市現存地上地下文物、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古樹名木、革命紀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築、有歷史價值的水系、地貌遺跡;城市特有的傳統文化、手工藝、傳統產業和民俗精華;現存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境遭受破壞威脅的狀況。
(2)編制原則。編制保護規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 歷史文化名城應保護城市的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保護和延續古城的風貌特點,繼承和發揚城市的傳統文化,保護規劃要根據城市的具體情況編制和落實。
②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分析城市歷史演變及性質、規模、現狀特點,並根據歷史文化遺存的性質、形態分布等特點,因地制宜地確定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
③ 保護規劃要從城市總體上採取規劃措施,為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存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又要注意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環境的需要,使保護與建設協調發展。
④ 保護規劃應當注意對城市傳統文化內涵的發掘與繼承,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
⑤ 保護規劃應當突出保護重點: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對於具有傳統風貌的商業、手工業、居住以及其他性質的街區,需要保護整體環境的文物古跡、革命紀念建築集中連片的地區,或在城市發展史上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近代建築群等,要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予以重點保護;特別要注意對瀕臨破壞的歷史實物遺存的搶救和保護,不使繼續破壞;對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跡」一般不提倡重建。
(3)規劃成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成果一般由規劃文本、規劃圖紙和附件三部分組成。
(一)保護規劃文本的內容為:城市歷史文化價值概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原則和保護工作重點;城市整體層次上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選擇或調整、古城空間形態或視廊的保護等;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各類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范圍界線,保護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對重要歷史文化遺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規劃意見;重點保護、整治地區的詳細規劃意向方案;規劃實施管理措施。
(二)規劃圖紙是用圖像表達現狀和規劃內容的,一般應有:文物古跡、傳統街區、風景名勝分布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總圖,重點保護區域界線圖,重點保護、整治地區的詳細規劃意向方案圖。
(三)附件應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
⑸ 歷史文化名鎮的評定標准
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發布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或中國歷史文化名內村評選辦法,主要內容容:
歷史價值與風貌特色:建築遺產、文物古跡和傳統文化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現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國革命歷史中有重大影響的成片歷史傳統建築群、紀念物、遺址等,基本風貌保持完好。
原狀保存程度:鎮內歷史傳統建築群、建築物及其建築細部乃至周邊環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遠,原建築群、建築物及其周邊環境雖曾倒塌破壞,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復;或原建築群及其周邊環境雖部分倒塌破壞,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築細部亦保存完好,依據保存實物的結構、構造和樣式可以整體修復原貌。
現狀具有一定規模:鎮的總現存歷史傳統建築的建築面積須在5000平方米以上。
已編制了科學合理的村鎮總體規劃;設置了有效的管理機構,配備了專業人員,有專門的保護資金。
⑹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標準是什麼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內保存文容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⑺ 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標准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許多歷史文化名城是我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保存了大量歷史文物與革命文物,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悠久歷史、光榮的革命傳統與光輝燦爛的文化。
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名單
國家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國務院1982年2月8日公布)
1.北京
2.承德
3.大同
4.南京
5.蘇州
6.揚州
7.杭州
8.紹興
9.泉州 10.景德鎮
11.曲阜
12.洛陽 13.開封
14.江陵
15.長沙 16.廣州
17.桂林
18.成都 19.遵義
20.昆明
21.大理 22.拉薩
23.西安
24.延安
國家第二批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國務院1986年12月8日公布)
1.上海
2.天津
3.沈陽
4.武漢
5.南昌 6.重慶
7.保定
8.平遙
9.呼和浩特
10.鎮江 11.常熟
12.徐州
13.淮安
14.寧波
15.歙縣 16.壽縣
17.亳州
18.福州
19.漳州
20.濟南 21.安陽
22.南陽
23.商丘
24.襄樊
25.潮州 26.閬中
27.宜賓
28.自貢
29.鎮遠
30.麗江 31.日喀則
32.韓城
33.榆林
34.武威
35.張掖 36.敦煌
37.銀川
38.喀什
國家第三批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國務院1994年1月4日公布)
1.正定
2.邯鄲
3.新絳
4.代縣
5.祁縣 6.哈爾濱
7.吉林
8.集安
9.衢州
10.臨海 11.長汀
12.贛州
13.青島
14.聊城
15.鄒城 16.臨淄
17.鄭州
18.浚縣
19.隨州
20.鍾祥 21.岳陽
22.肇慶
23.佛山
24.梅州
25.海康 26.柳州
27.瓊山
28.樂山
29.都江堰
30.瀘州 31.建水
32.巍山
33.江孜
34.咸陽
35.漢中 36.天水
37.同仁
其它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國務院2000年以後公布)
1.山海關 2.鳳凰
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鎮名單(國務院2003年11月27日公布)
1.靈石縣靜升鎮
2.崑山市周庄鎮
3.吳江市同里鎮
4.蘇州市吳中區角直鎮 5.嘉善縣西塘鎮
6.桐鄉市烏鎮
7.上杭縣古田鎮
8.合川縣淶灘鎮 9.石柱縣西沱鎮
10.潼南縣雙江鎮
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村名單(國務院2003年11月27日公布)
1.門頭溝區齋堂鎮爨底下村
2.臨縣磧口鎮西灣村
3.武義縣俞源鄉俞源村
4.武義縣武陽鎮郭洞村 5.黟縣西遞鎮西遞村
6.黟縣宏村鎮宏村
7.樂安縣牛田鎮流坑村
8.南靖縣書洋鎮田螺坑村 9.岳陽縣張谷英鎮張谷英村
10.佛山市三水區樂平鎮大旗頭村
11.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鵬城村
12.韓城市西庄鎮黨家村
參考資料:http://driftboat.vip.sina.com/Travel/History/
⑻ 誰有加強歷史文化名稱保護的文章呀
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在城市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對歷史文化名城的開發和利用,充分發揮歷史文化名城的經濟價值,似乎已不再是一個辯題,但是時下不少地方的歷史文化名城頻頻遭到破壞,盡管一些社會賢達奔走呼告、阻止破壞,但在舊城改造中,開發商打著招商引資、開發利用的旗號以「所向披靡」只是破壞著文化古跡和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歷史文化名城被「開發」得「舊貌換新顏」,甚至被毀壞、湮沒。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該引起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以確保歷史文化名城健康發展。
建立、完善督導制度。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開發建設應嚴格審查,需要修繕的古跡要本著「修舊如舊」的原則,不能摻入現在花元素,更不能被拆毀;盡量保護古跡的原址,不應該拆建;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對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設進行指導,不能被開發商牽著鼻子走。同時要求各歷史文化名城政府每年呈報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狀況年度報告;將保護名城的政績列入名城主要領導的考核內容。歷史文化名城頻遭破壞事件大都是在舊城拆遷、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而這些不法行為基本是都是地方政府某些官員所為,且這樣的所作所為很難受到監督,跟談不上得到制止和糾正,因此增強政府職能部門的內部監督也是非常必要的。
各職能部門應明確職責、增強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到多個政府部門的職能,文物、規劃、房屋土地、城建等行政部門各管一攤,這對歷史風貌保護十分不利。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上涉及省、市政府及相關委、辦、局,下設計區、縣政府、街道辦事處,橫向聯系涉及到房地產商,各部門有時政策之間相互矛盾,政令、法令不統一,這在客觀上增加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難度。因此只有綜合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才能實施有效的管理。
完善法律法規、增強執法力度。長期以來,國家有關法律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語焉不詳,難以形成有力的法治氛圍。對一些毀壞古跡的行為,執法部門執法無據,加大懲治力度就更無從談起。目前我國除了對盜竊、走私文物一度打擊力度較大外,對其他的破壞現象處理不力,至於因搞「建設性破壞」受法律制裁的個案幾乎沒有,這樣的執法力度當然無法遏止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現象的不斷發生。因此對於在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歷史文化名城,國家應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的稱號,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主觀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應依法處理。
實行政務公開。在「房屋拆遷公告」出台之前,必須進行文物普查和專家論證,廣泛聽取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放眼全國,北齋這種長期被人遺忘、在保存價值尚未定論之前早已或註定遭受滅跡命運的文物並不在少數,不少專家也總為此不停的奔走呼籲。然而,文物的保護並不是也不應該僅僅由某幾個專家努力便完事的。政府和相關部門一定要加大文物保護的力度和廣度,做到切實保護每一處文物,對有爭議的一定要慎重對待。
在增加財政撥款的同時,應鼓勵舊城區人們吸納資金進行自我更新。很多歷史文化古跡因沒錢修繕而自我破損,被認為沒有保存價值,舊城區因人口密集、年久失修而成為危房,面臨被拆得命運。因此政府應增加財政撥款對文化古跡進行修繕;鼓勵舊城區人民利用市場機制,利用靈活的政策,吸引來自社會各方面的資金,包括外省市乃至海外的資金,投入到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維護中來,使歷史街區走上有機更新的良性發展軌道,從而擺脫解困必拆房的怪圈。
隨著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正確處理好城市開發和文物保護兩者之間的關系已迫在眉睫,只有在城市建設中切實搞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才能維系歷史文化名城的根基。保護民族文化遺產不僅不毀阻礙城市的發展,反過來還能促進歷史文化名城更具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