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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發展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18 14:44:14

Ⅰ 刑事犯罪的發展史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內,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容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
建國以來,我國刑事犯罪活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低發案階段,從建國初期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每年全國刑事立案保持在16萬至50多萬起;
第二個階段是刑事犯罪的快速增長階段,從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每年全國刑事立案從50多萬起快速增長到300多萬起;
第三個階段是高發案階段,從2000年以來,每年全國刑事立案保持在400多萬起以上。
中國刑事犯罪活動發展的三個階段,與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歷程是相符的。

Ⅱ 西方犯罪學的歷史

不知道這些算不算,能不能幫上忙。

犯罪學起源、發達於歐美國家,西方犯罪學在版犯罪學的發展權進程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從發展階段上看,犯罪學主要可以劃分為19世紀末的實證犯罪學研究和當代犯罪學研究。實證犯罪學派的興起主要是由義大利等歐洲國家的學者所推動,而當代犯罪學研究主要以美國等國家的學者為代表。

從1876年義大利犯罪人類學家龍勃羅梭出版其代表作《犯罪人論》標志著犯罪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誕生時算起。

西方學者往往以法學、社會學、心理學、生物學、醫學、經濟學、人類學、政治學、文化學等學科作為整合研究的支柱開展研討。這些學科的知識和方法進一步拓展了犯罪學研究的深度和廣度,豐富了人們對犯罪問題的認識。

Ⅲ 犯罪的根源是什麼

犯罪根源是指犯罪產生、存在的本質所在。對犯罪根源的研究,目的在於對犯罪現象的本質有一個正確認識。犯罪根源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它是一定歷史時期內無法避免的,只能隨著歷史發展的總趨勢逐步消失。
是指犯罪現象在人類社會歷史上產生的終極原因,也是我國犯罪學學術界習慣上所稱的犯罪總根源。
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產生原因是非常復雜的。不同的人從不同角度對犯罪原因有不同的解釋。舉個例子,經濟原因是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北京人現在很排斥外地人,有他的道理,因為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外來人員乾的。為什麼呢?因為他們要吃飯,要生存。飢寒生盜賊,這是犯罪的基本原因。但是我們古人也說了,貧賤不能移,又怎麼理解呢?說明這些經濟、環境等不一定是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原因是一個復雜的問題。
犯罪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有政治的、經濟的、心理的等等,甚至天氣都有影響。對這些負責的社會原因不進行綜合的整理,只簡單的嚴打是不行的。我們的刑法學大家沈家本,苟不能化其心,而轉任刑罰,民失義放,動立行剛。認為重刑是沒有效果的,教化人民的途徑在於政治治理等,在於教化人心。昨天在會上,香港有一個警務處處長,探討為什麼黑社會治理不了。他談了一個觀點,認為黑社會已經成了犯罪人生存的一個平台,只有在這里他們的就業機會等才能得到保護,因為他們大部分是有前科的。只有黑社會能給他們生活保障。因此我們的社會要反思,要讓這些人不犯罪,需要做什麼。這是從犯罪產生根源上來談。

Ⅳ .簡述犯罪學的發展歷史經歷了哪幾個時期。

犯罪學從產生到現在經歷了200多年的歷......
(一)前科學階段,在此階段即沒有......
(二)准科學階段,從19世紀中期開始。在......
(三)科學階段,在這一階段以......
下面就其各學派的主要觀點略作論述。
(一)古典社會學派
18世紀中後期,歐洲大陸正在進行新舊制度的交替......
古典社會學派認為:
1犯罪原因完全是個人行為。
2刑法......
3刑罰應講究正當的程序......
犯罪原因完全是個人行為。認為人......
犯罪的根據是個人危險性。即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險性......
刑罰應講究正當的程序。主要觀點有:
(1)法律要公布於眾,要公開,不能僅僅為法官或少數......
(2)罪刑法......
(3)刑法......
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最後,貝卡里亞總結出......
刑罰人道主義,是貝卡了亞極力提倡並確立的......
費爾巴哈使罪刑法......
罪刑相適應是貝卡里亞提出......
(二)實證主義學派。
實證主義學派是在19世界後半期為了反對古典......
實證主義學派的主要觀點是:
1研究犯罪人,用生物學理論對犯......
2否定古典社會學派。
3犯罪的本質是人身危險性,應針對犯罪人進行矯正治......
龍勃羅梭從觀相術和顱相學對犯罪進行研究......
實證主義學派否定古典社會學派表現在3個方面:
(1)否定意志自由。
在菲利看來,,自有意志只......
(2)排斥刑罰的威懾力。
古典社會學派把犯罪看成是意志自由的結果,因而刑......
(3)排斥對刑罰的研究,大......
實證主義學派認為犯罪的本質是人身危險性......
(三)犯罪社會學派。
犯罪社會學派又稱刑事社會學派,是19......
1在犯罪原因論上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
2提出刑罰個別化理論。
3強調刑罰的目的是預防再......
犯罪原因理論是李斯特犯罪學......
刑罰的根據既不應單純考慮社......
李斯特認為刑罰的主要任務......
縱觀犯罪學歷史發展的過程,

Ⅳ 從刑修八看金融詐騙罪發展歷史

【摘要】犯罪和處罰相當大的性懲罰整個司法的懲罰總是公正的基礎。然而,「溫和」的可能性處罰的問題是最好的選擇嗎?答案應該是否定的,這不僅是「適度」本身就是一個特殊的確定性概念,更重要的是,衍生的犯罪和懲罰本身的根本原則沒有「中庸」,當然結論。

關鍵詞刑法原則對犯罪和懲罰是很輕的處罰加重

犯罪和處罰相當大的發揮,罰款的刑罰功能的目標無疑是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否罰款的處罰時效性的必然性,一方面,必須是基於相當犯罪,從基礎,將是危險的處罰,不分青紅皂白地使用的犯罪的關系的內在規律背離。缺乏相當可觀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處罰,然後及時把它們應用,它是不可能達到的實際效果;另一方面,公平的懲罰實際上是對犯罪和懲罰的根本原則的價值目標實現的。換句話說,而刑罰公正懲罰早期的概念從人類社會正義的報應,報應觀念的「惡有惡報」有罪必罰「,強調犯罪的犯罪生活,對自己的犯罪,報復的犯罪和處罰相當前提下,出相當的犯罪和處罰,的報復失去了光環的司法,刑罰適用成為了一種新的「邪惡」的,因此,犯罪,整個刑罰正義總是相當性。然而,結果的可能性被認為是「溫和的」是最好的選擇,在處罰的問題,我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它不僅是「適度」本身是一個概念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從衍生的犯罪和處罰相當的原則沒有「中庸」當然結論。

A,犯罪和「相當」

的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的嚴重性,應該是兼容的發生,這是一個重要的原則,刑罰配置的問題,但不看同類型的犯罪,是一個參考,只是從特定犯罪的角度來看,一個原則不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例如,教罪的犯罪方法,例如,犯罪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為五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雖然這些法律的處罰分為三個檔次,基本犯罪的,情節嚴重的罪行,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應注意配置之間的關系,犯罪和懲罰的,但人們普遍認為,設置超重的法律懲罰的犯罪。這一結論是,它是來自比較常見的犯罪和教唆犯罪的。如果我們只教方法,有什麼理由認為,這種配置不合理的懲罰嗎?顯然無法回答。

事實上,相當的「公平」在處罰的配置和確定,比較確定的其他罪行的犯罪和處罰。首先,通過比較不同種類的罪,因為同一類型的犯罪,犯罪的對象是相同的大小兩者之間的不法侵害同一對象的行為危險相媲美,並通過這一點,我們可以判斷犯罪的配置相當的刑罰。針對財產的犯罪,這種類型的行為,除了搶劫,盜竊,搶奪和法律的懲處欺詐犯罪行為在同一個句子級配置基本上是相同的,這僅僅是這種類型的犯罪,我們相信,犯罪和處罰的配置是相當可觀的。此外,你必須通過犯罪之間不同的對象,按以下順序比較重要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和其他犯罪對象的類罪,但理論上一般認為。在此基礎上,比法律的犯罪攻擊開始殺人罪的法定。當然,這只是從相反的角度交叉,其實,頗有「也包含垂直角度的比較,現行刑法和舊刑法比較。

從這里開始,犯罪,相當「相當」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它本身不具有確定性,只能根據的比較與其他罪的,是犯罪預備,可以配置相當的刑罰。然而,比較肯定的,一定要進行比較的類一經確定,犯罪的「相當」只可操作性。要犯罪的處罰向法官,其實,是指一個特定時期的社會現實,倫理道德觀念,從最終意義上說,首先要確定的處罰,以確定或比較。這樣看來,相當的罪與罰「公平」也是相對的。或者侵犯財產犯罪,例如,我們必須首先確定了盜竊,搶奪犯罪的量刑等級上限處罰,以詐騙罪法定最低刑,從而確定處罰的上限,同檔次的其他的罪,勢必會影響到所有的財產處罰的配置。我國刑法規定盜竊,搶奪,詐騙最低量刑檔次的處罰,最多三年,在監獄里,需要三年的原因嗎?難道需要兩年的徒刑是不合理的嗎?犯罪和懲治重大原則的「相當大」,解決不了的刑罰配置中最關鍵的問題。在這一點上,處罰的功利主義誰也未能吸引到真正的答案,貝卡利亞和邊沁並沒有給我們很多有益的啟示,他們只是覺得,畢竟,如果人們是犯罪,而不是讓犯有輕罪,不應該被允許犯重罪。可以實現,為了使懲罰恐嚇的目的,他們的目的是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最高的前五個等級懲罰規模的大小,他們認為,讓罪犯,而沒有承諾沒有實現防盜而有罪的竊賊賊認罪,暴力犯罪。強調這一點的刑罰威懾功能的刑罰理念的基本趨勢TION危險。

「公平」從輕處罰加重

重大犯罪和懲罰的原則「相當」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相對論,它最終還必須確定一項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只有操作意義。這里是必然會出現一個問題:當這個特定的犯罪的較高的最低級,「到了極限,同一類的其他罪的刑罰配置的懲罰一定要遵循法律的懲罰其他各檔次較高的較高;類罪的刑罰應保持比較均衡,一般重婚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軍事結婚的法定最高處罰的犯罪,破壞有期徒刑3年,人們普遍認為,這是符合的犯罪和處罰相當的原則要求,但是,如果重婚法定最高刑罰是一年有期徒刑,破壞軍事犯罪的法定最高處罰的婚姻還配置了3年有期徒刑,如果人們會認為它肯定是不犯罪和處罰相當的原則和精神,所以,最終導致了刑法的刑罰結構的總重量的趨勢。相反,在這個特定的犯罪的最低等級,「處罰的下限,那麼,不僅相應的同一類型的犯罪的各種檔次的法定刑較輕,和其他類型的犯罪的法定刑事配置相應的級別,如「刑法典」的刑罰??結構光成為一個整體的趨勢。然而,在這兩種情況下,犯罪和懲罰等方面不能成為它不相當。罰款數額的配置由法律和文化傳統,倫理道德觀念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法律和文化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倫理道德觀念在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時期有很大的變化,具體的配置基礎地位的犯罪和處罰。因此,不同的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的犯罪和處罰相當大的評價標准,因此,堅持以交通肇事罪,處罰相當的原則並不一定排除加重或加重從輕處罰,從輕處罰犯罪和懲治重大原則也不是絕對的沖突,因為他們的體重從不同的角度的處罰結果。

刑法的處罰作為一個例子,前蘇聯時期的蘇聯刑法典「和」刑法「的行為性質相同的前加盟共和國的配置,能夠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例如,故意殺人罪,判處剝奪自由句子年的,蘇聯的「刑法典」(第103章)的規定,吉爾吉斯斯坦刑法典「(95),摩爾多瓦(88)3-10年,」刑法「的規定, 5-12年,烏克蘭刑法典「的規定為7-15年。剝奪自由年,蘇聯的「刑法典」規定,故意傷害人類罪(第108條第1款),立陶宛(第111條第1款)2-7年的「刑法典」的規定,吉爾吉斯斯坦刑法典「 (第101條第1款)要求提供3-8歲和3-10歲的塔吉克刑法典(第111條第1款)。 [1]在這里,行為的性質是一樣的,那就是個人犯罪的嚴重後果,但處罰的配置差異顯著,這說明了法律和文化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犯罪和巨大的配置問題。這也說明了犯罪的原則和具體標準的處罰相當。

第三,「相當的」不確定性的標准

首先,犯罪是難以衡量的惡性程度。犯罪和罰款的處罰幅度的上限和下限的確定應按照大小的刑事處罰的第一層含義是指行為的危害程度。的問題是,危害本身的程度,但一個模糊的標准。由於犯罪具有多變性,復雜性,頒布的刑罰會導致靜態穩定性。立法者在確定嚴重程度的處罰,不僅不能若有所思地考慮所有的因素,影響嚴重的犯罪,更不可預見可能發生的變化後,試圖得出一個明確的犯罪和懲罰的經紀人關系的變化之間的對應關系,這只是人們的幻想,是徒勞的。美國聯邦量刑准則,以尋求得罪相稱嘗試使用了一些不同層次的反映犯罪的嚴重性和懲罰之間的比例關系,但目前為止還不能說已經完全成功。 [2]學者用數學公式或數值模型,量化「犯罪量表」和「罪與罰轉換表的罪行」這些嘗試,但是,仍然在探索的開始,和掙扎。 [3]因此,立法者或司法決定的罰款幅度的上限和下限,只有掌握程度的影響犯罪的嚴重性信息,確定了相當數量的罰款幅度內。

第二,刑罰的威懾力的大小是很難確定的。具體犯罪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在審判階段,除了要考慮的因素報應,還必須考慮的因素的功利推出了刑罰的人認為它不能阻止不受歡迎的行為處罰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刑罰已經能夠向人這樣的預期,從刑罰恐嚇。造成多重的刑罰,以產生這樣的威懾罪犯,必須考慮判刑。如果的處罰光,達到這種效果,懲罰重量,雖然可以實現這種效果,但也可能會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我們必須是可以帶來一個權衡之間的利弊的罰款。正如美國學者說:「的量刑問題不在於是否給予處罰,而是給多個處罰。」 [4]然而,我們並沒有來確定的刑罰為基礎的預防赫希小於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罰款的威懾典型的措施具體的司法管轄區的變化,研究相應的犯罪率的變化,特別是各類刑事處罰的,然後兩個統計數據之間的相關性。在這種方法中,有許多難以確定的因素。首先,在相當復雜的,因為犯罪率是高還是低,我們不能在此慎重考慮這個原因,必須是隱藏的因素存在。這些隱藏因素的影響有多大的罪案率水平的變化呢?我們是不確定的。第二,即使我們用盡的犯罪率是高還是低,不能確定有多少聯系的嚴重程度之間的罰款,犯罪率是高還是低。我們只是更有可能根據習慣性經驗較輕微的懲罰嚴厲的懲罰,但這種經驗是沒多大用的,罰款金額確定。因為「常識告訴我們,不要觸摸爐子,但沒有告訴我們,300度的爐子威脅遠遠大於200度。」 [5]因此,什麼是從輕處罰犯罪,或犯罪的增加導致過多,過度的程度有限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的刑事系統的負擔,從而不得不使用從輕處罰?仍然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6]

同樣,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基礎上的不確定性。犯罪和懲罰的法例規定必須通過一個動態的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實現這種轉變不能分開的積極性的發揮,這是法官,法官有自由裁量權的刑罰的具體確認容忍的自由,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個別正義的需求,也有個性化需求的罰款。犯罪和處罰相當的原則要求的懲罰的嚴重程度,人身危險性大小的危害的犯罪行為,肇事者一致的程度。然而,由於不同的法官由於個人經驗的差異,宗教信仰,專業性的嚴重程度相同或類似的罪行和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大小的判斷有很大的差異,第一個層次的理解。美國的刑事法律學者博士格魯克的新澤西州,的六名法官宣布在超過9年,在此期間,7000多名刑事案件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在類似的情況下罰款驚人的不同法官審理案件不同的法官犯下的嚴重罪行宣布在監獄里,36%,B法官宣布其34%的情況下,在入獄之前,C,D,E,F,法官審理案件的53%,58%,43%和50%,在監獄里宣布的。 [7]在1950年,海牙國際刑事法律和監獄會議,代表世界「,以協助法官選擇,以滿足需要適當的情況下,無論是適當的調查宣判前罪犯的所有犯罪」[8 ]的問題。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犯罪和懲罰的「相當」不確定因素的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很成動態的犯罪和處罰是相當不可缺少的階段靜態的犯罪和處罰,「罪」的變化使得實現的「刑法「總是伴隨著自由裁量權。

綜上所述,雖然犯罪和相當的要求刑罰的輕重,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犯罪行為是一致的,但孤立「相當」的判斷,並不能確定基於一種罪過,它是一個全面權衡相同類型的類罪的犯罪之間的比例關系,然後結合一個具體的犯罪情節的結果,它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因此,在前提的犯罪和處罰相當的原則,堅持,食品法典的罪與罰配置只可能加重的發展方向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會從輕處罰的方向。但主要是容易加重發展。事實上,只要犯罪的「危險」仍然是可以量化的情況下,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將不可避免地靠攏到TION,因為邪惡的仇恨是一種普遍的人類感情,當邪惡,在特定的好東西,它不僅傷害的直接受害者,但也傷害了人們追求的共同感受一個更好的和邪惡的仇恨,將有可能加劇。因此,當感情的宣傳,必須在合理調控的非理性追求偏離公平。 「適度」的配置犯罪和懲治關系是沒有多少實際的可操作性,但這里是「適度」原則的現實性,犯罪和懲罰的犯罪和相當大的原則的混亂,是非常現實的不否認犯罪的意義和相當的原則。說,堅持的根本原則的犯罪和處罰也可能會tion或從輕處罰,比較,總結得出的比較與世界刑罰發展趨勢和現代國家的處罰嚴重的情況下結束。交易的國家往往在今天的世界上,在整個加重或從輕處罰或適度隔離的「刑法典」的刑罰??結構是標準的缺失。然而,法典食品法典委員會tion或從輕處罰的犯罪和處罰的配置上堅持的根本原則對犯罪和懲罰,刑罰功能的發揮比犯罪和懲罰的配置不均衡有效,因為它與一般正義觀的要求是一致的。從這一點上,犯罪,相當的原則,應使用作為確定罰款處罰的嚴重程度時,只是追求的目標追求。

因此,為了避免加重的方向演變的配置,需要得到適當的監管非常原則,對犯罪和懲罰的指導思想,應明確界定的食品刑罰的刑事政策的刑罰結構作為一個整體的思想緩解緩解發展是發展不僅是不可避免的歷史潮流而動的刑罰結構的一個整體,因為,但也是當今世界對刑罰結構的發展。更重要的是符合要求的句子人性化,人權和自由方面的表現。自由是法律,包括刑事法律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懲罰,刑罰處罰的,預防的目的集必須為宗旨,。強調報應是一個合法的基礎上設定的罰款。強調,預防是刑罰推出具有合法仿製,但他們的最終目標,必須為目的,促使罪犯重返社會,從這個目的出發,刑罰是容易成為一個純粹的工具,「如果法律是減少的工具,法律的威信,可以不建立,法律威信自然就不會產生法律規范。「[9]因此,在一個自由的社會,法律,包括刑法,最終必須設在促進人的自由。評估的成功和個人的成長和發展的能力。自由產生預防犯罪的一個基本方面是環保的要求,但它是一種消極的一面,忠誠的追求和熱愛,但可能會結束產生這樣的環境中,每個人是安全的,但誰是不是免費的。 「[10]由於刑罰,既促進自由,被剝奪了自由的一面,因此,建立緩刑發展的整體目標是必然的選擇。

配置或從輕處罰判處的刑罰結構總體趨勢在發展,但所有類型的犯罪的具體配置?答案是否定的。單面組的所有犯罪,刑罰,尋求光線本身是非常原則,犯罪和沖突。強調犯罪和相當,如上面提到的,其追求的終極目標是實現自由,但設定的刑罰,判處從輕處罰的盲目追求,將不可避免地導致重罪與一巴掌現象,將受到處罰缺陷功能,從而影響其有效,使自由的無法實現。因此,根據犯罪和處罰相當的原則,處罰的理想選擇應該是從輕處罰(包括非刑事化,非刑罰化)的發展;嚴重的惡性犯罪:輕微犯罪和一些溫和的犯罪的刑罰配置配置嚴厲的懲罰傾向,尤其是暴力犯罪刑罰的嚴厲的處罰。 ,面對現代社會的現實的原因,犯罪猛增,刑罰資源由於其價格昂貴,所以一個無法迴避的刑罰節儉的刑事政策思想也需要刑法必須主要表現為嚴重的惡性犯罪管理TION剩餘的罪盡可能地考慮監禁刑的替代措施的應用。此外,隨著我??國犯罪學研究的不斷深入,一定會把握犯罪的原因發生更加深刻和預防犯罪的措施將更有針對性,多樣性中自己的懲罰隱藏的損害,預防犯罪的作用將越來越弱化。目的實施為輕度,中度犯罪的從輕處罰,不與公眾的刑罰報應的概念要求相沖突,但有利於囚犯的社會目標,也節省昂貴的處罰資源。嚴重的惡性,特別是暴力犯罪實施嚴厲的處罰的處罰,你可以提高強度的戰斗,這是既有效防禦的社會需求,但也以保護公眾的自由,權利的需要。因此,從理論的角度來看,整體的刑罰結構更多的光線,具體配置為「兩極化」發展的內在要求犯罪和處罰相當的原則。

(作者是編輯的這個副總裁唐臻)

Ⅵ 犯罪構成的起源

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體系及整個刑法學體系中占據核心地位,它是由資產階級刑法學家首先提出並創立的,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司法專制的歷史性產物。犯罪構成的概念最早起源於13世紀義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稱「糾問手續」,其構成要件只有訴訟上的意義。直到19世紀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費爾巴哈、施鳩別爾才明確把犯罪構成作為刑事實體法上的概念來使用。
現代意義上的犯罪構成理論,形成於本世紀初,德國學家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統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使構成要件上升為刑法總論的概念。貝林格認為構成要件是「犯罪類型的輪廓」,只包括客觀的、論述的要素,而不包括主觀的、規范的要素,構成要件與違法性和有責性沒有關系。本世紀30年代,目的行為論興起。目的行為論認為,人的行為是追求一定目的的活動,目的是行為的核心。因此,主觀的要素(包括故意與過失)是構成要件要素。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構成要件理論則普遍認為: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是成立犯罪的三個條件,故構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條件之一,構成要件是違法類型,即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原則上具有違法性;構成要件不僅包括客觀的、記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觀的、規范的要素。
中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是本世紀50年代初期從前蘇聯直接引進的,它是在吸收他國犯罪構成學說內容、總結中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中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研究起步晚,又長期受到前蘇聯刑法學理論的深刻影響,因此,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仍處於探索研究之中,在犯罪構成諸問題上,依然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觀點。隨著探索與討論的深入,中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研究有了長足發展,日趨成熟完善。

Ⅶ 國際刑法的歷史發展

一、國際刑法的歷史發展

一個多世紀以來,許多哲學家、法學家、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和政治家們為維護人類和平、安全與發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雖然這些努力遠沒有達到人類所期望的結果,但畢竟在維護和平的進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績,如常設國際法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聯合國(the United Nations)、國際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Justice)等國際性特殊機構,以及一些區域性機構,如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y)和歐盟(European Union)等機構的建立。特別是歷經兩次世界大戰的洗劫之後,國際社會懲治國際犯罪的意識更為濃烈,國際刑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繁榮。國際法委員會在起草編纂國際刑法典草案的同時,國際社會及時組織審判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各種危害人類的犯罪行為,並且形成了一些具有示範效應的國際刑法基本原則,如個人刑事責任原則、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合作與協助條約及協議原則等,這些原則至今仍有其現實作用。由此觀之,國際刑法的發展歷程實際上是國際刑事實體法和國際刑事程序法的演進史,或者是國際刑事法典編纂和國際刑事審判發展的演進史。這一歷史進程總體上沿著一條從高潮到低谷再到高潮的曲線發展,在總體發展趨勢下分析,國際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兩者的發展又非同步進行。

(一)國際刑法發展的肇端(1919年以前)

從實體上考察,國際社會對國際犯罪的認識肇始於17世紀習慣國際法對海盜罪(Piracy)的認識,「海盜一直被認為是逐出法外之人,一種『違反人類的罪行者』。按照國際法,海盜行為使海盜喪失了其本國的保護,因而喪失其國家屬性;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飛機,雖然過去可能具有懸掛某一國家旗幟的權利,也喪失了這種權利。國際法上的海盜行為是一種『國際罪行』;海盜被認為是一切國家的敵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轄權的任何國家』加以法辦」。2自1841年至1982年國際社會制定了一系列可適用於海盜罪的國際性法律文件,雖然當時海盜罪行少有發生,但1937年9月14日的《尼翁協議》(Nyon Arrangement)認為「海盜」是一種「恐怖主義」的行為,並將該罪行列入國際犯罪種類之內,使之成為國際社會最早認同的典型的國際犯罪。因此,在以後界定國際犯罪種類時常以海盜罪作為藍本,即考察犯罪行為是否具有嚴重性和國際譴責性。3此後,販賣奴隸行為4和戰爭行為5應受國際譴責的特徵逐漸顯露出來,因而成為國際社會譴責的對象。這些罪行不僅危及國家利益,而且威脅著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寧,然而,這一時期國際社會尚未考慮從事國際罪行法典的編纂工作。

從程序上考察,國際社會對國際刑法的認識可以追溯到1474年,當時27名聖羅馬帝國法官審理了皮特。馮。哈根巴士(Peter Von Hagenbush)允許其軍隊實施強奸、殺害和掠奪無辜平民財產的行為,並因這種行為侵犯了「上帝和人道法」(Laws of God and Man)而認定其有罪。6這次審判嘗試被國際社會視為國際刑事審判的序幕。然而,由於當時國際刑事審判機構以及其他國際性審判或司法機構均未誕生,所以這項審判屬於在「非正式」場所中進行的審判活動。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之前,Carnegie Endowment建立了一個唯一具有國際特色的非政府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調查1912年第一次巴爾干戰爭和1913年第二次巴爾干戰爭中針對平民和戰犯實施的那些應受指控的暴行。在第二次巴爾干戰爭開始時,為了向西方國家提供一個「受影響地區正在發生事件的清晰的、可靠的畫面」,該委員會調查了沖突的整個過程及個人行為。巴爾干委員會組織了幾個事實調查團,在事後根據他們發現的事實作出了實質性的報告,並於1914年7月遞交了這些報告,同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該報告的作用便成為歷史的縮影。7

因此,從形式上看,國際社會對國際刑事程序法的認識似乎早於實體法。盡管實體意義上的國際刑法或程序意義上的國際刑法都沒有進入規范化的過程,即既沒有進行國際罪行實體法的編纂,也沒有從事正規的國際性刑事審判,但這一時期國際刑法的雛形已露端倪,特別是在19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國際刑法完全呈現出一種獨立發展的態勢,並且努力試圖形成一種集中立法和審判機構的模式。這種發展態勢顯示了基於國家調查和執行的多邊法律文件或機構的增長,與國際領域犯罪作斗爭的政治必要性相比,法律在這一領域的獨立發展已經有力地說明一般國際刑法的發展。8多邊公約的增長賦予國際刑法廣泛的內涵,使國際刑法擺脫了僅適用於危害人類罪方面典型案件的局限性。一些新的國際公約已經涉及非普通的國際犯罪、長期存在的焦點問題、引渡制度等,特別是那些真正具有高度國際政治寓意的國際犯罪。

(二)國際刑法發展的第一次高峰(1919—1955)

兩次世界大戰爆發給人類社會帶來災難的同時,也推動了國際刑法的發展,這一期間是國際刑法發展的第一個高潮。

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是國際刑法進入發展高潮的直接誘導因素。此時,國際刑法在實體和程序上的發展並駕齊驅。從實體上講,人類社會認識到戰爭罪行和反人道主義罪行的嚴重危害結果,進一步明確戰爭罪和違反人道主義罪屬於嚴重的國際犯罪;從程序上講,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法國、英國、美國、義大利等戰勝國經過多方妥協最終達成《凡爾塞條約》,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正式的戰爭發起者責任與刑罰委員會。該委員會提出895名應受指控的戰爭罪犯名單,並希望通過協約國軍事法庭進行一次較為正式的國際刑事審判,即根據1907年《海牙公約》序言中馬頓斯條款的規定,起訴1915年在土耳其境內實施大規模屠殺亞美尼亞人的土耳其官員以及其他實施「違反人道主義罪行」的個人。9 盡管由於當時政治等多方面的因素,使協約國的審判活動沒有成為現實,特別是萊比錫的審判。10因此,有學者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政治家們的目光短淺和對陌生事物的恐懼傾向,已經使國際刑法的發展受到一定的阻礙。11但這一時期國際社會所作的努力已經表明國際社會懲治嚴重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犯罪的強烈願望,從而使國際刑法呈現急速發展的趨勢。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促使國際刑法的發展達到第一個顛峰,同時也為國際刑法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石。這一時期,實體法上除了強調戰爭罪、反人道罪、危害人類罪及侵略罪等嚴重國際犯罪以外,還肯定了滅絕種族罪等其他國際犯罪。從程序上講,紐倫堡審判12和東京審判13不僅在社會意識上獲得了成功,而且滿足了民眾企盼和平與懲治戰犯的渴望。紐倫堡法庭憲章及其審判活動,以革新的方法創制了解決武裝沖突的法律,創設了新的國際法原則-紐倫堡原則(其中包括著名的個人責任原則)。14盡管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確立的個人刑事責任原則屬於事後的立法行為(ex post facto legislation),沒有依據當時國際社會廣泛崇尚的罪刑法定原則(nullum crimen sine lege, nulla poena sine lege)。15 但是紐倫堡審判的合法性卻毋庸質疑。因為在紐倫堡審判之前,國際社會已於1928年訂立了旨在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即《凱洛格—白里安條約》(或稱《巴黎條約》)。在簽署條約的63個國家中包括德國、義大利和日本,這些國家作為締約國對條約的內容及宗旨顯然有明確的認識。雖然《凱洛格—白里安條約》中沒有刑事罰則的規定,但紐倫堡審判恰好彌補了該公約的這一缺陷,這也正是紐倫堡審判發展國際法的功績所在。雖然東京審判略晚於紐倫堡審判,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傳統國際法基礎上審判那些違反戰爭法規或習慣的普通戰爭犯罪與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相同,而且還確立了破壞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審判實例,然而,這些原則的確立是對紐倫堡原則的擴展,特別是有關「共同陰謀」進行侵略的理論,東京審判較紐倫堡審判進行了更為深入的探討。

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不僅把國際刑法的發展推向高峰,其深遠意義還表現在另外兩個方面:一是促使聯合國將注意力轉移到建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問題。1948年召開的聯合國大會要求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6研究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價值性和可行性,聯合國大會在審查了該委員會的報告後得出結論,建立這樣一個法院既值得又可行,並決定由聯合國17個成員國組成一個國際刑事司法協會,籌備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具體事宜,該協會於1951年提交了一份規約草案,1953年委員會第二次修訂這一草案。1953年規約草案規定建立一個常設法院,法院將對任何「自然人」(natural persons)包括國家元首和其他政府機構人員所犯「國際法公認」的罪行具有管轄權(這些罪行通常認為是在《懲治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罪行法典草案》(以下簡稱《法典草案》)中規定的具體犯罪)。17法院將根據罪行發生地國家以及罪犯的國籍國根據「公約、特殊協定或根據單方聲明」授予法庭的管轄權來行使屬人管轄。二是促進有關國際罪行法典的編纂工作。有學者指出,歷史上編纂罪行法典的設想總是與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設想相伴而行,但是在兩個設想之間卻沒有必要的聯系。假如國際刑事法院沒能建立,那麼國際刑法典沒有法院的建立便無處施行。通過國家之間合作或依賴地方訴訟的「間接執行」,很難化解公眾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憤慨。18

我們認為,兩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這段較短的期間之所以被譽為國際刑法發展的一次高峰,是因為這一時期的國際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發展相輔相成。國際社會由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對國際刑事審判的希冀,步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國際刑事審判實際操作,進而轉入呼籲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這種思維變遷業已表明國際刑法在程序上的行進步伐,在此期間進行的國際刑法典編纂工作同樣說明國際刑事審判對實體刑法的迫切需求。自1924年以來,國際刑法學協會一直致力於籌建國際刑事法院和編纂國際罪行法典工作,直至紐倫堡審判時,方始加快實現這種願望的進程。1946年第一屆聯合國大會期間,確認了「紐倫堡憲章和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中所承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191947年聯合國大會指令國際法編纂委員會(即國際法委員會的前身)20制定一部總的關於違反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法典。21決議授權進行工作的內容包括:(1)制定紐倫堡法庭憲章和法庭判決中所承認的國際法的一些原則;(2)起草一部關於違反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法典,明確指出與第(1)部分提及的內容相一致的地方。22 兩年後,國際法委員會遵照決議的精神開始制定「紐倫堡法庭憲章中的基本原則」,並起草「違反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法典草案。」23 委員會下設一個附屬委員會,任命一名專門的報告起草人,起草違反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法典草案。24 1954年草擬的法典草案雖然僅有5個條款,列舉了13種獨立的國際罪行,但是國際罪行法典草案的積極編纂和國際刑事審判的成功進行共同構築了這一時期國際刑法的繁榮景象。

(三)國際刑法發展的低谷(1955—1992)

如果說是國際性歷史事件推動了國際刑法的發展,那麼自國際社會審判第二次世界大戰國際戰犯之後,國際社會似乎度過了一段虛假平和時期。然而,由於這一時期沒有所謂巨大的歷史事件發生,所以國際刑法的發展亦隨之處於低迷階段。

在此期間,國際社會基本上沒有進行任何國際性的刑事審判,國際法委員會仍在繼續從事一些有關國際罪行法典的編纂工作。正如國際法委員會在1984年的報告中所說,「委員會編纂國際刑法試圖遵循的程序是:詳審認為構成國際犯罪的違反國際制度(公約、宣言、決議等等)的行為,選擇其中一些最為嚴重的行為,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國際犯罪都會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產生危害。」25而且國際法委員會還在1988年《法典草案》中,將「offence」易為「crime」,26目的在於增強對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認識;由於侵略罪的定義遲遲沒有定論,乃至影響了整個法典的編纂進程。

這幾十年中,盡管國際社會在編纂國際法和創建國際法院方面的興趣較低,但有關國際犯罪種類的界定卻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逐漸從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等極其嚴重的國際犯罪轉向一些新型的犯罪,諸如侵略罪、種族滅絕罪、種族隔離罪、國際恐怖主義罪行以及非法販運毒品罪等。1990年,國際社會已經著手處理出現的兩類新型的國際犯罪,即環境犯罪27和盜竊核武器和核材料罪。28 這一時期,聯合國仍在認真努力編纂國際罪行法典,並積極籌劃國際刑事法院建立進程,盡管「冷戰」阻礙了這一進程的推行,但自1990年以來國際刑法的發展已逐漸走出低谷。

(四)國際刑法發展的第二次高峰(1992—1998)

1991年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發生了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國際性武裝沖突,1994年盧安達境內的武裝沖突中也出現了滅絕種族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再次推動國際刑法朝著一個新的峰值邁進。這一時期國際刑法發展的顯著特點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

其一,國際刑事特設法庭的建立。1992年10月6日安理會正式通過第780號決議建立前南斯拉夫調查戰爭罪行專家委員會,這個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前南斯拉夫沖突中的「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和其他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的調查和取證工作。291993年2月22日,繼專家委員會遞交第一份臨時報告後,30安理會第808號決議明確規定,「設立一個國際法庭來起訴應對1991年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1993年5月25日前南國際刑事法庭(ICTFY,以下簡稱前南法庭)在海牙正式成立。繼前南法庭建立之後,1994年7月安理會通過第935號決議,旨在調查盧安達內戰期間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並建立了盧安達調查違反國際人道法專家委員會,其中包括調查可能實施種族滅絕行為的專家委員會。同時安理會第995號決議批准了盧安達法庭規約和審判機制。

我們認為,前南法庭和盧安達法庭的建立及運作是國際刑法在程序方面的重大發展,這兩個法庭的建立從本質上鞏固和發展了紐倫堡、東京審判中確立的國際法基本原則。這些進展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法律淵源上的進展。兩個法庭都是聯合國安理會依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並根據安理會決議設立的國際特設法庭,因而兩個法庭對及時有效地解決當時歷史條件下發生的嚴重違反人道主義法行為發揮了積極的功效。31二是拓展了國際法原則。兩個法庭在紐倫堡法庭和遠東法庭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將只由沖突一方承擔刑事責任的理論擴展為不受限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無論其為沖突任何一方均應承擔刑事責任。三是進一步糅合國際法和刑法的基本理論。在訴訟活動中,兩個法庭合理使用的一些原則沿展了國際刑法基本原則的內涵,諸如並行管轄權的行使問題、32一罪不二審原則的明確適用、33強調司法獨立的原則、34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權利保障和國際司法協助等。

其二,罪行法典草案的編纂與草案的通過。經過國際法委員會、國際刑法學協會等國際性機構積極努力,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國際罪行法典草案的編纂和頒行工作順利完成。1991年《法典草案》的文本正式形成,聯合國綜合各方提出的意見不斷對草案進行分析修訂,並於1996年正式通過了《法典草案》。該《法典草案》是歷史上確定國際犯罪種類最多的一次,共包含了26種國際性犯罪。35這部法典的製作擺脫了原有國際公約不含刑罰特徵的弊端,吸收了現代國際公約及國際刑法發展中逐步形成的有關刑罰適用的規定和特點,如《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的個人刑事責任原則,以及應受到國際刑事審判的國際犯罪等。同時,該法典還充分展示了國際犯罪行為的固有特徵:(1)構成國際罪行禁止性行為的明確規定,或依照國際法構成的國際犯罪;(2)通過確立禁止、預防、起訴和懲罰及類似的義務,來間接認可行為的刑罰性;(3)禁止性行為的犯罪化;(4)起訴的義務;(5)懲罰實施禁止性行為的義務;(6)引渡的義務;(7)在起訴、懲罰(包括刑事訴訟程序的司法協助)方面的合作義務;(8)刑事管轄根據的建立(刑事管轄的理論或刑事管轄的優先);(9)國際刑事法院或國際刑事法庭的建立;(10)取消上級命令的辯護理由。36《法典草案》的編纂與通過不僅滿足了國際刑事審判活動的法治需求,而且還為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提供了屬物管轄的選擇空間。

其三,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誕生。1992年11月25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一項決議,要求國際法委員會開始根據1992年國際法委員會組成的工作組的建議,起草國際刑事法院規約。1994年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草案出台,國際社會於是加快了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進程,1995年聯合國成立了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籌備委員會,1996年10月28日籌備委員會向聯合國第51屆大會遞交了報告,請求擴大籌備委員會的工作范圍,並決定於1998年完成統一的公約文本、規約和附加議定書。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義大利羅馬舉行的世界外交官大會上《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被正式通過。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誕生是國際刑法發展的里程碑。這一方面是國際社會各學術機構和國際法委員會積極努力的結果,另一方面是在世界各國渴望和平、安全與發展的共同期待下,克服各種文化觀念和價值觀念之間的差別,求大同存小異的結果。從規約制定的過程及其內容上看,國際法委員會希望盡可能地體現不同的法律文化和價值觀念。作為創立國際刑事法院依據的主要法律文件,規約確立了嚴格的訴訟機制和行政機制,其細微之處囊括了國際刑事法院的各個環節。這不僅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有效運行提供了極大的便利,而且是國際法在實體和程序上有效結合的典範。

罪行法典草案和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誕生足以表明這一時期國際刑法發展的豐碩成果。那麼,此後國際刑法將如何發展,是平穩直線發展,抑或有所振盪,則取決於國際關系格局以及社會發展變化的影響。

Ⅷ 50022319910317有沒有犯罪歷史

犯罪記錄是屬於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情況,不可能給你知道

Ⅸ 犯罪是永恆的社會現象還是人類社會發展歷史階段的產物

犯罪現復象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人制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看來,犯罪現象是從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轉變的過程中從無到有產生,是這一歷史過程的必然產物。正如恩格斯指出:「這種自然發生的共同體的權利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確實被打破了。不過它是被那種在我們看來簡直是一種墮落、一種離開古代氏族社會的純朴道德高峰的墮落勢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貪欲、粗暴的情慾、卑下的物慾,對公共財產的自私的掠奪——解開了新的、文明的社階級社會;最卑鄙的手段——偷竊、暴力、欺詐、背信——毀壞了古老的沒有階級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潰."

Ⅹ 刑法學的發展歷程

刑法學作為研究刑法的科學,是隨著刑法的產生而出現的。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隨內著人類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容不斷深入,積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遺產,成為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古代刑律十分發達,當時律學主體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學問,也就是現在的刑法學。例如,我國春秋時期就有所謂刑名之學。但是,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卻是近代才出現的。一般認為,[font]1764[/font]年義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論犯罪和刑罰》一書的出版,標志著刑法學的正式誕生。此後,經費爾巴哈、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斷努力,先後出現了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包括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創立和發展了刑法理論體系。本書屬於規范刑法學,是以我國現行刑法規范為研究對象的。規范刑法學是刑法學的基礎,也是刑法入門的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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