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罪十條的影響及意義
重罪十條制定於法典之中,目的是維護皇權,既可以穩定封建統治秩序,版還可以樹立封權建倫理道德的權威性,維護以父權為中心的家庭關系,使得封建禮教與法律進一步融合,這是自漢代開始的以儒家思想改造法律的繼續。到隋朝《開皇律》,將其發展為「十惡」,「雖遇赦,猶除名」。正因為如此,其規定對後世法典影響極大,一直作為封建刑事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沿用。
B. 重罪十條是什麼
.「重罪十條來」的產生自
北齊為維護封建國家根本利益,在《北齊律》中首次規定「重罪十條」,是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重罪十條」分別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
(3)判(叛變);
(4)降(投降);
(5)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
(6)不道(兇殘殺人);
(7)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
(9)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
(10)內亂(親屬間的亂倫行為);
注意:《北齊律》規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把「重罪十條」置於律首,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量。
C. 重罪十條與十惡有什麼不同點 為什麼
重罪十條始於北齊律(北魏朝),它是將危及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條最嚴內重的罪名,集中置於律首,以容強調這十種犯罪是打擊的主要對象。北齊律所規定的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規定的十惡,就是在此基礎上稍加損益而成的。
隋時將重罪十條改為十惡,並將其中的叛、降兩條合並,另增不睦一條;又在前三條上各加以「謀」字,成為謀反、謀大逆、謀叛(「二人對議是為謀」,不需要具體的行為,只要有『謀』就夠成犯罪);在不敬條上加「大」字,成為大不敬。其後歷朝也都沿用。
改動的意義在於:
一、對於危害國家政權的,從行動犯轉化為危險犯,不需要有實際的犯罪行為,有足夠的危險即可定罪,等於加強了對封建政權的保護;
二、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加強了對封建家族穩定性的保護。
D. 北齊律的 歷史 意義
在體例上,將北魏律中的刑名、法例合為名例一篇冠於律首,確定了名例律作為專封建法典總則和屬核心的地位,自此以後,各朝相沿不改。12篇的體例結構後朝大多仿效,小有改益。
內容上首次確立了「重罪十條」作為封建法典核心內容,後被發展為十惡制度;同時,基本上確立封建的刑罰體系,封建五刑即在北齊律的杖鞭徒流死上發展而來。後來成為隋唐律的藍本。
E. 重罪十條與十惡的區別
十惡:是直接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威脅封建統治秩序,「為常赦所不原」的十種性質最為嚴重的犯罪。十罪罪名包括:
謀反:謀危社稷,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謀大逆:預謀損害皇帝的宗廟,山陵,宮闕的行為
謀叛:指背叛朝廷,私通或者投奔亂偽政權的行為
惡逆: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蠱毒、厭魅的行為
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用品或者皇帝御用物。盜竊或者偽造皇帝玉璽,調配御葯誤違原方,御膳誤食食禁,御舟誤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對使臣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子啊卻別籍異財,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局父母嫁娶或服喪違禮,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或詐稱祖父母父母死等行為
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以內的親屬,及毆打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親屬的i行為
不義:指殺本屬上司,授業老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作樂,該著吉服出嫁等違禮行為。
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及父祖妾亂倫行為。
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重罪十條是在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北齊律》中出現。「十惡」制度在唐朝的《唐律疏議》確立。十惡制度是在重罪十條上發展而來。
F. 簡述「重罪十條」
「重抄罪十條」是北齊制定的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分別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 (3)判(叛變); (4)降(投降); (5)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 (6)不道(兇殘殺人); (7)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 (9)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 (10)內亂(親屬間的亂倫行為)。
G. <開皇律>的內容及其歷史地位
《開皇律》繼承了魏晉以來各代優秀的法律文化成果,並在此基礎上做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體例和內容上得到進一步完善,其成就和貢獻主要表現在一下幾方面。 第一,篇章體例更加簡要。《開皇律》繼承了《北齊律》「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立法傳統,體例上仍為十二篇,第一篇仍為「名例」,其他十一篇篇名稍有變化,如「禁衛」改「衛禁」,「婚戶」改「戶婚」,強調了對皇帝人身安全的保護和對田制賦役制度的重視,使法典篇目的安排更加科學,用語更加嚴謹。又把「捕斷」分為「捕亡」「斷獄」兩篇,並將其移至最後,形成整部法典總則在前,分則在後,實體在前,程序在後的體例格局。 第二,刑罰簡明寬平,確立封建制五刑。其「簡明」表現在:其一,減少了條數,全律定留500條,比《北齊律》少了近一半。其二,死刑種類只留斬、絞兩種,改變了至北齊後期死刑仍存轘、梟首、斬、絞四種的狀況。其「寬平」表現在:其一,進一步廢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為基本的刑罰手段。其二,在繼承北朝刑罰體制的基礎上,對流刑的距離、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數額均做了減輕的規定。 第三,創設了「十惡」制度。《開皇律》在繼承北齊「重罪十條」的基礎上,首次將其定名為「十惡」制度,置於篇首,作為封建法律的重點打擊對象。「十惡」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犯此「十惡」重罪者,不僅對本人嚴厲制裁,而且株連家屬、沒收財產。即使是貴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議」和贖刑的優待。 第四,繼承並發展了維護貴族官僚特權的法律制度。如肯定了《魏律》中的「八議」制度,繼續規定,凡這八種人犯罪,均可通過特別的程序,享受減免刑罰的特權。在此基礎上,首次明確規定,凡「八議」之人及七品以上官,犯非「十惡」之罪,可以例減一等;九品以上官可以用銅贖罪,並詳細規定了各等刑罰贖銅的數額;繼續規定,官吏不論犯公罪還是私罪應判流刑的,均可用官品抵擋相應的刑罰,而且條文更加明確具體。 隋初制定的《開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襲了前朝法制長期發展的豐富經驗,經過刪繁就簡,補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編纂進一步系統、規范,為我國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極為寶貴的貢獻。由於《開皇律》所規定的各項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繼承,後來又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開皇律》在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地位。
H. 簡述中國古代律典篇章體例的變化及其意義
1、鄭國「鑄刑書」
將法律條文鑄在鐵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回中國歷史答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2、《法經》是中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戰國初期魏國李悝制定的戰國時代成文法典的代表
3、漢朝的法典:《漢律九章》等歷史上有名的漢律六十篇。
4、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典:(1)曹魏律(2)《晉律》突出法典重要的准則性。
《晉律》又稱泰始律,在刑名律後增加法例律。(3)《北魏律》是根據漢律、參酌魏晉律(4)《北齊律》成為當時具有最高水準的封建法典。(5)重罪十條的出現是在《北齊律》。(6)《麟趾格》與《大統式》分別由東魏和西魏。
5、隋朝法典主要開皇律》篇目,十惡的出現、五刑制度。
6、唐朝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議》
7、宋朝法律
主要是《宋刑統》成為一部綜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緝互光就叱腳癸協含茅。
8、元朝法典:
體例模仿唐、宋舊律的法典:《大元通制》
9、明朝法典:《大明律》
明《大誥》《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會典》
10、清朝法典:《大清律例》、《五朝會典》
參考:古代律典發展與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