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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2021-02-03 19:56:22

① 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台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

② 行政責任的發展歷史

在我國封建社會時期,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皇帝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事實上都只享有權力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中華民國時期,1934年的憲法草案曾有關於國家賠償的規定。該草案第26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該憲法草案於1946年獲得通過,標志著中華民國正式承認國家行政責任賠償制度。除憲法外,當時還有一些法律規定了部分國家行政責任。如1930年公布的《土地法》規定,因登記等錯誤而使土地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由該地政府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1933年公布的《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因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造成他人傷亡的,由政府先行負責賠償醫葯費或撫恤費;1934年公布的《戒嚴法》和1944年公布的《國家總動員法》規定,政府對人民因國家實行戒嚴和總動員所受的損失,給予相應的賠償或救濟。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開始了國家行政責任制度的建設。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中已有關於國家賠償的原則性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是新中國首次用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國家賠償的行政責任制度。此外,一些法律、法規中也有部分內容規定了國家侵權的行政責任。例如1954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港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港務局如無任何法律依據,擅自下令禁止船舶離港,船舶得向港務局要求賠償由於未離港所受之直接損失,並得保留對港務局之起訴權。」
由於文化大革命的原因,我國國家行政責任制度的建設一度中斷。
1976年文化大革命結束後,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事業的恢復和發展,我國1982年憲法重申了國家賠償行政責任原則。該憲法第41條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與1954年憲法相比,新憲法的規定在兩個方面有所發展,一是規定了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及賠償責任,二是提出了制定專門法律確認國家賠償責任的要求。繼憲法之後,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也規定了國家侵權的法律責任:「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後又陸續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海關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涉及到了國家侵權的行政責任。
我國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於建立我國國家行政責任制度具有重要意義。該法專門規定了行政機關的侵權賠償責任。對行政賠償責任的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賠償經費等問題都作了規定。《行政訴訟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行政責任制度的初步建立。
行政訴訟法頒布後,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行政賠償案件也隨之增加,為進一步落實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我國於1994年通過了《國家賠償法》,1995年正式施行。《國家賠償法》的通過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國家賠償的行政責任制度的正式建立。

③ 行政合同的歷史發展及意義

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法上較為新型且重要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它引進了公民參與回國家行政的新途徑答,通過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積極的權利方式而不僅僅是負擔義務直接參與實施行政職能特別是經濟職能;行政合同的廣泛使用,將會減低行政機關對個人進行單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協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義務,便於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贊同,從而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的差異而帶來的對立性,有利於化解矛盾,創造和諧社會。

④ 行政訴訟法的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在常委會第11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中國封建時代,人們心目中沒有民可以告官的觀念

封建時代,中國的皇帝代表統治階級依靠封建法律統治和壓迫老百姓。當時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實體、程序不分的。由於長期以來官貴民賤、官尊民卑的意識形態,人們心目中沒有民可以告官的觀念。不存在提起「民可以告官」的訴訟制度。

二、新中國成立後,始終未形成規范的行政訴訟制度

1989年4月4日《行政訴訟法》的制定與實施,打破了幾千年傳下來的傳統觀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因此,人們普遍地把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它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

中國行政訴訟法,除《行政訴訟法》中比較集中地規定的一些行政訴訟法律規范外,還包括其他分散規定在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訴訟法律規范。

三、行政訴訟法,是建立資產階級國家以後的產物。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有的國家已制定了行政程序方面的單行法律,如美國的《聯邦行政程序法》、日本的《行政案件訴訟法》、德國的《聯邦行政訴訟法》等。有的國家還設有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把程序法同實體法逐步分開來形成為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已成為當代行政法發展的必然趨勢。

現代國家的行政法,同刑法、民法不同,大多數國家的許多行政法律文件中,都既規定了實體法規范,又同時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法規范。而在刑法領域和民法領域中,實體法同程序法已基本分開,形成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⑤ 行政法產生的歷史背景

1.經濟背景
2.政治背景
3.思想背景

⑥ 西方國家行政法治的歷史進程

西方的法律說起來是從古希臘-古羅馬-歐洲的資產階級革命後的一系列法治版發展的進程。這是線索。
孟德權斯鳩《論法的精神》
盧梭《社會契約論》
托馬斯.潘恩《常識》他的這本書可是美國獨立戰爭的思想動力呀。
建議你在提問題要貼近課本和考綱。
為你提供幾個問題?
1.古希臘的民主特點?古希臘的陪審制度對西方的法制制度有什麼影響?
2.古羅馬設立的《十二銅表法》的目的?羅馬法的發展歷程?
3.以盧梭《社會契約論》為線,考選修2中的洛克等人的觀點,
4.托馬斯.潘恩《常識》、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對獨立戰爭的影響?這兩者對美國的立法有什麼作用

⑦ 新行政法的形成與發展論述題怎麼答

一、行政法產生的基礎
(一)行政法產生的理論基礎
行政法產生的理論基礎是自然權利、三權分立以及法治理論。
1.在法國大革命前,啟蒙思想家盧梭提出了「自然權利」的主張,認為人都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並認為這種權利是「天賦」的,不可讓與。這一思想在資產階級大革命後為法律所肯定。行政法的出現正是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然權利。當然,現代行政法更注重拓展公民的權利,促進公民個體及社會的發展。對行政法的產生具有更直接影響的是「三權分立」理論。該學說創始人孟德斯鳩認為一切國家都存在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種權力,主張將這三種權力分別由不同的機關行使,以確保自由的存在。三權分立強調權力的制衡,這里必然引申出對行政權的規范和控制。
(二)行政法產生的社會基礎
行政法的產生固然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但直接導致行政法產生的原因卻根植於現代國家的憲政體制。現代西方國家的政權都建立在「三權分立」的基礎之上,它孕育著行政法產生的最基本的條件,即行政相對獨立,沒有行政的相對獨立,也就沒有行政法。
二、外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一)法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現代意義的行政法最早產生於西方國家,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法國大革命後確立起來的。1789年的大革命****了封建****制度,資產階級按照「三權分立」的理論重新設計了法國的政體。法國的三權分立,不僅是為了限制王權,同時也是為了限制司法權。1790年的《法院組織法》明確將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分開,並排除普通法院對行政糾紛的管轄權。1799年,法國拿破崙一世建立了國家參事院和省參事院。國家參事院一方面受理行政糾紛,提供解決糾紛的意見,另一方面為政府提供法律咨詢。自此,法國逐步形成獨立的行政審判制度。為行政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英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英國行政法的萌芽可追溯至資產階級政權建立初期,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的普通法制度就已包含了現代行政法的精神,即對行政的控制。但在英國,行政法真正受到重視是在19世紀後期。這一時期,由於科技、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兩個顯著變化:(1)委任立法。為應付工業經濟發展所引起的社會問題,需要制定大量法律。議會由於時間、技術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滿足這一需要,不得不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具體的規則,以補充地方立法之不足。(2)行政裁判所的迅速發展。行政裁判所的職能是行使部分司法權,受理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爭端。由於上述變化,英國的司法審判制度得到充實和加強,行政法得到進一步發展。
(三)美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美國是嚴格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分權與制衡為立國之本,立法、司法對行政的控制與其國家的歷史一樣悠久。但由於美國承襲了英國的普通法制度,公法與私法不分,行政法的出現也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直至洲際貿易委員會的成立,人們常將此作為美國行政法產生的標志。由於嚴格的三權分立原則不能適應現代經濟管理的需要,新型的行政機構——獨立管制機構應運而生。美國行政法的發展承襲了英國傳統,但更側重於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強調行政程序的控權作用。1946年,美國制定了《聯邦行政程序法》之後又制定了許多程序法規,如《陽光下的政府法》等。此外,在行政組織方面,美國建立了許多獨立管制機構,集行政、立法、司法於一體美國學者視獨立管制機構的建立為美國行政法的開端。在解決民事和行政爭端方面,美國還建立了行政法官制度,並逐步使之完善。
三、中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一)中華民國行政法的歷史簡況
在中國,現代意義的行政法直到民國時期才開始萌芽。孫中山領導資產階級革命,****清王朝的封建****統治,主張實行資產階級民主與法治。1911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並第一次提到行政訴訟:「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其他他別訴訟,另以法律定之。」民國3年(1914年)5月18日,北洋軍閥政府公布了《行政訴訟條例》,同年7月15日公布了《行政訴訟法》,並在同年3月公布了《平政院編制令》,規定了行政審判組織。至此,在形式上初步建立起行政訴訟制度。北洋政府依照日本的體制設有行政法院,成為「平政院」。
******政府成立後,「平政院」改名為「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分立,處理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有三個程序,必須經過向行政機關的訴願,再訴願後,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此外,******統治時期還頒布了一些規范行政組織、行政活動的法律,如省政府組織法等。[1]
從總體上說,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連年內外戰爭不斷,蔣介石******政府又長期實行獨裁統治,不講法治,因此,無論是行政訴訟,還是對行政組織行政活動的規范的作用都是徒有虛名。行政法治只不過是開明人士的良好心願,客觀上並不具備行政法生存和發展的條件,維護公民權利更談不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新中國的行政法萌芽於20世紀50年代,但真正受到重視並形成體系、走向成熟則是在80年代以後。
20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行政法進入快速發展時期,《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立法法》等相繼制定實施,《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正在制定過程中,行政法制度已在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
經濟體制的改革意味著國家與公民關系的變化,意味著公民從客體到主體地位的轉變,意味著對政府權力重新界定和規制的必要,這一切都深深地影響著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歷程,可以預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民主政治以及依法治國的推進,我國的行政法將逐步成熟與完善。

⑧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從奴隸制社會到封建制社會,再到資本主義社會,最後才到社會主義社會。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

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8)行政法的歷史發展擴展閱讀: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預測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里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製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製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製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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