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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性強

發布時間:2021-02-17 06:15:57

⑴ 怎麼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長期形成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傑作,毀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讓她們在今天現代化中繼續發光,正是一種現代文明的象徵。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與現代化建設似乎是一對矛盾,但實踐證明兩者完全可以共存共榮,互相促進。-二百年前,歐洲人在產業革命初期也曾大肆破壞古建築古城堡,不過他們很快覺醒,從法律制度和市民意識上著手,嚴加保護。今天,一批批中國人去法國、英國、義大利等國,看到的是古與今、舊與新之間的和諧生輝,古城區的原汁原味,幾乎看不到拆房擴路的"舊城改造",然而那裡照樣遊人如織,環境優美,經濟發達。可是,我們不少人考察回來後只記住高樓大廈,忘記了保護歷史。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這些年文物保護成績是顯著的,同時對文物"建設性破壞"的情況也令人吃驚。中國現有21處世界遺產中,浙江還是空白。其實浙江是文物大省,杭州、紹興、定海、塘棲等地的古城區,原先足以與平遙、麗江媲美,甚至更有優勢。她們躲過了自然災害、政治運動,卻倒在現代化建設的誤區中,真是上對不起祖宗,下對不起子孫後代,實在令人遺憾。搶救歷史文化遺產確實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了!最近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從法律上築起了又一道保護的"屏障"。只要我們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歷史文化遺產就會得到很好的保護。

為什麼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屢禁不止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處理好如何看待"政績"的問題。客觀上,"父母官"有壓力,總想在任期內改善群眾生活條件和市容市貌。這當然是好事。我們不但不反對,而且要盡力支持,問題是怎樣正確認識並把握"政績"。我認為,建設新城是政績,保護古城、留住中華民族的優秀遺產也是政績,後者做起來更不容易,更需要有遠見。紐約、香港歷史很短,是在海島、沙灘上建成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倫敦、巴黎、羅馬歷史悠久,精心呵護古城,同樣可以成為著名的國際大都市。周庄、西塘等江南6個古鎮,今天名聲大振,成為旅遊熱點,其實浙江原來條件更好的古鎮有不少,但都被以"破舊"、"落後"等借口一一拆毀掉了。這些古鎮雖然面貌一新,但沒有特色和知名度,也沒有遊人和吸引力。城市化進程中必須注意保護歷史,堅持特色,而百城一面、千街一面正是現代化的一忌。杭州是有2200多年歷史的古城,有層層疊疊的歷史積淀,不能將精華與糟粕一起扔掉,在古城區內不宜採用深圳、上海浦東等新興城市的辦法。仇保興同志到杭州上任不久,就與其他市領導在記者來信中批示緊急保護河坊街及其附近地區,保古城建新區,進而將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提上議程,邀請國內外專家獻計獻策,這適合時代潮流,符合民心,我看這就是一大政績。

對外開放使我們意識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艱巨性,然而,我們不少人在觀念、行為上仍處於一種蒙昧或自然滿足的狀態中。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是杭州在21世紀進一步對外開放,成為國際性的風景旅遊城市的關鍵性步驟。因此,從現在起,有關的各項工作就應當按世界遺產的標准來衡量,與世界接軌。踏踏實實,一步一步努力,再大的困難也會變小,再小的希望也會增大,直至成功。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2352/node2354/node15917/userobject12ai146874.html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TR-c/17392.htm

http://www.xkdesign.net/bbs/dispbbs.asp?boardid=24&id=114

⑵ 如何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歷史遺產是一種保護性而非開發性的資源應通過制定發展規劃處理好發展和保護的關系。版
保護也不是說權一點都不能動、保護下來不用,保護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發揮它的作用。各地的歷史文化和自然遺產都成為豐富的旅遊資源,給當地帶來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歷史遺產是一種保護性的資源,而非開發性的資源,保護是第一位的。要合理利用,利用得不好不僅會影響保護,甚至造成破壞,要防止「殺雞取卵」式的利用。 對歷史遺產的利用要考慮長遠利益,過度開發將導致滅頂之災。

⑶ 談談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新華社北京月8日電 新華社8日播發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闡述了當前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並對今後的工作提出具體而明確的要求。就這一指導新時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綱領性文件的意義重點等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 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標志著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單霽翔:「十一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對於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同樣如此。《通知》對新時期工作形勢進行了分析,並進一步指明方向、明確重點、確定目標,是關於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對我們開啟新的工作局面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我認為這種指導意義主要體現在認識和實踐兩個層面上。在認識上,《通知》引導我們從全局上把握當前的工作形勢,再次明確了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並對未來10年的總體目標做了一個大致規劃。《通知》提出,到2010年,我國要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要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另一個目標就是要使保護文化遺產的觀念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可以看到,這是一個有步驟、有計劃,逐步推進的過程。 在實踐層面上,《通知》明確指出今後將著力解決的幾大突出問題,比如搞好文物調查研究、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抓好重點文物維修工程,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提高館藏文物保護和展示水平,清理整頓文物流通市場等,而且對下一步工作重點進行了部署,涉及的內容很全面、很具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譬如,在制度建設方面,《通知》要求建立歷史文化名城重大建設項目公示制度、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等;在政策制定方面,《通知》提出要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在機構建設上,《通知》要求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並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通知》還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權責,譬如要求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統籌安排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檢查落實。 總之,《通知》的下發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民主化建設將起到推動作用。貫徹落實《通知》精神是我們今後工作的一個重點,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一定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通知》精神,確保各項要求的進一步落實。 「文化遺產日」的設立凸顯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在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單霽翔: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將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設立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文化遺產日」的設立借鑒了國外的成功經驗。在我國,設立「文化遺產日」的倡議得到越來越多社會各界人士的關心和支持。近兩年的政協提案中,有關委員就關於國家設立「文化遺產日」的呼籲日益強烈。這次國務院在《通知》中決定,國家設立「文化遺產日」,充分體現了我國政府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高度重視。 「文化遺產日」的設立凸顯了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在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於增強全球華人特別是海峽兩岸同胞對具有悠久歷史傳統的中華文明的認同感和民族凝聚力,同時又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正處在一個關鍵時期,近幾年,政府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在逐步增加,各級政府和人民群眾文物保護意識也有很大提高,但是破壞、損毀文化遺產的現象仍然屢有發生,少數地方的領導幹部不按文化遺產工作的客觀規律辦事,公眾關注、保護文化遺產的熱情有待進一步提高。因此設立國家的「文化遺產日」,對於增強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引導民眾廣泛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促進我國建立國家保護為主,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新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文化遺產日」的活動將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在此期間,各級政府和組織可以舉辦相關的公益活動。比如,對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行為予以表彰,公布文化遺產遭受破壞的重大事件,公布依法核定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名單等。各相關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文化遺產日」活動主題,舉辦學術研討會、交流會、專題講座、知識競賽等面向社會公眾,尤其是面向廣大青少年的宣傳與教育活動,同時還應盡量創造條件讓公眾接近文化遺產,介入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當前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仍面臨文化生態、政策環境、行業自身等多方面問題 單霽翔: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但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譬如城鎮化帶來的基本建設熱潮、經濟發展帶來的旅遊熱等使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築、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由於經濟利益的驅動,文物非法交易、盜竊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使許多重要文化遺產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於人們生活、生產方式的改變,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 從政策環境來看,政府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雖然有很大增加,但與當今國民經濟發展的速度仍然不相對應。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備、完善,法律所確立的各項具體制度依然沒有得到全面貫徹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普遍存在。 就文化遺產保護行業自身存在的問題而言,觀念滯後、基礎工作薄弱、體制障礙、人才匱乏等問題仍然束縛著事業的發展。不少從業人員知識結構陳舊,缺乏開拓創新的時代精神,不能適應當今的經濟社會環境;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管理體制也有很多不能適應現今形勢。文物基礎工作方面,盡管我們前三年在這方面下了很大力氣,也有很大進展,但一些地方的文物保護單位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的「四有」工作、博物館的館藏文物建檔工作還未完成。可以說,我們的工作與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還有距離,與文物事業改革和創新的要求還有距離,與文物工作更好地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的要求還有距離。 近兩年,文博行業的體制改革已經啟動並且向深廣處推進,有的地方已經初顯成效,我們應當以此為契機,逐步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此外,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確實需要社會各界更多的關注和支持。 十一大任務勾勒「十一五」期間我國文物保護工作重點 單霽翔:2005年年底召開的全國文物局長會議,在總結前三年工作的基礎上確定了「十一五」期間的主要工作任務,具體地說有十一項任務:開展文物普查;開展文物調查及資料庫管理系統建設,基本實現文物數據的動態管理和資源共享;加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大遺址保護和利用的良性互動模式,建設好漢長安城、大明宮、隋唐洛陽城等一批重點大遺址保護展示園區;配合國家海洋開發戰略,加強水下文物的調查保護;繼續加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預備清單制度;建成與中華文明和綜合國力相適應的博物館體系,加強對博物館藏品保護和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全國國有博物館館藏珍貴文物總目錄;依法規範文物流通秩序,打擊文物非法交易和走私行為;加強科學和技術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科技含量;加大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強化科學管理和規范管理等。 此外,《通知》把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提升到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來強調,對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及其發展提出了更高的標准和要求,我們一定要本著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態度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文件的要求,科學規劃,加強協調與自主創新能力,精心組織,合理安排工作,分步實施,夯實基礎,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各項工作。

滿意請採納

⑷ 怎樣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聯合因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 第十七屆會議於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過)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和破壞現象;
考慮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遺產的壞變或丟失都有使全世界遺產枯竭的有害影響;
考慮到國家一級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於這項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為保護對象的財產的所在國卻不具備充足的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
回顧本組織《組織法》規定,本組織將通過保存和維護世界遺產和建議有關國家訂立必要的國際公約來維護、增進和傳播知識;
考慮到現有關於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際公約;建議和決議表明,保護不論屬於哪國人民的這類罕見且無法替代的財產,對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
考慮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遺產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為全人類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加以保護;
考慮到鑒於威脅這類遺產的新危險的規模和嚴重性,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通過提供集體性援助采參與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這種援助盡管不能代替有關國家採取的行動,但將成為它的有效補充;
考慮到為此有必要通過採用公約形式的新規定,以便為集體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根據現代科學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
在大會第十六屆會議上,曾決定應就此問題制訂一項國際公約。
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本公約。

⑸ 對歷史文化遺產應該以保護為主的辯論稿

歷史文化遺產應該以保護為主。(我個人本身也是這樣認為的)

歷史文化遺產,能叫『歷史文化遺產』的就是古代的東西,是祖先們留給我們的,是經歷了幾百上千年而至今仍在的東西,是沒有備份,獨一無二的。正是這獨特性和唯一性決定了歷史文化遺產應該以保護為主。

秦兵馬俑,現今建了個博物館來保護,而且開發成旅遊景點,可謂保護和開發拿捏得最好的範例。可秦兵馬俑原本身上是有顏色的,但一出土就急速氧化了,變成現在的土灰色一片,因而秦兵馬俑的四號坑是還沒有開掘的,一號坑也有一些仍復埋在土裡的,這些都是出於對文物的保護為主。如果是開發為主,秦兵馬俑博物館大可全部開挖出來,甚至還有可能挖出些什麼寶貝呢。

現在我們的文物保護技術仍未成熟,兵馬俑身上顏色沒能保住。古代的絹或錦,一出土就退色,變脆,也沒能保住。明定陵在國家主持下開發,但神宗的遺骨、壽衣等,也沒能保住。莫高窟的壁畫,風化和退色嚴重,還是沒能保住。還有其他很多很多,這都說明了對於歷史文化遺產應該以保護為主。因為這些東西萬一保護不好而變質了,就永遠修復不了,也沒法找第二份來代替了。這就是歷史文化遺產的獨特性和唯一性。

也是由於秦兵馬俑和明定陵的教訓,才使國家曾下令嚴禁開挖所有皇陵(否則唐乾陵早就挖了,為了《蘭亭序》這曠世國寶也值得挖了。始皇帝驪山陵也是)。故宮也是由於類似的原因而要不斷修復。否則接待遊客那麼多,故宮不修復早就殘了。

歷史文化遺產應該以保護為主,不是不開發。而是要以保護為主,開發為輔。

(我認為)可以對實物性的歷史文化遺產實施限人限時地開放參觀,西藏布達拉宮就是這樣的。甚至可以不對外開放,只對學者和有心人開放,不對普通遊客開放,天一閣就是這樣的。如果開放給普通遊客的,就要學習秦兵馬俑博物館的模式,邊開放邊修復,邊保護邊開發。各地的歷史文化遺產可以結合自己自身的情況來選擇適合自身的保護方式。

同時,國家要承擔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資金投入(以國家現在的能力應該可以做到),不能讓歷史文化遺產成為盈利的地方,不能讓歷史文化遺產功利化和銅臭化,要還原歷史文化遺產本身的歷史文化價值。

(以上就是在下的拙見,也是我的思路)

如果說破題立論,應該是:『歷史文化遺產』本身的獨特性和唯一性——>技術還不成熟,不能隨便亂開發(反對開發為主)——>要結合實際,以保護為主,開發為輔(提出自己的觀點)。

具體例子閣下還可以找得更多。不過要切記,是『以保護為主,開發為輔』,不是一刀切不要開發。你這辯題比反方的好辯得多了,也是現實政府提倡的做法。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和「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切實擔負起保護好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責任。要遵循文物保護的客觀規律,依法加強各項保護和利用工作。要正確處理經濟建設和依託文物發展的其他事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不管如何開發利用,都要依法進行,都要以有利於保護為前提。重大的文物利用項目和活動,事先必須對其科學性和合法性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防止過度和無序開發對文物造成的人為破壞。

蔡秋芳強調,要繼續嚴厲打擊各種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各有關部門特別是文化、文物、公安、工商、海關等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繼續嚴厲打擊盜掘、盜竊和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使珍貴文化遺產在我們這一代手中傳留下去。

忘記過去意味著背叛。歷史文化遺產是古人留給我們最寶貴的東西,可能是整個時代的精華,它證明了古代發展的文明程度。
歷史文化遺產能從一些方面反映當時整個時代的思想意識和精神風貌,當中蘊藏著無窮的智慧和精神的力量。重視它,就是要重視意識的作用,意識可以能動地作用於物質,即可以幫助我們能動的改造社會,創造更大的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社會的發展無礙於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積累,所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能幫助我們發展社會。
歷史文化遺產也能反映當時社會的文明發展程度。了解歷史文化可以增強人們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文化認同感。有利於凝結社會文化力量,大力提高國家的文化文明,同時對於國家的下一代人才來說也是有極大意義的。
但我們也要辨證地看待這個問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有好的,也有不好的。對於不好的歷史文化遺產,我們應該屏棄;對於好的,我們應該大力保護。同時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需要耗費大量的社會財富和力量,國家的能力是有限的,作為國家人民的我們也應該盡自己的最大能力去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中國文化中的詩詞,聯對,燈謎等等絕對應該保護;不過像裹腳這一類恐怕就不能保護了。

歷史文化遺產這些東西,失去就不會回來了,留給後人我們當然要保護起來了!

歷史文化遺產是證明古代發展的文明程度,能讓後人更好的研究古代歷史,更能讓人清楚地知道當時的文化發展程度,所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也能讓我們的後代看到當年先祖的輝煌,以利於今後的科研。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屬於以下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3、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在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設發展中,出現不少大規模毀壞古城區的情況,這更是在認識上存在誤區。由於歷史原因,古城區往往是所在城市的中心區。因此當城市發展需要擴張、改造時,古城區就被視為「黃金地段」而首當其沖。以這種城市發展思路在古城區大肆開發的結果是,人流、車流依舊集中在老城區,由城市人口膨脹帶來的交通擁擠、基礎設施不足等一系列問題仍然不能根本解決,而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卻是毀滅性的。例如蘇州原來走的就是改造古城區的路子,結果發現無法徹底解決城市發展的問題,又回過頭來再去開發新城區。但是2500年歷史的古城風貌已經面目全非,河道大量被填,「東方威尼斯」也是徒具其名了。
事實上,城市發展和保護並不是一個絕對的矛盾,至少不是根本性的矛盾,出現的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這一點上,中外都有可以借鑒的例子。巴黎、羅馬都是歷史久遠的古城,在城市建設上,就採取了原樣保護古城區,另外開辟新城區的做法。我國雲南的麗江、山西的平遙也採取了相同的辦法,古城得到了很好的保護,麗江古城、平遙古城都被接納為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名揚中外,吸引了大批旅遊 者,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都很好,古城保護和新區發展可以說兩全其美。

⑹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

都是人才,一抄個比一個字多,怎麼發出來的?
關鍵是要精闢,一大堆話難得看懂。
列舉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四項基本內容:
1、協調發展原則
2、預防為主原則
3、環境責任原則
4、公眾參與原則

第一個問題太抽象了:
(列舉)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發展)經歷的三個階段
答:
第一個階段的主導思想是民族主義的,文化遺產與民族國家、民族身份緊密結合,文化遺產成為政治認同的表現形式之一。

第二個階段是從民族性、民族認同的立場走出來,調整了文化民族主義與文化全球主義的關系,並向世界性、全人類文化遺產的認識轉變。

第三個階段就是多元文化主義的興起。人們認識到,不管每種文化有怎樣的特質,它必然會有某些人類共享的成分;產生於不同文化和社會體制歷史中的多樣文化,是啟迪人們的思想,促進文明發展的重要源泉。

⑺ 辯論賽!!對歷史文化遺產應該以保護為主!!!!

歷史文化遺產應該以保護為主。(我個人本身也是這樣認為的)

歷史文化遺產,能叫『歷史文化遺產』的就是古代的東西,是祖先們留給我們的,是經歷了幾百上千年而至今仍在的東西,是沒有備份,獨一無二的。正是這獨特性和唯一性決定了歷史文化遺產應該以保護為主。

秦兵馬俑,現今建了個博物館來保護,而且開發成旅遊景點,可謂保護和開發拿捏得最好的範例。可秦兵馬俑原本身上是有顏色的,但一出土就急速氧化了,變成現在的土灰色一片,因而秦兵馬俑的四號坑是還沒有開掘的,一號坑也有一些仍復埋在土裡的,這些都是出於對文物的保護為主。如果是開發為主,秦兵馬俑博物館大可全部開挖出來,甚至還有可能挖出些什麼寶貝呢。

現在我們的文物保護技術仍未成熟,兵馬俑身上顏色沒能保住。古代的絹或錦,一出土就退色,變脆,也沒能保住。明定陵在國家主持下開發,但神宗的遺骨、壽衣等,也沒能保住。莫高窟的壁畫,風化和退色嚴重,還是沒能保住。還有其他很多很多,這都說明了對於歷史文化遺產應該以保護為主。因為這些東西萬一保護不好而變質了,就永遠修復不了,也沒法找第二份來代替了。這就是歷史文化遺產的獨特性和唯一性。

也是由於秦兵馬俑和明定陵的教訓,才使國家曾下令嚴禁開挖所有皇陵(否則唐乾陵早就挖了,為了《蘭亭序》這曠世國寶也值得挖了。始皇帝驪山陵也是)。故宮也是由於類似的原因而要不斷修復。否則接待遊客那麼多,故宮不修復早就殘了。

歷史文化遺產應該以保護為主,不是不開發。而是要以保護為主,開發為輔。

(我認為)可以對實物性的歷史文化遺產實施限人限時地開放參觀,西藏布達拉宮就是這樣的。甚至可以不對外開放,只對學者和有心人開放,不對普通遊客開放,天一閣就是這樣的。如果開放給普通遊客的,就要學習秦兵馬俑博物館的模式,邊開放邊修復,邊保護邊開發。各地的歷史文化遺產可以結合自己自身的情況來選擇適合自身的保護方式。

同時,國家要承擔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資金投入(以國家現在的能力應該可以做到),不能讓歷史文化遺產成為盈利的地方,不能讓歷史文化遺產功利化和銅臭化,要還原歷史文化遺產本身的歷史文化價值。

(以上就是在下的拙見,也是我的思路)

如果說破題立論,應該是:『歷史文化遺產』本身的獨特性和唯一性——>技術還不成熟,不能隨便亂開發(反對開發為主)——>要結合實際,以保護為主,開發為輔(提出自己的觀點)。

具體例子閣下還可以找得更多。不過要切記,是『以保護為主,開發為輔』,不是一刀切不要開發。你這辯題比反方的好辯得多了,也是現實政府提倡的做法。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和「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切實擔負起保護好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責任。要遵循文物保護的客觀規律,依法加強各項保護和利用工作。要正確處理經濟建設和依託文物發展的其他事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不管如何開發利用,都要依法進行,都要以有利於保護為前提。重大的文物利用項目和活動,事先必須對其科學性和合法性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防止過度和無序開發對文物造成的人為破壞。

蔡秋芳強調,要繼續嚴厲打擊各種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各有關部門特別是文化、文物、公安、工商、海關等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繼續嚴厲打擊盜掘、盜竊和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使珍貴文化遺產在我們這一代手中傳留下去。

忘記過去意味著背叛。歷史文化遺產是古人留給我們最寶貴的東西,可能是整個時代的精華,它證明了古代發展的文明程度。
歷史文化遺產能從一些方面反映當時整個時代的思想意識和精神風貌,當中蘊藏著無窮的智慧和精神的力量。重視它,就是要重視意識的作用,意識可以能動地作用於物質,即可以幫助我們能動的改造社會,創造更大的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社會的發展無礙於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積累,所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能幫助我們發展社會。
歷史文化遺產也能反映當時社會的文明發展程度。了解歷史文化可以增強人們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文化認同感。有利於凝結社會文化力量,大力提高國家的文化文明,同時對於國家的下一代人才來說也是有極大意義的。
但我們也要辨證地看待這個問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有好的,也有不好的。對於不好的歷史文化遺產,我們應該屏棄;對於好的,我們應該大力保護。同時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需要耗費大量的社會財富和力量,國家的能力是有限的,作為國家人民的我們也應該盡自己的最大能力去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中國文化中的詩詞,聯對,燈謎等等絕對應該保護;不過像裹腳這一類恐怕就不能保護了。

歷史文化遺產這些東西,失去就不會回來了,留給後人我們當然要保護起來了!

歷史文化遺產是證明古代發展的文明程度,能讓後人更好的研究古代歷史,更能讓人清楚地知道當時的文化發展程度,所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也能讓我們的後代看到當年先祖的輝煌,以利於今後的科研。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屬於以下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3、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在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設發展中,出現不少大規模毀壞古城區的情況,這更是在認識上存在誤區。由於歷史原因,古城區往往是所在城市的中心區。因此當城市發展需要擴張、改造時,古城區就被視為「黃金地段」而首當其沖。以這種城市發展思路在古城區大肆開發的結果是,人流、車流依舊集中在老城區,由城市人口膨脹帶來的交通擁擠、基礎設施不足等一系列問題仍然不能根本解決,而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卻是毀滅性的。例如蘇州原來走的就是改造古城區的路子,結果發現無法徹底解決城市發展的問題,又回過頭來再去開發新城區。但是2500年歷史的古城風貌已經面目全非,河道大量被填,「東方威尼斯」也是徒具其名了。
事實上,城市發展和保護並不是一個絕對的矛盾,至少不是根本性的矛盾,出現的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這一點上,中外都有可以借鑒的例子。巴黎、羅馬都是歷史久遠的古城,在城市建設上,就採取了原樣保護古城區,另外開辟新城區的做法。我國雲南的麗江、山西的平遙也採取了相同的辦法,古城得到了很好的保護,麗江古城、平遙古城都被接納為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名揚中外,吸引了大批旅遊 者,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都很好,古城保護和新區發展可以說兩全其美。

⑻ 保護歷史遺址有什麼重要意義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接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為此,黨的十七大把加強文化遺產保護,作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歷史使命。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強調指出:「中華文化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團結奮進的不竭動力。」並號召全黨全國人民「加強對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護,重視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可見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同時還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意義重大。
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築、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文物非法交易、盜竊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由於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文化遺產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於人們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具有更加現實的緊迫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⑼ 如何保護文化遺產

保護文化遺產的措施: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台。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9)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性強擴展閱讀:

文化遺產是推動文明交流互鑒的寶貴資源。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我國是舉世公認的文明古國,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遺產大國和現任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後,目前已擁有世界遺產53項。新時代我們要深刻認識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形勢,形成我國的世界文化遺產發展戰略,為堅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撐,為推動文明交流互鑒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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