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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發展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15 20:44:04

① 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網路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② 著作權保護法的中國著作權法的歷史

中國的著作權法要是真正追溯起來,可以追溯到清朝。在中國20世紀初葉。1910年清朝政府頒布了中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此外,以後的1915年和1928年,中國當時的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也先後頒布實施了各自的著作權法。關於中國的著作權法背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止了舊政府的一切法律。但政府有關部門也制定了一些保護作者權益的行政規章,如《書籍稿酬試行辦法》、《劇本上演報酬辦法》等。1980年3月3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加入書,3個月後,中國成為該組織成員國。
1986年4月12日,中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首次明確「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1990年9月7日,中國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該法從1991年6月1日起實施。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版權局於1991年5月30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與著作權法同時實施,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該條例從1991年10月1日起實施。
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國分別成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1993年4月30日,中國成為《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的成員國。此前,國務院於1992年9月25日發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對中國著作權法中某些與伯爾尼公約不盡一致和不盡明確的地方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994年7月5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對中國刑法作了補充。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將「決定」的內容納入刑法,進一步完善了著作權法。
此外,國務院還於1994年8月25日發布了《音像製品管理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國在短短的十幾年時間里,建立起了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與國際公約、國際慣例相協調的著作權法律體系。至此才是我們現在的著作權法真正的版本:
英文:Copyright Protection Act

③ 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

五千年前,中國半坡村陶器就有了世界最美好的尖底瓶和魚尾紋盆,而且有了生產者的名字,旨在保護自己的產品。今天我們知道,保護知識產權的三大支柱就是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
為了保護世界人類社會的共同財產,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正式名稱是《發明人法規》(Inventor Bylaws),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專利成文法。該法規定:任何人在本城市製造了以前未曾製造過的、新而精巧的機械裝置者,一俟改進趨於完善以便能夠使用和操作,即應向市政機關登記。本城其它任何人在10年內沒有得到發明人的許可,不得製造與該裝置相同或者相似的產品。
1623年英國的《壟斷法(Statute of Monopolies)》在歐美國家所產生的影響大大超過威尼斯專利法,因此,英國《壟斷法》被認為是資本主義國家專利法的始祖,是世界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第二個里程碑。
1710年4月,世界上首部版權法——英國《安娜女王法令》誕生了。 世界第1部關於版權的法令——英國《安娜女王法令》,也是世界上第1部現代意義的版權法,簡稱《安娜法令》。隨著17世紀印刷技術的改進,印刷出版業成為新興行業。為排除擅自翻印者的競爭,為了保護印刷出版商和美術作品、設計師的權利,英國制訂了《安娜女王法令》。1910年,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頒布。1990年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頒布。
世界第一個版權法令原文第一頁
世界上最早的商標法是法國於1803年制定的《關於工廠、製造場和作坊的法律》。1806年法國頒布了第一個工業品外觀設計法,1968年10月4日簽訂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的洛迦諾協定》,它們都明文規定,把包裝和容器列入工業品外觀設計。

④ 請簡單講解一下美國版權法的發展歷史。謝謝!

第一部美國版權來法是於1790年制定源的。

版權法的制定,來自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的授權:
「議會有權......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⑤ 世界上著作權的取得有哪幾種形式

在著作權制度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著作權的取得方式概括起來,主要可分為注專冊取得和自動取得屬兩種。
(1)注冊取得制度。注冊取得,也叫登記取得,是指以登記注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登記注冊後方能產生著作權,著作權注冊取得的原則,又稱為「有手續主義」。
(2)自動取得制度。著作權自動取得,是指當作品創作完成時,作者因進行了創作而自動取得作品的著作權,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續。這種獲得著作權的方法被稱為「無手續主義」、「自動保護主義」。
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於外國人的作品,如果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著作權為保護對象的法律是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於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專清政府解釋為:
「有法屬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於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於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
此後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

⑦ 版權的起源

中國。至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無一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先,正如對印刷術的發明的認識一樣,大多數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認為,15世紀德國人約翰內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歐洲對活字印刷術的應用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述中,才漸漸對於版權起源於歐洲發生了疑問。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權的起因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在一起。但是,印刷術在更早的很多世紀之前就已在中國和朝鮮存在,只不過歐洲人還不知道而已。」綜觀版權的歷史,更多地體現在物質性產品的特權與私權上,並非簡單起於一種民事權利,更不是起源於財產權,而是更多是一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英國頒布的禁止他人隨便翻印的特許令,在中國的宋代就已出現。晚清的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書林清話》中就有明確的記載:「書籍翻板,宋以來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閣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東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書中還記錄了一項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宋國子監屬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系宋朝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書庫,刻印經史書籍,供朝廷索取、賜予以及本監出售之用。南宋在監內專設「印文字所」。國子監所印書籍稱「監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國之冠。所以,國子監有官辦出版社的職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記表明刻書、藏版之所外,有的還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內容。類似的禁例,已經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為以保護的因素,雖我國古代並沒有對版權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制度規范性的權利狀卻是客觀存在的。

⑧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如何生產的

一、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回顧
新中國成立前夕,根據「廢除偽憲法、偽法統」的要求,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以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六大法典為代表的全部法律)被廢除。新中國成立後,中央政府即著手制定保護作者正當權益的法律文件,相關部門借鑒前蘇聯1928年著作權法,結合當時我國公私出版機構並存、侵權現象時有發生的狀況,於1957年11月向國務院法制局報送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權暫行規定(草案)》請求審查。但是由於整風反右運動的開展,剛剛起步的著作權立法工作便在反對「知識私有」和「資產階級法權殘余」的呼喊聲中停止了。1966年至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間,著作權保護制度基本上不復存在。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黨中央作出將全黨全國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決策,大批作家、科學家、藝術家滿懷激情重返文學創作、科學研究和藝術表演,迎來了社會主義文學藝術和科學事業的春天。與此同時,我國與國外的文化、教育、、科學技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逐漸增多,社會各界相繼提出制定法律,保護知識分子進行創造性勞動及其勞動成果,調動廣大作者的創作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於是,中斷二十多年的著作權立法工作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著作權立法的具體起因與中美建交有關。1979年1月,鄧小平同志訪美,期間中美雙方簽署了《中美高能物理協議》,協議中提及要互相保護版權。同年3月,中美雙方開始商談《中美貿易協定》,美方再次提出版權保護問題,要求在中方頒布版權法前,雙方按照世界版權公約的規定保護對方的版權。針對這一重大問題,國家出版局於1979年4月向國務院呈送報告,建議「建立版權機構,制定版權法」。當時的國務院副總理耿飈同志轉請中共中央秘書長兼宣傳部部長胡耀邦同志批示。耀邦同志批示「同意報告,請你們盡快著手,組織班子,草擬版權法」。於此,新中國第一部版權法正式啟動。其後,著作權法起草工作一波三折、歷經坎坷,終於在十一年後的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時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審議時曾感慨道:「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所有法律草案中,著作權法是最復雜的一個法,調整的關系最廣,審議時間最長」。
通過以上簡單回顧,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兩個結論:其一,著作權制度是科技進步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產物。沒有印刷技術廣泛使用和印刷工業的繁榮,《安娜法》就不可能出現。著作權制度三百年的發展歷史也表明,著作權內容的每一次擴展都與科技上的每一次突破形影不離,從印刷技術到攝影技術,從錄音技術到電影技術,從廣播技術到網路技術,概莫能外。其二,我國著作權制度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新中國的著作權制度是與改革開放的偉大事業相伴而生,並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而不斷完善的。沒有改革開放的強大動力,我國版權事業不會有今天的成就。
三、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現狀
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以及相關國際公約等組成。經過二十多年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著作權法律體系。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規范著作權行為中起著統領作用。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國務院先後制修訂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1年12月20日發布,2002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2日發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04年12月28日發布,2005年3月1日施行)、《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年5月18日發布,2006年7月1日施行)、《廣播電台電視台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2009年11月10日發布,2010年1月1日施行)。上述「一法六條例」(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規)是我國著作權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此外,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問題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了10部部門規章和40多部規范性文件,相關司法部門為解決《著作權法》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問題制定了6部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部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政府還根據本地情況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在國際條約方面,目前我國已經先後加入6部國際著作權條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我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1年10月27日,為完善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促進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繁榮發展,並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1990年《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正。修正後的《著作權法》由原來的六章、五十六條變更為六章、六十條。2010年2月26日,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並根據執行世界貿易組織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裁決的現實需要,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並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兩個條款,修正後的《著作權法》共六章、六十一條。
上述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第一次修改是為了滿足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關於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裁決的現實需要。因此,這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具有被動性和局部性的特點,而不是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的現實需要對《著作權法》作出的主動、全面的調整。
三、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現狀
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以及相關國際公約等組成。經過二十多年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著作權法律體系。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規范著作權行為中起著統領作用。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國務院先後制修訂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1年12月20日發布,2002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2日發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04年12月28日發布,2005年3月1日施行)、《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年5月18日發布,2006年7月1日施行)、《廣播電台電視台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2009年11月10日發布,2010年1月1日施行)。上述「一法六條例」(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規)是我國著作權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此外,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問題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了10部部門規章和40多部規范性文件,相關司法部門為解決《著作權法》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問題制定了6部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部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政府還根據本地情況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在國際條約方面,目前我國已經先後加入6部國際著作權條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我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1年10月27日,為完善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促進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繁榮發展,並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1990年《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正。修正後的《著作權法》由原來的六章、五十六條變更為六章、六十條。2010年2月26日,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並根據執行世界貿易組織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裁決的現實需要,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並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兩個條款,修正後的《著作權法》共六章、六十一條。
上述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第一次修改是為了滿足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關於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裁決的現實需要。因此,這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具有被動性和局部性的特點,而不是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的現實需要對《著作權法》作出的主動、全面的調整。
四、修改《著作權法》的必要性
進入新世紀以來,知識經濟深入發展,經濟全球化進程明顯加快,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日新月異,智力創造對物質生產、文化生產的作用越來越大,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性法律,《著作權法》的修改完善對於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供法律保證;對於進一步推進對外開放、使我國更廣泛更深入融入和參與國際競爭、提高國家的國際影響力意義重大。
(一)修改《著作權法》是完善現有制度的客觀需要
作為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上世紀七十年代末起草時我國尚處於計劃經濟時代,缺乏本土立法經驗,因此這部法律不可避免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此後雖經兩次修改,但如前所述這兩次修改都不是自主、全面的修改,沒有很好地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轉型、經濟轉軌面臨的現實問題。因此,全面修改《著作權法》是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修改《著作權法》是回應科技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十一世紀人類社會已經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世界未來的競爭將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的競爭。隨著高新技術特別是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廣泛使用,我國著作權保護面臨的現實環境發生了極大的變化。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的動態性,與著作權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性矛盾十分突出,著作權法律制度遇到了嚴峻挑戰。為適應新形勢、新情況,需要及時全面推進修法工作。
(三)修改《著作權法》是推動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近年來,隨著文化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產業增長迅速,朝著規模化、集約化的方向發展。據統計,2010年我國版權產業對國民經濟貢獻率達到6.57%,在北京、上海等地區這個數字已經接近或者達到歐美國家10%左右的水平。各相關利益主體越來越關注版權問題,版權糾紛和訴訟層出不窮,據統計,2013年法院系統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有57.97%為著作權案件,並且涉及新領域的復雜疑難案件越來越多。因此,產業發展迫切需要進一步釐定權利邊界、增強穩定性預期、明確相應規則,這些目的的實現必須通過修改《著作權法》來完成。
(四)修改《著作權法》是適應國際形勢的客觀需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世界一體化的深入發展,世界各國、各地區不斷完善著作權法律,國際著作權保護規則處於持續調整中。由於發展階段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著作權領域的分歧將長期存在,為維護各自的經濟利益和本國國際競爭力,各方都在積極爭奪國際著作權規則調整的主導權。我國面臨的著作權保護國際環境越來越嚴峻。為適應新的國際形勢,維護國家利益,需要及時全面推進修法工作。
(五)修改《著作權法》是回應社會關切的客觀需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廣泛運用,修改《著作權法》已成為社會各界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重點關切。這些呼籲不僅來自司法、行政和教學科研部門,更多來自著作權人和產業界。每年「兩會」期間,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會提出大量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建議、提案或議案。因此,為積極回應社會各界的關切,需要及時全面推進修法工作。
五、修改《著作權法》要把握的基本原則
本文認為,在目前的國際國內環境下完善我國著作權制度、修訂《著作權法》,必須把握以下三個原則,即獨立性、平衡性和國際性原則。
獨立性原則就是要立足中國國情、結合中國實際、體現中國特色、解決中國問題。當前,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面臨著權利人意識普遍提高、版權產業快速成長、高新技術迅猛發展、我國社會轉型進程加快、國內外壓力日漸增大等一系列復雜的國內國際環境。本次修法,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紮根於而不是超越或者離開這些基本國情。我們願意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在著作權立法方面的成功經驗,但是要更注重中國的現實國情和實際需要。
平衡性原則就是要妥善處理好創作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基本平衡。著作權法律制度是調整作品創作、傳播和使用的利益關系鏈的基本法律,既要保護創造、鼓勵傳播,也要促進消費,滿足廣大公眾的智力文化需求。《著作權法》修改,要牢牢把握利益平衡這一現代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精神,認真評估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機制是否恰當,實踐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充分兼顧了各相關方的利益。要充分認識在當前新技術條件下著作權保護平衡動態化的特點,吸取歷史有益經驗,廣泛聽取和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訴求,妥善處理好保護著作權與保障傳播的關系,既要依法保護著作權,又要促進傳播使用,發揮智力產品的社會效益。
國際性原則就是從國際著作權制度調整變化的趨勢和提升我負責任大國的國際形象角度推進修法工作。要認真查找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與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之間的差距,使我國《著作權法》符合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要密切跟蹤和關注國際組織對著作權相關條約的討論,把握其發展方向,適時內化為國內法;要仔細分析和研究各主要國家的著作權法制發展動態,消化吸收,改造利用,增強國際化的共識。
六、結語
當今世界,文化經濟化和經濟文化化的趨勢日漸明顯,文化藝術開始逐漸溢出了精神和審美領域,開始向物質和經濟擴展、滲透和蔓延。由於著作權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將文學藝術作品轉換為文化產品的制度安排,其調整和規范的是文學藝術作品創作、傳播和使用過程中的一系列社會關系。
在此背景下,悠久燦爛的中華文化要主動適應文化經濟化的歷史進程、直面全球文化競爭的挑戰,就必須充分、嫻熟地運用版權制度,大力發展版權產業,通過各類文化產品向世界表達、傳遞和弘揚中華民族獨特的思想、理念和價值觀,提升我國的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著眼的是文化,著手的是產品,而當下著力的則是版權制度的完善。
從2011年開始,中國政府已經正式啟動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國內外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目前這一工作正在穩步推進中。本文希望,這次修法工作能體現和反映當下中國社會的實踐,順應世界發展的潮流,既要有中國特色也要體現大國氣派,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作出無愧於時代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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