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肉刑的歷史
刑夏以前已經出現,夏朝統治者加以沿用。夏以後經商到周期,刑罰有了進一步發展。《左傳·昭公六年》:「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冊;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西周法律規定肉刑很多,不僅見於史籍,也見於出土的銘文。1975年2月以來,從陝西歧山縣董家村出土的銘文,就有關於擬處罪犯黥刑的記載。
春秋戰國時期,肉刑的適用更為廣泛。晏嬰作為使臣到齊國談及對齊國的印象時,就曾當著齊景公的面說:「國之諸市,屨賤踴貴。」說明當時受刖的人很多。
肉刑的出現,有其社會歷史條件,隨著社會向前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這種刑罰便成為野蠻殘忍的行為而遭到人民的強烈反對。秦末的農民起義,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天下苦秦久矣」。
漢高祖劉邦和其統治集團的不少人來自平民和下層官吏,清楚肉刑給人們造成的巨大危害和激起的劇烈反抗。因此,劉邦入關中後,與百姓「約法三章」。劉邦稱帝後,即命蕭何參照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從漢初刑法實施的情況看,當時秦的酷法,一部分被廢除了,一部分卻仍保留,如,漢初仍實行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祖者,又先斷舌。」(《漢書·刑法志》)隨著社會的發展,殘酷的肉刑開始逐步被廢除。惠帝四年(前191年),漢廢除《挾書令》;高後元年(前187年),廢除夷三族刑和《襖言令》。
❷ 我國古代有哪幾種殘酷的肉刑
自夏朝第抄一個奴隸制國家的建立起,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法律隨之產生,肉刑也就隨之而生了!在夏朝,其肉刑有: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既夏朝後的又一個奴隸制國家,其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宮刑,其中宮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重刑,其對人的傷害是很大的;
直到春秋戰國時期,其肉刑和夏朝的基本一致.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變,其有鯨,劓,斬左趾,宮.其刑罰是殘酷的,對人的傷害也是極其嚴重的!漢朝廢除肉刑的歷史意義:它是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階段的轉折點.這一改革,更加適應了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同時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過度奠定了基礎!
❸ 古代肉刑是被哪個皇帝廢除的
中國古代肉刑的廢除與恢復
中國在漢代由於社會進步,於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廢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與肉刑一同廢除的還有秦朝的「連坐」罪。這在中國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漢文帝的刑罰改革措施:
首先廢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將黥刑改為髡鉗為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與徒刑並施制,改肉刑與徒刑並施為髡、耐與徒刑並施,如完(耐)為城旦舂。
第三取消無期徒刑制,恢復古代最高刑期為3年的制度。
由於對罪罰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於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漢景帝繼續減輕笞刑,將笞五百先改為笞三百,進而改為笞二百;將笞三百先改為笞二百,進而改為笞一百。並制定《 令》,對施刑過程加以種種規范,限定刑具的規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規定行刑者不得換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輕)。
不過此種刑罰制度的弊端在於廢除了國家刑罰體系的中間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輕重相差過於懸殊,由此造成對犯罪事實的量刑困難,對於中等程度的犯罪,歸於死刑則太重,歸於笞刑又太輕。因此漢代乃至其後的魏晉都有人提議恢復肉刑。但由於整個社會的輿論形成,恢復肉刑會有殘暴的惡名始終沒能恢復。例如東晉時社會動盪王導等人恢復肉刑之議,但當時真正掌握實權的王敦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慘酷之聲,以聞天下」為由否決了這一提議。
但是到了南北朝時期中原動盪、蠻族入侵執政肉刑又普遍恢復,當隋朝的建立肉刑又被廢止。(這里要提一下在漢景帝時期曾有規定某些死刑可用宮刑代替,到隋文帝時,宮刑亦被廢止於刑律之外,之後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沒有見到宮刑,直至明朝)。
唐太宗時,采戴胄、魏徵議復肉刑,「免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舊唐書/刑法志》)。很快又覺得肉刑殘酷於心不忍,對王珪蕭瑀陳叔達等談及,認為當修改,但他們都認為這是「以生易死,足為寬法」,後又有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駁律令不便於時者四十餘事,太宗令主事者參此奏章刪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流刑對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確立,唐以後相沿不改。
宋朝雖倍受異族的踐踏勒索,但宋的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至封建社會的顛峰,宋朝開國以來一直十分重視士大夫階層,後人也常以此非議宋朝的「重文輕武」。宋代對士大夫的重視最突出地表現在宋太祖立「誓碑」,藏於太廟。以毒誓告誡子孫「不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之人。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故有宋一代言論寬松,對大臣的處罰一般是貶為偏遠地區的地方官。
由漢至宋1400年間,多數時期肉刑廢除,雖然象唐朝的武後時期,為打擊反對勢力任用酷吏,發明創造與引進海外種種匪夷所思的酷刑,實行告密和濫刑的恐怖政策,但僅限於武則天時期而且屬於非法的刑訊。而在此1400甚至其後幾百年間的西方社會種種酷刑依舊五花八門,中國漢至宋封建社會時期法定的刑罰基本固定為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於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為;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徒刑,即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並強迫其戴著鉗或枷服勞役;流刑,即將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強制其戴鉗或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為三等,每等加五百,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較重的刑罰;死刑,即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種,分為斬、絞兩等。
崖山一役,宰相陸秀夫背負小皇帝投海自盡,十幾萬宋朝軍民隨之跳崖殉國,標志著一個時代的結束和另一個時代的開始。繁華的江南成為了一片廢墟,經蒙元屠殺,元初四川行省不過數十萬人口。
蒙元時期實施極端民族壓迫統治,統治階層除了蒙人多是些色目人。蒙元的刑法的特點:①公開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蒙古族為一等,色目人為二等,漢人為三等,南人為四等。國家機構主要職務 只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當。實行同罪異罰,維護蒙古貴族貴族地主的利益。
②維護僧侶特權地位。崇尚佛教,特別是黃衣喇嘛教。
③保護奴隸制。
④為了壓制漢人鞏固統治採用大量的極端酷刑(斷手足、挖眼、撥皮、陵遲...)(明朝刑罰殘酷就是受蒙元直接影響,而滿清不但全面繼承還有創新)。
明朝由於受蒙元殘酷統治的直接影響加之明太祖朱元璋本人的殘酷,立法指導思想為: 「重典治國」,發揮刑法的威懾力。 其刑罰制度:① 死刑。凌遲列入《大明律》,與絞斬並列;②恢復肉刑,刑罰殘酷;③充軍刑;④枷號。
滿清入關後頒布的清律不但全面繼承元、明的酷刑,還有所創新。其刑罰體系除繼承「五刑」體系外,規定了凌遲刑、充軍刑、遷徙刑、梟首刑、戮屍刑、枷號制度、刺字刑、發遣刑、立決與監候制度。
而清律的主要內容無非是:維護清酋的絕對權力;對漢族和其它民族實行政治、思想高壓統治。繼承「十惡」制度,實行極端殘酷的「文字獄」;維護滿族絕對特權地位;以及限制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從中國刑罰歷史,我們可以見到一個文明的國家,如何在「一夜」之間由文明昌盛變成生靈塗炭的人間煉獄;文明如何崩潰,野蠻如何取代文明,甚至讓我們也以為祖先也都是如此野蠻!!……
❹ 廢除肉刑對後世的影響
公元前167年,漢文帝下詔廢除肉刑,開始進行刑制改革。這就是中國歷史上有名的文帝刑制改革。
刑制改革起源於一次案件,當時齊國的太倉令淳於公犯罪要被處以肉刑,他只有五個女兒,沒有兒子,小女兒緹縈便陪同父親到了京城長安,向文帝上書,說願意去做官奴,以贖父親的肉刑。文帝很感動,讓丞相張蒼和御史大夫馮敬商議改革方案,方案將原來要執行的墨刑、劓刑和斬左、右趾改成笞刑和死刑。
這次改革改變了原來包括肉刑的奴隸制五刑制度,這是奴隸制五刑向封建五刑制過度的開始。不過最初執行的時候,因為換的笞刑數量很多,有的三百,有的五百,結果有的受刑後還是喪了命,有人批評說雖然名義上是減輕刑罰,結果確實殺人更多。景帝即位後,繼續刑制改革,兩次頒布詔書,將肉刑數量大幅度減少,最後,最多的五百減少到了二百。同時,還規定了刑具的長短薄厚,以及受刑的部位,行刑中間不許換人等。但宮刑在這次改革中沒有廢除。
這次刑制改革是中國古代刑制從野蠻時期到文明時期的轉折點,此後,到南北朝時期,肉刑逐漸被廢除,封建五刑制到北齊時出現了雛形,為隋唐封建五刑制的定型奠定了基礎。
❺ 簡述西漢廢除肉刑的意義
中國在漢代由抄於社會進步,於襲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廢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與肉刑一同廢除的還有秦朝的「連坐」罪。這在中國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這次改革改變了原來包括肉刑的奴隸制五刑制度,這是奴隸制五刑向封建五刑制過度的開始。
這次刑制改革是中國古代刑制從野蠻時期到文明時期的轉折點,此後,到南北朝時期,肉刑逐漸被廢除,封建五刑制到北齊時出現了雛形,為隋唐封建五刑制的定型奠定了基礎。
❻ 試述漢文帝除肉刑的原因,內容及影響
對漢文帝除肉刑的評價,國內比較多的一個說法,是從經濟著眼,即從破壞還是保存社會生產力的方面加以分析。比如有的學者立論認為:文景之世的刑制改革,明確提出了廢除肉刑的具體內容。這是中國社會從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以後,在法律制度方面所出現的一次重要變革,是刑罰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大歷史進步。作為奴隸制刑罰制度核心內容的肉刑,是一種殘害人的肢體,破壞人的生理機能,使人終身殘廢的野蠻殘酷的刑罰。它通過對一部分勞動力的人身傷害,嚴重破壞了社會生產力的健康發展,阻礙了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這已不能適應封建個體小農階層已成長為廣泛社會基礎,封建個體小農經濟已構成為主要經濟成分的封建時代的社會要求,不能滿足統治階級日益增長的對勞動力的剝削需要。因此,文景之世廢除肉刑的改革,不僅擴大了剝削對象,增加了創造物質財富的社會來源,客觀上有利於生產的發展與經濟的恢復,促進了人類社會的歷史進步,而且也使刑罰制度由極端野蠻殘酷向相對寬緩人道逐漸過渡,從而消除奴隸制殘余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消極影響,推動封建法律制度向深入發展。 漢除肉刑是為了「開改惡之路」。滋賀先生更明確地指出:「文帝改革的著眼點在於開辟改過自新之道,而肉刑是一旦受之、終身不改的,所以被廢止了。廢止終身勞役刑,規定勞役刑的期限,對開辟改過自新之道,同樣是必要的措施。」肉刑這種伴隨終身的身分性,以及對後代所產生的不能消除的影響,應當說對人的長期傷害才是最重的。因為肉體所遭受的傷痛只是暫時的,甚至並處的勞役刑也不是沒有終止之期,傷殘有時也只是一種外表的畸形化或造成行動的不便。「哀莫大於心死」,只有受過肉刑以後所具有的卑賤的身分,才是讓人沒有了希望、使人永遠喪失改悔從善之機會的關鍵所在。在分析廢除肉刑的意義時,似乎不能忽略這一主要之點。廢除肉刑和規定刑期的最大意義,是開辟改過自新之路,使罪人有可能復歸社會,使其本人和其後代不致被社會長期歧視。
❼ 文景時期改革刑罰的意義
1、文帝對於以前的改改革:
秦朝時期大多數犯罪的人,都沒有刑期,終生服勞回役。文帝詔令答重新制定法律,根據犯罪情節輕重,規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滿,免為庶人。秦代法律規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連坐,重的處死,輕的沒入為官奴婢,稱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廢止。秦代有黥、劓、刖、宮四種肉刑。漢文帝下詔廢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景帝又減輕了笞刑。
這些改革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後兩項在當時和以後並沒有認真執行。文帝時許多官吏斷獄從輕,持政務在寬厚,不事苛求,因此獄事簡省,人民所受的壓迫比秦時有顯著的減輕。
2、景帝進一步改革:
漢景帝在法律上實行輕刑慎罰的政策:其一,繼續減輕刑罰,對文帝廢肉刑改革中一些不當之處的修正。其二,強調用法謹慎,增強司法過程中的公平性。其三,對特殊罪犯給予某些照顧。
實行「賣爵令」及「黷罪之法」。這兩項措施都是在文帝時由太子家令晁錯提出,並被文帝批准實行的。景帝即位後,繼續執行了這些被證實是有效的措施,並使它更為完善。大批徙民充實於邊地,成為一支兵農混一的墾戍隊伍,不但減輕了內地百姓的徭役,而且爭取到一個安定的社會環境。
❽ 肉刑在中國法制史上的存廢過程
自夏朝第一個奴隸制國家的建立起,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法律隨之產生,肉刑也就隨之而生了!在夏朝,其肉刑有: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既夏朝後的又一個奴隸制國家,其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宮刑,其中宮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重刑,其對人的傷害是很大的;
直到春秋戰國時期,其肉刑和夏朝的基本一致.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變,其有鯨,劓,斬左趾,宮.其刑罰是殘酷的,對人的傷害也是極其嚴重的!
中國在漢代由於社會進步,於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廢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與肉刑一同廢除的還有秦朝的「連坐」罪。這在中國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漢文帝的刑罰改革措施:
首先廢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將黥刑改為髡鉗為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與徒刑並施制,改肉刑與徒刑並施為髡、耐與徒刑並施,如完(耐)為城旦舂。
第三取消無期徒刑制,恢復古代最高刑期為3年的制度。
由於對罪罰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於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漢景帝繼續減輕笞刑,將笞五百先改為笞三百,進而改為笞二百;將笞三百先改為笞二百,進而改為笞一百。並制定《 令》,對施刑過程加以種種規范,限定刑具的規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規定行刑者不得換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輕)。
不過此種刑罰制度的弊端在於廢除了國家刑罰體系的中間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輕重相差過於懸殊,由此造成對犯罪事實的量刑困難,對於中等程度的犯罪,歸於死刑則太重,歸於笞刑又太輕。因此漢代乃至其後的魏晉都有人提議恢復肉刑。但由於整個社會的輿論形成,恢復肉刑會有殘暴的惡名始終沒能恢復。例如東晉時社會動盪王導等人恢復肉刑之議,但當時真正掌握實權的王敦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慘酷之聲,以聞天下」為由否決了這一提議。
但是到了南北朝時期中原動盪、蠻族入侵執政肉刑又普遍恢復,當隋朝的建立肉刑又被廢止。(這里要提一下在漢景帝時期曾有規定某些死刑可用宮刑代替,到隋文帝時,宮刑亦被廢止於刑律之外,之後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沒有見到宮刑,直至明朝)。
唐太宗時,采戴胄、魏徵議復肉刑,「免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舊唐書/刑法志》)。很快又覺得肉刑殘酷於心不忍,對王珪蕭瑀陳叔達等談及,認為當修改,但他們都認為這是「以生易死,足為寬法」,後又有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駁律令不便於時者四十餘事,太宗令主事者參此奏章刪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流刑對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確立,唐以後相沿不改。
宋朝雖倍受異族的踐踏勒索,但宋的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至封建社會的顛峰,宋朝開國以來一直十分重視士大夫階層,後人也常以此非議宋朝的「重文輕武」。宋代對士大夫的重視最突出地表現在宋太祖立「誓碑」,藏於太廟。以毒誓告誡子孫「不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之人。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故有宋一代言論寬松,對大臣的處罰一般是貶為偏遠地區的地方官。
由漢至宋1400年間,多數時期肉刑廢除,雖然象唐朝的武後時期,為打擊反對勢力任用酷吏,發明創造與引進海外種種匪夷所思的酷刑,實行告密和濫刑的恐怖政策,但僅限於武則天時期而且屬於非法的刑訊。而在此1400甚至其後幾百年間的西方社會種種酷刑依舊五花八門,中國漢至宋封建社會時期法定的刑罰基本固定為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於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為;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徒刑,即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並強迫其戴著鉗或枷服勞役;流刑,即將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強制其戴鉗或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為三等,每等加五百,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較重的刑罰;死刑,即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種,分為斬、絞兩等。
崖山一役,宰相陸秀夫背負小皇帝投海自盡,十幾萬宋朝軍民隨之跳崖殉國,標志著一個時代的結束和另一個時代的開始。繁華的江南成為了一片廢墟,經蒙元屠殺,元初四川行省不過數十萬人口。
蒙元時期實施極端民族壓迫統治,統治階層除了蒙人多是些色目人。蒙元的刑法的特點:①公開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蒙古族為一等,色目人為二等,漢人為三等,南人為四等。國家機構主要職務 只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當。實行同罪異罰,維護蒙古貴族貴族地主的利益。
②維護僧侶特權地位。崇尚佛教,特別是黃衣喇嘛教。
③保護奴隸制。
④為了壓制漢人鞏固統治採用大量的極端酷刑(斷手足、挖眼、撥皮、陵遲...)(明朝刑罰殘酷就是受蒙元直接影響,而滿清不但全面繼承還有創新)。
明朝由於受蒙元殘酷統治的直接影響加之明太祖朱元璋本人的殘酷,立法指導思想為: 「重典治國」,發揮刑法的威懾力。 其刑罰制度:① 死刑。凌遲列入《大明律》,與絞斬並列;②恢復肉刑,刑罰殘酷;③充軍刑;④枷號。
滿清入關後頒布的清律不但全面繼承元、明的酷刑,還有所創新。其刑罰體系除繼承「五刑」體系外,規定了凌遲刑、充軍刑、遷徙刑、梟首刑、戮屍刑、枷號制度、刺字刑、發遣刑、立決與監候制度。
而清律的主要內容無非是:維護清酋的絕對權力;對漢族和其它民族實行政治、思想高壓統治。繼承「十惡」制度,實行極端殘酷的「文字獄」;維護滿族絕對特權地位;以及限制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從中國刑罰歷史,我們可以見到一個文明的國家,如何在「一夜」之間由文明昌盛變成生靈塗炭的人間煉獄;文明如何崩潰,野蠻如何取代文明,甚至讓我們也以為祖先也都是如此野蠻
❾ 我國奴隸社會奴隸制肉刑目的
說白了,就是私有制的確立,以及階級的產生,世襲制代替了禪讓制,王位世襲制的確立,是我國原始社會過渡到奴隸社會的重要標志
。
奴隸社會
原始社會由於生產力水平極低,才有了它無剝削和無壓迫的特點。還是由於生產力的發展,代替原始社會的奴隸社會卻是存在最野蠻的剝削和最殘酷的壓迫。盡管如此,我們仍然說原始社會不是理想的社會,而奴隸社會使人類進入了文明時代,是人類社會的進步。
判斷一個社會代替另一個社會究竟是歷史的進步還倒退不能看是否存在剝削和壓迫,而是看當時的生產力是否適應並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也就是說生產力是衡量社會進步的主要標准。
分析是否剝削要看生產關系,分析壓迫要看政治統治,這一切都要從生產力開始。
剝削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生產力的發展,剝削形成的基礎是私有制,剝削和壓迫是階級之間的剝削和壓迫,實行階級壓迫的暴力工具就是國家。所以認識奴隸社會就必須在抓住生產力發展這個根本原因的基礎上理解好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形成、國家的產生及三者之間的內在聯系。
一、私有制如何產生:原始社會末期由於生產力的發展(金屬工具的應用),個體勞動代替了共同勞動,生產資料就由原來的氏族公有逐漸轉變為個體家庭私有,私有制產生了。
二、階級如何形成:原始社會後期,由於生產力的發展產生了私有制,在私有制殘剩的過程中,氏族首領憑借其特殊地位侵吞公共財產首先富裕成為氏族貴族,他們為過寄生生活,戰俘和還不起債的氏族成員就成為他們榨取的對象,於是氏族貴族就成為奴隸主,戰俘和還不起債務的氏族成員就成為奴隸,兩大階級也就形成了。
三、國家如何形成:原始社會後期,由於生產力發展,形成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大對立階級,他們之間的利益是根本對立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奴隸主的殘酷壓榨和剝削必然激起奴隸們的反抗斗爭,奴隸主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就需要建立一套暴力機構,包括軍隊、法庭、監獄、警察等,這種階級統治的工具就是奴隸制國家。
國家的本質:在階級社會里,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
奴隸制國家的家裡標志著奴隸制的確立,標志著人類進入階級社會(奴隸社會)。
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產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是階級產生的基礎,階級又是國家產生的基礎,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
❿ 中國古代的肉刑種類有哪些
中國古代的肉刑種類及其漢朝廢除肉刑的歷史意義。 自夏朝第一個奴專隸制國家的屬建立起,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法律隨之產生,肉刑也就隨之而生了!在夏朝,其肉刑有: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既夏朝後的又一個奴隸制國家,其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宮刑,其中宮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重刑,其對人的傷害是很大的; 直到春秋戰國時期,其肉刑和夏朝的基本一致.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變,其有鯨,劓,斬左趾,宮.其刑罰是殘酷的,對人的傷害也是極其嚴重的!漢朝廢除肉刑的歷史意義:它是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階段的轉折點.這一改革,更加適應了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同時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過度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