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私法在歷史上產生是以什麼形式出現的
國際私法在歷史上產生是以學說法形式出現的。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范為最基本的規范,同時包括規范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范、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的統一實體規范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規范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事關系,可以稱之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作為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如下特點:具有涉外因素。具體體現在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廣義的民商事關系;是會發生沖突的涉外民事關系。
(1)國際私法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各國人民往來頻繁,有些民事法律關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外國人,或者涉訟財產在外國,或者涉訟行為或事實發生在國外。各國民法互相歧異,例如對合法婚姻年齡、繼承人的遺產分配份額、違約法律責任等規定有所不同。
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系,在一定范圍內有適用外國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國同不少外國以條約相互給與對方法人以注冊商標並予以保護的權利,在執行這種條約時,有時會發生一個法人是不是對方本國法人的問題,就是法人的國籍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各國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歐洲大陸各國主要採取管理中心主義,以法人的社會住所即主事務所所在地國作為其本國。
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國家的法律,以法人設立地國作為其本國,換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國家的法律設立,即具有該國國籍。中國受理商標注冊的機關,要決定一個外國法人是否具有該國國籍,只能適用該外國的法律。
⑵ 國際私法歷史發展的條件和經歷有何特點
國際私法的發展和繁榮是隨著涉外經濟交往頻繁,涉外民事關系的大量發生而進行的.
特點
私法性、沖突性、涉外性、廣泛性.
⑶ 試論述當代(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國際私法新的變化和發展。
國際私抄法當今發展的動向是:襲1.內容範圍不斷擴大,新學說不斷涌現;2.法律關系分割化,連結因素彈性化;3.重視實體法解決的方法,重視政策定向、結果
選擇的運用;4.「意思自治」限制加強,契約履行地特定具體;5.住所地法代替本國法,法院地法優先適用;6.反致態度發生改變,第三世界登上國際私法舞
台;7.國內立法法典化,國際立法多樣化。關鍵詞國際私法連結因素意思自治中圖法分類號D(9)97國際私法的發展歷史大體經歷了萌芽國際私法、法則區別
說、近代國際私法和當代國際私法4個階段。國際私法的發展是國際社會經濟發展推動的結果。
⑷ 什麼是國際私法,其法律淵源有哪些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
國際私法是一個從名稱就存在爭議的法律部門,從古羅馬時期的「法則區別說」,到現今「國際私法」、「私國際法」、「法則區別說」等各種稱謂,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促進了國際私法的繁榮。
1834年美國法學家J.斯托里首創「國際私法」一詞作為法律抵觸法的同義語。隨後,在德文、法文中創造了相應的詞彙,再後在義大利、西班牙文中也產生了相應的詞彙。在中國和日本則稱為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是關於各國民法的適用的法律,所以又稱為法律適用法。
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部門,在大陸法系習慣於稱為「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則更多地稱其為「沖突法」(Confl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沖突法」這一術語,最早是荷蘭學者羅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年提出來的,並未在大陸法系國家贏得市場,相反卻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廣泛盛傳。而歷史開的另一個玩笑則更發人深省,「國際私法」這一概念也非大陸法系國家學者首創,恰恰是美國國際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從兩大法系這種有趣的現象中可以發現一些本質的內在。因此,推本溯源,當為國際私法學人的責任。我國明朝大學問家王守仁在其《傳習錄》(卷上)中曾指出:「為學須有本原,須從本原上用力,漸漸盈科而進。」蔣新苗教授遵循古訓,深入研究國際私法的本體問題,自然具有歷史價值與現實意義。國際私法可以說,我國大中小國際私法論者,惟當擁有共同的本體,否則,就非屬於國際私法論了。多年來,我國國際私法學界,逐漸分化為三大學派。一部分學者主張國際私法理論體系與立法框架應為無所不包的大國際私法,而另一部分學者則堅持傳統的小國際私法觀點,還有一部分學者折中為中國際私法觀。無論是大國際私法學,還是小國際私法學,抑或中國際私法學,都面臨一個基本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一旦離開了這些根本性的國際私法本體,也許就不成其為國際私法了。唐善無畏與一行合譯的《大日經》(卷七)曾告誡信徒:「一身與二身,乃至無量身,同入本體。」
基本原則
1、主權原則。
2.平等互利原則。
3.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
4.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在大陸法系國家多稱為國際私法,在英美法系國家多成為沖突法,也有直接稱之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還有「民法施行法」、「法例」、「法律適用條例」等名稱。
⑸ 誰知道國際商法的發展歷史 現狀 前景
國際商法是一門古老的法學學科,並且不斷發展。其調整范圍由原來的商事交易范圍擴大到貿易管理規范,從性質上已不再限於私法;由貨物買賣擴大到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國內法相比,其淵源不僅包括國家立法、國際條約,還包括沒有當然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商人之間的國際貿易越來越受到國家乃至國際組織制定的規范的影響。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國家、國際組織,都是國際貿易舞台上的主角。
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後產生的。11世紀起,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裡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於當時佔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體系。後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英國、德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佔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成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具有國際性的商人法被納入主權國家國內法體系後,使得各國國內商法成為調整本國對外商事關系的重要規則。但是,各國的商法不但很難充分涉及國際商事方面的問題,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傳統的國際商事慣例背道而馳。國家法越多,各國交往中的法律沖突也越多,在發展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障礙也越多。盡管這些法律沖突可以按照國際私法規則予以解決,但畢竟給順利進行國際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煩和障礙。因此,從19世紀末起,在國際商事交易活動日益發展的形勢下,各國政府都積極介入了統一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工作,使國家成為推動傳統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國家參與制定的條約、公約已取代國內立法和國際商事慣例成為國際商法最重要的淵源,正是在國家的推動下,各國之間涉外商法的差異日漸縮小,國際商法的內容也不斷豐富和完善,國際商法統一化進程日益加快,為適應並促進國際經濟一體化發揮了積極作用。國際商法淵源結構的變革推動了傳統法學的變革,正是在國家成為推動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的歷史背景下,二戰後興起了一門專門研究國際經濟關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關系,即以國家為主體的法律關系的新興的學科———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將會推動國際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變革與統一化進程。目前,國際商法在法律淵源方面已形成了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兩者我們可合稱為國際法淵源)、國內法並存的局面。
⑹ 簡述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歷史
算。
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歷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公元651年的唐王朝頒布的《永徽律》「名版例章」中「權化外人相犯條」的規定,即「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這一規定的前一部分體現了屬人主義的傾向,後一部分反映了屬地主義的傾向。這樣明確的成文法規定在其他國家統一歷史時期的法律中未曾見到,這說明中國是國際私法立法最早的國家之一。
⑺ 論「法律關系本座說」在國際私法發展史上的作用
「法律關系本座說」在國際私法發展史上的作用
首先,盡管他當時還回沒有提出「最密切聯系」答這一觀念,但他開創了一條法律選擇的新路子。其次,這種學說對推動歐洲沖突法的法典化和沖突法的趨同化的發展也是有著重大影響。再次,他使國際私法從荷蘭學派開創的特殊主義-國家主義的影響下解放出來,重新回復到普遍主義-國際主義的軌道上。
⑻ 結合國際私法學的歷史發展,談談適用外國法的理由
先弄清楚適用外國法的條件和情形
⑼ 如何理解國際私法的歷史發展
國際私法的發展和繁榮是隨著涉外經濟交往頻繁,涉外民事關系的大量發生而進行的。
⑽ 論述國際私法的起源與發展
「沖突法的領地是一片陰郁的沼澤,遍布著遙顫的泥潭;居於此地者,為一群博學而乖戾的教授,他們用怪誕和令人費解的術語為神秘之物創立理論。」[1]榮格教授這本著作開篇所引普羅賽的評述,一針見血地點出了國際私法的困境和令學習該學科的學生不知所措的狀況。
長久以來,國際私法這一領域就像是銀河星系,其中群星閃爍,令人目不暇給。仰望天空時,我們為之深深吸引,但是將目光轉向別處,我們還是為了如何行走而爭執不休。作者對此有著深刻認識,他在導論中開門見山地指出,「現實生活中本有許多問題召喚著我們這個法律學科去解決;但是,無限擴張的概念與理論遮住了我們的雙眼,分散了我們的注意力。對理論家的強大吸引力,招致本學科始終有淪為純學術游戲的危險。為抵禦這種危險,將注意力投向法官與律師所面臨的實際跨國交易,就顯得至關重要。」[2]這樣的評論可謂切中肯綮,開篇就奠定了本書注重實用而非空談理論的基調——這正是本書的一個突出特點。從三個著名的案例——艾蒙諾維勒空難案、鑽井設備受損案、發生在瑞士的離婚案——引出了關於國際私法在現實生活中運用的諸多問題,從而引導讀者思考涉外法律沖突問題的本質。
許多國際私法著述令人望而卻步,它們就像是高高在上的令人敬畏的廟宇,有著擎天之勢卻不可親近。本書最卓然不群之處就在於作者用簡潔有力的筆觸為我們描述了國際私法從起源到當下的一幅幅瑰麗畫卷,既顯示出作者高屋建瓴的洞見,也讓我們能夠清晰地了解國際私法發展的軌跡,思考國際私法得以繁榮的土壤。沒有概念上的晦澀,沒有邏輯上的纏繞,沒有語言上的繁瑣,這本書有讓人打開後就想一次讀完的念頭,這在國際私法著作中是不多見的。我們不得不為作者廣博的學識和獨到的見解所折服。萊內對胡伯的評價在我看來也正好能用來評述作者此作,「其著述表述清楚,言之有據,毫無腐儒之氣,故而獨樹一幟。」[3]
本書的架構氣勢磅礴,按照國際私法的發展歷程可分為如下三方面:
源——歷史回顧
歷史上產生了三種法律選擇的方法——實體法方法、單邊方法和多邊方法。單邊方法是通過查明相互沖突的實體法的內容及試圖從它們的基本目的中推斷出法律規則的適用范圍,從而找到那個應適用的國家的實體法。多邊方法則把法律關系分成預先確立的種類,然後把每一種法律關系分配給它所屬的法律秩序調整。實體方法試圖通過協調及融合相互沖突的法律而不是從中選擇一種法律來解決跨國沖突。作者用精闢的字句對之逐一介紹,並結合各個理論產生的社會背景加以簡要評論,從而使我們得窺堂奧。
為了探討涉外法律問題的起源,作者甚至回溯到了古希臘和羅馬時代。事實上早在現代民族國家形成以前,跨國法律問題已經存在。古典時代的城邦國家已經具備了這樣的條件,卻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沖突法,他們解決涉外問題仰賴諸如外事裁判官規則之類的實體法方法。一直等到12世紀,真正意義上的沖突法才在義大利北部出現。由於各城邦的法則彼此不同,因而滋生了法律選擇問題。從遙遠時代起,理論家們就已經開始思考沖突法的諸多核心問題,而這些問題直到現在仍在困擾我們,例如:一國法院為何會適用外國法;法律選擇規則是否能保證跨國案件判決的一致性;在多種法律可適用時,如何進行選擇,是實現沖突正義還是努力尋求實質正義,以及單邊主義與多邊主義之爭等等。從古代理論中可以看到現代理論的蹤跡,它們以一種質朴的方式給予我們諸多暗示。例如,在中世紀,法律選擇權——一種最早用來表明當事人種族的宣誓,被一種巧妙的方式加以利用:在實踐中,當事人只要聲稱他們屬於某一種族,就可以使其中意的法律得到適用。法庭允許這種實踐,就等於默示承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杜摩蘭關於「默示協議」的推定為 英國「自體法」理論奠定了基礎,而後者又進一步孕育出「最密切聯系」與「最重要關系」等一些當代理論公式;德·科基耶對法則區別說給予了相當現代的解讀,他認為法律的分類不應僅依靠「文字的軀殼,而應當根據……法則或習慣創設者所推定的明顯目的。」該觀點蘊含著「政策」這個核心,幾個世紀後成為現代美國沖突法理論的核心思想;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也有著古老的「場所支配行為(lacus regit actum)」、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物之所在地規則的影響。對這些對古老學說的回顧,正好印證了第一章開頭所述,歷史上已經產生了驚人的、豐厚的思想積淀,並仍指導著當代的理論與實踐,「凡值得嘗試者,都已經以某種名義嘗試過了」。[4]
流——法律選擇方法
當羅馬法在西歐「復興」的時候,在所涉各國的法律中進行選擇而不是融合的思想開始出現,現代沖突方法因此而產生了。沖突法產生及發展過程中,誕生了浩如煙海的理論和方法。作者甚至寫到,有多少沖突法學家,就有多少種方法。[5]然而它們大致可以分為單邊主義與多邊主義方法。在第二部分中,通過對法律選擇的經典方法和美國沖突法革命的關注,作者對法律選擇方法進行種種優劣比較,這一過程始終圍繞案例進行,而非空中樓閣式的說教,使讀者能更直觀清楚地了解沖突法發展的軌跡。
在沖突法的發展過程中,首先適用的沖突方法是單邊主義方法,最初由義大利學者提出,後來由法國和荷蘭的繼受者們加以完善。這種方法直接集中於相互沖突的各國法律的實體內容,在實際的或隱含的立法意圖的基礎上找出它們各自適用的范圍。單邊方法側重實現「沖突正義」,以這種視角看來,只要挑選的「適當」的法律,就能保證公正的判決結果的實現。然而其方法因其過度機械遭到學者猛烈批評,19世紀的德國學者薩維尼拋棄了單邊主義的基本原則,他採納並完善了多邊主義方法。他致力於把法律關系分類,然後試圖找到每個法律關系的「本座」所在國或它的立法管轄權所在國。在薩維尼看來,通過將每一種法律關系分給一個特定的國家或地域的方式可以保證判決的國際一致。然而多邊方法只注意法律關系和特定地域的聯系,不對法律的內容進行審視,這已成為其致命缺陷。作者顯然對追求判決結果一致的目標不以為然,並認為「由於多邊主義方法建立在錯誤的假想之上,薩維尼的理想因而永遠只能是海市蜃樓。」[6]最後,作者得出結論,「多邊主義體系所耗費的代價,與其所許諾的好處完全不成比例。即使是傳統智慧最堅定的擁護者,也不會對其缺陷毫無察覺。」
在美國,沖突法革命轟轟烈烈地進行。1934年第一次重述將多邊主義方法奉為圭臬,通過沖突規范以確定管轄法域的形式來解決法律沖突問題,其方法不是對具體法律的選擇而是對管轄權的選擇,即先劃定法律的效力范圍,然後分別不同的法律管轄將其地域化並以此確定所要適用的法律,而其弊端自不怠言。美國學者對第一次重述發動猛烈攻擊,軟化、主觀的多邊主義、基於利益分析的單邊主義,外加少許的目的論構成沖突法革命的基本元素。然而無論是第一次重述還是第二次重述,都沒有能夠提供令人滿意的方法。單邊主義與多邊主義雖然特色不同,使用結果各異,但是它們都是建立在同一命題之上,即多國(多州)法律問題的解決取決於立法權力的劃分。在為法律提供屬人或屬地尺度的意義上,它們皆以空間為導向。因此,兩者的理論與實踐困境都是類似的。[7]作者敏銳地注意到這一問題,誠如其所說,「把地理置於爭議之上,永遠無法產生令人滿意的法律選擇體系。」[8]
變——重新定位
國際私法是一個難以駕馭的領域,多少學者傾注於斯,卻使得這一領域更加紛繁復雜,但也正是在變化的過程中,它才閃耀出經久不息的光彩。然而無論這個古老學科的著述是如何汗牛充棟,單邊主義、多邊主義和實體法方法的古老原則仍然是我們這個神秘學科的基本構成要素。在前文中作者已經論述了多邊主義和單邊主義的缺陷,那麼,是否還有更好的方法呢?
在探討古典時代的希臘、羅馬是如何處理涉外法律沖突的時候,作者就已經注意到了古典時代積累的經驗,並從中得到啟示,即現代意義上的法律選擇規則顯然不是解決跨國法律問題的唯一回應。[9]這一古老的智慧就像指引忒修斯走出克里特迷宮的繩索,指引著我們今日的實踐。在第五章沖突法的重新定位中,作者著重論述了以目的論取代傳統理論的優越性以及實體法和傳統方法相比較的可取之處,[10]在詳細探討國際私法產生和發展過程後,作者提出極具革命性的觀點,即應用實體法方法來解決涉外法律問題。在作者看來,以目的論取代傳統理論,這種重新定位能夠對外法域法的使用問題進行簡化和合理化,通過倡導實體法方法的應用,賦予法官創造性的自主許可權,對相沖突的判決規則進行質量評估,以此保證涉外案件的合理判決結果,促進法律的確定性、可預見性和判決結果一致性,這正是傳統理論所無力實現的。作者還認為,適用質量較優的規則,較之適用任何其他理論,應該可以保證取得更為合理的判決結果。實體法以其最為激進的方式,要求法官在創立「真正的國際私法」時發揮積極和開放的作用。[11]作者用實體法方法對本書開篇所引的三個案例重新進行審視,以顯示實體法方法的優勢。
然而,這種期待也許仍然不是最完美的方式。首先,「正義」、「更合理的判決結果」是模糊不清,無法界定的概念,書中所舉之例「正義與不公對比鮮明,過於簡單」。[12]然而,在跨國界案件中,「正義」顯而易見的擺在那裡的情況少之又少,大部分情況是缺少足夠的共識,缺乏明顯的趨勢,亦無實用需要的指引。
實體法方法要求對相互沖突的判決規則進行批判性的權衡比較,有賴於法官的個人理解和選擇,「若是從相關法域的法律中擇一適用,我們等於回到起點;而若允許法官在無任何可靠標準的情況下做出獨立選擇,我們又會茫然若失。」[13]對這一現實中的問題,作者毫無觸及。而且,為何實體法方法能夠實現確定性、可預見性以及判決結果一致,作者也沒有令人信服的闡述。實體法方法的運用要求以普遍的共同一致為前提,而這在實踐中難於達到,連作者也承認,「法院並不總是能就特定規則的評價達成一致意見」。[14]
因此,作者期待的實體法方法,也許和薩維尼期待的多邊主義方法一樣難於實現。但這絲毫無損於本書成為一部偉大的著作。因為在國際私法的「泥潭」中,我們所要做的,就是隨著理論和實踐的產生對之加以清理和疏導,從一個點到另一個點移動我們的提燈,隨著一小片一小片的面目被認識清楚,最終也許我們能將整個畫面拼制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