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成文法頒布及其意義
(一)成文法的抄公布
子產鑄刑書: 「鑄刑書與鼎,以為國之常法」,把有關刑事方面的法規鑄在一個銅鼎上,向全社會公開,這是中國歷史上首次關於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的記載。在鼎上面公布法律,還表示法律具有權威性和長久的穩定性。
晉國鑄刑鼎:晉平公的時,范宣子任晉國執政,制定刑書,並未公布。BC513,這部法被趙鞅、旬寅鑄於鐵鼎,公之於眾,標志著晉國開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法律的秘密狀態和神秘色彩,摧毀了舊貴族壟斷法律的特權,使法律內容由隱秘走向公開化,開創了我國古代法律制度發展的新紀元。
鄭國子產公布刑書時,遭到了晉國以叔向為代表的舊貴族的反對。晉國鑄刑鼎,遭到了孔丘的反對。
(二)成文法興起的歷史原因
首先,只有公開、明確的規范,才能適應經濟領域中新興既得利益者的要求。
第二,舊的禮制已經遭到了很大的破壞,新的法律依據成為社會的迫切需要。
第三,文化的發展,使公布成文法得以實現。
第四,名辯思潮的興起,為成文法運動奠定了基礎。
Ⅱ 什麼是「鑄刑鼎」
鑄刑鼎 求助編輯網路名片 鑄刑鼎子產改革的標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鑄刑鼎」——把懲治罪犯的刑律鑄在金屬鼎上,向全國老百姓公布。這是中國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目錄子產鑄刑鼎 晉鑄刑鼎編輯本段子產鑄刑鼎公元前536年(鄭簡公三十年)三月,鄭國執政子產命令把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到鼎上,公布於眾,令國民周知這是國家常用的法律,這也是子產對他從公元前543年以來所進行的諸項改革的總結,因為他的改革涉及諸多方面,例如對鄭國的城 鑄刑鼎邑與農村加強治理,要求君臣上下都盡職盡責,修好田地的封界和溝洫灌溉系統,對田野農舍重新規劃和改造,並確定賦稅數額。對於卿大夫忠謹儉約者獎勵提拔,玩忽職守、奢侈腐化者則撤職查辦等等。改革的第一年,由於人們因循守舊,大概也觸動了某些人的私利,所以群起而攻之,恨不能把子產殺了。但經過三年,子產的改革給人們帶來了大大超過以前的實惠,人們又歌頌他:「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由怨恨變成了擁護,子弟受到子產的教誨,田地產量增加了,生活變好了,自然唯恐這樣的好長官早死,怕他死了以後沒有人堅持他的好政策。 子產的改革本來是成功的,成效是巨大的,甚至孔子後來都承認這一事實,說:「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而孔子是從來不輕許誰是仁人的。但就是這樣的好事,卻遭到了晉國叔向的指責,說「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而且預言「終子之世,鄭其敗乎」?這些話的意思無非是說,國家法律應該保密,不應該公之於眾,因為一旦平民百姓也知道法律上的規定,就會不俯首聽命於官員貴族的任意擺布,這些人也就失去了威風;而人們知道了法律,就會維護自己的權益對官府對他人依法進行爭辯,就會造成種種爭端 孔子事情的出現,犯法的人也就會多起來。因而,鄭國的敗落也就為時不久了。在子產改革七八年後,又有突出成就顯現出來的時候,叔向還閉眼不看事實,一味指責子產不該公布法律而放棄「禮」的說教,對這種頑固守舊、盛氣凌人的做法,子產不客氣地回答說「吾以救世也」。事實上,到子產於公元前522年(鄭定公八年)去世,鄭國一直治理得很好,周旋於晉楚兩霸之間,處置得宜,維護了鄭國的利益和尊嚴。孔子聽到子產死,流著眼淚說:「古之遺愛也。」稱贊子產的仁愛,有古人的遺風。鄭國也並沒有衰敗。足見叔向的看法是錯誤的。 編輯本段晉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頃公十三年)冬天,趙鞅和荀寅率領晉國軍隊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濱修建城防工事,同時,向晉國民眾徵收「一鼓鐵」鑄造鐵鼎,並在鼎上鑄上范宣子所制定的「 鑄刑鼎刑書」,公之於眾,「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這件事也引起了國內外輿論一片嘩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責難最尖銳激烈。 魯國的孔丘(即孔子)說這是亡國之舉:「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今地不詳)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晉國的蔡史墨則說:「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為下卿,而幹上令,擅作刑器,以為國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趙氏,趙孟與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孔子話的大意是說:晉國將因為這次鑄刑鼎而滅亡了。原因是,晉國在晉文公之前一直恪守始祖唐叔所接受的法度,用於治理國民,卿大夫也遵守自己的等級次序,所以民眾能尊敬貴者,貴者能保住祖宗的基業,貴賤差別不發生錯亂,這就是所謂的法度。晉文公為此設立執掌官職位次的官員,在被廬制定法令,並因此作了盟主。現在廢掉這個法度,而鑄造刑鼎,讓老百姓從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條文了,他們還能再尊敬那些貴人?貴人又怎能保守祖宗基業呢?貴賤等級沒有了,還怎麼治理國家呢?何況范宣子的刑書是在夷地檢閱軍隊時制定的,是晉國的亂法,怎麼能把它作為法令呢?而蔡史墨則是預言范氏、中行氏將會因鑄刑鼎而滅亡。原因是,中行寅是下卿,但違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鑄造刑鼎,以此作為國家的法令,這是法律的罪人。而范氏,改變被廬制定的法律,這就是取亡之道。恐怕還要牽涉到趙氏,因為趙孟參與了。不過趙孟是出於不得已,如果修養德行,可以免除禍患。 晉鑄刑鼎畢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大進步,它打破了統治階級專斷刑律、任意處置剝奪百姓權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開辦私學打破學在官府的教育體制一樣,它在開啟民智、喚醒人們自我意識,以至打破舊的政治格局、推動社會改革進步方面意義是不可低估的。晉國之所以在春秋時代霸業長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國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強干者隨時推翻消滅專政弄權危及晉國以及多數卿大夫利益的豪門強族,三(谷阝)、欒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繼滅亡削弱,都是這種新陳代謝的表現。而三家分晉,韓、趙、魏成為戰國時代法家的主要發源地,當與晉國的這個重視法制建設和普及的傳統有著密切的關系
Ⅲ 我國春秋時期的立法概況及其歷史意義
進入春秋時期以後,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傳統的法律體制越來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與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相沖突。在形式上保守,內容上陳舊,已不能適應社會變革的新形勢,無法滿足新的社會關系發展的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以後,打破舊的法律傳統、公布成文法的活動便在一些諸侯國中出現。其中最為突出的鄭國的「鑄刑書」、鄧析的「竹刑」、晉國的「鑄刑鼎」;此外,其他一些諸侯國也進行公布成文法的活動。(一)鄭國「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銅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二)鄧析的「竹刑」鄧析是鄭國的大夫,公元前530年,綜合當時鄭國內外的法律規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之上,稱為「竹刑」。最初屬私人著作,但在當時有很大的影響,後來在鄭國流傳並為執政者所接受,從而成為官方的法律。(三)晉國「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於鼎之上,公之於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四)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現在我們提到法律,就會聯想起一冊一冊的法律典籍、一疊一疊的司法卷宗,很難想像在人類歷史上曾經有過一個漫長的不使用文字的法律時代。早期的法律也不是用文字來記載的,而是完全依靠人們的記憶力來保存的,重要的法律規則要靠貴族或祭司等少數人來記憶。古代帝王發布的法令,都稱為「誥」「誓」等也應當是一種口頭命令,後來才用文字記錄。君主的「君」字,象形為一隻持權杖的右手和一張發號施令的嘴,更為形象的表現了「口頭約束號令」,世界其他地區也是同樣的。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說,遠古時代貴族和祭司掌握著部落的權力,重要的法律也都是依靠貴族來記憶和掌握,一般的平民對於法律不甚了解,這樣一來就形成一個他所謂的「秘密法「時期。當平民的力量逐漸強大後,隨著激烈的斗爭,貴族壟斷法律的情況才逐漸被打破,法律才開始用文字固定下來,並公之於眾,進入成文法的時代。所以,法律的文字化和公開化幾乎是一個相同的概念。中國的情況也是這樣,據說「臨事制刑,不預為法」,每當發生擾亂正常秩序的刑事案件,是由貴族們商議判決,其刑罰的決定方式是不公開的。這樣一來就缺乏了法律的一個重要因素,無法讓人們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夏、商、西周時期,中國的法律處於習慣法時期。有些習慣法在西周時經統治者的整理編篡,並用文字記錄下來,成為系統化的法律。用文字記錄的習慣法雖以成文的形式出現,但還不是真正成文法。許多具有法律效力的鑄之於禮器之上的規范性文獻,如「約劑」「盟誓」等都藏於奴隸主貴族之家。真正的成文法是到了春秋戰國時期,才經統治者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和公布的。(1)成文法制度需要的條件:一是司法經驗的廣泛積累和立法技術的基本成熟;二是要有較為發達的文字,法律才有可能以成文的形式表現出來。因此,公元前21世紀建立了奴隸制國家夏朝,卻直到公元前536年才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的背景介紹:鄭、晉兩國相繼「鑄刑書(鑄)」,公布了成文法,這是一件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重大事件,標志著中國古代奴隸製法律形態轉變為封建製法律形態。那麼,為什麼成文法首先在鄭國、晉國出現呢?春秋末期,正是中國社會從奴隸制向封建制轉變的時代。由於當時各諸侯國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因而,他們進入封建制的步伐也不一致。鄭、晉兩國由於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在向封建制過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諸侯國先邁進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這兩個諸侯國出現。如鄭國位於河南中部地區,地處晉楚兩大霸國間,為兩國所必爭。鄭國是西周分封最晚的諸侯,也較狹小,它內憂外困,危機四伏,實行社會改革的要求更為迫切,當時商人的勢力較大,子產迫切需要得到他們的支持,商人中外來的人較多,對於鄭國的舊有法律並不熟悉,要受到貴族控制的而又為自己所不熟悉的法律的處罰,自然心有不甘。子產是春秋時期傑出的政治家,他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良好效果。《左傳》所記錄,子產在政治上不曾遭受過失敗,因為他的每一行動都事先經過思考。他主張治國要猛政,理由是「火性猛烈,人見了害怕,所以很少有燒死的;水性懦弱,人喜歡玩水,好多人因而溺死」。他所謂的猛政,就是把嚴厲的刑法公布出來,讓人不敢犯。因為鄭國社會在東周時期變化最大,法家學派正是代表商人和新興地主利益的,成為法家學派的中心產地,不是偶然的,而子產則是法家學派的創始人。晉國的政治制度比較特殊,公室的宗族組織早已瓦解,很早就沒有公族把持大權的現象,因此,保守勢力較弱。此外,春秋末期教育的發展和教育制度的變化,為鄭晉兩國公布法律創造了文化條件。西周時「學在官府」,人們的手中已有很多書籍,學術文化開始步入民間,整個社會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鄭、晉之地本來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澱帶,具有良好的文化傳統,因此,公布成文法最早出現在這里。(3)公布成文法及引起的論爭:鄭國是第一個公布成文法的國家。在這以後的幾十年中,中原各國也都先後公布了新的法律,中國法律就此進入了公開的成文法時代。子產鑄刑書的舉動,曾受到了保守派的批評。保守派,當然指維護西周禮制統治的保守派,從大道理上說,禮制自然、和諧、美妙、講起人情味也是濃上加濃,可是,它似乎有個不大不小的毛病:就是不太清楚。就是說,比起白紙黑字的國家法律來講,它並不那麼分明。保守派人物叔向給子產寫信說:往日,賢君聖王做事之時沒有訂立法令的,你也是那麼做的。而先王和你所以不制定什麼法令之類的,是因為大家明白,法令比起禮儀風俗差了一大截。平民百姓過日子的時候,原來就有了禮義,有了明辨是非的官員、忠誠守信的鄉長、和藹可親的老師,生活本身過得有章有規、有聲有色。眼下定出了法令,百姓就會盯著法令琢磨歪門邪道,忘掉了禮義、好官、鄉長和老師,天天再也不會效仿賢人君子的一言一行了。你應該知道:「國家將亡,才必多法令」。叔向的信表明,春秋之前的統治者是依照禮俗慣例來處理問題的。他認為鑄刑書公布於民,是違反先王處理問題的傳統的,將會導致社會混亂。子產沒有為叔向的批評所動搖,他以適應社會變化的需要為理由,維護了所公布的成文法。他說:咱是才疏學淺,不能像您那樣高瞻遠矚,只有救救眼下的亂世聊以自慰,只是也請您想想看,沒個出字成文的規矩,天下各行其道的時候誰知誰是對的誰是錯的?禮義那東西聽起來是挺好的,可是摸不清看不透,亂世之時再去說個仿效賢人君子,誰能保證學的不是歪門邪道?子產所鑄刑書的內容已難詳知。有的學者認為:子產鑄的刑書有三篇,內容可能是關於財產、職官和司法方面的。晉國的大夫文伯對子產鑄刑書更是加以攻擊,說火星未出不得用火。依照夏歷,五月初黃昏正南方才能看到火星,而鄭國是三月鑄刑書,「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不發生火災才怪」。此後,比子產思想更為激進的鄭國大夫鄧析,不滿意子產的刑書內容,不受君命,改鄭國刑書舊制,私造刑書於竹簡,稱「竹刑」。對此,奴隸主貴族十分恨他,公元前501年,鄧析被鄭國執政駟顓所殺。後來他的竹刑終於被鄭國正式採用,說明其法可取。更有諷刺意味的是,子產鑄刑書之後,晉國又有「鑄刑鼎」之舉。晉國的「鑄刑鼎」立法活動,受到了儒家學派創始人孔子的批評。孔子認為晉國應當按照先王的禮制進行治理,不能違反尊卑貴賤的禮制,否則,將造成國家秩序的混亂。當時的成文法之所以將律文鑄在鼎上,是因為鼎在古代是國家權力的象徵。鼎是王權的象徵,當鄭、晉的新興地主勢力上台後,為了使新法律有更大的權威性、穩定性和威懾力,為了表示新興地主階級取得政權的合法性,就把新法律鑄在鼎上,公布於眾。鑄刑鼎,公布法律,從秘密的法律轉變為公開的法律,雖然這只是形式上的變化,也是有意義的,意味著從此開始一種新的法律形式--封建製法律形態。
(4)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及其影響: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件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律事件。A.宣告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中國奴隸製法律形態的結束和成文法的誕生,從此,將開始一種新的法律形態——封建製法律形態。這標志著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步入了一個新的時代。B.成文法事件,拉開了春秋戰國成文法的帷幕,此後各諸侯國的新興地主階級紛紛登上了歷史舞台,進行變法改革,公布法律。C.這對後世影響更是不言而喻的,它拉開了中華法系的序幕,為歷代封建王朝法制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成為秦漢以後封建法制的榜樣。D.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在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於新興的地主階級將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現出來,固定下來,為各種新型的社會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Ⅳ 鼎為什麼是中國古代帝王的象徵
鼎,是我國夏朝禹之子啟時鑄造的。它分別以九隻刻樓精美、古樸典雅、氣勢莊重的青銅大鼎,體現了王權的集中和至高無上,反映了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昌盛。幾千年來,一直被人們視為中華民族傳世之國寶。在工藝美學上,它是一套稀世之作,從文化考古角度分析,它是我國青銅器時代的集中代表,從鑄造工藝技術上看,它標志著中國的歷史已結束了野蠻時代,進入了文明的時代。令人遺憾的是:盡管有關九鼎的資料,不絕於歷代史冊,但在二千多年前,它就早已不知隱身何處了。夏代的青銅鑄造業,已相當發達。青銅是銅和錫的合金,熔點低,便於鑄造冶煉。夏代的煉銅業。古文獻中亦有記載。《越絕書》卷十一日:「禹穴之時,以銅為兵。」關於鑄造九鼎,《墨子·耕柱》曰:「昔日夏後開(啟)使蜚廉折金於山川,而陶鑄之於昆吾,……九鼎既成,遷於三國。」三國指夏、商、周。《左偉》宣公三年曰:「桀有昏德,鼎遷於商。」即言此事。據考古材料證明,當時的奴隸在鑄造象九鼎這樣的大型器件時,一般是首先用質細的泥土製成器范,再用木炭作燃料,用銅制的坩鍋冶煉銅,錫礦塊,最後將銅錫溶液注入范中,就成為青銅器。
《春秋左傳》中,談到九鼎鑄造的情況:夏朝初年,朝廷劃天下為九州,州設州牧。夏令九州牧貢獻青銅,鑄造九鼎。事先派人把全國各州的名山大川、形勝之地、奇異之物畫成圖冊,然後派精選出來的著名工匠,將這些畫仿刻於九鼎之身,以一鼎象徵一州。所刻圖形亦反映該州山川名勝之狀。九鼎象徵九州,反映了全國的統一和王權的高度集中,顯示夏王已成為天下之共主,是順應「天命」的。正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濱,莫非王臣。」從此,九州成為中國的代名詞,「定鼎」,成為全國政權建立的代名詞了。
從此,鼎就代表了至高權力的象徵。
Ⅳ 子產 鑄邢書 有何歷史意義
這是中國最早的成文法,揭開了中國法制史新的一頁,其中有不少條文為後世所因循。
公元前536年,在鄭國執政的子產首先創制新的法規,將法律條文鑄在鼎上予以公布,「以為國之常法」。這種「鑄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貴族們的攻擊,但它畢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鄭國的大夫鄧析在「鑄刑鼎」以後,又補充修訂了《竹刑》;公元前513年,晉國也仿照鄭國「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刑鼎》、《竹書》、《刑書》的具體內容已不可知,但從各家的議論記載中,可以看出這些法規是體現著以後法家所主張的無上下貴賤皆從法的精神的。在此基礎上,戰國時期的各國先後實行變法。並將法律公布於眾,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國李悝編定的《法經》和秦商鞅變法後頒行的《秦律》。
Ⅵ 法家先驅子產的「鑄刑書」有何歷史意義
子產是春秋時期鄭國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也是中國法制史上頗有建樹的一位代表人物。他執掌政事21年,改革國內弊政,充分發揚貴族民主精神,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政績。尤其是在法律改革上,他首創鑄刑書,創立了中國第一部成文法,為封建社會初期法制建設的探尋和摸索指明了前進的方向。
鄭簡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子產執政的第八年。子產將貴族階級的法律刑文鑄造在青銅鼎上,將各項律令清晰無誤地公布於眾。鄭鑄刑書,開成文法之先河,這在當時引起了各諸侯貴族的一片嘩然。晉大夫叔向就寫信給子產表示反對,他說:「法律一經公布,人們知道如何避免刑罰,便會棄禮而不顧,錐刀一般的小利益也要去爭奪。」叔向的言論與23年後晉鑄刑鼎時孔子所反對的言論如出一轍。孔子說:「人民只看鼎上條文不看貴族面孔了,貴族還怎樣體現尊貴的身份?貴賤沒有次序,又怎麼能立國呢?」
叔向、孔子為何會在鑄刑書這件事上如此反對呢?原來,自西周初年,周公制禮作樂開始,周禮作為不刊之典已經行之數百年。在宗法制為主體的社會生活模式中,調和社會矛盾的主要手段是「禮」而不是「法」。禮規范著社會成員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並深入貫徹到人們的思維意識中,就連子產本人也曾說禮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成語「天經地義」的出處)。
叔向、孔子因循舊制,想要將法律神秘化,把法律的解釋權獨掌在貴族手中,使庶民莫測,不敢輕試。因此,鑄刑書將法律公開化,必然對於貴族不利而對平民有利,這才引起叔向、孔子等守舊派貴族的反對。然而,在春秋時期這個社會大變革的時代,社會生產力的飛速發展,不斷沖擊著人們固有的生活方式,舊式的「禮樂大廈」搖搖欲墜,為封建法制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前景。隨著人們法治觀念的加強,成文法的制定已是勢所必然,子產首創刑鼎,削減貴族特權,這在法制史上的確是一個進步的措施。
應當說,子產鑄刑書與雅典公布德拉古成文法、羅馬公布十二銅表法有著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新興貴族、商人和平民不斷地劇烈地反對舊貴族特權才取得的。鄭國重商業,貴族利用隨意輕重的刑罰壓迫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對鄭國說來,是很不利的。子產公布刑書,多少有些限制貴族權力的作用。
刑書是國家權力的象徵。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鑒於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率先「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即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徵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法制史上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一般認為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舉措。在此之前,夏商與西周的法,是一種完全依附於禮的法,是不公開、不成文的法律,是一種「秘密法」。奴隸主貴族不制定也不公開頒布希么行為是犯罪,以及犯什麼罪應該處什麼刑的「刑書」,而是採取「議事以制」的方式審判案件,使人們經常處於「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極端恐怖之中。子產的將「刑書」公布後,不僅打破了「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的「禮治」傳統,而且限制、打擊了奴隸主貴族的特權,讓人們知道什麼是權利,什麼是義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新興地主階級和平民的既得利益,因而遭到晉國著名保守派奴隸主貴族的代表叔向的反對。子產沒有屈服,非常堅決地答復:「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意即「鑄刑書」正是為了挽救鄭國危亡。子產「鑄刑書」這一舉動,為後來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提供了經驗,因而他是當之無愧的法家先驅人物。
從鑄刑書這件事上可以看出,子產治國的一大特色是主張行猛政。猛政並非暴政,後者是暴虐濫刑,視民如草介;前者則強調重典治國,法不阿貴。子產以鑄刑書的方式將嚴厲的刑法公布出來,就是要讓人心有畏懼,不敢再犯。應該指出,刑書的公布必定是階級矛盾尖銳的反映,子產行猛政,用他自己的話來講就是「吾以救世也」。改革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便是為了限制貴族巧取豪奪,這對於緩和社會矛盾有著很大的積極意義,對後世也影響頗深。
Ⅶ 1.論述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的例子及其歷史意義。
鄭國的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鼎上,向全社會公布。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內成文法的活動,史稱容「鑄刑書」。
晉國「鑄刑鼎」(趙鞅,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時期較早指定成文法的國家是楚國。第一次在楚文王時期(前689——前677)年制定了《仆區法》。此後晉國、宋國也相繼制定了成文法。
以上成文法雖然制定於春秋早期,但是沒有公諸於眾。到春秋後期,成文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進一步增強,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尤以鄭、晉兩國最有代表性。公元前536年(鄭簡公三十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見:《左傳.昭公六年》)。這是中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動及其論爭過程中,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勢力日漸壯大並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張揚,思想領域的斗爭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實踐,從而加速了體現「事斷於法」原則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義為特徵的奴隸製法律制度的歷史進程。其後隨著戰國時期變法派在各國的法制變革,舊的法律制度趨於全面瓦解、終結,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終確立。
Ⅷ 子產鑄刑鼎在中國的政治史上有什麼深遠意義
公元前536年三月,鄭國執政的大夫子產,將鄭國的刑法鑄在象徵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所有人公布。在此之前,中國從來沒有公布過法律,也沒有公布過其他制度文書。子產的這次“鑄刑鼎”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也是中國政治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這在現代人看來是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在當時掀起了軒然大波。
從秘密到公開
“鑄刑鼎”後,晉國的大夫叔向寫信痛斥子產。鄭國因公布法律招致了晉國的批評,而且寫信的叔向還是子產的好朋友,可見這件事情在當時影響有多大。叔向在信中的反對意見,基本上就是當時中國社會反對公布法律的意見總結。大致意思是這樣的:叔向認為君王治國依靠的是禮法,而不是刑罰。應該道德來約束,而不是依靠力量。意思就是擔心老百姓了解法律後滋生爭強好勝的心思,忘記了謙和禮讓的性情。
Ⅸ 孔子為什麼反對「鑄刑鼎」
是否「鑄刑書」、「鑄刑鼎」,表面上看,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深層卻體現了早期法家與早期儒家關於法律、關於國家治理的不同立 M保謖飧鑫侍獾謀澈螅導噬鮮竅質抵饕逵肜硐脛饕宓畝災牛治家倫理與思想家倫理的分野 □喻中在中國法律演進史的初期,曾發生過一場著名的且至今仍不乏現實意義的「大討論」:是否需要把法律公之於眾。率先提倡法律公開,並把這個理念付諸實踐的著名人物是鄭國的子產;23年之後,晉國的趙鞅等人又有同樣的舉動。明確反對子產觀點的是晉國的叔向;當晉國人自己准備「鑄刑鼎」的時候,孔子則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子產、趙鞅要把刑法鑄在銅鼎上,讓公眾知曉,叔向、孔子則明確反對「鑄刑鼎」,這就是爭論雙方的基本觀點。在2500年後的今天,我們都知道,法律公開是一個基本的法治原則。為什麼在中國法律史的源頭,一個小國的政治實踐者(子產)就提出了如此「先進」的法治理念?為什麼澤被後世數千年的大思想家(孔子)反而要拒斥這種「先進」的法律措施?有一些教科書把孔子反對「鑄刑鼎」的原因,簡單地歸結為「思想落後、保守,代表了奴隸主階級的利益」,這顯然不足以說明問題的症結,既低估了孔子的人格,也無助於同情地、語境化地理解孔子的思想傾向。按照《左傳》的記載,子產是那個時代傑出而理智的政治家,在鄭國的政治舞台上享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據說,即使在個人生活中,子產也足以為人楷模。譬如,他遵循各種禮儀,過著具有德性的日常生活,因而獲得了孔子的高度贊賞。但是,作為政治人物,子產心中還有一個致命的隱憂,那就是鄭國的生存危機。在相互傾扎的列國環境里,鄭國雖然歷史悠久,文化古老,卻地域狹小,實力不足,始終處於強大的鄰邦楚國與秦國的威脅之下,危如累卵。身為鄭國政界的中流砥柱,子產的第一要務,就是要保障鄭國的生存權。然而,當時的鄭國與其他國家一樣,都處於禮崩樂壞的大潮中:上層的肉食者們相互謀殺,離心離德,沖突不斷;下層民眾也就像一群無頭蒼蠅,漫無目標,一片混亂。在這樣的國內形勢下,鄭國的國力日漸衰敗,社會生產力急劇下降。為了扭轉這種趨勢,子產出台了多項政治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鑄刑書」:把法律刻在銅鼎上,讓法律向所有人公開。根本的目標就在於以統一的法律來重建基本的社會生活秩序,實現由亂而治的轉向。獲悉子產推行的這項改革措施之後,晉國政治家叔向很快就派人送來一封信,他在信中指責子產並認為:古代的聖王不制定刑事法典,主要是害怕民眾滋生訟爭之心;民眾若有訟爭之心,必然拋棄傳統的禮義,紛紛引征刑法文本;為了毫末之利,必將爭執不休。這恐怕不是國家長久之徵兆。面對叔向的批評,子產在回信中寫道:「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這就是說,我的才能很有限,不能為子孫後代考慮,我惟一能做的就是拯救當下的危局。沒想到在23年之後,晉國的趙鞅等人又要「鑄刑鼎」,這就引起了孔子的抗議。雖然史書上並沒有記載孔子對子產的批評,但在《左傳》的「昭公六年」與「昭公二十九年」中,分別記載了叔向對鄭國子產「鑄刑書」的批評以及孔子對晉國趙鞅等人籌劃「鑄刑鼎」的批評。把這兩個相去不遠的歷史事件結合起來,我們可以看到那個時代關於是否「鑄刑鼎」的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子產、趙鞅主張制定並公布法律,叔向、孔子反對制定並公布法律。為什麼孔子反對制定並公布法律?美國漢學家史華茲在他的代表作《古代中國的思想世界》中提供了一個頗有新意的分析:按照孔子的邏輯,法典提供的行為模式可以支配民眾的行為,而作為倫理先鋒隊的貴族,也可以通過以身作則的方式,支配民眾的行為;如果將法律公之於眾,以之強化法律對於民眾的支配地位,就必然會削弱貴族對於民眾的支配地位。如此,貴族相對於民眾的引領地位、楷模作用、先鋒隊的功能,又將從何談起呢?竊以為,這樣的觀點不能解釋成為孔子的私心:希望維護貴族階級的私利。更公允的解釋應當是:孔子提出這樣的觀點,是堅信自己的「職業倫理」的必然結果。仿照韋伯所謂的「以政治為業」、「以學術為業」的著名論斷,我們也可以說,孔子在恪守「以倫理為業」,這才是孔子的命根子。孔子對於貴族的倫理先鋒隊的信心,強調「倫理先鋒隊」對民眾的領導,類似於真正的政治家對於政治的信心,真正的學者對於學術的信心,真正的宗教信徒對於宗教教義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說,孔子的角色,類似於一個佈道的宗教領袖。與之對立的子產身處廟堂之高,耳聞目睹的盡是禮崩樂壞的現實,對於當時的「貴族先鋒隊」早已失去了信心;無可奈何之下,只好另闢蹊徑,把建立政治秩序的希望寄託在超越於貴族與民眾之上的法律。這就是雙方各自的長處與局限。是否「鑄刑書」、「鑄刑鼎」,表面上看,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深層卻體現了早期法家與早期儒家關於法律、關於國家治理的不同立 M保謖飧鑫侍獾謀澈螅導噬鮮竅質抵饕逵肜硐脛饕宓畝災牛治家倫理與思想家倫理的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