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西域都護府和宣政院對多民族發展有什麼重大歷史意義
促進了民族融合
㈡ 元宣政院印有什麼重要的歷史意義
元朝是第一個對西藏設立正式管轄機構的朝代,而這個機構就是宣政院。也就是說宣政院是我國最早對西藏進行正式行政管理的機構。
㈢ 元朝宣政院的設制有何意義
西藏地區正式成為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1264年,總制院設立,以國師八思巴領之。二十五年,尚書右丞相兼總制院使桑哥,以總制院統領吐蕃各宣慰司軍民財谷,責任甚重,宜加崇異,奏請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見吐蕃使臣的故典,改名為宣政院,秩從一品,用三台銀印。以帝師領院事。置院使二員(後增至十員),其為長者常以朝廷大臣擔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師推薦僧人擔任。宣政院官屬得自選用,與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並為元朝四個獨立的任官系統。滅宋後,即置江南釋教都總統;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設行宣政院於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後曾兩度廢而復置。吐蕃發生變亂,亦設行宣政院前往當地處置,唯重大軍事行動需與樞密院商議。諸路、府、州、縣置僧錄司、僧正司、都綱司,為宣政院下屬地方機構,管理各地佛寺、僧徒。
1288年,總制院改稱宣政院,擴大機構,於院使下設同知、副使、參議、僉院等各二人。
1311年,罷僧錄等司,凡僧人詞訟皆歸管民官決斷。
1331年,復於各省置廣教總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選僧俗官任達魯花赤、總管等職。
1334年,宣政院所轄吐蕃之地,分設三道宣慰司:吐蕃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朵甘思宣慰司)、烏思藏納里速古魯孫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烏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下轄安撫司、招討司、宣撫司和元帥府、萬戶府等。自宣慰使都元帥至萬戶等各級官員多以當地僧俗首領擔任,由帝師或宣政院薦舉,朝廷授職。
1342年,又附設崇教所,治理僧俗庶務。若遇地方蕃寇起事,則於其地設行宣院擔任討伐事宜,平息後則廢止。
㈣ 元朝設置宣政院的目的是什麼
元朝疆域遼闊,推行行省制度,並設宣政院管轄西藏地區、設澎湖巡檢司管轄澎湖內和琉球,加強對邊疆地區的容管轄。
元初,設立總制院(後更名為宣政院),管理全國佛教僧徒和藏族地區軍政事務。
說明西藏已經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了,加強中央集權。
㈤ 宣政院的職能及其設立的意義
宣政院的設立使西藏地區正式成為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1264年,總制院設立,以國師八思巴領之。二十五年,尚書右丞相兼總制院使桑哥,以總制院統領吐蕃各宣慰司軍民財谷,責任甚重,宜加崇異,奏請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見吐蕃使臣的故典,改名為宣政院,秩從一品,用三台銀印。以帝師領院事。置院使二員(後增至十員),其為長者常以朝廷大臣擔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師推薦僧人擔任。宣政院官屬得自選用,與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並為元朝四個獨立的任官系統。滅宋後,即置江南釋教都總統;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設行宣政院於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後曾兩度廢而復置。吐蕃發生變亂,亦設行宣政院前往當地處置,唯重大軍事行動需與樞密院商議。諸路、府、州、縣置僧錄司、僧正司、都綱司,為宣政院下屬地方機構,管理各地佛寺、僧徒。
1288年,總制院改稱宣政院,擴大機構,於院使下設同知、副使、參議、僉院等各二人。
1311年,罷僧錄等司,凡僧人詞訟皆歸管民官決斷。
1331年,復於各省置廣教總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選僧俗官任達魯花赤、總管等職。
1334年,宣政院所轄吐蕃之地,分設三道宣慰司:吐蕃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朵甘思宣慰司)、烏思藏納里速古魯孫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烏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下轄安撫司、招討司、宣撫司和元帥府、萬戶府等。自宣慰使都元帥至萬戶等各級官員多以當地僧俗首領擔任,由帝師或宣政院薦舉,朝廷授職。
1342年,又附設崇教所,治理僧俗庶務。若遇地方蕃寇起事,則於其地設行宣院擔任討伐事宜,平息後則廢止。
㈥ 宣政院設立的意義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國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區軍政事務的中央機關。
宣政院的設立使西藏地區正式歸屬我國,成為我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時促進各民族融合,尤其是藏族。
㈦ 宣政院負責管理什麼事務,有什麼歷史作用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國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區軍政事務的中央機關。
由帝師兼領。忽必烈始置總制院,後改為宣政院。
㈧ 元朝宣政院的設制有何意義
意義:設制抄宣政院,西藏地區正式成為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國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區軍政事務的中央機關。由帝師兼領。忽必烈始置總制院,後改為宣政院。
忽必烈在漢地立國建都後,仍然十分注意保持和發展蒙古民族的語言和文化。中統元年(公元1260年)十二月,忽必烈封吐蕃薩迦的八思巴為「國師」,命八思巴率領一些吐蕃語言文學者重新創制蒙古文字。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新字製成,由忽必烈正式頒行,並加八思巴為「帝師」、「大寶法王」,統領全國佛教。朝廷立總制院,管領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內事務,仍以「帝師」八思巴統領之。《元史·百官志三》載:「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制吐蕃來朝見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經歷二員,都事四員,管勾一員,照磨一員」。院使由朝廷命官任領。吐蕃有事,另設分院往治。宣政院的官員,僧俗並用,是元朝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既是管理全國佛教的事務機關,又是直接統領吐蕃的政務和軍事。元明宗天歷二年(公元1329年),罷功德使司歸宣政院。設置院使10員,從一品,同知2員,正二品,副使2員,從二品。
㈨ 宣政司是什麼機構它的設立意義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國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區軍政事務的中央機關。
由帝師兼領。忽必烈始置總制院,後改為宣政院。
從此,西藏地區正式成為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宣政院是由總制院改名而來的。《元史》卷二零五桑哥傳記:「桑哥又以總制院所統西蕃諸宣慰司,軍民財谷,事體甚重,宜有以崇異之,奏改為宣政院」,道出了改名的緣由。
忽必烈在漢地立國建都後,仍然十分注意保持和發展蒙古民族的語言和文化。中統元年(公元1260年)十二月,忽必烈封吐蕃薩迦的八思巴為「國師」,命八思巴率領一些吐蕃語言文學者重新創制蒙古文字。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新字製成,由忽必烈正式頒行,並加八思巴為「帝師」、「大寶法王」,統領全國佛教。朝廷立總制院,管領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內事務,仍以「帝師」八思巴統領之。《元史·百官志三》載:「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制吐蕃來朝見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經歷二員,都事四員,管勾一員,照磨一員」。院使由朝廷命官任領。吐蕃有事,另設分院往治。宣政院的官員,僧俗並用,是元朝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既是管理全國佛教的事務機關,又是直接統領吐蕃的政務和軍事。元明宗天歷二年(公元1329年),罷功德使司歸宣政院。設置院使10員,從一品,同知2員,正二品,副使2員,從二品。
㈩ 宣政院轄地的劃分有什麼歷史意義
非常重大的歷史意義,改變了人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