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
都是人才,一抄個比一個字多,怎麼發出來的?
關鍵是要精闢,一大堆話難得看懂。
列舉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四項基本內容:
1、協調發展原則
2、預防為主原則
3、環境責任原則
4、公眾參與原則
第一個問題太抽象了:
(列舉)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發展)經歷的三個階段
答:
第一個階段的主導思想是民族主義的,文化遺產與民族國家、民族身份緊密結合,文化遺產成為政治認同的表現形式之一。
第二個階段是從民族性、民族認同的立場走出來,調整了文化民族主義與文化全球主義的關系,並向世界性、全人類文化遺產的認識轉變。
第三個階段就是多元文化主義的興起。人們認識到,不管每種文化有怎樣的特質,它必然會有某些人類共享的成分;產生於不同文化和社會體制歷史中的多樣文化,是啟迪人們的思想,促進文明發展的重要源泉。
B. 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文物在進行修繕、保養、遷移的時候,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即我們常說的「修舊如舊」。
C.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歷史文化名城抄保護的內容應包括襲:歷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風貌;與歷史文化密切相關的自然地貌、水系、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築群、街區、村鎮;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民俗精華、傳統工藝、傳統文化等。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必須分析城市的歷史、社會、經濟背景和現狀,體現名城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文化內涵。
(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與文物保護單位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
(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確定名城保護目標和保護原則,確定名城保護內容和保護重點,提出名城保護措施。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包括城市格局及傳統風貌的保持與延續,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群的維修改善與整治,文物古跡的確認。
(6)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劃定歷史地段、歷史建築、文物古跡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界線,並提出相應的規劃控制和建設的要求。
(7)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合理調整歷史城區的職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區交通,改善市政設施,以及提出規劃的分期實施及管理的建議。
望採納,謝謝!
D.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構成是什麼
中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中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目前已經形成了包括文物、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三個層次的比較完整的保護體系。這個體系的詳細情況大致如下。
首先是對文物的保護。保護對象包括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有兩類: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貴文物被分成一、二、三級分別加以保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主要採取指定或選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指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指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均為指定產生,由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構成。
歷史文化保護區由兩種辦法決定,一種是選定國家級歷史文化保護區,一種是指定歷史文化保護區。
E.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哪些內容
1、歷史文來化名城的格局和風貌;與源歷史文化密切相i關的自然地貌、水系、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築群、街區、村鎮;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民俗精華、傳統工藝、傳統文化等。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必須分析城市的歷史、社會、經濟背景和現狀,體現名城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文化涵。
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與文物保護單位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
(5)歷史文化保護原則擴展閱讀: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特點
歷史分區擁有較多有價值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這類風貌分區應當最富有歷史文化特色,最能顯示有保護價值的老城傳統格局、建築、街衢、群體環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風格。
另外,這類分區有的僅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宮殿建築、墓葬等的重要遺址,如河南省安陽定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就是因為它有舉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遺址。
新建分區泛指老城、老鎮等歷史分區以外,新建、擴建、改建地區和衛星城鎮的一種風貌區。這類風貌分區,有的等於白紙畫畫、平地起家;有的屬於老區擴建或改建,但是這些老區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必須保留的歷史價值,同時也不須承受歷史風貌分區基調的遙控。
F. 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是保存原來的形制,包括造型方面、平面布局等方面;二是保存原結構;版三是保存原權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藝技術。
1、保存原來的建築形制。它包括古建築原來的平面布局、造型、藝術風格等等。每一個朝代的建築布局與造型都有它的特點,不僅反映了建築功能、建築的制度,也反映了社會的情況,民族文化的風格。如果改變了原狀,或張冠李戴亂了套,這一古建築的價值就減小或喪失了。
2、保存原來的建築結構。古建築的結構是建築科學發展進程的標志。建築結構也是決定建築類型的內在因素,如同人的骨骼,什麼樣的骨骼就會出現什麼樣的體型。
(6)歷史文化保護原則擴展閱讀: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1、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2、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3、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4、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5、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6、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