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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2021-02-11 18:06:01

⑴ 行政合同的歷史發展及意義

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法上較為新型且重要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它引進了公民參與回國家行政的新途徑答,通過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積極的權利方式而不僅僅是負擔義務直接參與實施行政職能特別是經濟職能;行政合同的廣泛使用,將會減低行政機關對個人進行單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協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義務,便於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贊同,從而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的差異而帶來的對立性,有利於化解矛盾,創造和諧社會。

⑵ 簡述合同法律適用的歷史沿革

一、合同法律適用的歷史沿革
1、以合同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為主的單純
依空間連內結因素決定合同准據法容的階段。
2、以意思自治原則為主,強調依當事人主觀意
向決定合同准據法的階段。
(1)學說標志:16世紀杜摩蘭的意思自治理論
(2)立法標志:1865年《義大利民法典》
3、以意思自治原則為主,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輔的合同自體法階段。

⑶ 中國合同法經歷了怎樣的發展

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廢除了版「三法」鼎立的局面。合同法統一權的原因: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開放的不斷擴大和現代經建設的不斷發展,這三部有關合同的法律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問題:第一,國內經濟合同,涉外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分別適用不同的合同法律,有些共性問題不統一,某些規定較為原則,有的規定不盡一致,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際發展的要求,有必要制定一部統一的合同法。第二,近年來,在市場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詐,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況較為突出。在防範合同欺詐,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方面,需作出補充的規定。第三,調整的范圍已不能完全適應,同時近年來,也出現了融資租賃等新的合同種類,委託、行紀合同也日益增多,客觀也需要作也相應規定。縱觀新中國合同法的歷史發展,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凡是在我國承認並發展商品經濟的時期,合同立法就發達,反之,合同立法就停滯,甚至被取消。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迎來了合同法的春天,與此同時,合同法為市場經濟和微觀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必將更加有力地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⑷ 合同准據法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哪幾個歷史階段

根據國際私法來上的各種不同學說以及源各國的實踐,可以將准據法的選擇方法概括為以下八種: (一)根據法律的性質確定準據法 (二)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準據法 (三)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 (四)根據利益分析確定準據法 (五)根據規則選擇確定準據法 (六)根據當事人的協議確定準據法 (七)根據分割方法來確定準據法 (八)根據有利於判決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來確定準據法 在我國《民通意見》第192條:「依法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如果該外國不同地區實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據該國法律關於調整國內法律沖突的規定,確定應適用的法律。該國法律未作規定的,直接適用與該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

⑸ 各國合同法的歷史發展,主要是違約金和賠償金方面的法律制度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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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中國合同法發展狀況如何

與歷史上西方國家合同立法的發展相比,古代東方國家的立法就暗淡了許多。
在我國,因為長期處於封建社會,在法制上具有「重刑輕民」特點,雖然在西周時期已經出現了「質劑」、「傅別」等契約制度,但與商品經濟低水平發展的社會狀況相適應,合同法在我國的發展處於比較緩慢的狀態。
新中國成立以來,合同法的發展雖然經歷了一些曲折的過程,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實行,為合同法的健康發展創造了重要條件,合同法迎來了難得的歷史發展機遇。
從 1950至1956 年,在這個歷史階段中黨的方針政策是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方針。 1950年9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合同規章 ---- 《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對完成第一個五年計劃,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從 1957至1966 年,我國合同法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1958至1960 年,取消了合同制度, 1961 年黨的八屆九中全會正式批准八字方針以後開始,加強了對合同的行政管理。從 1966 年 5 月至1976 年 10 月,合同法再次被廢棄了。1976 年粉碎 「四人幫」以後,我國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1981 年 12 月由五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是我國合同法的重大成果,標志著我國合同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1985 年 3 月,六屆人大十次常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1987 年 6 月六屆人大二十一次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至此我國合同法體系呈現出以民法通則為基本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
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廢除了「三法」鼎立的局面。合同法統一的原因: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開放的不斷擴大和現代經建設的不斷發展,這三部有關合同的法律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問題:第一,國內經濟合同,涉外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分別適用不同的合同法律,有些共性問題不統一,某些規定較為原則,有的規定不盡一致,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際發展的要求,有必要制定一部統一的合同法。第二,近年來,在市場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詐,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況較為突出。在防範合同欺詐,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方面,需作出補充的規定。第三,調整的范圍已不能完全適應,同時近年來,也出現了融資租賃等新的合同種類,委託、行紀合同也日益增多,客觀也需要作也相應規定。
縱觀新中國合同法的歷史發展,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凡是在我國承認並發展商品經濟的時期,合同立法就發達,反之,合同立法就停滯,甚至被取消。
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迎來了合同法的春天,與此同時,合同法為市場經濟和微觀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必將更加有力地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⑺ 有名合同的發展歷史

確立
合同在債法中的重要地位自遠古的羅馬時代就已被確立,隨後繼承羅馬法傳統的大陸法系各國莫不在其民法典中詳細規定有關合同的法律調整制度。但是,由於成文法存在的「法律遲滯性」這一固有缺陷,使既存的法律制度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合同法律制度當然也不例外。尤其是經濟高速發展、合同自由被普遍認可的當前時代,合同類型極速擴張,合同法律制度的局限暴露無疑。基於此,筆者以有名合同為基點,兼從應然和實然兩個角度對其分類和排序問題做了一些探討。
探討
首先,通過比較各國民法典就有名合同分類和排序的四個模式,筆者指出以衣索比亞、阿爾及利亞民法典為代表的有債總則或合同總則、在總則下列類合同、在類合同下列各有名合同的三級排序分類模式一改傳統的合同立法思路,較為先進,是中國民法典之合同部分立法借鑒的典範。
其次,針對社會合同類型急劇擴張帶來的制度挑戰現狀,對有名合同的分類作出了重新思考,不僅在微觀上增加了有名合同的類型,更從宏觀上以給付內容為標准將有名合同劃分為轉讓財產所有權、轉讓財產使用權、提供服務及完成工作成果四大類合同,進而為有名合同法律制度設計了合同總則——類合同規則——各有名合同三層次的應然排序體系。
最後,基於中國合同法律適用尤其是無名合同法律適用的不規范狀態,筆者從實然性角度論證了改革中國當前總則——分則的合同排序體系、增加類合同規則調整體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文期望通過有名合同法律調整規則之排序體系的重新設計,特別是加入轉讓財產所有權、轉讓財產使用權、提供服務及完成工作成果四個類合同規則,變二級調整體系為三級調整體系,為合同尤其是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指明方向,減少司法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平衡司法權與立法權的關系,進而建立開放、富有活力的合同法律調整體系。

⑻ 合同的發展演變

合同,亦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形式,是指體現合同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方式,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人類社會最早的合同法的來源是習慣。古代合同法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它的形式主義。沒有具備法定的形式,合同就不能成立,法律保護也無從談起。進入資本主義時期以來,商品經濟迅速發展,交換規模和范圍逐漸擴大,但合同形式與法律效力之間仍然保持著密切的聯系。

古代合同形式各異。公元前十八世紀兩河流域古巴比倫王國的《漢謨拉比法典》第七條規定:「自由民從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隸買得或為之保管銀或金、或奴隸、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驢、或不論何物,而無證人及契約者,是為竊賊,應處死。」強調訂立合同必須有證人在場合同才有效,嚴格保護合同的形式。法蘭克王國時期(公元五—九世紀),交付標的物,要用一定的語言,象徵性的動作配合,違反法定的程序則合同無效。訂立土地轉讓合同,在證人面前,雙方當事人要用語言公開表示轉讓的意思。由於土地不可直接交付,出賣人把象徵土地的草皮、護手甲、長矛等代替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合同方告成立。有的民族用身體某部位接觸或用舌頭舔標的物,用以表示交換順利完成。

合同在我國產生很早,其形式因朝代、種類不同而有差異。西周時期,借貸合同稱傅別,寫於木片或竹片上,一劈為二,雙方各執一半為據,合則見清其全文。買賣合同稱質劑,在木牘(狹長的木板)或竹間正反面各書寫一遍,一劈為二,各執一半,每半皆見合同全文。質劑有長短之分,最長二尺四寸,最短六寸。牛馬、奴隸買賣用長券,兵器、珍寶買賣用短券。贈予和收受合同稱書契,書寫於兩片木牘或竹簡上,邊緣刻上一定數目的齒形標記,防止驗證困難。雙方各執一片。三國曹魏以後出現「合同契」的合同形式,在每張合同上各帶「合同」兩個半形字,表明締約雙方意思一致。隋唐以後不限於「合同」二字,使驗證標記更加嚴密。兩漢時期,合同里出現畫指。當事人用中指或食指(男左女右)的二到三節簽約。因為指紋可顯示人的年齡和身高。唐代以後,押字用於合同。有文化者書其名,不識字者畫「0」、「十」、「七」等字樣。

合同形式的完備當數羅馬法。羅馬法要求合同的成立,必須以形式為要件。例如:訂立買賣合同時,一人拿天平,在五個證人面前,買方念規定的套語,拿塊金屬片敲一下天平,然後把金屬片交付賣方,合同於是成立。羅馬共和國早期,合同種類較少。帝國後期,合同形式日益增多,共分為四種。(1)要物合同:由一方把合同規定的標的物轉移給另一方,合同成立。(2)口頭合同:當事人以一定的語言約定交付標的物。不按規定次序問答,答非所問,不連貫或遲延答復,合同都不能成立。(3)文書合同:以文字擬成書據。(4)合意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羅馬法中還有一種准合同,雖然合同沒有訂立,但其行為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發生債的關系,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古代對違反合同形式要求的法律制裁極為嚴厲,並且往往採用刑罰手段。之所以如此,一則是經濟發展要求法律明確規范合同行為;二則,在古代商品交易中,當事人注重的是安全和可靠。為此,寧願履行繁瑣和嚴格的程序。

隨著社會的發展,商品經濟的規律性日益顯現出來。因此,要求訂立合同的法律行為趨於簡便。資本主義制度建立之後,合同自由原則便成為近代民法中的三大原則之一(另兩個為所有權原則和過失責任原則),古代合同法中形式主義的束縛隨之被沖破。當事人「合意」成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當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合同自由給資產階級廣泛的、隨心所欲的權利,他們憑藉手中佔有的生產資料剝削勞動人民,但同時也應該承認,合同自由在客觀上促進了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繁榮。

十九世紀晚期以來,社會化大生產中行業分工的精密化和專業化,國家職能的加強和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合同自由原則難以繼續適應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需要,從而導致合同形式由任意性走向標准化,法律從保障合同自由逐漸轉變到限制這種自由。規定某些合同必須採用特定的形式。這些合同的訂立,不再是雙方「合意」,而是由經濟上強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只能接受。這類合同叫標准合同。如:鐵路、電力、煤氣等部門同其他當事人訂立的運輸、供電、供氣合同。合同中的價格、使用程序、違約責任等都是事先規定的。堅持履行本是合同自由的重要內容,但現在規定: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可不堅持履行合同。這種情況大陸法系叫「情勢變遷」,英美法系叫:「合同落空」。

試舉兩例作佐證。其一,法國行政法院最高機關一一參政院,1916年審判波爾多煤氣公司一案確認:原料、勞動力價格上漲,煤氣使用費可以提高。其二,1901年,英王愛德華七世繼位前夕,某乙為了觀看登基典禮,在遊行的必經之路租某甲屋一天,但登基典禮因故取消,某乙便拒付房屋租金。某甲起訴,法院認為合同目的已落空,某乙已無支付房租的義務。此外,不管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規定:一旦發生來自社會或自然的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雙方都可以遲延履行或解除合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國家用行政手段對締結合同的干預也日漸增長。法國1940年法律規定:土地被拋棄或荒蕪兩年以上,按強製程序訂立租賃合同租給他人,以轉移土地所有者的使用權。英國1947年《農業法》宣布,農業用地的租借期限由法律規定,雙方不得協議。有的合同由國家規定主要條款,細節部分雙方當事人才能自由協商。

在法律形式上,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在法律上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訂立的合同。在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為了簡化手續,在合同形式問題上,大多採取非要式原則,只是某些標准合同除外。這是因為這些特定的標准合同,有的是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有的是作為合同存在的證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合同形式並無特定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加入該《公約》時,對此提出了保留,堅持在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由當事人簽字。理由是涉外經濟合同往往金額較大,具有涉外因素,規定書面形式以示慎重。再者,一旦糾紛產生,書面合同可作為解決分歧的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上持靈活的態度,符合現代商業社會的特點。

縱觀合同形式的歷史發展過程可見:合同由繁瑣、復雜走向任意性,形成合同自由原則,爾後又出現某些合同的標准化,對合同自由加以限制,但又不消滅合同自由,而且現代資本主義合同法體系還有不斷詳細、精緻、完備和復雜的趨勢。我們應該看到,合同法的發展同時也有統一化、國際化的趨勢,這正是社會矛盾運動規律的外在表現。無容置疑,從簡單到高度發達的商品生產是合同形式演變的動力。

⑼ 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台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

⑽ 勞動合同法發展簡史

自改革開放以來,盡管我國先後推出了若干涉及勞動合同制度的規章制度,回但是關於勞動答合同關系方面的規范卻屈指可數。《勞動法》中涉及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僅有17條,這顯然是無對當前的勞動關系進行有效協調的,所以,當務之急就是要針對勞動合同成立相應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不僅對勞動合同的形式、主體資格、必要條件、約定條款進行了規定,同時還詳細的介紹了訂立、變更、履行、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對應的法律後果。不僅如此,這兩部法規還特別說明了監督本法實施的相關機構,闡述清楚了觸及本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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