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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2021-02-10 04:24:23

Ⅰ 簡述我國民法的歷史發展

您好!
(一)清末法制變革前的中,國民法在清末法制變革以前,中國民法走過了漫長的發展道路。應當說,中國古代的刑法是相當發達的,它的科學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國古代的民法卻遠沒有刑法那樣發達,沒有形成系統、完整和嚴密的體系,沒有獨 立的民法典。盡管歷代封建統治者都十分重視法典的編纂,各朝代都制訂有法典,但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規定,其中雖涉及民事關系,如戶、婚、錢債、賠償等,亦採取刑罰的手段調整之,本質上仍屬刑法規范。綜觀中國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國古代民法觀念不發達,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權利等觀念一直沒有形成,2、中國古代沒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極不發達,與羅馬法及後來的大陸法系相比,相去甚遠;3、民刑不分,以刑事責任代替民事責任。
(二)清末法制變革後至新中國成立前的中國民法
清末法制變革後,中國民法開始走上了法典化的進程。可以說,清末法制變革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開端。清末法制變革以引進西方先進法律,進行法典化運動為基本特點,其結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對中國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開端。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訂的民法典草案盡管因辛亥革命而沒有正式頒行,但對中國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論的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中華民國成立後,民法典的修訂工作也沒有中斷,但起草工作進展緩慢。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礎上,由北洋政府修訂法律館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稱為《民法修正案》,又稱《第二次民律草案》。這部民法草案曾經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級法院在司法中作為法理加以引用,但終因沒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為正式民法典。 1928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後,即著手起草民法典,並於1929年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民法起草委員會依「民法各編立法原則」,經兩午完成民法典的整個起草工作,並分編公布施行,是為《中華民國民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國成立後,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廢除,現僅在台灣省適用。
(三)新中國成立後的中國民法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歷史從此掀開了新的一頁,也開始了現代中國民事立法史的新篇章。我國曾於1954年和1962年進行了兩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並分別制定了兩個民法草案,但這兩個民法草案都因政治運動而夭折。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開始糾正思想上的左的錯誤,並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因而,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到日程上來。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組成了民法起草小組,開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 1982年5月,先後四易其稿。此後,由於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國的民事立法採取了先分別制定民事單行法,待條件成熟後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針。在這一立法方針的指導。下,我國先後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單行法,如《經濟合同法》、《繼承法》、《專利法》、《商標法》等。鑒於民事立法中的若干基本原則和制度不宜由單行法分別規定,因此,1986年又制定了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此後,又陸續制定了諸多民事單行法。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Ⅱ 論述題:如何從民法的歷史發展認識民法

1、中國古代民法觀念不發達,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權利等觀念一直沒有形成,2、中國古代沒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極不發達,與羅馬法及後來的大陸法系相比,相去甚遠;3、民刑不分,以刑事責任代替民事責任

Ⅲ 民法大全的歷史地位

答:你好,《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羅馬史上也是歐洲歷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統專的法典,是重屬要的人類文化遺產,對後世尤其是近代文明產生了重要影響。 《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備的奴隸製成文法,它系統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羅馬共和時期至查士丁尼為止所有的法律和法學著作,卷帙浩繁,內容豐富。它標志著羅馬法本身已發展到極其發達、完備階段,對以後歐洲各國的法學和法律的發展有著較大的影響。 另外,法典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製法更為詳盡。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嚴格、確切和結論明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圍內的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同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為後世法律奠定了基礎。

Ⅳ 民法起源於什麼法

古羅馬時期民法的肇始:優帝法典 學說匯纂 法學階梯 優帝新律 共同構成了完整的羅馬法典 世稱"民法大全"

近代民法指經過17 18世紀的發展,於19世紀歐洲各國編纂民法典而獲得定型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則,理論和制度體系.最具有典型意義的是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

現代民法是20世紀社會經濟生活的反映.

我國民法:清末法制變革後,中國民法開始走上了法典化的進程。可以說,清末法制變革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開端。清末法制變革以引進西方先進法律,進行法典化運動為基本特點,其結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對中國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開端。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訂的民法典草案盡管因辛亥革命而沒有正式頒行,但對中國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論的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中華民國成立後,民法典的修訂工作也沒有中斷,但起草工作進展緩慢。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礎上,由北洋政府修訂法律館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稱為《民法修正案》,又稱《第二次民律草案》。這部民法草案曾經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級法院在司法中作為法理加以引用,但終因沒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為正式民法典。 1928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後,即著手起草民法典,並於1929年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民法起草委員會依「民法各編立法原則」,經兩午完成民法典的整個起草工作,並分編公布施行,是為《中華民國民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國成立後,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廢除,現僅在台灣省適用。

Ⅳ 民法是如何產生和發展的

民法法系的形成和發展:
1、日耳曼法和復興的羅馬法是民法法系(大陸法系、羅馬日內耳曼容法系)的主要歷史淵源,也是西歐封建國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隨著這些國家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貿易交往的發展,政治統一的趨勢,彼此間的法律便發生許多聯系,同時,還產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徵。這就使羅馬日耳曼法系處於初生階段和萌芽狀態。
2、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西歐許多國家如法、德、意等國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這些國家彼此交往,它們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也獲得進一步的發展,於是產生了羅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國,建立了羅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個基地,隨後,在德國建立了第二個基地,這兩個西歐大國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兩國的法典和法律體系相互間聯系密切,具有許多共同特徵。
3、伴隨著l8、l9世紀資本主義全球性的發展,不僅在歐洲各國而且在亞、美、非洲許多國家和地方,立法和法典化運動應運而生,並持續發達。他們深受法、德的影響,於是羅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成為世界最大的法系。

Ⅵ 簡述民法法系的歷史發展

民法法系的淵源可以追溯到羅馬法。其中,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於6世紀主持編纂的《國法大全》是現代歐陸法系極為重要的來源;此外,歐洲中世紀的教會法、日爾曼法和商人法也對歐陸法系的產生有一定影響。
12世紀(相傳為1135年),在義大利北部發現了因戰亂而佚失數百年的《國法大全》抄本,學者們在義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對《國法大全》進行考訂和注釋,形成了歐陸法系法學中最早的「注釋法學派」。由於《國法大全》的內容比當時歐洲大陸的許多法律更加先進,因此很快在歐洲大陸掀起了研究羅馬法、適用羅馬法的高潮,史稱「羅馬法復興」,與「文藝復興」、「宗教改革」並稱為「歐洲三大思想運動」(由於這三個詞的開頭字母都是R,因此又簡稱「3R運動」)。「羅馬法復興」的結果是歐洲大陸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羅馬法為仿效對象,進而形成了民法法系的雛形。
以今天的眼光來看,《國法大全》的內容基本上屬於民法(以及民事訴訟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個歐陸法系的基礎。在歐陸法系國家,民法典是市民社會中規范私權利的基本法,而憲法典則是政治國家中規范公權力的基本法,兩者的重要性是相當的。相對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規范市民社會中私權利的法律,但多以單行法、特別法的形式出現,通常不存在體系化的民法典。

Ⅶ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從奴隸制社會到封建制社會,再到資本主義社會,最後才到社會主義社會。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

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7)民法的歷史發展擴展閱讀: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預測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里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製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製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製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Ⅷ 請詳細描述民法的歷史發展歷程。

古代
古希臘分為許多城市國家,它們彼此獨立而來往頻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范圍較為廣泛,與近代國際法頗有相似之處。但是,它們含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在體繫上與近代國際法很不相同。古代羅馬國際法有進一步的發展,在「市民法」之外形成一套稱為「萬民法」的法律,調整羅馬人和與羅馬處於友好關系的國家的人民之間的關系(見羅馬法),對於後來的國際法有相當的影響。但它是羅馬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間的法律。
國際法產生
作為獨立的法律體系的國家之間的法律──國際法,是近代歐洲的產物。這樣的國際法是以 獨立主權的國家為基礎的。在1648年三十年戰爭結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訂立以後,在歐洲出現了為數眾多的獨立主權國家。這個公約標志著近代國際法的產生,使國際法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在這時期,一些歐洲國家的法學家、神學家,相繼發表了與國際法有關的著作,其中特別重要的是荷蘭法學家H·格勞秀斯,他發表了一部有完整體系的國際法著作,即著名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這部巨著以戰爭為重點,涉及神學、歷史等方面,系統地論述了國際法的主要內容,概括了國際法的全部范圍,為近代國際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對於後來國際法學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國際法隨著國際關系的不斷發展而發展,重大的歷史變動總是影響國際法的變化。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就曾對國際法的發展發生巨大的影響,它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強調了國家主權原則既包括國家對領土的主權,也包括對在國外的公民的管轄權;它宣布民族自決的權利(見民族自決權),申明了以獨立為基礎的不幹涉內政原則;它廢除了一些關於戰爭的舊規則和制度,主張在戰爭法上貫徹人道主義精神。這些原則在當時反映著資產階級國家的利益,但它們本身具有進步的意義,所以直到現在仍然構成國際法的一部分。
帝國主義階段
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國際關系中充滿著強國欺侮弱國、掠奪別國領土、爭奪殖民地的現象,帝國主義國家對外實行政治壓迫、經濟剝削和武裝侵略的政策,國際法中進步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遭到破壞,產生了一些與帝國主義政策相適應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盡管如此,國際法在某些方面還是有發展的:①它的領域從歐洲擴大到美國和整個美洲,擴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亞、非的其他一些國家。②國家之間的關系增加了,多樣化了,出現了一些專門化問題有待處理,開始簽訂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建立了不少的國際行政聯合。③戰爭的連續不斷發生及其殘酷性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和對於制訂戰爭法規的要求。從1856年《巴黎海戰宣言》,經過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到1909年倫敦《海戰法規宣言》,戰爭法規的人道主義化有所發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和制度也有所改進(見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俄國十月革命以後
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國際法遭到嚴重的破壞,但是,國際關系畢竟還在發展。1917年的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既為國際關系,也為國際法開辟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提出了不兼並和不賠款的原則,宣布侵略戰爭為反人類罪行,宣布廢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條約等等,成為新發展階段的重大標志。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簽訂了《國際聯盟盟約》(見國際聯盟),建立了歷史上第一個號稱世界性的國際政治組織;通過了《國際常設法院規約》,設立了第一個世界性的國際司法機構。接著,1928年在巴黎簽訂了《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反對以戰爭解決國際爭端,廢除戰爭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反映出各國人民反對戰爭、特別是反對侵略戰爭的要求。這些使原有的進步的國際法原則得到了恢復和加強,新的原則開始不斷地建立起來,表明新的現代國際法正在形成中。
現代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日法西斯國家發動的侵略戰爭,使國際法又一次遭到大規模的破壞。但是,在國際關系中,國際法仍然沒有失去它的意義。相反,甚至大戰結束之前,國際法在維護世界和平中的作用已經引起人們的注意。戰後,《聯合國憲章》簽訂了;依據憲章,成立了聯合國組織。特別是在戰後,新的民族獨立國家紛紛成立,使國際法的領域擴大了,包括了全世界所有國家。在第三世界國家的推動下,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得到了新的發展。在國際關系中,層出不窮地出現新問題,如核武器(見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國際海底(見國際海底制度)、外層空間、環境保護等等,都要求國際法加以調整,使現代國際法有了顯著的發展。

Ⅸ 簡述兩大法系民法歷史的發展歷程

  1. 法系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當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個: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其他的法系還有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猶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對資本主義法影響最大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2. 大陸法系發展歷程: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

  3.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4. 起源: 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普通法一詞(Common Law),是相對於在各地區的地方貴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蘭國王指派的專職法官巡遊各地,推廣相對統一的國家法律。這一做法主要始於亨利二世,被認為是對於歐洲舊有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由於國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國范圍施行較統一的司法尺度,於是開始重視對於過往案件的參考,英國的案件報告系統逐漸形成,也成為後來法律系統的重要基礎。

  5. 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序非常嚴格,由於程序上的違規,導致案件不得不接受看似不公平的結果。英格蘭之後又出現了與之區別的"衡平法"(Equity),放寬了對於形式和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不同於普通法的法院系統受理。功利主義學派創始人邊沁(Bentham)認為普通法不是合理設計的結果需要改革,一開始未被英國法官和律師所接受,但1873年到1875年的《司法法》大幅簡化法院組織和司法訴訟程序,宣布普通法與衡平法系統正式合並,結束了兩種法制並立的局面。合並後的法律統稱為普通法,但是其中某些細節仍然有保留衡平法與原普通法的差別對待,廢除使用多年繁瑣的令狀制,讓英國法律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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