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蘭托會議的召開具有怎樣的歷史意義
天主教會稱特蘭托會議為第19次會議,在教會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會議往往是教皇親臨主持,或由耶穌會頭子操縱,籠罩著狂熱的天主教精神。會議不斷發布決議和教令,重申天主教的一切原則,譴責一切與此不符的言行。1564年11月,庇護四世根據特蘭托會議決議發布信仰綱要,即《特蘭托會議信綱》,天主教會認為,它是繼《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和《亞大納西信經》之後最重要的文獻,信徒必須服從。
特蘭托會議針對新教提出的唯信稱義和聖經是信仰的根據做出決議,包括新舊約和外典(即聖經外傳,指未收入聖經的屬於公元前後的歷史、傳奇和啟示)在內的聖經和口傳教義,具有同等權威,因為它們由基督親口或由聖靈傳授。有人質問口傳教義包括哪些內容和經什麼人口傳,均被多數票否決。決議重申天主教傳統的因信稱義(廣義的因信稱義,必經各級神職人員和聖禮才能稱義),攻擊唯信稱義或靠自由意志稱義是虛偽的武斷。會議認為,聖經的解釋權只屬於天主教會,任何人無權擅自解釋聖經,並規定武甘大本拉丁文聖經為標准本,又稱「聖經通俗譯本」或「拉丁通俗譯本」,供講道、演講和辯論使用。
決議認為七禮是耶穌創立的,一個不能多一個不能少,譴責僅憑信仰稱義(不經聖禮)和眾信徒皆教士說,繼續堅持變體論(酒餅經祝聖後成為耶穌的體血)、彌撒、聖像、聖物、煉獄說,甚至堅持贖罪券是正確的(只求有節度,不濫用)。
特蘭托會議的決議在天主教內部也未被完全接受。威尼斯、西西里、那不勒斯、弗蘭德爾、葡萄牙、西班牙,甚至德國的天主教諸侯,都有保留。德皇表示可在自己領地內執行,但不能在帝國貫徹。波蘭國王接受決議,但議會以特蘭托會議沒有波蘭代表為借口予以拒絕。法國不滿決議中不利於王權和高盧教會的內容,拒絕以國王的名義公布。完全接受決議的只有瑞士天主教州一家,可見教皇和天主教會已經威信掃地到何等地步。
盡管羅馬教廷召開特蘭托會議和採取其他反動措施,也阻擋不住宗教改革的滾滾洪流。在西歐和北歐許多國家,先後建立獨立的民族教會。經過反復斗爭,資本主義制度終於在西歐確立起來,揭開人類歷史上新的一頁。
❷ 華盛頓會議的召開有什麼歷史意義
華盛頓會議是巴黎和會的繼續,它確立了帝國主義在東亞、太平洋地區的統治秩序。暫時協調了美國和日本在遠東、太平洋地區的矛盾,形成了華盛頓體系。
❸ 英國議會的特點,作用
特點是:以議會內閣制為核心;責任內閣制為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首相負責組成,責任內閣制對議會和首相負責;首相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內閣控制下院等。
作用:內閣掌握實權,國王統而不治,雖是國家元首,但只是象徵,沒有實權只在對外交往代表英國,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起到維系英聯邦的作用。
國會為兩院制,英國議會由上院(HOUSE OF LORDS)(貴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和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3)英國新會議的召開的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組織職能
上院職權
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上院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下院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
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❹ 華盛頓會議召開的歷史背景、時間、歷史意義分別是什麼
華盛頓抄會議 1921-1922 (Conference of Washington ) 第一次世界大戰襲後,美、英、日等帝國主義國家為重新瓜分遠東和太平洋地區的殖民地和勢力范圍,由美國建議召開的國際會議.亦稱太平洋會議.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在華盛頓舉行.有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國北洋政府的代表團參加.
❺ 阿爾赫西拉斯會議的歷史意義
第一次摩洛哥危機又稱為丹吉爾危機,在1905年3月至1906年5月發生,是歐洲列強因為摩洛哥版作為殖民地之事而引起權的國際危機。德國皇帝威廉二世於1905年3月31日訪問摩洛哥丹吉爾,引發這次危機。威廉表示支持摩洛哥獨立,公然挑戰法國在摩國的影響力。1904年,英國與法國達成摯誠協定。在該年,英國與西班牙承認法國在摩國的利益,令德國有感利益受損,故此以外交途徑挑戰法國。於是,威廉二世想邀請歐洲各國舉行會議,企圖借挑釁與測試三國協約的實力。
德皇的言論令法國民眾普遍震怒。在得到英國的支持下,法國外長泰奧菲爾?德爾卡塞提倡在摩洛哥設立一個保護國,並促請發政府採取強硬立場;但法國恐怕德國會開戰,所以反對他、迫使他下台。危機在6月達到高峰:德爾卡塞下台後,由溫和派法國總理莫里斯魯維埃兼任外長。7月時,德國業已受到孤立,所以法國同意以和平方法解決問題。然而,法德仍然劍拔弩張德國在12月調動後備軍隊,而法國更在1906年1月派兵到與德國接壤的邊境。
❻ 1832年的英國議會改革的不公平引發了什麼事件這件事的重大歷史意義是什麼
1832年英國議會改革被眾多的歷史學家稱為「英國歷史上最重要的事件」,對英版國的歷史進程產權生了重大影響,成為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一百多年後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界標。. 工業資產階級在議會取得了更多席位,確保了資產階級民主政體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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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費城會議的意義
費城會議說的是1787年憲法的制定,又叫費城會議(制憲會議),因此1787年憲法又被稱回為費城憲法。1787年,為答應對聯邦面臨的困難,12個州(北美13個獨立州,羅德島沒有派代表參加)選派的55名代表在費城召開會議,准備對《聯邦條例》進行修正和補充。但是經過三個半月激烈的辯論和妥協,代表們決定把《聯邦條例》放在一邊,轉而制定一部全新的憲法,重新設計美國的政治體制。因此,這個會議後來被稱為制憲會議。1787年9月會議通過了《聯邦憲法》草案,提交各州批准。次年6月,憲法得到最低需要的9個州的批准後,正式生效。費城會議的意義即:1787年憲法的意義。由於美國是一個嶄新的、沒有封建傳統的國家,美國憲法將歐洲啟蒙思想家的學說和美國的現實相結合,在美國建立了不同於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總統制、聯邦制、代議共和制相結合的國家制度。憲法所確立的主權在民、三權分立、共和制等原則,胃美國在此後兩百多年間由小變大、由弱變強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也為後來許多國家所效仿。
❽ 華盛頓會議召開的歷史背景、時間、歷史意義分別是什麼
(1)一戰改變了帝國主義之間的力量對比。取得勝利的協約國各成員,主要是英版國、法國、美國以及日權本推行新的擴張政策,力圖建立有利於自己的國際新秩序。
(2)1919年協約國召開了巴黎和會,在處理以德國為首的戰敗國的基礎上,調節了帝國主義在歐洲和中東的關系,建立了國際聯盟,形成了「凡爾賽體系」。
(3)1921~1922年,與遠東地區有重大關系的各國召開華盛頓會議,簽訂了諸多條約,調節了各帝國主義國家在遠東太平洋地區的矛盾,形成了「華盛頓體系」。
(4)華盛頓會議是巴黎和會的繼續,最終形成了帝國主義戰後國際關系的新格局——「凡爾賽—華盛頓體系」。新成立的國際聯盟在英法的控制下,是維系這一體系的工具。
❾ 英美兩國政治體制建立的歷史意義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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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擺脫專制制度、建立起資產階級代議制的國家。在近代歷史上,英國之所以能夠長期領先世界,它在制度方面的創新是根本的因素。
近代以來西方國家實行的代議制度,是一種間接民主的形式。公民通過由自己的同意所選舉出的代表組成議會,來負責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英國的代議制形式是君主立憲制。
一、君主立憲制的概念
君主立憲制又稱「立憲君主制」或「有限君主制」。是資本主義國家君主權力受憲法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有二元制和議會制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和明治維新後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只有個別國家實行。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泰國、日本等。是在君主立憲制的基礎上隨著近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減弱,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
二、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形成
(一)形成背景
首先,英國有著悠久的憲政發展史,其發展過程相對平穩,在政治上表現出延續性的鮮明特點。英國議會的前身,是起源於13世紀的「大會議」,它是按1215年的《大憲章》建立的。《大憲章》的主導精神是保障貴族特權,保護騎士和市民的部分利益,把王權置於封建習慣法的約束之下,由此產生了法的地位高於主權的概念。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分成由僧俗大貴族參加的上院和由下級貴族與市民參加的下院。此後,下院的權力不斷擴大,15世紀末,下院已經有提出財政議案和法律議案的權力。雖然這一時期的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但是種種事實表明,英國早就形成了一種限制王權和注重議會政治的民主傳統,並且從貴族民主向資產階級民主演變。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
其次,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是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同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斗爭的必然結果。隨著新航路的開辟,歐洲的商路和貿易中心由地中海轉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國處於大西洋航運中心線的有利位置,資本主義工商業出現並迅速發展,新興資產階級形成。15世紀末在英國開始的大規模圈地運動,使英國農村出現了很多資本主義農場和牧場,資產階級化的新貴族形成。由於資產階級和從事資本主義經營的新貴族在經濟上日益壯大,他們不再甘心忍受專制君主制對他們的橫征暴斂和種種限制。他們對君主專制統治日益不滿,要求限制王權,擴大自己的政治權利。
再次,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是君主立憲制確立的政治前提。1688年的「光榮革命」,用和平的手段推翻了君主專制統治,建立起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聯合專政。革命後由詹姆士二世的女兒和女婿,即瑪麗和威廉承襲英國王位,共同統治英國。但是,他們是根據議會的條件登上王位的,並許諾要服從議會的法律。新的國王是由議會締造的,沒有議會,新國王不會登上王位。這樣,議會和國王的關系就完全反轉了,不再是議會屈從於國王,而是國王從屬於議會。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最大成果,也是它在現代民主政治創制試驗方面的最大成就。
(二)形成過程
「光榮革命」後,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法案來限制王權,而把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逐步形成了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
1689年,議會通過《權利法案》,標志著英國君主立憲政體的初步確立。《權利法案》在立法、稅收、軍隊等方面對國王的權利明確地作了一些限制,使王權有所約束;同時,它也把議會的自由、議會的權利用法律文件固定下來。
1689年英國還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對王位繼承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性安排。並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出了明確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都對王權進行限制,同時把王位繼承權等重大問題掌握在議會手裡,從而確立了限制王權和議會權力至上的原則,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確立起來。
三、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及其與君主專制制度的區別
(一)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是限制王權和議會權力至上。
限制王權,就是通過議會分權的辦法來分割和架空君主的權力,使國王受到法律和議會的限制。英國議會通過頒布《權利法案》、《叛亂法案》、《三年法案》和《王位繼承法》等一系列法案,實現議會對王權的約束。這些法案頒布後,一直自以為只受制於上帝的權威的王權,已經完全受制於議會,其神聖的光環已盪然無存。
議會權力至上,就是指議會成為一個常設性最高立法機構,由它掌握立法、財政、司法、軍事等最重要的國家權力。在君主立憲制下,國家的權力中心在議會,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光榮革命」後,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等一系列法案,從國王手中奪取了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權力。議會的職權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從表面上看,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的批准,但這只是一種形式。
(二)英國君主立憲制與之前君主專制制度的區別
首先,國王的地位不同。在君主專制制度下,國王是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擁有政治、經濟和軍事大權;在君主立憲制下,國王仍然是國家元首和國家的象徵,但王權要受到法律和議會的限制,國王只是沒有實權的虛位君主。
其次,議會的地位不同。在君主專制制度下,議會無權直接對國家的行政事務進行干涉,議員只能討論國王所頒布的命令;在君主立憲制下,議會成為國家的權力中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等權力。
四、英國君主立憲制確立的意義
(一)國內意義
首先,在政治上,君主立憲制的確立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了資產階級的民主政體,使英國走上了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在世界上第一個開始了政治現代化的進程。同時,各派可通過議會斗爭,實現自己的政治主張,並使其政治斗爭保持在一個有序的狀態中,使英國社會獲得了政治穩定的制度保障。
其次,在經濟上,君主立憲制的確立和發展為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國際意義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它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政治體制,也有著巨大的影響。這是英國對歐洲乃至世界作出的貢獻。
總之,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
一、「分權與制衡」
1.1787年憲法的主要內容
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獨立時,結成的是鬆散的州際聯盟,這種聯盟在戰爭時期可以聯合13塊殖民地的人民共同起來反抗英國的殖民統治,但戰爭結束後,弊端很快顯露出來:經濟上,無權實行統一的保護關稅政策,政治上,無法形成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來穩定統治秩序,調整原有的統治秩序,建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成為當務之急。
1787年5月,美國各州代表雲集費城,召開制憲會議。經過激烈論爭,代表不同利益的各州、代表最終達成妥協,通過了延續至今的美國憲法。習慣上稱美國1787年憲法。
1787年憲法規定實行聯邦制,採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這部憲法由序言和7條正文組成。第1條包括10節,規定美國國會的組成及其職權。第 2條包括4節,規定總統的職權和產生辦法。第3條包括3節,規定美國聯邦法院的組成及其職權。第4條包括4節,主要內容是規定各州的權利。第5條主要是規定憲法修正案提出和通過的程序。第6條主要是規定聯邦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為全國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須遵守。第7條規定憲法經9個州批准後生效。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一個擁有統一的中央政權的聯邦,以代替過去鬆散的邦聯。雖然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但新憲法使聯邦政府的權力大為加強。
1787年憲法是一部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憲法,它規定了美國的基本政治體制:①美國實行聯邦制,中央與各州分權,但中央政府及聯邦政府的權力比邦聯時期大為加強。聯邦政府是唯一的主權單位。②根據「分權與制衡」原則,把國家職權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門,彼此獨立。立法權歸國會,行政權歸總統,司法權歸最高法院。三大權力部門相互牽制,保持平衡,以防止任何一個部門流於專權。③確立了總統制的共和制體,憲法明文規定:「全國各州實行共和國政體」,「合眾國不得授予貴族爵位」。國會和總統均由人民選舉產生,總統不對國會負責。但1787 年通過的憲法隻字沒提人民的民主權利,1789年經過資產階級民主派的努力,國會又制定了對憲法的十條修正案,修正案規定了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審制度。
2.聯邦政府的權力結構
按照權力的分立與制衡的原則。美國聯邦政府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相對獨立的部門。
議會時美國最高的立法機關,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每州2人,實行各州代表權平等原則。現有議員100名。當選參議員任期6年,每2年改選1/3,可連選連任。這一規定體現了「州權平等」的原則。
眾議員數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選舉產生,每州至少1名,人數固定為435名,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兩院議員長期連任現象極為普遍。議員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職務。美國國會行使立法權。議案一般經過提出、委員會審議、全院大會審議等程序。一院通過後,送交另一院,依次經過同樣的程序。法案經兩院通過後交總統簽署;若總統不否決,或雖否決但經兩院2/3議員重新通過,即正式成為法律。國會還擁有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力,如對外宣戰權、修改憲法權等。參眾兩院各自還擁有特殊權力。如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須經參議院「咨詢和同意」;參議院還有權審判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副總統;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總統。國會立法活動常受院外活動集團的影響。國會兩院在各自議長主持下工作。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兩院均設有許多委員會,還設有由兩院議員共同組成的聯席委員會,國會工作大多在各委員會中進行。但規定在職的聯邦政府官員不得成為國會議院。
美國憲法規定,總統行使行政權。總統由間接選舉產生,每4年舉行1次。總統任期4年。連任次數最初並無規定,後1951年生效的第22條憲法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連任總統之職2屆以上。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一切行政機構都向總統負責,受總統領導和監督;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美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是美武裝部隊總司令。《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規定,當選總統必須是出生在美國,年滿35歲,並居住美國14年以上的公民。宣戰權雖屬國會,但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有權宣布緊急狀態,但應事先通知國會,緊急狀態應在6個月後自行終止,但總統仍可以重新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總統負責處理對外關系,有權與外國簽訂行政協定;經參議院同意,有權同外國締結條約,任命駐外使節。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除非兩院各有2/3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經參議院認可,有權任命聯邦法官;享有赦免權(彈劾案和觸犯州法律者除外)。總統雖保持強有力的聯邦行政權,但也受到國會和聯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約。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司法機關。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組成,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65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後來聯邦法院逐漸擁有解釋一切法律及條約的權力。
3.1787年憲法的原則
《1787年憲法》把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主張付諸實踐。憲法規定,美國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平等獨立的部門組成,各部門有其自己的職權范圍,彼此沒有從屬關系,但又必須互相依存、互相制約,賦予一個部門的權力由其他兩個部門加以制約,以此防止濫用權力。美國三權分立體現的原則是權力的制約與平衡;它的核心是防止權力的過度集中導致集權。(如聯邦法院如果認為總統和國會違憲,可宣布無效;國會可以2/3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眾議院可以對政府高官提出彈劾等等)
對權力的范圍和運行做出規定是美國憲法的一個核心內容。1787年憲法確立的分權原則經歷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已經同建國時期「國父」們的理想相去甚遠了。然而,權力的分立與制衡仍就是美國憲法的典型特徵、美國政治所固守的權力模式。事實上,這一設計存在著許多弊端,鄧小平同志曾對美國的三權分立體製做過一針見血的批評:「三權分立使美國實際上有三個政府」,「對內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煩。」
二、第一部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憲法
1.1787年憲法的意義
這一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為後采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和政權建設提供了藍本。憲法所確立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和共和政體,在當時世界上封建專制制度占統治地位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要意義,代表著歷史發展的趨勢。憲法不僅以民主為形式,以法律為手段,鞏固了資產階級的統治保障了資產階級的政治和經濟利益,促進了美國資本主義的發展,三權分立與人民的權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則也對歐洲、亞洲及拉丁美洲的憲法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響。
2.聯邦制國家的建立
1787年憲法使美國建立起聯邦制的國家。
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分權。聯邦的法律各州不得違反,各州可以自己的法律;聯邦行使國家的主要權力,各邦享有一定的自治權。這一制度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既避免聯邦制的鬆散,又防止中央權力的過分集中;既有利於國家統一,又有利於各州的自治,有助於地方積極性的調動和創造性的發揮。
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就擁有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又適應了當進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1787年憲法進一步鞏固了美國獨立戰爭的成果,使美國由此形成了總統制、聯邦制和共和制混合的制度。共和制度是根基,總統制和聯邦制受制於共和制。
3.1787年憲法的局限性
總統和議員由人民選舉產生,各州選舉人應具該州眾議員之選舉人所需之資格。…眾議院議員人數及直接稅額應按合眾國所轄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於各州,此項人口數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並包括須服役數年之人。但未被課稅之印第安人不算。
1787年美國憲法局限性表現在不承認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同等的選舉權利,打上了種族歧視的烙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1787年憲法當初頒布時隻字沒提人民的民主權利,沒提廢除黑人奴隸制度,只是在10年之後的補充條款中規定了人民的某些權利。1787年憲法將黑人奴隸、印第安人、婦女等美國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這暴露了1787年憲法的局限性。黑人選舉權的取得同黑人奴隸的斗爭聯系在一起;性別岐視的取消同女權運動聯系在一起,廢除黑人奴隸制度,也只是在第二次資產階級革命----美國內戰後才得以廢除的。但種族岐視問題至今一直是美國社會的痼疾。
1787年美國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的資產階級聯邦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擁有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行政大權。國會行使立法權。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權。1787年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為後采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和政權建設提供了藍本。憲法所確立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和共和政體,在當時世界上封建專制制度占統治地位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要意義,代表著歷史發展的趨勢。憲法體現的三權分立與人民的權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則,也對歐洲、亞洲及拉丁美洲的憲法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編輯本段]比較美國總統共和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
項目 美國總統制 英國君主立憲制
國家元首 總統 國王
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 選民選舉 世襲
國家元首的任期 任期制 終身制
國家元首實有權力 有實權 無實權
政府行政首腦 總統 首相
內閣的產生方式 總統任命 議會產生
內閣的特點 美國總統不對議會負責 英國的首相和內閣對議會負責
美國總統受到議會的制約 英國由內閣協調首相和議會的關系
分析和對比美國總統制和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君主立憲制和民主共和制都是資本主義國家政權的一種組織形式,他們的共同點是國體一致,都是資產階級專政。但政體不一樣,君主制是國家元首世襲的一種政治體制,自古就有。但在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中,世襲的君主只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權力受到憲法的限制,是統而不治的虛君。以資產階級為主體的議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內閣對議會負責,如英國。共和制是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的一種政治體制,也是自古就有。到了近代,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制分為議會制和總統制兩種。總統制的民主共和制,指總統由選舉產生,總統既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又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總司令,行政權集於總統,總統決定對內對外政策,擁有極廣泛的權力,如美國。
英國議會和美國議會的不同
英國議會:
從結構上看:由英王、上議院、下議院三部分組成。
從職權上看:英國上議院有兩種職權:立法權和司法權;英國下議院的職權主要有三種:立法權、財政權和監督權。
從內部組織上看:上院設議長一人,由大法官兼任;下院設四種組織機構:領導機構、工作機構、議會黨團和服務性的行政機構。下院由組成內閣的本黨議員構成
美國議會:
從結構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組成。
從職權上看:美國國會兩院地位是平等的,兩院平等行使立法權:兩院共有的權力主要有:立法權、財政權、調查權和彈劾權。參議院有批准條約權、對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的批准權。眾議院有財政案、彈劾案的提案權,以及當總統候選人沒有任何一位獲得絕大多數票時,在得票最多的3位候選人中投票選舉1人為總統的權力。
美國總統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
美國總統制的特點是總統由間接選舉產生,掌握行政權。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一切行政機構都向總統負責,受總統領導和監督;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美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是美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負責處理對外關系,有權與外國簽訂行政協定;經參議院同意,有權同外國締結條約,任命駐外使節。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除非兩院各有2/3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經參議院認可,有權任命聯邦法官;享有赦免權(彈劾案和觸犯州法律者除外)。總統雖保持強有力的聯邦行政權,但也受到國會和聯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約。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以議會內閣制為核心;責任內閣制為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首相負責組成,責任內閣制對議會和首相負責;首相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內閣控制下院等。內閣掌握實權,國王統而不治,雖是國家元首,但只是象徵,沒有實權只在對外交往代表英國,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起到維系英聯邦的作用。
[編輯本段]資產階級代議制在西方政治發展中的作用
資產階級代議制以選舉和議會立法為主要特徵,使歐洲啟蒙運動的民主思想有理論付諸於實踐,從政治體制上對君主專制予以否定和替代,成為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大廈的頂梁支柱;調節緩和了社會矛盾,維護穩定了統治秩序;伴隨著西學東漸的潮流,資產階級代議制擴展到亞洲,產生了廣泛影響;其維護的是資產階級內部的民主,在歐美部分國家尚未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