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古代羅馬法的歷史作用
羅馬法對來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是源很大的,羅馬法中所蘊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與民族的永恆價值。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鑒與發展。
2.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② 羅馬法的構成及歷史意義
羅馬法的構成:
(1)根據法律所調整的不同對象可劃分為公法與私法。
(2)依照法律的表現形式可劃分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3)根據羅馬法的適用范圍可劃分為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
(4)根據立法方式不同可劃分為市民法與長官法。
(5)按照權利主體、客體和私權保護為內容可劃分為人法、物法、訴訟法。
歷史意義: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鑒與發展。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而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匯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義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
2.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其法治精神對後世的影響:
羅馬人崇尚法治的精神和追求法律地位平等的決心對後世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2.羅馬人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識則為後人樹立了榜樣。
③ 如何評價羅馬法的歷史地位
羅馬法是古代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響的法律體系之一,其發源地原為羅馬——公元前七五三年建成的一個小小城邦,隨著羅馬國家的形成,反映羅馬奴隸主階級意志、保護奴隸制的剝削關系、鞏固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地位的社會規范體系——羅馬法也就相應的形成了。公元四世紀起,日耳曼人開始了民族大遷徙,其直接結果就是西羅馬帝國在歷史上的消失和一系列日耳曼帝國的建立,但是這並沒有造成羅馬法的消亡,甚至日耳曼法和羅馬法在當時是並存的狀態。因為西羅馬帝國的故土上建立國家的日耳曼族深知自己那從原始部落習慣脫胎而來的日耳曼法無法適應征服帶來的一切矛盾,允許一定條件下對羅馬人適用羅馬法,由此可見,羅馬法強大的生命力。恩格斯也精闢的指出:羅馬法是純粹私有制占統治的社會的生活條件和沖突的十分經典的法律表現,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 羅馬法是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它的發展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王政」時期、共和時期、帝政時期。在兩千餘年的歷史長河中,由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直到資本主義社會前期,也隨著政治制度的興替和社會性質的改變,被打上了不同的階級烙印,其表現形式也有了深刻的變化。然而羅馬法為其本質特徵所規定,能夠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促進資本主義制度的形成、鞏固和發展提供了現成了的法律形式,推動了資產階級統一國家法制的法律進程。恩格斯對羅馬法的歷史地位也曾給予過很高的評價,認為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以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系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他財產關系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可見,羅馬法是全人類的精闢的文化遺產,是一部珍貴的法律文獻,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 通常所說的羅馬法僅指羅馬私法而言,按蓋尤斯《法律階段》一書的結構,羅馬私法的體系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部分。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制更為詳盡,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辭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原則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財產權不受限制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訴訟中的不告不理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中有關所有權的取得與轉讓制度以及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等。概念如人格及其取得和喪失、所有權定義以及關於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各種全能的界定,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術語。對民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多為後世立法繼承和發展。 羅馬法學家的思想學說以及羅馬法學發展的成果,也成為後世資產階級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學說匯篆》的著述,成為19世紀世界最發達之德國法學的歷史淵源。在羅馬法學家的手裡,法律第一次完全成為科學的主題,羅馬法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正如一個西方學者所說,「羅馬法學家的力量不僅在於,他們有能力在前所未有的規模和復雜程度上創建和操縱這些抽象原則,而且還在於,他們清楚的察覺到社會生活和貿易生活的需要,注意到如何採用最簡單的方法取得所希冀的實際結果。當自己規則體系的邏輯與適宜性所提出的要求發生沖突時,他們樂於摒棄這種邏輯。羅馬法學家關於公法與私法劃分的理論、佔有理論、契約效力理論等,已成為資產階級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羅馬法學家的著作,特別是《查士丁尼學說匯篆》,更是後世廣為流傳的極其珍貴的法學遺產。在中世紀中後期,羅馬法的復興給予整個歐洲以法律概念的共同庫藏,並在不斷變化的范圍內提供了共同的法律規則。羅馬法的復興表明了羅馬法的巨大生命力和無可比擬的歷史地位。它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歐洲中世紀法律的不足,使得新興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有了賴以發展的法律依
據,使歐洲封建割據勢力受到沉重的打擊,為資產階級建立統一民族國家提供了理論武器,同時也對世界法制發展的進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導致西方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野。起源於歐洲的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就是羅馬法法系。 總之,我們在研究羅馬法歷史地位的同時,恰當的提出它對後世主要是資產階級國家的影響,肯定它的歷史作用。羅馬法的歷史地位,只能把它放在特定歷史條件下來理解它。透過這個歷史事實,我們也可以看到羅馬法與資產階級法律它們賴以產生與發展的私有制基礎是相同的,各自反映的經濟條件沒有本質的區別,尤其在維護私有制統治這一點上。當今世界,任何一種法律思想和法律體系,都程度不同的受到羅馬法的影響。西方學者認為:「在我們的文明史上,羅馬法佔據著一個獨一無二的地位。作為世界古代最發達和最完備的法律,羅馬法也包含著資本主義時期的大多數法權關系。它不僅符合了中世紀封建社會各國的需要,推動了西歐法制建設的發展進程,而且對近代以來的法律和法學產生了重大影響,尤其是對近代以來的私法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卓越的貢獻。羅馬法的基本內容、基本精神,雖然歷經2000多年的滄桑變遷,至今仍然保持著強大的影響力,具有重要價值。可見,羅馬法是全人類的文化遺產,是一部彌足珍貴的法律文獻。
④ 羅馬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一) 羅馬法復興 (912)
1、羅馬法的復興不是偶然的,其根據原因在於當時西歐的法律狀況同商品經濟發展及社會生活極不適應。而羅馬法是資本主義社會以前調整商品生產者關系的最完備的法律,這一法律遺產可以滿足當時西歐各國一般財產和契約關系的發展變化的需要。
2、羅馬法復興的過程。
(1)注釋法學派與羅馬法的復興。公元1135年在義大利北部發現《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原稿,從此揭開了復興羅馬法的序幕。義大利波倫亞大學最先開始了對羅馬法的研究。學者採用中世紀西歐流行的注釋方法研究羅馬法,因而得名為「注釋法學派」。注釋法學派在復興羅馬法的運動中,起了開創作用,他們使對《國法大會》的研究成為一門科學,幫助人們了解和熟悉了羅馬法,為運用羅馬法奠定了基矗
(2)評論法學派與羅馬法研究、適用的新發展。14世紀,在義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羅馬法的「評論法學派」。該學派的宗旨是致力於羅馬法與中世紀西歐社會司法實踐的結合,以改造落後的封建地方習慣法,使羅馬法的研究與適用有了新的發展。羅馬法在義大利復興以後,很快擴展到西歐各主要國家。
3、羅馬法復興的意義。
其一,羅馬法的運用,使商品經濟得到比較順利的發展,市民等級的力量不斷加強,同時也推動了王權的加強和擴張,這都有利於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
其二,經過羅馬法復興,以研究《國法大全》為突破口和中心,法學蓬勃發展起來,形成了一下世俗的法學家階層,改變了教會僧侶掌握法律知識的情況,這就為把羅馬法運用於實踐准備了條件,從而為正在成長中的資本主義關系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成。
其三,近代自然法學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是17、18世紀新興資產階級進行反封建斗爭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學說的思想淵源正是羅馬時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關繫上地位平等原則。
(二)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 (3326)
問題:2個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是很大的,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鑒與發展。
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
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⑤ 羅馬法的歷史地位,影響,現實意義
歷史地位::《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羅馬固有習慣法的匯編,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並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淵源」。許多世紀以來,《十二表法》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但只是在一定限度內維護平民的利益,仍然保留了一些野蠻的習慣法
影響:●第一,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系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系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 ●第二,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製法更為詳盡,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於資產階級採用的現成的准則。 ●第三,羅馬法中體現的理性原則、衡平觀念等,也非常適合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摧毀專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諸侯割據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統一的資產階級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羅馬統治階級運用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羅馬法的完備發達而自願採用,是羅馬法對後世,尤其是西方資產階級立法發生巨大影響的又一個原因。 ●第五,羅馬的人權主義到目前為止都是適用於整個世界的,它的設立對於整個世界的法律設定都有著深遠的影響。
現實作用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是很大的,羅馬法中所蘊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與民族的永恆價值。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羅馬私法體系。 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鑒與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而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匯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義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 ●2.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 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⑥ 概括羅馬法的歷史作用
羅馬法對後世的影響
1.大陸法系的法國法和德國法都繼受了羅馬法
2.羅馬法的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所借鑒與發展。
3.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
如果你所說的是羅馬法的歷史上的偉大影響,我來予以解釋:
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按照羅馬私法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即使是主觀上並未仿效羅馬法模式的國家,出於對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必要,也不得不採用羅馬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
我國著名法學家周教授在《羅馬法原論》中對於羅馬法產生巨大影響的原因,歸結為以下幾點:
1 羅馬法是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特別是關於財產所有權和契約的各項規定,都是由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經典性規范構成的。
2 羅馬帝國地域遼闊,最強盛時曾跨越歐亞非三個大陸,其法律制度因此吸收了廣泛的優秀制度精髓,也深入影響了廣大的歐洲地區。文藝復興後,羅馬法也得到復興,更吸引了廣大地區的學子進修羅馬法。
3 主觀上是羅馬統治階級重視法學,尊重法學家的結果,法學研究具有權威性。
4 羅馬法本身系統性強、邏輯性強,法理精深,利於傳播。
5 中世紀拉丁語的廣泛使用和傳播,有利於羅馬法的傳播。
當然,最根本的原因是經濟原因,恩格斯曾說:「羅馬法是純粹私有制占統治的社會的生產條件及其沖突的十分經典性的法律表現,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論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國家的產生》,1884)
⑦ 羅馬法的作用和影響是什麼
對社會影響
隨著羅馬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漸影響到國家和個人生活的各個領域。各種法規的及時制定和有效執行,提高了國家各級官吏的辦事效率,規范了他們的從政行為;
裁決了大量的商業糾紛,保護了正當的商業利益;同時還調節了債務,繼承等個人財產關系,減輕了社會各階層關系的緊張程度,有利於羅馬帝國的長治久安與繁榮進步。
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說:「羅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許是其中最為和平、最為持久的征服。」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羅馬法對後世各國影響深遠
對法律影響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是很大的,羅馬法中所蘊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與民族的永恆價值。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鑒與發展。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
而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匯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義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
2.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7)羅馬法的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影響的原因
1.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
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系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系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
2.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製法更為詳盡。
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於資產階級採用的現成的准則。
3.羅馬法中體現的理性原則、平衡觀念也非常適合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摧毀專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諸侯割據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統一的資產階級法制的重要武器。
4.羅馬統治階級運用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羅馬法的完備發達而自願採用,是羅馬法對後世,尤其是西方資產階級立法發生巨大影響的又一個原因。
5.羅馬的人權主義到目前為止都是適用於整個世界的,它的設立對於整個世界的法律設定都有著深遠的影響。
⑧ 羅馬法的歷史地位,詳細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羅馬法的歷史開始於東羅馬帝國時期,於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
體系特點
羅馬法是現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系。在適用普通法系統的國家和地區,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後,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佔有(一種事實狀態: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別。還有,現代的契約概念就來源於羅馬法中的合意規定。
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國人的「萬民法」,後者就是現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並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
編纂過程
狄奧多西一世皇帝於公元438年將帝國的法律匯編成《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這部匯編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後的歷任皇帝所簽署的憲令進行匯集。一個世紀後,查士丁尼大帝對大部分羅馬法進行了重新整理匯總,編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構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譯作「國法大全」)。該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後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為《學說匯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這一部分共有50卷,費時3年,於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時命令編輯了一本法學入門教材《法學階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這部教材非常經典,以至於到今天仍然作為法學學生的使用書籍。該書有四卷構成,旨在對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一個概覽。與普通教科書不同,該書的內容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後,法學家們整理其在位期間頒布的憲令,定為一編,名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餘條,以希臘文和拉丁文兩種文本行世,流傳至今的有152條。1583年,法國法學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來指稱包括《新律》在內的查士丁尼編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後,任何對於《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羅馬法的發展被分成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一個時期即法律訴訟(legis actiones)時期包括王國及共和國的初期。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程式訴訟(formulas)時期。從元首制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進入了最後一個階段,就是法律認知(cognition)時期。
後世影響
在此之後的1500年間,羅馬法曾在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期兩度掀起熱潮,又直接成為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淵源和近現代法律的先驅,其中所體現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時間和空間的永恆價值。英國的《權利法案》、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拿破崙法典》、《人權宣言》,包括中國的《民法通則》等都受到其影響。《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學生必讀書目之中,成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響力的法學著作之一。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說羅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頭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⑨ 羅馬法的歷史意義
一、羅馬法的概念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也包括公元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編輯本段]二、羅馬法的產生和《十二銅表法》的制定 羅馬法的產生
羅馬法大約起源於公元前7世紀前後的古代羅馬王政時代,當時,羅馬的法律有人民大會的法律和平民大會的法律,共和時代的末期,元老院的決議逐漸取代了王政時代的人民大會和平民大會的法律。
●(1)氏族公社時期:
公元前8世紀以前,羅馬處於氏族公社時期。傳說羅慕路斯於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創建羅馬城。
●(2)王政時期:
公元前8至前6世紀的羅馬,稱為王政時期,此時的羅馬尚處於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時期。公元前7世紀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羅馬社會產生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基本對立的階級,氏族制度趨於解體。與此同時,「平民」階層逐漸形成。平民承擔羅馬大部分的稅收和羅馬軍事義務,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員,不能享有政治權利,不能與貴族通婚,也不能佔有公地。正是平民為爭取權利同貴族進行的長期斗爭,客觀上加速了羅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進羅馬奴隸制國家與法律的形成。
●(3)共和國時期:
公元前6世紀中葉,羅馬貴族被迫讓步,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對羅馬社會進行了改革,廢除了原來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部落,以地域關系來劃分居民,並按照財產的多少將居民劃分為五個等級。這次改革標志著羅馬氏族制度的徹底瓦解,羅馬奴隸制國家正式產生,羅馬從此步入共和國時期。
隨著羅馬奴隸制國家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生。當然,共和國早期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羅馬法是一種反映羅馬奴隸主階級的意志,保護奴隸制的剝削關系,鞏固奴隸主階級在國家機關中的統治地位以及對奴隸的無限權力的社會規范體系。
《十二銅表法》的制定
●1.制定背景
共和時期,羅馬法的主要代表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 《十二表法》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於使用習慣法,司法權又操縱於貴族,任其解釋,進行司法專橫,引起平民不滿。結果是元老院被迫於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員會,
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設置了法典編纂委員會,還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制。於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於羅馬廣場。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構成了所謂的《十二表法》,由於這些表法當時都是由青銅鑄成的,所以又稱《十二銅表法》,這是古代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可惜的是銅表在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時被毀。
羅馬帝國時代,皇帝的權力擴大,立法權逐漸被皇帝掌握,法律和法令都開始採用皇帝敕令的形成頒布。這一時期的一些重要法典包括《格雷戈里安努斯法典》(大約編於公元前294年)、《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大約編於公元324年)和《狄奧多西法典》(438年頒布)。
●2.結構與內容
《十二銅表法》的篇目依次為傳喚、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佔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後五表的追補。
其特點為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於實體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規定雖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於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保護奴隸主貴族的私有財產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歷史地位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羅馬固有習慣法的匯編,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並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淵源」。許多世紀以來,《十二表法》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但只是在一定限度內維護平民的利益,仍然保留了一些野蠻的習慣法。 [編輯本段]三、羅馬法的發展 市民法和萬民法兩個體系的形成
●1.羅馬共和國前期——市民法
羅馬共和國前期,形成了一個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體系——市民法。其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規范。其淵源包括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
●2.共和國後期——萬民法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多,共和國後期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市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關系的萬民法。萬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步創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來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方面的規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萬民法的產生,使羅馬私法出現兩個不同體系。但是市民法和萬民法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後來,查士丁尼將兩者統一起來。
法學家活動的加強
在羅馬法的發展中,法學家起過十分重要的作用,他們推動了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的發達。
公元前1世紀,羅馬進入帝國時期。在帝國前期,法學家活動非常活躍,羅馬法學的發展也進入繁榮時期。許多法學家還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權,其解答成為法律的重要淵源。
法學家們著書立說,解釋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學派,主要有普羅庫爾學派和薩比努斯學派。其間出現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學家: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學家的法學著作和法律解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概括羅馬法學家的活動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參與訴訟;著書立說;編纂法典,參加立法活動。
《民法大全》的編纂
到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執政期間,羅馬法發展到成熟階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重建和振興羅馬帝國,成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進行法典編纂工作。從公元528~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規匯編。
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編纂了拜占廷帝國的第一部法典,這部法典在公元12世紀開始被人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這部法典主要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纂》和《法學階梯》三部分,人們還把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逝世時的法律編纂後稱為《新律》,作為法典的第四部分。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
這是公元528~529年編出的一部法律匯編。它將歷代羅馬皇帝頒布的敕令進行整理、審訂和取捨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譯為《法學階梯》)。
它是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為基礎加以改編而成。
是闡述羅馬法原理的法律簡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書,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又譯為《法學匯編》,
於公元530~533年編成。這是一部法學著作的匯編,將歷代羅馬著名法學家的學說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門別類地匯集、整理,進行摘錄,凡收入的內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元565年,法學家又匯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時所頒布的敕令168條,稱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匯編,至公元12世紀統稱為《國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國法大全》的問世,標志著羅馬法已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 [編輯本段]四、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是很大的,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羅馬私法體系。
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鑒與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而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匯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義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
●2.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
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編輯本段]五、羅馬法對後世立法產生巨大影響原因●第一,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系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系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
●第二,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製法更為詳盡,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於資產階級採用的現成的准則。
●第三,羅馬法中體現的理性原則、衡平觀念等,也非常適合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摧毀專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諸侯割據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統一的資產階級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羅馬統治階級運用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羅馬法的完備發達而自願採用,是羅馬法對後世,尤其是西方資產階級立法發生巨大影響的又一個原因。
⑩ 簡述羅馬法的作用和歷史影響: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是很大的,羅馬法中所蘊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與民族的永恆價值。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羅馬私法體系。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鑒與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而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匯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義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2.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第一,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系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系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第二,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製法更為詳盡,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於資產階級採用的現成的准則。
第三,羅馬法中體現的理性原則、衡平觀念等,也非常適合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摧毀專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諸侯割據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統一的資產階級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羅馬統治階級運用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羅馬法的完備發達而自願採用,是羅馬法對後世,尤其是西方資產階級立法發生巨大影響的又一個原因。第五,羅馬的人權主義到目前為止都是適用於整個世界的,它的設立對於整個世界的法律設定都有著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