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古建築保護措施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
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
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
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1)歷史文化建築的保護擴展閱讀
保護規劃
切實做好文物調查研究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工作。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並依法登記、建檔。在認真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分類制定文物保護規劃,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公布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檢查落實。
要及時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必要的保護管理機構,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
不可移動文物也要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製定保護規劃,落實保護措施。堅決避免和糾正過度開發利用文化遺產,特別是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
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准前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後方可實施。
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
❷ 國外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建築意味著什麼
經過長期的探索、實踐與積累,國外有很多國家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逐步形成頗具特色的模式,尤其像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澳大利亞、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的保護機制相對完備。無論是重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程度,還是文化遺產的保護理念,都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在社會轉型期,分析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研究和借鑒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成功經驗,對推動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外歷史文化遺產概念演變
保護城市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不是保護落後,完整地保護「昨天的文明」恰恰是現代文明高度發達的標志。因此,國外的歷史文化遺產概念首先是從保護城市建築開始的。盡管古城保護的思想很早就已出現,但是,一直到18世紀末才開始受到重視,並逐步發展完善,形成一系列的保護機制。
20世紀30年代,國際現代建築協會在《雅典憲章》中明確提出「有價值的建築和地區」的保護問題,確定了一些個體建築保護基本原則及具體的保護措施,促進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國際運動的展開。20世紀50年代以來,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對象從個體的文物建築擴大到歷史地段。最早明確提出保護歷史街區的是1964年5月通過的《威尼斯憲章》,提出了文物古跡保護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與方法。文件擴大了文物古跡的概念:「不僅包括單個建築物,而且包括能夠從中找出一種獨特的文明,一種有一定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見證的城市和鄉村環境。」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七屆大會在巴黎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確定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的三種類型,擴大了歷史文化遺產的范圍,從此,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受到世界各國政府和公眾的普遍關注和重視。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將文化景觀作為文化遺產的類型,從而進一步豐富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1997年11月,非物質文化遺產——「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得到國際的認可。截至2005年7月,世界上有170多個國家成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約》的締約國,已有788處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47個列入非物質遺產名錄。
由上可知,國際社會對歷史文化遺產的認識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由城市建築到城市歷史保護區,由文化遺產到自然遺產,由物質文化遺產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科學、全面的歷史文化遺產概念,尤其是在美國、法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對象、內容也在不斷擴大。如1980年以後,日本在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同時,開始考慮對歷史環境保護的問題,不僅反映在保護對象的擴大方面,而且還反映在對歷史環境保護的物質價值認識,以及對歷史環境在精神文化方面的價值的理解和評價上。歷史環境保護工作已經不單是簡單地保護文化遺產本身的問題,而是發展為發掘城鎮魅力,進行社區營造的主要途徑。傳統建築物群保存地區制度的創立,標志著文化遺存保護從崇古求美的單純保護,走到了保護與再利用的新階段。
二、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
(一)合理的投入機制
國外歷史文化遺產在資金投入上形成一套長效的機制,從而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過程中起到關鍵性的作用。眾所周知,持續充足的政府資金投入和社會的廣泛參與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保證。
在發達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來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和個人(志願者)多方參與的運作機制。其中,政府起主導作用。美國對文化遺產的管理是國家公園制度。美國《國家公園管理手冊》明確規定,國家公園是社會公益事業,根本不同於以贏利為目的的旅遊開發區,國家公園的保護經費由聯邦政府撥給國家公園管理局。這樣,作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每年聯邦政府撥給20億美元保護經費給國家公園管理局。與此同時,聯邦政府還通過稅費減免和降低門票價格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對自然和文化遺產的投資。據統計,1999年來自社會捐助款達23億美元。在英國,由國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財政專項撥款和貸款,是保護資金最重要的來源,非政府組織的捐贈和志願者個人的捐款也是經費的重要來源。除此之外,志願人員的義務勞動、無償提供房產和固定資產,也可納入資助范圍。在保護資金的具體投入與運作方面,英國政府授權各種團體負責實際運作。由於與政府關系的密切程度和承擔責任不同,各保護團體獲得的政府撥款也不同。同時,在英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僅在官方,而且在民間也有相應的保護組織,主要有由環境部所規定的5大組織:古跡協會、不列顛考古委員會、古建築保護協會、喬治小組和維多利亞協會。由於介入法定程序,每年英國政府給以上5個團體相當的資助。在日本,逐步形成以國家投資帶動地方政府資金相配合,並輔以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及個人的多方合作。國家和地方資金分擔的份額,由保護對象及重要程度決定。日本規定對傳統建築群保護地區的補助費用,國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擔50%,對古都保護法所確定的保存地區,國家出資80%,地方政府負擔20%,而由城市景觀條例所確定的保護地區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
一些發展中國家對遺產保護的投入也非常重視。如印度每年國家投入約合3.1億元人民幣;墨西哥每年國家投入約合14.2億元人民幣;埃及旅遊點門票收入的90%上交國庫,再返還給文化遺產部門,用於文化遺產保護,政府每年用於伊斯蘭古建築的保護經費約合5000萬元人民幣。
(二)完善的保護體系
完善的保護體系主要是指科學、高效、精簡、完備的管理網路體系,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中發揮主導作用。世界上最重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國家之一的義大利,建立了多層次的歷史城市建築保護和管理機構,並形成了保護機構網路。義大利歷史城市和古建築保護和管理機構主要由國家文化遺產部負責,各大區、市則設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如羅馬,市政府下設有相關辦公室對全市、歷史城市區、發展區、文物古跡區和古建築區分別規劃管理,其中羅馬市設有總體規劃辦公室,負責全市總體規劃,重點是全市的生態環境、城市交通干線、地區城鎮的發展。羅馬市歷史城區建築保護辦公室運用微機系統對歷史城區的街區保護、建築維修、私人住宅改建和居民生活環境改善進行 全面管理。羅馬市郊區辦公室組織管理郊區市政建設項目,規劃管理郊區各小區的配套建設,負責重點小區改造規劃的實施。除了國家各級政府機構外,義大利還有一些保護歷史城市和古建築的民間團體,如「我們的義大利」在全國有200多個分會,2000多個會員。該組織在推動政府建立法律、健全制度、保護遺產、社會宣傳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在法國除了國家和各城市設立有專門管理歷史文化遺產的機構外,各類受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所在地也分別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
美國國家公園系統由聯邦政府內政部下屬的國家公園管理局直接管理,國家公園管理局將全國50個州劃分為7個大區,分別管理全國200多個不同類型的國家公園,每個國家公園都是獨立的管理單位,公園的管理人員都由總局直接任命、統一調配,直接對國家公園管理局負責。所有國家公園的規劃設計統一由國家公園管理局下設的丹佛規劃設計中心全權負責。澳大利亞對大堡礁的旅遊管理包括一系列完整嚴密的計劃,主要有分區計劃、地點計劃、管理計劃和25年戰略計劃。這些計劃從空間上覆蓋了整個遺產區域,並對敏感地帶和關鍵地點給予更細致和特別的管理。在時間上,除重視日常管理外,還注重戰略管理,使大堡礁的保護和資源利用具有可持續性,而不僅僅看重眼前利益。這一系列的計劃成為大堡礁旅遊管理各項工作的指導,保證了整個旅遊管理過程都貫穿了對世界遺產保護理念的實現。
作為我國近鄰的日本,在保護歷史文化體系中的成功做法頗值得我們借鑒。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由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這兩個相對獨立、平行的組織機構共同負責。與文物保護直接相關的事務歸國家文部省文化廳,與城市規劃相關的事務歸國家建設省城市局。為了給政府決策提供高層次的參謀,使行政與學術有效地結合起來,地方政府機構中還設立法定的常設咨詢機構——審議會,其作用是提供技術與監督。日本的國家公園由環境廳與都道府縣政府、市政府以及國家公園內各類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聯合管理。國家公園的管理就是與公園的其他用途使用者達成某種程度的合作,通過合作管理體系來對自然環境進行保護。日本的國家公園建設往往是由政府與私人合作進行。一般情況下基礎性工程如道路、自然小徑、野餐地、停車場、野營地和廁所由政府負責建設,而能夠收費的設施如客房和交通設施則由私人投資興建。
(三)科學的保護理念
開發與保護、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等觀念,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產生重要影響。許多國家,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採用分區管理和分級管理結合、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結合、旅遊開發與生態保護相結合,以實現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分區的方法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保護和管理手段,並且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利用。在美國就有國家公園和州立公園之分,不過國家公園局與州立公園的聯系很弱。但州立公園確實起到了減輕國家公園旅遊發展壓力的作用。日本則根據《自然保護法》劃分為荒野區、自然保護區和地區自然保護區3種類型,根據《自然公園法》,又劃分為國家公園、國定公園和地區性自然公園3類。q9澳大利亞的卡卡杜公園,就是根據保護的需要劃分成4個開發區,第一區建有旅店、飯館及良好的公路和停車條件;第二區僅有簡單的旅店,停車場減少;第三區僅提供野外宿營地和簡易公路;第四區僅有人行小道和簡單的營址,這樣極少數的遊客才能到達第四區域,即需要重點加強保護的區域。同時各個區域的劃分和管理措施也隨時變化,不斷調整,例如有的地區在開放一段時間後,又實行半封閉半開放。
分級手段也是各國加強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常見手法之一。義大利把文物保護分成4個等級:第1級是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建築藝術精品,稱之為「重要文化價值建築」,其保護方法和我國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類似,即一切按原樣保存,保護原物不得改變;第2級指具有特色的建築,對此稍松一些,室內外的可見部分不可改動,但結構可以更新;第3級是地方價值建築,僅保存外觀,室內可以改動,增加現代化的設施,以便更好地加以使用;第4級指上述文物建築周圍環境中的一般建築,只保存其外形,只要原樣不改可以重建。這樣,國家根據文物的保護級別,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許多國家都採取措施保護本國的傳統文化,如法國、韓國等國都十分注重保護和弘揚本國的傳統文化,增強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時,吸引公民自覺加入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行列。英國同樣十分注重開發文化遺產資源,旅遊業十分發達。倫敦兩日一次的白金漢宮皇家衛隊換崗儀式,幾乎每次都吸引數萬至數十萬遊客。日本也一樣,積極發掘民俗文化資源,吸引旅遊,增加收入。日本一年一度的焰火大會,是日本人最有特色、最為普遍的傳統活動之一,也是日本之夏的時令風物,僅東京的焰火大會,每年都有近百萬人觀看,吸引了大批外國遊客。
此外,國外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過程中,始終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如旅遊設施與生態系統相協調、引導健康旅遊行為,避免對文化遺產的破壞。馬來西亞的古那穆魯國家公園和尼亞國家公園的接待設施都是二層的傳統民居建築,它們的高度都低於當地森林的高度,其色調大多是木色,採用分散在森林中的布局。許多建築是依生態環境有序而建,因此許多古樹和名貴林木並沒有因建設而受到破壞,在公園內沒有建築物是用水泥和石塊構建的。在澳大利亞的大堡礁綠島公園,遊客不許帶走任何自然物體(包括貝殼),違者將被處以高額罰款。在紐西蘭的卡巴提島,遊人在上島觀鳥前,必須經過一天的相關知識培訓,然後洗澡消毒,不許自帶食物和背包,上島後的行為須舉止文明,島嶼上也沒有明顯的建築設施,當遊客離開時,可見到這樣的標識牌:「除了你的腳印,什麼都別留下」。
(四)完備的法律保障
國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經驗表明,遺產保護法律先行。國外普遍採取的方法是不僅立法保護,而且法律保護體系和法律監督體系同樣完善。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律中,法國針對相應的遺產概念,確定了一整套行政管理體系、資金保障體系、監督體系、公眾參與體系等,使得保護制度法制化。早在1913年,法國就制定《保護歷史古跡法》,成為世界上第一部保護文化遺產的現代法律。1962年,法國又制定了「歷史性街區保存法」,亦稱「馬爾羅法」。1930年英國政府制定了《古建築法》,對於保護古建築做了具體規定。1967年英國制定了《城市環境適宜准則》。1943年,德國立法規定改變歷史建築周圍500米環境要得到專門的批准。1962年,德國還進一步制定了保護歷史性街區的法規。與此同時,俄羅斯、匈牙利、西班牙等國家都先後制定了有關法律。義大利專門立法對歷史文化名城實施成片保護,房屋拆遷、維護必須依法,不得擅自修繕。俄羅斯立法規定世界遺產區域內不準亂拆亂建。①
1885年,加拿大聯邦政府就頒布了國家公園行政法令,現已有6部與保護國家公園相關的國家立法。其中在體制方面的有《加拿大遺產部法》、《加拿大國家公園局法》;在自然遺產管理方面有《加拿大國家公園法》;在文化遺產管理方面有《遺產火車站保護法》。1972年,我國台灣省也 通過了《國家公園法》。
澳大利亞非常重視立法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已建立起十分完善的遺產保護和旅遊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大堡礁海洋公園法》(1975)是關於海洋公園的基本法,其法規為海洋公園的建立、看護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昆士蘭州政府制定的《昆士蘭海洋公園法》(1990),對鄰近海域的保護提出了補充規定。此外,還有一系列關於大堡礁的專項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園法(環場管理消費稅)》(1993),《大堡礁海洋公園法(一般環場管理費)》(1993)、《大堡礁地區(禁止采礦)條例》(1999),《大堡礁海洋公園(水產業)條例》(2000),《環場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1999)等。澳大利亞關於大堡礁法律法規的條款很細,可操作性很強,避免了執法的隨意性,減少了執法過程中的摩擦。
為了有效地保護和充分利用日本的自然風景區,日本頒布了以《自然保護法》、《自然公園法》、《都市計劃法》、《文化財產保護法》等16項國家法律,以及《自然環境保護條例》、《景觀保護條例》等法規文件,形成了日本自然保護和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日本國家公園的保護和利用法規由國家環境廳制定,每5年修訂一次;准國家公園適用的法規仿照國家公園的標准,由國家環境廳、都道府縣制定。1960年韓國政府頒布了《無形文化財產保護法》。此外,在歐洲各國,諸如法、德、芬蘭、挪威等國,在近半個世紀中,先後都頒布了相關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案,建立了嚴密的保護機制,形成了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環境。
三、對我國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的啟示
通過對國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機制的歷史考察,我們可以發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科學的保護機制起到重要作用。國外文化遺產保護的成功經驗,對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我國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我國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這既是中國各族人民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是全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它自身所具有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和經濟價值是不可替代的。僅世界遺產而言,1985年11月,我國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之一。1986年,我國開始申報世界遺產,現已擁有33項世界遺產,僅次於西班牙和義大利,位居世界第三位。中國境內的世界遺產包括:文化遺產24項,自然遺產4項,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4項和文化景觀1項。但是,與國外相比:美國國家公園系統占國土面積的3.5%,僅51個國家公園就佔2.07%,日本28處國家公園占國土總面積的5.48%,泰國佔6.6%,紐西蘭為7.7%,台灣省為省域面積的8.4%,而我國國家風景名勝區共119處,總面積4.7萬平方公里,約占國土總面積的0.5%。從這些數字可以看出,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相對數量不是很多。再加上近年來我國對世界遺產的保護不盡如人意,甚至出現建設性破壞等現象,土地的超容量開發和過度利用已經威脅到這些珍貴世界遺產的完整與真實。因此,當前,我們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責任重大,很有必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和做法。
(一)創新投入機制
目前,我們國家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主要是政府投入為主體,還沒有形成多方參與共同投入的機制。由於投入機制還不健全,加上國家財政投入不足。使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大打折扣。《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實施管理。有關數據顯示,近10年來,美國每年投入在國家公園體繫上的財政資金,平均摺合人民幣168.2億元,中國風景名勝區卻僅為0.1億元,佔美國的0.06%。也就是說,美國每年用於國家公園的財政投入為中國風景名勝區的1682倍。美國2003年比1995年財政投入增加了約42%,中國與此同時增加數為0。2000年,韓國20個國立公園的經費,相當於6億人民幣,其中一半是國家投資,其餘是門票收入和團體捐助。而我國151個國家風景區,國家只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有的地方政府每年還向其風景區索要幾千萬元人民幣,從而迫使風景區提高門票價格並擴大景區開發規模。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公益性事業,是政府行為,政府是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責任者,因此,國家要加大遺產保護資金的投入,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吸收民間資本,從而保障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在加大投入的同時,政府應該設立財政專項資金,用於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人才培訓、緊急救援、宣傳、咨詢、考察、教育、交流等一系列活動。國家要制定相關的社會資助政策,給提供資助的企業和個人在政策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府鼓勵以個人名義設立基金,尤其歡迎港、澳、台及外國企業家為保護和開發文化遺產設立基金。還可以向旅遊、交通運輸、餐飲等部門徵收一定的文化遺產資源稅或以冠名權等形式,以擴大資金來源。
(二)改革保護管理體系
目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規定,中國的文物單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都要接受上級多個主管部門的業務歸口管理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行政領導,業務的行政審批權在中央主管部門,財政的控制權在地方。關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管理體系具體情況,可以參閱表一。∞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中國文化部委託中國藝術研究院協同相關部門進行管理。目前,我國這種職能重疊,縱向分離的文化遺產的管理體系,很容易導致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局面。
俄羅斯的世界遺產的專門保護機構是俄羅斯遺產委員會,墨西哥世界遺產的專門保護機構是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義大利世界遺產的專門保護機構是文化遺產部。因此,為了實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我國應建立直屬於國務院領導的國家歷史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直接管理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行使管理權、監督權,進行垂直管理。國家歷史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指導文化遺產地開展工作,並對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重大問題做出科學的和最終的決策;同時理順地方政府與遺產地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確立政府的責任制度,提高官員依法管理與保護文化遺產的責任感。要給予文化遺產地管理機構對內和對外的統一管理權,特別是應賦予其必要的執法權。
(三)更新發展理念
面對嚴峻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形勢,不能因循守舊,為了保護而保護。只有積極轉變觀念,緊跟時代的步伐,在保護中求發展,發展中守特色,才能使保護工作落到實處,讓歷史文化遺產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近幾年來,中國出現了空前的世界遺產申報熱潮,全國有近百個項目被宣布提出申報世界遺產。各地紛紛申報世界遺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最重要的驅動力是將世界遺產 看作一個含金量很高的「金字招牌」,可以極大地促進當地旅遊業的發展。山西平遙古城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第二年,旅遊門票收入就從18萬元增加到了500多萬元;黃山成為世界遺產後,旅遊收入由數百萬元猛增到2億元;蘇州古典園林被列入《名錄》五年來,海外旅遊者年均增長18%,境內旅遊者年均增長12%。這反而在一定意義上助長了一些人對歷史文化遺產認識的錯位,重開發、輕保護,重視經濟效益,忽視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承受能力。
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矛盾,兩者是辯證的矛盾統一體,並在辯證聯系中共同改善其旅遊資源與環境的關系,推動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從可持續發展的觀點看,保護是開發的前提,開發是保護的基礎。開發必須遵循「統一規劃、依法開發、合理利用、科學保護」的原則,要充分發揮其展示歷史、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獨特功能,不能以損害遺產為代價,不能進行超負荷掠奪式的開發。因此,在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牢固樹立「保護第一」的思想,一方面通過合理利用遺產資源獲取利益,壯大經濟實力;另一方面要在實踐中,探索有效保護文化遺產的具體措施,促進文化遺產的科學利用,走「保護一開發一利用一發展一保護」的良性循環發展之路,並帶動相鄰周邊區域發展,共同構築保護屏障。
發展歷史文化遺產旅遊,要正確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實現兩個效益的統一。發展歷史文化遺產旅遊,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但不能把經濟價值作為惟一目標,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作為先進文化建設的一項內容,立足於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要樹立文化遺產旅遊資源具有多方面的獨特價值的正確觀念,不僅關心其旅遊觀光價值和經濟價值,還要注重文化價值、社會價值及遺產資源的保護,樹立新的文化遺產旅遊發展觀,實現文化遺產旅遊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同時,借鑒國外文化遺產保護的經驗,以保護為前提,按功能分區原則整治錯位開發,以突出生態保護為重點,嚴格整治超載開發,做到分區定位建設。禁止在文化遺產核心區和保護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及各類培訓中心等各類建築,嚴禁在遺產所在區周圍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以保護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總體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拆除或改造。
❸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哪些內容
1、歷史文來化名城的格局和風貌;與源歷史文化密切相i關的自然地貌、水系、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築群、街區、村鎮;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民俗精華、傳統工藝、傳統文化等。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必須分析城市的歷史、社會、經濟背景和現狀,體現名城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文化涵。
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與文物保護單位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
(3)歷史文化建築的保護擴展閱讀: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特點
歷史分區擁有較多有價值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這類風貌分區應當最富有歷史文化特色,最能顯示有保護價值的老城傳統格局、建築、街衢、群體環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風格。
另外,這類分區有的僅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宮殿建築、墓葬等的重要遺址,如河南省安陽定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就是因為它有舉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遺址。
新建分區泛指老城、老鎮等歷史分區以外,新建、擴建、改建地區和衛星城鎮的一種風貌區。這類風貌分區,有的等於白紙畫畫、平地起家;有的屬於老區擴建或改建,但是這些老區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必須保留的歷史價值,同時也不須承受歷史風貌分區基調的遙控。
❹ 我們為什麼要保護歷史建築
馬向明日前,廣州越秀區的兩棟極具歷史價值的民國建築金陵台和妙高台被開發商夜半拆除,這個令人震驚的事件帶出了一個沉重的話題:歷史建築的保護。
歷史建築不是文物,但屬於廣義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按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定義,它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文物受法律的保護不能拆,這已是人所皆知。今天已不會有哪個開發商傻到去拆文物。但為什麼要對不是文物的歷史建築進行保護?這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近年來,隨著城市舊城改造的推進,許多地方老城的大規模拆建,導致城市的歷史隨著拆遷而喪失,新建築越建越多,城市卻越來越單獨雷同。於是,人們呼籲要對反映城市歷史的街區和建築進行保護。第二,從文物的保護方面來看,要達到文物保護工程「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的目的,必須要「保護文物本體以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通俗地來說,就是保護文物,必須連同其周邊的環境一起保護,否則,僅僅保護文物本身,脫離了其存在的環境,文物單位的價值和意義便大打折扣。近幾年出現的一些案例,遠的不說,如省內的城市南雄市的三影塔廣場的改造就是這種典型,雖然作為國家級的文物三影塔並沒有任何破壞,但其周邊原來的民居被拆除建了廣場和多層樓宇後,三影塔像一個盆景似地立在中間,意境和意義頓失。正是針對這種狀況,國家於2008年公布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要求地方政府對歷史建築進行認定和保護。並規定歷史建築集中成片的才能申報名城名鎮名村,而歷史文化街區內歷史建築加上文物建築的用地宜達到建築總用地面積的60%以上。
歷史建築不是文物,因此它的保護要求沒有文物那麼全面。文物建築的保護以「不改變文物原狀」為原則,要保存文物建築的現存實物原狀及它所攜帶的歷史信息,因此文物建築的利用不能改變原狀,也不得損毀和改建。而歷史建築的保護首先是不得拆除其有意義的部分,對其所作的維修改善都應保持原有外形和風貌特徵不改變,但是可以在使用功能上更加靈活。如允許在歷史建築內部進行設施改造甚至改變內部結構。
歷史建築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來認定,這個程序通常是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普查情況,提出歷史建築的初步名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文化(文物)、房產、建築、歷史、檔案等方面的專家,根據歷史建築的認定標准,提出評估意見;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估意見,擬定歷史建築建議名錄;歷史建築建議名錄經市歷史文化名城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並公布。
廣州的這兩棟建築建於上世紀四十年代,其中妙高台曾是粵劇泰斗薛覺先故居。據報市政府去年五月份組織了專家考察,專家建議將妙高台一號和三號、金陵台二號和四號、詩書路六十九號之一作為歷史建築,應予以保留,於是拆遷被叫停,相關政府部門並發出緩拆令。但廣州的歷史建築名錄確還未公布,在這個空隙期間,便發生了這樣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件。
(作者為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總工程師)
❺ 歷史建築物的保護內容有哪些
應予保護的歷史建築
除了各級政府確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外,城市規劃和城市改建中一般應考慮保護的歷史建築為:
①在城市發展史、建築史上有重要意義的歷史建築,即代表某一歷史時期建築技術或藝術的最高成就,或是某種建築藝術風格的代表作品。
②具有較強個性特點的歷史建築,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城市的標志性建築(或建築群)。
③著名建築師設計的、在建築史上有一定地位的優秀建築。
④藝術價值較高、造型優美、對豐富城市建築面貌有積極意義的某些外來藝術形式的建築。
⑤代表城市發展某一歷史時期傳統的民居建築,通常保留較完整的典型街區。
⑥城市歷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種社會現象有關的紀念性建築,如唐山市在新建市區內保留的1976年大地震中損壞的建築殘跡,上海蕃瓜弄新建住宅區保留的1949年以前貧民窟中的窩棚建築──「滾地龍」等。
⑦一些同城市文化傳統有關的街區也是重點保護對象,如北京的琉璃廠文化街和大柵欄商業街等。某些造型別致、地方色彩濃厚的街區也可列為保護對象,如江南地區的臨水民居,四川民居,山西晉中、晉南民居等。
保護的原則和方法
①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建築,根據《文物保護法》按原狀保存,不能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維修和保養要體現「整舊如舊」的原則。使用上一般可作為博物館、保管所或參觀場所。
②對於已經損壞,而在歷史上有重大價值的建築物,應在有科學依據和充分的歷史文獻考證的條件下進行修復。修復方式分為局部修復和全部修復兩種。
③在原址對保存古建築十分不利或國家重點工程必須佔用古建築原址時,可以對歷史建築進行搬遷,移地復原。如山西永濟縣永樂宮位於三門峽水庫的淹沒區內,於1959年移至山西芮城縣新址復原。
④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這個地帶通常應根據文物歷史價值、藝術特點和原始設計意圖劃定。一般劃出一到三級環境控制區。是否允許在這個地帶內進行修建,應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報請規劃部門批准。一切建設活動不能破壞文物的環境風貌。
⑤列入保護范圍的典型歷史街區,應盡量選在同重要的古建築和紀念性建築毗連的地方,以保護整片文物環境。
⑥全面保護的古城要按歷史文化價值劃定若干區段,採取不同的保護方針。例如,劃定能夠體現城市某個歷史時期生活方式和建築特徵的建築群和街區,保留其外表面貌,內部允許改造;劃定明確反映城市新舊建築文化融合的區段,以表現新舊建築文化的交替;劃定同古城風貌不協調的地區或允許更新改造的區段,確定對該區的改建政策等。
❻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歷史文化名城抄保護的內容應包括襲:歷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風貌;與歷史文化密切相關的自然地貌、水系、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築群、街區、村鎮;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民俗精華、傳統工藝、傳統文化等。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必須分析城市的歷史、社會、經濟背景和現狀,體現名城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文化內涵。
(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與文物保護單位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
(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確定名城保護目標和保護原則,確定名城保護內容和保護重點,提出名城保護措施。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包括城市格局及傳統風貌的保持與延續,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群的維修改善與整治,文物古跡的確認。
(6)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劃定歷史地段、歷史建築、文物古跡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界線,並提出相應的規劃控制和建設的要求。
(7)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合理調整歷史城區的職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區交通,改善市政設施,以及提出規劃的分期實施及管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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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中國對古代建築是怎樣保護的
1.增強公眾古建築保護意識。對於古建築的保護工作應該讓廣大人民群眾都參與進來,成立專門的古建築保護團體,宣傳我國傳統建築的歷史價值和藝術價值,使古建築保護范圍中的人民群眾能配合政府部門,共同實現對古建築歷史文化意義的保護。
2.古建築保護與新城市建設並駕齊驅。古城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一方面要保存它原有的歷史文化和風土人情,另一方面也要順應歷史發展潮流,不斷進行城市更新,在這個過程中要堅持古建築保護與城市改建並重的原則,合理規劃古建築保護范圍,在城市大規模改建過程中加強對古建築本身及其周邊文化的保護,城市建設在總體上應該與古建築的風格保持協調。
3.加強對古建築的維護。由於我國古建築的材料主要是木材,其主要損壞原因是木材的腐爛,定期對古建築進行維修和修復十分重要。對古建築的維護應該堅持原真性,即保持古建築本身和它所代表的歷史性和美學性,仿照古代建築風格,利用現代科技使古建築維護過程中的環境。人為損壞程度降到最低。
4.加強對古建築的消防防護工作。對古建築的消防工作要做到防患於未然,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可能發生的概率,發生火災時盡可能地減少對建築的損壞。加強對電源和火源的管理,對於古建築內的供電系統設計應該把安全擺在第一位;根據不同的火災撲救需要設置並合理布局不同的消防器材;加大火災預防技術的應用,使用各種有效的探測報警系統。
5.加強專業人才培養。我國古建築保護理論知識薄弱,專業性人才缺乏。目前雖然大多數高校都設置了城市規劃研究生遺產保護方向等涉及古建築保護規劃類專業,但是並沒有像熱門專業那樣受廣大學子的青睞,願意學習此專業的人才也屈指可數。因此,需要加強專業人員培養,提高古建築保護理論研究水平和實踐操作能力。向國外學習先進的古建築保護理念和修復方法,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研究成果來解決新時期我國古建築保護所面臨的諸多問題,開創古建築保護的新局面。
❽ 怎樣保護歷史建築物
1.立法,依法保護,根據文物保護法對日常使用者或修繕改建進行規范
2.保存,保存文版物信權息,對整體或主要部位進行測繪,留存,作為日後修繕依據。
3.維護,日常維護很重要
4.防範,防火防盜,即加強日常管理,消除安全隱患。
5.定時修繕,對於已遭破壞的地方要及時修繕,同時根據歷史建築修繕原則,做到「修舊如故」
❾ 歷史建築如何進一步保護
先畫點。明確一下。有關部門。鄰里百居照看一下。有事反映上面。播專項資金進行維修。登記在冊。定時評估查看。最好是都在一片。統一管理。開展文化旅遊。以旅遊養維護。形成良性循環。成立專業維修人員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