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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刑鼎的歷史意義

發布時間:2021-02-09 06:11:18

1. 鑄刑鼎的晉鑄刑鼎

公元前513年(晉頃公十三年)冬天,趙鞅和荀寅率領晉國軍隊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濱修建城防工事,同時,向晉國民眾徵收「一鼓鐵」鑄造鐵鼎,並在鼎上鑄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書」,公之於眾,「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這件事也引起了國內外輿論一片嘩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責難最尖銳激烈。
魯國的孔丘(即孔子)說這是亡國之舉:「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今地不詳)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晉國的蔡史墨則說:「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為下卿,而幹上令,擅作刑器,以為國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趙氏,趙孟與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孔子話的大意是說:晉國將因為這次鑄刑鼎而滅亡了。原因是,晉國在晉文公之前一直恪守始祖唐叔所接受的法度,用於治理國民,卿大夫也遵守自己的等級次序,所以民眾能尊敬貴者,貴者能保住祖宗的基業,貴賤差別不發生錯亂,這就是所謂的法度。晉文公為此設立執掌官職位次的官員,在被廬制定法令,並因此作了盟主。此刻廢掉這個法度,而鑄造刑鼎,讓老百姓從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條文了,他們還能再尊敬那些貴人?貴人又怎能保守祖宗基業呢?貴賤等級沒有了,還怎麼治理國家呢?何況范宣子的刑書是在夷地檢閱軍隊時制定的,是晉國的亂法,怎麼能把它作為法令呢?而蔡史墨則是預言范氏、中行氏將會因鑄刑鼎而滅亡。原因是,中行寅是下卿,但違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鑄造刑鼎,以此作為國家的法令,這是法律的罪人。而范氏,改變被廬制定的法律,這就是取亡之道。恐怕還要牽涉到趙氏,因為趙孟參與了。不過趙孟是出於不得已,如果修養德行,可以免除禍患。
晉鑄刑鼎畢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大進步,它打破了統治階級專斷刑律、任意處置剝奪百姓權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開辦私學打破學在官府的教育體制一樣,它在開啟民智、喚醒人們自我意識,以至打破舊的政治格局、推動社會改革進步方面意義是不可低估的。晉國之所以在春秋時代霸業長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國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強干者隨時推翻消滅專政弄權危及晉國以及多數卿大夫利益的豪門強族,三(谷阝)、欒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繼滅亡削弱,都是這種新陳代謝的表現。而三家分晉,韓、趙、魏成為戰國時代法家的主要發源地,當與晉國的這個重視法制建設和普及的傳統有著密切的關系

2. 結合當前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談談如何理解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

春秋戰國之際,是中國歷史上劇烈動盪和急速轉換的歷史時期。「諸侯力政,爭相並」,「禮崩樂壞」。王權失墜,霸政興起。新興地主階級登上歷史舞台。他們為了維護自己既得的經濟、政治權益,反對奴隸主貴族的司法專制,發展壯大自身力量,並進而執掌政權,便以法治為思想武器,向以秘密專橫為特徵的奴隸製法律制度展開了激烈的斗爭,發起了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運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即是公元前536年鄭國「鑄刑書」和公元前513年晉國「鑄刑鼎」這兩次成文法的公布活動。春秋之際的成文法公布,開中國法律史之先河,對當時的整個社會都產生了極大沖擊和強烈震撼,迫使不同階級和階層的思想家們都紛紛站出來,從各自政治經濟利益出發,圍繞這一事件表達各自的法律主張和政治觀點,形成一場持久的論爭,可以說從春秋一直延續到戰國。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動及其論爭過程中,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勢力日漸壯大並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張揚,思想領域的斗爭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實踐,從而加速了體現「事斷於法」原則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義為特徵的奴隸製法律制度的歷史進程。其後隨著戰國時期變法派在各國的法制變革,舊的法律制度趨於全面瓦解、終結,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終確立。

在春秋戰國之際爭鳴的百家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當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是在圍繞公布成文法的論爭中,儒、法、道三家明確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和主張。由此體現、反映出的三種不同的法律思想對後世的封建主義法制均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就道家而言,其「清虛自守」、「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就曾被封建統治階級用來作為政權建立之初、恢復國力之時實行休養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導思想(漢初)。道家思想中具有反剝削、反壓迫、要求自由的進步主張,對後來的農民起義與社會變革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其中消極悲觀、逆來順受的因素,經過後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為統治者用來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封建士大夫還用來慰藉官場的失意和彌補空虛的精神食糧。因此在秦漢以後的封建社會里,道家思想與正統的儒家思想互相抗衡,互相補充,共同構成了封建社會的思想基礎。更為重要的是儒、法兩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會統治者兼收並蓄,「霸、王道雜之」,①由論爭時的極端對立走向合流互補。儒、法的合流對漢以後的封建法制產生著深遠而重要的影響。在漫長的封建社會,儒家的禮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為統治者相互補充的兩種基本的統治手段,再未出現任何一方面的絕對化。②這里就當時爭論的焦點及各自的主張作歸納闡述。

一、「臨事制刑,不予設法」的傳統法律制度的存廢

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人物管仲、子產、鄧析等「法家先驅」③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直接挑戰奉行了千餘年的奴隸制秘密法制度。在奴隸製法律制度下,奴隸主貴族「議事以制,不為刑辟」,④不讓平民知道法律,使百姓處於不知底細的境地,從而保證奴隸主貴族掌握著任意刑事殺的司法特權。他們用作為大經大法的禮,用奴隸制的典章制度統治國家,維護著以「親親」「尊尊」為基礎的宗法等級秩序。

作為奴隸制秘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的新興地主階級,為了抵制奴隸主貴族的司法專橫和政治迫害,爭取平等的法律權利,旗幟鮮明地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禮儀」⑤的主張。至管仲相齊,「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⑥並突破了周禮「任人唯親」的原則,實行「匹夫有善可得而舉」⑦和「使各為其所長」⑧的原則。子產則向占統治地位的神權法律觀提出挑戰,認為「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⑨實際上否定了了自商周以來盛行的「天罰」論。針對奴隸主貴族提出的一旦公布了法律,「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弄得「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並且「不忌於上而有爭心」,⑩所以犯罪一定會增多的論調,法家給予了有力的批駁。他們指出:法律公布。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11)犯罪不但不會增多而只會減少。子產認為嚴厲的刑罰公布出來,就象烈火一樣,觸死的人一定會減少:「民望而畏上,故鮮死矣」。(12)商鞅認為百姓了解法律後,「皆務自奉公」,國家也就「易治」了。這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明白易知」。(13)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鄧析、子產等人,本著務實和進取精神,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什麼是犯罪,犯罪者處什麼刑等,都有了一定的標准,建立了「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事斷於法」的法律制度,使法治與禮治形成直接對立,引起激烈的論爭。

儒家主張「為國以禮」,重「禮治」而尚先王。反對法家公布成文法及其「以法為本」的主張。他們認為應將「貴賤有等,長幼有差」(14)的先王之「禮」作為統治國家的重要工具,孔子聲稱「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15)在儒家看來,禮不僅是國家的政治規則,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孔子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16)正因如此,晉國鑄刑鼎遭到了儒家的猛烈指責:「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17)照孔子的主張,晉國的法度,應該遵循的是周禮,現在擯棄了禮而作刑書,鑄刑鼎,民眾看鼎辦事,就還會服從統治,統治秩序將無以維持。其反對公布成文法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公布成文法從先王那裡找不到理論根據,故子產「作刑書」也好,晉國「鑄刑鼎」 也好,均是不符合先王之道的非禮行為,而遭到儒家的非難。

道家創始人老聃,是沒落中的奴隸主貴族的代表。在社會大動盪面前,以其為首的道家崇信自然法,認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8),反對法家的人為立法和重法酷刑。老子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所以,主張「道法自然」,「無為而治」。對於公布成文法,老子的態度是鮮明的,他說:「法令滋張,盜賊多有」,「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19)叔向反對鄭子產鑄刑書時所說的「國將王,必多制」亦是典型的道家言論。所以,道家從「無為而治」的主張出發,也是反對公布成文法的的。

二、「貴賤不愆」的宗法等級制度的存廢

在這一點上,法家反對維護奴隸主貴族宗法等級制度的禮治,提倡「以非為是,以是為非」,(20)即以違反周禮的言行為是,以符合周禮的言行為非。所以鄧析認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做到「事斷於法」,賞罰就失去了標准,「國法立則私善不行」,否則「喜而便賞,不必當功,怒而便誅,不必值罪,不慎喜怒,賞誅從其意而欲委任臣下,故亡國相繼,弒君不絕」。(21)立法不分明,有法而不依,濫施賞罰,才是導致弒君亡國的根源。所以鄧析子同子產一樣,都力主將法布之於眾,以打破「貴賤不愆」的「度」,在「事斷於法」的前提下,與舊貴族分享司法特權。鄧析同時身體力行宣傳法律,向敢於造反的群眾傳授法理。在適用法律上,法家主張法律一旦公布,就應人人遵守而堅持「事斷於法」,貫徹「刑無等級」的原則,主張「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22)

儒家創始人孔子認為貴賤等級不能錯亂,是為法度。「貴賤不愆,所謂度也」。(23)下事上,賤事貴,不肖事賢,是周禮的基本原則,是天下之通義,一旦失其序則亂,甚至會導致國家的滅亡。現在鄭國和晉國公布成文法,拋棄了「貴賤不愆」的「度」,大家都遵照法律行事,貴賤沒有了區別。這在「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的孔子看來自然便屬名不正言不順的失序敗亡之道。

叔向認為,下層百姓知道了法律,對上層的貴族就不恭不敬,大家都有爭奪之心,引證刑法為根據,求得僥幸成功,就不能治理了:「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僥幸以成立,弗可為矣。」基於同儒家一樣維護奴隸主貴族特權制度的出發點,反對公布成文法。

道家本於「無為」,反對一切人為的仁義禮法及制度設施。即對「禮」「法」通通反對。所以,老聃不僅反對公布成文法,即使舊有的禮樂典章制度也在其反對之列。他說:「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24)只有「絕仁棄義」,才能「民復孝慈」。老子站在沒落奴隸主貴族的立場上,對日益衰朽的奴隸主貴族的禮樂典章已失去信心,對新興地主階級的改革措施又深惡痛絕,於是他既鄙薄人為法,又鄙薄仁義道德。這種政治法律虛無主義,表達了他所代表的階級,在戰亂動盪的社會中,悲觀絕望的末日心態。

三、用什麼法律以「經緯其民」

在圍繞公布成文法的論爭中,儒家就關於用什麼法度來治理其民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孔子在指斥晉國「鑄刑鼎」時提出,晉國應使用晉的始封君唐叔從周公那裡接受的「法度」來治理其民。他說:「夫晉國將常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25)這里所謂「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指唐叔從周公那裡帶來的法律《唐誥》。孔子認為晉永遠用《唐誥》來進行統治,奴隸主貴族的特權才能被尊重,宗法等級制度才能保持而不致崩潰。這實質上已涉及到法律的本質問題,即法律應該體現哪個階級的意志和利益。

而道家一是強調「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反對人為的法律;二是主張自由放任,國家對民不過多干涉,而不像儒家或法家那樣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體主張主張;三是強調「君人南面之術」,即統治之術,主張實行愚民政策。老子並不是完全否定規范管理,而是要「大制不割」,即最理想的法制是不要去宰割人民。認為「道」是人們應遵循的行為規范,而「大道無形」,並沒有固定的形式,且「先天地生」,也不是人們能夠制定出來的,因此,不應該制定什麼法律制度,同時「國之利器,不可示與人」,所以有關治國的規章和措施,都應該秘而不宣,基於此,道家反對公布法律。

新興地主階級法家人物一方面主張「修舊法」,廢止體現舊貴族意志的秘密法,另一方面又強調制定順乎時代和民心人情的新法律。管仲說:「俗之所欲,因而予之;欲之所否,因而去之」。(26)他們在「令順民心」的掩飾下,打破井田制,「相地而衰征」,(27)承認私田的合法性;突破「親親」原則,倡導賢人政治,使出身卑賤的「匹夫」「可得而舉」,有機會參與中家管理,執掌政權;廢除秘密專橫的法律制度,公布體現「事斷於法」的成文法,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大人忠儉者,因而與之;泰侈者,因而斃之。」(28)在政治和經濟領域,創造能夠和舊貴族平等競爭的法律環境。總之,新興地主階級力圖通過改革,把本階級的意志上升為法律。

在關於公布成文法的論爭中,法家的理論趨於完備,法治的觀念逐漸普及並深入人心,最終使得法家在政治上取得節節勝利,封建法製取代奴隸製法制已成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自然,這是中國法律制度歷史上的一次重要變革。隨著制定和公布成文法運動在各國的有效推行,不但在根本上改變了奴隸制的法律制度,開創法治替代禮治的新局面,而且對促進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推動戰國的社會變革,促進封建主義政權的最終建立和鞏固,也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1)《漢書》卷九

(2)(3)參見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4)(10)《左傳•昭公六年》

(5)《荀子•非十二子》

(6)(7)(27)《國語•齊語》

(8)《管子•牧民》

(9)《左傳•昭公十八年》

(11)(13)《商君書•定分》

(12)《左傳•昭公二十年》

(14)《荀子•王制》

(15)《論語•陽貨》

(16)《論語•子路》

(17)(23)(25)《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18)(19)(24)《道德經》

(20)《呂氏春秋•離謂》

(21)《鄧析子•轉辭》

(22)管子•任法》

(26)《史記•管晏列傳》

(28)《左傳•哀公三十年》

鄭國的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鼎上,向全社會公布。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史稱「鑄刑書」。
晉國「鑄刑鼎」(趙鞅,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時期較早指定成文法的國家是楚國。第一次在楚文王時期(前689——前677)年制定了《仆區法》。此後晉國、宋國也相繼制定了成文法。
以上成文法雖然制定於春秋早期,但是沒有公諸於眾。到春秋後期,成文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進一步增強,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尤以鄭、晉兩國最有代表性。公元前536年(鄭簡公三十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見:《左傳.昭公六年》)。這是中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動及其論爭過程中,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勢力日漸壯大並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張揚,思想領域的斗爭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實踐,從而加速了體現「事斷於法」原則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義為特徵的奴隸製法律制度的歷史進程。其後隨著戰國時期變法派在各國的法制變革,舊的法律制度趨於全面瓦解、終結,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終確立。

在春秋戰國之際爭鳴的百家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當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是在圍繞公布成文法的論爭中,儒、法、道三家明確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和主張。由此體現、反映出的三種不同的法律思想對後世的封建主義法制均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就道家而言,其「清虛自守」、「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就曾被封建統治階級用來作為政權建立之初、恢復國力之時實行休養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導思想(漢初)。道家思想中具有反剝削、反壓迫、要求自由的進步主張,對後來的農民起義與社會變革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其中消極悲觀、逆來順受的因素,經過後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為統治者用來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封建士大夫還用來慰藉官場的失意和彌補空虛的精神食糧。因此在秦漢以後的封建社會里,道家思想與正統的儒家思想互相抗衡,互相補充,共同構成了封建社會的思想基礎。更為重要的是儒、法兩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會統治者兼收並蓄,「霸、王道雜之」,①由論爭時的極端對立走向合流互補。儒、法的合流對漢以後的封建法制產生著深遠而重要的影響。在漫長的封建社會,儒家的禮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為統治者相互補充的兩種基本的統治手段,再未出現任何一方面的絕對化。②這里就當時爭論的焦點及各自的主張作歸納闡述。

一、「臨事制刑,不予設法」的傳統法律制度的存廢

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人物管仲、子產、鄧析等「法家先驅」③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直接挑戰奉行了千餘年的奴隸制秘密法制度。在奴隸製法律制度下,奴隸主貴族「議事以制,不為刑辟」,④不讓平民知道法律,使百姓處於不知底細的境地,從而保證奴隸主貴族掌握著任意刑事殺的司法特權。他們用作為大經大法的禮,用奴隸制的典章制度統治國家,維護著以「親親」「尊尊」為基礎的宗法等級秩序。

作為奴隸制秘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的新興地主階級,為了抵制奴隸主貴族的司法專橫和政治迫害,爭取平等的法律權利,旗幟鮮明地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禮儀」⑤的主張。至管仲相齊,「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⑥並突破了周禮「任人唯親」的原則,實行「匹夫有善可得而舉」⑦和「使各為其所長」⑧的原則。子產則向占統治地位的神權法律觀提出挑戰,認為「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⑨實際上否定了了自商周以來盛行的「天罰」論。針對奴隸主貴族提出的一旦公布了法律,「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弄得「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並且「不忌於上而有爭心」,⑩所以犯罪一定會增多的論調,法家給予了有力的批駁。他們指出:法律公布。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11)犯罪不但不會增多而只會減少。子產認為嚴厲的刑罰公布出來,就象烈火一樣,觸死的人一定會減少:「民望而畏上,故鮮死矣」。(12)商鞅認為百姓了解法律後,「皆務自奉公」,國家也就「易治」了。這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明白易知」。(13)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鄧析、子產等人,本著務實和進取精神,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什麼是犯罪,犯罪者處什麼刑等,都有了一定的標准,建立了「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事斷於法」的法律制度,使法治與禮治形成直接對立,引起激烈的論爭。

儒家主張「為國以禮」,重「禮治」而尚先王。反對法家公布成文法及其「以法為本」的主張。他們認為應將「貴賤有等,長幼有差」(14)的先王之「禮」作為統治國家的重要工具,孔子聲稱「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15)在儒家看來,禮不僅是國家的政治規則,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孔子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16)正因如此,晉國鑄刑鼎遭到了儒家的猛烈指責:「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17)照孔子的主張,晉國的法度,應該遵循的是周禮,現在擯棄了禮而作刑書,鑄刑鼎,民眾看鼎辦事,就還會服從統治,統治秩序將無以維持。其反對公布成文法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公布成文法從先王那裡找不到理論根據,故子產「作刑書」也好,晉國「鑄刑鼎」 也好,均是不符合先王之道的非禮行為,而遭到儒家的非難。

道家創始人老聃,是沒落中的奴隸主貴族的代表。在社會大動盪面前,以其為首的道家崇信自然法,認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8),反對法家的人為立法和重法酷刑。老子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所以,主張「道法自然」,「無為而治」。對於公布成文法,老子的態度是鮮明的,他說:「法令滋張,盜賊多有」,「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19)叔向反對鄭子產鑄刑書時所說的「國將王,必多制」亦是典型的道家言論。所以,道家從「無為而治」的主張出發,也是反對公布成文法的的。

二、「貴賤不愆」的宗法等級制度的存廢

在這一點上,法家反對維護奴隸主貴族宗法等級制度的禮治,提倡「以非為是,以是為非」,(20)即以違反周禮的言行為是,以符合周禮的言行為非。所以鄧析認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做到「事斷於法」,賞罰就失去了標准,「國法立則私善不行」,否則「喜而便賞,不必當功,怒而便誅,不必值罪,不慎喜怒,賞誅從其意而欲委任臣下,故亡國相繼,弒君不絕」。(21)立法不分明,有法而不依,濫施賞罰,才是導致弒君亡國的根源。所以鄧析子同子產一樣,都力主將法布之於眾,以打破「貴賤不愆」的「度」,在「事斷於法」的前提下,與舊貴族分享司法特權。鄧析同時身體力行宣傳法律,向敢於造反的群眾傳授法理。在適用法律上,法家主張法律一旦公布,就應人人遵守而堅持「事斷於法」,貫徹「刑無等級」的原則,主張「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22)

儒家創始人孔子認為貴賤等級不能錯亂,是為法度。「貴賤不愆,所謂度也」。(23)下事上,賤事貴,不肖事賢,是周禮的基本原則,是天下之通義,一旦失其序則亂,甚至會導致國家的滅亡。現在鄭國和晉國公布成文法,拋棄了「貴賤不愆」的「度」,大家都遵照法律行事,貴賤沒有了區別。這在「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的孔子看來自然便屬名不正言不順的失序敗亡之道。

叔向認為,下層百姓知道了法律,對上層的貴族就不恭不敬,大家都有爭奪之心,引證刑法為根據,求得僥幸成功,就不能治理了:「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僥幸以成立,弗可為矣。」基於同儒家一樣維護奴隸主貴族特權制度的出發點,反對公布成文法。

道家本於「無為」,反對一切人為的仁義禮法及制度設施。即對「禮」「法」通通反對。所以,老聃不僅反對公布成文法,即使舊有的禮樂典章制度也在其反對之列。他說:「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24)只有「絕仁棄義」,才能「民復孝慈」。老子站在沒落奴隸主貴族的立場上,對日益衰朽的奴隸主貴族的禮樂典章已失去信心,對新興地主階級的改革措施又深惡痛絕,於是他既鄙薄人為法,又鄙薄仁義道德。這種政治法律虛無主義,表達了他所代表的階級,在戰亂動盪的社會中,悲觀絕望的末日心態。

三、用什麼法律以「經緯其民」

在圍繞公布成文法的論爭中,儒家就關於用什麼法度來治理其民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孔子在指斥晉國「鑄刑鼎」時提出,晉國應使用晉的始封君唐叔從周公那裡接受的「法度」來治理其民。他說:「夫晉國將常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25)這里所謂「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指唐叔從周公那裡帶來的法律《唐誥》。孔子認為晉永遠用《唐誥》來進行統治,奴隸主貴族的特權才能被尊重,宗法等級制度才能保持而不致崩潰。這實質上已涉及到法律的本質問題,即法律應該體現哪個階級的意志和利益。

而道家一是強調「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反對人為的法律;二是主張自由放任,國家對民不過多干涉,而不像儒家或法家那樣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體主張主張;三是強調「君人南面之術」,即統治之術,主張實行愚民政策。老子並不是完全否定規范管理,而是要「大制不割」,即最理想的法制是不要去宰割人民。認為「道」是人們應遵循的行為規范,而「大道無形」,並沒有固定的形式,且「先天地生」,也不是人們能夠制定出來的,因此,不應該制定什麼法律制度,同時「國之利器,不可示與人」,所以有關治國的規章和措施,都應該秘而不宣,基於此,道家反對公布法律。

3. 什麼是「鑄刑鼎」

鑄刑鼎 求助編輯網路名片 鑄刑鼎子產改革的標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鑄刑鼎」——把懲治罪犯的刑律鑄在金屬鼎上,向全國老百姓公布。這是中國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目錄子產鑄刑鼎 晉鑄刑鼎編輯本段子產鑄刑鼎公元前536年(鄭簡公三十年)三月,鄭國執政子產命令把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到鼎上,公布於眾,令國民周知這是國家常用的法律,這也是子產對他從公元前543年以來所進行的諸項改革的總結,因為他的改革涉及諸多方面,例如對鄭國的城 鑄刑鼎邑與農村加強治理,要求君臣上下都盡職盡責,修好田地的封界和溝洫灌溉系統,對田野農舍重新規劃和改造,並確定賦稅數額。對於卿大夫忠謹儉約者獎勵提拔,玩忽職守、奢侈腐化者則撤職查辦等等。改革的第一年,由於人們因循守舊,大概也觸動了某些人的私利,所以群起而攻之,恨不能把子產殺了。但經過三年,子產的改革給人們帶來了大大超過以前的實惠,人們又歌頌他:「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由怨恨變成了擁護,子弟受到子產的教誨,田地產量增加了,生活變好了,自然唯恐這樣的好長官早死,怕他死了以後沒有人堅持他的好政策。 子產的改革本來是成功的,成效是巨大的,甚至孔子後來都承認這一事實,說:「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而孔子是從來不輕許誰是仁人的。但就是這樣的好事,卻遭到了晉國叔向的指責,說「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而且預言「終子之世,鄭其敗乎」?這些話的意思無非是說,國家法律應該保密,不應該公之於眾,因為一旦平民百姓也知道法律上的規定,就會不俯首聽命於官員貴族的任意擺布,這些人也就失去了威風;而人們知道了法律,就會維護自己的權益對官府對他人依法進行爭辯,就會造成種種爭端 孔子事情的出現,犯法的人也就會多起來。因而,鄭國的敗落也就為時不久了。在子產改革七八年後,又有突出成就顯現出來的時候,叔向還閉眼不看事實,一味指責子產不該公布法律而放棄「禮」的說教,對這種頑固守舊、盛氣凌人的做法,子產不客氣地回答說「吾以救世也」。事實上,到子產於公元前522年(鄭定公八年)去世,鄭國一直治理得很好,周旋於晉楚兩霸之間,處置得宜,維護了鄭國的利益和尊嚴。孔子聽到子產死,流著眼淚說:「古之遺愛也。」稱贊子產的仁愛,有古人的遺風。鄭國也並沒有衰敗。足見叔向的看法是錯誤的。 編輯本段晉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頃公十三年)冬天,趙鞅和荀寅率領晉國軍隊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濱修建城防工事,同時,向晉國民眾徵收「一鼓鐵」鑄造鐵鼎,並在鼎上鑄上范宣子所制定的「 鑄刑鼎刑書」,公之於眾,「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這件事也引起了國內外輿論一片嘩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責難最尖銳激烈。 魯國的孔丘(即孔子)說這是亡國之舉:「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今地不詳)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晉國的蔡史墨則說:「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為下卿,而幹上令,擅作刑器,以為國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趙氏,趙孟與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孔子話的大意是說:晉國將因為這次鑄刑鼎而滅亡了。原因是,晉國在晉文公之前一直恪守始祖唐叔所接受的法度,用於治理國民,卿大夫也遵守自己的等級次序,所以民眾能尊敬貴者,貴者能保住祖宗的基業,貴賤差別不發生錯亂,這就是所謂的法度。晉文公為此設立執掌官職位次的官員,在被廬制定法令,並因此作了盟主。現在廢掉這個法度,而鑄造刑鼎,讓老百姓從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條文了,他們還能再尊敬那些貴人?貴人又怎能保守祖宗基業呢?貴賤等級沒有了,還怎麼治理國家呢?何況范宣子的刑書是在夷地檢閱軍隊時制定的,是晉國的亂法,怎麼能把它作為法令呢?而蔡史墨則是預言范氏、中行氏將會因鑄刑鼎而滅亡。原因是,中行寅是下卿,但違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鑄造刑鼎,以此作為國家的法令,這是法律的罪人。而范氏,改變被廬制定的法律,這就是取亡之道。恐怕還要牽涉到趙氏,因為趙孟參與了。不過趙孟是出於不得已,如果修養德行,可以免除禍患。 晉鑄刑鼎畢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大進步,它打破了統治階級專斷刑律、任意處置剝奪百姓權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開辦私學打破學在官府的教育體制一樣,它在開啟民智、喚醒人們自我意識,以至打破舊的政治格局、推動社會改革進步方面意義是不可低估的。晉國之所以在春秋時代霸業長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國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強干者隨時推翻消滅專政弄權危及晉國以及多數卿大夫利益的豪門強族,三(谷阝)、欒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繼滅亡削弱,都是這種新陳代謝的表現。而三家分晉,韓、趙、魏成為戰國時代法家的主要發源地,當與晉國的這個重視法制建設和普及的傳統有著密切的關系

4. 子產鑄刑鼎在中國的政治史上有什麼深遠意義

公元前536年三月,鄭國執政的大夫子產,將鄭國的刑法鑄在象徵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所有人公布。在此之前,中國從來沒有公布過法律,也沒有公布過其他制度文書。子產的這次“鑄刑鼎”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也是中國政治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這在現代人看來是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在當時掀起了軒然大波。

從秘密到公開

“鑄刑鼎”後,晉國的大夫叔向寫信痛斥子產。鄭國因公布法律招致了晉國的批評,而且寫信的叔向還是子產的好朋友,可見這件事情在當時影響有多大。叔向在信中的反對意見,基本上就是當時中國社會反對公布法律的意見總結。大致意思是這樣的:叔向認為君王治國依靠的是禮法,而不是刑罰。應該道德來約束,而不是依靠力量。意思就是擔心老百姓了解法律後滋生爭強好勝的心思,忘記了謙和禮讓的性情。

5. 法家先驅子產的「鑄刑書」有何歷史意義

子產是春秋時期鄭國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也是中國法制史上頗有建樹的一位代表人物。他執掌政事21年,改革國內弊政,充分發揚貴族民主精神,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政績。尤其是在法律改革上,他首創鑄刑書,創立了中國第一部成文法,為封建社會初期法制建設的探尋和摸索指明了前進的方向。
鄭簡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子產執政的第八年。子產將貴族階級的法律刑文鑄造在青銅鼎上,將各項律令清晰無誤地公布於眾。鄭鑄刑書,開成文法之先河,這在當時引起了各諸侯貴族的一片嘩然。晉大夫叔向就寫信給子產表示反對,他說:「法律一經公布,人們知道如何避免刑罰,便會棄禮而不顧,錐刀一般的小利益也要去爭奪。」叔向的言論與23年後晉鑄刑鼎時孔子所反對的言論如出一轍。孔子說:「人民只看鼎上條文不看貴族面孔了,貴族還怎樣體現尊貴的身份?貴賤沒有次序,又怎麼能立國呢?」
叔向、孔子為何會在鑄刑書這件事上如此反對呢?原來,自西周初年,周公制禮作樂開始,周禮作為不刊之典已經行之數百年。在宗法制為主體的社會生活模式中,調和社會矛盾的主要手段是「禮」而不是「法」。禮規范著社會成員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並深入貫徹到人們的思維意識中,就連子產本人也曾說禮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成語「天經地義」的出處)。
叔向、孔子因循舊制,想要將法律神秘化,把法律的解釋權獨掌在貴族手中,使庶民莫測,不敢輕試。因此,鑄刑書將法律公開化,必然對於貴族不利而對平民有利,這才引起叔向、孔子等守舊派貴族的反對。然而,在春秋時期這個社會大變革的時代,社會生產力的飛速發展,不斷沖擊著人們固有的生活方式,舊式的「禮樂大廈」搖搖欲墜,為封建法制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前景。隨著人們法治觀念的加強,成文法的制定已是勢所必然,子產首創刑鼎,削減貴族特權,這在法制史上的確是一個進步的措施。
應當說,子產鑄刑書與雅典公布德拉古成文法、羅馬公布十二銅表法有著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新興貴族、商人和平民不斷地劇烈地反對舊貴族特權才取得的。鄭國重商業,貴族利用隨意輕重的刑罰壓迫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對鄭國說來,是很不利的。子產公布刑書,多少有些限制貴族權力的作用。

刑書是國家權力的象徵。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鑒於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率先「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即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徵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法制史上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一般認為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舉措。在此之前,夏商與西周的法,是一種完全依附於禮的法,是不公開、不成文的法律,是一種「秘密法」。奴隸主貴族不制定也不公開頒布希么行為是犯罪,以及犯什麼罪應該處什麼刑的「刑書」,而是採取「議事以制」的方式審判案件,使人們經常處於「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極端恐怖之中。子產的將「刑書」公布後,不僅打破了「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的「禮治」傳統,而且限制、打擊了奴隸主貴族的特權,讓人們知道什麼是權利,什麼是義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新興地主階級和平民的既得利益,因而遭到晉國著名保守派奴隸主貴族的代表叔向的反對。子產沒有屈服,非常堅決地答復:「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意即「鑄刑書」正是為了挽救鄭國危亡。子產「鑄刑書」這一舉動,為後來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提供了經驗,因而他是當之無愧的法家先驅人物。

從鑄刑書這件事上可以看出,子產治國的一大特色是主張行猛政。猛政並非暴政,後者是暴虐濫刑,視民如草介;前者則強調重典治國,法不阿貴。子產以鑄刑書的方式將嚴厲的刑法公布出來,就是要讓人心有畏懼,不敢再犯。應該指出,刑書的公布必定是階級矛盾尖銳的反映,子產行猛政,用他自己的話來講就是「吾以救世也」。改革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便是為了限制貴族巧取豪奪,這對於緩和社會矛盾有著很大的積極意義,對後世也影響頗深。

6. 子產 鑄邢書 有何歷史意義

這是中國最早的成文法,揭開了中國法制史新的一頁,其中有不少條文為後世所因循。
公元前536年,在鄭國執政的子產首先創制新的法規,將法律條文鑄在鼎上予以公布,「以為國之常法」。這種「鑄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貴族們的攻擊,但它畢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鄭國的大夫鄧析在「鑄刑鼎」以後,又補充修訂了《竹刑》;公元前513年,晉國也仿照鄭國「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刑鼎》、《竹書》、《刑書》的具體內容已不可知,但從各家的議論記載中,可以看出這些法規是體現著以後法家所主張的無上下貴賤皆從法的精神的。在此基礎上,戰國時期的各國先後實行變法。並將法律公布於眾,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國李悝編定的《法經》和秦商鞅變法後頒行的《秦律》。

7. 孔子為什麼反對「鑄刑鼎」

是否「鑄刑書」、「鑄刑鼎」,表面上看,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深層卻體現了早期法家與早期儒家關於法律、關於國家治理的不同立 M保謖飧鑫侍獾謀澈螅導噬鮮竅質抵饕逵肜硐脛饕宓畝災牛治家倫理與思想家倫理的分野 □喻中在中國法律演進史的初期,曾發生過一場著名的且至今仍不乏現實意義的「大討論」:是否需要把法律公之於眾。率先提倡法律公開,並把這個理念付諸實踐的著名人物是鄭國的子產;23年之後,晉國的趙鞅等人又有同樣的舉動。明確反對子產觀點的是晉國的叔向;當晉國人自己准備「鑄刑鼎」的時候,孔子則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子產、趙鞅要把刑法鑄在銅鼎上,讓公眾知曉,叔向、孔子則明確反對「鑄刑鼎」,這就是爭論雙方的基本觀點。在2500年後的今天,我們都知道,法律公開是一個基本的法治原則。為什麼在中國法律史的源頭,一個小國的政治實踐者(子產)就提出了如此「先進」的法治理念?為什麼澤被後世數千年的大思想家(孔子)反而要拒斥這種「先進」的法律措施?有一些教科書把孔子反對「鑄刑鼎」的原因,簡單地歸結為「思想落後、保守,代表了奴隸主階級的利益」,這顯然不足以說明問題的症結,既低估了孔子的人格,也無助於同情地、語境化地理解孔子的思想傾向。按照《左傳》的記載,子產是那個時代傑出而理智的政治家,在鄭國的政治舞台上享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據說,即使在個人生活中,子產也足以為人楷模。譬如,他遵循各種禮儀,過著具有德性的日常生活,因而獲得了孔子的高度贊賞。但是,作為政治人物,子產心中還有一個致命的隱憂,那就是鄭國的生存危機。在相互傾扎的列國環境里,鄭國雖然歷史悠久,文化古老,卻地域狹小,實力不足,始終處於強大的鄰邦楚國與秦國的威脅之下,危如累卵。身為鄭國政界的中流砥柱,子產的第一要務,就是要保障鄭國的生存權。然而,當時的鄭國與其他國家一樣,都處於禮崩樂壞的大潮中:上層的肉食者們相互謀殺,離心離德,沖突不斷;下層民眾也就像一群無頭蒼蠅,漫無目標,一片混亂。在這樣的國內形勢下,鄭國的國力日漸衰敗,社會生產力急劇下降。為了扭轉這種趨勢,子產出台了多項政治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鑄刑書」:把法律刻在銅鼎上,讓法律向所有人公開。根本的目標就在於以統一的法律來重建基本的社會生活秩序,實現由亂而治的轉向。獲悉子產推行的這項改革措施之後,晉國政治家叔向很快就派人送來一封信,他在信中指責子產並認為:古代的聖王不制定刑事法典,主要是害怕民眾滋生訟爭之心;民眾若有訟爭之心,必然拋棄傳統的禮義,紛紛引征刑法文本;為了毫末之利,必將爭執不休。這恐怕不是國家長久之徵兆。面對叔向的批評,子產在回信中寫道:「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這就是說,我的才能很有限,不能為子孫後代考慮,我惟一能做的就是拯救當下的危局。沒想到在23年之後,晉國的趙鞅等人又要「鑄刑鼎」,這就引起了孔子的抗議。雖然史書上並沒有記載孔子對子產的批評,但在《左傳》的「昭公六年」與「昭公二十九年」中,分別記載了叔向對鄭國子產「鑄刑書」的批評以及孔子對晉國趙鞅等人籌劃「鑄刑鼎」的批評。把這兩個相去不遠的歷史事件結合起來,我們可以看到那個時代關於是否「鑄刑鼎」的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子產、趙鞅主張制定並公布法律,叔向、孔子反對制定並公布法律。為什麼孔子反對制定並公布法律?美國漢學家史華茲在他的代表作《古代中國的思想世界》中提供了一個頗有新意的分析:按照孔子的邏輯,法典提供的行為模式可以支配民眾的行為,而作為倫理先鋒隊的貴族,也可以通過以身作則的方式,支配民眾的行為;如果將法律公之於眾,以之強化法律對於民眾的支配地位,就必然會削弱貴族對於民眾的支配地位。如此,貴族相對於民眾的引領地位、楷模作用、先鋒隊的功能,又將從何談起呢?竊以為,這樣的觀點不能解釋成為孔子的私心:希望維護貴族階級的私利。更公允的解釋應當是:孔子提出這樣的觀點,是堅信自己的「職業倫理」的必然結果。仿照韋伯所謂的「以政治為業」、「以學術為業」的著名論斷,我們也可以說,孔子在恪守「以倫理為業」,這才是孔子的命根子。孔子對於貴族的倫理先鋒隊的信心,強調「倫理先鋒隊」對民眾的領導,類似於真正的政治家對於政治的信心,真正的學者對於學術的信心,真正的宗教信徒對於宗教教義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說,孔子的角色,類似於一個佈道的宗教領袖。與之對立的子產身處廟堂之高,耳聞目睹的盡是禮崩樂壞的現實,對於當時的「貴族先鋒隊」早已失去了信心;無可奈何之下,只好另闢蹊徑,把建立政治秩序的希望寄託在超越於貴族與民眾之上的法律。這就是雙方各自的長處與局限。是否「鑄刑書」、「鑄刑鼎」,表面上看,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深層卻體現了早期法家與早期儒家關於法律、關於國家治理的不同立 M保謖飧鑫侍獾謀澈螅導噬鮮竅質抵饕逵肜硐脛饕宓畝災牛治家倫理與思想家倫理的分野。

8. 鼎為什麼是中國古代帝王的象徵

鼎,是我國夏朝禹之子啟時鑄造的。它分別以九隻刻樓精美、古樸典雅、氣勢莊重的青銅大鼎,體現了王權的集中和至高無上,反映了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昌盛。幾千年來,一直被人們視為中華民族傳世之國寶。在工藝美學上,它是一套稀世之作,從文化考古角度分析,它是我國青銅器時代的集中代表,從鑄造工藝技術上看,它標志著中國的歷史已結束了野蠻時代,進入了文明的時代。令人遺憾的是:盡管有關九鼎的資料,不絕於歷代史冊,但在二千多年前,它就早已不知隱身何處了。夏代的青銅鑄造業,已相當發達。青銅是銅和錫的合金,熔點低,便於鑄造冶煉。夏代的煉銅業。古文獻中亦有記載。《越絕書》卷十一日:「禹穴之時,以銅為兵。」關於鑄造九鼎,《墨子·耕柱》曰:「昔日夏後開(啟)使蜚廉折金於山川,而陶鑄之於昆吾,……九鼎既成,遷於三國。」三國指夏、商、周。《左偉》宣公三年曰:「桀有昏德,鼎遷於商。」即言此事。據考古材料證明,當時的奴隸在鑄造象九鼎這樣的大型器件時,一般是首先用質細的泥土製成器范,再用木炭作燃料,用銅制的坩鍋冶煉銅,錫礦塊,最後將銅錫溶液注入范中,就成為青銅器。
《春秋左傳》中,談到九鼎鑄造的情況:夏朝初年,朝廷劃天下為九州,州設州牧。夏令九州牧貢獻青銅,鑄造九鼎。事先派人把全國各州的名山大川、形勝之地、奇異之物畫成圖冊,然後派精選出來的著名工匠,將這些畫仿刻於九鼎之身,以一鼎象徵一州。所刻圖形亦反映該州山川名勝之狀。九鼎象徵九州,反映了全國的統一和王權的高度集中,顯示夏王已成為天下之共主,是順應「天命」的。正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濱,莫非王臣。」從此,九州成為中國的代名詞,「定鼎」,成為全國政權建立的代名詞了。

從此,鼎就代表了至高權力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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