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的發展歷程
20年前的一次重要會議
20年前,正值煙花三月的時候,國務院經濟技術社會發展研究中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經濟學院的領導和專家學者,24個首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領導與專家,齊集歷史文化名城揚州,以歷史文化名城的經濟社會發展為專題,進行了廣泛的交流與研討。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會議,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建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許多專家學者和領導都作了非常重要的發言。
會議進行了5天,來自首批24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154位代表,百家爭鳴各抒己見,一致認為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建設不能脫離經濟社會的發展,如果結合得好可使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得益彰、兩全其美,反之則會相互對立,兩敗俱傷。
這次會上還有許多專家和代表很好的發言和意見。文化部文物局的代表郭旃(時任文物處副處長)在會上也做了《關於歷史文化名城發展戰略研究工作的幾點意見》發言,著重提出:「要牢固確立文物必保和保護文物古跡同發展經濟相統一的觀點……把完善地保護優秀的文化遺產,實現城市生產、生活的現代化和繁榮社會主義經濟,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發展的目標。」確立了這個觀點,歷史文化名城就會在良性循環中健康地發展。那麼,怎樣把文物保護和發展經濟統一起來呢?郭旃說:「 要把文物古跡保護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在摸清各項資源和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出全面、科學的總體規劃來,合理地管理、開發和利用各項文物資源。對任何一個事物,如果沒有宏觀的認識,不能全面地分析與這一事物有關的縱、橫各個方面,就不能有高水平的指導,也就不利於有效地把握這一事物的進程。目前把文物古跡保護作為名城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內容來討論,並從規劃的角度,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特點,論證保護文物古跡的重要性和合理有效的保護方法,提出實施的設想,這一切無疑都是很好的。這將可以逐步消除名城保護工作中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就事論事、四處救火的被動現象。可以相信,有了文物必保的意識,把文物保護事業合理地納入名城的總體規劃,就不難走出一條協調發展的道路。」
郭旃在發言中還提出了「如何在歷史文化的發展中保護文物古跡」、「保護和發展名城需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積極而又長期的支持」的意見,現在看來仍然是很重要的。
這次會議之後,由於種種原因,如機構調整、人事變動等等,國務院經濟技術社會發展研究中心未能繼續關心、指導、支持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發展工作,特別是未能把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歷史名城的保護與建設統一協調起來,是一件很大的憾事。比如大的經濟項目的安排、房地產的開發,甚至工農業、三產的規劃布局等等都掌握在經濟社會發展部門的手裡,如果他們繼續關心歷史名城的保護,對此予以合理的安排,城建和文化文物部門花費天大的氣力也難辦到的一些事就可以很好地解決了。如果形成了對立,事情就難解決了。20多年來,我們常說「累戰累敗」的事情太多了,造成文物的極大損失。
真正貫徹「兩重兩利」方針
關於「兩重兩利」方針的認識,我曾經在一篇《有中國特色的文物建築保護理論與實踐科學》的文章中回顧了建國以來的經過和實例,認為:「保證重點,分等分級、分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是文物建築保護管理的重要經驗。世界上的事物總是千差萬別的,完全一樣的很少,或是根本找不到這是客觀的存在。對待不一樣的事物,處理的方法也不同。根據這一客觀的存在,40多年來,我們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尤其是在解決文物建築保護與各種情況下所產生的矛盾時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要真正貫徹「兩重兩利」方針,最根本的一條就是要客觀地權衡文物保護和新建設兩者之間的輕重,合理地解決。有下列幾種不同的解決辦法:當某一古建築和文物古跡十分重要而又不能搬動,如果與新的建設發生矛盾時,這一新的建設就要為保護重要文物古跡讓路。如果某一新的建設工作十分重要而又必須在這一古建築或文物古跡的位置上進行時,這一文物古跡就要為新建工程讓路。如果這一文物古跡的價值不是很大,即在做詳細的測繪、記錄之後,予以拆除,把記錄資料留作研究參考。如果這一文物古跡價值重大,即把它遷移他處重建保護。如果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的價值重大,又不能搬遷他處,新建工程也必須在古建築所在位置進行時,就要採取工程技術上的措施把文物古跡在原地保護起來。
文物、古建築、古城鎮 保護史上的三個里程碑
城市更是人類文明集中的焦點,因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是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環節。但是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是逐步在我們的文物保護工作中明確和深化的。回顧一下我國文物、古建築、古城鎮保護的歷程,大約可分為三個階段,也可以說是三個里程碑。
在上世紀二三十年代,首次把古建築列入了文物保護的范疇。中國的文物保護有著上千年的悠久歷史,從前把文物稱之為古董、骨董,指的是金石、陶瓷、書畫、簡牘、印章、雕塑、玉器、琴書等等,而古建築則為工匠之作,不能進入文物的行列,因此也就不去加以保護了。19世紀末期和上世紀初期,我國一些開明人士、進步學者們認為中國的古建築和其他文化遺產一樣,同樣是「國粹」,應該由中國人自己來進行調查研究,整理出版,發揚光大。於是,由朱啟鈐等人發起成立了中國營造學社,並相繼由梁思成、林徽因、劉敦楨等主持。
建國前中共中央派人請梁思成等編制發到解放軍中的《全國重要文物建築簡目》,要求在解放全國各地時,注意保護文物建築。在這些項目中,就把當時的北平作為一個完整古城來保護。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把古城、古鎮作為文物來全面加以保護,未能受到重視,以致引起了對大量古城風貌和文物古跡的破壞。絕大多數的城牆、城樓和街市公共建築,如城樓、鍾鼓樓、牌樓等等被拆除。而後由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城市建設管理總局提出了報告和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名單,經國務院審定後公布了。首批歷史文化名城的公布,不僅使古建築文物的保護能更好地納入城市建設的范圍,而且擴大了文物保護單位的界限,可以更好地考慮周圍環境和彼此之間的聯系,組成完整的歷史文化名城風貌。這一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措施,是一次重大的發展,可以說是古建築文物保護工作的第二個里程碑。
古建築文物保護工作的第三次發展,就是這次以經濟學界為主所倡導的,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研究進行的討論。這對歷史文化名城(包括文物古建築、文化傳統)的保護、規劃、建設具有重大意義的發展。
歷史文化名城形成和發展的主要因素雖然很多,有政治的、軍事的、經濟的、交通的、游樂的(如承德避暑山莊)等等,但是其中由於經濟發展而成為歷史文化名城的,為數甚多。在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無一是離開了經濟基礎而發展的。今天的首都北京,雖然性質是政治和文化中心,但同時也十分重視經濟的開發。杭州、桂林、遵義、延安、西安、洛陽、昆明、成都等等,雖然它們作為形成歷史文化名城的條件有所不同,現在所賦予的城市性質也不完全一樣,但它們都同樣不能脫離經濟基礎而存在。
正因為歷史文化名城還在使用著、發展著,那麼它的經濟和社會也必然同時在不斷地運動和變化著。社會在前進,經濟在發展,居民的生活要改善,這是不能阻止的歷史潮流。我們的文物保護和城市規劃工作者,過去主要是從「體形環境」方面去考慮的,如文物本身的保護維修、城市傳統格局、城市建築風貌等等很少也很難從經濟方面去考慮,因為分工不同,各有側重。而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確是歷史文化名城存在和發展的生命線,沒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歷史文化名城也就不能繼續存在和發展了。
歷史文化名城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強大支柱
在上世紀90年代初,我又以《歷史文化名城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強大支柱》為題,再次重點闡述了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經濟基礎及其發展的意見,對協調保護與建設矛盾以及解決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矛盾提出了如下建議:在傳統的經濟基礎及其發展方面,經濟是基礎,這是人所共知的。我們考察了一下,所有歷史文化名城的產生、成長、發展,大多數是在經濟發達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腰纏十萬貫,騎鶴上揚州」,說明了揚州當年的經濟繁榮。西安、洛陽、南京、開封,這幾座古都,當時經濟繁榮的情況歷史上記載很多。就是今天我們的首都北京,雖然也曾經做過遼、金、元、明、清幾代王朝的首都,但是考察其產生和發展,正是由於她南臨大海、西依太行、東接運河、北通草原,是在通向蒙古高原和東北地區的交通樞紐的地位和商品生產、經濟貿易的基礎上成長起來的。就是一些本來為政治、軍事需要建立的城市、為了維持其城市的供應,也要發展經濟。如像長城沿線的軍事重鎮,本為屯兵駐防的需要,為了軍需供應,發展了屯田和移民實邊,很快充實了經濟基礎。例如西漢時期的張掖、武威、酒泉、敦煌河西四郡,2000多年一直是經濟的中心,例子很多不能一一舉出。因此,歷史文化名城必須要發展經濟。
歷史文化名城的經濟優勢,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原有的經濟基礎,二是歷史文化傳統。原有的經濟基礎除了一般的交通運輸、商業貿易、金融企業、工農業生產之外,我想應抓住土特名產這個環節。如像宜賓就應該抓著五糧液酒的生產,現在國內外的需求量都很大,供不應求,經濟效益也大,但我想要提起注意的是質量很要緊,如果質量敗下來就很危險了,還應挖掘傳統技術,改良提高。又如景德鎮,陶瓷生產這一優勢一定要抓住。有些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特產還要挖掘,如徐州市從已失傳多年酒的傳統產品中,發掘出了「沛公酒」,增加了生產,豐富了歷史文化名城的內容。許多歷史文化名城的老字型大小、老店面、老產品,有的已經失傳或停業了的,也應挖掘恢復,不僅可以增加生產也可為歷史文化名城豐富內容。
發展旅遊是歷史文化名城的一個重要經濟項目。歷史文化名城一般都具有這一優勢。據了解,國外的旅遊者,凡來中國旅遊的主要是看中華的古老文明、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因此,首先必須要保護和修整好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不僅要發揮民族文化藝術傳統的優勢,還要注意對歷史文化名城的宣傳介紹、導游講解。旅遊服務設施是很關鍵的一環,旅館、飯店、影劇院、音樂廳、通訊以及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等均很重要。在旅遊收入上,旅遊產品是一個很重要的成分,必須加以重視。旅遊產品既有經濟效益又有社會效益,這裡面有很多的學問,要很好地研究。
20年來的經驗證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沒有得到經濟社會發展部門、科技、旅遊等部門的足夠重視,損失之大難以估計。為此,建議國家發改委、旅遊、環保、科教等部門都直接參加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中來,在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的時候,把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同時考慮。經濟學、社會學、科學技術、旅遊等等各方面的專家學者也直接參加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發展中來。
⑵ 2015年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學術委員會人員名單
一 2014年開始,已經著手清理各類委員會,而且特別清理打著國家旗號的
二 歷史文化名版城權規劃學術委員會,目前只有中國住建部,也就是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有,但是具體名稱是 城市規劃學術委員會
三 因此樓主,如果是官方的話,是沒有這個委員會
⑶ 什麼是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名城是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再說具體點就是版:指在歷史,政治、權軍事、經濟、科學和文化藝術等一某方面具有獨特的地位,並積淀和保存了眾多的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的城市。
世界文化遺產 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舉行第十七屆會議,通過了《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明確了文化遺產的定義: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聯合體;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3、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等地方。
⑷ 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等管理工作。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歷史建築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或其組建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建設、財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領導,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並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專項資金的來源是: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公有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街區內其他公有建築的轉讓、出租、舉辦展覽等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大力鼓勵和支持社會捐助,開辟多種資金來源,用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
第七條本市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認定、調整、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工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建築、土地、文物、歷史、文化、社會、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對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⑸ 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六條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抄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名城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名城保護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機構。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名城保護工作。
⑹ 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十二條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保護區劃定後十二個月內,制定具體保護辦法,經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⑺ 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十三條
在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與保護區的傳版統風貌或民族地方權特色相協調,以及符合名城保護的其他要求。
前款各類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設計方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會知名城保護委員會。
⑻ 阮儀三的介紹
阮儀三,1934年11月出生,蘇州人。1956年考入同濟大學,1961年畢業版留校。現任建設部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權城研究中心主任,同濟大學建築城規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努力促成平遙、周庄、麗江等眾多古城古鎮的保護,因而享有「古城衛士」、「古城保護神」等美譽。曾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遺產保護委員會頒發的2003年亞太地區文化遺產保護傑出成就獎。主要著作有《護城紀實》《護城蹤錄》《江南古鎮》《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理論與規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