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唐律的主要特點和歷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點與歷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點
從唐律的篇章結構和主要內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以刑為主,諸法合體
唐律繼承了中國封建法律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傳統,在唐律中,制裁各類犯罪的刑法規范仍然是其主要內容,同時,兼有民事、經濟、行政、軍事、訴訟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唐律對許多涉及婚姻、債務、財產、繼承以及經濟、行政上的違法或過錯行為也都以刑罰手段予以懲罰。中國自第一個統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來,一直實行中央集權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藉助於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實行嚴厲的鎮壓,以維持統治秩序的安定,而強化立法正好順應了這一要求。
2.科條簡要,刑罰適中
中國封建法典的編纂和法律的修訂經歷了一個從繁雜到簡要的發展過程,唐律繼承了北齊「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傳統,共十二篇500條,律文之下附有準確而嚴密的註疏,是中國封建法典中最為簡要、精練的一部,成為後世歷代封建王朝法典編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術的成熟。
中國封建刑罰制度也經歷了一個從殘酷、繁雜到輕緩、規范的演變過程。唐朝處於中國封建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鼎盛時期,高度發達的社會文明在刑罰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規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罰種類、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從輕為原則,作了嚴格細致的規定,如關於如何確定老疾犯罪的年齡標准及對"十惡"中"謀叛以上"重罪的處罰等,都體現了立法者欲以"寬仁治天下"的精神。
3.依禮制律,禮法合一
依禮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張的綱常禮教作為法律的指導原則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據,禮法合一是指禮的要求與法的規范互相滲透,水乳交融,這一特點是唐律發展到成熟完備階段的典型標志,也是中華法系區別於其它法系的最顯著特徵。這一特點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1)所有條文都以封建的「三綱」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具體為了體現「君為臣綱」,規定了一系列嚴懲危害皇帝安全、尊嚴和專制統治的犯罪以及議、請、減、贖、當等一整套條款,以確認和維護封建皇權以及相應的官僚貴族特權;為了體現「父為子綱"」和「夫為妻綱」,規定了對不孝、惡逆、不睦、不義、內亂等行為的嚴懲以及七出、義絕等一系列原則制度,以確認和維護以父權和夫權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許多法律條文都直接淵源於禮的規范,如大不敬、八議、同居相隱、五服制罪等許許多多規定,都將禮的精神與律的形式緊密而完美地結合為一體,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準乎禮","失禮之禁,著在刑書"。
(3)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唐律條文的"疏議"部分。唐律繼承了西漢以來禮律融合的傳統,使封建的禮教綱常進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4.立法技術空前完善
制定唐律時,唐初統治者充分借鑒了以往歷代統治階級豐富的立法經驗,繼承和吸收了歷代法律發展過程中的優秀成果,立法技術臻於成熟、完善。在法典體例篇目上,結構嚴謹,排列有序,篇條之間,聯系清晰;在律文內容上,所涉廣泛,但多而不亂,文字簡約,卻保證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術語的使用准確而規范,律文與律疏有機配合,注釋確切,舉例恰當。唐律代表了中國封建立法技術的最高成就,在中國法典編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義。
B. 結合史實論述唐律的歷史地位(l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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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目錄
唐律一詞的由來:
唐律包括哪些:
唐律的介紹
編輯本段唐律一詞的由來: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
編輯本段唐律包括哪些:
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編輯本段唐律的介紹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C. 簡述唐律的特點與影響和歷史地位
一、 唐律的特點:
唐朝是我國歷史上一個繁榮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別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後,總結隋朝滅亡的教訓,勵精圖治,採取了許多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農業、手工業、商業、對外貿易、科學文化等,得到空前發展。唐朝成為繼兩漢之後強大的封建王朝,也是當時最大的文明國家。唐律就是在這樣歷史條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國古代封建政治經濟文化繁榮發展時期的產物,從唐律的內容看其有以下特點:
第一,體例完善,結構嚴謹,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的特點。體例完善是說一部唐律,幾乎把當時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法律關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之所以有這樣完善的體例,並不是偶然的,因為唐初社會穩定,封建政治、經濟、文化蓬勃發展,封建社會進入鼎盛時期,封建社會所有的各種社會關系都已呈現出來,而且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整,同時,自秦漢以來,近千年的封建統治和法制建設,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極為豐富的經驗。
結構嚴謹主要表現在《名例》篇與各篇的關系,以及律條彼此之間的照應,特別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統治者運用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中的輕重緩急,使人看了一目瞭然。科條簡要,寬簡適中表現在以往秦漢法律,向以繁雜著稱。西漢武帝以後,因一事立一法,導致律令雜亂。西晉修律對漢律令作了大幅度縮減,北齊律定為12篇,949條,較前又有所進步。唐沿隋制,實行精減、寬平的原則,定律12篇,502條,並為後世所繼承。僅以太宗修《貞觀律》為例,「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足見唐律的上述特點。
綜觀唐律篇目體例排列的邏輯次序,結構嚴謹,一環扣一環,科條簡要,寬簡適中,反映了唐代立漢技術已達到相當成熟階段。
第二:禮刑並用,禮法合一。禮法結合,德刑並用,肇始於漢代武帝時期,以後歷經魏晉南北朝,禮法進一步結合。於唐代,禮的基本精神,成為立法的理論基礎。唐律《名例律·疏》雲:「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皆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說明德禮與刑罰作為統治手段,相輔相成,二者不能分離的關系。唐統治者藉助《疏議》,把德、禮都賦予法的內容。例如為解釋「謀反」引《公舉傳》雲:「君親無將,將而必誅。」以此論證謀反罪必須在「將」行未行時,即嚴加鎮壓。因為按照德禮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會,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標准。忠君、孝親,是維護封建統治的最高准則,把它賦予法律的內容,違犯這最高准則,便構成嚴重的犯罪,處以相應的刑罰。這種精神幾乎貫穿於唐律的第一條文。
第三:寬仁慎刑。史書記載,唐太宗李世民「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寬仁,就是提倡用輕刑。唐初,統治者親眼看到隋朝實行嚴刑峻罰,激化了社會矛盾,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潰」的局面。他們以此為鑒,從長治久安的目的出發,在貞觀年間修訂舊律時,降死刑為流刑者九十二條,降流為徒者七十一條。其它削去煩苛,變重為輕者,不可勝記。綜觀中國古代刑罰制度,惟有唐律規定者最輕。主要表現在:(1)唐律規定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種,分二十等。死刑處決方法只用絞、斬。(2)基本上一罪一刑。唐以前或以後,有時一罪二刑、三刑。(3)刑罰加減方面以從輕為原則。例如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絞為止,而不加至斬。(4)加役流取代可殺可不殺而不殺的死刑犯,這是唐太宗時創設的。凡死刑犯可不殺者則流三千里,一般流刑到流放地後,在那裡加役一年,而加役流多勞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總之,一部唐律都貫穿著輕刑原則。
慎刑,是指對犯罪者處刑時,取慎重態度。唐太宗曾對他的臣下說:對待一般犯罪「當審事理之輕重,然後加之以刑罰。」對於死刑,因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規定:對判處死刑的罪犯,在執行前要反復審核,反復向皇帝奏報,在京師的「二日中五復奏」,各州則「三復奏」,表示慎刑的態度。史載由於實際此制,而使「全活者甚眾」。在一定程度上自能減少冤獄。
二、唐律在法律文化發展史上的重要地位
唐律,由於它產生的歷史條件,使它在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發展史上,上承戰國時期的《法經》,歷經秦漢魏晉,至唐而集其大成,成為典型的封建律典。從而也使它成為唐以後歷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清代大學問家孫星衍曾說:「不讀唐律,不能知先秦歷代律令因革之宜。」換言之,讀了唐律,就能夠了解歷代律典之擅遞關系和來龍去脈。縱觀中國歷代律典發展變化的事實,誠如孫氏所言。
由於唐朝高度發展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成為當時世界上文明先進的國家,與各國的經貿關系和友好往來,非常頻繁,許多國家特別是東亞各國,派遣使節和大批留學生來唐,學習中國的先進文化和各種典章制度。唐律設有「化外人」文條,調整外國人居唐期間的法律關系,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統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們在學習中國文化的同時,也把唐律引進本國,結合本國情況,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亞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國著名歷史學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兩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侶學生,來到中國留學,把中國的文化,各種上層建築的意識形態,差不多和盤地輸運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學者桑藏所說:「我國大寶律大體上是採用唐律,只不過再考慮我國國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將唐律中的「八議」省為「六議」,刪去「議勤」、「議賓」。將「十惡」改為「八虐」,刪去「不睦」、「內亂」。刑罰制度大寶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計里數,而分為近流、中流、遠流三等。大寶律所規定的罪名,如闌入宮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關等,皆與唐律相同。朝鮮古代律典,據《高麗史》記載:「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於唐。至於刑法,亦采唐律參酌時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參用隋唐」。可見,唐律的影響,不僅及於唐以後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於日本、朝鮮、越南等東亞各國,在世界幾大法系中,成為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它對世界封建律典的影響,堪與羅馬法媲美。因此,說唐律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遺產中保存至今的瑰寶,應該是非常恰當的。
D. 《唐律疏議》的內容結構和歷史意義是什麼 《唐律疏議》的內容結構和歷史意義是什麼
唐律疏議》以《唐律》律文為經,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順序,對502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詮解和疏釋,並設置問答,辨異析疑。其疏其議,皆編列於律、注之後。問答,則是作者對律文的疏議感覺可能出現疑問的地方,對問題作出更深入的闡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議序》中指出:「名疏者,發明律及注意;雲議者,申律之深義及律所不周不達,若董仲舒《春秋決獄》、應劭《決事比》及《集駁議》之類。」顯而易見,長孫無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議》之中僅反映在疏、議、問答三個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屬疏解之列。這一提醒,並非完全沒有必要。
《唐律疏議》作為一代法典,浸透著濃厚的封建意識,體現著封建統治階級的意志:它在宣布對「謀反大逆」之人「除惡務本」時是那樣的兇狠殘忍;它在維護尊卑、貴賤、長幼之別時是那樣的嚴峻周密;它在貫徹「刑不上大夫」原則時是那樣的曲盡其微;它在聲稱「奴婢賤隸,律比畜產」時是那樣的直言不諱。它以禮為中心,以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為支柱,構築著全部封建法律理論體系;它把鋒芒毫不掩飾地指向破壞封建經濟基礎和封建統治秩序的言論和行為。
《唐律疏議》(自然涵蓋《唐律》),集中國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國法制史上承前啟後,影響深遠。正因為它總結了以往各代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成為維護封建經濟基礎、上層建築和調整各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因此,歷代「承用不廢」,同時又成為五代、宋、元、明、清編制和解釋律例的藍本。清代大學者紀曉嵐認為:「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採用之。元時斷獄,亦每引為據。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宮進講《唐律》,後命劉惟謙等詳定《明律》,其篇目一準於唐。」紀曉嵐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的這一評說切實而又中肯,絕無徇情溢美之意。《唐律疏議》(含《唐律》)對唐後各代封建法律影響深遠,直到清末編制《新刑律》,在原有封建主義法律中,溶入資本主義法律的因素,上千年來以《唐律》為依據的立法傳統方被打破。
《唐律疏議》集權威法典、官員法律教材、司法考核大綱、人事任免規章於一體,充分展現了唐代高超的封建立法水準,體現了中華法律制度的強大生命力與中華民族的聰明才智。正如日本學者瀧川政次郎強調的那樣:「唐律在東亞法制史上所佔的地位與羅馬法在西洋法制史上所佔的地位相似。」 可以說,《唐律疏議》對世界法制的發展、尤其是亞洲地區各國的法制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指導作用,為人類文明的進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E. 試述唐律的特點及其影響簡潔點的!急用,謝啦~~
唐律的特點:(1)以復刑為主,制諸法合體
(2)科條簡要,刑罰適中
(3)依禮制律,禮法合一
(4)立法技術空前完善
唐律的影響:唐律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到鼎盛階段的產物,它對當時社會經濟的繁榮、政治的穩
定和文化的進步起了極大的推動和保障作用,不僅在中國,而且在世界法律制度發
展的歷史上也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F. 中國法制史·為什麼說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律完善的典範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國及東南亞法制史上具有深遠影響。
在中國法制史上,唐律居於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無論是立法思想、原則、篇章體例還是法律內容(五刑、十惡、八議、刑法適用原則等),都承襲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時又有所發展和創新,使唐律溶封建法典之共性與自身發展完善之特性與一體,以「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著稱於世,成為完備的封建法律形態。唐律不僅對唐代政治經濟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而且直接影響了後代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成為後世封建立法的典範。
唐律正是以其嚴謹的結構,簡明的文字,精確的註疏,完備的內容,而被後世各朝奉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廢。五代各國立法基本上取法於唐;宋朝法制也「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元代「參照唐宋之制」,修訂《至元新格》;明初制律主張「宜尊唐舊」,明太祖曾令臣下「日進二十條(唐律)」逐一講解,作為修訂明律的重要參考;在「詳譯明律」基礎上制定的大清律,「所載律條與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與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唐律對後世封建法制的影響,與此可知。
唐朝作為強大的封建帝國,曾是亞洲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其先進的文化包括法律被來往於長安的外國商人、僧侶、留學生傳播四方,使唐律對古代東、南亞等國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成為東南亞各國封建立法的淵源。
唐律對國內外封建禮法的廣泛影響,不僅表明其特有的典型價值,而且證明它是世界封建社會中最輝煌的一部法律。
G. 論述唐律的主要特點和歷史地位
唐律的特點有:
1、禮法合一。 唐朝繼承和發展了以往禮法並用的統治方法和立法經驗,使法律內容「一準乎禮」, 真正實現了禮與法的統一。
2、科條簡要、 寬簡適中。唐朝在前代律典的基礎上,再次實行精簡、寬平的原則,定律為12篇,502條,從而改變了秦漢以來律令繁雜的局面。
3、用刑持平。唐律規定的刑罰比以往各代都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
4、語言精練明確,立法技術高超。唐律結構嚴謹、立法技術相當完善。 唐律概念明確,用語比較確切,邏輯嚴謹,立法水平堪稱楷模。唐律不愧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唐律的歷史地位:
1、唐律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唐律承襲了秦、漢的立法成果,吸取晉律學的成就,使唐律表現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對宋、元、明、清法律產生了深刻影響。
2、唐律對東亞各國的影響。唐律作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對亞洲特別是東亞各國產生了重大影響。日本《大寶律令》、越南的 《刑書》和朝鮮的《高麗律》都參用唐律,可見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佔有重要地位。
中國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經驗的積累。自夏朝開始正式確立法制以後,每個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還不斷總結經驗,推進法制的發展。
早在西周時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論,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以後,又在法典的體例和內容等方面不斷發展。
從體例上看,自戰國時《法經》的六篇,經過漢朝《九章律》等的演進,到隋朝的《開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並為《武德律》以及以後的《永徽律疏》所繼受。
《永徽律疏》是中國現存第一部內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國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
唐律的內容承前啟後,在總結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並且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中法律與歷史結合的先河。
《唐律》之義疏自高宗時作成頒行後,終唐之世,一直沒有廢止過。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令格式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刪修,結果是「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義疏仍與單行律並行。其後,義疏以兩條渠道發揮著影響。
H. 唐朝法制的特點和歷史影響
一是「德本刑用」。唐初統治者強調論理道德是治國之本,刑罰鎮壓為輔助手段。因此,「德本刑用」思想成為當時立法的重要依據。
二是立法要求寬簡、穩定、統一。唐朝建立時就確定了寬簡的立法思想,貞觀年間 根據這一思想刪簡了舊律,作了不少改重為輕的規定,並保持了法律的穩定與劃一。
三是嚴格守法與執法。為維護封建法制的權威,唐朝嚴格了貫徹守法與執法的原則,使得內外官吏「多自清謹」,守法、執法情況較好,保證了封建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唐律的歷史地位主要體現在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 (l)唐律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襲秦漢的立法成果,吸取漢晉律學的成就,使唐律表現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對宋、元、明清法律產生了深刻影響。(2)唐律對東亞各國的影響.唐律作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響力不僅作用於本國.而且超載國界,對亞洲,特別是東亞各國產生了重大影響。如朝鮮高麗律的篇章內容都取法於唐律.日本大寶律令也以唐律為藍本,越南李太尊時期的刑書.也大都參用.可見,唐律不僅在中國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佔有重要的地位。
I. 唐律在中國法律史上的地位
唐朝是我國歷史上一個繁榮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別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後,總結隋朝滅亡的教訓,勵精圖治,採取了許多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農業、手工業、商業、對外貿易、科學文化等,得到空前發展。唐朝成為繼兩漢之後強大的封建王朝,也是當時最大的文明國家。唐律就是在這樣歷史條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國古代封建政治經濟文化繁榮發展時期的產物,從唐律的內容看其有以下特點:
第一,體例完善,結構嚴謹,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的特點。體例完善是說一部唐律,幾乎把當時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法律關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之所以有這樣完善的體例,並不是偶然的,因為唐初社會穩定,封建政治、經濟、文化蓬勃發展,封建社會進入鼎盛時期,封建社會所有的各種社會關系都已呈現出來,而且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整,同時,自秦漢以來,近千年的封建統治和法制建設,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極為豐富的經驗。
結構嚴謹主要表現在《名例》篇與各篇的關系,以及律條彼此之間的照應,特別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統治者運用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中的輕重緩急,使人看了一目瞭然。科條簡要,寬簡適中表現在以往秦漢法律,向以繁雜著稱。西漢武帝以後,因一事立一法,導致律令雜亂。西晉修律對漢律令作了大幅度縮減,北齊律定為12篇,949條,較前又有所進步。唐沿隋制,實行精減、寬平的原則,定律12篇,502條,並為後世所繼承。僅以太宗修《貞觀律》為例,「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足見唐律的上述特點。
綜觀唐律篇目體例排列的邏輯次序,結構嚴謹,一環扣一環,科條簡要,寬簡適中,反映了唐代立漢技術已達到相當成熟階段。
第二:禮刑並用,禮法合一。禮法結合,德刑並用,肇始於漢代武帝時期,以後歷經魏晉南北朝,禮法進一步結合。於唐代,禮的基本精神,成為立法的理論基礎。唐律《名例律·疏》雲:「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皆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說明德禮與刑罰作為統治手段,相輔相成,二者不能分離的關系。唐統治者藉助《疏議》,把德、禮都賦予法的內容。例如為解釋「謀反」引《公舉傳》雲:「君親無將,將而必誅。」以此論證謀反罪必須在「將」行未行時,即嚴加鎮壓。因為按照德禮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會,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標准。忠君、孝親,是維護封建統治的最高准則,把它賦予法律的內容,違犯這最高准則,便構成嚴重的犯罪,處以相應的刑罰。這種精神幾乎貫穿於唐律的第一條文。
第三:寬仁慎刑。史書記載,唐太宗李世民「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寬仁,就是提倡用輕刑。唐初,統治者親眼看到隋朝實行嚴刑峻罰,激化了社會矛盾,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潰」的局面。他們以此為鑒,從長治久安的目的出發,在貞觀年間修訂舊律時,降死刑為流刑者九十二條,降流為徒者七十一條。其它削去煩苛,變重為輕者,不可勝記。綜觀中國古代刑罰制度,惟有唐律規定者最輕。主要表現在:(1)唐律規定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種,分二十等。死刑處決方法只用絞、斬。(2)基本上一罪一刑。唐以前或以後,有時一罪二刑、三刑。(3)刑罰加減方面以從輕為原則。例如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絞為止,而不加至斬。(4)加役流取代可殺可不殺而不殺的死刑犯,這是唐太宗時創設的。凡死刑犯可不殺者則流三千里,一般流刑到流放地後,在那裡加役一年,而加役流多勞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總之,一部唐律都貫穿著輕刑原則。
慎刑,是指對犯罪者處刑時,取慎重態度。唐太宗曾對他的臣下說:對待一般犯罪「當審事理之輕重,然後加之以刑罰。」對於死刑,因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規定:對判處死刑的罪犯,在執行前要反復審核,反復向皇帝奏報,在京師的「二日中五復奏」,各州則「三復奏」,表示慎刑的態度。史載由於實際此制,而使「全活者甚眾」。在一定程度上自能減少冤獄。
唐律在法律文化發展史上的重要地位
唐律,由於它產生的歷史條件,使它在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發展史上,上承戰國時期的《法經》,歷經秦漢魏晉,至唐而集其大成,成為典型的封建律典。從而也使它成為唐以後歷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清代大學問家孫星衍曾說:「不讀唐律,不能知先秦歷代律令因革之宜。」換言之,讀了唐律,就能夠了解歷代律典之擅遞關系和來龍去脈。縱觀中國歷代律典發展變化的事實,誠如孫氏所言。
由於唐朝高度發展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成為當時世界上文明先進的國家,與各國的經貿關系和友好往來,非常頻繁,許多國家特別是東亞各國,派遣使節和大批留學生來唐,學習中國的先進文化和各種典章制度。唐律設有「化外人」文條,調整外國人居唐期間的法律關系,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統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們在學習中國文化的同時,也把唐律引進本國,結合本國情況,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亞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國著名歷史學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兩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侶學生,來到中國留學,把中國的文化,各種上層建築的意識形態,差不多和盤地輸運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學者桑藏所說:「我國大寶律大體上是採用唐律,只不過再考慮我國國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將唐律中的「八議」省為「六議」,刪去「議勤」、「議賓」。將「十惡」改為「八虐」,刪去「不睦」、「內亂」。刑罰制度大寶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計里數,而分為近流、中流、遠流三等。大寶律所規定的罪名,如闌入宮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關等,皆與唐律相同。朝鮮古代律典,據《高麗史》記載:「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於唐。至於刑法,亦采唐律參酌時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參用隋唐」。可見,唐律的影響,不僅及於唐以後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於日本、朝鮮、越南等東亞各國,在世界幾大法系中,成為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它對世界封建律典的影響,堪與羅馬法媲美。因此,說唐律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遺產中保存至今的瑰寶,應該是非常恰當的。
J. 中國法制史
中國法制史重點整理
主觀題
名詞解釋
1、 非公室告:指涉及家庭內部關系的訴訟
2、 公室告:對於直接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犯罪,由官吏代表國家提起訴訟
3、 上請: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官僚、貴族及其子孫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機關處理,而應先奏請皇帝裁決的制度。
4、 折杖法:用決杖來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5、 圓審:對於特別重大案件、或經反復審判而人犯仍然翻異不服的案件,則由皇帝令三法司,會同吏、戶、禮、兵、工五部尚書和通政使等九卿會審
6、 八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7、 准五服制罪:是指九族以內的親屬之間的相互侵害行為,依據五服所表示的遠近親疏關系定罪量刑。
8、 秋冬行刑:秋冬兩個季節,統治者要順應陰氣肅殺萬物的規律,決獄行刑,特別是死刑案件的審判必須在秋後,死刑的執行要在冬季。
9、 翻異別勘:是指犯人如果在錄問或行刑時提出申訴,案件必須重新審理。
10、 六禮:是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的六項聘娶儀式:納彩、問名、
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11、義絕:指夫妻一方殺害對方直系或旁系尊親屬。
簡答題
1、 簡述《法經》的特點與地位
答:特點:從法典名稱來看,《法經》改刑為法,初步確立了法的客觀規定性;從法典結構看,以嚴懲盜賊罪為核心;從立法宗旨來看,《法經》首次確立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刑事立法原則;從法律內容看,《法經》貫徹重刑主義法制原則
地位:《法經》作為一個開創法制建設新時代的重要標志,對後世的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是中國古代成文法典之源,開創了中華法系獨樹一幟的立法先河。
2、 簡述夏朝關於「昏、墨、賊」三罪的規定
答: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要處以死刑
3、 簡述什麼是親親得相首匿
答:是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4、 簡述「八議」制度
答: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根據「八議」制度,這八種特殊人物犯罪,不適用普通訴訟審判程序,司法官員也無權直接審理管轄,而必須上報皇帝進行決議,其結果一般都能得到寬宥處理
5、 簡述漢代的春秋決獄
答:西漢董仲舒等提倡以《春秋》大義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以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經義作為裁判依據,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義相違背的,則儒家經義具有高於現行法律的效力。
6、 簡述唐朝法制的特點與歷史影響
答:一、儒家思想是唐律的靈魂 二、唐律是中華法系的代表 三、唐律對周邊國家和後世立法的影響
7、 簡述唐律的完備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第一,調整對象全面完備,對封建的社會關系實行全面的調整,更切合統治階級利益和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實際需要;第二,法律體系的完備。根據調整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形成相當穩定的法律體系;第三,立法技術的高度完備
8、 簡述唐律中關於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
答:第一類:同一國別的外國人之間發生侵犯時,以其國家的法律為准。第二類「不同國別的外國人,或外國人與中國人之間相互侵犯時,適用中國法律。
9、 簡述漢代的「七出」「三不去」
答: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盜竊。
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10、 簡述唐律中「十惡重罪」的內容,簡要評析
答: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以上十種犯罪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直接威脅、損害皇帝人身、權力、尊嚴的(謀反、謀大逆、謀叛和大不敬)是十惡的核心內容。第二類是嚴重危害封建社會秩序的犯罪(不道)、第三類是破壞封建倫常關系的(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意義在於維護了封建政權和社會倫常關系的穩定。
11、簡述《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點
答:1、採取資本主義民法的形式2、在親屬法和繼承法中表現了宗法禮治的影響和封建法律的遺痕跡3、以形式平等掩蓋了事實上的不平等4、注意調查吸收流行於各地的習慣
12、簡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主要內容點
答:1、明確宣示中華民國為統一的共和國2、規定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及應盡的義務3、採取三權分立的政府組織原則4、規定嚴格的修改程序
13、簡述與《大清律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特點
答:1、「更定刑名」 2、「酌減死罪」3、「死刑惟一」,(僅用絞刑一種,只有罪大惡極仍用斬刑)4、「刪除比附」5、「懲治教育」
客觀題
1、 夏朝的法制指導思想是「行天之罰」
2、 夏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禮和刑,夏商兩代得君王命令,主要包括軍法命令性質的誓、政治文告性質的誥及訓令臣民的訓等各種形式的法律淵源
3、 相的地位最高,是僅次於商王的行政首腦
4、 商代的刑罰主要有墨、劓、刖、宮、大辟等五種
5、 商代還制定了職務犯罪的規定,「官刑」
6、 夏商兩代的監獄叫圜土
7、 西周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是「敬德保民」「明德慎罰」
8、 所謂「親親」,要求「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
9、 《禮記》上,明確談到了適用三赦之法的具體年齡:「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
10、 惟眚:過失犯罪
11、 非眚:故意犯罪
12、 惟終:慣犯
13、 非終:偶犯
14、 傅別:是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借貸契約 質劑:是調整商品交易關系的買賣契約 長券即質,短券即劑。
15、 西周的婚姻制度,婚姻必須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實行「同姓不婚」的原則
16、西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嫡子擁有優先繼承權和絕對支配權
17、西周司法機關的設置:大司寇(最高司法官)、小司寇、士師
18、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19、西周專門設置有司圜一職,管理監獄
20、戰國時期法家學派中的法律思想:一「事斷於法」「刑無等級」二、「行刑重輕」「以刑去刑」三、「為法」「行法」「明白易知」
21、子產(鄭國)鑄刑鼎 鄧析「竹刑」
22、春秋後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國古代法制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縱狀態和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毀了舊貴族世代壟斷法律的特權,使法律內容逐步具有公開性和規范性
23、商鞅變法,在篇名上改「法」為「律」
24、秦朝法律中。以古非今罪:以三代之事,抨擊當朝朝政罪。秦律稱故意為「端」過失為「不端」「誣告反坐」:一般以所誣之罪處罰誣告之人。
25、秦律中的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侯 P64
26、秦朝法律司法機關,司法官:廷尉
27、漢代考課官吏主要採取「上計」的方式,即自下而上,逐級進行考察
28、漢代危害中央集權的犯罪中的「左官罪」:私自任命官吏及接受任命的官吏,都要嚴厲處罰
29、漢代的經濟立法(賦稅):田租、算賦、口賦、關稅
30、三國時期新五刑:死刑,勞役刑、贖刑、罰金、雜抵罪
31、三國時期刑法體系的重大變革:一是逐漸廢止肉刑制度、二是不斷縮小族刑連坐范圍 三是初步形成新五刑制度。隋朝制定《開皇律》,對北周五刑制度進行系統整理,正式確定為笞杖徒流死等五刑制度,一直沿用
32、「重罪十條」制度正式確立於北齊律
33、北魏首創以爵位抵罪和折當勞役刑的制度,南朝陳律規定的「官當」制度更為系統
34、按照西晉的規定,要在朝堂之外設置登聞鼓,允許有重大枉屈者擊鼓鳴冤
35、《開皇律》12篇: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
36、《永徽疏律》後人又稱《唐律疏議》
37、六典: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
38、唐代的借貸方式分為:出舉(有利息)和負債(無利息)
39、唐代離婚有強制和協議兩種,強制分為官府強制(義絕)和丈夫強制(出七)。協議離婚又稱和離
40、唐朝的刑罰適用原則:第一:十惡重懲原則 第二,是貴族、官僚減免原則 第三,其他刑罰原則(累犯加重原則)
41、六殺:謀殺、故殺、斗殺、戲殺、誤殺、過去殺
42、六臟:強盜、竊盜、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財物及坐贓
43、唐朝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44、唐代訴訟:一是舉劾(由監察機關、各級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二是告訴(當事人自己向官府提起訴訟)
45、直訴方式:攔截皇帝的車駕、擊登聞鼓鳴冤、上表申訴陳情
46、審判迴避制度:換推
47、慎殺:死刑的執行,必須經過三復奏程序
48、出罪:即重罪輕判或有罪不判 入罪:是輕罪重判或無罪判作有罪
49、宋代的財產繼承製度。第一順序:兒子,未嫁女,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財,未嫁女分男子聘財一半;第二順序:孫、守寡妻妾,若兒子死亡,孫子可以代位繼承
50:戶絕資產的繼承P181
51、宋代新刑法:1、折杖法2、刺配刑3、死刑(凌遲,先起於五代,法定於遼)
52、分為原審機關的「移司別勘」和上級機關的「差官別推」P189
53、《洗冤集錄》是中國最早的一部比較完整的法醫學專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醫學專著
54、元朝把居民分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漢人,第四等是南人
55、元朝的中央司法機關是大宗正府
56、明初的治國立法思想是「重典治國」
57、《大明律》的制定P218
58、朱元璋《大誥》的目的,一個是用「當世事」警誡臣民,永以為訓;二是用《大誥》中的嚴刑峻法,防範和鎮壓臣民的反抗。其次,《大誥》明確地將貪官污吏作為打擊對象
59、《大明律》中增設了漢唐宋元刑法中所沒有的「奸黨」罪,羅列了奸黨罪的種種表現。
60、明代增設了新的刑罰,廷杖,處罰大臣
61、三司會審:刑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御史/大審: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監會同三法司官員錄囚的制度
62、廠衛干預司法:P235
63、《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律例所載,嚴密周詳
64、清朝選任職官以科舉為正途,每三年一考,分鄉試、會試、殿試三級
65、所謂四格是才、守、政、年
66、清朝三法司仍舊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67、入關以後,刑部最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68、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1907年8月27日),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
69、《大清會典》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系統、最完備的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70、《大清民律草案》P284
71、賄選憲法是中國近代憲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憲法
72、1931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江西瑞金召開,制定並通過了《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
73、《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確立邊區的人民司法原則。為保證司法公正,《憲法原則》規定「各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並且除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機關團體不得對人民有逮捕、審訊的行為
74、抗日時期重點懲治三種犯罪:嚴厲懲治漢奸罪、破壞堅壁財物罪、懲治公務人員貪污行為
75、陝甘寧邊區的刑罰,主刑死刑、有期徒刑、勞役、附加刑:奪公權、沒收財產和罰金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