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論述國際私法的起源與發展
「沖突法的領地是一片陰郁的沼澤,遍布著遙顫的泥潭;居於此地者,為一群博學而乖戾的教授,他們用怪誕和令人費解的術語為神秘之物創立理論。」[1]榮格教授這本著作開篇所引普羅賽的評述,一針見血地點出了國際私法的困境和令學習該學科的學生不知所措的狀況。
長久以來,國際私法這一領域就像是銀河星系,其中群星閃爍,令人目不暇給。仰望天空時,我們為之深深吸引,但是將目光轉向別處,我們還是為了如何行走而爭執不休。作者對此有著深刻認識,他在導論中開門見山地指出,「現實生活中本有許多問題召喚著我們這個法律學科去解決;但是,無限擴張的概念與理論遮住了我們的雙眼,分散了我們的注意力。對理論家的強大吸引力,招致本學科始終有淪為純學術游戲的危險。為抵禦這種危險,將注意力投向法官與律師所面臨的實際跨國交易,就顯得至關重要。」[2]這樣的評論可謂切中肯綮,開篇就奠定了本書注重實用而非空談理論的基調——這正是本書的一個突出特點。從三個著名的案例——艾蒙諾維勒空難案、鑽井設備受損案、發生在瑞士的離婚案——引出了關於國際私法在現實生活中運用的諸多問題,從而引導讀者思考涉外法律沖突問題的本質。
許多國際私法著述令人望而卻步,它們就像是高高在上的令人敬畏的廟宇,有著擎天之勢卻不可親近。本書最卓然不群之處就在於作者用簡潔有力的筆觸為我們描述了國際私法從起源到當下的一幅幅瑰麗畫卷,既顯示出作者高屋建瓴的洞見,也讓我們能夠清晰地了解國際私法發展的軌跡,思考國際私法得以繁榮的土壤。沒有概念上的晦澀,沒有邏輯上的纏繞,沒有語言上的繁瑣,這本書有讓人打開後就想一次讀完的念頭,這在國際私法著作中是不多見的。我們不得不為作者廣博的學識和獨到的見解所折服。萊內對胡伯的評價在我看來也正好能用來評述作者此作,「其著述表述清楚,言之有據,毫無腐儒之氣,故而獨樹一幟。」[3]
本書的架構氣勢磅礴,按照國際私法的發展歷程可分為如下三方面:
源——歷史回顧
歷史上產生了三種法律選擇的方法——實體法方法、單邊方法和多邊方法。單邊方法是通過查明相互沖突的實體法的內容及試圖從它們的基本目的中推斷出法律規則的適用范圍,從而找到那個應適用的國家的實體法。多邊方法則把法律關系分成預先確立的種類,然後把每一種法律關系分配給它所屬的法律秩序調整。實體方法試圖通過協調及融合相互沖突的法律而不是從中選擇一種法律來解決跨國沖突。作者用精闢的字句對之逐一介紹,並結合各個理論產生的社會背景加以簡要評論,從而使我們得窺堂奧。
為了探討涉外法律問題的起源,作者甚至回溯到了古希臘和羅馬時代。事實上早在現代民族國家形成以前,跨國法律問題已經存在。古典時代的城邦國家已經具備了這樣的條件,卻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沖突法,他們解決涉外問題仰賴諸如外事裁判官規則之類的實體法方法。一直等到12世紀,真正意義上的沖突法才在義大利北部出現。由於各城邦的法則彼此不同,因而滋生了法律選擇問題。從遙遠時代起,理論家們就已經開始思考沖突法的諸多核心問題,而這些問題直到現在仍在困擾我們,例如:一國法院為何會適用外國法;法律選擇規則是否能保證跨國案件判決的一致性;在多種法律可適用時,如何進行選擇,是實現沖突正義還是努力尋求實質正義,以及單邊主義與多邊主義之爭等等。從古代理論中可以看到現代理論的蹤跡,它們以一種質朴的方式給予我們諸多暗示。例如,在中世紀,法律選擇權——一種最早用來表明當事人種族的宣誓,被一種巧妙的方式加以利用:在實踐中,當事人只要聲稱他們屬於某一種族,就可以使其中意的法律得到適用。法庭允許這種實踐,就等於默示承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杜摩蘭關於「默示協議」的推定為 英國「自體法」理論奠定了基礎,而後者又進一步孕育出「最密切聯系」與「最重要關系」等一些當代理論公式;德·科基耶對法則區別說給予了相當現代的解讀,他認為法律的分類不應僅依靠「文字的軀殼,而應當根據……法則或習慣創設者所推定的明顯目的。」該觀點蘊含著「政策」這個核心,幾個世紀後成為現代美國沖突法理論的核心思想;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也有著古老的「場所支配行為(lacus regit actum)」、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物之所在地規則的影響。對這些對古老學說的回顧,正好印證了第一章開頭所述,歷史上已經產生了驚人的、豐厚的思想積淀,並仍指導著當代的理論與實踐,「凡值得嘗試者,都已經以某種名義嘗試過了」。[4]
流——法律選擇方法
當羅馬法在西歐「復興」的時候,在所涉各國的法律中進行選擇而不是融合的思想開始出現,現代沖突方法因此而產生了。沖突法產生及發展過程中,誕生了浩如煙海的理論和方法。作者甚至寫到,有多少沖突法學家,就有多少種方法。[5]然而它們大致可以分為單邊主義與多邊主義方法。在第二部分中,通過對法律選擇的經典方法和美國沖突法革命的關注,作者對法律選擇方法進行種種優劣比較,這一過程始終圍繞案例進行,而非空中樓閣式的說教,使讀者能更直觀清楚地了解沖突法發展的軌跡。
在沖突法的發展過程中,首先適用的沖突方法是單邊主義方法,最初由義大利學者提出,後來由法國和荷蘭的繼受者們加以完善。這種方法直接集中於相互沖突的各國法律的實體內容,在實際的或隱含的立法意圖的基礎上找出它們各自適用的范圍。單邊方法側重實現「沖突正義」,以這種視角看來,只要挑選的「適當」的法律,就能保證公正的判決結果的實現。然而其方法因其過度機械遭到學者猛烈批評,19世紀的德國學者薩維尼拋棄了單邊主義的基本原則,他採納並完善了多邊主義方法。他致力於把法律關系分類,然後試圖找到每個法律關系的「本座」所在國或它的立法管轄權所在國。在薩維尼看來,通過將每一種法律關系分給一個特定的國家或地域的方式可以保證判決的國際一致。然而多邊方法只注意法律關系和特定地域的聯系,不對法律的內容進行審視,這已成為其致命缺陷。作者顯然對追求判決結果一致的目標不以為然,並認為「由於多邊主義方法建立在錯誤的假想之上,薩維尼的理想因而永遠只能是海市蜃樓。」[6]最後,作者得出結論,「多邊主義體系所耗費的代價,與其所許諾的好處完全不成比例。即使是傳統智慧最堅定的擁護者,也不會對其缺陷毫無察覺。」
在美國,沖突法革命轟轟烈烈地進行。1934年第一次重述將多邊主義方法奉為圭臬,通過沖突規范以確定管轄法域的形式來解決法律沖突問題,其方法不是對具體法律的選擇而是對管轄權的選擇,即先劃定法律的效力范圍,然後分別不同的法律管轄將其地域化並以此確定所要適用的法律,而其弊端自不怠言。美國學者對第一次重述發動猛烈攻擊,軟化、主觀的多邊主義、基於利益分析的單邊主義,外加少許的目的論構成沖突法革命的基本元素。然而無論是第一次重述還是第二次重述,都沒有能夠提供令人滿意的方法。單邊主義與多邊主義雖然特色不同,使用結果各異,但是它們都是建立在同一命題之上,即多國(多州)法律問題的解決取決於立法權力的劃分。在為法律提供屬人或屬地尺度的意義上,它們皆以空間為導向。因此,兩者的理論與實踐困境都是類似的。[7]作者敏銳地注意到這一問題,誠如其所說,「把地理置於爭議之上,永遠無法產生令人滿意的法律選擇體系。」[8]
變——重新定位
國際私法是一個難以駕馭的領域,多少學者傾注於斯,卻使得這一領域更加紛繁復雜,但也正是在變化的過程中,它才閃耀出經久不息的光彩。然而無論這個古老學科的著述是如何汗牛充棟,單邊主義、多邊主義和實體法方法的古老原則仍然是我們這個神秘學科的基本構成要素。在前文中作者已經論述了多邊主義和單邊主義的缺陷,那麼,是否還有更好的方法呢?
在探討古典時代的希臘、羅馬是如何處理涉外法律沖突的時候,作者就已經注意到了古典時代積累的經驗,並從中得到啟示,即現代意義上的法律選擇規則顯然不是解決跨國法律問題的唯一回應。[9]這一古老的智慧就像指引忒修斯走出克里特迷宮的繩索,指引著我們今日的實踐。在第五章沖突法的重新定位中,作者著重論述了以目的論取代傳統理論的優越性以及實體法和傳統方法相比較的可取之處,[10]在詳細探討國際私法產生和發展過程後,作者提出極具革命性的觀點,即應用實體法方法來解決涉外法律問題。在作者看來,以目的論取代傳統理論,這種重新定位能夠對外法域法的使用問題進行簡化和合理化,通過倡導實體法方法的應用,賦予法官創造性的自主許可權,對相沖突的判決規則進行質量評估,以此保證涉外案件的合理判決結果,促進法律的確定性、可預見性和判決結果一致性,這正是傳統理論所無力實現的。作者還認為,適用質量較優的規則,較之適用任何其他理論,應該可以保證取得更為合理的判決結果。實體法以其最為激進的方式,要求法官在創立「真正的國際私法」時發揮積極和開放的作用。[11]作者用實體法方法對本書開篇所引的三個案例重新進行審視,以顯示實體法方法的優勢。
然而,這種期待也許仍然不是最完美的方式。首先,「正義」、「更合理的判決結果」是模糊不清,無法界定的概念,書中所舉之例「正義與不公對比鮮明,過於簡單」。[12]然而,在跨國界案件中,「正義」顯而易見的擺在那裡的情況少之又少,大部分情況是缺少足夠的共識,缺乏明顯的趨勢,亦無實用需要的指引。
實體法方法要求對相互沖突的判決規則進行批判性的權衡比較,有賴於法官的個人理解和選擇,「若是從相關法域的法律中擇一適用,我們等於回到起點;而若允許法官在無任何可靠標準的情況下做出獨立選擇,我們又會茫然若失。」[13]對這一現實中的問題,作者毫無觸及。而且,為何實體法方法能夠實現確定性、可預見性以及判決結果一致,作者也沒有令人信服的闡述。實體法方法的運用要求以普遍的共同一致為前提,而這在實踐中難於達到,連作者也承認,「法院並不總是能就特定規則的評價達成一致意見」。[14]
因此,作者期待的實體法方法,也許和薩維尼期待的多邊主義方法一樣難於實現。但這絲毫無損於本書成為一部偉大的著作。因為在國際私法的「泥潭」中,我們所要做的,就是隨著理論和實踐的產生對之加以清理和疏導,從一個點到另一個點移動我們的提燈,隨著一小片一小片的面目被認識清楚,最終也許我們能將整個畫面拼制出來。
② 簡述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際私法的淵源可以表現國內立法、國內判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國際私法的淵源是指用以表現國際私法規范的各種具體形式,除了國內成文法和判例這兩個主要淵源外,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也可能成為國際私法的淵源。此外,一般法理、國際私法之原則及學說也可成為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際私法的淵源指國際私法藉以產生的一些形式,即形式淵源。因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它的淵源是國內立法和習慣法。為了使各國的抵觸規則趨於一致,以期各國在適用法律和判決上的一致,國際間也締結了一些多邊的和雙邊的統一抵觸規則的條約,這些條約也形成國際私法的淵源。
至於國際私法學說,是對國際私法的發展具有很大影響的因素,與國際私法的形式淵源相對照,它是實質淵源。
(2)國際私法歷史發展擴展閱讀
在中國國際私法發展之初的20世紀0年代中期,產生了若干散在各個部門法中的若干零星的國際私法規則,中國國際私法法規處於不系統、不獨立、不完善的狀態,國際私法學界對此進行了持續和深入的研究,從立法體系、理念到具體條文設置都有涉及。
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國國際私法法規的大量建議,在此方面,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在學界豐碩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歷時6年,於2000年完成並出版了《中國國際私法示範法》,這是中國國際私法學科在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研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對推促中國國際私法立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直到2009年,國家立法機關決定製定國際私法法規,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又提供了立法建議稿,為2010年《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最終制定完成並頒布作出了重要貢獻。
2010年《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頒布實施後,中國國際私法學界對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該法規的內容的評析和法規實施情況。
法規實施6年多來,實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又成為國際私法學界研究的重點,這些研究對法規條文的不足和實施中的問題提出了很多完善建議,並希望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的方式能夠細化規則內容和修正規則的缺陷。
綜上所述,中國國際私法學科在近40年間獲得了迅速發展,已達到先進和成熟,成為法學領域的一個重要學科,今後仍將繼續發展。
③ 國際私法歷史發展的條件和經歷有何特點
國際私法的發展和繁榮是隨著涉外經濟交往頻繁,涉外民事關系的大量發生而進行的.
特點
私法性、沖突性、涉外性、廣泛性.
④ 國際私法學最早產生於什麼時期的什麼國家
13世紀後,「法則區別說」在義大利出現,標志著一個新的法學理論 ——國際私法學的誕生。法則區別說發端於義大利,16世紀傳入法國,17世紀在荷蘭流行並得到新發展。
義大利法則區別說的代表人物是後期注釋法學派的集大成者巴托魯斯。後期注釋法學派致力於羅馬法和實際生活的相結合,對羅馬法的研究已從注釋轉變為提出法律的原則和依據,建立法律的分析結構,促進判例法的發展。巴托魯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主張從法則本身的性質入手,把所有的「法則」分為「人的法則」、「物的法則」。人法,指關於人的身份關系和行為能力的法則,具有域外效力,即適用於境內、境外的本國公民;物法,指關於物的法,不具域外效力,具絕對的屬地效力,即僅適用於境內的一切物。他在此基礎上還提出了許多重要的法律適用規則,如: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適用屬人法;法律行為的方式依行為地法;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訴訟程序依訴訟地法等。
法則區別說作為國際私法學說的最早形態,其意義是十分重大的:首先,這個學說糾正了絕對屬地主義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內域外效力這個法律沖突的根本點,第一次將解決法律沖突的問題分為兩個主要的相互聯系的側面來進行探討,這就是:(1)城邦國家的法則能否適用於在領域內的一切人包括非城邦居民;(2)城邦國家的法則能否適用於域外。其次,首次站在雙邊的立場上研究法律的適用問題,使國際私法能真正具有國際性。第三,它所創立的一些基本沖突規范,對後來國際私法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有些規則至今仍為世界各國採納。所以,不少西方學者把巴托魯斯稱為「國際私法之父」。
⑤ 結合國際私法學的歷史發展,談談適用外國法的理由
先弄清楚適用外國法的條件和情形
⑥ 國際私法在歷史上產生是以什麼形式出現的
國際私法在歷史上產生是以學說法形式出現的。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范為最基本的規范,同時包括規范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范、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的統一實體規范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規范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事關系,可以稱之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作為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如下特點:具有涉外因素。具體體現在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廣義的民商事關系;是會發生沖突的涉外民事關系。
(6)國際私法歷史發展擴展閱讀:
各國人民往來頻繁,有些民事法律關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外國人,或者涉訟財產在外國,或者涉訟行為或事實發生在國外。各國民法互相歧異,例如對合法婚姻年齡、繼承人的遺產分配份額、違約法律責任等規定有所不同。
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系,在一定范圍內有適用外國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國同不少外國以條約相互給與對方法人以注冊商標並予以保護的權利,在執行這種條約時,有時會發生一個法人是不是對方本國法人的問題,就是法人的國籍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各國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歐洲大陸各國主要採取管理中心主義,以法人的社會住所即主事務所所在地國作為其本國。
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國家的法律,以法人設立地國作為其本國,換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國家的法律設立,即具有該國國籍。中國受理商標注冊的機關,要決定一個外國法人是否具有該國國籍,只能適用該外國的法律。
⑦ 國際私法的淵源的形式
①立法。最早的國際私法立法是中國唐代的《永徽律》(見國際私法)。在西方國家,最早的國際私法立法是1756年《巴伐利亞民法典》。此後關於國際私法的立法逐漸增多,有些國家把它規定在民法典中,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有些國家把它規定在民法施行法中,如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有些國家把它制定為單行法,如1975年民主德國《關於國際民事、親屬和勞動法律關系以及國際經濟合同法律適用法》;有些國家把它分散規定在一些個別的單行法中,如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的國際私法立法。國際私法立法有由簡到繁的趨勢。例如,1963年捷克斯洛伐克《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包含68條,1979年發表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草案》則含有196個條文。
②習慣法。主要由判例構成。特別是英美法系國際私法判例與日俱增。即使在歐洲大陸法系,判例構成的習慣法也佔有頗為重要的地位。例如法國法院的判例,就建成了一個相當完整的國際私法體系。 條約
包括有關國際私法的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又稱公約,僅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至1980年第14屆會議即已制訂公約28個。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於1928年在哈瓦那締結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包含437個條文,是一部非常完備的國際私法法典。此外,拉丁美洲國家還在1940年締結了關於國際私法的蒙得維的亞公約。比、荷、盧三國於1951年也締有統一國際私法的條約。至於含有國際私法規定的雙邊條約為數更多。
實質淵源
有關國際私法的學說。在中古時代國際私法處於萌芽狀態時,學說對於國際私法的發展就具有重要影響。即使在現代,由於國際私法尚在較低的發展階段,有些規則尚未定型,學說仍然具有很大的作用(見國際私法學說)。
⑧ 簡述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歷史
算。
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歷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公元651年的唐王朝頒布的《永徽律》「名版例章」中「權化外人相犯條」的規定,即「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這一規定的前一部分體現了屬人主義的傾向,後一部分反映了屬地主義的傾向。這樣明確的成文法規定在其他國家統一歷史時期的法律中未曾見到,這說明中國是國際私法立法最早的國家之一。
⑨ 如何理解國際私法的歷史發展
國際私法的發展和繁榮是隨著涉外經濟交往頻繁,涉外民事關系的大量發生而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