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台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
『貳』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發展起來的
法律的起源一、早期的社會規范
(一)禁忌
主要包含兩層意思:一指不可侵犯的神聖事物,二指不可接近的危險和不潔的事物。
(二)圖騰
圖騰有血親、祖先、保護神之意。圖騰崇拜的規范主要體現為原始人對圖騰的行為、食用、稱謂(語言)及婚配的禁忌規則。圖騰禁忌規則在原始氏族生產和生活中具有懲戒和協調作用,一旦有人觸犯氏族的圖騰禁忌,則可能被處以懺悔、獻祭或驅逐出氏族。
(三)復仇
復仇,是指被害人或其親屬對侵害他們的人所採取的一種報復行為。它是人的自衛本能的體現,因此最初也只是人的動物本能的自發抵抗侵害的個人行為。復仇習慣的演變歷史大體反映了氏族習慣由低級到高級、由簡單到復雜、由非理性到相對理性的發展過程。這一過程經歷了血族復仇、血親復仇、和同態復仇三個階段。復仇習慣的演變過程體現了原始人類為避免血族(或血親)復仇的毀滅性後果而作出的自然選擇,也是人類從蒙昧、野蠻走向半開化半文明的標志。
(四)巫術
巫術是原始社會中人類在與自然和同類的交互行動中獲得某種神秘力量的「一種具有實用目的的特殊儀式活動。巫術是法律的規范形式的產生和發展的萌芽。
二、法律起源的原因
根據19世紀以來考古學、人類學的研究成果和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導致原始氏族制度解體和法的產生大體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原始社會末期社會經濟的深刻變化;其次,法的起源還有其深刻的社會政治根源;第三,社會文化根源。除了上述經濟和政治的原因以外,法律的起源還取決於社會文化因素的的成長。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規律
(一)在調整方式上,從個別調整到一般調整
(二)在規范形式上,從原始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
(三)在與其他規范的關繫上,從渾然一體到相對獨立
第二節 法律發展的類型
一、法律發展類型釋義
法律發展,是指法律在產生之後由低級形態到高級形態、由簡單形態到復雜形態的演進過程。法律的這種演進,是通過緩慢地、循序漸進式地革新來實現的。演變的內容,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法律的精神和文化。
二、法律的歷史類型
(一)奴隸製法
奴隸製法是人類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法律形式,是隨著原始社會的解體和私有制、奴隸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在氏族制度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世界上大多數民族都經歷了奴隸制社會這一歷史階段,也都存在著奴隸製法。
(二)封建製法、
封建製法是繼奴隸製法之後出現的第二種類型的法。它的形成大致有兩個途徑:一是隨著生產方式的轉變,原有的奴隸製法崩潰,封建製法得以建立;二是因封建制度興起,在先進民族的影響下或主動或被動地直接從原始公社的習慣發展為封建製法。
(三)資本主義法
資本主義法是人類歷史上第三種類型的法。資本主義從其產生至今,大致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即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和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因此資本主義法也相應劃分為近代資本主義法和現代資本主義法。
(四)社會主義法
社會主義法具有這樣一些特徵:1、階級性和人民性的統一;2、意志性和規律性的統一;3、權利與義務的統一;4、自覺遵守和強制實施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的其他類型
(一)梅因的「身份法—契約法」的發展類型
(二)迪爾凱姆的「簡單壓制性法—恢復原狀性的法律」的發展類型
(三)馬克斯?韋伯的「非理性法—理性法」的發展類型
(四)昂格爾的「習慣法到官僚法再到法治」的發展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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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法律文獻在人類歷史上的重要意義及作用
法律文獻在人類歷史上的重要意義及作用:
一、保存價值。既然是文獻了,一般都是形回成文字,除了答便於攜帶、查閱、使用外,最可寶貴的是——可以長期保存,為歷代後人保存前賢的思考,反之,口頭法、不成文法等就因為沒有一個合理的保存機制而在歷史長河中消失,無跡可尋。所以,文獻首要意義是保存,對我們則是繼承。
二、借鑒作用。後人可以了解前人的法學思想,可以吸收前人的經驗和智慧。任何書,都是有用的,即使反動的、落後的、專制的王朝或政權的一些法律經典,它裡面也有一些有益的營養,值得我們學習和掌握。
——文獻可以給我們最真實的、最明確的依據,尤其是在講究依據的法律領域里!!!
三、認知價值。一個時代的法律,不但是法律內部的事,它牽涉到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思潮、民俗、文學,包括當時具體的帝王臣子、有名可詢的普通百姓等的具體案例等,從它的字里行間,我們可以了解千百年前古人的生活和思想,這是純文學書籍所不能完全覆蓋、或者無力總括的一些資料,許多故事和人生哲理就包括在這些法律文獻中。
『肆』 從法律的起源及其歷史發展角度論述法律的本質
一、從古到今,許多思想家、法學家對法的起源問題進行了探討,提出了關於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主要有:
(1) 神創說:這一學說認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類力量的創造物,各種各樣的神為人類創造法。中世紀神學政治的鼻祖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源於上帝的永遠的正義和永恆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認識。
(2) 暴力說:這一學說認為法是暴力斗爭的結果,是暴力統治的產物。中國的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就認為:「人民眾而財貨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有斗爭有暴力才需要解決沖突的規則。
(3) 契約說〔古典自然法學者〕:人類在進入政治社會之前處於自然狀態,為了克服自然狀態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人們相互間締結契約,通過締結契約人們放棄、讓與部分自然權利,組成政府,這最初的契約是法律。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者大部分都持此說。
(4) 發展說:具體包括兩種:
① 人的能力發展說:隨著社會的進化,人的能力有了發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發明等,財富有了增加,社會關系開始復雜,因而需要法。
② 精神發展說:黑格爾就認為絕對精神在自然界產生之前就已存在,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界階段,才有了人類,人類精神的發展產生法。民族精神論者提出法來自民族的精神或歷史傳統。
(5) 合理管理說〔法社會學者〕:許多法社會學者持此說,如美國當代法的社會學家塞爾茨尼克認為,一個群體的法律秩序,是基於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① 生產力的發展、② 社會經濟的發展、③ 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④ 國家出現而產生的,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
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及其與法的本質學說之間存在內在的一致和對應的關系,如神創說就與法的本質的神意論觀點一致,是神學法學的主要內容;契約說則是自然法學派的觀點,與法的本質的理性論觀點緊密聯系。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會永恆存在的,而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社會現象。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 ①生產力的發展、②社會經濟的發展、③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④國家出現而產生的,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
(一)根源·法產生的根源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產品有了剩餘,出現了私有制和階級剝削,原始社會的氏族聯盟和氏族習慣就逐漸被國家和法所代替。法的產生有著經濟的、階級的、社會的根源,同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以及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社會的發展是分不開的,具體而言:
1.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是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從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導致了法的產生。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系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原始公社制度解體以前,生產資料是公有的,產品實行平均分配,個人與集體渾然一體。利益基本一致使他們只需依靠傳統習慣就可以把經濟關系調整好了。
在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發生了三次社會大分工,出現了產品的交換,逐漸促進了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形成和發展,進而使得財富向少數人的積累,公有制因此逐漸地解體了。
後來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時期,隨著公有制的解體,私有制的產生,出現了各種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在這些所有制的背後,存在著各種不同利益的集團,其中在對抗性的所有制經濟關系中,還存在著兩個對抗性的社會利益集團——奴隸主階級和奴隸。各個不同利益的社會集團為了自身利益而進行著保護一種所有制和反對另一種所有制的斗爭,這就使社會的經濟秩序陷入混亂之中。如何才能調整這些經濟關系呢?如何才能迫使廣大勞動者——奴隸服從當時奴隸主所有制的勞動條件進行生產呢?靠原來的習慣顯然是不行了。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賴以生存的經濟條件,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社會各集團在毫無限制的沖突和爭奪中同歸於盡,於是就根據本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一些特殊的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來維持社會秩序,以保護奴隸制經濟的發展,限制甚至消滅那些不利於奴隸制發展的經濟,這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就是法。可見,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系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2.階級的產生是法產生的階級根源。法是為了維護和調整一定階級關系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公社以前,人們的關系是平等、互助的關系,那時的習慣也是符合氏族公社全體成員利益的,人們能自覺遵守。後來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時期,隨著公社制度的解體,私有制和階級開始產生。私有制的發展促使私有者吸收更多的勞動者為其創造剩餘產品,戰俘不再被殺死而是作為奴隸保留下來,奴隸制開始萌芽了,隨著個體勞動發展成為普遍現象,產生了個體家庭私有制和子女繼承製,社會逐漸向兩極分化:一些氏族部落首領通過剝削和掠奪而成為貴族和奴隸主,而廣大自由民由於貨幣、高利貸以及土地所有權和抵押的開始出現而淪為債務人,進而淪為奴隸,社會逐漸分裂為奴隸主與奴隸、貴族與平民、剝削者與被剝削者,他們由於根本利益沖突而進行著不可調和的斗爭。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習慣已不能調整他們之間的矛盾和關系了,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它的統治地位,除了組織國家鎮壓被剝削階級的反抗外,還把它的階級意志制定為法,把被統治階級的活動約束在一定范圍內,並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以及統治者與同盟者的關系。顯然,這種維護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特殊社會規范,沒有國家強制力作後盾是不行的。私有制和階級的形成需要有表現為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來調整新的社會關系,需要一種特殊公共權力來確定和維護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於是法就應運而生了。
3.社會的發展是法產生的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需要新的社會規范來解決社會資源有限與人的欲求無限之間的矛盾,解決社會沖突,分配社會資源,維持社會秩序。適應這種社會結構和社會需要,國家和法這一新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范就出現了。
二、研究法律起源出發點不一樣,利用法律的態度就大相徑庭:
律究竟是怎樣產生的?這是法理學所要探討的一個重要問題。馬克思主義對這個問題給予了科學的解釋。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分析和闡述也有一個逐漸深化和發展的過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針對蒲魯東主義者散布解決工人階級住宅問題的資產階級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寫了一組重要文章,先後發表在《人民國家報》上,而後以《論住宅問題》為題出版了單行本。在《論住宅問題》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魯東主義者解決住宅問題的方案的理論基礎——「永恆公平」論,明確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住宅問題的解決總是有利於資產者,資產階級法律不可能解決住宅問題,並從正面科學地揭示了法、法學與社會經濟條件的內在聯系,對法律起源問題做了歷史唯物主義的分析闡述,然而由於受科學資料和研究成果的歷史局限,恩格斯關於法律起源的論述中仍然包涵著若干沒有獲得解決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人類學研究的迅速進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爾根關於史前史研究的權威成果,才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觀條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爾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撰寫出來的一本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和法的問題的傑出著作,是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定型之作。
《論住宅問題》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闡述與存疑《論住宅問題》是恩格斯同資產階級改良主義者和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者(尤其是蒲魯東主義者)論戰的產物。法律的起源是這場論戰過程中涉及的主要問題之一。
在恩格斯看來,與國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問題是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兩種歷史觀根本對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論。他指出:「唯物史觀是以一定的歷史時期物質經濟生活條件來說明一切歷史事實和觀念,一切政治、哲學和宗教的。」(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7頁。)但是,這個研究的基本點卻很容易被忽略,「人們往往忘記他們的法權起源於經濟生活條件,正如他們忘記了他們自己起源於動物一樣。」(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9頁。)例如,拉薩爾在他的那本法學專著《既得權利體系》中給自己規定的任務,就是「要證明法權不是起源於經濟關系,而是起源於『僅以法哲學為發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8頁。)至於蒲魯東主義者A·米爾伯格,更毫無掩飾地宣布法權為「永恆公平」或「永恆正義」的產物。諸如此類的觀點,正是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嚴厲駁斥的「法學家幻想」的典型表現。
華裔人類學家張光直在《中國青銅時代》一書中認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兩種類型:一是西方式的,其社會的演進以突破性方式為特徵,另一種是非西方式的,社會的演化進程是連續性和非突破性的,以中國文明最具典型。比較中西國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國國家的形成並不是如同古希、羅馬那樣以氏族組織的瓦解為代價,也不是表現為調和舊貴族與平民的沖突,它有自己的發展道路。隨著原先部落社會的平等原則被打破,社會出現了「分層」,男子的勞動在農業、手工業、畜牧業等主要生產部門中占據主導地位,少數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資料、資源,這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權,在金字塔型的權力結構中,位於頂端,是最高的權力中心和主宰,所謂「帝,天神也」,「執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風雨所至,莫不從服」[1]《說文》中也說「帝、諦,王天下之號也」,可見,中國國家前的這種組織結構明顯與以「民主」、「平等」為組織原則的西方部落聯盟不同,它沒有相應的權力或機關可以與之抗衡,由於國家的產生沒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與國、政權與族權混然一體,融為一爐。這種獨特的國家演進模式,對中國法律有重大影響,致使中國法律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統治,具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
此外,戰爭對中國法律的產生也有重要影響。我國史前的「五帝」時期,社會極不平靜,不同血緣、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間的沖突、戰爭經常發生,為了爭取勝利,調整在戰爭中所發生的長官與士兵、士兵與士兵、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的特殊關系,在戰爭中往往要頒布一些誓詞、軍紀、軍令,《漢書. 刑法字》認為「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我國《說文》解說中,法的古體為「 」,古法音廢,廢、法往往通義,廢有廢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為伐,具有攻擊、懲罰的意思。「刑始於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這種傳統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後,對中國法都有重要影響。在奴隸社會,法律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2] 此階段基本上是用血緣來確定社會成員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國法和家法的兩重性,或者說宗法就是國法。習慣法還起著很大作用。進入封建社會,中國法律的發展,經歷了確認、成熟、發展和解體的幾個階段。
戰國李悝著《法經》六篇,打開了中國成文法發展的先河,但將《盜法》和《賊法》列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指導思想影響,奠定了中國傳統法律重罪名,重刑罰,重打擊的格局。中國歷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當數先秦法家。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3] 法家「法治」理論的哲學基礎是「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和發展進化的歷史觀。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的本性,這種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範,所謂「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行」[4]秦統一中國,第一次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制,圍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進行統一的法律調整,改法為律,從此法稱為律,如《秦律》、《漢律》等。漢初,倡行黃老之學,與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被統治者採用,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德主刑輔,儒家思想開始占統治地位,法律下降到從屬的次要地位。歷史進入唐代,中國封建社會達到了興盛時期,法制趨於完備,以《唐律疏議》為代表,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5]這標志著禮法結合以法典的形式穩定下來,封建法制趨於完備。在宋時,隨著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的嚴重,統治階級全面強化專制主義集權,皇帝頒發的敕令是最有權威的法律,編敕成了最經常、最重要的活動。到元時,大多法規是條格匯編、律令判例混為一體。內容龐雜,結構鬆散。明時,法律出現了兩個大的變化,一是加強對經濟領域的立法,如制定了鹽法、茶法、稅法等門類。二是在司法實踐中廣泛用例。清朝,皇帝的諭令是最主要最經常的法律,單行條例也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清入關後,隨著階級矛盾、民族矛盾的突出,在法律形式上出現了針對少數民族的立法加強,如《蒙古律例》《回疆則例》、《苗例》等,宋、元、明、清,由於君主專制主義日益發展,導致法律成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漸漸走向它的盡頭。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由封建社會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方資產階級「法治」(Rule by law)理論被介紹到中國。 特別是沈家本主持變法修律輸入大陸法系以來,中國傳統的法律開始解體,中國法制的發展開始與世界法制的發展連結起來。法律中才出現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等部門的分類。在此法律的演變過程中,圍繞中西法文化的「體」「用」問題,有過激烈的爭論,值得一提的是,梁啟超極力宣傳和鼓吹西方的法律,認為中國貧窮、落後、軟弱的根源是歷代統治者長期推行封建專制主義的法制,他:「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則日密,政權則日夷,君權則日尊,國威則日損。」[6]「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7].孫中山以西方「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民主共和等先進思想為武器,對封建政治制度和傳統的法律學說也進行了徹底的清算。他認為中國的出路在於推行民主法治,他大聲疾呼:「國於天地,必有與立,民主政治賴以維系不敝者,其根本在於法律,而機樞在於國會。必全國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舉措有常軌,必國會能自由先例其職權,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謂民治,所謂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8] 他說我們要承認「歐美近一百年來的文化雄飛突進,一日千里,種種文明,都是比中國進步得多」[9]應該「取歐美之民主以為模範,同時仍取數千年舊有文化而融貫之」。但由於資產階級先天的軟弱性、妥協性以及封建專制主義的頑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擔最終還是落到無產階級的肩上。
『伍』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起源的學說:
(1)法不是從來就有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
(2)在原始社會,社會組織的形態經歷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發展,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是道德規范、宗教規范和習慣,它們與階級社會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產生的根源有以下三個:
(1)經濟根源:私有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2)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導致原始社會既有的社會規范無法適應社會沖突,為了維護新的社會秩序,國家產生了,法也產生了。
(5)法律是歷史發展的影響嗎擴展閱讀: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
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
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
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世紀、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
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
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
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
該法典仍然適用於中國台灣地區。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
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陸』 法家思想對中國歷史發展產生了什麼重要影響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並非以主張「依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是以「權,術,勢」逐級統治為根本,建立了名為法治實為人治的「以法治國」封建規章體系,法律是君王統治約束臣民的工具(見後文:法家與現代法治精神的區別),而並不是現代民主「依法治國」。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人治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盡管它有一些不足。
『柒』 如何認識法律的發展歷史
毛澤東同志曾經說過,劃分學科的標准應該是矛盾的特殊性,每一門學科研究對應的不同的矛盾。但是在法制史上,法律的誕生通常先於研究法律的學說或者說至少是相伴相生的,如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原始社會也存在法律,即便是當今很多的原始部落、原住民也存在習慣法甚至成文法,法學的雛形就建立在對這些習慣法和粗淺的成文法的之上。至於系統的、體系化的、專門化的、科學的法學誕生的時間則加更遠了。
在古代社會,最系統最全面和發達的法律和法學當屬羅馬法,以至於後來的法學研究多半都是建立在還原和發展羅馬法基礎之上的;其次就是中世紀教會的神法。羅馬法和神法為近現代的法學發展提供了無窮無盡的素材和想像。羅馬法和神法的誕生發展都是建立在當時的歷史情境之中,服務於彼時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狀況的。一方面,羅馬法的系統、完備得益於羅馬帝國強盛的面貌,另一方面,羅馬法的誕生和發展又促進了這種強盛。至於教會法,其中很多的法律觀念、術語和立法技術至今仍然影響著現代的法律活動。
但推至更早前的希臘,法學並不是一門顯學,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有關法治的論爭也是從屬於其哲學思想,只是其研究領域的一個部門,主攻方向仍然是政治學。其主要原因,還是古代希臘並沒有面臨像古羅馬時代復雜多樣的社會治理問題,研究進路還局限於城邦之內。相對古羅馬幅員遼闊的版圖、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社會結構,城邦內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組織形式都要簡單的多。基於歷史和社會條件的制約,古希臘也不可能發展出像羅馬一樣成套系統且完備的法律制度和學說。因而,法律和法學學科的發展,從本質上說還是受制於特定的歷史情境之下的社會結構條件。
再從學科的角度出發。古羅馬的法學,其最主要的理論淵源是古希臘的哲學和政治學,早期的羅馬法學家,譬如西塞羅分析社會問題的視角還帶有明顯的古希臘哲學、政治學的色彩,利用哲學和政治學的概念、術語、觀念、基本理論和思維方式去分析和理解社會(法律)問題。但隨著新的社會(法律)問題的不斷產生,法律的不斷推誠出新和專門的法律人才——法學家階層的誕生,法學逐漸擺脫了哲學和政治學的桎梏,成為了一門獨立的學科,形成了其獨有的一套概念和術語。但我們仍然可以說,法學的母體是哲學和政治學。此後,康德、黑格爾等人還原了古希臘先輩的傳統,站在新興的古典哲學的角度又對法學進行了重構,這是後話。
孟德斯鳩撰寫的《論法的精神》,又成功地將史學引進到法學的研究之中;利用歷史和考據的方式來理解法律,用史料而非先驗的哲理,在英國的代表人物是梅因《古代法》;以薩維尼為代表的德國法學家又將孟德斯鳩的研究方式發揚光大,最終形成了大名鼎鼎的歷史法學派。此後,法學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演進,新興的法學家們不斷利用其它領域學科的方法來理解和分析法律問題,隨之又誕生了一系列法學流派。這些法學流派都有著各自獨特的理論淵源,自成一統。如自然法學派(其理論淵源延續了古希臘哲學、中世界神學、古典哲學和啟蒙思想);規范分析法學派(奧斯丁、哈特借鑒了邏輯、修辭學和語義分析的理論);法社會學派(廣泛地借鑒了馬克思韋伯創立的社會學的理論)等等,這些大門派之下,又可以基於不同的理論依據劃分為更小的流派(如雖然同屬分許法學派,哈特的語義分析與凱爾森的純粹法學又存在不同;雖然同屬社會法學,耶林的目的法學、赫克的利益法學與狄驥的社會連帶主義法學又不同)。至於近現代的法學流派則更是五花八門:麥考密克和魏因貝格爾的制度法學;霍姆斯的實用主義法學;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學;哈耶克的新自由主義法學;馬克思主義法學;存在主義法學等等,這其中最著名的,當然還是以波斯納為代表人物,利用現代經濟學原理理解和分析法學問題的經濟分析法學。這些學派站在不同的理論淵源和背景之下,以不同的視角來理解和分析法律問題,彼此之間既有分歧又相互吸收借鑒,彼此彌合。
因此可以看到,在法學的發展史上,利用其它學科的理論來研究法律問題是一個很重要、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從大的方面看,可能導致一門新學科的誕生;往小處看,至少也是一個學派和新視角的誕生形成。這個結論,我想放之於所有社會和文人科學領域都是成立的,這是一種很重要的研究思路。從目前來看,法學研究方式的主流仍然是三大法學流派的主張的,即自然法學派的價值、規范法學派的規范分析以及社會法學派的事實。
如何看待新結論最終可歸屬的學科的問題?利用其它學科領域的理論分析法律問題,既帶有了其它學科的理論色彩,同時又帶有了法學色彩,其得出的結論因為研究的是法律問題因而又可以歸結於法學學科之中;但如果站在其他學科的領域的視角,又可以算作是對本學科領域知識、理論和方法的一次應用和實踐,從廣義上講,也可以囊括在其他學科的領域之內。這真是一個很有趣的現象。但作為法學學習者和研究者,我們還把它們算作法學領域的新成果,劃入法律學科之內,這是沒有問題的。
最後,雖然理論淵源一致,但由於研究者的知識、興趣和個人經歷,研究的視角不同也可能造成對法律問題不同的理解和分析。如同屬社會法學派的耶林和赫克,兩者有著延續和繼承的關系,但耶林的目的法學是從法律制定的目的(偏向主觀)角度出發對法律問題的理解重構;而赫克的利益法學是更多從法律試圖規范的利益(偏向客觀)角度對法律問題的分析。二人的結論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又存在很大的不同。
『捌』 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一、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數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徵
(一)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一。
(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一。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准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
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