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論述題: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由於對於經濟法的概念眾說紛紜,而對經濟法的產生也有不同的見解,因此在展開本文的討論之前,我想先對本文中所稱的經濟法及經濟法的產生作一界定。所謂經濟法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稱。 這以界定表明所謂經濟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前提的,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是以市場規律為基礎,旨在修正市場缺陷而非取代市場的作用。關於經濟法產生的含義由三種基本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及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另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即經濟法的制定;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及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 本文所稱經濟法的產生是指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是法學史上令人矚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紀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成果。中國經濟法學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它是隨著中國體制改革的推進而同步發展起來的,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是社會主客觀條件成熟和發展的結果。
一、 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客觀條件
(一)、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經濟基礎。
法是社會關系的反映,社會關系特別是以生產關系為核心的人們各種物質利益關系及經濟關系,是法的本源。馬克思說:「無論是政治立法或是市民立法,都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經濟法是與現代市場經濟相對應的,缺少需要進行調控的市場經濟這一基礎,經濟法就沒有產生和發展的必要和理由。在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對經濟主要依靠革命措施、執政黨和國家的政令、領袖及各級黨政領導人的權威和指示,實施組織管理。總的來說並不重視法律調整,即使制定了一些管理經濟的法律也帶有濃厚的行政法色彩,體現的是國家對經濟的直接干預。中國在70年代末開始體制改革,雖然在體制改革的不同階段使用了「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以及最終採用「市場經濟」的提法,中國改革在總的方向上一直是沿著減少國家計劃,增強市場作用前進的。隨著市場經濟在中國的不斷得到發展,適應國家管理經濟需要的經濟法也就應運而生,並蓬勃發展。雖然改革開放已有二十多年,我國確定將「市場經濟」作為改革的最終目標也有十多年,但我們還只能說初步形成了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與此相適應,我國的經濟法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也只能說是在迅速的的完善之中。
(二)大量的經濟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規范基礎。
所謂法律部門是人們為了更好的研究和運用法律的學術分類,是指具有同一性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任何法律部門的產生和獨立都必須以大量的同類法律規范為基礎。否則就失去了研究的對象和存在的價值。但是,一國的經濟立法與一國的經濟法並不是簡單的一一對應關系:一國單有經濟法的立法並不足以產生本國的經濟法學,美國即是如此;沒有本國的經濟法立法也有可能產生以他國的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並無真正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濟法,卻產生了經濟法學。 盡管如此,如果沒有本國的經濟法立法,中國經濟法的發展將會因沒有本土性的資源而停滯。我們無法想像中國的經濟法學者能夠遠隔重洋很好的研究美國的問題,我們同樣無法想像,中國的學者對純粹的他國法律現象保持旺盛的熱情。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中國經濟法學蓬勃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從1979年到1992年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時期。這一時期,中國開始改革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實行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體制的,重視以法律為手段調控經濟,這一時期頒布了大量管理經濟的法律法規,如不同所有制的工業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這一時期的經濟法立法總的來說與民商法、行政法的區分不明確,宏觀調控的計劃色彩明顯,並且經濟法中非常重要的市場秩序法立法缺位。從1992年至今是中國經濟法迅速發展的時期。這一時期,中國正式提出了要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以來,國家圍繞推進改革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框架頒布了大量法律法規,以頒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起點,進入了制定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的階段,出台了有關產業政策、財政、金融等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市場規制的法律法規,《反壟斷法》的制定也擺上了議事日程。中國經濟法體系正在迅速形成。與此相適應,中國的經濟法部門也迅速發展起來。
二、 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主客觀條件
對經濟與法律關系的認識以及對經濟法的認識的加深,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主觀條件。從1979年起,「經濟法」一次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葉劍英同志早在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就曾提出「我們還需要各種經濟法」,這被很多學者認為是經濟法概念首次在領導層提出。當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普遍是模糊的,隨意性大,與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區別也不甚明確。隨著經濟法的發展,各種經濟法現象不斷豐富,層出不窮,壟斷問題,不正當競爭問題,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以及社會保障和宏觀調控問題等等,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這些問題,促使市場經濟的發展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呼聲。同時,隨著對市場經濟認識的深化以及對國際經驗的借鑒,在經濟法的研究和實踐中越來越注重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也擺脫了純粹的抽象爭論,經濟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歷程。
⑵ 英國經濟法發展史,是什麼
在英國,經濟法在國際和國內領域中的發展是不同的。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在國際上,經濟法的概念對於英國法學家來說,它的含義是明確的。英國法學家所考慮的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和各種國際經濟組織,如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4個經濟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經濟與互助委員會(COMECON)、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和歐洲經濟共同體(EEC)。他還要考慮的是最惠國待遇條款及其例外,優惠關稅的安排、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商務條約、進口數量限制和反傾銷稅。
國際經濟法可以界定為國際公法的一部分,調整國際商事關系。同樣與國際商事關系有關的國際貿易法不足在國際公法方面調整此項關系,而是在私法方面,如國際貨物買賣、陸上、海上和航空運輸、保險和國際銀行業務等方面,實現對國際商事關系的調整。
國內經濟法的概念
在國內,多數英國法學家否認英國存在著經濟法的概念。在這方面的立場不同於德國,因為德國完全承認對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分。可是,缺乏對經濟法的科學闡述並不意味著英國不存在此類法規,而只說明對這一概念沒有從實務和學術的角度進行闡述。
如果一定要對經濟法作出解釋,英國法學家們認為,經濟法是由國家對工商和金融事務進行干預的法規構成。從對商業所持的基本立場看,他們應該看到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商法的基礎是合同上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除了對公共政策所作的最終保留外,當事人可以任意就他們之間的事務作出安排。經濟法的基本哲理是經濟的統制經濟論,即家長式統治的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意思。因此,經濟法應位於商法與行政法之間。它與商法分享對經濟事務的調整,與行政法分擔政府管理的職能。
從這一觀點出發,經濟法在英國還是佔有相當地位的。當然,由於國家計劃在其一貫的模式中堅持它的作用,經濟法發展的領域所反映的是向計劃性和指導性的自由市場經濟過度。經濟法的重要性正在增加,學術界對它的無條件認可並非遙遙無期。
怎樣劃分英國經濟法呢?這個題目可包括下列有關的法律中:
1 財政法規,
2 關於競爭的經濟法規,
3 物價與所得方面的法規,
4 保護消費者的法規。
1 有關財政法規方面的經濟法包括建立在以下各項法規基礎上的法律體系:
(1)1947年外匯管製法。該法及其實施細則確立了財政部對外匯的管制,旨在實施對貨幣領域的保護。
(2)1946年借貸(管理與擔保)法及其實施條例。該法授予財政部對公共投資與私人投資進行調控的權力。「本法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投資進行調控,優先保證對國傢具有重要利益的資本發展項目;同時,通過資本流動的法規,延緩從經濟高漲走向衰退的過渡。」
財政部對投資進行調控,並通過股票發行委員會行使分配發行股票的優先權。但該委員會的活動自1958年7月1日以來,在很大程度上被擱置起來。
(3)1958年頒布防止欺詐(投資)法及有關法律文件。此項重要法令頒布的目的在於保護私人投資者免遭肆無忌憚的財政上的掠奪。該法規定了證券交易人許可制度,對這些人及其交易實行嚴格管理。此外,該法還規定欺詐性地和不顧後果地從事證券交易者或非法散布財政消息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 有關保護英國經濟競爭方面的經濟法由壟斷、限制性貿易做法和企業兼並等方面的法規構成,包括:
(1)1948與1965年壟斷與兼並法;
(2)1956年限制貿易實施法;
(3)1964年轉售價格法。
關於競爭的經濟法規是英國經濟法中發展水平最高的一個分支。它代表了英國對托拉斯和卡特爾實施管理的法律。從實務工作者的觀點出發,它是一個積極發展著的法律部門,他啊司法與行政程序巧妙地結合到一起,這也是該法律部門的特點。但是,在實務工作者的領域中,它仍然處於初級階段。除了我們將在後面討論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外,幾乎沒有形成學術上的概念。
3 物價與所得法規包括1966年物價與所得法及有關法律文件。
該法奠定了國家物價與所得委員會的法律框架,並規范該委員會的活動。該法第一部分規定了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第1條)和提交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包括:
「任何有關工薪或其他形式的所得,以及物價、費用或其他形式的財產或權利交易項下應支出的款項,或者任何形式的服務及包括公司紅利在內的任何財產形式的資本投資收益的問題。」(第2條)
委員會還負責對某些特定的物價與所得進行經常性的審查(第3條),並應就審議情況提出報告。這些報告也可以公布(第5條);委員會在審查物價與所得時,還應考慮到本法附件中體現的政府政策(第4條),該法第二部分包括了所謂的早期警告制度的法規,它授權國務大臣發布有關特殊物價與費用的命令;在打算提價的通知發出後30天,如果在30天內將提價事項提交委員會,則在委員會的報告公布後30天,才能對上述物價與費用實行提價(第7條);凡在此期間違反禁止提價的行為視為犯罪(第11條)。該法把早期警告制度擴大到適用於公司分配(第12條)、支付索賠及類似與就業有關的索賠(13)。該法第四部分調整目前的緊急狀態,規定自1966年8月12日起對物價與所得實行12個月的臨時限制(25—30條);並授予國務大臣發布限制物價與費用的增長(26、27)和支付增加的費用(28、29)的強制權。該部分的一個條款還允許僱主在一周前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不支付他在合同中已經答應了的增加費用(30)。這一規定受到普遍譴責,因為它規定了違反合同的法定許可權。但幸運的是,這個理由僅在有限期間內適用。第四部分的各項規定只有在社會發布命令後才能實施,並僅在1966年8月12日以後的12個月內有效(25(1))。
1966年物價與所得法的目的是:
「保證英國工業的活力,並使其產品價格具有競爭力;提高生產率和工作效力,這樣國民產值才能真正增加,並使工薪和其他各種形式的所得的增長與生產的增長保持一致;從總體上保持物價的穩定。」
關於保護消費者的法規,有兩種形式。其中一部分是在私法方面出現的,從屬於商法,如1965年分期付款法中各項保護性規定,以及由布賴頓的科恩勛爵提出的一項私人議案—1966年貨物買賣法案。這一法案旨在實施關於保護消費者的莫羅尼報告中的一些建議,特別是減少利用豁免條款的建議。保護消費者法規的另一部分則冠以經濟法的標題(從本文使用的術語的意義上說)。這方面的著名法律就是1961年消費者保護法。
政府還打算提出更多的加強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如議會時間允許,將提出食品標記法案。1887年至1926年的商品標志法、1938和1944年食品與葯物法,就是保護消費者的立法的前驅,在這一重要的立法領域,還要推出新的法規。
⑶ 國際經濟法是如何產生和法展的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法律規范的總稱。
何謂國際經濟關系?學者界說可分為兩大類。一說認為國際經濟關系專指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由於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限於國家、國際組織以及在國際公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其他實體。另一說則認為國際經濟關系不僅包含上述內容,而且包含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由於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包括在國際民商法、國際私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個人或組織,即屬於不同國家的國民個人(自然人)及各種法人。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各國的統治階級為了自身的利益,總是盡力把自己所需要的各種秩序建立起來和固定下來,使它具有拘束力、強制力,於是就出現了各種法律規范。法律就是秩序創建的固定化和強制化。法律與秩序兩者之間的這種密切關系,是具有普遍性的。為維護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經濟秩序制訂了具有一定約束力或強制性的國際經濟行為規范,即國際經濟法。它是鞏固現存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衡諸歷史事實,上述第二種見解是可以接受的。迄今為止
,國際經濟法經歷了萌芽、發展、轉折更新三大階段,而每一個大階段又可劃分為若干個時期。
一、萌芽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這一階段,大約在公元前數世紀到公元16世紀,其中包括:
(一)羅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現國際經濟往來和國際貿易活動。各國商人約定俗成,逐步形成了處理國際商務的種種習慣和制度,並逐步形成了有拘束力的商事法規或商事習慣法,實質上就是國際經濟法的最初萌芽。由於位於地中海東部的羅得島是當時亞、歐、非海上交通要沖和國際貿易中心,長年實踐積累形成的商務習慣常為當地的商務法庭斷案時所援引適用,並且逐漸被匯輯為法典,這就是傳說中的「羅得法」。
(二)羅馬法中的「萬民法」
在古代的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與「萬民法」之分,後者即是專門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相互之間的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羅馬法中有關國際商務往來的規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於西歐大陸,後來對世界許多地區影響甚大。
(三)中世紀的國際性商事法典
公元10-15世紀間,歐洲許多自治城市國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適應頻繁商務往業的需要。必須設法排除各地法律歧異,遵守共同的行動准則,於是逐漸形成獨立於東道城市或東道國立法的另外一套行為規范。行會組織設置自己的特殊法庭,或由本地商人與外國、外地商人組成混合法庭,依據商業習慣或共同的行為規范所作出的判決,往往被編纂為各種商事習慣法法典,成為日後處理同類案件的依據。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大約編纂於13世紀的《康索拉多生活費商法典》。
(四)「漢薩聯盟式」的商務規約
歐洲中世紀時期城市國家之間締結條約以建立共同商法規則,其中某些重要的商約作為近現代國際商務條約的萌芽和先河具有一定的意義,最引人注目的是「漢薩聯盟」的商務規約,其目的在於互相保護它們的貿易利益和從事貿易的公民,並且共同對付聯盟以外的 「商敵」。對於聯盟內部各盟員城市之間的商務爭端,則應當按有關規定交付仲裁。
二、發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17世紀以後,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形成,相應地,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國內立法,大量出現,日益完備。
(一)雙邊國際商務條約
這個歷史階段的各種雙邊商務條約可以大體區分為兩類,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締約國雙方都是主權完全獨立、國力大體相當的國家,締約時雙方都完全出於自願,條款內容是互利互惠的,這就是平等條約。反之則是不平等條約。
(二)近現代國際習慣
與雙邊國際商務條約並存的,還有許多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習慣,都貫串著強烈的殖民主義、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精神。這是強者用以維持當年國際經濟秩序的一種「惡法」。
(三)多邊國際商務專題公約
除了雙邊性商務條約和協定之外,這個歷史階段的後期又陸續出現了多邊性的國際商務專題公約。各締約國對於專門針對某些常見的商務問題作出的統一規定都有遵循、執行的義務,其中影響較大的,如《關於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關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關於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協定》,等等。
(四)多邊國際專項商品協定
周期性的「生產過剩」和經濟危機使各利害沖突的有關國家為了避免兩敗俱傷,針對某些「商戰」激烈的專項商品,達成多邊性的國際協定。這就是國際卡特爾專項商品協定。早在19世紀末葉20世紀初期就已陸續出現,特別是經歷了1929年世界性的「生產過剩」和經濟危機以後,更是層出不窮。其獨特之處:第一,內容和范圍具有特定的專題性或專項性;第二,作用和效果實際上主要用來調整私人之間的涉外經濟關系;第三
,以國際公約的形式出現,對締約國政府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近現代國際商務慣例
為了減少和避免誤會和紛爭,提高國際商務活動的效率,有些國際組織或者學術團體,歸納和整理商務活動中的某些習慣做法,制訂和公布各種商務規則,供各國商事當事人自由選擇採用。一經採用,就成為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經濟行為規范。例如,1860年《格拉斯哥規則》;1928-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1933年,《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36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等。其特色在於:第一,有關文本都是由國際性民間團體或非政府組織制訂的;第二,所定各項規則,本身並不具備法律上的拘束力或強制力,僅供各國商務當事人立約參考和自由選用,但當事人一旦採用並訂入正式合同條款,即產生法律約束力;第三,國家政府機關或國有企業如以一般法人身份參加國際商務活動,而且在有關經濟合同中明文規定選用某種國際民間商務條規,即同樣要受它約。
(六)近現代各國商事立法
近現代各個民族國家中商事立法逐漸完備,是因為:第一,近現代較大規模的商事活動向來具有越出一國國境的特性,各國國內商事立法大多參考和吸收了國際商務活動中所約定俗成的各種慣例;第二,由於主權國家享有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因此各國的商事法規也同時適用於本國商人涉外的商務活動或商事行為,從而成為國際經濟法規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總之,在前述歷史階段時的許多事實表明:近現代各民族國家的商事法制中,不論是「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還是英美方式,其共同趨勢有二:第一,作為國內法的商事法規,內容日益豐富完備,並逐步走向國際統一化;第二,這些國內法同時被用來調整一定的國際經濟關系,成為此類涉外商務活動的行事准則或行為規范,從而大大豐富了國際經濟法的內容,推進了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三、轉折更新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自從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40多年來,國際社會產生了並繼續產生著重大的變化,第三世界作為一支新興的、獨立的力量登上國際政治和國際經濟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爭斗,異致國際經濟關系逐步發生重大轉折,出現機關報的格局,相應地,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出逐步進入「除舊布新」的重大轉折時期。
(一)布雷頓森林體制和關貿總協定
戰後「布雷頓森林體制」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國際經濟關系領域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1944年7月,在美國的布雷頓森林召開了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訂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在1945年12月分別正式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1947年10月,在日內瓦簽訂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隨即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迄今為止,參加前兩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78個以上,參加後一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25個以上,從而使這三項協定及其相慶機構都具有全球性的影響。
國際社會開始進入以多邊國際商務條約調整重大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階段,具有不同於以往階段的新特點:第一,上述三個多邊協定所調整的對象,是國際貨幣金融、國際關稅壁壘和國際貿易往來等牽動整個體制的重大問題、要害問題,影響到各國經濟生活和國際經濟關系的全局和根本。第二,過去許多雙邊性的商務條約只簡略地涉及到關稅、貿易、貨幣匯兌問題,其有關規定的廣度和深度,遠遜於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第三,過去這些雙邊性商務條約,規定不一,其適用范圍也只限於締約雙方,而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具有廣泛得多的國際統一性和普遍性。
但從本質上和整體上看,它是舊時代國際經濟舊秩序的延續,不能認為它「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創立國際經濟法新規范的斗爭
二戰結束50年來,全世界眾多弱小民族始終不渝地為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廢除國際經濟法舊規范和創立國際經濟法新規范而進行斗爭,有幾個重大回合,是特別引人注目的:
1.第一次亞非會議(萬隆會議)
1955年4月,包括中國在內的28個擺脫殖民統治的亞洲和非洲國家在印度尼西亞的萬隆,第一次在沒有殖民國家參加下,討論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問題,並以《亞非會議最後公報》,首先吹響了發展中國家共同為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而團結戰斗的號角。
2. 《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
在眾多發展中國家的聯合斗爭下,聯合國大會於1960年底通過了《關於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庄嚴宣布「必須迅速和無條件地結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在1962年底又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它們為發展中國家徹底擺脫新、舊殖民主義的剝削和控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提供了法理上的有力根據。
3.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在發展中國家的積極倡議下和大力推動下,1964年底組成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以逐步改變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亞非拉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南斯拉夫在1964年聯合組成了「77國集團」,在許多重大的國際問題上,特別是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問題上,都採取統一行動。
4.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50年代和60年代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在除舊布新方面取得的初步成就,為70年代國際經濟法的重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1971年,中國恢復了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70年代以來,南北矛盾上升到一個新的層次:發展中國家開始要求對現存的國際經濟結構,從整體上逐步實行根本變革。
聯大於1974年4月召開了第6屆特別會議,圍繞著「原料和發展」這一主題,一致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這是發展中國家戰後多年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各項基本要求的集其大成,其確立的基本法律觀念和基本法理原則,是新型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發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後進一步建立新型國際經濟法規范體系的重要基石。
(三)多邊國際商務專題公約的發展
二戰結束以來,又增添了相當數量次要的、帶技術性的國際商務專題公約,體現了國際范圍內商事法規統一化日益加強的客觀趨勢。1952年簽訂了《世界版權公約》;1964年簽訂了《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以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1966年,聯大第21屆會議設立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並在其主持下,制訂通過了一系列國際商務專題公約,諸如1974年的《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1978年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通常簡稱《漢堡規則》)、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等等。從此以後,國際商事法規的統一化和法典化,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四)區域性或專業性國際經濟公約的出現
二戰結束以來,形形色色的區域性或專業性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應組織不斷出現,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以西方發達國家為締約國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應組織,第二類是以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為基本締約國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慶組織,第三類是以發展中國
家為締約國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應組織。
值得注意的是:1988年4月間,「77國集團」中的46個國家在南斯拉夫正式通過並簽署了《全球貿易優惠制協定》。這有助於它們在經濟上實現集體的自力更生,減少對發達國家的依賴;在政治上也可以提高它們在南北談判中的地位。這將對世界多邊貿易體制和格局產生一定的影響
,並將推進整個世界貿易的健康發展。
(五)國際商務慣例的發展
二戰結束以來,國際商務慣例的編纂成文,不斷更新並日趨完備。例如,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歷經多次修訂補充,內容大為豐富發展,適用范圍也更加廣泛;1933年公布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歷經五度修訂,並自1962年起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又於1958年草擬、1967年修訂公布了一套《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並於1978年再次修訂,並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這對於減少國際商務紛爭、促進國際商務發展,都起著重大的作用。
(六)各國涉外經濟法的發展
各國分別制定的涉外經濟法也有重大的發展和轉折,主要表現是:
第一, 發達國家中,各國的經濟立法,包括涉外經濟法,層出不窮,日益細密;
第二, 戰後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互相滲透和逐步交融,內容和形式上常互相吸收和互相參照。歐洲共同體已進一步發展成為「歐洲聯盟」,今後聯盟內部兩系各成員國涉外經濟立法的互相滲透與交融,勢必更加廣泛和深化。
第三, 戰後各種區域或專業性的國際經濟組織的有關條約、規則和章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促使這些國家各自對國內的經濟立法作出相應的調整,從而這些成員國的涉外經濟法在有關地區或有關領域內漸趨一致或統一。
第四,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戰後相繼擺脫殖民統治、取得政治獨立的眾多弱小民族,都極其注重創建自己的涉外經濟立法體系,在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各個方面制定有關有法律和條例,藉以保衛國家經濟主權,維護民族經濟權益。
⑷ 國際經濟法的發展狀況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那麼它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如何擴大和加強眾多發展中國家對世界經濟事務的發言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把有關的「國際游戲規則」或行為規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從而更能促進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面臨這一客觀需求,國際經濟法正在發生新的變化。
(一)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以前,國際法很少涉及和調整各國國內的經濟活動。因此人們在談到國際法某個經濟案件的適用時,經常發現沒有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但現在情況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WTO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已十分廣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員方的國內經濟活動。例如,服務業是否開放,開放的程度如何,是國內管轄事項,而現在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業的自由化也予以規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各國、各地區經濟互賴性增強,這種國際法調整各國國內經濟活動的趨勢定會不斷增強,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也會不斷擴大。
(二)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趨勢明顯加強調整相關經濟活動的國際法規則與國內法規則基本趨同化。一方面,處理各種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實體法統一化最為顯著的範例就是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規范方面,有關的國內規范與國際法規范也日趨統一,例如,商業秘密是否知識產權問題,以前在理論上和各國實踐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協議明確將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從而使這一問題不再村有爭議,在此情況下,人為地把調整某一經濟關系的內容相同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割裂分離成為兩個部門是沒有意義的。
(三)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融合日趨加深國際公約是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幾個主要國家或國家集團在談判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某一國家或集團的談判實力越強,談判技巧越高,其國內法律對國際公約的影響就越大,同時國際公約又會對成員的國內法產生反作用。不管是兩大法系國內貨物買賣法和合同法對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1994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影響。還是《巴黎公約》、《尼泊爾公約》、《馬德里公約》對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反作用,都顯示出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發展正呈現出日益融合的跡象。
(四)國際經濟法律規范越來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權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的地位顯得突出起來。例如,GATT以前主要調整貨物貿易問題,沒有涉及到投資、服務貿易、金融交易等領域;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主要調整國家間的貨幣金融關系,不涉及金融服務貿易問題;關於投資方面甚至沒有一部實體法的公約。因此,調整這些經濟貿易主要是依靠國內法規范。然而,WTO體制的產生改變了這種狀況,WTO規則已廣泛涉及到貿易、投資、金融等交易領域,並對各成員方具有約束力。WTO及其規則在這些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協調作用,有時甚至處於主導地位。
(五)國際經濟法對縮小世界范圍內的貧富差距的作用開始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在資源配置方面處於不利地位,而且受國家綜合實力的制約,因此在制定「國際游戲規則」方面必然處於劣勢。在不公平的國際政治、法律和經濟格局中,南北方國家貧富差距日趨擴大,南北經濟「游戲規則」的制定將受到世界的廣泛關注。
結束語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在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相互影響日益加深的形勢下,南北雙方必須面對現實,調整、充實和提高「國際游戲規則」來協調和約束世界各國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行為,以求國際經濟的有序運轉,促進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⑸ q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什麼
(一)國際條約來
這里指自廣義的國際條約,包括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際組織之間所締結的,以條約、公約、協定和協議等名稱出現的,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為內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如《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一般地,國際條約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其拘束力僅以其締約國為限。
國際條約可以是雙邊的,也可以是多邊的;前者是指僅有兩個締約方的國際條約,後者是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締約方的國際條約。
(二)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是指在長期國際實踐中形成的、具有確定內容的、經當事人的採用便成為其行為規則的習慣性法律規范。
國際慣例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可以是不成文的。但是,由於一些國際組織的工作,現在國際經濟領域中的很多國際慣例已經成文化了,如由國際商會所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
(三)國際組織的決議
國際組織的決議在這里亦是泛稱,指由國際組織所做出的、對其成員國有拘束力的一切文化,如歐洲聯盟的各種條例、指令、決定,以及聯合國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和《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等。
⑹ 國際經濟法的萌芽產生於哪個國家
德國
⑺ 現代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趨勢
呵呵,這個問題問得真大!
現代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趨勢是規則的日益統一\區域化回和全球答化進程加快\規則化\各種爭端頻繁發生,促進了爭端解決方式的不斷發展\經濟主權的發展\領域不斷擴大\對國際環境法等等起到了促進.........
這是隨便想想到的,我覺得問題問得太大了,而且問題本身就有點問題.你問的是一個學科,一個法律部門還是什麼?
⑻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動因
從宏觀上分析,迄今為止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萌芽、發展、轉折更版新三大階段。
歷史背權景:際經濟秩序建立和變遷,取決於國際各類成員間的經濟、政治和軍事力量的實力對比。各國統治階級為了自身的利益,建立於有利於自己的秩序,使這種秩序成為具有約束力、強制力的法律規范。秩序是內容,法律是形式;秩序是目的,法律是手段。
現實動因:國家,法人,個人相互間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與合作中,經過反復的斗爭和妥協,逐漸形成了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經濟秩序。與此同時,各國統治階級在相互妥協,斗爭與合作的基礎上也逐步形成維護這種秩序的,具有一定約束力和強制力的國際經濟行為規范,即國際經濟法。
⑼ 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從何時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國際經濟法是隨著兩次世界大戰以後出現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而出現。
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經濟大發展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