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憲法學意義
確立了美國最高來法院對國會立法,自總統行政的違憲審查權。使三權分立中的司法權真正起到制衡立法、行政權的作用。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審判機構,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違憲審查又稱憲法監督,是指特定的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對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規范性文件和特定主體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的制度。其作用在於保障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權威、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先後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
三權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稱三權分治,是西方民主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
政治上的三權分立指:司法權、行政權和立法權的相對獨立。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權分立很好的實行了「憲政」的主旨思想。實現了依憲治國的目的,也是法治國家的根本面貌。
行政權,是依照法律規定,組織和管理公共事務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之一。
❷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詳情是什麼
該案起因是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在其任期(1797年-1801年)的最後一天(即1801年3月3日)午夜,突擊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疏忽和忙亂有17份委任令在國務卿約翰·馬歇爾(同時兼任首席大法官)卸任之前沒能及時發送出去;繼任的總統托馬斯·傑斐遜讓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將這17份委任狀統統扣發。威廉·馬伯里即是被亞當斯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任命為治安法官,而沒有得到委任狀的17人之一。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狀不到、並得知是為麥迪遜扣發之後,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訴訟。審理該案的法官約翰·馬歇爾,運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決該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因違憲而被無效,從而解決了此案。
從此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有權解釋憲法、裁定政府行為和國會立法行為是否違憲的制度,對美國的政治制度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http://ke..com/link?url=853iElwDPVlS33RbEs_
❸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看法
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創設了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也最終確立了司法審查制專度屬。違憲審查制度使得三權分立、制約平衡體制在美國得以實現,確保了美國憲法的穩定性以及聯邦制度的正常運轉,也保護了普通公民的權利。
❹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能產生的憲法學啟示有哪些
確立了美國最高法院對國會立法,總統行政的違憲審查權。使三權分立中的司法權版真正起到制衡權立法、行政權的作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審判機構,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違憲審查又稱憲法監督,是指特定的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對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規范性文件和特定主體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的制度。其作用在於保障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權威、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先後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三權分立(checksandbalances)亦稱三權分治,是西方民主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政治上的三權分立指:司法權、行政權和立法權的相對獨立。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權分立很好的實行了「憲政」的主旨思想。實現了依憲治國的目的,也是法治國家的根本面貌。行政權,是依照法律規定,組織和管理公共事務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之一。
❺ 憲法課 結合憲法的作用分析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馬伯里訴麥迪遜的案:很大程度起因於美國兩黨政治斗爭,1800 年美國總統選舉 , 聯邦黨人亞當斯總統敗給了民主共和黨候選人傑弗遜沒能連任。 但是當傑弗遜入主白宮的時候,亞當斯任命馬伯里為治安法官的委任狀並沒有發到馬伯裏手中,盡管該委任狀已經簽字畫押。 新總統根本無意更正其前任的疏忽,於是,馬伯里請求最高法院下達執行令,迫使傑弗遜的國務卿麥迪遜交出委任狀。這一事件使最高法院陷入兩難之境。 如果他們支持馬伯里,下令交出委任狀,那麼可以肯定,麥迪遜會無視這個命令,那麼最高法院就會暴露自己的無能,司法的權威盪然無存;如果他們拒絕馬伯里合理的訴訟請求,
就等於承認最高法院無法挑戰行政部門高官目無法紀的舉動,同樣會使最高法院顏面掃地。
論證過程:在該案中,馬歇爾將整個案件的訴訟爭議分解為邏輯上層層遞進的三個核心問題:馬伯里是否具有擔任治安法官的權利?馬伯里的這種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是不是應當獲得法律救濟?馬伯里能不能以申請令狀的方式獲得法律救濟?以超過五分之四的篇幅論述傑弗遜當局的行為違法,以不到五分之一篇幅認定自己無管轄權,最後以「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方式創立了司法審查的先例。馬歇爾大法官的最高出發點是有限政府原則,即包括立法權在內的所有政府權力都是有限的,這一點貫穿了論證的全部。其次美國憲法條文暗示,憲法和普通法律一樣具有約束力,並約束著普通法律,那麼下一步就是解決憲法和普通立法之間的關系,以憲法對司法管轄的條款為例,馬歇爾法官論證至少憲法的某些規定沒有給立法機構留下任何自由裁量權的餘地。而且憲法之所以是首要法律,是因為他直接來自於全體人民,並代表了所有人的基本利益。最後論證法院有權判斷法律的合憲性,既然論證了憲法是法律,而且是「首要的」「更高的法」,那麼解決憲法和法律之間的沖突就是法院的任務。因此法官必須能夠解釋憲法,並根據對憲法的解釋來判斷理發是否合憲。如果立法和憲法相沖突,法官必須忽略立法規定,而適用「更高的法」。應該強調的是卻是法律是司法部門的許可權和職責,那些把規則適用於案件的人們,必定有必要對規則進行解釋,假如兩個法律相互沖突,法院必須決定使用哪一個,這也是司法職責的本質。
馬伯里案的推理使憲法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並可以被司法機構在審判過程中直接作為判案依據,因而導致了憲法的「司法化」
,直接建立了憲法的「強形式」,宣布一項和憲法抵觸的立法條款無效。確立了美國最高法院對國會立法,總統行政的違憲審查權。使三權分立中的司法權真正起到制衡立法、行政權的作用,司法審查逐漸發展為司法之上。
❻ 概括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威廉·馬伯里被即將離任的約翰·亞當斯總統任命為太平紳士。1801年,內參議院批准了容這一任命。但是,由於官僚的疏忽,當時的國務卿約翰·馬歇爾沒有向馬伯里派出正式的委任狀。下一任總統托馬斯·傑佛遜指令他的國務卿麥迪遜不要將委任狀投遞給馬伯利,因為他是聯邦黨員,而非民主共和黨員,執政時任命的。
根據國會於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案》,馬伯里在美國最高法院一審起訴麥迪遜,要求最高法院頒布訓令狀,命令麥迪遜將委任狀投遞給他。
(6)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件的深遠意義:
1、從司法角度來看,本案堪稱法律史上最偉大的判例。它在美國憲法史上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奠定了近代司法權真正的權威;在全世界范圍而言,這個判例也是開創違憲審查的先河。
2、闡釋了為維護憲法權威必須建立違憲審查機制的道理。現在世界上,除了由普通法院作違憲審查之外,還存在由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和議會等作違憲審查的模式。
3、將權利救濟列入法治國家的衡量標准,確立了司法最終原則。
❼ 馬伯里訴麥迪一案的經過及意義
經過六年的反對英國的獨立戰爭,美國終於在1783年贏得了獨立。但美利堅共和國的正
式建立卻是在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被各州批准以後。1789年4月,聯邦政府成立,獨立戰
爭領導人喬治·華盛頓(GeorgeWashington)被推選為第一任美國總統。建國後不久美國
國內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見分歧,出現了聯邦黨(federalists)與反聯邦黨
(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s)兩大陣營。大體而言,聯邦黨
人主張加強聯邦政府的權力,反對法國大革命,而民主共和黨人則主張維護各州的自主
地位,對外同情法國大革命。美國憲法雖然將聯邦許可權明文列舉於憲法,並將未列舉的
剩餘權力則歸屬於各州,但是由於美國憲法相當簡練,解釋的彈性很大,因此誰擁有對
憲法的解釋權,誰就可以在政治斗爭中處於有利的地位。
18世紀末19世紀初,美國的政黨和選舉政治還不成熟,總統和副總統混在一起選舉,得
選舉人票最多的為總統,其次為副總統。於是,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JohnAdams)繼
喬治·華盛頓之後成為美國第二任總統,而民主共和黨人托馬斯·傑弗遜
(ThomasJefferson)則成為他的副總統。在其第一屆任期即將期滿的1800年7月,亞當
斯任命他的聯邦黨人朋友約翰·馬歇爾(JohnMarshall)為國務卿,協助他競選連任。
在1800年美國的總統選舉中,亞當斯只得了65張選舉人票,而民主共和黨的候選人傑弗
遜和艾倫·伯爾(AronBurr),卻各得了73張選舉人票。根據當時的規定,由各州在眾議
院以州為單位(一票),投票選擇傑弗遜和伯爾兩人中的一位為總統另一位為副總統。
由於聯邦黨人寧可把票投給腐敗無能的政客伯爾,也不願選擇在他們看來支持法國大革
命的"危險的激進派"。於是,傑弗遜只得了18個州中8票,未能超過半數。在一個星期
內,眾議院一共進行了35次無記名投票,結果都是如此。這時,聯邦黨人的領導人、傑
弗遜的政敵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Hamilton)督促他所能影響的聯邦黨人,讓他
們控制的幾各州投了空白票,從而使傑弗遜以微弱多數當選。因為在漢密爾頓看來,傑
弗遜至少是正人君子,而伯爾則是沒有原則性的投機政客。這時已是1801年2月17日,離
總統總統就職只剩下了兩周。
在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中,聯邦黨也遭受重大的失敗。這樣,他們不但失去了總統的寶
座,同時也失去了國會的控制權,於是,聯邦黨人就把希望寄託於聯邦司法部門,藉以
維持他們在美國政治生活中的影響。乘著新總統上台和新國會召開之前,國會中的聯邦
黨人在1801年2月13日通過了《1801年司法條例》(TheJudiciaryAct),增設了5個聯邦地
區法院和3個聯邦巡迴法院,由此增加16個聯邦法官的職位。1801年2月27月,國會又通
過一項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授權總統可以任命特
區內共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JusticesofPeace)。這樣一來,亞當斯就可以在新總統
上台之前,任命他的聯邦黨人來可擔任這58新增的法官職位。為此,亞當斯忙乎了半個
月,直到卸任前一天(1801年3月3日)午夜才結束所有58個法官的任命程序,與此同
時,國務卿馬歇爾則在所有"星夜法官"的委任狀(commission)上蓋上國璽。人們因此把
這批法官稱為"星夜法官"(midnightjudges)。
在此之前的1801年1月20日,亞當斯總統還作出了驚人的舉動,任命國務卿馬歇爾擔任最
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月27日,經參議院同意後,馬歇爾於2月4日正式到職赴任。但
是,馬歇爾此時並末辭去國務卿的職務,只是不支領國務卿的俸祿,這種狀況一直持續
到1801年3月3日亞當斯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為當時正是新舊總統交接的之際,馬歇爾一
面要向新國務卿交接,一面又要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總統的宣誓就職儀式,忙得
暈頭轉向,竟然來不及把由他親自蓋章的17份委任狀送到所委任的"星夜法官"之手。
新總統傑弗遜對聯邦黨人的這些陰謀詭計深惡痛覺。他在1801年3月4日上任後,得知有
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狀仍滯留在國務院,便立即指他示他的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
(JamesMadson)扣發這些委任狀,並示意麥迪遜將這些委任狀"如同辦公室的廢紙、垃圾
一樣處理掉"。接著,民主共和黨人控制的新國會通過新的立法,在1802年3月8日廢除了
《司法條例》,進而也就砸了21個聯邦法院"星夜法官"的飯碗。不過,新國會沒有撤銷
有關治安法官的《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為了防止被免職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控
告新國會的作法,新國會還進一步以重新安排最高法院開庭日期的辦法,暫時關閉了最
高法院,改一年兩次開庭為一次開庭,從而使最高法院在1801年12月-1803年2月關閉了
長達14個月之久。當最高法院再次開庭時,已經是1803年2月了。
但這一作法仍不能阻止聯邦黨人利用最高法院對民主共和黨人進行反擊。最高法院剛開
庭,未拿到委任狀的治安法官威廉·馬伯里(WilliamMarbury)與另外三個同樣情形的"星
夜法官"便跑到最高法院起訴麥迪遜,要最高法院下狀紙(writofmandamus)命令麥迪遜
交出委任狀,以便走馬上任。他們起訴的根據是《1789年司法條例》
(JudiciaryActof1789)第13條的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則和習慣所容許的范圍
內,有權向聯邦政府現職官員下達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義務"。這正是馬歇爾求之不得
的機會,他立即受理了此案。這就是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不過,如何處理這個案子,對馬歇爾來說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如果他支持馬伯里,下令
麥迪遜發出委任狀,麥迪遜極可能拒絕執行,而法院並沒有任何手段來執行這一判決。
如果他不支持馬伯里,這無疑是向世人表明聯邦黨人已向民主共和黨人屈服。在冥思苦
想之後,馬歇爾和他的最高法院的夥伴終於想出了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經過一番精
心准備,1803年2月24日,馬歇爾宣布了最高法院的判決,馬歇爾後來把它稱為"其法官
生涯中最明智的決定"。在代表最高法院宣讀判詞時,馬歇爾首先提出了三個問題:
第一,申訴人馬伯里是否有權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狀?
第二,如果他有這個權利而且這一權利受到侵犯時,政府是否應該為他提供補救的辦
法?
第三,如果政府應該為申訴人提供補救的辦法,是否是該由最高法院來下達強制執行
令,要麥迪遜將委任狀派發給馬伯里?
馬歇爾明確表示,對第一個問題:"本院認為,委任狀一經總統簽署,任命即為作出;一
經國務卿加蓋合眾國國璽,委任狀即為完成"。"既然馬伯里先生的委任狀已由總統簽
署,並且由國務卿加蓋了國璽,那麼,他就已經被任命了;因為創設該職位的法律賦予
該官員任職5年,不受行政機關干預的權利,所以,這項任命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賦予該
官員各項法律上的權利,這些權利受他的國家的法律的保護。""因此,拒發他的委任
狀,在本法院看來,不是法律所授權的行為,而是侵犯了所賦予的
法律權利。"
對第二個問題,馬歇爾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論證說:"每個人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
法律的保護。政府的一個首要責任就是提供這種保護。合眾國政府被宣稱為法治政府,
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對於侵犯所賦予的法律權利不提供補救,它當然就不值得
這個高尚的稱號。"他甚至上綱上線地說:"如果要去除我們國家法律制度的這個恥辱,
就必須從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因此,我們有責任查明:在我們的社會是否有人免於
法律調查,或者受傷害一方被拒絕給予法律補救。"也就是說,國務卿麥迪遜不得剝奪馬
伯里既得的權利,法院有責任幫助馬伯里從麥迪遜那裡獲得委任狀。
話到這里,人們自然會認為馬歇爾會立即對麥迪遜下達執行令,以便讓聯邦黨人皆大歡
喜。但出人意料的是,馬歇爾沒有這樣作,而且,他對第三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在
他看來,雖然聯邦法院有權對行政官員發出執行令,但在馬伯里這一案件中,這並不是
聯邦最高法院的責任,因此它無權命令麥迪遜發出委任狀,也就是說,馬伯里告錯了地
方。他的論證是這樣的:最高法院是否有權發出執行令取決於它所管轄的范圍。根據美
國聯邦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領事等外國使節或州政府為一
方當事人的案子時,最高法院才有初審權(originaljurisdiction)。而馬伯里即非外國
使節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最高法院對他的案子並無初審管轄權。同時,在聯邦憲
法規定的最高法院的固有許可權方面,也沒有把向行政官員下達執行令包括在內。顯然,
馬伯里起訴麥迪遜所依據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與憲法存在沖突。據此,馬歇爾
把問題一下子跳到了國會法律的合法性上。在他看來,真正的問題是最高法院究竟是應
遵從《司法條例》第13條,還是遵從《聯邦相符》來作出裁定?
這一部分的闡述遂成了這個判決的根本和主體,也成為美國憲政史的華彩篇章。馬歇爾
指出,國會通過的《司法條例》在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向政府官員發出狀紙時,它實際上
把聯邦憲法所規定的原始司法權擴大了。如果最高法院執行了《1789年司法條例》,就
等於最高法院承認國會可以擴大憲法明確授予它的權力。但事實卻是,國會沒有這個權
力。因為憲法是人民制定的,制憲是人民"原始權利"的偉大運用,但這種權利的運用"不
能也不應經常地反復",所以,憲法一旦制定,其基本原則也就確立起來,這些原則所產
生的權威在制憲時就被認為擁有"超越一切的"(supreme)和"恆久的"(permanent)"的性
質。
在給出這個前提後,馬歇爾便提出,顯而易見的問題"是憲法控制任何與其不符的立法還
是立法機構可以通過一項普通法來改變憲法。在這兩個選擇之間沒有中間道路。憲法或
者是一項至高無上(superiorparamount)的、不能用普通方式改變的法律,或者是與普通
立法一樣,當立法機關願意改變它他時就可以被改變。如果是前者,那麼一項與憲法相
抵觸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是後者,那麼成文憲法不過是人們的些荒唐的企圖,用來
限制一種本質上不可限制的權力〖指立法權〗"。
話說到這里,憲法的神聖性已呼之欲出。接著,馬歇爾趁熱打鐵,拋出了他最後的撒手
鐧,明確提出如果法律和法律之間,以及立法機關的立法與憲法沖突時,最高法院必須
就其中一個的合法性作出裁決,因為"判定什麼是法律斷然屬於司法部門的許可權和職
責"。因此,當憲法和一項普通法同時適用於某個案件,而且兩者存在沖突,只能實行其
中一個時,最高法院的決定當然已憲法為准。如果法官不承擔起維護憲法的責任,就有
違他盡職盡責的誓詞,這"無異於犯罪"。出於這一責任,他宣布,"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
無效",也就是《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無效。
雖然馬伯里的官運沒能實現,但聯邦黨人與民主共和黨人在司法領域中的較量可謂大獲
全勝。本來,在傑弗遜等民主共和黨人已經明確表示即便最高法院下了執行令,他們也
不會執行。並且打算以此為由,來彈劾馬歇爾和他的四位聯邦黨人最高法院法官(當時
的最高法院由五位法官組成,清一色聯邦黨人)。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馬歇爾來了
一個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在為馬伯里正名爭氣的同時,卻避開了民主共和黨人所設的陷
井,直接指向法律和憲法孰重孰輕這一根本問題,最終確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雖然1787年的美國憲法和1789年的《司法條例》並沒有對司法審查權有明確的闡述,更
沒有提到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國會、州議會或行政當局的行為違憲無效。但馬歇爾的判決
也非無
源之水,空穴來風,而是有一定的根據。在著名的《聯邦黨人文集》第78篇中,美國的
憲法之父之一漢密爾頓強調:"解釋法律乃是法院的正當和專有的職責。而憲法事實上
是,也應被法官看作是根本大法。所有對憲法以及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釋權應
屬於法院。如果兩者間出現了不可調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較大之法為准。憲法與
法律相較,以憲法為准"。在漢密爾頓看來,立法機關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約束,"這
類限制須通過法院來執行,因而法院必須有宣布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立法為無效之權"。
(《文集》,392-93)
在馬歇爾的判決中,不難看出漢密爾頓的理論影子。不過,他雖然堅持最高法院擁有司
法審查權,但並沒有明說在聯邦政府的三個部門中最高法院擁有最終和唯一的的憲法解
釋權,也沒有強調最高法院的審查權比國會和總統可能擁有的權力更高。這可能是馬歇
爾的高明之處。他深知,國會的任何法律最終都會涉及到公民的權利,而只要是權利問
題,就有極大可能會演變成為需要由法院來裁決的司法問題,這樣一來,最高法院自然
就擁有了事實上的最後憲法解釋權。在當時,馬歇爾的司法審查理論還看不出其深遠的
影響,因為直到1857年斯科特案時,最高法院才第二次宣布另一項國會法律違憲。但
是,後來的歷史發展證明,這是美國憲政歷程上最有影響的一頁,它為美國聯邦司法部
門配備了強大的永久性法律工具,建立起一道防止各級政府(立法和行政)侵害公民權
利的法律屏障。這大概是馬伯里、麥迪遜,甚至是馬歇爾本人都始料未及的。
盡管如此,馬歇爾的判決本身完全是出於黨派斗爭的需要。大多數學者甚至認為,馬歇
爾的判決實際上有個自相矛盾的地方。因為馬歇爾的判決的根據之一是最高法院對此案
沒有最初的管轄權,無權受理。這意味著它根本就不應該作出判決,而是把案子打到有
管轄權的聯邦地方法院。但他並沒有這樣作,而是一方面根據《司法條例》接受此案,
另一方面又以它與憲法相沖突為由宣布它違憲。不過,馬歇爾似乎可以辯解說,他接受
此案時,並不知道它無權受理,無權受理只是在受理過程中獲得的新認識的一個結
果。
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黨派斗爭需要的這一判決,終於成為美國憲政歷史的一個里程碑,
不能不說是一個歷史的嘲諷。不過,人類歷史有太多這樣的例子,自私的動機成就了偉
大的事業。
❽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里程碑意義
這是法理學和憲法學上的經典案例,主要講的就是違憲審查制。
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也許是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案件,對本案的審理給法院確立了一項權力:法院有權決定議會通過的法案或總統行為是否符合憲法,即司法審查原則。
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初,美國有兩大政黨——聯邦黨和民主共和黨。美國總統的競選也在兩黨之間進行。可是,在1800年的總統選舉中,出現雙方票數相等的局面。按照有關規定,當出現平局時,最後的結果由眾議院決定。1801年2月17日,殘酷的投票開始了,結果民主共和黨領袖托馬斯·傑斐遜以36票的優勢獲勝而成為美國歷史上的第三任總統。
美國總統傑斐遜的前任總統是代表聯邦黨的約翰·亞當斯,其國務卿為著名的律師米歇爾。亞當斯離任時任命米歇爾為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01年6月對米歇爾的任命獲得通過,他於2月4日宣誓就職,然而直到1801年3月3日前,他還擔任美國國務卿,因為此時亞當斯總統的任期才滿。在亞當斯總統卸任以前,他與同黨趁傑斐遜未上任之際,盡可能地任命了許多聯邦黨人擔任法官,在3月2日,他還任命了42位新任治安法官,第二天議會通過了任命。作為亞當斯政府國務卿的米歇爾在法官任命狀上簽名蓋章了。然而,3月3日結束那天,這些任命並未公之於眾。當1801年3月4日傑斐遜上任後,他指示新任國務卿麥迪遜不予頒發這些任命狀,傑斐遜還宣稱,由於過去的任命文件尚未頒發,所以亞當斯的任命無效。
傑斐遜上任開始,即顯露了自己手中握有的權力,但是,他對亞當斯任命的大多數人都放行了,並重新安排就任新職。但是他沒有防過馬伯里,於是馬伯里一紙訴狀告到了最高法院。1801年12月16日,馬伯里請求法院判令麥迪遜給他頒發任命狀。此時米歇爾已經擔任了9個多月的首席大法官。按照1789年美國司法的規定,最高法院有權頒布「訓令書」,以滿足馬伯里的訴訟請求。
1801年12月18日,馬歇爾根據馬伯里的訴訟請求召開了聽證會,並於1803年2月10日開庭審判。馬伯里等起訴人的辯護律師查爾斯李認為:麥迪遜身為美國國務卿,有義務服從總統的命令,然而他也屬於公共服務者,所以應履行公務並頒發亞當斯的委任狀,因此法院必須依照司法行使權力,頒發「訓令書」,以反抗麥迪遜的行為。但麥迪遜的訴訟代理人列維林肯則認為:因為頒發任命書完全是一種政治行為,所以法律無權進行管轄。
1803難2月24日,馬歇爾大法官公布了最高法院的審理意見。他採取了三個步驟:第一步,審理了案件事實。他判定馬伯里有權獲得任命,他宣稱,如果不這樣做,就會損害馬伯里的權利。第二步,馬歇爾分析了馬伯里可以採取的司法救濟手段。他得出結論,司法根據1789年法案馬伯里有權獲得其所要的「訓令書」。第三步,也就是最後一步,馬歇爾提出了最高法院是否應頒發「訓令書」,司法許可了法院的頒發行為。然而,馬歇爾更關心的是憲法授予法院的許可權。憲法第二章第二部分的第二段寫道:「對有關大使、領事、其他國家官員以及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在其他所有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訴權…。」如果最高法院沒有一審管轄權,它就無權審查證據並判決馬伯里的案件。因此,馬伯里必須先到下一級法院----聯邦地方法院起訴。如果地方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他就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訴。
馬歇爾提出了一個重要問題:最高法院是否能使用司法法授予它的權力,給馬伯里頒發「訓令書」?看來憲法認為它不能。
馬歇爾宣布最高法院不能頒發「訓令書」。議會通過的法律——在本案中的司法法——如果與憲法相抵觸,它就是非法的。因此,既然司法法違反了憲法,就不能將它適用。馬伯里不能直接從聯邦最高法院取得他們的「訓令書」。
馬歇爾的判決意味著法院不能給他的聯邦黨朋友馬伯里頒布「訓令書」。但是,馬歇爾的判決是具有輝煌的意義。雖然沒有與傑斐遜總統對抗,馬歇爾卻為司法制度創造了一個新的、有力的工具——司法審查權,永遠地改變了法院的地位。
❾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是怎麼回事有什麼意義啊
1、案件簡介:
馬伯里是一個41歲的當地富豪,卻不滿足現有的生活,想當官,而當時的美國總統恰好給了他一個機會,可是倒霉的是,當時恰逢美國總統換屆的時候,因而當時的總統在換屆的時候由於要交代的事情非常多,從而忘記了將任命書郵寄給馬伯里和其他16位被選中的管理人員。
在17世紀的時候,美國的黨政斗爭非常嚴重,因此,新上任的總統托馬斯·傑斐遜故意為難上一屆總統,故而扣了他們的任命書。當馬伯里知道這件事情的時候,他義無反顧的聯系了和他同樣遭遇的幾個人,將美國新上任的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告上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2、案件意義:
當時的法官約翰·馬歇爾,是當時美國最著名的法官,因此在他高超的本領下,將這部案件聰明的結尾了,沒有得罪任何人,更沒有判誰贏,而是對當時的美國政府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美國的憲法有不完全的地方。
因此,這件事情過後,美國管理人員大面積的修改,完善了憲法,讓美國憲法成為後來很多國家立法的標准,這就是馬伯里起訴麥迪遜案件的意義。
(9)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件的影響:
1、將權利救濟列入法治國家的衡量標准,確立了司法最終原則。
這是說,在一個社會中,任何人的法律權利受到侵犯,都必須有權利救濟的法律途徑;司法對一切糾紛的最終裁決,應當具有最終效力。否則,就稱不上法治國家。這為美國法院於2000年對小布希與戈爾選票之爭的最終裁決打下了理論和制度基礎。
2、確立了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違反憲法的法律和行為都是無效的法治精神。
這一美國憲法原本沒有明文表達的精神,通過這一判例得到確立和發揚。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憲法文本中明文規定了憲法的最高地位、最高依據和最高效力,確立了「違憲無效」的最高法治原則。
3、闡釋了為維護憲法權威必須建立違憲審查機制的道理。
為了保證憲法在一個國家中的最高地位,保證一切立法和行為與憲法相一致,就必須建立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美國所建立的普通法院違憲審查機制,在美國發揮了理想的作用,但它不是唯一的模式。
現在世界上,除了由普通法院作違憲審查之外,還存在由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和議會等作違憲審查的模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❿ 請評價一下《馬伯利訴麥迪遜案》在美國憲法史的意義
非原創: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國憲法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於1803年由首席大法官馬歇爾主筆,檢索碼:5 U.S. 137 (1803)。此案例確定了美國憲法中的司法審查先例。概述從司法角度來看,本案堪稱法律史上最偉大的判例。它在美國憲法史上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奠定了近代司法權真正的權威;在全世界范圍而言,這個判例也是開創違憲審查的先河。這一被稱為「司法審查」制度的創制,雖然具有偶然性,但在經歷了兩百多年和全世界70多個國家的效法的時空檢驗後,被證明具有偉大的意義。本案被馬歇爾大法官形容的「微妙」、「新奇」和「困難」,正是一個典型的黨派政治斗爭事件卻必須由堂而皇之的司法程序來解決的寫照。案件事實威廉·馬伯利(William Marbury)被即將卸任的總統約翰·亞當斯任命為太平紳士。參議院亦於1801年批准了這項任命。但是,由於官僚的疏忽,時任國務卿的馬歇爾( John Marshall)並未將正式的委任狀投遞給馬伯利。繼任的總統托馬斯·傑佛遜指令其國務卿麥迪遜不可將委任狀投遞給馬伯利,因為他是由聯邦黨員,而非共和黨員,執政時任命的。 馬伯利依據國會於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案》在美國最高法院一審起訴麥迪遜,要求最高法院頒布訓令狀,指令麥迪遜將委任狀投遞給他。 判詞概要馬歇爾在其判詞中討論了三個問題: 1.原告有無權利獲得其委任狀? 2.如果其有上述權利,且該權利受到侵犯,那麼我國法律是否提供補償措施? 3.如果確有補償,那麼該補償是否應是從本法庭頒布的訓令狀? 馬歇爾對上述問題的回答與分析如下: 1.有。總統的酌情權在其簽署了委任狀後便行終止。委任在國務卿加蓋國璽之後便全部完成。投遞僅為一個例行手續,行政部門並無酌情權。 2.是。作為一個法治而非人治的國家,如果美國不能對合法權利進行保護與補償的話,那麼就不配享有這個榮譽。太平紳士作為司法系統中的一員,並不像各部部長一樣從屬於總統的酌情權。所以總統於該案中的作為必須要經受司法審查。 3.不是。馬歇爾參考了國會於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案》,認為該法案確實給與了美國最高法院在頒布訓令狀案件上的「原訴管轄權」。後世有學者認為該論定並非無懈可擊,因為《司法法案》原文可有多種合理的解釋。 繼而,馬歇爾又參照了美國憲法。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有該類案件的原訴管轄權,而是指出最高法院有上訴管轄權。據此,馬歇爾得出結論,《司法法案》因違憲而無效,本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