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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歸流的歷史意義

發布時間:2021-02-07 06:27:47

A. 歷史上 「改土歸流」 和'攤丁入畝"是什麼意思

關於這兩個和土地有關的歷史名詞解釋如下:
一、改土歸流:
1、簡介:
改土歸流是指改土司制為流官制。又稱土司改流、廢土改流,始於明代中後期,是指將原來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
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領,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歸流有利於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後性,同時加強中央對西南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統治。
2、詳解: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時期羈縻州縣制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其實質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認各少數民族的世襲首領地位,給予其官職頭銜,以進行間接統治,朝廷中央的敕詔實際上並沒有能夠得到真正的貫徹。
有些土官以世襲故,恣肆虐殺百姓,為患邊境,「漢民被其摧殘,夷人受其荼毒。」。甚至土司家族內部發生械鬥或是戰爭,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東川彝族祿氏家族因爭奪土府繼承權,互相殘殺。
為了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明清兩朝的君主,已經開始醞釀解決這個問題。改土歸流一般採取兩種辦法:「一是從上而下,先改土府,後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進行,如有的土官絕嗣,後繼無人,或宗族爭襲,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間互相仇殺,被平定後,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鎮壓後,以罪革職,改由流官充任」,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請「改土歸流」時,王朝以所謂從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襲,改為流官。總之,封建王朝遇有機會,立刻抓緊改流......。(摘自黃現璠著《壯族通史》 )
二、關於攤丁入畝:
1、簡介:
攤丁入畝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並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
2、詳
"攤丁入畝"政策有利於貧民而不利於地主,是我國賦稅史上的一項重大改革。緩和了社會矛盾,加強了封建統治,促進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輕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攤丁入畝"政策沒有處理好均勻分攤賦稅的問題,從而影響了上自豪強富戶,下至黎民百姓各階層的利益。
從社會發展的總趨勢看,攤丁入畝政策有明顯的局限性。它沒有消除反而加強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沒有也不可能消除社會中的階級矛盾。從根本上講,它維護的仍是統治階級的利益--長久統治,牢固統治的利益。它使封建統治更加牢固。事實上,攤丁入畝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實行,首先是千百萬勞動人民反抗賦役不均所進行的激烈斗爭的結果;雖然名義上陸續在各省實行,但不可能持久認真地貫徹執行。
解:

B. 明朝的「改土歸流」到底是好還是壞

「改土歸流」是清朝的制度。明代是土司制度,清代改的就是這種制度。就是指改土司制為流官制。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領,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歸流有利於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後性,同時加強中 央對西南地區的統治。
在永樂年間,西南的土司造反,被鎮壓後,明成祖開始試行了「改土歸流」,撤銷土司制度,推廣流官制度。但反對的人很多。到了康熙年間,平了三番之亂後,為改土歸流掃除了阻礙,提供了有利條件,改土歸流才真正大規模的進行。
雍正四年(1726)﹐雲貴總督鄂爾泰數次上書﹐全面闡述改土歸流的必要﹐奏請立即推行。他建議對不法土司用計擒為上﹐以兵剿為次﹔使其自動投獻為上﹐勒令納土為次﹔既要用兵﹐又不專恃用兵。以武力相震懾﹐力爭以政治手段解決。他要求調整雲﹑貴﹑川等省邊境的不合理的行政區劃﹐以便統一事權﹐使地方官相機行事。雍正帝對此甚為贊賞﹐令其悉心辦理。大規模改土歸流開始。
改土歸流的地區﹐包括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其中貴州省改土歸流的地區之廣﹐大約相當於原設府縣的面積。改土歸流所涉及的民族很多﹐有壯族、彝族﹑苗族﹑哈尼族、布依族﹑侗族﹑瑤族﹑水族等。
「流官」與"土官"名稱雖異,但都是統治階級,臭味相投。許多"土官"的陋規,「流官」照樣施行。

C. 雍正改土歸流的內容意義作用

歷史背景 清朝 雍正年間在西南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制﹐實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元朝開始實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對內殘暴統治屬民﹐對中央叛服不常﹐騷擾與之接壤的漢民﹐土司之間也不斷發生戰爭。為了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明清兩朝的統治者大多主張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即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襲制度﹐設立府﹑廳﹑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康雍乾時期﹐清朝國力強盛﹐雍正帝又是銳意進取的君主﹐因此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的條件已趨成熟。 具體過程 雍正四年(1726)﹐雲貴總督鄂爾泰數次上書﹐全面闡述改土歸流的必要﹐奏請立即推行。他建議對不法土司用計擒為上﹐以兵剿為次﹔使其自動投獻為上﹐勒令納土為次﹔既要用兵﹐又不專恃用兵。以武力相震懾﹐力爭以政治手段解決。他要求調整雲﹑貴﹑川等省邊境的不合理的行政區劃﹐以便統一事權﹐使地方官相機行事。雍正帝對此甚為贊賞﹐令其悉心辦理。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貴州長寨土司的叛亂﹐設立長寨廳(今貴州長順)。不久﹐清廷將原隸屬四川的烏蒙﹑鎮雄﹑東川三土府劃歸雲南。鄂爾泰派游擊哈元生領兵摧毀了叛亂的烏蒙土知府祿萬鍾﹑鎮雄土知府隴慶侯的勢力﹐改設烏蒙府(後改稱昭通府﹐今雲南昭通)﹑鎮雄州。雲貴改土歸流的巨大聲勢﹐很快沖擊到廣西地區。五年﹐清廷以威懾力量革去泗城土知府岑映宸的職務﹐在其屬南盤江以北地區設置永豐州(今貴州貞豐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劃歸貴州統轄。雍正帝為使雲貴廣西的改土歸流事務得以統一籌劃﹐特於六年底任命鄂爾泰為雲﹑貴﹑廣西三省總督。同年﹐命貴州按察使張廣泗在黔東南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張廣泗帶兵深入黎平府古州(今貴州榕江)﹑都勻府丹江(今貴州雷山)苗﹑侗等族村寨﹐設廳﹐置同知﹐理民事。與雲貴廣西接界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土司﹐本來就靠近內地﹐勢力有限﹐在形勢壓力下﹐紛紛請求交出世襲領地及土司印信﹐歸政中央。於是在各該省長吏經營下改設村縣。在廢除土司世襲制度時﹐對土司本人﹐根據他們的態度給以不同的處理。對自動交印者﹐參加賞賜﹐或予世職﹐或給現任武職。對抗拒者加以懲處﹐沒收財產﹐並將其遷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內地省份﹐另給田房安排生活。在設立府縣的同時﹐添設軍事機構﹐如雲南增設烏蒙鎮﹑昭通雄威鎮﹑普洱元威鎮﹐貴州增加古州鎮﹑台拱鎮﹐廣西另設右江鎮﹐湖廣添永順協﹑永綏協等。清政府在改土歸流地區﹐清查戶口﹐丈量土地﹐徵收賦稅﹐建城池﹑設學校﹐原來土司只交納很少的貢賦﹐而將殘酷掠奪屬民所得的大量銀兩盡收於己。改土歸流後﹐變革賦役方法﹐廢除原來土司的徵收制度﹐與內地一樣﹐按地畝征稅﹐數額一般少於內地。土民所受的剝削稍有減輕。改土歸流的地區﹐包括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其中貴州省改土歸流的地區之廣﹐大約相當於原設府縣的面積。改土歸流所涉及的民族很多﹐有壯族、彝族﹑苗族﹑哈尼族、布依族﹑侗族﹑瑤族﹑水族等。 結果 改土歸流後﹐部分上層土司不甘心失敗﹐時刻圖謀復辟。而有些清軍在新地區肆行搶掠﹐有的流官不善於經理﹐驟然增加賦稅﹐興派徭役﹐自身又貪贓勒索。加之新設營汛部伍大多從鄰近地區抽調而來﹐致使原來地區力量空虛。這不僅使原土司有了叛亂的口實﹐也給了他們以可乘之機。十三年春﹐貴州古州﹑台拱地區苗民上層鼓動百姓發動叛亂。叛亂者深入丹江﹑黃平﹑凱里等廳州縣﹐雍正帝派兵鎮壓未果。乾隆帝繼位後﹐任命張廣泗為七省經略﹐於乾隆元年(1736)平定叛亂﹐清廷下令取消新區賦稅﹐按當地習慣審理民事糾紛﹐以鞏固對改土歸流地區的統治。雍正朝的改土歸流還只是在西南少數民族的部分地區實行﹐未改流的地方還不少。(據,《清史稿》中華書局1986版,第十三卷,志九十五,食貨一之戶口田制,三四八二頁有,乾隆二十二年「甘肅番子土民,責成土司查察」,可引為佐證。)即使改流處﹐也還保留原土司的殘餘勢力﹐他們仍能不同程度地控制原來的屬民﹐但改土歸流廢除了土司制度﹐減少了叛亂因素﹐加強了中央政府對邊疆的統治﹐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中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有著積極意義。

D. 「改土歸流」政策的主要內容和歷史意義分別是什麼

明朝在平定雲南之後就根據雲南少數民族的特點,在廣大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土司制度,並不斷的使之完善。可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土司制度的弊端越來越明顯,已經不再適合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和中央的統治了。它雖然在歷史上起過有益的作用,但是本身這一制度就有不少的弊端。土司統治下,土司世官其土,世有其民,對所屬人民有生殺予奪的權力,「主僕之分,百世不移」。土司統治下,人民生活艱難,同時也嚴重的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司之間,土司內部也時常斗爭,相互搶劫村寨,濫殺無辜,使人民遭殃,影響了邊疆的穩定。土司擁有自己的武裝,他們利用自己的兵丁鎮壓當地人民,抗命朝廷,叛亂不絕。土司制度的長期存在,不利於國家的統一。隨著歷史的發展,土司制度的落後性與弊端日益突出。廢除土司制度已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於是,在明朝末年的時候,在一些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首先就廢除了土司,改以流官取代土官,實行改土歸流。可是有目的、有計劃的大規模的改土歸流主要是發生在清代雍正年間,主持西南改土歸流的是雲貴總督鄂爾泰。鄂爾泰認為土司制度是西南邊疆的最大隱患,必須盡早盡快解決。只有將橫暴桀驁的土司逐漸擒拿,在其統治地區逐漸改設流官,才是治本的方法。否則是不能解決西南邊疆的穩定和安寧的。鄂爾泰的改土歸流主要以政治手段即招撫為主,在一些地區也通過武力強制實行改土貴流。經過雍正年間的改土歸流後,雲南境內的土司所剩已不多,剩餘土司中的大部分一直延續到20世紀50年代。改土歸流後,清政府在原土司領地分別設置府、州、廳、縣,委派有任期、非世襲的流官進行直接統治,實行和內地一樣的各項制度,如設立保甲、編制戶口、丈量土地、釐定租稅、清查錢糧、建立學校、推廣儒學等。這不但促進了西南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文化教育的進步,也大大加強了清王朝在雲南的統治,使雲南邊疆與內地在政體上統一,進一步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

E. 清朝 改土歸流 意義

清末川邊藏區「改土歸流」,是清朝滅亡之前經略邊疆地區的最後一次努力。雖然內它只是一次局容部的事件,但其影響卻極為深遠。「改土歸流」看似為川邊一隅的個別事件,但從本質上講,改土歸流使清政府對西南邊陲地區的統治有了鞏固,使當地戰亂紛爭割據的局面有效改變,推動我國各民族之間的交流和發展,有利於一個多民族國家的安定局面。歷史地看,它既是大清帝國一貫邊制政策的延續,是清廷極端衰落、腐敗之末期僅能稱道的最光輝的一頁,也是中國千年封建王朝統治歷史上「羈縻政策」伴隨封建王朝統治之終結而終結的必然。概觀中國兩千多年封建王朝治邊歷史,清末川邊藏區「改土歸流」的歷史必然性,在於它在歷朝邊制政策的教訓之中,實現了對「藩屏」制度的徹底否定。

F. 名詞解釋:改土歸流

改土歸流指的是明清兩代在少數民族地區廢除世襲土司統治,而改任流專官統治的一種屬政治措施。最初往往利用土官犯罪、絕嗣等時機將其轄地劃並其他州縣而取消土司統治權力,到明永樂十一年(1413年)平定貴州思州、思南兩宣慰使之亂後,廢除土司制度,設立貴州布政使司。清康熙、雍正、乾隆三代,更加緊在雲南、貴州等省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在廢棄土司的地區實行和內地相同的政治制度,如丈量土地、徵收賦稅、編查戶口、組織鄉丁等等。這些措施的推行,加強了中央王朝對邊遠地區的統治,促進了邊遠地區的發展以及與內地的經濟、文化交流。

G. 改土歸流什麼意思

改土歸流是指改土司制為流官制。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領,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歸流有利於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後性,同時加強中央對西南地區的統治。
歷史背景
清朝 雍正年間在西南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制﹐實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元朝開始實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對內殘暴統治屬民﹐對中央叛服不常﹐騷擾與之接壤的漢民﹐土司之間也不斷發生戰爭。為了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明清兩朝的統治者大多主張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即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襲制度﹐設立府﹑廳﹑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康雍乾時期﹐清朝國力強盛﹐雍正帝又是銳意進取的君主﹐因此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的條件已趨成熟。
具體過程
雍正四年(1726)﹐雲貴總督鄂爾泰數次上書﹐全面闡述改土歸流的必要﹐奏請立即推行。他建議對不法土司用計擒為上﹐以兵剿為次﹔使其自動投獻為上﹐勒令納土為次﹔既要用兵﹐又不專恃用兵。以武力相震懾﹐力爭以政治手段解決。他要求調整雲﹑貴﹑川等省邊境的不合理的行政區劃﹐以便統一事權﹐使地方官相機行事。雍正帝對此甚為贊賞﹐令其悉心辦理。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貴州長寨土司的叛亂﹐設立長寨廳(今貴州長順)。不久﹐清廷將原隸屬四川的烏蒙﹑鎮雄﹑東川三土府劃歸雲南。鄂爾泰派游擊哈元生領兵摧毀了叛亂的烏蒙土知府祿萬鍾﹑鎮雄土知府隴慶侯的勢力﹐改設烏蒙府(後改稱昭通府﹐今雲南昭通)﹑鎮雄州。雲貴改土歸流的巨大聲勢﹐很快沖擊到廣西地區。五年﹐清廷以威懾力量革去泗城土知府岑映宸的職務﹐在其屬南盤江以北地區設置永豐州(今貴州貞豐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劃歸貴州統轄。雍正帝為使雲貴廣西的改土歸流事務得以統一籌劃﹐特於六年底任命鄂爾泰為雲﹑貴﹑廣西三省總督。同年﹐命貴州按察使張廣泗在黔東南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張廣泗帶兵深入黎平府古州(今貴州榕江)﹑都勻府丹江(今貴州雷山)苗﹑侗等族村寨﹐設廳﹐置同知﹐理民事。與雲貴廣西接界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土司﹐本來就靠近內地﹐勢力有限﹐在形勢壓力下﹐紛紛請求交出世襲領地及土司印信﹐歸政中央。於是在各該省長吏經營下改設村縣。在廢除土司世襲制度時﹐對土司本人﹐根據他們的態度給以不同的處理。對自動交印者﹐參加賞賜﹐或予世職﹐或給現任武職。對抗拒者加以懲處﹐沒收財產﹐並將其遷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內地省份﹐另給田房安排生活。在設立府縣的同時﹐添設軍事機構﹐如雲南增設烏蒙鎮﹑昭通雄威鎮﹑普洱元威鎮﹐貴州增加古州鎮﹑台拱鎮﹐廣西另設右江鎮﹐湖廣添永順協﹑永綏協等。清政府在改土歸流地區﹐清查戶口﹐丈量土地﹐徵收賦稅﹐建城池﹑設學校﹐原來土司只交納很少的貢賦﹐而將殘酷掠奪屬民所得的大量銀兩盡收於己。改土歸流後﹐變革賦役方法﹐廢除原來土司的徵收制度﹐與內地一樣﹐按地畝征稅﹐數額一般少於內地。土民所受的剝削稍有減輕。改土歸流的地區﹐包括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其中貴州省改土歸流的地區之廣﹐大約相當於原設府縣的面積。改土歸流所涉及的民族很多﹐有壯族、彝族﹑苗族﹑哈尼族、布依族﹑侗族﹑瑤族﹑水族等。
結果
改土歸流後﹐部分上層土司不甘心失敗﹐時刻圖謀復辟。而有些清軍在新地區肆行搶掠﹐有的流官不善於經理﹐驟然增加賦稅﹐興派徭役﹐自身又貪贓勒索。加之新設營汛部伍大多從鄰近地區抽調而來﹐致使原來地區力量空虛。這不僅使原土司有了叛亂的口實﹐也給了他們以可乘之機。十三年春﹐貴州古州﹑台拱地區苗民上層鼓動百姓發動叛亂。叛亂者深入丹江﹑黃平﹑凱里等廳州縣﹐雍正帝派兵鎮壓未果。乾隆帝繼位後﹐任命張廣泗為七省經略﹐於乾隆元年(1736)平定叛亂﹐清廷下令取消新區賦稅﹐按當地習慣審理民事糾紛﹐以鞏固對改土歸流地區的統治。雍正朝的改土歸流還只是在西南少數民族的部分地區實行﹐未改流的地方還不少。(據,《清史稿》中華書局1986版,第十三卷,志九十五,食貨一之戶口田制,三四八二頁有,乾隆二十二年「甘肅番子土民,責成土司查察」,可引為佐證。)即使改流處﹐也還保留原土司的殘餘勢力﹐他們仍能不同程度地控制原來的屬民﹐但改土歸流廢除了土司制度﹐減少了叛亂因素﹐加強了中央政府對邊疆的統治﹐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中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有著積極意義。

H. 什麼叫做「改土歸流」

改土歸流就是把少數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改為政府官員管理方式。

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領,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改土歸流有利於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後性,同時加強中央對西南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統治。改革後,還是有些土司掀起叛亂,最大規模的是烏蒙土司的叛亂。

改革原因:

為了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明清兩朝的統治者大多主張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即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襲制度,設立府﹑廳﹑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在西南和中東南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一種管理制度,它是由唐宋時期的羈縻州縣制發展而來的,就是任命少數民族的首領為土司、土官。

授予他們按照當地的傳統習慣對所轄地區進行統治的權力.官職世襲,一句話,就是「以土官治土民」。在邊境地區,朝廷甚至允許土司保有軍隊。

土司制度在生產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異巨大的情況下。曾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土司世代為官,獨霸一方,更有一些土司專橫不法。

對境內人民實行政治壓迫和經濟掠奪.土司之間為爭權奪利挑起械鬥或戰爭,導致生靈塗炭,對朝廷也叛服無常。隨著社會的發展.土司制度已日益腐朽落後,廢除它已成為必然。

明朝就已經開始醞釀取消土司制度,改為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府、廳、州、縣等機構,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直接管理,這種方法被稱為「改土歸流」。

早期的改革是緩和的。如遇到土官絕嗣、土官之間互相仇殺或叛亂被平定、土官犯罪革職等.當地的土司制度即被廢除,改由流官接任。

(8)改土歸流的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改革結果:

改土歸流後,部分上層土司不甘心失敗,時刻圖謀復辟。而有些清軍在新地區肆行搶掠,有的流官不善於經理,驟然增加賦稅,興派徭役,自身又貪贓勒索。

加之新設營汛部伍大多從鄰近地區抽調而來,致使原來地區力量空虛。這不僅使原土司有了叛亂的口實,也給了他們以可乘之機。

雍正十三年(1735年)春,貴州古州﹑台拱地區苗民上層鼓動百姓發動叛亂。叛亂者深入丹江﹑黃平﹑凱里等廳州縣,雍正帝派兵鎮壓未果。

乾隆帝繼位後,任命張廣泗為七省經略,於乾隆元年(1736年)平定叛亂,清廷下令取消新區賦稅,按當地習慣審理民事糾紛,以鞏固對改土歸流地區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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