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城市規劃有哪些層次,並寫出規劃的編制體系
(1)城市總體規劃;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
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
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
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
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
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幹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
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並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
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
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方法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
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
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
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城市總體規劃的文件及主要圖紙
(一)總體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各項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的文件,規劃說明是對規劃文本的具體解
釋(以下有關條款同);
(二)總體規劃圖紙包括:市(縣)域城鎮布局現狀圖、城市現狀圖、用地評定圖、市(縣)
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城市總體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各項專業規劃圖及近期建設規劃圖。
圖紙比例:大、中城市為1/10000~1/25000,小城市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鎮為
1/5000;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的比例由編制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2)分區規劃應;
(一)原則規定分區內土地使用性質、居住人口分布、建築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標;
(二)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設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圍;
(三)確定城市主、次幹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以
及主要交叉口、廣場、停車場位置和控制范圍;
(四)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風景名勝的用地界線和文
物古跡、傳統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五)確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徑、服務范圍以及主要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分區規劃文件及主要圖紙
(一)分區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二)分區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分區位置圖、分區現狀圖、分區土地利用及建築容量規劃圖、
各項專業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5000。
(3)詳細規劃的編制
詳細規劃的主要任務是: 以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
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他規劃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3)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
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二)規定各地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
停車泊位、建築後退紅線距離、建築間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築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
(四)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座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規劃文本中
應當包括規劃范圍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規定;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圖紙比例為
1/1000-1/2000。
(4)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作出建築、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四)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五)工程管線規劃設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
(一)修建性詳細規劃文件為規劃設計說明書;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
劃圖、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
②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報與批准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准,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後,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准公布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准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築檔案。
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③ 城市規劃現行規范有哪些
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與規范一覽表(2008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配套的行政法規與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4、《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6、《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
7、《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暫行辦法》
8、《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
9、《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10、《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1、《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12、《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
13、《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
14、《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15、《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16、《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17、《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18、《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19、《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20、《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21、《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22、《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2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24、《城建監察規定》技術標准與技術規范
25、《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准》
26、《城市規劃制圖標准》
27、《鎮規劃標准》
28、《城市綠地分類標准》
29、《防洪標准》
3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3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3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
34、《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規范》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37、《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
39、《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
40、《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
42、《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4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准》
4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45、《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
相關法律與行政法規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70、《風景名勝區條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7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7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74、《城市綠化條例》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76、《信訪條例》
77、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200978、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第880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④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根據國家城鄉規劃、文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適用本條例。其中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一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有關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具體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工作,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保護措施的制定、歷史文化街區的認定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水務、市政管理、園林、旅遊、宗教事務和區縣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應當統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並將其納入政府投資管理程序執行。
第七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本市支持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專業人才的培養。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建議,對破壞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對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⑤ 什麼是歷史城市保護
在城市規劃中制定措施,保存和保護有歷史價值的地區、建築群和建築物(包括遺跡),甚至整座城鎮。保護城市歷史建築,對繼承和發揚優秀文化傳統,對研究國家和民族政治、社會、經濟、思想、文化、藝術、工程技術等方面的發展歷史,均有重要意義。1964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倡導下提出的《威尼斯憲章》,推進了全世界的歷史建築保護工作。
一、歷史文化名城特色內涵的描述應全面完整
歷史文化名城特色內涵概括地講,應包括名城的歷史沿革、各種歷史文化遺存的現狀、地方風物風俗、名人典故、古樹名目、民間傳說、地方戲劇、特色小吃等。這是展示一個名城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重要章節,內容一定要翔實全面,也是衡量一個地區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的試金石。基礎工作夯實的地方,各種數據、材料、文獻、音像就比較豐富,因而名城內涵就突出和全面,這樣才能達到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
二、保護規劃的理念定位應科學合理
保護規劃的理念主要是指規劃的依據、規劃的原則、保護的體系、規劃的時序以及實現的目標等,這是名城保護規劃的框架。框架設計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繫到下一步具體方案的實施,所以定位一定要准確可行。比如,名城保護的原則,就應該突出名城歷史文脈的延續、城市個性特色的彰顯以及和諧的人居環境的整治和保護等,這些要素應該充分體現在名城保護的原則當中。
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范圍、層次應明確
歷史文化名城涵蓋的范圍十分廣泛,如果不能確定一個相對內涵豐富而富有特色的區域,而把整個名城的行政區域全部納入保護之中,顯然是不科學的,也是做不到的。在名城保護范圍明確以後,往往要分不同層次和區域加以保護。保護的層次一般為四層,一是舊城區整體風貌格局,二是特色歷史文化街區(包括地下文物相對集中的文物埋藏區),三是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是文物控制單位和未確定的歷史文化遺存。對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還要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特別要指出的,有不少地方在做名城規劃時,常常只對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而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控制單位卻沒有劃出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風貌協調區。這種只注重個體,忽視整體完整性的做法,十分欠妥,應在規劃中引起足夠的重視。
四、非物質遺產保護應加大比重
以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主要針對有形文化遺產,往往忽視了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近年來,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名城保護規劃中已經或多或少地涉及了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問題,這是一個很好的苗頭。但無形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廣度和深度還很不夠,可操作性也不強,有不少規劃還只是停留在原則性的保護層面,這種認識和做法是很片面的。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是名城保護規劃中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是同等重要的,切不可厚此薄彼。近來,即將出台的《南京老城控制性詳細規劃》,把曾經發生在南京的歷史典故列入老城保護的內容,並匯編整理出《南京老城歷史典故的發生地保護名錄》。特別在秦淮民俗文化保護方面,著重收錄了24個節令習俗、4個婚喪嫁娶的民間習俗、9個百姓日常禮俗、6個風情習慣等。此舉在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上開了個好頭。所以,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應先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對其進行必要的分類和界定,確定保護范圍、保護項目、保護對象和保護體系。在充分摸清家底的基礎上,制定保護的措施和方案,也可以考慮把無形文化遺產進行有形再現,諸如,設置歷史典故標識牌、雕塑民間傳說、建立名人碑亭、命名老街老巷、開辟民俗民間文化長廊、恢復傳統習俗等。
五、規劃圖紙繪制應全面准確
圖紙部分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感官效果的直接反映,要盡量繪製得准確全面。一般包括名城保護規劃總圖、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分布圖、舊城區和歷史文化街區現狀圖以及建築年代、建築功能、建築高度、建築質量現狀圖、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圖、交通現狀圖等。特別要有未來規劃和措施的效果圖。
⑥ 搞城市規劃的,一般要熟悉那些規范
1中華人民共和國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鄉規劃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2中華人民共和國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市建設部分
Urban Construction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GBJ 22-8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主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
Code for Planting Planning and Design on Urban Road
CJJ 75-97
主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城市道路設計規范
CJJ 37-90
主編單位:北京市市政設計研究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實施日期:1991年8月1日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1997年10月27日建設部令第58號發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Code for Urban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GB 50293-1999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282—98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Code of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GB 50289-98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實施日期:1999年5月1日
10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2001年1月23日建設部第84號令發布)
11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
(1995年6月8日建規字333號文發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Code for urban planning engineering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and surveying
CJJ 57—94
主編單位:北京市勘察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准
Standard for Basic Terminology
of Urban Planning
GB/T 50280—98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城 市 規 劃 制 圖 標 准
standard for drawing in urban planning
CJJ/T 97-2003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22號發布)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准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GB/T 50331-200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1993年11月4日建城字第784號文發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
Code of Urban Waste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318-2000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城市橋梁設計荷載標准
The Standard of Loadings for the Municipal
Bridge Design
CJJ 77-98
主編單位: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1日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
Design code of district heating network
CJJ 34—2002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建設行業標准
21城市容貌標准
CJ/T 12-1999
1999-06-04發布 1999-06-04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城市用地分類代碼
CJJ 46—91
主編單位: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2年4月1日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GBJ 137—90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
Code for Vertical Planning
on Urban Field
CJJ 83-99
主編單位: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24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
(1999年4月5日建設部發布)
25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1994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36號發布)
26村鎮規劃編制辦法
(試 行)
(2000年2月14日建村[2000]36號文發布)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村鎮規劃標准
GB 50188—9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28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116號發布)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道路工程術語標准
GBJ 124-88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
3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道路工程術語標准
GBJ 124-88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防洪標准
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d
GB 50201—9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 1995年1月1日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Code for Scenic area Planning
GB 50298-1999
主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3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風景園林圖例圖示標准
standard for Graphic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JJ 67-95
主編單位:同濟大學建築城市規劃學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6年3月1日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公路工程結構可靠度
設計統一標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reliability desig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tructures
GB/T 50283-1999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3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公園設計規范
CJJ 48—92
主編單位:北京市園林局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1月1日
36中國人民共和國家標准
環境衛生術語標准
Vocabulary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CJJ 65-95
主編單位:同濟大學環境工程學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6年4月1日
37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7號發布)
38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53號發布)
39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1991年8月23日)
40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1995年6月29日建設部令第44號發布)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建築工程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
Standard measurement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GB/T 50353-2005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 0 0 5年7月1日
4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1994年9月5日建規字533號文發布)
43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
(試行)
(公安部 建設部[88]公 (交管)字90號 1998年10月3日)
4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stewater reclamation and reuse
GB 50335-200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45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要點
(試 行)
(2000年4月6日建村[2000]74號文發布)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47鄉鎮集貿市場規劃設計標准
Standard for Market Planning of Town and Township
CJJ/T 87-2000
主編單位:中國建築技術研究院村鎮規劃設計研究所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0年6月1日
4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
49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 建設部人發(1999)39號文)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當然,各地還有地方標准,這只是一些常用的,還有許多要在實踐中查找資料了。
呵呵,祝你學習愉快!!!
⑦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
1. (一)歷史文化保護區是具有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小鎮、村寨等,是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歷史文化保護區中的危房,允許在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逐步進行改造和更新,並不斷提高城市基礎設施的現代化水平。
2. (一)《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已於2002年2月由市政府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二)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中有14片分布在舊皇城內:南、北長街,西華門大街,南、北池子,東華門大街,景山東、西、後、前街,地安門內大街,文津街,五四大街,陟山門街;有7片分布在舊皇城外的內城:西四北頭條至八條,東四三條至八條,南鑼鼓巷地區,什剎海地區,國子監地區,阜成門內大街,東交民巷;有4片分布在外城:大柵欄,東、西琉璃廠,鮮魚口地區。
(三)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總佔地面積為1038公頃,約占舊城總用地的17%。其中重點保護區佔地面積649公頃,建設控制區佔地面積389公頃。
(四)《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強調必須以「院落」為基本單位進行保護與更新,危房的改造和更新不得破壞原有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須遵照執行。
(五)《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對保護區內的建築保護和更新分為六類進行規劃管理:文物類建築、保護類建築、改善類建築、保留類建築、更新類建築、整飾類建築,須遵照執行。
(六)《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對保護區內的用地性質變更、人口疏解、道路調整、市政設施改善、環境綠化保護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原則、對策和措施,須遵照執行。
3. (一)在舊城第一批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基礎上確定北京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名單。其中,在舊城內繼續補充歷史風貌較完整、歷史遺存較集中和對舊城整體保護有較大影響的街區進行保護;在舊城外確定一批文物古跡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體現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區或村鎮,使其得到有效保護。
(二)舊城內第二批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為:皇城、北鑼鼓巷、張自忠路北、張自忠路南、法源寺。
(三)舊城外確定10片歷史文化保護區為:海淀區西郊清代皇家園林、豐台區盧溝橋宛平城、石景山區模式口、門頭溝區三家店、川底下村、延慶縣岔道城、榆林堡、密雲區古北口老城、遙橋峪和小口城堡、順義區焦庄戶。
4. (一) 應保護舊城內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特色
(1)皇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是北京舊城整體保護的重點區域,內含紫禁城、太廟、社稷壇、北海、中南海及14片第一批歷史文化保護區,面積約6.8平方公里。
(2)北鑼鼓巷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東城區,南至鼓樓東大街,北至車輦店、凈土胡同,東至安定門內大街,西至趙府街,總面積約為46公頃。該地區與什剎海、南鑼鼓巷、國子監等三個歷史文化保護區相鄰,是皇城的重要背景,也是保護舊城整體風貌和沿中軸線對稱格局不可缺少的地段。
(3)張自忠路北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東城區,南至張自忠路,北至香餌胡同,東至東四北大街、西至交道口南大街,總面積約為42公頃。該街區有和敬公主府、段祺瑞執政府舊址、孫中山逝世紀念地等多處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
(4)張自忠路南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東城區,南至錢糧胡同,北至張自忠路,東至東四北大街,西至美術館後街,總面積約為42公頃。該區域處於皇城與東四三條至八條保護區之間,現有胡同格局完整,有馬輝堂花園等文物保護單位。
(5)法源寺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宣武區,南至南橫西街,北至法源寺後街,東至菜市口南大街,西至教子胡同,總面積約20公頃。該街區內有法源寺、湖南會館、紹興會館等文物保護單位,街區整體風貌保存較好。
(二)舊城新增的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佔地面積約249公頃,約占舊城總面積的4%。
(三)舊城外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特色
(1)西郊清代皇家園林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海淀區,包括頤和園、圓明園、香山靜宜園、玉泉山靜明圓等,即清代的「三山五園」地區,是我國現存皇家園林的精華。
(2)盧溝橋宛平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豐台區,盧溝橋、宛平城是國家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也是震驚中外的「盧溝橋事變」發生地, 具有重要的歷史和革命紀念意義。
(3)模式口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石景山區西北部,金頂山路與京門公路之間,為京西古道。在模式口大街以北,傳統村落的風貌保存較好,並有承恩寺、田義墓、法海寺等文保單位。
(4)三家店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門頭溝區永定河北岸,三家店村中現存多處文物,與煤業發展有關的建築群、會館等成為此地獨特的景觀,具有濃厚的京西地方特色。
(5)川底下村歷史文化保護區:是門頭溝區齋堂鎮的一個自然村,房屋依山而建,村中現保存著許多明清時期的四合院民居,其建築藝術相當精湛,風貌相當完整。
(6)榆林堡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延慶縣康莊鎮西南,元、明、清時期是京北交通線上的重要驛站之一,其平面呈「凸」字形。
(7)岔道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延慶縣八達嶺鎮,是北京通往西北的重要軍事據點和驛站,其緊鄰八達嶺長城,至今原有城牆、城門尚在。
(8)古北口老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密雲區古北口鎮的東北部,自古以來為兵家必爭之地。現存葯王廟戲樓、財神廟、古關址等文物和南北大街,風貌較完整。
(9)遙橋峪城堡、小口城堡歷史文化保護區:遙橋峪城堡位於密雲區新城子鄉東部,建於明萬曆26年(1599年),此堡呈方形,南面正中一座城門,至今保存完好。小口城堡位於密雲區新城子鄉北部,距遙橋峪城堡約4公里,是明代戍邊營城,城牆「北圓南方」,保存完好。
(10)焦庄戶歷史文化保護區:焦庄戶地道戰遺址屬順義區龍灣屯鎮焦庄戶村。1943年,當地黨組織和群眾,利用地道和日寇周旋作戰,創造了抗戰時期聞名的「地道戰」,被譽為「人民第一堡壘」。
(四)北京第一批、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合計共有40片。其中,舊城內有30片,總佔地面積約1278公頃,占舊城總面積的21%。
(五)舊城第一、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的總面積為2617公頃,約占舊城總面積的42%。
(六)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名單經市政府批准後,必須盡快組織編制各保護區的保護規劃。
第六章
⑧ 歷史文化名街保護規定應該怎麼寫
幫你修改了前幾條,後面自己看著改。
我覺得這個太復雜了,你可以簡化著來。
上海市徐匯區武康路歷史文化名街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街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名街,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歷史、科學、文化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街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申報和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工作。
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普查、規劃、保護等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專項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具體項目和標准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報請省級有關部門批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參與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二章 確定與撤銷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鎮、村、街區,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一)古代區域性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者交通、軍事要地等,保存有較多的歷史文化實物和遺跡,或者近現代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仍有較多數量的文化遺存;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保存較為完好,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古跡,保存有一定數量的民族民間壁畫、雕塑或者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碑刻、楹聯等;
(三)在地方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民族文化傳統保留較為完整,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築、設施、標識和特定的場所,或者在歷史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響的傳統工藝等;
(四)保存有較高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的舊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觀教堂,或者體現城市、鎮、村、街區內涵的紀念設施和經鑒定公布的優秀建築群;
(五)具有鮮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鎮、村、街區。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至少有一個歷史文化街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確定其資源狀況、特點和價值,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保護,並按照程序申報。
具備條件未申報的,上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或者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應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歷史沿革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三)反映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的音像資料;
(四)保護范圍及其說明;
(五)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及其位置示意圖;
(六)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七)有關專家的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三條 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因保護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其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確實喪失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其稱號。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各自的保護范圍劃分為三級保護區:
(一)核心保護區:指由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其所處的環境風貌組成的核心區域;
(二)建設控制區:指在保護規劃控制下可以進行適當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區域;
(三)風貌協調區:指建設控制區以外的保護區域。
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的范圍應當在保護規劃中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劃具體劃定並設立標志。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後,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保持傳統風貌和格局,維護歷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護規劃和核心保護區的保護詳細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內組織編制完成。
第十六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保護原則、重點、范圍;
(二)總體目標;
(三)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要求、實施措施;
(四)發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界線;
(六)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電力電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災、公共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業規劃,應當與經批準的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文物建築控制地帶的具體范圍;
(二)保護范圍的具體界線;
(三)保護方法、整治實施計劃和措施;
(四)建築物、構築物的年代、價值、性質、結構、風格、體量、外觀形態、材料、色彩、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建築間距、綠地等控制指標;
(五)重要節點或者建築立面整治規劃設計;
(六)歷史建築的保護名錄和保護要求;
(七)古樹名木保護檔案、保護標志、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保護詳細規劃,由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由組織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確需對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中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普查,確定公布歷史建築物、構築物,設置保護標志。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在核心保護區的主要出入口設立統一的標志牌,標明保護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全面調查,對重要的建築物、構築物建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有關技術資料;
(二)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三)修繕、裝飾裝修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四)規劃、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樣和安全的義務,在修繕和改建時不得影響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其設計方案應當徵得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徵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一般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產權人應當向產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行產權轉讓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自轉讓後15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產權人應當進行維護、修繕。產權人有能力維護、修繕而不維護、修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維護、修繕;確實無力維護、修繕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通過協商方式置換產權。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進行爆破、取土、挖沙、採石、圍填水面等;
(四)侵佔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園林、綠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壞原有建築風格、景觀、視廊、環境的整體性;
(六)設置、張貼損壞或者影響風貌的標牌、廣告、招貼等。
在核心保護區內除前款禁止的活動外,禁止除修繕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除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經批准建設的項目在施工前,由項目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和申請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三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核定建設項目用地的具體位置、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審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規劃設計總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由規劃用地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規定,提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四)審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件,確認符合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施工,並保護文物古跡及其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保護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出具規劃認可文件。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辦理存檔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不力導致已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被列入瀕危名單或者被撤銷稱號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五)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修復費用由行為人承擔,並對行為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未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未造成重大影響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組織驗收或者工程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辦理存檔手續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修繕、改建設計方案未經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改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轉讓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產權,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⑨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應該編制哪些專項規劃除了排水工程規劃,綜合交通規劃之外,還有哪些,求賜教。
可編的專項規劃太多了,可以根據各自城市的功能定位和特點選擇。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綠地系統、生態環境保護、地下空間、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綜合防災減災、市政設施綜合(不僅是排水)、物流、產業布局等等
⑩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要求,組織編制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北京城市總體規劃。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單和保護范圍,組織編制城市地理環境、城市中軸線、舊城、皇城、歷史文化街區等專項保護規劃和舊城、歷史文化街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編制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專項保護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以下統稱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保護規劃應當按照統一的標准和要求編制。
本市其他各類城市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符合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保護的總體目標、保護內容、保護范圍、保護標准、保護規劃的實施保障措施等。
專項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保護范圍,保護原則,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保持傳統風貌的建築高度、體量、色彩等控制指標,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礎設施的改善,不同建築的分類保護和整治措施,保證保護規劃實施的具體措施以及其他應當納入專項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
第十八條 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公布後,不得違法調整;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後,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