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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由誰審批

發布時間:2021-03-14 20:32:35

㈠ 山東省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單

山東歷史文化名城名錄

一、國家級文化名城

曲阜 位於山東省中部偏南。春秋戰國時為魯國都城,秦置魯縣,隋改曲阜。有孔子故里,孔府、孔廟、孔林和魯國故城遺址。
濟南 戰國時為歷下城,自晉以來歷為州、府、郡治所,明以後為山東省會。市區有風景優美的大明湖和趵突泉、黑虎泉、珍珠泉、五龍潭四大泉群,泉水串流於小巷、民居之間,構成獨特的泉城風貌。文物古跡有城子崖龍山文化遺址,孝堂山漢代郭氏石祠,隋代四門塔,唐代龍虎塔、九頂塔、靈岩寺,宋代塑像、千佛山黃石崖等名勝古跡。
青島 位於山東半島南部。明代中葉為防止倭寇侵襲,設浮山防禦千戶所。鴉片戰爭後,設總鎮衙門。1897年後,曾被德、日列強先後佔領。現存原提督公署、官邸和原警察署等大量歐式、日式建築。
聊城 位於山東省西部。古為齊國城邑。宋熙寧年間建土城,明清為東昌府治、重要運河商埠。城中央的光岳樓和城內的山陝會館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北宋時建的13級鐵塔,還有運河小碼頭、傅氏祠堂、海源閣、范築先紀念館等文物古跡。
鄒城 位於山東省南部,是孟子故鄉。秦代始置騶縣,北齊天保年間遷今址,唐代改「騶」為「鄒」。孟廟及孟府和鐵山、崗山摩崖石刻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古建築重興塔、傳統街道亞聖廟街和野店遺址、邾國故城、孟林、葛山摩崖石刻等文物古跡。
臨淄 位於山東省中部。西周、春秋、戰國時,為齊國都城,西晉以後,為州、郡、縣治。齊國故城、田齊王陵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還有臨淄墓群、桐林田旺遺址等古遺址、古墓葬。

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

泰安 地處山東中部,泰山雄踞境內。漢武帝東封泰山,將贏、博二縣割置設奉高縣,作為皇帝祭泰山的行宮。宋開寶五年縣址和封禪中心移至岱嶽鎮。金設泰安軍,清設泰安府。泰山為歷代帝王封禪祭祀的中心,至今保留了三十多處不同時期的古建築和大量的石刻,被列為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此外還有岱廟、碧霞祠、普照寺、經石峪、唐摩崖、大汶口文化遺址等文物古跡。革命文物有徂徠山起義遺址、馮玉祥墓等。
濟寧 位於山東省西南部,歷史悠久。夏代設「任國」(或「仍國」),秦始皇設任城縣延續至宋代,元代升為濟寧府,清代為直隸州。濟寧自元代開鑿大運河後,經濟、文化得到迅速發展。現存眾多名勝古跡,有崇覺寺、北宋鐵塔、漢碑群、寺

㈡ 怎樣申報歷史文化名城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確定並公布。是1982年根據北京大學侯仁之、建設部鄭孝燮和故宮博物院單士元三位先生提議而建立的一種文物保護機制。被列入名單的均為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紀念意義、且正在延續使用的城市。目前中國已公布了103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第一批:1982年2月8日公布,共24處
第二批:1986年12月8日公布,共38處
第三批:1994年1月4日公布,共37處
增補a:2001年8月10日公布,共1處
增補b:2001年12月17日公布,共1處
增補c:2004年10月1日公布,共1處
增補d:2005年4月14日公布,共1處

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按照各個城市的特點主要分為七類即

古都型:以都城時代的歷史遺存物、古都的風貌為特點,如北京、西安;
傳統風貌型:保留一個或幾個歷史時期積淀的有完整建築群的城市,如平遙、韓城;
風景名勝型:由建築與山水環境的疊加而顯示出鮮明個性特徵的城市,如桂林、蘇州;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獨自的個性特徵、民族風情、地方文化構成城市風貌主體的城市,如麗江、拉薩;
近現代史跡型:反映歷史上某一事件或某個階段的建築物或建築群為其顯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義;
特殊職能型:城市中的某種職能在歷史上佔有極突出的地位,如「鹽城」自貢、「瓷都」景德鎮;
一般史跡型:以分散在全城各處的文物古跡為歷史傳統體現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長沙、濟南。

㈢ 最新15個省份擬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都有哪些景點

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吉林八景(長白飛瀑 、高句麗遺跡、鶴舞向海、一眼望三國、偽滿皇宮 、松江霧凇、凈月風光、查干冬漁)等。)
二,遼寧省,桓仁縣、遼陽市、朝陽市(星海廣場、老虎灘、金石灘、沈陽故宮、千山、鴨綠江、本溪水洞等。)
三,河北省,邢台市(大慈閣、北戴河、清東陵、白洋淀、避暑山莊、西柏坡、山海關等。)
四,河南省,許昌市、鶴壁市、駐馬店市、三門峽市、濟源市、鞏義市、登封市、新鄭市、滎陽市、偃師市、林州市、長葛市、永城市、蘭考縣、杞縣、夏邑縣、睢縣、內黃縣、太康縣、淮陽縣、鹿邑縣、固始縣、光山縣(少林寺、龍門石窟、殷墟、天地之中、嵩山、黃帝故里、白馬寺等。)
五,安徽省,黟縣、鳳陽縣、桐城市(黃山、九華山、天柱山、三河、方特、西遞宏村、龍川、古徽州文化旅遊區等。)
六,江蘇省,高郵市、興化市、江陰市、崑山市、宿遷市(中山陵、雲龍湖、恐龍園、花果山、太湖、蘇州園林、漢文化景區等。)
七,浙江省,龍泉市、麗水市、餘姚市、海寧市(西湖、楠溪江、溪口、沈園、普陀山、雁盪山、南湖、烏鎮等。)
八,福建省,廈門市(鼓浪嶼、武夷山、泰寧、土樓、清源山、白水洋、太姥山、三坊七巷等。)
九,廣東省,東莞市、韶關市(丹霞山、長隆、華僑城、白雲山、雁南飛、觀瀾湖、羅浮山等。)
十,湖南省,衡陽市、零陵區、郴州市、益陽市、湘潭市(武陵源、衡山、嶽麓山、岳陽樓、炎帝陵、鳳凰古城、韶山、崀山、東江湖等。)
十一,廣西省,賀州市、南寧市、梧州市、容縣(桂林山水、德天瀑布、北海銀灘、白浪灘、桂平西山、左江花山等。)
十二,雲南省,通海縣、香格里拉市(石林、麗江古城、崇聖寺三塔、三江並流等。)
十三,甘肅省,蘭州市(莫高窟、麥積山、崆峒山、嘉峪關、鳴沙山月牙泉、甘南草原等。)
十四,新疆,莎車縣、奇台縣、吉木薩爾縣(天山、高昌古城、吐魯番、喀納斯湖、博斯騰湖、魔鬼城等。)
十五,陝西省,鳳翔縣(兵馬俑、法門寺、華山、太白山、黃帝陵、大雁塔、長城等。)

㈣ 省級歷史文化名城(是省級 不是國家級)

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河北:保定市、承德市、正定縣、邯鄲市、山海關
山西:平遙縣、大同市、新絳縣、代縣、祁縣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
黑龍江:哈爾濱市
吉林:吉林市、集安市
遼寧:沈陽市
江蘇:南京市、徐州市、淮安市、鎮江市、常熟市、蘇州市、揚州市、無錫市
浙江:杭州市、紹興市、寧波市、衢州市、臨海市、金華市
福建: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長汀縣
江西:南昌市、贛州市、景德鎮市
安徽:亳州市、歙縣、壽縣、安慶市、績溪縣
山東:濟南市、曲阜市、青島市、聊城市、鄒城市、淄博市、泰安市
河南:鄭州市、洛陽市、開封市、安陽市、南陽市、商丘市、浚縣、濮陽市
湖北:江陵、武漢市、荊州市、襄樊市、隨州市、鍾祥市
湖南:長沙市、岳陽市、鳳凰縣
廣東:廣州市、潮州市、肇慶市、佛山市、梅州市、雷州市
廣西:桂林市、柳州市
海南:瓊山市、海口市
四川:成都市、自貢市、宜賓市、閬中市、樂山市、都江堰市、瀘州市
雲南:昆明市、大理市、麗江縣、建水縣、巍山縣
貴州:遵義市、鎮遠縣
西藏:拉薩市、日喀則市、江孜縣
陝西:西安市、延安市、韓城市、榆林市、咸陽市、漢中市
甘肅:張掖市、武威市、敦煌市、天水市
青海:同仁縣
寧夏:銀川市
新疆:喀什市、吐魯番市、特克斯縣
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務院1982年2月8日批復):
北京市,河北承德,山西大同,江蘇南京、蘇州、揚州,浙江杭州、紹興,福建泉州,江西景德鎮,山東曲阜,河南洛陽、開封,湖北江陵縣(原沙市江陵縣,今荊州市江陵區),湖南長沙,廣東廣州,廣西桂林,四川成都,貴州遵義,雲南昆明、大理,西藏拉薩,陝西西安、延安。
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務院1986年12月8日批復):
上海市,江蘇常熟,河南安陽,西藏日喀則,天津市,江蘇徐州,河南南陽,陝西韓城,遼寧沈陽,江蘇淮安,河南商丘,陝西榆林,湖北武漢,浙江寧波,湖北襄樊,甘肅武威,江西南昌,安徽歙縣,廣東潮州,甘肅張掖,重慶市(原四川重慶),安徽壽縣,四川閬中,甘肅敦煌,河北保定,安徽亳州,四川宜賓,寧夏銀川,山西平遙,福建福州,四川自貢,新疆喀什,內蒙古呼和浩特,福建漳州,貴州鎮遠,江蘇鎮江,山東濟南,雲南麗江。
第三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務院1994年1月4日批復):
河北正定、邯鄲,山西新絳、代縣、祁縣,黑龍江哈爾濱,吉林省吉林市、集安,浙江衢州、臨海,福建長汀,江西贛州,山東青島、聊城、鄒城,山東淄博市臨淄區,河南鄭州、浚縣,湖北隨州、鍾祥,湖南嶽陽,廣東肇慶、佛山、梅州、雷州市(1994年前名海康縣),廣西柳州,海南瓊山,四川樂山、都江堰、瀘州,雲南紅河州建水、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西藏江孜縣,陝西咸陽、漢中,甘肅天水,青海黃南州同仁縣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核定標準是什麼

附件1: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評估標准
一、定量評估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總分100分)
子項名稱 指標分解及釋義 分值標准 最高分值 自評分
1-1文物
保護單位 1-1-1城市或縣城關鎮建成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數量 5處起評分20分,每增加2處增加1分。 40分
1-1-2城市或縣城關鎮建成區最高文物保護單位等級 全國重點10分,省級8分,市縣級5分。 10分
1-1-3歷史文化街區內最高文物保護單位等級 全國重點10分,省級8分,市縣級5分。 10分
1-1-4文物保護單位保存情況 本體與周邊環境保護好5分,本體保護較好3分,本體年久失修1分。 5分
1-2其他
物質遺產 1-2-1城市或縣城關鎮建成區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數量 10處起評分2分,每增加5處加1分。 10分
1-2-2世界文化遺產 有10分 10分
1-3非物
質文化遺
產 1-3-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等級 世界級5分,國家級3分,省級1分。 5分
1-3-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量 5項起評分5分,每增加2項加1分。 10分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總分100分)
子項名稱 指標分解及釋義 分值標准 最高分值 自評分
2-1歷史
文化街區
的規模 2-1-1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數量 2處起評分7分,每增加1處2分。 15分
2-1-2全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佔地總面積 5公頃起評分10分,每增加2公頃1分。 20分
2-1-3最大單片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佔地面積 5公頃起評分7分,每增加5公頃1分。 15分
2-2歷史
文化街區
的完整性 2-2-1歷史文化街區不得拆除建築的用地面積總和占核心保護范圍總用地的比例 50%起評分7分,每增加2%增加1分。 15分
2-2-2 50米以上歷史街巷的數量 4條起評分5分,每增加1條1分。 10分
2-2-3 歷史街巷的原有走向、寬度和歷史鋪裝的情況 沒有改變,保存完好5分,用原材料進行了修繕3分。 5分
2-2-4 街區內歷史建築數量 10處起評分5分,每增加3處1分。 10分
2-2-5 歷史建築的保護情況 保護情況較好5分,保護情況一般3分。 5分
2-2-6 街區內歷史環境要素如古塔、古井、牌坊、戲台、100年以上的古樹名木等 5處起評分2分,每增加2處1分。 5分

(三)保護管理措施(總分100分)
子項名稱 指標分解及釋義 分值標准 最高分值 自評分
3-1保護
規劃 3-1-1保護規劃的制定 保護規劃已經批准15分,保護規劃已經編制完成,尚未批准5分。 15分
3-1-2 保護規劃的實施 按照保護規劃組織實施10分,違反保護規劃減15分。 10分
3-2保護
管理機構 已有保護管理機構,並配備保護管理專門人員 已有5分 5分
3-3歷史建築建檔掛牌 對歷史建築進行建檔、掛牌保護的比例 已全部完成15分,未完成0分。 15分
3-4法制
建設 保護條例或辦法制定情況 已頒布15分
15分
3-5保護
資金 日常管理經費 有經費10分 10分
歷史建築修繕和歷史文化街區基礎設施改造資金是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已列入20分 20分
3-6社會
監督 保護規劃公示、實施監督、意見反饋的公眾參與機制 已建立10分
10分

二、定性評估
(一)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子項名稱 內容及釋義 簡要闡述
4-1城市
的地域歷
史環境 市域中能代表本地歷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鎮,有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自然景觀,以及與古城有重要歷史聯系的區域環境要素。

4-2古
城格局 古城的選址特徵,與周邊山水自然環境關系延續的情況,古城的街巷肌理、傳統格局、城牆城門,重要的公共建築的遺存狀況,古城在城市規劃建設史中的典型性和影響力。

4-3歷
史風貌 城市整體的風貌特色,及其對歷史文化特色的體現;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的保護情況。

(二)城市歷史文化特色與價值
子項名稱 內容及釋義 簡要闡述
5-1城市
在歷史上
的地位作
用 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軍事要地,或發生過重要的歷史事件,或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歷史
文化名城
的歷史、
藝術和科
學價值 本地文物古跡遺存具有相當的久遠度與豐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築風貌、景觀特色等方面具有較為典型或是獨特的藝術表達,或是在城市的選址、建設、軍事防衛、工程設施或工商業發展等方面體現了歷史上重要的技術工藝或科學理念。

5-3歷史
文化名城
保護與當
代社會經
濟發展的
關系狀態
評估 城市的空間布局、功能組織、產業經濟等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之間的關系是否協調,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產生的影響。新的發展是否保障了歷史的延續性。

標准說明:
(一)歷史文化街區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是指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之內劃定的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
(三)歷史建築是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歷史建築以院落為單位計算數量。
(四)不得拆除建築是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在歷史文化街區內,能夠反映或襯托街區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採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藝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附表中的「2-2歷史文化街區的完整性」是評估城市中全部歷史文化街區的總體情況。

㈥ 我國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1、審批程序:省級政府申請→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認證→報國務院批版准→公布

2、法律依據權: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㈦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宗祠可以審批管委會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實施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三條 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用於下列用途:
(一) 文物的保管、陳列、修復、徵集;
(二) 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建設;
(三) 文物的安全防範;
(四)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五) 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
第四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有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
第八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九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並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民族自治地區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同時用規范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書寫。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本體記錄等科學技術資料和有關文獻記載、行政管理等內容。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充分利用文字、音像製品、圖畫、拓片、摹本、電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現其所載內容。
第十二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被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的,可以採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
文物保護單位有使用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其安全保衛人員,可以依法配備防衛器械。
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
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
第十五條 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其中,不涉及建築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應當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有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技術設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等級的分級標准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危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危害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第三章 考古發掘第二十條 申請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取得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人員;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從事文物安全保衛的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考古發掘所需的技術設備;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設施和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領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考古發掘項目實行領隊負責制度。擔任領隊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的考古發掘領隊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 部門組織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其中,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對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發掘計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搶救性發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開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的范圍和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在考古發掘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並於提交結項報告之日起3年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考古發掘報告。
第二十七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提交考古發掘報告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並應當於提交發掘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將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的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第四章 館藏文物第二十八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館藏文物的接收、鑒定、登記、編目和檔案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出入庫、注銷和統計制度,保養、修復和復制制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文物,借用人應當對借用的館藏文物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確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館藏文物的滅失、損壞風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借用該館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未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並將館藏文物檔案報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不得交換、借用館藏文物。
第三十二條 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 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 有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所需的場所和技術設備;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 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為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等拍攝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拍攝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文物收藏單位的報告後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國有的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國有文物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建立文物藏品檔案制度,並將文物藏品檔案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 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養、修復等管理制度,確保文物安全;
(三) 文物藏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五章 民間收藏文物第三十八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咨詢。
第三十九條 設立文物商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保管文物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 設立文物商店,應當依照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應當有5名以上取得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並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申領文物拍賣許可證,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文物拍賣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記錄文物的名稱、圖錄、來源、文物的出賣人、委託人和買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成交價格,並報核准其銷售、拍賣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保密,並將該記錄保存75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有5名以上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應當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並經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條 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決定。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應當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其中,應當有2名以上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
文物出境審核意見,由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共同簽署;對經審核,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一致同意允許出境的文物,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方可作出允許出境的決定。
文物出境審核標准,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對所審核進出境文物的名稱、質地、尺寸、級別,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進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審核日期等內容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 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並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應當從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海關查驗文物出境標識後,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經審核不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發還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展覽前6個月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一級文物展品超過120件(套)的,或者一級文物展品超過展品總數的20%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九條 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的目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未曾在國內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覽。
第五十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需要,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十一條 文物出境展覽期間,出現可能危及展覽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審批機關可以決定中止或者撤銷展覽。
第五十二條 臨時進境的文物,經海關將文物加封後,交由當事人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查驗海關封志完好無損後,對每件臨時進境文物標明文物臨時進境標識,並登記拍照。
臨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時,應當由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核對入境登記拍照記錄,查驗文物臨時進境標識無誤後標明文物出境標識,並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
未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手續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的,依照本章關於文物出境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剝除、更換、挪用或者損毀文物出境標識、文物臨時進境標識。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關、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審批許可權、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擅自承擔含有建築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罰款,數額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考古發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結項報告或者考古發掘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考古發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文物出境展覽超過展覽期限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單位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的用途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㈧ 文登是哪年被批准為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 (另外請支持快男冠軍李煒)

遇見維他命我好開心啊、 幫你查了查
是1983年

㈨ 截至1994年,國務院先後公布了多少批多少座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

國務院已審批的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共有99個,其中:

1982年經國務院批準的首批歷史文化名城有內24個,包括:北京、承容德、大同、南京、蘇州、揚州、杭州、紹興、泉州、景德鎮、曲阜、洛陽、開封、江陵、長沙、廣州、桂林、成都、遵義、昆明、大理、拉薩、西安、延安。

1986年經國務院批準的第二批歷史文化名城有38個,包括:上海、天津、沈陽、武漢、南昌、重慶、保定、平遙、呼和浩特、鎮江、常熟、徐州、淮安、寧波、歙縣、壽縣、毫州、福州、漳州、濟南、安陽、南陽、商丘、襄樊、潮州、閬中、宜賓、自貢、鎮遠、麗江、日喀則、韓城、榆林、武威、張掖、敦煌、銀川、喀什。

1994年經國務院批準的第三批歷史文化名城有37個:正定、邯鄲、新絳、代縣、祁縣、哈爾濱吉林、集安、衢州、臨海、長汀、贛州、青島、聊城、鄒城、臨淄、鄭州、浚縣、隨州、鍾祥、岳陽、肇慶、佛山、梅州、海康、柳州、瓊山、樂山、都江堰、瀘州、建水、巍山、江孜、咸陽、漢中、天水、同仁

㈩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由哪個部門頒發認證

國務院審批確定通過的,具體是文化部、國家文物局、住建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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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由誰審批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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