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修復已經被破壞或摧毀的歷史遺址的想法好嗎
不好
它本身就是歷史的一部分
歷史就是歷史
刻意的修改似乎是想掩蓋什麼
沒有必要
任何歷史只可以無限的逼近
永遠也不可以徹底的完善或超越
既然他已成為以歷史
讓他保持原有的面貌是最好的
② 修復歷史遺跡是否有助於人類銘記歷史
1、想法的初衷,是為傳承文化還是為帶動經濟。歷史遺址的修復一旦遭遇「文化搭台,經濟唱戲」,最後的結局往往是將僅存的一點歷史滄桑感都破滅在熱熱鬧鬧的旅遊開發中。
2、現在大量歷史遺址的修復可以說是只修不復,復是要復原,首先遺跡原貌往往難以被知道,其次真正的復原工作可以說必須是將社會學、歷史學、建築學、美術學等等多個學科的優秀人才集中進行的,不是找幾個施工隊弄一片仿古建築就可以了事的。
3、修復的意義,大量古建築淹沒在歷史的長河裡是必然的,不必為了重建當年古代中國輝煌時的自信而修復。尤其是想圓明園之類,毀了就毀了,警示的意義遠比再建一個園子的意義大。真正該修復的,是能夠為心智在消費社會里疲憊的現代人提供一些精神動力的歷史遺址,比如一些革命遺址、一些見證中國人民不屈精神的歷史遺跡。
③ 修復古跡文物,到底是破壞還是保護,保持千年以來的真實樣貌不好嗎
中華文化有著五千多年的歷史,在這漫長的歷史長河之中,我們的祖先創造出數以萬計的先進文化,經過他們的不斷積累,才有了我們今天為之驕傲的中華文化瑰寶。中國作為一個文化大國,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產生了數以萬計的文物,它們有的經歷了幾百年甚至幾千年的歷史,而被傳承到了今天,它們作為文化的載體,是歷史的見證者和傳承者,同時他們又具有不可再生性,它們也十分的脆弱,一旦遭到破壞,就可能永遠消失在歷史上。
我覺得修復古跡文物是在保護他們,修復文物還是非常有必要進行的,如果不進行修復的話,它們真的可能會消失在我們所在的時空,而我們的後人可能會再無機會見到古人的留下的古跡。但文物修復必須嚴謹認真,要保留文物的原貌,做到專業化,做到適當合理的修復。它們是承載著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歷史,我們應該盡最大的努力去修護他們,去保護他們。
④ 中國真正的保留較好的歷史文化古跡有哪些不是那些近現代重建的。越多越好。
河姆渡遺址 秦始皇陵兵馬俑 三星堆遺址 八達嶺長城 蘇州拙政園 北京天壇 北京故宮 鳳凰、平遙
⑤ 保護歷史文物的主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准則適用的對象通稱為文物古跡。它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或人類活動遺留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近現代史跡及紀念建築、由國家公布應予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屬文物。 第二條 本准則的宗旨是對文物古跡實行有效的保護。保護是指為保存文物古跡實物遺存及其歷史環境進行的全部活動。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存並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保護的任務是通過技術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繕自然力和人為造成的損傷,制止新的破壞。所有保護措施都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三條 文物古跡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 第四條 文物古跡應當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准則,不應當為了當前利用的需要而損害文物古跡的價值。 第五條 保護必須按程序進行。所有程序都應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專業規則,並且廣泛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對文物古跡價值的評估應當置於首要的位置。 第六條 研究應當貫穿在保護工作全過程,所有保護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為依據。 第七條 保存真實的記錄,包括歷史的和當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獻。保護的每一個程序都應當編制詳細的檔案。 第八條 建立健全獨立穩定的工作機制。要依法加強基層文物保管機構的管理職能。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通過考核取得資格。重要的保護程序實行專家委員會評審制度,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本專業的高等資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第二章 保護程序 第九條 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總體上分為六步,依次是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保護單位、制訂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定期檢查規劃。原則上所有文物古跡保護工作都應當按照此程序進行。 第十條 文物調查包括普查、復查和重點調查。一切歷史遺跡和有關的文獻,以及周邊環境都應當列為調查對象。 第十一條 評估的主要內容是文物古跡的價值,保存的狀態和管理的條件,包括對歷史記載的分析和對現狀的勘察。對新發現的古遺址評估需要進行小規模試掘的,應依法報請批准後才能進行。 第十二條 確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級別,必須以評估結論為依據,依法由各級政府公布。已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應進行「四有」工作,即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保護范圍以外,還應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文物古跡相關的自然和人文環境。 第十三條 制訂保護規劃必須根據評估的結論,首先要確定主要的保護目標和恰當的保護措施。一般規劃應包括保護措施、利用功能、展陳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內容,特殊的對象可制訂分區、分類等專項規劃。各類保護規劃特別是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規劃都要與當地的總體規劃密切結合,並應當依法審批,納入當地的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實施保護規劃必須進行專項設計。列入規劃的保護工程的專項設計,必須符合各類工程的規范,依法審批後才可實施。列入規劃的展陳和教育計劃,也應當進行專項設計。 第十五條 定期檢查規劃的目的是總結規劃實施的效果和經驗,如發現缺陷或新的情況,可對規劃作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護規劃和重要的保護工程設計,應當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日常管理貫穿於保護全過程。管理者的主要職責是及時消除隱患,保護文物古跡不受損傷,同時不斷提高展陳質量,收集文獻檔案;並在保護規劃獲得批准以後,確保按照規劃實施保護。第三章 保護原則 第十八條 必須原址保護。只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使遷移保護成為唯一有效的手段時,才可以原狀遷移,易地保護。易地保護要依法報批,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盡可能減少干預。凡是近期沒有重大危險的部分,除日常保養以外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必須干預時,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並減少到最低限度。採用的保護措施,應以延續現狀,緩解損傷為主要目標。 第二十條 定期實施日常保養。日常保養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護手段。要制定日常保養制度,定期監測,並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輕微的損傷。
第二十一條 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修復應當以現存的有價值的實物為主要依據,並必須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遺留的痕跡。一切技術措施應當不妨礙再次對原物進行保護處理;經過處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處理的部分既相協調,又可識別。所有修復的部分都應有詳細的記錄檔案和永久的年代標志。 第二十二條 按照保護要求使用保護技術。獨特的傳統工藝技術必須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藝都必須經過前期試驗和研究,證明是最有效的,對文物古跡是無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三條 正確把握審美標准。文物古跡的審美價值主要表現為它的歷史真實性,不允許為了追求完整、華麗而改變文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必須保護文物環境。與文物古跡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跡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跡統一進行保護。必須要清除影響安全和破壞景觀的環境因素,加強監督管理,提出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已不存在的建築不應重建。文物保護單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築,經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應具備確實依據,經過充分論證,依法按程序報批,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重建的建築應有醒目的標志說明。 第二十六條 考古發掘應注意保護實物遺存。有計劃的考古發掘,應當盡可能提出發掘中和發掘後可行的保護方案同時報批,獲准後同時實施;搶救性的發掘,也應對可能發現的文物提出處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 預防災害侵襲。要充分估計各類災害對文物古跡和遊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訂應付突發災害的周密搶救方案。對於公開開放的建築和參觀場所,應控制參觀人數,保證疏散通暢,優先配置防災設施。在文物古跡中,要嚴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動。第四章 保護工程 第二十八條 保護工程是對文物古跡進行修繕和相關環境進行整治的技術措施。對文物古跡的修繕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整、重點修復四類工程。每一項工程都應當有明確的針對性和預期的效果。所有技術措施都應當記入檔案保存。 第二十九條 日常保養是及時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損傷的預防性措施,適用於任何保護對象。必須制訂相應的保養制度,主要工作是對有隱患的部分實行連續監測,記錄存檔,並按照有關的規范實施保養工程。 第三十條 防護加固是為防止文物古跡損傷而採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對原有實物造成損傷,並盡可能保持原有的環境特徵。新增加的構築物應樸素實用,盡量淡化外觀。保護性建築兼作陳列館、博物館的,應首先滿足保護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現狀修整是在不擾動現有結構,不增添新構件,基本保持現狀的前提下進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歸整歪閃、坍塌、錯亂的構件,修補少量殘損的部分,清除無價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補配的部分應保留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 重點修復是保護工程中對原物干預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復結構的穩定狀態,增加必要的加固結構,修補損壞的構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體修復的方法,經過解體後修復的結構,應當全面減除隱患,保證較長時期不再修繕。修復工程應當盡量多保存各個時期有價值的痕跡,恢復的部分應以現存實物為依據。附屬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損傷的情況下才允許拆卸,並在修復後按原狀歸安。經核准易地保護的工程也屬此類。 第三十三條 原址重建是保護工程中極特殊的個別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時,首先應保護現存遺址不受損傷。重建應有直接的證據,不允許違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觀設計。 第三十四條 環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損傷,展示文物原狀,保障合理利用的綜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災害和有損景觀的建築雜物,制止可能影響文物古跡安全的生產及社會活動,防止環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損傷,營造為公眾服務及保障安全的設施和綠化。服務性建築應遠離文物主體,展陳、游覽設施應統一設計安置。綠化應盡可能恢復歷史狀態,避免出現現代園林手法,並防止因綠化而損害文物。 第三十五條 經過發掘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一般情況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資料後應回填保護,並防止盜掘。特殊情況核准露明保護的,應嚴格保護現狀,除日常保養外盡量少加干預。無條件原址保存的構件,才允許易地保護。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曾經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的紀念地,可參照本准則的有關條款保護其地點和環境原狀。 第三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及歷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歷史景觀、水下文化遺產,可根據本《准則》的相關條款,制訂各自的保護准則。 第三十八條 本《准則》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制訂、通過,中國國家文物局批准向社會公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負責對本《准則》及其附件進行解釋。在需要進行修訂時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⑥ 世界上有哪些歷史文化古跡被破壞
我知道比較有名的的好象有圓明園,巴比倫空中花園,雅典衛城,長城其實也是不完整的,獅身人面像其實本來是有鬍子的。
⑦ 文化那麼珍貴,為什麼文物古跡的修繕式破壞屢屢不絕
其實這些文物和古跡的修繕過程中被破壞主要就是因為目前這一種修繕行業的規范和模式並不成熟。這種模式將一些文物古跡的修繕工程交給一些民間的有資質的機構或者是單位去實施對應的保護措施並不是說有問題反而更多的利用了社會上的資源去推進文物保護工作。但是模式雖然形成了但是卻沒有解決管理上的問題。
還有一些其它的佛像也是經過彩漆處理導致了這些佛像文物失去了其本來的價值。在這些文物的修復過程中許多單位都是憑借自己的想法去進行修復,以至於有許多破舊的建築物甚至是使用了拆舊建新的方法,再加上過度的商業化,並沒有說去還原其原來的風貌,甚至是施工過程比較暴力,變相的將一些文物古跡破壞了。
⑧ 古建築修復與改造的原則是什麼
古建築的保護和修復工程完全不同於一般的修繕工程,隨著國內經濟技術的發展,人們對有歷史保存價值的特色古建築保護逐步重視,保護和修復改造應使古建築在現代社會保留建築固有的歷史風貌,同時通過修復中的技術創新,向人們更好地展示其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
古建築保護修復處理方法
(1)主要解決辦法是對木裝修構件做科學的化學防腐處理。目前古建築木裝修修繕中所用原木加工的木構件,含水率普遍偏高,含水率遠達不到國標所要求的20%以下的水平,受時間和條件所限。
(2)古建築裝飾構件維修時所用的新材料應遵守只能加強不能代替的原則。古建築裝修的修復,應做到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全部拆落,盡量保留原構件,以保留古建築的歷史價值。對於古建築裝修中帶有雕刻的瓦獸件、木雕、磚雕、石雕等藝術構件,要慎重處理,盡量做到不換或少換。對塑像、壁畫、彩畫等附屬藝術品,更不能隨意修補。
可移動建築裝飾物的修復,可採取傳統技藝與近代技術相結合的方法,如銅器生銹,可用機械取除或用電解還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脫水,可用自然乾燥法,或用醇醚聯浸、冰凍升華、高分子材料滲透聚合法;殘毀的書畫多採用傳統的揭裱方法修復;古代絲網絹帛可用熏蒸法殺菌;脆弱紡織品可用絲網加固或傳統的裝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斷裂用蟲膠或環氧樹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建築裝飾物修復中採用的新材料、新工藝必須保證不損害文物的歷史價值,包括文物的造型、材質、色澤、強度等,同時還要有可逆性。古建築構件維修時所用的新材料還應遵守只能加強不能代替的原則。石質保護技術先從研究石雕的風化形態著手,一般較完整,風化不嚴重的露天文物,應改善保護環境。對風化嚴重、無法保存的文物,才可使用防護材料。
防護材料的使用應明確主要防止哪幾種風化營力,提出保護後應達到的主要指標,並要求材料無色、透明、不反光、不酥鹼、化學穩定性好、滲透能力強,具有抗風化能力,有一定固結強度等。
整個保護修復工作的總體程序涉及現場搭設腳手架現場清理修復前現場調查及照相記錄對污染物等進行科學分析對起翹的貼金和漆層進行預加固處理進行表面清洗、加固漆層表面修復和色彩平衡表面封護處理成品遮蓋保護:竣工驗收等步驟。
採取的所有技術措施都以確保「保持原貌、修舊如舊」的古建築保護維修方針為准則。在對木建築裝飾物的歷史滄桑感和藝術美感的表現方面做到較完美的結合。
(3)合理更新。在現代城市規劃過程中對所涉及的古建築應首先保護其原真性以求將歷史文物完整的保存。對所需修繕的古建築應盡可能採用原有工藝和施工原材料,在修葺過程中應堅持「拯救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則;同時應保證古建築的整體性,在保護古建築的同時應盡量保護其所在環境和景觀等,以求最大限度的體現其歷史原貌,真正實現建築上歷史的延續;並應堅持古建築的延續性,在保護過程中應用發展的眼光對古建築進行修葺,並將對古建築的保護工作代代相傳。
(4)古為今用。在現代城市建設過程中對古建築精心保護並充分利用可增加城市品位,並可產生良好的美感效果,同時可充分發揮古建築在現代旅遊業中的作用,最終實現開發和利用間相互促進並協調發展。
部分古建築在現代生活中已經失去其原有的實用價值,因而在現代城市建設中應賦予古建築新的實用功能,並適當挖掘其再利用的價值,實現其在現代社會中獲得新生的效果,最終實現古建築同現代建築相互融合的效果。
⑨ 對文物古跡應不應該加以整修
對文物古跡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與原則主要有9個方面:
原封不動的保存(凍結保存):原封不動的保存,保持歷史文化的原真性。這是聯合國提倡的標准。一般對文物古跡應原封不動的保存;
整舊如故——謹慎修復:對於殘缺的建築(古遺跡)修復應「整舊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憲章》提出了世界各國公認的兩個修復原則:修復和補缺的部分必須跟原有部分形成整體,保持景觀上的和諧一致,有助於恢復而不能降低它的藝術價值、歷史價值、科學價值、信息價值;
增添部分必須與有部分有所區別,使人能辨別歷史和當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築的歷史性。此外,加固、維護應盡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則;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歷史建築物因故被毀。由於它們是地方重要的特徵、象徵,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紀念意義。但是,重建必須慎重,必須經專家論證,因為重建必然失去了歷史的真實性,又耗資巨大,還破壞了遺跡。在更多情況下保存殘跡更有價值;
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以續繼原有使用方式為最佳,也可以為博物館,作為參觀旅遊景點要慎重,防止被破壞;
保持歷史街區和古城的格局特徵。重點保護好歷史街區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軸線、道路骨架、河網水系等;
保護特色建築風格:保護特色建築風格,包括建築的式樣、高度、體量、材料、顏色、平面布局、與周圍建築的關系等。控制適當的建築尺度——高度、體量非常重要,切記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護歷史環境:事物與其存在環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脫離環境而存在。歷史文化遺產環境的意義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與重要歷史有關的地形、地貌、原野、水體、花木及其特徵都要保護;
拿不準的古鎮、古村、古街、古建築應暫不拆除。許多偏遠的地方,尤其是山區農村,古鎮、古村、古街、古建築,雖然不是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是卻也是歷史文化遺產,有相當高的價值。當地人不知道,有沒有財力和機會請專家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最好暫不拆除,以免造成遺憾,待專家論證後在根據情況處理。
做好歷史文化古城和歷史文化地段保護規劃。規劃是龍頭,保護必須以規劃為前提,規劃必須先行。有了規劃,按規劃進行保護。
⑩ 文物古跡是否要修復完整
文物古跡必須原址保護、盡可能減少干預、定期實施日常保養、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按保護要求使用保護技術、正確把握審美標准、必須保護文物環境、不應重建已不存在的建築、考古工作注意保護實物遺存、預防災害侵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