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數字版權的國內現狀
目前我國數字出版市場雖已取得巨大的進步,但是中國出版業由傳統的出版模式向數字化模式轉型的道路不會平坦,版權問題隨時可能影響該行業的健康發展。
關於數字版權保護,由於數字出版是以技術開發與版權增值為核心的產業,版權保護是其發展的核心問題。在美國,版權產業是其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因和信息經濟的驅動力,可以說,沒有版權保護,就沒有好萊塢的全球市場。在我國,由於數字技術對傳統版權保護帶來的沖擊,數字作品的版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每每受到傷害,再加上為數相當多的網民缺乏良好的版權保護意識以及正確的數字消費觀等,導致數字出版產業鏈不完善,無法進行正常的產業循環,數字出版業難以得到健康發展。以上是我們在數字出版領域之間還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事實證明,圖書數字化以後,盜版極其容易,復製件與原件一模一樣,而且復制幾乎沒有什麼成本,這就使得網路出版的版權控制更加困難。一些新出版的暢銷圖書很快被做成電子書在網上流傳,但這往往是一些個人網站未經授權擅自製作的,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因此,目前很多出版社都不願意讓自己出版社的圖書數字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對數字出版中盜版問題的恐懼。版權的法律保護問題解決不好,即使產業本身具有發展潛力,出版社對數字出版也只能是敬而遠之。盡管目前比較流行的數字版權技術DRM是採用下載計費、數字底紋加密和硬碟綁定等措施實現對網路出版物傳播范圍的控制,它可以嚴格控制電子圖書的閱讀期限、閱讀次數,不經授權讀者不能將電子圖書復制給朋友,也不能列印,可以對網路出版物進行一些必要的版權控制和管理,但網路出版物形式多種多樣,製作技術手段不斷進步,硬體產品日新月異,很難形成一種通用的、有效的數字版權技術來徹底地保護各種網路出版物,並且保證其加密技術永遠不被破解。因此,數字出版領域的版權保護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出版社進入數字出版領域的障礙之一。對此,除了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外,也要在版權保護的技術方面加以突破和創新。
首先,「出版」是有許可權的;互聯網上發布資訊是很方便,方便到什麼人都可以發。於是不良信息、錯誤信息也遍布整個網路,有序的信息是財富,無序的信息是垃圾。更重要的是「出版」是有版權的。現在的網路資訊大多數是你抄我、我抄他,快捷的復制技術培養了一大批Google作者,藉助Google和Copy他們可以在幾天內完成一篇宏偉大作。出版商們敢將自己的吃飯傢伙發布在這樣的媒體上嗎?
所以數字出版首先因素:數字出版物只能看,不能無償傳播。(現在國內的一些原創文學網站已經採用了後續章節以圖片方式發布的方法)
其次,我國有關數字出版的法律依然滯後。我國有關網路出版的法律法規迄今為止只有兩部,這兩部法律對於發展日新月異的網路出版業來說,可謂「年代久遠」。因為法律的滯後,數字出版領域的版權糾紛由來已久,且呈愈演愈烈的趨勢。
話說白了,其實數字出版的迷茫性核心,是版權的歸屬性和利益分配問題。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滿足了媒體廣布要求(誰不想自己的作品多發),但損傷了媒體的贏利要求(誰願意自己的東西被濫發)。更何況,掌握著現代化的快速內容發布的非正規通道,利用非自產內容粘著住大量讀者,硬割去了大量的廣告份額,這才是出版數字化的傷心這處。
『貳』 數字千年版權法的《數字千年版權法》 - 產生背景
《數字千年版權法》
1995年9月美國政府發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知識產權工作組的報告》(以下簡稱《白皮書》),從法律、技術及教育等方向著手就數字時代對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造成的沖擊進行探討,並提出修改著作權法條文、付諸實施的建議。這部《白皮書》是美國有關網路知識產權問題的法律基礎,之後的討論和司法建議都是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在著作權方面,《白皮書》涉及到作品的臨時復制、網路上文件的傳輸、數字出版發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圍的重新定義、資料庫的保護等內容。
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IPO)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人與錄音物條約》兩項條約,試圖在國際范圍指導解決因國際互聯網蓬勃發展而引起的著作權問題。
為了將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過的以上兩項著作權條約納入美國的著作權法,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於1998年10月8日與12日分別獲得美國105屆國會兩院的通過,並於1998年10月28日,經柯林頓總統簽署,正式生效,成為美國聯邦法律的一部分。
『叄』 美國發展史
美國全稱美利堅合眾國(英語: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原為英國殖民地,後因種種因素逐漸興起而成為一個強大的國家。
北美洲原始居民為印第安人。16-18世紀,正在進行資本原始積累的西歐各國相繼入侵北美洲。到了十八世紀中期,在北美大西洋沿岸建立了十三塊殖民地,殖民地的經濟,文化,政治相對成熟。
但是殖民地與英國之間產生了裂痕,英國繼續對北美地區採取高壓政策,引起了北美地區居民強烈不滿。從1776年到1783年,北美十三州在華盛頓領導下取得了獨立戰爭的勝利。 美國正式誕生,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民主政治的法令。逐步成為一個完全獨立的民族主權國家。
美國獨立後積極進行領土擴展,美國領土逐漸由大西洋沿岸擴張到太平洋沿岸。經濟發生了顯著變化,北部、南部經濟沿著不同方向發展。南北矛盾日益加重。1861年4月至1865年4月,美國南方與北方之間進行的戰爭,又稱美國內戰。最終是北方領導的資產階級獲勝統一全國。
1865年開始了重建時期,逐步廢除奴隸制,1877年,南部進行民主重建,制訂了民主的進步法令,標志著民主重建的結束。
後來美國完成了工業革命,經濟實力大增,兩次世界大戰奠定了美國在資本主義世界中霸主的地位。冷戰開始後和蘇聯平分天下。
冷戰結束後,美國成為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
美國是美洲第二大的國家,領土包括美國本土、北美洲西北部的阿拉斯加和太平洋中部的夏威夷群島。面積9372610平方公里(其中陸地面積915.8960萬平方公里,內陸水域面積約20萬平方公里),如果加上五大湖中美國主權部分約17萬平方公里,河口、港灣、內海等沿海水域面積約10萬平方公里,面積為963萬平方公里,如果只計陸地面積,美國排名第三,僅次於俄羅斯、中國,在加拿大之前。
美國國土地形變化多端,地勢西高東低。東海岸沿海地區有著海岸平原,南寬北窄,一直延伸到新澤西州,在長島等地也有一些冰川沉積平原。在海岸平原後方的是地形起伏的山麓地帶,延伸到位於北卡羅來納州和新罕布希爾州、高1830米的阿巴拉契亞山脈為止。
阿巴拉契亞山脈以西是美國中央大平原,地勢相對平坦,五大湖和密西西比河—密蘇里河流域——世界上第四大的河域也位於這里。在密西西比河以西,內部平原的地形開始上升,最後進入美國中部面積廣闊而地形特色稀少的大平原。
在大平原西部則有高聳的落基山脈,從南至北將美國大陸一分為二,在科羅拉多州的最高峰到達4270米。西海岸地區有內華達山脈和海岸山脈。以前落基山脈還有頻繁的火山活動;現在只剩下一個區域(懷俄明州黃石國家公園的超級火山—可能是世界上最大的活火山)。
『肆』 數字版權
互聯網環境下,數字版權可以定義為作者享有的以數字化方式保存、復制、發行作品的權利。
數字版權是隨著數字出版的產生而出現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做出明確規定:《伯爾尼公約》第九條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所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於數字式使用作品的情況。美國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和中國2001年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也都有類似規定。這意味著,數字化是對傳統作品的一種復制行為,不構成新作品,傳統作品作者對數字化作品仍享有著作權。
那麼,互聯網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就是如何對作者的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變、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該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或禁止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等。因此,任何人對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都應該得到原作品作者和相關權利人的授權或許可後方能實施。
『伍』 為什麼美國的著作權法叫《數字千年版權法》
您好!
數字千年版權法,即數字千年版權法案,英文全稱「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簡稱DMCA。中文也稱「千禧年數字版權法」。
根據維基的說法,DMCA的D是數字,因為這法律主要是涉及到了數字的問題,M是千年,因為快到千禧年,CA版權法案,是法律名。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陸』 請簡單講解一下美國版權法的發展歷史。謝謝!
第一部美國版權來法是於1790年制定源的。
版權法的制定,來自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的授權:
「議會有權......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柒』 美國版權法的來源
美國版權法的歷史和細節
此後版權法被多次改變來適應新技術如錄音的出現,也來擴展保護的時間,此外還有一些其它的改變。美國法庭對憲法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權的目的是鼓勵創造對公共有利的作品,
因此假如公共利益與作家利益之間產生沖突的話,那麼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這個理解方法導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產生。一些版權擁有者試圖擴展法律為他們提供的版權的應用范圍導致了濫用版權。
美國版權法區分「主意」和「實行」這兩個基本概念,但這兩個概念之間的界線不十分明確。一份描寫一個工業過程的論文受版權保護,任何人未得到作者允許不準拷貝這份論文,但這個工業過程本身不受版權保護,它可以受專利保護。另一個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語言來描寫同一工業過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權。至於一個故事、一部小說或電影中的人物是否受版權保護不同的法庭意見不同。1976年版權法註明:
原作品的版權絕對不涉及到其中的任何主意、程序、過程、系統、操作技術、規劃、原理或發現,不論原作品如何描述、解釋、圖示或代表這些主意。
事實被看作是「主意」和「發現」的同義詞。不過版權法第103款允許保護「編輯」中的選擇和排列所體現的創造力。但這個保護僅限於選擇和排列,而不限於事實本身,事實本身可以隨便拷貝。美國最高法庭在一次判決中還明確規定一個編輯必須有創造性才受保護,因此電話簿不受保護,不論編輯電話簿需要多少工作,其編輯不需要創造性工作因此不受保護。
有時一部作品的作者是誰不很清楚。比如假如一個公司僱用某人來寫一部作品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判決公司,而不是雇員是作者,也擁有版權。
作者可以出售、轉讓或授權版權。比如一個作者可以授權一個外國出版商翻譯他的書。美國版權也允許一個作家(或其繼承人)在轉讓後35到40年中收回其版權或在版權生效56到61年後收回其版權。但作者及其繼承人無法強迫收回這個版權。
在美國,隸屬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美國版權局管理版權問題。
美國法典第17篇,第105節規定:
這篇中規定的版權不適合於任何美國政府的作品,但美國政府不被禁止通過授權或購買或其它方式獲得和持轉讓的版權。
這一條的目的在於將所有美國政府的工作放入公有領域。所有美國政府職員在執行他們的工作義務時創造的作品都屬於這個范疇。
1988年美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此公約從1989年3月1日開始在美國生效。美國也簽署了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這個協定本身要求服從伯爾尼公約。為了滿足這個協定版權保護被擴展到建築物。由於美國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例比較強,一些學者懷疑美國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爾尼公約和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的要求。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7%BE%8E%E5%9B%BD%E7%89%88%E6%9D%83%E6%B3%95#5
『捌』 美國版權法的歷史和細節
美國國會發布的第一部版權法是1790年版權法,這部法律保障作者14年出版「地圖、圖表和書籍」的專權,此後假如作者還活著的話他可以繼續延長14年這個專權。這部法律沒有規定其它作品如音樂創作、報紙的版權,它特別註明不禁止拷貝外國作家的作品。當時大多數作品沒有申請版權:從1790年到1799年在美國出版了1.3萬部作品,只有556受版權保護。
在美國,規范版權的法律主要有
1790年版權法
1909年版權法
1976年版權法
1998年版權期間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
2005年家庭娛樂和版權法
此後版權法被多次改變來適應新技術如錄音的出現,也來擴展保護的時間,此外還有一些其它的改變。美國法庭對憲法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權的目的是鼓勵創造對公共有利的作品,因此假如公共利益與作家利益之間產生沖突的話,那麼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這個理解方法導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產生。一些版權擁有者試圖擴展法律為他們提供的版權的應用范圍導致了濫用版權。
美國版權法區分「主意」和「實行」這兩個基本概念,但這兩個概念之間的界線不十分明確。一份描寫一個工業過程的論文受版權保護,任何人未得到作者允許不準拷貝這份論文,但這個工業過程本身不受版權保護,它可以受專利保護。另一個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語言來描寫同一工業過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權。至於一個故事、一部小說或電影中的人物是否受版權保護不同的法庭意見不同。1976年版權法註明:
原作品的版權絕對不涉及到其中的任何主意、程序、過程、系統、操作技術、規劃、原理或發現,不論原作品如何描述、解釋、圖示或代表這些主意。
事實被看作是「主意」和「發現」的同義詞。不過版權法第103款允許保護「編輯」中的選擇和排列所體現的創造力。但這個保護僅限於選擇和排列,而不限於事實本身,事實本身可以隨便拷貝。美國最高法庭在一次判決中還明確規定一個編輯必須有創造性才受保護,因此電話簿不受保護,不論編輯電話簿需要多少工作,其編輯不需要創造性工作因此不受保護。
有時一部作品的作者是誰不很清楚。比如假如一個公司僱用某人來寫一部作品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判決公司,而不是雇員是作者,也擁有版權。
作者可以出售、轉讓或授權版權。比如一個作者可以授權一個外國出版商翻譯他的書。美國版權也允許一個作家(或其繼承人)在轉讓後35到40年中收回其版權或在版權生效56到61年後收回其版權。但作者及其繼承人無法強迫收回這個版權。
在美國,隸屬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美國版權局管理版權問題。
美國法典第17篇,第105節規定:
這篇中規定的版權不適合於任何美國政府的作品,但美國政府不被禁止通過授權或購買或其它方式獲得和持轉讓的版權。
這一條的目的在於將所有美國政府的工作放入公有領域。所有美國政府職員在執行他們的工作義務時創造的作品都屬於這個范疇。
1988年美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此公約從1989年3月1日開始在美國生效。美國也簽署了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這個協定本身要求服從伯爾尼公約。為了滿足這個協定版權保護被擴展到建築物。由於美國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例比較強,一些學者懷疑美國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爾尼公約和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的要求。
『玖』 美國版權法的規范版權的法律
美國版權法的規范版權的法律
1790年版權法
1909年版權法
1976年版權法
1998年版權期間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
2005年家庭娛樂和版權法
對美國有效的國際協定主要有: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
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
《WCT公約》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7%BE%8E%E5%9B%BD%E7%89%88%E6%9D%83%E6%B3%95#2
『拾』 數字電影的歷程
●1987年1月到1992年2月,數字電影放映機技術的早期起步階段。
●1987年美國休斯公司的技術員首先發明了液晶光電子管用來顯示影像和高解析度的圖形。其後,美國德州儀器公司(TexasInstruments,以下簡稱「TI」)於1988年研製出了第一個數字微鏡設備(DMD),該設備的原理就是在根據數字信號「0」「和1」開關驅動多組鏡片膜,使其高速聯動並按一定的角度偏轉,從而用於反射出影像光線逼真的色彩和細膩的層次,它實際上是一種電腦化的光開關系統。1990年初,德國首先發布其關於開發激光數字放映機的可行性報告,並在1992年2月製造出了第一台穩定的激光影像放映機。1992年初,美國的休斯公司與日本的JVC合作,研製出了基於光放大成像(ILA)技術的放映機系統。 ●1992年5月到1997年5月,數字電影的早期傳輸與放映系統試驗以及數字放映機的市場試驗階段。
●1992年5月,美國太平洋貝爾公司啟動了「電影的未來技術實驗系統」項目,作為試驗的一部分,他們通過電話網試驗了傳輸高清晰度格式的故事片「Bugsy」,年底,美國AMC劇場放映系統用影片「BramStoker』sDraculla」對太平洋貝爾的「未來電影系統」進行了測試。
●1994年1月,美國GLV投影放映技術公司Echelle(後來改名為硒光機器公司SiliconLightMachines)成立,致力於開發基於激光光柵掃描技術的數字放映機系統。同年7月,美國7家聯合的藝術電影院開始使用太平洋貝爾公司「未來的電影技術系統」。年底,太平洋貝爾「未來的電影技術實驗」項目試驗了將美國全國籃球職業聯賽NBA的最後決賽實況從底特律傳輸到另外三個遙遠的不同城市。
●1995年8月,美國版權保護方面的宏視公司(Macrovision)先後在波蘭、南非、菲律賓和拉丁美洲等地方進行了CineGuardSystem的錄像和電影實驗項目。
●1997年1月,美國TI公司開始製造DLP(digitallightprocessor,使用TI公司專門的DMD數字微鏡晶元)數字電影放映機原型機,當年5月,發起基於1280X1024解析度DMD晶元(DMD1210)的數字放映機展示活動。
●1997年底到1999年6月,數字放映機和傳送方式不斷成熟,數字電影最終開始商業化放映。
●1997年底,歐盟Cinenet數字電影實驗項目試驗了從法國里昂分別向巴黎和英國倫敦實況轉播巴赫的「OrpheusintheUnderworld」音樂會。
●1998年10月,美國低預算影片《TheLastBroadcast》被傳輸到5個美國城市的電影院並首次使用了「國際數字放映機」公司DPI製造的DLP數字電影放映機進行了放映。
●1999年5月,法國嘎納國際電影節首次在電影評獎之外,邀請負責電影技術創新的技術組織MITIC舉辦了數字電影專題展示會,會議使用DLP數字放映機放映了美國故事片《TheLastBroadcast》。
●1999年6月18日,由著名導演喬治*盧卡斯的《星球大戰I——幽靈的威脅》(又譯《星戰前傳Ⅰ:魅影危機》)開始在美國的6家影院中進行為期一個月的數字放映,採用了基於TI公司數字光學處理器(DLP)晶元技術的放映機。這是數字電影的首次商業放映,它標志著世界數字電影發展史的元年。《星球大戰Ⅰ》的放映取得空前成功,其全球票房超過4億美元。
●1999年7月到11月,迪斯尼公司使用DLP數字放映機先後成功放映了影片《泰山》、《玩具總動員2》、《火星任務》、《恐龍》以及《BicentennialMan》等。
巡迴演示
●2000年年初,美國TI公司攜帶DLP數字電影放映機到歐洲的法國、英國、比利時等國家巡迴放映影片《玩具總動員2》;在隨後的半年中,加拿大前身為Electrohome放映機製造商的「ChristieDigitalSystems」、比利時放映機製造商Barco和美國Imax收購的「國際數字放映機」公司DPI分別獲得TI公司使用DLP晶元技術製造數字電影放映機的特許權。市場上能夠提供商業服務的放映基本上都是使用TI公司DLP技術的數字放映機。
●2000年3月,美國柯達公司與高通(Qualcomm)公司合作在其好萊塢影像技術中心設立了一個數字電影系統。同時,波音數字電影公司在年度ShoWest展覽會上則成功進行了應用性的衛星傳輸試驗,數字化放映了電影《SpyKids》。
●2000年6月,20世紀福克斯公司和思科(Cisco)公司首次合作進行了基於網路傳送的數字電影放映試驗。實驗使用Cisco公司基於IP協議的網際網路技術,將福克斯公司一部由真人和計算機生成影像有機合成的動畫片《TitanA.E》的信號,通過Qwest公司的虛擬專用光纖網路直接從福克斯在好萊塢的製片廠傳輸到亞特蘭大的SuperComm展會計算機伺服器上存儲,然後使用DLP數字放映機現場放映。
●2000年7月,華納兄弟公司繼迪斯尼公司之後,實現了影片《完美風暴》在英國倫敦的數字影院首映的做法。同時,「在加州的環球製片廠的數字影院中放映了《侏羅紀公園III》,THX數字服務公司將整部電影以及多聲道的音頻內容壓縮並刻錄到13張DVD-R上,並下載到每家影院的伺服器上」。
不過,最為成功還是要數2002年5月的喬治.盧卡斯《星球大戰》系列電影新作《星戰前傳Ⅱ:克隆人的進攻》在全球的數字放映。如果說在《星球大戰I》中,還只是應用了大量的數字特技製作技術的話,那麼在《星戰前傳Ⅱ:克隆人的進攻》的拍攝中,「喬治?盧卡斯第一次拋開傳統的膠片電影機,全面採用了數字拍攝設備。整部電影將沒有一寸膠片,全部影像都用0和1來記錄和表現,成為了第一個真人表演的沒有Film(膠片)的Film(電影)」。這種放映,省去了數字影片製作完成後必須「數轉膠」,然後再復制大量拷貝在影院方形的時間和費用開支,同時保證了影片影像質量的始終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