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發展起來的
法律的起源一、早期的社會規范
(一)禁忌
主要包含兩層意思:一指不可侵犯的神聖事物,二指不可接近的危險和不潔的事物。
(二)圖騰
圖騰有血親、祖先、保護神之意。圖騰崇拜的規范主要體現為原始人對圖騰的行為、食用、稱謂(語言)及婚配的禁忌規則。圖騰禁忌規則在原始氏族生產和生活中具有懲戒和協調作用,一旦有人觸犯氏族的圖騰禁忌,則可能被處以懺悔、獻祭或驅逐出氏族。
(三)復仇
復仇,是指被害人或其親屬對侵害他們的人所採取的一種報復行為。它是人的自衛本能的體現,因此最初也只是人的動物本能的自發抵抗侵害的個人行為。復仇習慣的演變歷史大體反映了氏族習慣由低級到高級、由簡單到復雜、由非理性到相對理性的發展過程。這一過程經歷了血族復仇、血親復仇、和同態復仇三個階段。復仇習慣的演變過程體現了原始人類為避免血族(或血親)復仇的毀滅性後果而作出的自然選擇,也是人類從蒙昧、野蠻走向半開化半文明的標志。
(四)巫術
巫術是原始社會中人類在與自然和同類的交互行動中獲得某種神秘力量的「一種具有實用目的的特殊儀式活動。巫術是法律的規范形式的產生和發展的萌芽。
二、法律起源的原因
根據19世紀以來考古學、人類學的研究成果和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導致原始氏族制度解體和法的產生大體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原始社會末期社會經濟的深刻變化;其次,法的起源還有其深刻的社會政治根源;第三,社會文化根源。除了上述經濟和政治的原因以外,法律的起源還取決於社會文化因素的的成長。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規律
(一)在調整方式上,從個別調整到一般調整
(二)在規范形式上,從原始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
(三)在與其他規范的關繫上,從渾然一體到相對獨立
第二節 法律發展的類型
一、法律發展類型釋義
法律發展,是指法律在產生之後由低級形態到高級形態、由簡單形態到復雜形態的演進過程。法律的這種演進,是通過緩慢地、循序漸進式地革新來實現的。演變的內容,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法律的精神和文化。
二、法律的歷史類型
(一)奴隸製法
奴隸製法是人類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法律形式,是隨著原始社會的解體和私有制、奴隸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在氏族制度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世界上大多數民族都經歷了奴隸制社會這一歷史階段,也都存在著奴隸製法。
(二)封建製法、
封建製法是繼奴隸製法之後出現的第二種類型的法。它的形成大致有兩個途徑:一是隨著生產方式的轉變,原有的奴隸製法崩潰,封建製法得以建立;二是因封建制度興起,在先進民族的影響下或主動或被動地直接從原始公社的習慣發展為封建製法。
(三)資本主義法
資本主義法是人類歷史上第三種類型的法。資本主義從其產生至今,大致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即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和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因此資本主義法也相應劃分為近代資本主義法和現代資本主義法。
(四)社會主義法
社會主義法具有這樣一些特徵:1、階級性和人民性的統一;2、意志性和規律性的統一;3、權利與義務的統一;4、自覺遵守和強制實施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的其他類型
(一)梅因的「身份法—契約法」的發展類型
(二)迪爾凱姆的「簡單壓制性法—恢復原狀性的法律」的發展類型
(三)馬克斯?韋伯的「非理性法—理性法」的發展類型
(四)昂格爾的「習慣法到官僚法再到法治」的發展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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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現答案長點。急!!!
法律(Law)是社會規則的一種。今天,法律以各種方式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與整個社會。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方式被稱為法治。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C. 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台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
D.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現
法律()是社會規則的一種。今天,法律以各種方式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與整個社會。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方式被稱為法治。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 如何認識法律的發展歷史
毛澤東同志曾經說過,劃分學科的標准應該是矛盾的特殊性,每一門學科研究對應的不同的矛盾。但是在法制史上,法律的誕生通常先於研究法律的學說或者說至少是相伴相生的,如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原始社會也存在法律,即便是當今很多的原始部落、原住民也存在習慣法甚至成文法,法學的雛形就建立在對這些習慣法和粗淺的成文法的之上。至於系統的、體系化的、專門化的、科學的法學誕生的時間則加更遠了。
在古代社會,最系統最全面和發達的法律和法學當屬羅馬法,以至於後來的法學研究多半都是建立在還原和發展羅馬法基礎之上的;其次就是中世紀教會的神法。羅馬法和神法為近現代的法學發展提供了無窮無盡的素材和想像。羅馬法和神法的誕生發展都是建立在當時的歷史情境之中,服務於彼時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狀況的。一方面,羅馬法的系統、完備得益於羅馬帝國強盛的面貌,另一方面,羅馬法的誕生和發展又促進了這種強盛。至於教會法,其中很多的法律觀念、術語和立法技術至今仍然影響著現代的法律活動。
但推至更早前的希臘,法學並不是一門顯學,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有關法治的論爭也是從屬於其哲學思想,只是其研究領域的一個部門,主攻方向仍然是政治學。其主要原因,還是古代希臘並沒有面臨像古羅馬時代復雜多樣的社會治理問題,研究進路還局限於城邦之內。相對古羅馬幅員遼闊的版圖、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社會結構,城邦內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組織形式都要簡單的多。基於歷史和社會條件的制約,古希臘也不可能發展出像羅馬一樣成套系統且完備的法律制度和學說。因而,法律和法學學科的發展,從本質上說還是受制於特定的歷史情境之下的社會結構條件。
再從學科的角度出發。古羅馬的法學,其最主要的理論淵源是古希臘的哲學和政治學,早期的羅馬法學家,譬如西塞羅分析社會問題的視角還帶有明顯的古希臘哲學、政治學的色彩,利用哲學和政治學的概念、術語、觀念、基本理論和思維方式去分析和理解社會(法律)問題。但隨著新的社會(法律)問題的不斷產生,法律的不斷推誠出新和專門的法律人才——法學家階層的誕生,法學逐漸擺脫了哲學和政治學的桎梏,成為了一門獨立的學科,形成了其獨有的一套概念和術語。但我們仍然可以說,法學的母體是哲學和政治學。此後,康德、黑格爾等人還原了古希臘先輩的傳統,站在新興的古典哲學的角度又對法學進行了重構,這是後話。
孟德斯鳩撰寫的《論法的精神》,又成功地將史學引進到法學的研究之中;利用歷史和考據的方式來理解法律,用史料而非先驗的哲理,在英國的代表人物是梅因《古代法》;以薩維尼為代表的德國法學家又將孟德斯鳩的研究方式發揚光大,最終形成了大名鼎鼎的歷史法學派。此後,法學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演進,新興的法學家們不斷利用其它領域學科的方法來理解和分析法律問題,隨之又誕生了一系列法學流派。這些法學流派都有著各自獨特的理論淵源,自成一統。如自然法學派(其理論淵源延續了古希臘哲學、中世界神學、古典哲學和啟蒙思想);規范分析法學派(奧斯丁、哈特借鑒了邏輯、修辭學和語義分析的理論);法社會學派(廣泛地借鑒了馬克思韋伯創立的社會學的理論)等等,這些大門派之下,又可以基於不同的理論依據劃分為更小的流派(如雖然同屬分許法學派,哈特的語義分析與凱爾森的純粹法學又存在不同;雖然同屬社會法學,耶林的目的法學、赫克的利益法學與狄驥的社會連帶主義法學又不同)。至於近現代的法學流派則更是五花八門:麥考密克和魏因貝格爾的制度法學;霍姆斯的實用主義法學;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學;哈耶克的新自由主義法學;馬克思主義法學;存在主義法學等等,這其中最著名的,當然還是以波斯納為代表人物,利用現代經濟學原理理解和分析法學問題的經濟分析法學。這些學派站在不同的理論淵源和背景之下,以不同的視角來理解和分析法律問題,彼此之間既有分歧又相互吸收借鑒,彼此彌合。
因此可以看到,在法學的發展史上,利用其它學科的理論來研究法律問題是一個很重要、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從大的方面看,可能導致一門新學科的誕生;往小處看,至少也是一個學派和新視角的誕生形成。這個結論,我想放之於所有社會和文人科學領域都是成立的,這是一種很重要的研究思路。從目前來看,法學研究方式的主流仍然是三大法學流派的主張的,即自然法學派的價值、規范法學派的規范分析以及社會法學派的事實。
如何看待新結論最終可歸屬的學科的問題?利用其它學科領域的理論分析法律問題,既帶有了其它學科的理論色彩,同時又帶有了法學色彩,其得出的結論因為研究的是法律問題因而又可以歸結於法學學科之中;但如果站在其他學科的領域的視角,又可以算作是對本學科領域知識、理論和方法的一次應用和實踐,從廣義上講,也可以囊括在其他學科的領域之內。這真是一個很有趣的現象。但作為法學學習者和研究者,我們還把它們算作法學領域的新成果,劃入法律學科之內,這是沒有問題的。
最後,雖然理論淵源一致,但由於研究者的知識、興趣和個人經歷,研究的視角不同也可能造成對法律問題不同的理解和分析。如同屬社會法學派的耶林和赫克,兩者有著延續和繼承的關系,但耶林的目的法學是從法律制定的目的(偏向主觀)角度出發對法律問題的理解重構;而赫克的利益法學是更多從法律試圖規范的利益(偏向客觀)角度對法律問題的分析。二人的結論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又存在很大的不同。
F. 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一、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數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徵
(一)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一。
(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一。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准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
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G.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從奴隸制社會到封建制社會,再到資本主義社會,最後才到社會主義社會。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
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7)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擴展閱讀: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預測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里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製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製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製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H.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起源的學說:
(1)法不是從來就有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
(2)在原始社會,社會組織的形態經歷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發展,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是道德規范、宗教規范和習慣,它們與階級社會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產生的根源有以下三個:
(1)經濟根源:私有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2)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導致原始社會既有的社會規范無法適應社會沖突,為了維護新的社會秩序,國家產生了,法也產生了。
(8)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擴展閱讀: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
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
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
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世紀、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
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
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
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
該法典仍然適用於中國台灣地區。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
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I. 如何理解中國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發展、演變的過程。
發展階段法律制度特點中國法早期發展階段(夏、商、西周)中國法律發展的源頭起自於夏朝,與中國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確立起以「親親」、「尊尊」為主要原則的宗法製法律制度,這一制度的形成與中國文明發源的特點密切相關。成文法及「法治」階段(春秋、戰國、秦)隨 著中國文明的繼續發展,社會經濟的逐漸發達,在春秋、戰國時期,伴隨著社會制度的巨變,法律制度的發展也進入了一個新時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編纂,是這一時 期法制的主要特點,尤其是這一時期法律思想的發展,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的發展充分准備了理論依據。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王朝,在中 國確立了戰國法家提出的君主專制制度,並實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針。法律儒家化階段(兩漢、三國魏晉南北朝、隋、唐)秦 朝的速亡為儒家思想與君主專制制度相互結合提供了一條途徑。從漢朝開始,一直延伸到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是儒家思想滲透到法律中的時期,即法律儒家 化。隋唐時期,伴隨著《唐綠疏議》的制定與頒布,徹底完成了儒家的禮教與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標志著中國古代法制的完備與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 法系就此形成。法典與案例結合階段自宋代以後,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中國法律開始向法律技術的完備方向發展,即在審判具體案件是如何實現司法操作與法律指導思想上的結合。案件成例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得到很大發展,例與律開始相互結合。明、清兩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這一發展趨勢的典型代表。近代法律(清末、中華民國)清末,西方社會制度沖擊東方文明,中國古代社會制度開始解體。傳統法律制度在清末變法修律後也宣告消亡,中國開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時期。在這一時期,中國 法律的發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體系為主要內容,到中華民國南京政府制定、頒布「六法」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