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文化發展 > 警察法的歷史發展

警察法的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2021-03-13 21:00:53

⑴ 西南政法大學警察科學研究所的發展歷史

這是經過幾代警察科學、偵查學學人共同努力的結果, 主要得益於學校在法學領域里取得的一級學科地位, 才能夠爭取到這樣的碩士點。警察學不僅是法學的分支學科,而且在刑事科學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它與犯罪控制、刑事法學、監獄學、犯罪學共同構成刑事科學群, 從不同角度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同時, 警察學也是一門實踐性和應用性很強的法學與社會學管理科學的交叉性學科, 面臨著強力推進學科自身建設和應用性研究兩個方面的艱巨任務。
警察學是一門實踐性和應用性很強的法學與社會學、管理學、公關學的交叉學科,目前正面臨著強力推進學科自身建設和應用性研究的兩個艱巨任務。長期以來我國的警察學研究生學位教育和理論研究相對滯後,警務改革由於缺少完整科學理論的支撐,嚴重阻礙了我國警務改革的推進;同時,我國的警察在社會轉型期面臨著許多犯罪壓力和新問題,因此公安改革和工作都需要科學理論武裝警察人員,提高警察組織的效率。尤其是在反恐怖主義犯罪的國際背景下,國家急需警察行政(MPA)的高級管理人才和公共安全管理專家,培養高學歷的警察行政管理人才已經刻不容緩。開展警察學碩士教育和學科建設,其任務尤為緊迫。因此,我校著力發展警察學碩士學位教育,主要開設了警察學理論、公共安全管理、警察行政管理 、社區警務、犯罪預防與控制五個研究方向,以滿足國家對警察學人才的需求。
我校是最早開辦刑事司法專業和偵察學專業的重點大學,警察學的課程一直在這兩個專業本科學生中進行講授,相關課程的師資比較雄厚,積累了豐富的辦學經驗,碩士教師已經形成梯隊,有一批有志於從事警察科學研究的教師,長期從事這方面的研究,出版和即將出版一批專著和譯著,2006年我校經批准開辦了全國第一個警察學專業碩士學位教育,同年就招收了一批高素質的碩士研究生,正在攻讀警察學碩士學位。
我研究所警察科學研究生所開設的主要課程有:
(一)學位課
政治課 第一外國語 法理學研究 警察學原理 警務英語
警察行政 公共安全管理 犯罪預防與控制 現代警務理論
(二)選修課程
監獄學 警察法學 警察管理學 犯罪學 第二外國語
中外警察制度比較研究 警察實務 警察倫理 警察公眾關系
補修課程: 物證技術 法醫學 現場勘查 中外刑事科學技術導論
(三)本專業研究生系統學習掌握警察科學的基本原理的基礎上,根據本人的志趣與專長,在導師的指導下,有選擇的從事下列范圍內的課題研究 :
警察學基礎理論 警察行政與管理 警察哲學的基本理論 警察文化建設
警務理論與警務模式論 警察歷史 綜合治理理論與犯罪控制論 安全防範
警察巡邏理論 公共安全管理 社區警務理論 警察公關與宣傳 警察與政治
警察與社會學 警察組織行為學 警察科學技術研究與應用等。

⑵ 《警察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第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第十二條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第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第十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第二十四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規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第二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第二十六條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四)身體健康;(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第二十七條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第二十八條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第二十九條國家發展人民警察教育事業,對人民警察有計劃地進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業務等教育培訓。第三十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分別規定不同崗位的服務年限和不同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第三十一條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二條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第三十三條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第三十八條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訊、訓練設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監管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第三十九條國家加強人民警察裝備的現代化建設,努力推廣、應用先進的科技成果。第四十條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並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條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屬與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第四十四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第四十五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前款規定的迴避,由有關的公安機關決定。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迴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五十一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第五十二條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同時廢止。

⑶ 中國警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序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具體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
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經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總則、職權、義務和紀律、組織管理、警務保障、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5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予以廢止。

⑸ 人民警察法 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註:提問是2008年,此後《人民警察法》進行了修正。
1、《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修正)。

⑹ 近代以後中國警察法發展過程與歐美警察法的歷史發展有什區別

近代以後中國警察法發展過程。與歐美警察法的歷史發展。有老多了。

⑺ 我國《人民警察法》的地位和作用

警察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社會主義法的屬性,體現工人階級和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和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服務的。從警察法產生和發展的目的來看,警察法具有監督和控制警察權力的性質。
警察法規定警察的性質、任務、職責、許可權、義務紀律、法律責任等具體內容的法律規則。是國家警察機關和人民警察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以及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並擁有特定的調整方法和手段。
警察法既然是調整國家警察機關在行使警察職權的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警察法就要為警察機關和警察人員行使警察權力設定一定的職權范圍,規定一定的履行程序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所以警察法具有監督和控權的性質。

⑻ 新修改的警察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應在嬰兒期,嚴制打人,當他打了人就說:「不能打」

⑼ 「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是什麼

人民警察法是調整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人民警察機關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它集中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條文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經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總則、職權、義務和紀律、組織管理、警務保障、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5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予以廢止。

在我國,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閱讀全文

與警察法的歷史發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歷史知識薄弱 瀏覽:23
軍事理論心得照片 瀏覽:553
歷史故事的啟發 瀏覽:22
美自然歷史博物館 瀏覽:287
如何評價韓國歷史人物 瀏覽:694
中國煉丹歷史有多久 瀏覽:800
郵政歷史故事 瀏覽:579
哪裡有革命歷史博物館 瀏覽:534
大麥網如何刪除歷史訂單 瀏覽:134
我心目中的中國歷史 瀏覽:680
如何回答跨考歷史 瀏覽:708
法國葡萄酒歷史文化特色 瀏覽:577
歷史人物評價唐太宗ppt 瀏覽:789
泰安的抗日戰爭歷史 瀏覽:115
七上歷史第四課知識梳理 瀏覽:848
歷史老師職稱需要什麼專業 瀏覽:957
什麼標志軍事信息革命進入第二階段 瀏覽:141
正確評價歷史人物ppt 瀏覽:159
ie瀏覽器如何設置歷史記錄時間 瀏覽:676
高一歷史必修一第十課鴉片戰爭知識點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