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中院簡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49年11月建院,現有幹警500 餘人,是全國建院歷史最長、幹警人數最多的中級法院之一。建院5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後的20年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抓住歷史發展機遇,銳意進取,公正司法,共審判各類案件20餘萬件,解決訴訟標的總金額980多億元,為廣州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良的司法服務。近年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事業發展更加快速,每年受理和審結案件數量以兩成的幅度遞增。受理案件數量超過2萬件。
2. 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台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
3. 審判機關的歷史沿革
中國古代審判機關的稱謂很多,叫法多樣,有時同一名稱的機關在不同朝代,實際職權也不一樣。
唐代是中國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範作用。唐代的中央審判機關稱大理寺,以卿、少卿為正、副長官,主要負責審理中央百官及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決權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實際上,唐代審判權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襲唐制,在中央,審判機構為大理寺。對大理寺判決的復核機關為刑部。宋太宗時在宮中設置了審刑院,將大理寺、刑部復核的職權歸入審刑院。宋神宗時,又恢復大理寺與刑部復核的職權。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還設有御史台,除享有監察權外還享有對官員犯法的審判權,故宋代審判權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審判機關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審判職權。此時刑部主掌司法行政與審判,部分的行使審判權。由於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權利,故元代的審判機關還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國佛教事務和統領吐蕃地區軍、民事務的中央機關,行使對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審判權。所以元代審判權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明代審判機關合稱「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審判業務。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三法司」之間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職權分離、相互牽制的特點。
清代承襲明代三法司體制,審判機關仍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時三機關的職權與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為中央審判機關,但職權范圍遠遠超過明代,不僅享有審判權,還享有復審與刑罰執行的權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遠不如前代,其職責主要是復核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
4. 國家法官學院的發展歷史
國家法官學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國國立法官教育培訓機構。學院成立於1997年,其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全國法院幹部業余法律大學和1988年成立的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國家法官學院在全國法官教育培訓工作中發揮龍頭和主導作用。
目前,學院在全國有正式分院23個(河南、黑龍江、上海、天津、山東、四川、內蒙古、廣西、廣東、甘肅、北京、江蘇、重慶、雲南、新疆、西藏、遼寧、吉林、陝西、青海、河北、浙江分院和西安司法警官分院),籌備分院10個(湖南、安徽、山西、湖北、貴州、福建、海南、江西、寧夏、新疆高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學院正在逐步加大對分院法官培訓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力度,整合各分院法官培訓資源,實現資源共享,逐步構建全國法官培訓一體化的總體格局。
學院成立以來,認真遵循教育規律和「崇德敬業、明法致公」的院訓,深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提出的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提高司法能力為目標;實現由理論研究型培訓向理論與實踐結合轉變,由知識型培訓向知識與能力結合轉變;倡導法官教學、案例教學、現場教學的「一個目標、兩個轉變、三個倡導」的人民法院教育培訓工作方針,積極探索新的培訓模式,於2008年創辦了中國法官培訓網,專門進行網路培訓。進入新的歷史時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2011─2015年全國法院教育培訓規劃》,為實現法院隊伍整體素質進一步增強、培訓工作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提升、教育培訓基礎建設提出了完善的整體目標,國家法官學院將為進一步落實大規模培訓幹部、大幅度提高幹部素質的戰略任務,為法院隊伍整體素質進一步增強,培訓工作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提升,教育培訓基礎建設進一步完善,為中國司法審判事業的持續科學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015年5月28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國家法官學院新校區就工程竣工進行調研時強調,要以國家法官學院新校區的建成使用為新起點,適應新形勢,堅持以需求為導向,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教育培訓工作,力爭使人民法院教育培訓工作達到國內外一流水平。
5. 在法院歷史發展中,法院完善成熟特徵有哪些
可以從他的制度、體系、人員等方面考慮
6.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歷史發展
近年來,廈門中級法院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的進展。
公正與效率主題意識不斷強化,審判工作全面發展。200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54585件,審結51138件,審限內結案率100%。其中,審結刑事案件3764件;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31707件;審結行政案件554件;受理執行案件14533件,結案13617件,結案率93.69%,執行標的總額27.47億元。市中級法院受理各類案件7996件,審結7291件,審限內結案率100%。
積極穩妥地推進法院改革,不斷完善司法管理。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強化庭審功能;深化審判組織形式改革,發揮審判長在庭審過程中的指導協調作用;完善刑事司法領域人權保護保障工作,率先在全省法院施行注射式執行死刑,實行刑事被告人有權選擇出庭時著裝的規定,體現司法文明;深化執行工作改革,成立了執行局,下設三個處,分別行使執行裁判權、執行實施權;在全國率先實行執行信息管理系統,將執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輸入系統,方便當事人查詢、監督;實行被執行人信息公布制度,提高執行效率;以建立公平、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為目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積極推行中層領導幹部競爭上崗,通過競爭擇優選任代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長。不斷完善法院管理,建立了以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質量管理為重點的審判管理機制,以提高素質為中心的法官管理機制,以制度建設為中心的行政管理機制,著力提高審限內結案率、調撤率、服判息訴率、執行標的到位率。
不斷加強隊伍建設,幹警的綜合素質有了顯著提高。全市法院以加強隊伍建設、維護司法公正為目標,按照「奠定基礎」、「規范機制」、「構建格局」、「落實目標」、「鞏固成果」的工作規劃,努力把公正與效率的各項要求落實到隊伍建設中。堅持政治建院的工作方針,致力於道德的培養和理念的更新,努力推動特區法官新思維、新理念的建立。特別是發揮特區法院改革實驗田的優勢,積極推進審判改革,加強法官文化建設,傳播法治新文化,使公開、平等、中立、良知等法治理念在法官中不斷深入。堅持人才興院的工作方針,致力於人才素質的提高,努力打造特區法院人才高地。目前全市法院幹警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佔73.68%,其中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的81人。
基層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物資裝備有了明顯改善。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措施,完善適應審判工作、滿足群眾需求的便民機制。加強物質裝備建設,中級法院審判法庭於2006年8月竣工,兩級法院的計算機區域網基本建成,三級視頻、電話等專線開通,辦公、交通等設備進一步改善。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的歷史發展
1949年10月30日,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國第一部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同時在全國各大行政區成立了行政區司法部,大行政區撤銷後,又陸續建立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地區、市一級設有專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機構。
在建國初期的一年裡,全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改革舊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律師公證制度,創辦政法大學,培養法學、法律專門人才,培訓司法幹部,開展法制宣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1959年,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被撤銷,直至「文化大革命」結束,這種狀況整整延續了20年。
1979年9月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全國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機構的通知》。中國的司法行政工作揭開了健康發展的新篇章。
8. 民事調解的發展歷史
民事調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主持並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協商解決的制度。調解制度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機制,是中國固有的傳統,在審判中佔有重要地位。
調解在中國有著優久的歷史,早在西周在銅器銘文中就有調處的記載,秦漢以來,調解成為司訴的原則,兩宋時期,隨著民事糾紛的增加,調處呈現制度化的趨勢。明清時期,調處已是臻完善,辛亥革命勝利後,孫中山先生大力引進西方法制,建立西方法制體系,但由於當時的歷史條件沒有中國實行開來。建國初期,審判方式一直沿用抗戰時期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強調審判與調解緊密結合,直到1979年中國起草《民事訴訟法(試行)》時,將「調解為主」改為「著重調解」,1991年中國開始修訂《民事訴訟法(試行)》,明確了調解的原則為「自願和合法」,適用范圍包括一、二審、再審,使調解原則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調解的審判實踐,糾正了調解與判決販關系。近年來,隨著審判方式的改革,「調解為主,調判結合」,大量簡易審理的案件所佔比例逐年提高,如黑龍江省孫吳縣人民法院2003年收案996件,審結983件,其中調解結案413件,占結案數的42%,2004年收案871件,結案856件,其中調解結案436件,占結案數的50.93%,而兩個基層法庭所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七成為調解結案,由此可見,民事調解制度在人民法院解決糾紛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9. 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一、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數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徵
(一)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一。
(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一。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准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
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10. 中國法庭的演變是什麼詳細一些,謝謝!
中國人民法庭制度的發展歷程
【作者】 胡夏冰 陳春梅 【作者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人民法庭制度經歷了從無到有、由弱到強的曲折發展歷程。從實際發展狀況來看,我國人民法庭制度建設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創立與挫折、恢復與重建、發展與轉型等三個不同歷史時期。經過六十多年的建設與發展,人民法庭制度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推進基層社會治理作出了積極貢獻。
作為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人民法庭制度在半個多世紀的風雨歷程中,為有效解決我國基層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獨特的作用。在新的歷史條件,如何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人民法庭制度,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推動基層社會依法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是目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面臨的重要課題。為此,有必要認真回顧和總結六十多年來我國人民法庭制度的發展歷程,為進一步完善我國人民法庭制度提供有益經驗。
從我國人民法庭產生和發展的實際狀況來看,人民法庭制度建設經歷了創立與挫折、恢復與重建、發展與轉型等不同的歷史時期。
一、創立與挫折時期(新中國成立初期—「文革」)
作為我國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人民法庭是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正式確立的。[1]根據該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這是我國立法第一次對人民法庭制度作出的規定。這種關於人民法庭制度的立法規定一直延續到現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對人民法庭制度作出同樣規定。1983年、1986年和2006年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時均未對其進行修改。
為了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制度的功能,196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庭工作試行辦法(草稿)》(簡稱「辦法」)。「辦法」從以下方面對人民法庭制度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人民法庭的性質,規定它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二是規定人民法庭設置的基本原則,人民法庭一般要在農村、牧區設置。每一基層人民法院需要設置多少人民法庭,應根據轄區大小、人口多少等情況確定。大體上一個中等縣應當不少於兩個。在人口特別少的縣,可以設不固定的法庭,實行巡迴審判。三是規定人民法庭的名稱,以法庭所在地的名稱而定,並冠以縣名。四是明確人民法庭設置和撤銷程序,強調人民法庭的設置和撤銷,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批准,並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五是人民法庭人員,一般配備審判員一人,書記員一人;也可配備兩名審判員,院長可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庭長。六是規定人民法庭的任務:(1)審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2)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如果違背政策、法律、法令的,應當糾正或撤銷;(3)進行政策、法律、法令宣傳;(4)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5)辦理基層人民法院交辦的事項。七是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的方式,一般案件應堅持說服教育、調解為主的方針;有的案件,也可以判決或裁定,但必須報基層人民法院核准後宣判。人民法庭無權決定拘留人犯和搜查,無權決定罰款、沒收贓款贓物。凡需要採取上述措施的案件,應移送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八是規定人民法庭的辦案方法,應當從便利群眾出發,採取駐庭辦案和巡迴就地審判相結合的工作方法。
不難看出,「辦法」是對新中國成立十多年來人民法庭制度建設經驗的總結,它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確立了我國人民法庭制度的基本面貌,對人民法庭建設和發展起到重要促進作用,標志著我國人民法庭制度真正創立起來並向規范向方向邁進。「辦法」對人民法庭制度內容的規定,創建了人民法庭制度的基本框架,對後來我國人民法庭制度建設產生深遠影響。
十年文革期間,由於國家政治生活的激劇變化,人民法院被「砸爛」和破壞。在這種政治條件下,正處於起步階段的人民法庭制度建設被迫處於停滯狀態,受到了嚴重摧殘。
二、恢復與重建時期(改革開放—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迎來了我國法制建設的春天,人民法庭制度也得到了恢復和重建。
改革開放後,人民法庭制度建設的主要任務是恢復在「文革」中被取締的人民法庭,在全國范圍內重新建置人民法庭。這是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期至九十年代末期我國人民法庭制度建設的一條主線。
當時,人民法庭建設進展遲緩,就是建成了的也大多是相當簡陋,缺少人民法庭的必要條件,充其量只能算是給法官辦案擺個「攤子」而已。雖然如此,人民法庭建設畢竟蹣跚起步了。[2]
1978年-1983年的五年間,「不少地方的基層人民法院加強了人民法庭的建設,加強了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便利了群眾,提高了辦案質量,並使大量民間糾紛及時解決在基層,受到了群眾歡迎。」[3]重新設置和建立人民法庭機構是當時人民法庭制度建設面臨的一項繁重任務。當時許多人民法庭沒有獨立的辦公樓,辦公條件簡陋,辦公場所破爛不堪,大多隻有一間十幾平米的租借房屋,辦公、開庭、接訪、存放檔案都擠在一起,有的法庭連掛國徽的地方都沒有。盡管「各級人民法院普遍重視加強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人民法庭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取得了明顯的進展。……但是,人民法庭的數量設置和力量配備不適應客觀需要,亟待進一步加強」。[4]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財政部聯合下文指出,目前絕大多數人民法庭沒有辦公用房,設備十分簡陋,辦公條件十分艱苦。各地財政部門要照顧到人民法庭的需要,切實給予支持。據統計,1988年5月全國15000多個人民法庭中,有近70%,即大約11000多個沒有自己的辦公用房。法庭幹部「吃飯沒有鍋,睡覺沒有窩,辦公沒有桌」的現象相當普遍。
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至1993年,還有「6800多個人民法庭沒有辦公用房,亟待解決。」[5]這種狀況不僅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而且束縛和挫傷了廣大審判幹部的積極性。因此,加強人民法庭的機構建設是一項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
為積極促進人民法庭制度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召開了1985年的湖南會議、1988年的湖北會議和1991年的山西會議、1992年的貴州會議等全國法院「兩庭」建設會議,對人民法庭建設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經過努力,至1991年底,全國 18000個人民法庭中,已有約1/2的人民法庭有了基本適應需要的工作用房。
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先後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等國家有關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將人民法院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的通知》(1991年11月)、《關於加強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的通知》(1991年12月)等有關文件,要求各地從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出發,根據國家審判機關的法律地位,有計劃地將人民法庭的建設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基本建設計劃之中,統一安排,精心組織,並在建設用地、選址、布局等方面積極給予支持。同時積極籌措建設資金,在建設用地、各種稅費等方面給於必要的傾斜和照顧。從此,人民法庭在城鄉建設規劃中確立了它應有的位置,有了統籌安排的依據,從建設計劃上得到了保證。
應當看到,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大背景下,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全國范圍內掀起了一股創建人民法庭的熱潮,人民法庭如雨後春筍般地建立起來。有的選擇適當地點易地新建;有的就地翻、擴建;有的利用舊房進行改造,人民法庭的面貌有了明顯改觀。在此期間,我國人民法庭數量呈逐年增加的態勢。據統計,1987年全國人民法庭的數量已達15000多個;截止到1992年底,全國已建立人民法庭18000多個,配備法庭幹部70000餘人。至1998年11月,全國共有人民法庭17411個,法庭幹警達75553人。人民法庭的基礎建設問題在此期間得到明顯改善。
這一時期人民法庭制度建設的另一項重要任務是明確人民法庭的職能。隨著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需要對人民法庭的任務和職能進行規范。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人民法庭主要從事有關案件審理和簡易民間糾紛調處工作,幫助和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工作,以及進行法制宣傳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是人民法庭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的主要任務。「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承擔著全國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民事案件和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和部分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任務,還要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處理大量民間糾紛。[6]據統計,1993年至1997年五年內,全國人民法庭共受理一審案件10074984件,佔全國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總數的50.27%。其中一審民事案件佔全國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總數的56.97%;經濟糾紛案件佔全國法院受理一審經濟糾紛總數的36.36%;刑事自訴案件佔全國法院受理一審刑事自訴案件總數的33.43%。[7]可見,審判案件、指導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四項工作構成了人民法庭在恢復和重建時期的主要工作職能。
三、發展與轉型時期(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期—現在)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政治、經濟、社會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人民法庭原有的設置模式和工作機制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發展的需要,需要進行改革和調整。按照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要求,重新調整和規范人民法庭設置,規范和統一人民法庭建設標准,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提升人民法庭人員政治和業務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