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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審批程序

發布時間:2021-03-11 23:30:40

① 求城市規劃資料。最基礎的權威知識。題目最好。

題目(抄自abbs,team13作品)考研題目
中國城建史1.宋朝之後城市建設與之前城市建設特徵比較2.中國古代城市規劃建設秉承思想體系3.主要古代城市的規劃建設思想與城市格局(周代洛邑城——曹魏鄴城——吳國金陵——隋唐長安——元大都、明清北京)4.唐長安和漢長安的比較5.中國古代規劃思想及典型城市(匠人營國思想、管子城市建設思想)6.中國古代規劃重要著作(周禮考工記——管子——孫子兵法——商君書)7.不同歷史時期都市布局的完善與發展8.不同歷史時期居住區的完善與發展9.中國古代城市設計手法的運用10.平江城規劃以及平江圖、平江城的意義11.中國古代城牆的防禦設施的演變12.中國古代不同類型城市選址特徵及其原因13.中國古代城市與西方古代城市發展過程中經濟上、土地制度上、宗教上的異同14.近代城市體系的二元結構和典型城市15.近代城市體系的二元結構下不同類型的城市及其各自特徵16.上海自1845年開埠為商埠起至1949年上海解放止,一百多年來城市的發展過程及其對中國近代城市規劃建設的影響17.青島的建設與發展,規劃的意義,青島在德佔時期與日佔時期規劃有何不同外國城建史18.古埃及城市建設成就19.希波丹姆規劃模式及其演變,典型城市20.希臘化時期城市特點21.古羅馬不同時期城市特點(伊達尼亞時期——羅馬共和時期——羅馬帝國時期)22.營寨城特點及其演變,典型城市23.羅馬共和和羅馬帝國時期廣場的異同24.中古城市社會特點、城市建設特徵、典型城市的格局25.文藝復興不同時期的典型城市及其格局,文藝復興時期城市特點26.文藝復興不同時期的廣場特徵及典型廣場格局27.阿爾伯蒂、弗拉銳特、斯卡莫齊的城市建設主張28.巴洛克時期城市建設特徵及主要城市格局29.絕對君權時期法國廣場和園林建設特徵和典型案例30.在西方古代城市發展過程中,人文主義思想、君權思想的穿插交鋒,理性主義和自然主義的穿插交鋒的過程演變31.不同時期英國新城的特點、缺點,典型城市32.法國、美國、日本、瑞典新城建設的特徵33.巴黎不同歷史時期的城市建設(羅馬營寨城——古典主義——雅各賓時期——拿破崙帝國時期——歐斯曼改建——1965年巴黎總規)34.華盛頓不同歷史時期的城市建設(郎方規劃——Boswash——放射形長廊)35.哥本哈根規劃36.主要城市規劃著作時期、作者、內容(建築十書——論建築——理想的城市——明日的田園城市——進化中的城市——明日的城市——陽光城——雅典憲章——馬丘比丘憲章——寂靜的春天——城市意向——美國大城市的生生死死——城市不是一棵樹)37.不同時期科學城的特徵和典型城市38.田園城市理論年代、作家、書名、產生背景、概念、規劃目標、內容、影響39.勒.柯布西埃、霍華德、賴特城市理論比較40.堪培拉、昌迪加爾、巴西利亞城市規劃指導思想、優缺點,規劃年代和規劃師41.城市廣場、現代商業中心、城市商業區、園林綠化等空間要素不同時期的特徵及其演變趨勢歷史保護42.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歷程上重要文件及其內容意義43.歷史保護遺產的意義44.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風貌地區概念及區別45.歷史街區保護范圍包括哪幾個等級,如何劃定,在保護區內有何法律規定46.文物古跡保護區保護范圍包括哪幾個等級47.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發展過程48.城市更新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關系49.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中的問題50.古城保護的管理機制,不同層次保護的管理原則51.歷史文化名城核定標准、審批程序,歷史文化名城規劃的內容、審批、成果、作用52.歷史文化名城的分類53.歷史保護區劃定考慮的因素、高度控制需要考慮的因素54.名城保護規劃與總體規劃之間的關系55.現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開發中存在的問題56.城市更新的定義、目標、方式57.我國城市更新的動力機制58.城市規劃對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作用59.保護規劃編制的原則控制性詳細規劃60.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定義、內容、成果、審批61.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指標體系確定的意義、如何確定、要考慮哪些因素、這些因素之間的關系62.容積率與哪些參數有關,如何確定63.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作用與地位64.法定圖則產生背景、存在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65.美國區劃法、香港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台灣土地使用分區管理、深圳法定圖則的區別66.控規中如何加強法制化67.區劃的定義,發展過程68.通則式與判例式的定義與區別,典型國家,兩者的結合69.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定義、相關的影響因素70.兼容性規劃與管理如何進行完善城市規劃思想史71.現代城市規劃產生的歷史背景與理論淵源(空想社會主義——英國關於城市衛生和工人住房的立法——巴黎改建——城市美化運動——公司城)72.現代城市規劃的思想基礎和技術基礎73.田園城市思想社會背景、主要概念、空間模式、社會意義、結構示意74.線形城市、工業城市、巴黎改建、赫爾辛基規劃的空間模式75.西諦、蓋迪斯、沙里寧的城市建設思想76.紐約的區劃法規77.現代建築思想的緣起與思想根源、主要特點78.CIAM的成立及其對城市的認識79.Le Corbusier的現代城市設想與影響80.鄰里單位理論的目的與基本原則,Radburn規劃81.雅典憲章產生背景、主要內容、意義82.廣畝城產生背景、內容83.物質空間決定論的主要概念、主要手段、在實踐中存在問題以及對其的批判84.城市意象研究的意義、主要思想及其主要內容85.J.Jacobs的城市活力論產生的主要背景及其主要內容86.倡導性規劃產生背景及其主要內容87.公眾參與興起背景及其社會意義88.Alexander的城市半網路結構理論的主要內容89.馬丘比丘憲章產生背景、主要內容90.雅典憲章與馬丘比丘憲章的對比91.系統科學方法論產生的背景,現代系統思想和系統方法的概念92.1968年英國城鄉規劃法的主要內容93.系統科學方法論在運用中存在的問題94.綜合規劃理論、分離漸進規劃理論、混合審視理論、連續性規劃理論的方法論基礎、創始人、特點、優缺點95.人文生態學派的主要理論觀點、其城市社會理論96.同心圓、扇形、多核心理論的提出者、結構模式、優缺點及其發展97.Wirth 的城市生活方式研究的主要內容98.經濟基礎理論、增長極理論、核心-邊緣理論、可達性理論、通訊理論的主要內容99.區位理論的定義和主要內容100.政治經濟學派從階級斗爭和資本積累出發對城市和規劃的研究的主要內容101.後現代思潮的形成、核心、總體表現、重要意義以及對於現代城市規劃的批判居住區102.有關概念(人類住區——日照間距——城市居住區——日照間距系數——日照標准——綠地率——公共綠地——環境指標——配建水平——千人指標——住宅區——社區——人居環境)103.居住小區規劃中應如何考慮居民的停車問題104.居住區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體系的內容105.用地平衡表及其作用106.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居住區規劃設計的概念方法較以前有哪些改變,宜採取哪些具體措施107.騰尼斯提出的社區形成的四個條件108.社區在居住區規劃中的意義109.社區形成的基礎110.住宅區與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之間的關系111.住宅區規劃設計要遵循的基本原則112.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及其在住宅區規劃的作用113.服務半徑的定義以及設施分級、服務半徑確定考慮的因素114.住宅區路網布局時應遵循的原則115.影響居住區環境質量的要素116.人居環境設計的指向原則117.城市規劃、行政區劃、社區三者之間的關系118.城市住宅區位及其影響因素分析119.《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有何問題,如何修編120.社區規劃的概念、類型、內容,公眾參與的作用121.居住區規劃現存的問題以及進行社區規劃的必要性城市化122.城市化的概念123.世界范圍內城市化進程的三個階段124.城市化進程的S形曲線的主要內容125.世界、中國、發展中國家(除中國)的城市化進程中的特點126.概念的區別(城市化Ⅰ與城市化Ⅱ;正統城市化、過度城市化、郊區城市化、鄉村城鎮化;向心型城市化與離心型城市化;外延型城市化與飛地型城市化;景觀型城市化與職能型城市化;積極型城市化與消極型城市化;自上而下型城市化與自下而上型城市化)127.城市化的單一指標度量法與復合指標度量法的定義128.人口比例指標的計算方式及缺陷,城市人口如何確定129.人口集聚度指標法的內容130.城市化速度的定義131.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前景132.我國城市化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主要戰略方向小城鎮問題133.我國小城鎮發展的基本模式134.發展小城鎮的優勢、弊端、出現的問題,鄉鎮企業的發展問題135.我國小城鎮發展應採取的對策136.幾個概念(小城鎮——城市——鄉村——城鄉結合部——城鄉一體化——郊區——城市邊緣區)137.城中村現象、特點及問題焦點城市結構與形態138.城市功能、結構與形態的定義、關系與作用139.城市結構如何協調發展140.外部結構、內部結構、上部結構、下部結構的定義141.城市總體布局的基本模式及圖示142.工業化時期、後工業化時期以及信息時代的城市物質結構的演變特徵143.衛星城式發展模式的特徵144.城市社會空間分異的表徵及特點145.城市社會的演化趨勢146.工業化、後工業化、逆工業化、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定義147.城市產業結構的演化趨勢總體規劃、戰略規劃148.英國、美國和香港的城市規劃運作體系組成框架149.我國的城市規劃運作體系組成框架150.深圳的城市規劃運作體系組成框架以及與傳統城市規劃運作體系的對比151.總體規劃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解決152.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概念、區別、聯系153.總體規劃、區域規劃與城鎮體系規劃之間的關系154.總體規劃的任務、期限、定義、內容155.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156.現階段我國的總體規劃實施存在哪些問題157.遠景規劃的概念內容158.城市性質、城市職能的定義以及確定依據159.城市規模、城市規劃區、城市建成區、開發區的定義160.城市發展方向定義161.戰略規劃的產生背景、與總規的區別162.戰略規劃的技術核心、方法論基礎,目前存在的問題163.近期建設規劃的產生背景、原因164.近期建設規劃的基本任務、期限、必須具備的強制性內容、必須具備的指導性內容區域規劃與城鎮體系規劃165.區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的定義以及之間的關系166.區位理論與增長極核理論的內容以及在我國的應用167.中心地理論的假設條件、三種基本類型的結構形態168.區域規劃再興起的原因169.20世紀90年代以來區域規劃的發展變化170.都市區、都市圈、城市群、城市連綿區、城市帶的概念及之間區別171.城鎮體系的概念172.城鎮體系規劃的概念、規劃目標、編制內容土地173.土地的社會屬性與自然屬性174.區位、區位理論的定義及內容175.城市層面的土地經濟學中的土地特徵176.競租理論內容及推導177.城市開發的類型以及其經濟特徵178.世界層次土地政策的演變趨勢179.我國土地所有制所包括的內容180.我國土地市場機制所包括的內容181.我國土地市場機制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182.用地適用性評價的概念和基本要求183.自然條件評價、建設條件評價、經濟條件評價的概念和內容184.城市土地使用分類185.國標中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結構指標比例186.土地兼容性的定義、相關影響因素187.兼容性規劃和管理如何完善188.土地使用開發強度的考慮因素189.我國經濟體制對土地資源配置的影響190.有關概念(城市開發——土地開發——公共開發——區位——郊區——城市規劃區——城市建成區——城市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1.土地儲備制度的定義、作用、運作、意義、作用、問題、目標、對策192.土地儲備制度的土地征購方式、運作程序193.土地置換的定義、問題、對策194.中國城市土地市場結構、交易的參加者、交易形式熱點問題195.信息化社會、知識經濟的定義196.工業時代城市功能結構的特徵197.信息化城市在結構、空間、經濟、文化方面的特徵198.信息化的負面影響及其應對199.信息化對城市規劃的影響200.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形成歷史201.人類住區的定義、發展任務202.環境、社會、經濟、城市空間結構可持續發展的體現203.可持續發展的評價原則204.可持續發展理念對於城市規劃的影響205.郊區化的定義206.郊區城市化與城市郊區化的分別207.郊區化的表現208.中外郊區化在背景、動力機制、表現方面的對比209.睿智增長的產生背景、內容、目的、特徵210.中國郊區化的利弊以及解決措施211.全球化的背景、重要文獻212.全球城市、國際性城市、全球城市化、城市全球化的定義以及區別213.世界城市的特徵以及指標體系214.城市產業結構重組的發展趨勢215.社會空間結構的發展趨勢216.實體空間結構的發展趨勢217.巨型城市、大都市連綿區的定義及聯系218.經濟全球化的特徵219.全球化對於城市發展以及城市規劃提出的要求220.WTO對於中國城市發展的機遇221.老齡化的定義、帶來的社會問題222.我國老年人獨有的特點223.城市規劃、居住區建設對於老齡化問題的對策城市發展224.城市如何產生225.影響城市發展的主要因素226.現代城市發展的主要動力227.城市經濟基礎理論、城市進化理論、增長極核理論、區域空間結構演變階段理論、點軸開發理論、網路開發理論、區域空間結構類型分異理論、經濟全球化理論的主要內容228.國外城市中心的演化規律城市設計229.城市設計的作用以及不同時期作用之演變230.你對於城市設計概念的理解,如何在規劃控制中體現城市設計的概念231.城市設計在各個規劃階段的作用232.以舊城區特色街道的保護規劃為例,說明城市設計在不同規劃層次的作用與體現233.城市設計與控規、詳規的區別234.談談你對於城市空間特色的理解,在城市空間特色的營造中城市設計起到了怎樣的作用,以及這種作用的體現235.對於不同層次城市設計的理解以及他們的聯系與區別236.結合城市設計的作用與目標,談談城市設計對我國現階段城市建設的指導意義城市規劃實施237.城市規劃實施的概念、目的與作用238.政府實施城市規劃的幾種類型239.市場機制的缺陷與低效的體現240.城市規劃行政行為與其他公共行政行為的關系241.城市土地配置和使用的管理程序242.行政區劃的概念和基本要素243.城市規劃實施的機制有哪些244.城市規劃實施的原則245.城市規劃管理的概念、目的和任務、基本方法、原則、基本特徵246.城市規劃管理的構成要素247.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工作248.城市規劃管理決策的原則、依據249.規劃管理控制的分類250.城市規劃編制與審批管理的特徵與程序251.選址管理的目的和任務、文件252.用地規劃管理的目的、任務、內容、文件253.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內容、文件254.歷史文化遺產管理的意義、原則公共參與255.公共參與的定義、實質、目的、作用、方法、途徑256.實施公共參與的條件257.我國公共參與的一些問題城市規劃法規258.城市規劃法制定目的、主要內容259.城市規劃審批程序260.城市規劃法制建設意義261.城市規劃法規體系組成262.我國城市規劃法規體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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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有誰知道《雲南省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

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保護條例

(2007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歷史、科學、文化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城市、鎮、村、街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申報和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工作。

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普查、規劃、保護等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專項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具體項目和標准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報請省級有關部門批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參與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二章 確定與撤銷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鎮、村、街區,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一)古代區域性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者交通、軍事要地等,保存有較多的歷史文化實物和遺跡,或者近現代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仍有較多數量的文化遺存;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保存較為完好,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古跡,保存有一定數量的民族民間壁畫、雕塑或者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碑刻、楹聯等;

(三)在地方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民族文化傳統保留較為完整,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築、設施、標識和特定的場所,或者在歷史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響的傳統工藝等;

(四)保存有較高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的舊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觀教堂,或者體現城市、鎮、村、街區內涵的紀念設施和經鑒定公布的優秀建築群;

(五)具有鮮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鎮、村、街區。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至少有一個歷史文化街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確定其資源狀況、特點和價值,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保護,並按照程序申報。

具備條件未申報的,上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或者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應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歷史沿革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三)反映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的音像資料;

(四)保護范圍及其說明;

(五)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及其位置示意圖;

(六)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七)有關專家的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三條 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因保護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其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確實喪失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其稱號。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各自的保護范圍劃分為三級保護區:

(一)核心保護區:指由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其所處的環境風貌組成的核心區域;

(二)建設控制區:指在保護規劃控制下可以進行適當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區域;

(三)風貌協調區:指建設控制區以外的保護區域。

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的范圍應當在保護規劃中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劃具體劃定並設立標志。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後,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保持傳統風貌和格局,維護歷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護規劃和核心保護區的保護詳細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內組織編制完成。

第十六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保護原則、重點、范圍;

(二)總體目標;

(三)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要求、實施措施;

(四)發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界線;

(六)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電力電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災、公共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業規劃,應當與經批準的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文物建築控制地帶的具體范圍;

(二)保護范圍的具體界線;

(三)保護方法、整治實施計劃和措施;

(四)建築物、構築物的年代、價值、性質、結構、風格、體量、外觀形態、材料、色彩、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建築間距、綠地等控制指標;

(五)重要節點或者建築立面整治規劃設計;

(六)歷史建築的保護名錄和保護要求;

(七)古樹名木保護檔案、保護標志、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保護詳細規劃,由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由組織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確需對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中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普查,確定公布歷史建築物、構築物,設置保護標志。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在核心保護區的主要出入口設立統一的標志牌,標明保護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全面調查,對重要的建築物、構築物建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有關技術資料;

(二)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三)修繕、裝飾裝修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四)規劃、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樣和安全的義務,在修繕和改建時不得影響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其設計方案應當徵得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徵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一般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產權人應當向產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行產權轉讓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自轉讓後15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產權人應當進行維護、修繕。產權人有能力維護、修繕而不維護、修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維護、修繕;確實無力維護、修繕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通過協商方式置換產權。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進行爆破、取土、挖沙、採石、圍填水面等;

(四)侵佔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園林、綠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壞原有建築風格、景觀、視廊、環境的整體性;

(六)設置、張貼損壞或者影響風貌的標牌、廣告、招貼等。

在核心保護區內除前款禁止的活動外,禁止除修繕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除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經批准建設的項目在施工前,由項目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和申請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三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核定建設項目用地的具體位置、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審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規劃設計總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由規劃用地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規定,提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四)審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件,確認符合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施工,並保護文物古跡及其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保護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出具規劃認可文件。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辦理存檔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不力導致已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被列入瀕危名單或者被撤銷稱號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五)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修復費用由行為人承擔,並對行為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未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未造成重大影響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組織驗收或者工程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辦理存檔手續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修繕、改建設計方案未經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改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轉讓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產權,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③ 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2008年4月2日國務院令第524號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三、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城市、縣(縣級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對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行為負責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該項目的審批條件為:
(一)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國家或者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要求;
(二)符合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鎮(鄉)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實施對象和范圍為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項目法人、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六、申請材料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書面申請;
(二)法人、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拆除方案;
(四)擬被拆除對象的物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及其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房產證》及其附圖;
(五)當地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45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11個工作日(不包括專家論證、徵求意見時間、公示時間、聽證時間和上報市規委會審批時間)。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准及其依據
不收費
十、辦理時間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一、辦理地點
北海市規劃局(市四川南路73號)
十二、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9-3202174;
投訴電話:0779-3202924。

附件:1.行政審批流程圖
2.申請書示範文本

④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保護規劃中規定的設計要求進行設計。
第二十條 在保護規劃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保護規劃進行拆除或者建設;
(二)改變保護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築體量、色彩等要求;
(四)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內保護規劃確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
(五)其他不符合保護規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調整舊城城市功能和疏解舊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降低舊城人口密度,逐步改善舊城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調整舊城路網規劃,統籌兼顧交通出行、市政設施、城市景觀和生態環境等各項功能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按照保護要求和技術規范,統籌改善舊城和歷史文化街區內的道路交通、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條件。
第二十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舊城內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現存建築是否具有保護價值,徵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設項目、歷史文化街區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舊城內歷史文化街區外重點道路及其兩側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批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有關北京歷史文化名城風貌影響的評估。未經評估,或者未通過評估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重點道路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築,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保護和整治:
(一)不可移動文物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保護;
(二)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
(三)其他建築應當按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整治。
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築的具體分類標准、保護和整治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七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歷史文化街區內各類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街區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內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的設置標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非法移動、拆除保護標志。
第二十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標准和規范設置。因保護的需要無法達到規定的標准和規范的,公安消防機構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商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在城市景觀線和街道對景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視覺景觀的要求,禁止建設對景觀保護有影響的建築。
對景建築周圍建築的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應當與對景建築相協調。
第三十一條 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不得違法拆除、改建、擴建。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確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開的,應當對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採取遷移異地保護等保護措施。
遷移異地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遷移的可行性論證報告、遷移新址的資料以及其他資料,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城市建設中發現具有保護價值而尚未確定為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建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初步確認,經初步確認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採取臨時保護措施,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和保護修繕標准履行管理、維護、修繕的義務。保護修繕標准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對維護、修繕義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於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確不具備管理、維護、修繕能力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更改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傳統街巷胡同、區域等的歷史名稱。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⑤ 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標准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許多歷史文化名城是我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保存了大量歷史文物與革命文物,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悠久歷史、光榮的革命傳統與光輝燦爛的文化。

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名單

國家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國務院1982年2月8日公布)

1.北京
2.承德
3.大同
4.南京
5.蘇州
6.揚州
7.杭州
8.紹興
9.泉州 10.景德鎮
11.曲阜
12.洛陽 13.開封
14.江陵
15.長沙 16.廣州
17.桂林
18.成都 19.遵義
20.昆明
21.大理 22.拉薩
23.西安
24.延安

國家第二批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國務院1986年12月8日公布)

1.上海
2.天津
3.沈陽
4.武漢
5.南昌 6.重慶
7.保定
8.平遙
9.呼和浩特
10.鎮江 11.常熟
12.徐州
13.淮安
14.寧波
15.歙縣 16.壽縣
17.亳州
18.福州
19.漳州
20.濟南 21.安陽
22.南陽
23.商丘
24.襄樊
25.潮州 26.閬中
27.宜賓
28.自貢
29.鎮遠
30.麗江 31.日喀則
32.韓城
33.榆林
34.武威
35.張掖 36.敦煌
37.銀川
38.喀什

國家第三批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國務院1994年1月4日公布)

1.正定
2.邯鄲
3.新絳
4.代縣
5.祁縣 6.哈爾濱
7.吉林
8.集安
9.衢州
10.臨海 11.長汀
12.贛州
13.青島
14.聊城
15.鄒城 16.臨淄
17.鄭州
18.浚縣
19.隨州
20.鍾祥 21.岳陽
22.肇慶
23.佛山
24.梅州
25.海康 26.柳州
27.瓊山
28.樂山
29.都江堰
30.瀘州 31.建水
32.巍山
33.江孜
34.咸陽
35.漢中 36.天水
37.同仁

其它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國務院2000年以後公布)

1.山海關 2.鳳凰

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鎮名單(國務院2003年11月27日公布)

1.靈石縣靜升鎮
2.崑山市周庄鎮
3.吳江市同里鎮
4.蘇州市吳中區角直鎮 5.嘉善縣西塘鎮
6.桐鄉市烏鎮
7.上杭縣古田鎮
8.合川縣淶灘鎮 9.石柱縣西沱鎮
10.潼南縣雙江鎮

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村名單(國務院2003年11月27日公布)

1.門頭溝區齋堂鎮爨底下村
2.臨縣磧口鎮西灣村
3.武義縣俞源鄉俞源村
4.武義縣武陽鎮郭洞村 5.黟縣西遞鎮西遞村
6.黟縣宏村鎮宏村
7.樂安縣牛田鎮流坑村
8.南靖縣書洋鎮田螺坑村 9.岳陽縣張谷英鎮張谷英村
10.佛山市三水區樂平鎮大旗頭村
11.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鵬城村
12.韓城市西庄鎮黨家村
參考資料:http://driftboat.vip.sina.com/Travel/History/

⑥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條例解讀

國務院通過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為准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保護好這些歷史文化遺產,是保持民族文化傳承、增強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各地城鎮化進程明顯加快,建設與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由於一些地方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二是,保護規劃的編制、修改工作滯後,忽視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整體保護,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需要提高。
三是,保護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重開發、輕保護,不注重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許多歷史建築被損毀。
四是,保護范圍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後,歷史建築年久失修,居住環境差,不能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五是,對於破壞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的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確立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制度,並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制定保護辦法。為此,國務院制定了該條例。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有利於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問:對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和批准,條例有哪些規定?
為了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與批准,科學、合理地確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條件,並規定了申報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二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批程序和許可權。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是,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時申報。對符合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批准機關提出確定該城市、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建議。
四是,加強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責任。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問:保護規劃是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條例對於保護規劃作了哪些規定?如何保障制定保護規劃的科學、民主和公開?
為了規范保護規劃的編制、審批和修改,保障制定保護規劃的科學、民主和公開,條例具體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保護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時限和審批主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保護規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是,明確保護規劃的內容、期限和編製程序。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三是,強調保護規劃的權威性。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並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四是,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問:目前由於一些地方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請問條例採取了哪些方面的措施加強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條例確立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實行整體保護的原則,強化了政府的保護責任,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明確了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重點加強了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條例具體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是,強化政府的保護責任。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三是,在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四是,禁止在保護范圍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活動;進行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的活動的,應當制定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五是,明確對核心保護范圍的保護要求。對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並要求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同時,對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明確了審批程序,要求審批機關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
六是,強化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措施。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檔案。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對歷史建築原則上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問:對於違反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造成破壞的行為,條例設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為了切實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有效遏制破壞歷史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對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並注重行政處罰種類和法律責任的多樣化。
一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違法審批以及其他瀆職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對在保護范圍內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以及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等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罰款。
三是,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主體,對單位違法行為和個人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是,把行政處罰與承擔民事責任相結合。在對有關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同時,明確違法者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增加其違法成本。
此外,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⑦ 請問江蘇蘇州醫療廣告審批流程,(報紙、電視、戶外等媒體發布)。還有美容廣告審批流程。

蘇州,古稱吳、吳都、吳中、東吳、吳門,現簡稱蘇。蘇州自有文字記載以來的歷史已有4000多年,公元前514年建城,是中國首批24個歷史文化名城之一,中國重點風景旅遊城市,也是4個中國重點環境保護城市之一、長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隋開皇九年(公元589年)始定名為蘇州,以城西南的姑蘇山得名,沿稱至今。蘇州是江蘇省的經濟、對外貿易、工商業和物流中心,也是重要的文化、藝術、教育和交通中心。

⑧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報與批准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准,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後,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准公布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准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築檔案。
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⑨ 我國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1、審批程序:省級政府申請→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認證→報國務院批版准→公布

2、法律依據權: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⑩ 歷史文化名街保護規定應該怎麼寫

幫你修改了前幾條,後面自己看著改。
我覺得這個太復雜了,你可以簡化著來。

上海市徐匯區武康路歷史文化名街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街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名街,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歷史、科學、文化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街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申報和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工作。
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普查、規劃、保護等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專項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具體項目和標准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報請省級有關部門批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參與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二章 確定與撤銷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鎮、村、街區,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一)古代區域性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者交通、軍事要地等,保存有較多的歷史文化實物和遺跡,或者近現代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仍有較多數量的文化遺存;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保存較為完好,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古跡,保存有一定數量的民族民間壁畫、雕塑或者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碑刻、楹聯等;
(三)在地方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民族文化傳統保留較為完整,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築、設施、標識和特定的場所,或者在歷史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響的傳統工藝等;
(四)保存有較高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的舊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觀教堂,或者體現城市、鎮、村、街區內涵的紀念設施和經鑒定公布的優秀建築群;
(五)具有鮮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鎮、村、街區。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至少有一個歷史文化街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確定其資源狀況、特點和價值,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保護,並按照程序申報。
具備條件未申報的,上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或者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應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歷史沿革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三)反映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的音像資料;
(四)保護范圍及其說明;
(五)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及其位置示意圖;
(六)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七)有關專家的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三條 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因保護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其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確實喪失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其稱號。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各自的保護范圍劃分為三級保護區:
(一)核心保護區:指由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其所處的環境風貌組成的核心區域;
(二)建設控制區:指在保護規劃控制下可以進行適當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區域;
(三)風貌協調區:指建設控制區以外的保護區域。
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的范圍應當在保護規劃中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劃具體劃定並設立標志。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後,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保持傳統風貌和格局,維護歷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護規劃和核心保護區的保護詳細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內組織編制完成。
第十六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保護原則、重點、范圍;
(二)總體目標;
(三)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要求、實施措施;
(四)發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界線;
(六)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電力電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災、公共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業規劃,應當與經批準的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文物建築控制地帶的具體范圍;
(二)保護范圍的具體界線;
(三)保護方法、整治實施計劃和措施;
(四)建築物、構築物的年代、價值、性質、結構、風格、體量、外觀形態、材料、色彩、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建築間距、綠地等控制指標;
(五)重要節點或者建築立面整治規劃設計;
(六)歷史建築的保護名錄和保護要求;
(七)古樹名木保護檔案、保護標志、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保護詳細規劃,由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由組織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確需對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中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普查,確定公布歷史建築物、構築物,設置保護標志。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在核心保護區的主要出入口設立統一的標志牌,標明保護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全面調查,對重要的建築物、構築物建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有關技術資料;
(二)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三)修繕、裝飾裝修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四)規劃、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樣和安全的義務,在修繕和改建時不得影響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其設計方案應當徵得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徵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一般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產權人應當向產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行產權轉讓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自轉讓後15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產權人應當進行維護、修繕。產權人有能力維護、修繕而不維護、修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維護、修繕;確實無力維護、修繕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通過協商方式置換產權。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進行爆破、取土、挖沙、採石、圍填水面等;
(四)侵佔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園林、綠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壞原有建築風格、景觀、視廊、環境的整體性;
(六)設置、張貼損壞或者影響風貌的標牌、廣告、招貼等。
在核心保護區內除前款禁止的活動外,禁止除修繕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除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經批准建設的項目在施工前,由項目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和申請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三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核定建設項目用地的具體位置、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審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規劃設計總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由規劃用地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規定,提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四)審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件,確認符合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施工,並保護文物古跡及其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保護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出具規劃認可文件。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辦理存檔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不力導致已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被列入瀕危名單或者被撤銷稱號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五)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修復費用由行為人承擔,並對行為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未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未造成重大影響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組織驗收或者工程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辦理存檔手續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修繕、改建設計方案未經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改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轉讓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產權,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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